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0 年度鑑字第 11951 號被付懲戒人 李宗賢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財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李宗賢休職,期間陸月。
事 實財政部移送意旨:
一、本案黃嘉欽等 5 人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大甲分公司(下稱大甲分行)服務期間,辦理「麗緻天尊」、「新竹華邦山莊」及「牛頓大樓」等房地貸款涉有違法情事,刑事部分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4 年度偵字第 6119 號、95 年度偵字第 3565 號起訴書提起公訴,起訴書略以,大甲分行經理黃嘉欽、副理陳金富、襄理陳瑞椿、曾志松、領組李宗賢等人在辦理「麗緻天尊」、「新竹華邦山莊」放貸,違背職務逕行超額放貸,圖利陳依穠等集團成員各計新臺幣(下同)9,969 萬 8,000 元及 1億 1,159 萬 7,950 元,在辦理「牛頓大樓」房地貸款圖利陳依穠計 85 萬元。又黃嘉欽另於 93 年 1、2 月間,以請領出差費及祝賀就職週年之名義索取賄款等。被付懲戒人等均係受銀行之委託為銀行處理放款事務之人,理應遵守銀行內部風險控管規定,卻未嚴守分際,反利用職務之便圖利他人,造成銀行龐大之帳款損失。【參閱附件一】
二、據臺灣銀行董事會稽核室查核結果,黃員等 5 人辦理前開授信業務,核有下列疏失:
(一)自 93 年 1 月至 94 年 6 月止,以夫妻、父子、兄妹或無親屬關係之 2 人持分共有之土地及建物作擔保申貸購屋貸款案,未依照該行總行 89 年 10 月 2 日(89)銀融字第 18181 號函:「…,以數人共有之土地及建物作擔保申貸房屋購置貸款,在房地押值範圍內,最高核貸總額比照本行房屋購置貸款最高額度辦理(目前最高額度為 2 千萬元),並以土地及建物共有人為連帶借款人名義共同借款為限」之規定核貸,分別由共有人訂借購屋貸款總金額逾 2 千萬元者共 13 戶。【參閱附件】
(二)辦理購屋貸款,其借款人戶籍及擔保品所在地均非該大甲分行所在地,未依照該行 88 年 10 月 26 日(88)銀融乙字第 18069 號函:「重申 78 年 1 月 23 日銀融字第 01063 號暨 78 年 6 月 10 日銀融字第 07528 號函為營業單位辦理授信應避免越區營業,…。」之規定者計有 10 戶。【參閱附件二】
三、黃員等 5 人上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違法」「失職」之情事,謹依同法第 8 條、第 19 條之規定,送請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4 年度偵字第 6119 號、95 年度偵字第 3565 號起訴書。
(二)臺灣銀行大甲分行授信業務專案查核報告。被付懲戒人李宗賢申辯意旨:
一、本件移送書係指:申辯人等 5 人於大甲分行服務期間,辦理「麗緻天尊」、「新竹華邦山莊」及「牛頓大樓」等房地貸款涉有違法情事,刑事部分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4 年度偵字第 6119 號、95 年度偵字第 3565 號起訴書提起公訴,起訴書略以,大甲分行經理黃嘉欽、副理陳金富、襄理陳瑞椿、曾志松、領組李宗賢等人在辦理「麗緻天尊」、「新竹華邦山莊」放貸,違背職務逕行超額放貸,圖利陳依穠等集團成員各計 9,969 萬 8,000 元及 1 億1,159 萬 7,950 元,在辦理「牛頓大樓」房地貸款圖利陳依穠計 85 萬元。又黃嘉欽另於 93 年 1、2 月間,以請領出差費及祝賀就職週年之名義索取賄款等。申辯人等均係受銀行之委託為銀行處理放款事務之人,理應遵守銀行內部風險控管規定,卻未嚴守分際,反利用職務之便圖利他人,造成銀行龐大之帳款損失云云。
二、本案貸款案約 94 戶,貸款金額約 8 億 5 千萬元,申辯人承辦此案件因路程、人力、時效問題,奉主管指示支援擔任對保及專案處理之窗口,除上開工作外,93 年間申辯人另承辦消費者貸款案件約 156 戶,企業貸款 130 戶,由於案件繁多及時間匆促,容其中些微不慎有作業疏失之處,絕非故意違法疏失。而申辯人與陳依穠等集團素昧平生、亦非親非故,既未從中謀取私人不法利益,亦無圖利彼等之可能。
三、又本案「華邦社區」貸款案擔保品之鑑定估價,係經主管指示依財團法人中華聯合徵信中心之鑑價報告為準,鑑價報告土地買賣依市價每坪 15 萬-18 萬元,房地總價約在 2千至 2,900 萬之間估價。(參見附件三、四中華聯合徵信中心鑑價報告)。而「麗緻社區」之鑑定估價經主管長官指示依訪價方式,房地總價約 4 千萬元估價,本案貸款戶鍾志岳、鍾澄雯於本行借款 2,250 萬元設定抵押權 2,700萬元,同業代償設定抵押權 3,000 萬元,顯未有高估之情形。(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附件五)。況本案貸款業經清償者計有(1 )「牛頓大樓」貸款。(2 )「麗緻天尊」:
張智剛、李靜宜、陳裕泰、孫梅馨、鍾澄雯、鍾志岳。(3)「華邦社區」:姜春蓮、陳文豪、高香君、彭增偉、尤明德。非全屬無法收取之帳款。其間 93 年 9 月間總行稽核室至大甲分行做年度稽核時,因針對「華邦社區」貸款以買賣契約承做案件需補「太平洋房屋仲介公司章」以當佐證,口頭告知陳瑞椿襄理,襄理即告知申辯人通知仲介公司宋福鋒先生補章(當時已承作華邦社區買賣案件 8 件,尚未承做「麗緻天尊」貸款,往後買賣案件申請人需請「太平洋房屋仲介公司蓋章」以確認成交價格,而主管要求申辯人於買賣契約書蓋以「正本相符」確認章(以作業規定為由),而非 94 年 7 月總行稽核室針對本案做專案查核後,為逃避司法調查而補章。(詳見附件六。)申辯人確無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4 年度偵字第 6119 號、95 年度偵字第 3565 號起訴書 31 頁至 34 頁所載(六)李宗賢涉嫌偽造印文罪部分之犯罪事實。在此申辯人再予以申辯 94年 7 月 1 日的總行稽核室曾針對本案貸款做專案稽核時,曾對經理黃嘉欽、襄理陳瑞椿等人因作業流程有違失,而遭總行懲處,(詳見附件二。)但稽核結果,亦認定申辯人就本案之作業並無疏失之處,而未被懲處,顯見申辯人上無違行內規定,更遑論有故意圖利他人之犯行。
四、申辯人係於 78 年 11 月入行,每日敬業辦事,一心從公,努力不懈,80 年被遴選為服務優異人員,嘉獎乙次,82年熱誠服務嘉獎 2 次不等,計入行至今共獲嘉獎 17 次,
8 年考績為 7 年「甲」、1 年「乙」,此有歷年考績表足憑(如附件一)。查申辯人於本件貸款等中係最基層的承辦人員,所有作業全仰承上層指示辦理,並無審核決定權,茲為遵從主管長官之指示辦理,竟被指違反行內規定,而應負行政及刑事責任,事理之不公,莫此為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在其起訴書亦對申辯人表示同情,認申辯人是最基層承辦人員,受主管指示而辦理相關手續,聲請法官對申辯人從輕量刑並緩刑之宣告云云。
五、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故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者,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查本件事實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94 年偵字第 6119 號、95 年度偵字第 3565 號案件,對申辯人等提起公訴,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 95 年度訴字第 815號背信案審理中,而本件是否為懲戒處分,應以刑事案件是否成立為斷,爰懇請鈞會在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先停止本件審議程序之議決。事關申辯人前程、榮辱,如蒙鈞會恩准,不勝感禱之至。
六、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申辯人歷年考績表、獎懲紀錄。
(二)臺灣銀行獎懲通知書。
(三)財團法人中華聯合徵信中心財產鑑價調查報告(徵聯鑑
93 字第 4716 號)。
(四)同上(徵聯鑑字第 4715 號)。
(五)新竹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
(六)臺灣銀行董事會稽核室 93 年 11 月 10 日董稽字第09300144971 號函。
理 由被付懲戒人李宗賢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梧棲分公司領組,前於 93、94 年間任職於臺灣銀行大甲分公司(下稱大甲分行)擔任放款徵信業務之領組,負責提供授信對象及其保證人、票據關係人之徵信資料及分析,勘估擔保品之價值,俾作為核貸之依據。與時任大甲分行經理之黃嘉欽(綜理該分行業務,於貸款授信業務擔任核定人員,負責審核初審及覆審人員所簽具之意見。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4 年,未確定);副理陳金富(於貸款授信業務擔任覆審,負責審核初審意見,擬具具體意見,供核定人核定。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無罪,未確定);初級襄理陳瑞椿(於貸款授信業務擔任主辦之初審人員,負責授信案件附隨資料之審核,簽具應否准駁之意見,並擬具核貸條件。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 年,未確定);主辦會計曾志松(94 年 1 月 14 日接辦他調之陳瑞椿擔任授信初審工作。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無罪,未確定)。均係為臺灣銀行處理事務之人。
曾國銓、姜春蓮夫婦平日從事房地產投資買賣、仲介等業務,曾春蓮並於 93 年間擔任鈺天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鈺天公司」)之負責人;陳依穠(原名陳淑媛,88 年 11 月 24 日改名為陳依穠,96 年 1 月 2 日改回陳淑媛),對外自稱「小鍾」,亦從事房地產投資買賣,惟因個人債信不佳,無法以其名義向銀行貸款,故均找其親友或他人為人頭擔任房地買受人及向銀行貸款之借款人、保證人。陳依穠並自 93 年 8 月間起擔任「鈺天公司」之負責人;陳百賢則從事個人裝潢業,承攬陳依穠所投資房地之裝潢工程,幫忙陳依穠代送客戶申請貸款文件至銀行,並掛名「鈺天公司」業務經理;王力斌係王家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從事裝潢業及房地產投資;謝適旭係天福資產管理公司負責人,從事幫忙企業戶規劃貸款事宜;宋福鋒係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平洋仲介公司」)新竹市園區店之房地仲介業務員,於 92 年間自行招攬開發「新竹華邦山莊社區」(係上市之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集資在新竹縣寶山鄉所興建之透天別墅社區,下稱「華邦山莊」)之委任銷售業務,因而認識也去「華邦山莊」看屋之陳依穠。張沐鐸則係張沐鐸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從事代書業務,透過「華邦山莊」人員介紹承辦「華邦山莊」房地買賣過戶等代辦事宜。
緣「華邦山莊」多達 400 餘戶,每戶建坪 60、70 至數百餘坪不等,而王力斌之兄王台雙任職之通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通安公司)承攬「華邦山莊」之工程,並將其中修繕工程轉包給王力斌施作,然因「華邦山莊」興建過程多所波折,泰半之住戶不願依約繳納後續工程款,致王力斌無法透過通安公司取得工程款,迨於 92 年 10、11 月間,王力斌乃應王台雙之提議,透過王力斌熟識多年之友人蘇明性(91 年 8 月 13 日改名為蘇天甫,
93 年 5 月 28 日再改回蘇明性)引介,轉請蘇明性之姑姑卓蘇秀鳳幫忙詢問,有無銀行可以低利率之方案來承作「華邦山莊」之房地貸款案件,以便住戶有資金繳納後續工程款,屆時王力斌即可順利請領工程款,嗣卓蘇秀鳳將前情轉達與其有禮品生意上往來及認識多年之友人即大甲分行經理黃嘉欽,黃嘉欽因甫調任大甲分行,亟需放款業績,遂於 93 年 1、2 月偕同陳瑞椿、被付懲戒人等徵信、授信人員至「華邦山莊」會勘,並與王力斌及「華邦山莊」興建委員會成員等人晤談、評估,雙方初步達成共識,惟仍需待大甲分行報臺灣銀行總行核可後方可承貸。大甲分行即於 93 年 3 月 30 日由陳瑞椿擬具、黃嘉欽決行而以大甲營字第 09300017091 號去函臺灣銀行消費者金融部表示欲以優惠利率承貸「華邦山莊」貸款案而報請核示,經臺灣銀行於
93 年 4 月 6 日以銀融乙字第 09300073161 號函回覆同意依照大甲分行所擬優惠利率條件辦理承貸,大甲分行即於 93 年
4 月 27 日由黃嘉欽決行以大甲營字第 09300022041 號去函「華邦山莊」管理委員會暨主任委員,聲明經王力斌多次爭取協商議訂,大甲分行已開辦「華邦山莊」優惠利率購屋貸款及理財型房貸之專案服務,並指定住戶如欲申請該專案貸款請洽王力斌協助辦理。
迨至 93 年 5 月間已有數戶「華邦山莊」住戶透過王力斌以前開貸款專案獲大甲分行准予核貸,嗣其中一戶房地已向大甲分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2400 萬元登記、欲貸 1900 萬元,因房屋所有人兼借款人李炯泰遭「華邦山莊」住戶質疑侵占興建委員會公款,乃有意出售該房地,王力斌欲藉此機會入住而承作「華邦山莊」社區裝潢業務,遂同意承接買下(即附表二編號 1-1、1-2 所示房地),惟王力斌向黃嘉欽要求大甲分行需准貸 2700萬元,其始願意承接,詎黃嘉欽明知王力斌所承買之實際價格僅有 2100 萬元,且明知依臺灣銀行內部規定,類此申貸金額超過2000 萬元之案件,業已超過分行經理權限,須報請臺灣銀行總行審核,竟找來擔任徵信之被付懲戒人詢問有無方法解套,被付懲戒人表示曾在之前承作過同一擔保品以數名連帶借款人共同借款 2000 萬元以上而獲核貸並撥款,黃嘉欽與授信初審之陳瑞椿討論後,遂指示陳瑞椿請被付懲戒人轉達王力斌可墊高買賣契約價格,並再找一人共同買受房地而貸款,被付懲戒人、陳瑞椿因礙於黃嘉欽對其等握有提報升遷、評定考績之權限,只好聽命行事。黃嘉欽、陳瑞椿、被付懲戒人遂與王力斌共同基於意圖為王力斌不法之利益,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變造買賣契約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王力斌以自己任土地買受人,其不知情之兒子王志豪名義任房屋買受人,再與張沐鐸代書基於意圖為王力斌等借款人不法利益、行使變造買賣契約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張沐鐸額外收取一件 1000 元之潤筆費,而變造房地合計買賣價金為 4077.6 萬元之不實買賣契約書影本,並提出予大甲分行,而足生損害於出賣人及大甲分行。黃嘉欽、被付懲戒人、陳瑞椿遂於附表二編號 1-1、1-2 所示經辦日期,由被付懲戒人於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押品勘估報告表(兼估價檢核表)、不動產放款值計算表等業務上登載之文書上,配合借款人買賣契約書價格為墊高之估價,並在變造不實買賣契約書影本上蓋印「與正本相符」後,於各文書經辦欄位蓋章表示同意而上呈至授信初審陳瑞椿處,由陳瑞椿在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押品勘估報告表(兼估價檢核表)、不動產放款值計算表等業務上登載之文書上蓋印表示認可,復在個人小額貸款審核及准駁情形表擬具核貸條件並蓋印表示認可後,呈送覆審陳金富,陳金富書面審查後認為無訛復將相關文書轉呈黃嘉欽,黃嘉欽復在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審核及准駁情形表批示如數核貸,而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足生損害於大甲分行。黃嘉欽、陳瑞椿、被付懲戒人共同違背其等任務,而與王力斌、張沐鐸共同以此方式使王力斌合計超貸 1272.63 萬元,致生損害於臺灣銀行之財產。嗣王力斌於 93 年 6 月 9 日獲貸合計 2700 萬元至其、王志豪帳戶後,於同日將已填妥自其臺灣銀行大甲分行帳戶提領 105 萬元款項,並蓋好印鑑章之取款憑條,連同該帳戶存摺一併交予卓蘇秀鳳,由卓蘇秀鳳於同日持至臺灣銀行中山北路分行如數領款後轉帳存入卓蘇秀鳳臺灣銀行延平分行帳戶內。
其後黃嘉欽因認為王力斌代辦貸款之速度較慢,遂開放其他人亦可直接向大甲分行申請「華邦山莊」貸款,且為爭取更多業績,更開放由崇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崇志建設公司)在新竹市○○路所興建之「麗緻天尊」建案等其他物件亦可沿用「華邦山莊」貸款條件,且亦可援用前開王力斌墊高買賣契約價金,及欲貸金額若超過 2000 萬元則以兩人分散借款之方式申貸,而得超貸得較高金額,且對於以人頭戶買受房地後申請貸款亦可接受。
陳依穠、曾國銓、姜春蓮、陳百賢、謝適旭、宋福鋒、張沐鐸獲悉後,其等即與黃嘉欽、陳瑞椿、被付懲戒人及王力斌,於其等所參與之貸款案件,共同基於意圖為款項使用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以及行使變造買賣契約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為以下之犯行:
(一)陳依穠以無償或支付數十萬元不等金額之代價,或找其親友,或透過陳百賢抽佣而介紹,或經其他人士介紹,覓妥孫梅馨、陳裕泰、鍾澄雯、鍾志岳、張智剛、曾怡君、李靜宜、洪皖萍、李采珉、陳羿帆、陳敏淳、陳伯州、張志明、陳文豪、高香君、尤明德、江許煌、江惠明、江麗文、江榮芳、張坤鋒、莊斐雅、張世強等人頭擔任房地買受人及借款人或保證人,而承買如附表一編號 2-1、2-2、3-1、3-2、5、6、7-1、7-2、11-1、11-2 所示「麗緻天尊」房地、附表二編號 2、7、8、9、12、16、17、18、
19、20、22 所示「華邦山莊」房地(其中編號 8、9、
12、17、20 係宋福鋒居間仲介成交)、附表三所示新竹市○○路房地。再分別由張沐鐸以每件 1000 元之潤筆費不實墊高買賣契約價金如附表中所示,而變造買賣契約書影本後,再由陳依穠或陳百賢、張沐鐸、宋福鋒檢送相關變造不實買賣契約影本等資料至大甲分行而行使,足生損害於出賣人及大甲分行。續由被付懲戒人於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押品勘估報告表(兼估價檢核表)、不動產放款值計算表等業務上登載之文書上,配合借款人買賣契約書價格為墊高之估價,並在變造不實買賣契約書影本上蓋印「與正本相符」後,於各文書經辦欄位蓋章表示同意而上呈至授信初審陳瑞椿處,由陳瑞椿在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押品勘估報告表(兼估價檢核表)、不動產放款值計算表等業務上登載之文書上蓋印表示認可,復在個人小額貸款審核及准駁情形表擬具核貸條件並蓋印表示認可後,呈送覆審陳金富,陳金富書面審查後認為無訛復將相關文書轉呈黃嘉欽,黃嘉欽復在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審核及准駁情形表批示如數核貸,宋福鋒並在其所仲介成交之案件款項核貸撥款時親至大甲分行確認,獲撥款項除償還及塗銷該房地原抵押及設定債務外,其餘款或流入陳依穠本人帳戶、或撥入陳依穠利用之人頭帳戶內(資金流向如各附表所示),供陳依穠支付應付給出賣人之價款、償還貸款本息、支付員工薪水等開銷之用。黃嘉欽、陳瑞椿、被付懲戒人共同違背其等任務,而與陳依穠、陳百賢(就前開其所介紹人頭之案件)、張沐鐸、宋福鋒(就前開其所仲介成交之案件)共同以此方式使陳依穠超貸如附表所示金額,均致生損害於臺灣銀行之財產(其中附表一編號 11-1、11-2 貸款案件,因陳瑞椿已調至其他分行,陳金富當天請假,故係由曾志松、傅光華擔任初審、覆審。)。
(二)另曾國銓、姜春蓮以其夫妻,與所找之友人彭增偉為人頭,分別任房地買受人、借款人、保證人,而透過陳依穠介紹,購買如附表一編號 1 所示「麗緻天尊」房地,及附表二編號 3、編號 11 所示「華邦山莊」房地,再告知張沐鐸欲墊高之金額,由張沐鐸以每件 1000 元之潤筆費不實墊高買賣契約價金如附表中所示,而變造買賣契約書影本後,再由姜春蓮、曾國銓或陳依穠、張沐鐸、宋福鋒檢送相關變造不實買賣契約影本等資料至大甲分行而行使,足生損害於出賣人及大甲分行,續由被付懲戒人於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押品勘估報告表(兼估價檢核表)、不動產放款值計算表等業務上登載之文書上,配合借款人買賣契約書價格為墊高之估價,並在變造不實買賣契約書影本上蓋印「與正本相符」後,於各文書經辦欄位蓋章表示同意而上呈至授信初審陳瑞椿處,由陳瑞椿在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押品勘估報告表(兼估價檢核表)、不動產放款值計算表等業務上登載之文書上蓋印表示認可,復在個人小額貸款審核及准駁情形表擬具核貸條件並蓋印表示認可後,呈送覆審陳金富,陳金富書面審查後認為無訛復將相關文書轉呈黃嘉欽,黃嘉欽復在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審核及准駁情形表批示如數核貸,宋福鋒並在其所仲介成交之案件款項核貸撥款時親至大甲分行確認,獲撥款項除償還及塗銷該房地原抵押及設定債務外,其餘款或流入曾國銓、姜春蓮本人帳戶、或撥入其等利用之人頭帳戶內,供曾國銓、姜春蓮使用(資金流向如各附表所示)。黃嘉欽、陳瑞椿、被付懲戒人共同違背其等任務,而與陳依穠、張沐鐸、曾國銓、姜春蓮、宋福鋒(就其所仲介成交之案件)共同以此方式使曾國銓、姜春蓮超貸如附表所示金額,均致生損害於臺灣銀行之財產。
(三)陳依穠另以每戶房地收取 10 萬元到 30 萬元不等佣金之代價,於 93 年 11 月至 94 年 1 月間,透過謝適旭之介紹,為需求資金周轉使用之曾建翔及楊秀雲、陳世平及王淑蓮、陳世雄及錡靜宜、吳德欽及詹瑞娟等四對夫妻,以購買「麗緻天尊」房地可藉裝潢款名義套取資金運用之名義,仲介曾建翔等 8 人,向「崇志建設」及地主李謀定購買如附表一編號 4-1、4-2、8-1、8-2、9-1、9-2、10-1、10-2 所示房地,並透過陳依穠安排,由張沐鐸以每件 1000 元之潤筆費不實墊高買賣契約價金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而變造買賣契約書影本後,再由陳依穠或張沐鐸、謝適旭檢送相關變造不實買賣契約影本等資料至大甲分行而行使,足生損害於出賣人及大甲分行,續由被付懲戒人於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押品勘估報告表(兼估價檢核表)、不動產放款值計算表等業務上登載之文書上,配合借款人買賣契約書價格為墊高之估價,並在變造不實買賣契約書影本上蓋印「與正本相符」後,於各文書經辦欄位蓋章表示同意而上呈至授信初審陳瑞椿處,由陳瑞椿在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押品勘估報告表(兼估價檢核表)、不動產放款值計算表等業務上登載之文書上蓋印表示認可,復在個人小額貸款審核及准駁情形表擬具核貸條件並蓋印表示認可後,呈送覆審陳金富,陳金富書面審查後認為無訛復將相關文書轉呈黃嘉欽,黃嘉欽復在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審核及准駁情形表批示如數核貸,謝適旭且在各該貸款案件核貸撥款並付清買賣價金後,再從中收取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高額佣金始將剩餘款項交給借款人使用。黃嘉欽、陳瑞椿、被付懲戒人共同違背其等任務,而與陳依穠、張沐鐸、謝適旭共同以此方式使前開貸款人超貸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金額,均致生損害於臺灣銀行之財產。
(四)陳依穠另透過姜春蓮之介紹,收取數額不等佣金後,為急需資金週轉之張傑閔、劉安育、萬國興等 3 人,與原本即認識之李秀盆、李秀麗姊妹,以及經不詳人士介紹而來之汪信芳、黃琪瑞、陳雪玲,以及邱貴蘭介紹之馮以強等人,或以不需出自備款或以可假藉裝潢款名義而購買房地向銀行貸款套取資金運用之名目,媒介李秀盆、李秀麗、汪信芳、張傑閔、劉安育、馮以強、黃琪瑞、陳雪玲、萬國興等人購買如附表二編號 4、編號 5(汪信芳自任保證人,並找來友人詹寂如擔任房地買受人兼借款人)、編號
6、10、13、14、15、21 所示「華邦山莊」房地後,復以前揭同一手法,由張沐鐸以每件 1000 元之潤筆費不實墊高買賣契約價金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而變造買賣契約書影本後,再由陳依穠或張沐鐸檢送相關變造不實買賣契約影本等資料至大甲分行而行使,足生損害於出賣人及大甲分行,其中編號 4 所示房地貸款案件,因李秀盆之資力不足,大甲分行要求增列 2 位保證人,經陳依穠向李秀麗要求支付 90 萬元費用獲李秀麗同意後,陳依穠遂以
24 萬元代價覓得王力斌擔任第 2 位保證人後提出貸款申請,上開貸款案件續由被付懲戒人於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押品勘估報告表(兼估價檢核表)、不動產放款值計算表等業務上登載之文書上,配合借款人買賣契約書價格為墊高之估價,並在變造不實買賣契約書影本上蓋印「與正本相符」後,於各文書經辦欄位蓋章表示同意而上呈至授信初審陳瑞椿處,由陳瑞椿在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押品勘估報告表(兼估價檢核表)、不動產放款值計算表等業務上登載之文書上蓋印表示認可,復在個人小額貸款審核及准駁情形表擬具核貸條件並蓋印表示認可後,呈送覆審陳金富,陳金富書面審查後認為無訛復將相關文書轉呈黃嘉欽,黃嘉欽復在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審核及准駁情形表批示如數核貸,宋福鋒並在其所仲介成交之案件款項核貸撥款時親至大甲分行確認,貸得款項之資金流向如附表二各編號貸款案件所示。黃嘉欽、陳瑞椿、被付懲戒人共同違背其等任務,而與陳依穠、張沐鐸、王力斌(附表二編號 4 部分)、宋福鋒(附表二編號 6、
14、15 部分)共同以此方式使前開借款人超貸如附表二編號 4、5、6、10、14、15、21 所示金額,均致生損害於臺灣銀行之財產。
嗣於 93 年第 4 季左右,臺灣銀行總行派員至大甲分行作例行性稽查時,因稽查人員以大甲分行受理之「華邦山莊」貸款案件既曾向太平洋仲介公司之宋福鋒詢價過,即應在買賣契約上補正有關太平洋仲介公司之印文,被付懲戒人遂要陳依穠提出有關太平洋仲介公司之印章以便補蓋在相關買賣契約書影本上,並吩咐陳依穠日後申請之貸款案件亦要在買賣契約書影本上蓋用太平洋仲介公司印章,陳依穠轉向宋福鋒請求提供,但宋福鋒因無法提出,乃叫陳依穠自己要做就去做,而以此消極放任之精神上助力幫助陳依穠偽造印章,陳依穠遂於 94 年 1 月間委請不知情之成年刻印人員偽造「太平洋房屋新竹分公司園區直營店」之印章,陳依穠並與宋福鋒、陳百賢、被付懲戒人基於同前行使變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陳依穠親持該偽造印章或交由宋福鋒、陳百賢,而數次至「大甲分行」轉交予被付懲戒人,任意在如附表一編號 1、2-1、2-2、5、6、7-1、7-2、9-1、9-2 所示、如附表二編號 3、4、5、6、7、8、9、10、11、12、14、15、16、
17、18、19、20、22 所示等貸款授信案件之房地買賣契約書影本上,補蓋偽造之印文數枚(參見附表一、二),表示該買賣契約有經太平洋仲介公司參與仲介、鑑價,而足生損害於太平洋仲介公司及大甲分行。
其後因為陳依穠所送貸款案件之人頭戶債信不良,人頭戶之「華邦山莊」房地遭銀行聲請法院查封,「華邦山莊」住戶對王力斌不再信任,王力斌無法順利收到裝潢款項,資金調度困難,遂於
94 年 1 月下旬想要以 1200 萬元購入如附表二編號 4 所示其擔任借款保證人之房地,再持以向大甲分行超貸之同一手法另取得 600 萬元周轉金使用,王力斌至大甲分行告知黃嘉欽其欲貸 1800 萬元,黃嘉欽乃找來被付懲戒人,二人即向王力斌表示援例以欲貸之金額 1800 萬元,推算約為買賣契約 2300 萬元之
8 折,黃嘉欽、被付懲戒人即與王力斌共同基於意圖為王力斌不法利益,及行使變造買賣契約、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王力斌以其不知情之妻羅秀枝、之子王志豪為房地買受人人頭,並以羅秀枝擔任借款人、王力斌自己及王志豪任保證人,而將買賣契約書上買賣價金由 1200 萬元不實墊高為1700 萬元加計室內裝潢 600 萬元共計 2300 萬元,而變造買賣契約書影本,並提出予大甲分行申請貸款,足生損害於出賣人及大甲分行。黃嘉欽、被付懲戒人遂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 23 所示經辦日期,由被付懲戒人於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押品勘估報告表(兼估價檢核表)、不動產放款值計算表等業務上登載之文書上,配合借款人買賣契約書價格為墊高之不實估價 2300 萬元,並在不實買賣契約書影本上蓋印「與正本相符」後,於各文書經辦欄位蓋章表示同意,復上呈至授信初審曾志松處,曾志松於審核書面資料後,遂擬具核貸條件並蓋印表示認可後,呈送覆審陳金富,陳金富書面審查後認為無訛復將相關文書轉呈黃嘉欽,黃嘉欽復在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個人小額貸款審核及准駁情形表批示如數核貸。黃嘉欽、被付懲戒人共同違背其等任務,而與王力斌共同以此方式使王力斌合計超貸 840 萬元,致生損害於臺灣銀行之財產。嗣王力斌取得該 1800 萬元貸款後,除代償李秀盆尚欠大甲分行之借款,及轉帳 255 萬元自備款給李秀麗外,其餘近 600 萬元則用來支付予「華邦山莊」裝潢工程之下包廠商。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李宗賢共同連續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偽造之『太平洋房屋新竹分公司園區直營店』印章壹枚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偽造『太平洋房屋新竹分公司園區直營店』印文,均沒收」,確定在案。
上開事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4 年度偵字第6119 號、95 年度偵字第 3565 號起訴書影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815 號刑事判決及同院 100 年 4 月 6日新院燉刑智 95 訴 815 字第 07070 號函(敘明被付懲戒人部分已於 100 年 3 月 11 日判決確定)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雖申辯略稱,渠於 93 年間除上開工作外,尚另承辦消費者貸款約 150 戶,企業貸款 130 戶,由於案件繁多及時間匆促,容有些微不慎之作業疏失,惟絕未高估抵押物之價值,且渠與陳依穠等素昧平生、非親非故,更無圖利之可能,亦無偽造文書等情事云云(詳如事實欄所載),否認有前揭違失,但與刑事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顯不相符,所辯自不足採,所提證據亦均不足為免責之論據,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之行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及第 6 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謹慎及不得假借權力,以圖他人利益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李宗賢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2款及第 12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附表一:(麗緻天尊)┌─┬──┬───┬───┬────┬────┬───┬────┬───┐│編│擔保│借款人│申貸日│原買賣契│變造買賣│以左列│超貸金額│偽造「││號│品 │(保證│期【受│約書金額│契約書不│不實墊│ │太平洋││ │ │人) │理文號│(單位:│實墊高買│高買賣│ │房屋新││ │ │ │】大甲│新臺幣)│賣價額 │價額或│ │竹分公││ │ │ │分行承│ │ │不實估│ │司園區││ │ │ │辦人及│ │ │價一定│ │直營店││ │ │ │經辦日│ │ │成數核│ │」印文││ │ │ │期 │ │ │貸之放│ ├───┤│ │ │ │ │ │ │款金額│ │清償結││ │ │ │ │ │ │(其中│ │果 ││ │ │ │ │ │ │「優惠│ │ ││ │ │ │ │ │ │」係指│ │ ││ │ │ │ │ │ │經政府│ │ ││ │ │ │ │ │ │補貼利│ │ ││ │ │ │ │ │ │息之房│ │ ││ │ │ │ │ │ │屋購置│ │ ││ │ │ │ │ │ │優惠貸│ │ ││ │ │ │ │ │ │款,「│ │ ││ │ │ │ │ │ │一般」│ │ ││ │ │ │ │ │ │則指未│ │ ││ │ │ │ │ │ │經政府│ │ ││ │ │ │ │ │ │補貼利│ │ ││ │ │ │ │ │ │息之房│ │ ││ │ │ │ │ │ │屋購置│ │ ││ │ │ │ │ │ │一般貸│ │ ││ │ │ │ │ │ │款)、│ │ ││ │ │ │ │ │ │(放貸│ │ ││ │ │ │ │ │ │成數請│ │ ││ │ │ │ │ │ │見個人│ │ ││ │ │ │ │ │ │小額貸│ │ ││ │ │ │ │ │ │款押品│ │ ││ │ │ │ │ │ │勘估報│ │ ││ │ │ │ │ │ │告表、│ │ ││ │ │ │ │ │ │兼估價│ │ ││ │ │ │ │ │ │檢核表│ │ ││ │ │ │ │ │ │) │ │ │├─┼──┼───┼───┼────┼────┼───┼────┼───┤│1 │新竹│借款人│93/07/│93/07/19│93/07/19│(以不│超貸 │2 枚 ││ │市○│: │21【93│買受人:│買受人:│實墊高│530.4 萬├───┤│ │○路│曾國銓│.7.21 │曾國銓 │曾國銓 │買賣價│計算式:│於 93 ││ │386 │保證人│銀甲營│房屋出賣│房屋出賣│額 8 │總貸款數│年 8 ││ │巷 │: │字第 │人: │人: │成核貸│- 原買賣│月 12 ││ │100 │姜春蓮│3746 │崇志建設│崇志建設│) │金額 X │日撥款││ │弄 │彭增偉│號】 │股份有限│股份有限│一般:│放款成數│,貸放││ │46 │(彭增│徵信:│公司 │公司 │1700 │= 超貸金│後只繳││ │號房│偉係曾│李宗賢│價金: │價金: │萬元 │額即 000│交利息││ │地 │國銓、│(93/0│605 萬元│1300 萬│優惠:│0-0000 X│,尚未││ │ │姜春蓮│7/21)│土地出賣│元 │200 萬│0.8=530.│清償本││ │ │夫婦之│初審:│人:李謀│土地出賣│元 │4 │金,逾││ │ │人頭)│陳瑞椿│定等人 │人:李謀│總計:│貸得之 │期債權││ │ │ │(93/0│價金: │定等人 │1900 │1900 萬│臺灣銀││ │ │ │7/21)│1107 萬│價金: │萬元 │,匯款 │行於 ││ │ │ │覆審:│元 │1100 萬│ │554 萬元│96 年││ │ │ │陳金富│總價: │元 │ │至崇志建│9 月 ││ │ │ │(93/0│1712 萬│總價: │ │設股份有│14 日││ │ │ │7/26)│元 │2400萬 │ │限公司之│簽約出││ │ │ │核定:│ │元 │ │帳戶中、│售不良││ │ │ │黃嘉欽│ │ │ │匯款 986│債權於││ │ │ │(93/0│ │ │ │萬至李謀│管理公││ │ │ │7/26)│ │ │ │定之帳戶│司後,││ │ │ │ │ │ │ │中,用以│本件貸││ │ │ │ │ │ │ │清償買賣│款案改││ │ │ │ │ │ │ │房地價款│列呆帳││ │ │ │ │ │ │ │,餘供姜│損失 ││ │ │ │ │ │ │ │春蓮及曾│1237.3││ │ │ │ │ │ │ │國銓夫妻│萬元。││ │ │ │ │ │ │ │2 人使用│ ││ │ │ │ │ │ │ │。 │ │├─┼──┼───┼───┼────┼────┼───┼────┼───┤│2-│新竹│借款人│93/08/│92/12/09│日期不詳│(以不│合計貸得│2 枚 ││1 │市○│: │30 │買受人:│買受人:│實墊高│2800 萬├───┤│ │○路│孫梅馨│【93.8│陸國斌(│陳裕泰、│買賣價│元萬,超│已清償││ │386 │保證人│.30 銀│陳依穠之│孫梅馨 │額 8 │貸 905.6│。 ││ │巷 │: │甲營字│人頭) │出賣人:│成核貸│萬元 │ ││ │100 │陳裕泰│第 │房屋出賣│陸國斌(│) │計算式:│ ││ │弄 │(孫梅│4479 │人: │陳依穠之│一般:│0000-000│ ││ │48 │馨、陳│號】 │崇志建設│人頭,陳│1400 │0X0.8=9│ ││ │號房│裕泰均│徵信:│股份有限│依穠代簽│萬元 │05.6 │ ││ │地持│係陳依│李宗賢│公司 │) │ │所貸得之│ ││ │分二│穠之人│(93/0│價金: │總價: │ │2800 萬│ ││ │分之│頭) │8/30)│660 萬元│3580 萬│ │元款項除│ ││ │一(│ │初審:│土地出賣│元 │ │清償該房│ ││ │共押│ │陳瑞椿│人:李謀│ │ │地第一順│ ││ │品)│ │(93/0│定等人 │ │ │位抵押擔│ ││ │ │ │8/31)│價金: │ │ │保債權外│ ││ │ │ │覆審:│1708 萬│ │ │,餘款 │ ││ │ │ │陳金富│元 │ │ │840 萬餘│ ││ │ │ │(93/0│總價: │ │ │元匯至陳│ ││ │ │ │9/01)│2368 萬│ │ │依穠利用│ ││ │ │ │核定:│元 │ │ │變造「江│ ││ │ │ │黃嘉欽│ │ │ │惠炫」身│ ││ │ │ │(93/0│ │ │ │分證而冒│ ││ │ │ │9/01)│ │ │ │開之帳戶│ │├─┼──┼───┼───┼────┼────┼───┤內供陳依│ ││2-│新竹│借款人│93/08/│同上 │同上 │(以不│穠個人使│ ││2 │市○│: │30 │ │ │實墊高│用。 │ ││ │○路│陳裕泰│【93.8│ │ │買賣價│嗣陳依穠│ ││ │386 │保證人│.30 銀│ │ │額 8 │復將此房│ ││ │巷 │: │甲營字│ │ │成核貸│地轉至其│ ││ │100 │孫梅馨│第 │ │ │) │他人頭名│ ││ │弄 │(孫梅│4480 │ │ │一般:│下並向大│ ││ │48 │馨、陳│號】 │ │ │1200 │甲分行申│ ││ │號房│裕泰均│大甲分│ │ │萬元 │請貸款償│ ││ │地持│係陳依│行承辦│ │ │優惠:│還此筆借│ ││ │分二│穠之人│人及經│ │ │200 萬│款(即附│ ││ │分之│頭) │辦日期│ │ │元 │表一編號│ ││ │一(│ │同上 │ │ │總計:│11-1、 │ ││ │共押│ │ │ │ │1400 │11-2 所│ ││ │品)│ │ │ │ │萬元 │示)。 │ │├─┼──┼───┼───┼────┼────┼───┼────┼───┤│3-│新竹│借款人│93/09/│93/08/24│93/08/24│(以不│合計貸得│無。 ││1 │市○│: │09 │買受人:│買受人:│實墊高│2250 萬├───┤│ │○路│鍾志岳│【93.9│鍾志岳、│鍾志岳、│買賣價│元萬,超│已清償││ │386 │保證人│.9 銀│鍾澄雯 │鍾澄雯 │額 8 │貸 914 │。 ││ │巷 │: │甲營字│房屋出賣│房屋出賣│成核貸│萬元 │ ││ │100 │鍾澄雯│第 │人: │人: │) │計算式:│ ││ │弄 │(鍾志│4736 │崇志建設│崇志建設│一般:│0000-000│ ││ │40 │岳、鍾│號】 │股份有限│股份有限│1100 │0X0.8=9│ ││ │號房│澄雯均│徵信:│公司 │公司 │萬元 │14 │ ││ │地(│係陳依│李宗賢│價金: │總價: │ │所貸得之│ ││ │共押│穠之人│(93/0│605 萬元│1016 萬│ │2250 萬│ ││ │品)│頭) │9/09)│土地出賣│元 │ │元,除匯│ ││ │ │ │初審:│人:李謀│土地出賣│ │入李謀定│ ││ │ │ │陳瑞椿│定等人 │人:李謀│ │之帳戶 │ ││ │ │ │(93/0│價金: │定等人 │ │958 萬元│ ││ │ │ │9/13)│1065 萬│價金: │ │,匯入崇│ ││ │ │ │覆審:│元 │1804 萬│ │志建設股│ ││ │ │ │陳金富│總價: │元 │ │份有限公│ ││ │ │ │(93/0│1670 萬│總價: │ │司 545 │ ││ │ │ │9/15)│元 │2820 萬│ │萬元用以│ ││ │ │ │核定:│ │元 │ │清償買賣│ ││ │ │ │黃嘉欽│ │ │ │房地欠款│ ││ │ │ │(93/0│ │ │ │,另匯入│ ││ │ │ │9/15)│ │ │ │陳依穠之│ │├─┼──┼───┼───┼────┼────┼───┤帳戶 65 │ ││3-│新竹│借款人│93/09/│同上 │同上 │(以不│萬元;匯│ ││2 │市○│: │09 │ │ │實墊高│入江許煌│ ││ │○路│鍾澄雯│【93.9│ │ │買賣價│之帳戶 │ ││ │386 │保證人│.9 銀│ │ │額 8 │25 萬元│ ││ │巷 │: │甲營字│ │ │成核貸│,餘供陳│ ││ │100 │鍾志岳│第 │ │ │) │依穠運用│ ││ │弄 │(鍾志│4737 │ │ │一般:│。 │ ││ │40 │岳、鍾│號】 │ │ │1150 │ │ ││ │號房│澄雯均│大甲分│ │ │萬元 │ │ ││ │地(│係陳依│行承辦│ │ │ │ │ ││ │共押│穠之人│人及經│ │ │ │ │ ││ │品)│頭) │辦日期│ │ │ │ │ ││ │ │ │同上 │ │ │ │ │ │├─┼──┼───┼───┼────┼────┼───┼────┼───┤│4-│新竹│借款人│93/11/│93/10/29│93/10/29│(以不│合計貸得│無。 ││1 │市○│: │04 │買受人:│買受人:│實墊高│2400 萬├───┤│ │○路│楊秀雲│【93.1│曾建翔、│曾建翔、│買賣價│元,超貸│於 93 ││ │386 │保證人│1.4 銀│楊秀雲 │楊秀雲 │額 8 │1052.8 │年 11 ││ │巷 │: │甲營字│房屋出賣│房屋出賣│成核貸│萬元 │月 15 ││ │100 │曾建翔│第 │人: │人: │) │計算式:│日撥款││ │弄 │(經謝│5743 │崇志建設│崇志建設│一般:│0000-000│,貸放││ │38 │適旭介│號】 │股份有限│股份有限│1200 │0X0.8=1│後只繳││ │號房│紹後,│徵信:│公司 │公司 │萬元 │052.8 │交利息││ │地(│透過陳│李宗賢│價金: │總價: │ │貸得之 │,尚未││ │共押│依穠仲│(93/1│700 萬元│1520 萬│ │2400 萬│清償本││ │品)│介而購│1/04)│土地出賣│元(含裝│ │元,除匯│金,逾││ │ │買並代│初審:│人:李謀│潢每坪 │ │款 885 │期債權││ │ │辦申請│陳瑞椿│定等人 │2.3 萬元│ │萬元至李│臺灣銀││ │ │貸款事│(93/1│價金: │,約 200│ │謀定之帳│行於 ││ │ │宜) │1/05)│984 萬元│坪) │ │戶中、匯│96 年││ │ │ │覆審:│總價: │土地出賣│ │款 630 │9 月 ││ │ │ │陳金富│1684 萬│人:李謀│ │萬元至崇│14 日││ │ │ │(93/1│元 │定等人 │ │志建設股│簽約出││ │ │ │1/05)│ │價金: │ │份有限公│售不良││ │ │ │核定:│ │1600 萬│ │司用以清│債權於││ │ │ │黃嘉欽│ │元 │ │償買賣房│管理公││ │ │ │(93/1│ │總價: │ │地欠款;│司後,││ │ │ │1/05)│ │3120 萬│ │另匯款 │本件貸││ │ │ │ │ │元 │ │100 萬元│款案改││ │ │ │ │ │ │ │至謝適旭│列呆帳││ │ │ │ │ │ │ │之母親曾│損失 ││ │ │ │ │ │ │ │保帳戶內│441.8 ││ │ │ │ │ │ │ │、匯款 │萬元。│├─┼──┼───┼───┼────┼────┼───┤40 萬元├───┤│4-│新竹│借款人│93/11/│同上 │同上 │(以不│至謝適旭│於 93 ││2 │市○│: │04 │ │ │實墊高│帳戶內,│年 11 ││ │○路│曾建翔│【93.1│ │ │買賣價│用以支付│月 15 ││ │386 │保證人│1.4 銀│ │ │額 8 │謝適旭等│日撥款││ │巷 │: │甲營字│ │ │成核貸│人辦理本│,貸放││ │100 │楊秀雲│第 │ │ │) │件超貸案│後只繳││ │弄 │(經謝│5744 │ │ │一般:│之佣金;│交利息││ │38 │適旭介│號】 │ │ │1200 │另匯款 │,尚未││ │號房│紹後,│大甲分│ │ │萬元 │160.45 │清償本││ │地(│透過陳│行承辦│ │ │ │萬元至陳│金,逾││ │共押│依穠仲│人及經│ │ │ │依穠利用│期債權││ │品)│介而購│辦日期│ │ │ │變造「江│臺灣銀││ │ │買並代│同上 │ │ │ │惠炫」身│行於 ││ │ │辦申請│ │ │ │ │分證而冒│96 年││ │ │貸款事│ │ │ │ │開之帳戶│9 月 ││ │ │宜) │ │ │ │ │內,而以│14 日││ │ │ │ │ │ │ │支付陳依│簽約出││ │ │ │ │ │ │ │穠辦理本│售不良││ │ │ │ │ │ │ │件超貸案│債權於││ │ │ │ │ │ │ │之佣金。│管理公││ │ │ │ │ │ │ │ │司後,││ │ │ │ │ │ │ │ │本件貸││ │ │ │ │ │ │ │ │款案改││ │ │ │ │ │ │ │ │列呆帳││ │ │ │ │ │ │ │ │損失 ││ │ │ │ │ │ │ │ │436.7 ││ │ │ │ │ │ │ │ │萬元。│├─┼──┼───┼───┼────┼────┼───┼────┼───┤│5 │新竹│借款人│93/11/│93/10/31│93/10/31│(以不│貸得 │2 枚。││ │市○│: │08 │買受人:│買受人:│實墊高│2000 萬├───┤│ │○路│張智剛│【93.1│張智剛、│張智剛、│買賣價│元,超貸│已清償││ │386 │保證人│1.9 銀│曾怡君 │曾怡君 │額 8 │474.7 萬│。 ││ │巷 │: │甲營字│房屋出賣│房屋出賣│成核貸│元 │ ││ │100 │曾怡君│第 │人: │人: │) │計算式:│ ││ │弄 │(均係│5806 │崇志建設│崇志建設│一般:│0000-000│ ││ │82 │陳淑媛│號】 │股份有限│股份有限│2000 │0X0.8=4│ ││ │號房│之人頭│徵信:│公司 │公司 │萬元 │74.4 │ ││ │地 │) │李宗賢│價金: │價金: │ │其中 │ ││ │ │ │(93/1│660 萬元│1780 萬│ │1761 萬│ ││ │ │ │1/08)│土地出賣│元(含裝│ │匯入崇志│ ││ │ │ │初審:│人:李謀│潢 800 │ │建設股份│ ││ │ │ │陳瑞椿│定等人 │萬) │ │有限公司│ ││ │ │ │(93/1│價金: │土地出賣│ │,用以清│ ││ │ │ │1/10)│1247 萬│人:李謀│ │償買賣房│ ││ │ │ │覆審:│元 │定等人 │ │地之欠款│ ││ │ │ │陳金富│總價: │價金: │ │,另陳依│ ││ │ │ │(93/1│1907 萬│1820 萬│ │穠以「江│ ││ │ │ │1/10)│元 │元 │ │惠炫」之│ ││ │ │ │核定:│ │總價: │ │名義連同│ ││ │ │ │黃嘉欽│ │3600 萬│ │其他貸款│ ││ │ │ │(93/1│ │元 │ │之剩餘款│ ││ │ │ │1/10)│ │ │ │匯款 │ ││ │ │ │ │ │ │ │538.7551│ ││ │ │ │ │ │ │ │萬元至陳│ ││ │ │ │ │ │ │ │依穠利用│ ││ │ │ │ │ │ │ │變造「江│ ││ │ │ │ │ │ │ │惠炫」身│ ││ │ │ │ │ │ │ │分證而冒│ ││ │ │ │ │ │ │ │開之帳戶│ ││ │ │ │ │ │ │ │內供陳依│ ││ │ │ │ │ │ │ │穠個人使│ ││ │ │ │ │ │ │ │用。 │ │├─┼──┼───┼───┼────┼────┼───┼────┼───┤│6 │新竹│借款人│93/12/│93/11/18│93/11/18│(以不│貸得 │2 枚 ││ │市○│: │13 │買受人:│買受人:│實墊高│2000 萬├───┤│ │○路│李靜宜│【93.1│李靜宜 │李靜宜 │買賣價│元,超貸│已清償││ │386 │保證人│2.13 │房屋出賣│房屋出賣│額 6 │969.8 萬│。 ││ │巷 │: │銀甲營│人: │人: │成核貸│元 │ ││ │100 │洪皖萍│字第 │崇志建設│崇志建設│) │計算式:│ ││ │弄 │(均係│6488 │股份有限│股份有限│一般:│0000-000│ ││ │10 │陳依穠│號】 │公司 │公司 │2000 │0X0.6=9│ ││ │號房│之人頭│徵信:│價金: │價金: │萬元 │69.8 │ ││ │地 │,其中│李宗賢│690 萬元│1700 萬│ │其中 943│ ││ │ │洪皖萍│(93/1│土地出賣│元(含裝│ │萬元匯入│ ││ │ │係陳百│2/13)│人:李謀│潢 800 │ │土地出賣│ ││ │ │賢介紹│初審:│定等人 │萬) │ │人李謀定│ ││ │ │給陳依│陳瑞椿│價金: │土地出賣│ │之新竹第│ ││ │ │穠) │(93/1│1027 萬│人:李謀│ │一信用合│ ││ │ │ │2/14)│元 │定等人 │ │作社之帳│ ││ │ │ │覆審:│總價: │價金: │ │戶中, │ ││ │ │ │陳金富│1717 萬│2100 萬│ │641 萬元│ ││ │ │ │(93/1│元 │元 │ │匯入崇志│ ││ │ │ │2/14)│ │總價: │ │建設股份│ ││ │ │ │核定:│ │3800 萬│ │有限公司│ ││ │ │ │黃嘉欽│ │元 │ │之新竹第│ ││ │ │ │(93/1│ │ │ │一信用合│ ││ │ │ │2/14)│ │ │ │作社之帳│ ││ │ │ │ │ │ │ │戶中,用│ ││ │ │ │ │ │ │ │以清償買│ ││ │ │ │ │ │ │ │賣房地之│ ││ │ │ │ │ │ │ │價款或清│ ││ │ │ │ │ │ │ │償抵押債│ ││ │ │ │ │ │ │ │權,餘供│ ││ │ │ │ │ │ │ │陳依穠使│ ││ │ │ │ │ │ │ │用。 │ │├─┼──┼───┼───┼────┼────┼───┼────┼───┤│7-│新竹│借款人│93/12/│93/11/16│93/11/16│(以不│合計貸得│3 枚 ││1 │市○│: │13 │買受人:│買受人:│實墊高│2200 萬├───┤│ │○路│李采珉│【93.1│李采珉、│李采珉、│買賣價│元,超貸│於 93 ││ │386 │保證人│2.14 │陳羿帆 │陳羿帆 │額 6 │1064.8 │年 12 ││ │巷 │: │銀甲營│房屋出賣│房屋出賣│成核貸│萬元 │月 30 ││ │100 │陳羿帆│字第 │人: │人: │) │計算式:│日撥款││ │弄 │(均係│6529 │崇志建設│崇志建設│一般:│0000-000│,貸放││ │30 │陳依穠│號】 │股份有限│股份有限│1100 │0X0.6=1│後只繳││ │號房│之人頭│徵信:│公司 │公司 │萬元 │064.8 │交利息││ │地(│,其中│李宗賢│價金: │價金: │ │貸得之 │,尚未││ │共押│李采珉│(93/1│585 萬元│1700 萬│ │2200 萬│清償本││ │品)│係陳百│2/13)│土地出賣│元(含裝│ │元,其中│金,逾││ │ │賢介紹│初審:│人:李謀│潢 800 │ │匯入李謀│期債權││ │ │給陳依│陳瑞椿│定等人 │萬元) │ │定之帳戶│臺灣銀││ │ │穠) │(93/1│價金: │土地出賣│ │1176 萬│行於 ││ │ │ │2/15)│1307 萬│人:李謀│ │、匯入崇│99 年││ │ │ │覆審:│元 │定等人 │ │志建設股│9 月 ││ │ │ │陳金富│總價: │價金: │ │份有限公│14 日││ │ │ │(93/1│1892 萬│2100 萬│ │司 526 │簽約出││ │ │ │2/16)│元 │元 │ │萬、用以│售不良││ │ │ │核定:│ │總價: │ │清償買賣│債權於││ │ │ │黃嘉欽│ │3800 萬│ │房地欠款│管理公││ │ │ │(93/1│ │元 │ │,另匯款│司後,││ │ │ │2/16)│ │ │ │300 萬至│本件貸││ │ │ │ │ │ │ │陳淑媛利│款案改││ │ │ │ │ │ │ │用變造「│列呆帳││ │ │ │ │ │ │ │江惠炫」│損失 ││ │ │ │ │ │ │ │身分證而│458.6 ││ │ │ │ │ │ │ │冒開之帳│萬元。│├─┼──┼───┼───┼────┼────┼───┤戶內,連├───┤│7-│新竹│借款人│93/12/│同上 │同上 │(以不│同餘款供│於 93 ││2 │市○│: │13 │ │ │實墊高│陳依穠個│年 12 ││ │○路│陳羿帆│【93.1│ │ │買賣價│人使用。│月 30 ││ │386 │保證人│2.14 │ │ │額 6 │ │日撥款││ │巷 │: │銀甲營│ │ │成核貸│ │,貸放││ │100 │李采珉│字第 │ │ │) │ │後只繳││ │弄 │(均係│6530 │ │ │一般:│ │交利息││ │30 │陳淑媛│號】 │ │ │1100 │ │,尚未││ │號房│之人頭│大甲分│ │ │萬元 │ │清償本││ │地(│,其中│行承辦│ │ │ │ │金,逾││ │共押│李采珉│人及經│ │ │ │ │期債權││ │品)│係陳百│辦日期│ │ │ │ │臺灣銀││ │ │賢介紹│同上 │ │ │ │ │行於 ││ │ │給陳淑│ │ │ │ │ │99 年││ │ │媛) │ │ │ │ │ │9 月 ││ │ │ │ │ │ │ │ │14 日││ │ │ │ │ │ │ │ │簽約出││ │ │ │ │ │ │ │ │售不良││ │ │ │ │ │ │ │ │債權於││ │ │ │ │ │ │ │ │管理公││ │ │ │ │ │ │ │ │司後,││ │ │ │ │ │ │ │ │本件貸││ │ │ │ │ │ │ │ │款案改││ │ │ │ │ │ │ │ │列呆帳││ │ │ │ │ │ │ │ │損失 ││ │ │ │ │ │ │ │ │507.1 ││ │ │ │ │ │ │ │ │萬元。│├─┼──┼───┼───┼────┼────┼───┼────┼───┤│8-│新竹│借款人│94/01/│93/12/17│93/12/17│(以不│合計貸得│無 ││1 │市○│: │03 │買受人:│買受人:│實墊高│2900 萬├───┤│ │○路│王淑蓮│【94.1│陳世平、│陳世平、│買賣價│元,超貸│於 94 ││ │386 │保證人│.4 銀│王淑蓮 │王淑蓮 │額 7 │1293.5 │年 1 ││ │巷 │: │甲營字│房屋出賣│房屋出賣│成 5 │萬元 │月 19 ││ │100 │陳世平│第 68 │人: │人: │核貸)│計算式:│日撥款││ │弄 │(經謝│號】 │崇志建設│崇志建設│一般:│0000-000│,貸放││ │56 │適旭介│徵信:│股份有限│股份有限│1400 │0X0.75=│後只繳││ │號房│紹後,│李宗賢│公司 │公司 │萬元 │1293.5 │交利息││ │地(│透過陳│(94/0│價金: │價金: │ │貸得之 │,尚未││ │共押│依穠仲│1/03)│705 萬元│1890 萬│ │2900 萬│清償本││ │品)│介而購│初審:│土地出賣│元(含裝│ │元,除匯│金,逾││ │ │買並代│陳瑞椿│人:李謀│潢 800 │ │款 1329 │期債權││ │ │辦申請│(94/1│定等人 │萬元) │ │萬元至李│臺灣銀││ │ │貸款事│1/05)│價金: │土地出賣│ │謀定之帳│行於 ││ │ │宜) │覆審:│1437 萬│人:李謀│ │戶中、匯│99 年││ │ │ │陳金富│元 │定等人 │ │款 664 │9 月 ││ │ │ │(94/1│總價: │價金: │ │萬元至崇│14 日││ │ │ │1/06)│2142 萬│2100 萬│ │志建設股│簽約出││ │ │ │核定:│元 │元 │ │份有限公│售不良││ │ │ │黃嘉欽│ │總價: │ │司用以清│債權於││ │ │ │(94/1│ │3990 萬│ │償買賣房│管理公││ │ │ │1/06)│ │元 │ │地欠款;│司後,││ │ │ │ │ │ │ │另匯款 │本件貸││ │ │ │ │ │ │ │156.8 萬│款案改││ │ │ │ │ │ │ │元至謝適│列呆帳││ │ │ │ │ │ │ │旭之母親│損失 ││ │ │ │ │ │ │ │曾保帳戶│668.1 ││ │ │ │ │ │ │ │內、匯款│萬元。│├─┼──┼───┼───┼────┼────┼───┤90 萬元├───┤│8-│新竹│借款人│94/01/│同上 │同上 │(以不│至謝適旭│於 94 ││2 │市○│: │03 │ │ │實墊高│帳戶內,│年 1 ││ │○路│陳世平│【94.1│ │ │買賣價│用以支付│月 19 ││ │386 │保證人│.4 銀│ │ │額 7 │謝適旭等│日撥款││ │巷 │: │甲營字│ │ │成 5 │人辦理本│,貸放││ │100 │王淑蓮│第 69 │ │ │核貸)│件及附表│後只繳││ │弄 │(經謝│號】 │ │ │一般:│一編號 │交利息││ │56 │適旭介│大甲分│ │ │1500 │9-1 及 │,尚未││ │號房│紹後,│行承辦│ │ │萬元 │9-2 之超│清償本││ │地(│透過陳│人及經│ │ │ │貸案佣金│金,逾││ │共押│依穠仲│辦日期│ │ │ │;另匯款│期債權││ │品)│介而購│同上 │ │ │ │60 萬元│臺灣銀││ │ │買並代│ │ │ │ │至陳依穠│行於 ││ │ │辦申請│ │ │ │ │利用變造│99 年││ │ │貸款事│ │ │ │ │「江惠炫│9 月 ││ │ │宜) │ │ │ │ │」身分證│14 日││ │ │ │ │ │ │ │而冒開之│簽約出││ │ │ │ │ │ │ │帳戶內,│售不良││ │ │ │ │ │ │ │用以支付│債權於││ │ │ │ │ │ │ │陳依穠辦│管理公││ │ │ │ │ │ │ │理本件及│司後,││ │ │ │ │ │ │ │附表一編│本件貸││ │ │ │ │ │ │ │號 9-1 │款案改││ │ │ │ │ │ │ │及 9-2 │列呆帳││ │ │ │ │ │ │ │之超貸案│損失 ││ │ │ │ │ │ │ │佣金。餘│726.3 ││ │ │ │ │ │ │ │款供陳世│萬元。││ │ │ │ │ │ │ │平所負責│ ││ │ │ │ │ │ │ │之元泉染│ ││ │ │ │ │ │ │ │整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運│ ││ │ │ │ │ │ │ │用。 │ │├─┼──┼───┼───┼────┼────┼───┼────┼───┤│9-│新竹│借款人│94/01/│93/12/17│93/12/17│(以不│合計貸得│3 枚 ││1 │市○│: │04 │買受人:│買受人:│實墊高│2900 萬├───┤│ │○路│錡靜宜│【94.1│陳世雄、│陳世雄、│買賣價│元,超貸│於 94 ││ │386 │保證人│.6 銀│錡靜宜 │錡靜宜 │額 7 │1293.5 │年 1 ││ │巷 │: │甲營字│房屋出賣│房屋出賣│成 5 │萬元 │月 19 ││ │100 │陳世雄│第 132│人: │人: │核貸)│計算式:│日撥款││ │弄 │(經謝│號】 │崇志建設│崇志建設│一般:│0000-000│,貸放││ │52 │適旭介│徵信:│股份有限│股份有限│1400 │0X0.75=│後只繳││ │號房│紹後,│李宗賢│公司 │公司 │萬元 │1293.5 │交利息││ │地(│透過陳│(94/0│價金: │價金: │ │貸得之 │,尚未││ │共押│依穠仲│1/04)│680 萬元│1890 萬│ │2900 萬│清償本││ │品)│介而購│初審:│土地出賣│元(含裝│ │元,除匯│金,逾││ │ │買並代│陳瑞椿│人:李謀│潢 800 │ │款 1352 │期債權││ │ │辦申請│(94/0│定等人 │萬元) │ │萬元至李│臺灣銀││ │ │貸款事│1/07)│價金: │土地出賣│ │謀定之帳│行於 ││ │ │宜) │覆審:│1462 萬│人:李謀│ │戶中、匯│99 年││ │ │ │陳金富│元 │定等人 │ │款 631 │9 月 ││ │ │ │(94/0│總價: │價金: │ │萬元至崇│14 日││ │ │ │1/07)│2142 萬│2100 萬│ │志建設股│簽約出││ │ │ │核定:│元 │元 │ │份有限公│售不良││ │ │ │黃嘉欽│ │總價: │ │司用以清│債權於││ │ │ │(94/0│ │3990 萬│ │償買賣房│管理公││ │ │ │1/07)│ │元 │ │地欠款,│司後,││ │ │ │ │ │ │ │餘款供陳│本件貸││ │ │ │ │ │ │ │世雄之兄│款案改││ │ │ │ │ │ │ │陳世平所│列呆帳││ │ │ │ │ │ │ │負責之元│損失 ││ │ │ │ │ │ │ │泉染整股│771.2 ││ │ │ │ │ │ │ │份有限公│萬元。││ │ │ │ │ │ │ │司運用。│ │├─┼──┼───┼───┼────┼────┼───┼────┼───┤│9-│新竹│借款人│94/01/│同上 │同上 │(以不│ │於 94 ││2 │市○│: │04 │ │ │實墊高│ │年 1 ││ │○路│陳世雄│【94.1│ │ │買賣價│ │月 19 ││ │386 │保證人│.6 銀│ │ │額 7 │ │日撥款││ │巷 │: │甲營字│ │ │成 5 │ │,貸放││ │100 │錡靜宜│第 133│ │ │核貸)│ │後只繳││ │弄 │(經謝│號】 │ │ │一般:│ │交利息││ │52 │適旭介│大甲分│ │ │1500 │ │,尚未││ │號房│紹後,│行承辦│ │ │萬元 │ │清償本││ │地(│透過陳│人及經│ │ │ │ │金,逾││ │共押│依穠仲│辦日期│ │ │ │ │期債權││ │品)│介而購│同上 │ │ │ │ │臺灣銀││ │ │買並代│ │ │ │ │ │行於 ││ │ │辦申請│ │ │ │ │ │99 年││ │ │貸款事│ │ │ │ │ │9 月 ││ │ │宜) │ │ │ │ │ │14 日││ │ │ │ │ │ │ │ │簽約出││ │ │ │ │ │ │ │ │售不良││ │ │ │ │ │ │ │ │債權於││ │ │ │ │ │ │ │ │管理公││ │ │ │ │ │ │ │ │司後,││ │ │ │ │ │ │ │ │本件貸││ │ │ │ │ │ │ │ │款案改││ │ │ │ │ │ │ │ │列呆帳││ │ │ │ │ │ │ │ │損失 ││ │ │ │ │ │ │ │ │899.4 ││ │ │ │ │ │ │ │ │萬元。│├─┼──┼───┼───┼────┼────┼───┼────┼───┤│10│新竹│借款人│94/01/│93/12/28│93/11/25│(以不│合計貸得│無 ││-1│市○│: │10 │買受人:│買受人:│實墊高│2800 萬├───┤│ │○路│詹瑞娟│【94.1│吳德欽、│吳德欽、│買賣價│元,超貸│於 94 ││ │386 │保證人│.10 銀│詹瑞娟 │詹瑞娟 │額 7 │1471 萬│年 1 ││ │巷 │: │甲營字│房屋出賣│房屋出賣│成 5 │元 │月 21 ││ │100 │吳德欽│第 229│人: │人: │核貸)│計算式:│日撥款││ │弄 │詹益港│號】 │崇志建設│崇志建設│一般:│0000-000│,貸放││ │42 │吳德霖│徵信:│股份有限│股份有限│1400 │0X0.75=│後只繳││ │號房│(經謝│李宗賢│公司 │公司 │萬元 │1471 │交利息││ │地(│適旭介│(94/0│價金: │價金: │ │貸得之 │,尚未││ │共押│紹後,│1/10)│1032 萬│1820 萬│ │2800 萬│清償本││ │品)│透過陳│初審:│元 │元(含裝│ │元,匯款│金,逾││ │ │依穠仲│陳瑞椿│土地出賣│潢費 800│ │1278 萬│期債權││ │ │介而購│(94/0│人:李謀│萬元) │ │元至鈺天│臺灣銀││ │ │買並代│1/10)│定等人 │土地出賣│ │企業有限│行於 ││ │ │辦申請│覆審:│價金: │人:李謀│ │公司之帳│99 年││ │ │貸款事│陳金富│740 萬元│定等人 │ │戶中、匯│9 月 ││ │ │宜) │(94/0│總價: │價金: │ │款 409 │14 日││ │ │ │1/11)│1772 萬│1980 萬│ │萬元至崇│簽約出││ │ │ │核定:│元 │元 │ │志建設股│售不良││ │ │ │黃嘉欽│ │總價: │ │份有限公│債權於││ │ │ │(94/0│ │3800 萬│ │司之帳戶│管理公││ │ │ │1/11)│ │元 │ │中、匯款│司後,││ │ │ │ │ │ │ │461 萬至│本件貸││ │ │ │ │ │ │ │李謀定之│款案改││ │ │ │ │ │ │ │帳戶中,│列呆帳││ │ │ │ │ │ │ │用以清償│損失 ││ │ │ │ │ │ │ │買賣房地│734.1 ││ │ │ │ │ │ │ │欠款;另│萬元。│├─┼──┼───┼───┼────┼────┼───┤匯款 60 ├───┤│10│新竹│借款人│94/01/│同上 │同上 │(以不│萬元至謝│於 94 ││-2│市○│: │10 │ │ │實墊高│適旭之母│年 1 ││ │○路│吳德欽│【94.1│ │ │買賣價│親曾保帳│月 21 ││ │386 │保證人│.10 銀│ │ │額 7 │戶中、匯│日撥款││ │巷 │: │甲營字│ │ │成 5 │款 60 萬│,貸放││ │100 │詹瑞娟│第 230│ │ │核貸)│、20 萬│後只繳││ │弄 │詹益港│號】 │ │ │一般:│元至謝適│交利息││ │42 │吳德霖│大甲分│ │ │1400 │旭帳戶中│,尚未││ │號房│(經謝│行承辦│ │ │萬元 │,合計 │清償本││ │地(│適旭介│人及經│ │ │ │140 萬元│金,逾││ │共押│紹後,│辦日期│ │ │ │,用以支│期債權││ │品)│透過陳│同上 │ │ │ │付謝適旭│臺灣銀││ │ │依穠仲│ │ │ │ │辦理本件│行於 ││ │ │介而購│ │ │ │ │超貸案件│99 年││ │ │買並代│ │ │ │ │之佣金,│9 月 ││ │ │辦申請│ │ │ │ │餘供吳德│14 日││ │ │貸款事│ │ │ │ │欽及詹瑞│簽約出││ │ │宜) │ │ │ │ │娟夫妻使│售不良││ │ │ │ │ │ │ │用。 │債權於││ │ │ │ │ │ │ │ │管理公││ │ │ │ │ │ │ │ │司後,││ │ │ │ │ │ │ │ │本件貸││ │ │ │ │ │ │ │ │款案改││ │ │ │ │ │ │ │ │列呆帳││ │ │ │ │ │ │ │ │損失 ││ │ │ │ │ │ │ │ │707.3 ││ │ │ │ │ │ │ │ │萬元。│├─┼──┼───┼───┼────┼────┼───┼────┼───┤│11│新竹│借款人│94/03/│無 │日期不詳│(以不│合計貸得│無 ││-1│市○│: │10 │ │買受人:│實墊高│2800 萬├───┤│ │○路│陳敏淳│【94.3│ │陳伯州、│買賣價│元,因係│於 94 ││ │386 │保證人│.10 銀│ │陳敏淳 │額 7 │代償編號│年 4 ││ │巷 │: │甲營字│ │出賣人:│成 5 │7-1、7-2│月 8 ││ │100 │陳伯州│第 │ │陳裕泰、│核貸)│原向大甲│日撥款││ │弄 │(均係│1359 │ │孫梅馨 │一般:│分行之貸│,貸放││ │48 │陳依穠│號】 │ │總價: │1400 │款故未再│後只繳││ │號房│之人頭│徵信:│ │4000 萬│萬元 │另外取得│交利息││ │地持│) │李宗賢│ │元 │ │款項。 │,於 ││ │分二│ │(94/0│ │ │ │ │94 年││ │分之│ │3/10)│ │ │ │ │8 月 3││ │一(│ │初審:│ │ │ │ │日清償││ │共押│ │曾志松│ │ │ │ │本金 ││ │品)│ │(94/0│ │ │ │ │150 萬││ │ │ │3/10)│ │ │ │ │元,逾││ │ │ │覆審:│ │ │ │ │期債權││ │ │ │傅光華│ │ │ │ │臺灣銀││ │ │ │(94/0│ │ │ │ │行於 ││ │ │ │3/14)│ │ │ │ │99 年││ │ │ │核定:│ │ │ │ │9 月 ││ │ │ │黃嘉欽│ │ │ │ │14 日││ │ │ │(94/0│ │ │ │ │簽約出││ │ │ │3/14)│ │ │ │ │售不良││ │ │ │ │ │ │ │ │債權於││ │ │ │ │ │ │ │ │管理公││ │ │ │ │ │ │ │ │司後,││ │ │ │ │ │ │ │ │本件貸││ │ │ │ │ │ │ │ │款案改││ │ │ │ │ │ │ │ │列呆帳││ │ │ │ │ │ │ │ │損失 ││ │ │ │ │ │ │ │ │828.2 ││ │ │ │ │ │ │ │ │萬元。│├─┼──┼───┼───┼────┼────┼───┤ ├───┤│11│新竹│借款人│94/03/│無 │同上 │(以不│ │於 94 ││-2│市○│: │10 │ │ │實墊高│ │年 4 ││ │○路│陳伯州│【94.3│ │ │買賣價│ │月 8 ││ │386 │保證人│.10 銀│ │ │額 7 │ │日撥款││ │巷 │: │甲營字│ │ │成核貸│ │,貸放││ │100 │陳敏淳│第 │ │ │) │ │後只繳││ │弄 │(均係│1360 │ │ │一般:│ │交利息││ │48 │陳依穠│號】 │ │ │1400 │ │,尚未││ │號房│之人頭│大甲分│ │ │萬元 │ │清償本││ │地持│) │行承辦│ │ │ │ │金,逾││ │分二│ │人及經│ │ │ │ │期債權││ │分之│ │辦日期│ │ │ │ │臺灣銀││ │一(│ │同上 │ │ │ │ │行於 ││ │共押│ │ │ │ │ │ │99 年││ │品)│ │ │ │ │ │ │9 月 ││ │ │ │ │ │ │ │ │14 日││ │ │ │ │ │ │ │ │簽約出││ │ │ │ │ │ │ │ │售不良││ │ │ │ │ │ │ │ │債權於││ │ │ │ │ │ │ │ │管理公││ │ │ │ │ │ │ │ │司後,││ │ │ │ │ │ │ │ │本件貸││ │ │ │ │ │ │ │ │款案改││ │ │ │ │ │ │ │ │列呆帳││ │ │ │ │ │ │ │ │損失 ││ │ │ │ │ │ │ │ │959.6 ││ │ │ │ │ │ │ │ │萬元。│└─┴──┴───┴───┴────┴────┴───┴────┴───┘附表二:(華邦山莊)┌─┬──┬───┬───┬────┬────┬───┬────┬───┐│編│擔保│借款人│申貸日│原買賣契│變造買賣│以左列│超貸金額│偽造「││號│品 │(保證│期【受│約書金額│契約書不│不實墊│ │太平洋││ │ │人) │理文號│(單位:│實墊高買│高買賣│ │房屋新││ │ │ │】大甲│新臺幣)│賣價額 │價額或│ │竹分公││ │ │ │分行承│ │ │不實估│ │司園區││ │ │ │辦人及│ │ │價一定│ │直營店││ │ │ │經辦日│ │ │成數核│ │」印文││ │ │ │期 │ │ │貸之放│ ├───┤│ │ │ │ │ │ │款金額│ │清償結││ │ │ │ │ │ │(其中│ │果 ││ │ │ │ │ │ │「優惠│ │ ││ │ │ │ │ │ │」係指│ │ ││ │ │ │ │ │ │經政府│ │ ││ │ │ │ │ │ │補貼利│ │ ││ │ │ │ │ │ │息之房│ │ ││ │ │ │ │ │ │屋購置│ │ ││ │ │ │ │ │ │優惠貸│ │ ││ │ │ │ │ │ │款,「│ │ ││ │ │ │ │ │ │一般」│ │ ││ │ │ │ │ │ │則指未│ │ ││ │ │ │ │ │ │經政府│ │ ││ │ │ │ │ │ │補貼利│ │ ││ │ │ │ │ │ │息之房│ │ ││ │ │ │ │ │ │屋購置│ │ ││ │ │ │ │ │ │一般貸│ │ ││ │ │ │ │ │ │款)、│ │ ││ │ │ │ │ │ │(放貸│ │ ││ │ │ │ │ │ │成數請│ │ ││ │ │ │ │ │ │見個人│ │ ││ │ │ │ │ │ │小額貸│ │ ││ │ │ │ │ │ │款押品│ │ ││ │ │ │ │ │ │勘估報│ │ ││ │ │ │ │ │ │告表、│ │ ││ │ │ │ │ │ │兼估價│ │ ││ │ │ │ │ │ │檢核表│ │ ││ │ │ │ │ │ │) │ │ │├─┼──┼───┼───┼────┼────┼───┼────┼───┤│1-│新竹│借款人│93/6/3│編號 1-1│93/05/18│(以不│編號 1-1│無 ││1 │縣寶│: │【93.6│與 1-2 │買受人:│實估價│與 1-2 ├───┤│ │山鄉│王志豪│.4 銀│合計 │王志豪 │4079.6│總貸得 │於 93 ││ │○○│保證人│甲營字│2100 萬│出賣人:│萬元 6│2700 萬│年 6 ││ │○路│: │第 │元 │李炯泰 │成 797│,合計超│月 9 ││ │16 │王力斌│2870 │ │編號 1-1│核貸)│貸 │日撥款││ │號房│(王志│號】 │ │與 1-2 │一般:│1272.63 │,貸放││ │屋(│豪係王│徵信:│ │合計不實│800 萬│萬元 │後只繳││ │共押│力斌之│李宗賢│ │墊高為 │元 │計算式:│交利息││ │品)│人頭)│(93/0│ │4077.6 │ │0000-000│,尚未││ │ │ │6/03)│ │萬元 │ │0X0.6797│清償本││ │ │ │初審:│ │ │ │=1272.6│金,逾││ │ │ │陳瑞椿│ │ │ │3 │期債權││ │ │ │(93/0│ │ │ │(本件與│臺灣銀││ │ │ │6/07)│ │ │ │附表二編│行於 ││ │ │ │覆審:│ │ │ │號 4、23│99 年││ │ │ │陳金富│ │ │ │有連續犯│9 月 ││ │ │ │(93/0│ │ │ │裁判上一│14 日││ │ │ │6/07)│ │ │ │罪關係,│簽約出││ │ │ │核定:│ │ │ │為起訴效│售不良││ │ │ │黃嘉欽│ │ │ │力所及)│債權於││ │ │ │(93/0│ │ │ │貸得之 │管理公││ │ │ │6/08)│ │ │ │2700 萬│司後,││ │ │ │ │ │ │ │元扣除應│本件貸││ │ │ │ │ │ │ │付給出賣│款案改││ │ │ │ │ │ │ │人之款項│列呆帳││ │ │ │ │ │ │ │後,餘款│損失 ││ │ │ │ │ │ │ │均供王力│522.3 ││ │ │ │ │ │ │ │斌個人使│萬元。│├─┼──┼───┼───┼────┼────┼───┤用。 ├───┤│1-│新竹│借款人│93/6/3│編號 1-1│93/05/18│(以不│ │無 ││2 │縣寶│: │【93.6│與 1-2 │買受人:│實估價│ ├───┤│ │山鄉│王力斌│.4 銀│合計 │王力斌 │4079.6│ │於 93 ││ │○○│保證人│甲營字│2100 萬│出賣人:│萬元 6│ │年 6 ││ │○路│: │第 │元 │郭玉慧 │成 797│ │月 9 ││ │16 │王志豪│2871 │ │編號 1-1│核貸)│ │日撥款││ │號房│(王志│號】 │ │與 1-2 │一般:│ │,貸放││ │屋所│豪係王│大甲分│ │合計不實│1900 │ │後只繳││ │坐落│力斌之│行承辦│ │墊高為 │萬元 │ │交利息││ │土地│人頭)│人及經│ │4077.6 │ │ │,尚未││ │及周│ │辦日期│ │萬元 │ │ │清償本││ │圍 4│ │同上 │ │ │ │ │金,逾││ │筆土│ │ │ │ │ │ │期債權││ │地(│ │ │ │ │ │ │臺灣銀││ │共押│ │ │ │ │ │ │行於 ││ │品)│ │ │ │ │ │ │99 年││ │ │ │ │ │ │ │ │9 月 ││ │ │ │ │ │ │ │ │14 日││ │ │ │ │ │ │ │ │簽約出││ │ │ │ │ │ │ │ │售不良││ │ │ │ │ │ │ │ │債權於││ │ │ │ │ │ │ │ │管理公││ │ │ │ │ │ │ │ │司後,││ │ │ │ │ │ │ │ │本件貸││ │ │ │ │ │ │ │ │款案改││ │ │ │ │ │ │ │ │列呆帳││ │ │ │ │ │ │ │ │損失 ││ │ │ │ │ │ │ │ │1078.7││ │ │ │ │ │ │ │ │萬元。│├─┼──┼───┼───┼────┼────┼───┼────┼───┤│2 │新竹│借款人│93/6/2│總價: │93/04/19│(以不│超貸 │無 ││ │縣寶│: │9 │870 萬元│買受人:│實墊高│404.92 ├───┤│ │山鄉│鍾澄雯│【93.6│ │鍾澄雯 │買賣價│萬元 │已清償││ │○○│保證人│.29 銀│ │出賣人:│額 6 │計算式:│。 ││ │○路│: │甲營字│ │許書麟 │成 84 │0000-000│ ││ │55 │鍾志岳│第 │ │價金: │核貸)│X0.684=│ ││ │巷 │陳文豪│3308 │ │1500 萬│一般:│404.92 │ ││ │24 │(均係│號】 │ │元 │800 萬│所貸得之│ ││ │號房│陳依穠│徵信:│ │ │元 │1000 萬│ ││ │地 │之人頭│李宗賢│ │ │優惠:│元,其中│ ││ │ │) │(93/0│ │ │200 萬│462.7472│ ││ │ │ │6/29)│ │ │元 │萬元匯給│ ││ │ │ │初審:│ │ │總計:│華邦安居│ ││ │ │ │陳瑞椿│ │ │1000 │暨家園計│ ││ │ │ │(93/0│ │ │萬元 │劃委員會│ ││ │ │ │6/30)│ │ │ │、250 萬│ ││ │ │ │覆審:│ │ │ │支付馮仕│ ││ │ │ │陳金富│ │ │ │玲「華邦│ ││ │ │ │(93/0│ │ │ │山莊」之│ ││ │ │ │7/01)│ │ │ │房地,另│ ││ │ │ │核定:│ │ │ │有 350 │ ││ │ │ │黃嘉欽│ │ │ │萬元匯款│ ││ │ │ │(93/0│ │ │ │至陳依穠│ ││ │ │ │7/01)│ │ │ │利用變造│ ││ │ │ │ │ │ │ │「江惠炫│ ││ │ │ │ │ │ │ │」身分證│ ││ │ │ │ │ │ │ │而冒開之│ ││ │ │ │ │ │ │ │帳戶內。│ ││ │ │ │ │ │ │ │嗣陳依穠│ ││ │ │ │ │ │ │ │復將此房│ ││ │ │ │ │ │ │ │地轉賣至│ ││ │ │ │ │ │ │ │劉安育名│ ││ │ │ │ │ │ │ │下並代為│ ││ │ │ │ │ │ │ │向大甲分│ ││ │ │ │ │ │ │ │行申請貸│ ││ │ │ │ │ │ │ │款後償還│ ││ │ │ │ │ │ │ │此筆借款│ ││ │ │ │ │ │ │ │(即附表│ ││ │ │ │ │ │ │ │二編號 │ ││ │ │ │ │ │ │ │10 所示│ ││ │ │ │ │ │ │ │) │ │├─┼──┼───┼───┼────┼────┼───┼────┼───┤│3 │新竹│借款人│93/7/1│總價: │93/06/15│(以不│超貸 │1 枚 ││ │縣寶│: │【93.7│970 萬元│買受人:│實墊高│272.5 萬├───┤│ │山鄉│彭增偉│.1 銀│ │曾國銓 │買賣價│元 │已清償││ │○○│保證人│甲營字│ │出賣人:│7 成 5│計算式:│。 ││ │○路│: │第 │ │蔡美玲 │核貸)│0000-000│ ││ │55 │姜春蓮│3365 │ │價金: │一般:│X0.75=2│ ││ │巷 1│曾國銓│號、93│ │1400 萬│800 萬│72.5 │ ││ │號房│(彭增│.7.1 │ │元 │元 │其中 250│ ││ │地 │偉係曾│銀甲營│ │ │優惠:│萬元匯至│ ││ │ │國銓、│字第 │ │ │200 萬│鈺天企業│ ││ │ │姜春蓮│3367 │ │ │元 │有限公司│ ││ │ │夫婦之│號】 │ │ │總計:│之帳戶內│ ││ │ │人頭)│徵信:│ │ │1000 │,餘供姜│ ││ │ │(本件│李宗賢│ │ │萬元 │春蓮個人│ ││ │ │房地買│(93/0│ │ │ │使用。 │ ││ │ │賣係透│7/02)│ │ │ │嗣姜春蓮│ ││ │ │過宋福│初審:│ │ │ │復將此房│ ││ │ │鋒仲介│陳瑞椿│ │ │ │地轉賣予│ ││ │ │成交)│(93/0│ │ │ │馮以強名│ ││ │ │ │7/02)│ │ │ │下,並由│ ││ │ │ │覆審:│ │ │ │陳依穠代│ ││ │ │ │陳金富│ │ │ │為向大甲│ ││ │ │ │(93/0│ │ │ │分行申請│ ││ │ │ │7/05)│ │ │ │貸款後償│ ││ │ │ │核定:│ │ │ │還此筆借│ ││ │ │ │黃嘉欽│ │ │ │款(即附│ ││ │ │ │(93/0│ │ │ │表二編號│ ││ │ │ │7/05)│ │ │ │13 所示│ ││ │ │ │ │ │ │ │) │ │├─┼──┼───┼───┼────┼────┼───┼────┼───┤│4 │新竹│借款人│93/7/1│總價: │93/06/10│(以不│超貸 │1 枚 ││ │縣寶│: │5 │900 萬元│買受人:│實墊高│327.97 ├───┤│ │山鄉│李秀盆│【93.7│ │風杏子企│買賣價│萬元 │已清償││ │○○│保證人│.15 銀│ │業有限公│6 成 │計算式:│。 ││ │○路│: │甲營字│ │司即李秀│967 核│0000-000│ ││ │55 │李秀麗│第 │ │麗 │貸) │X0.6967 │ ││ │巷 5│王力斌│3615 │ │出賣人:│一般:│=372.97│ ││ │號房│(王力│號、93│ │曾秀芳 │800 萬│其中 │ ││ │地 │斌因陳│.7.15 │ │價金: │元 │550.5042│ ││ │ │依穠之│銀甲營│ │1500 萬│優惠:│萬元由臺│ ││ │ │請託,│字第 │ │元 │200 萬│灣銀行代│ ││ │ │與陳依│3616 │ │ │元 │償原房地│ ││ │ │穠以 │號】 │ │ │總計:│之第一順│ ││ │ │90 萬│徵信:│ │ │1000 │位抵押權│ ││ │ │元代價│李宗賢│ │ │萬元 │,另由李│ ││ │ │,由王│(93/0│ │ │ │秀盆匯款│ ││ │ │力斌擔│7/15)│ │ │ │440 萬元│ ││ │ │任保證│初審:│ │ │ │至李秀麗│ ││ │ │人,王│陳瑞椿│ │ │ │之帳戶內│ ││ │ │力斌分│(93/0│ │ │ │,餘由李│ ││ │ │得 24 │7/16)│ │ │ │秀盆使用│ ││ │ │萬元)│覆審:│ │ │ │。 │ ││ │ │ │陳金富│ │ │ │ │ ││ │ │ │(93/0│ │ │ │ │ ││ │ │ │7/19)│ │ │ │ │ ││ │ │ │核定:│ │ │ │ │ ││ │ │ │黃嘉欽│ │ │ │ │ ││ │ │ │(93/0│ │ │ │ │ ││ │ │ │7/19)│ │ │ │ │ │├─┼──┼───┼───┼────┼────┼───┼────┼───┤│5 │新竹│借款人│93/7/2│總價: │93/07/08│(以不│超貸 584│1 枚 ││ │縣寶│: │6 │1020 萬│買受人:│實墊高│萬元 ├───┤│ │山鄉│詹寂如│【93.7│元 │詹寂如 │買賣價│計算式:│截至 ││ │○○│保證人│.26 銀│本件係姜│出賣人:│8 成核│0000-000│100 年││ │○路│: │甲營字│春蓮與原│羅坤瑛 │貸) │0X0.8=5│1 月 1││ │3 巷│汪信芳│第 │屋主羅坤│價金: │一般:│84 │日止,││ │3 號│ │3830 │瑛簽約,│1850 萬│1200 │貸得 │貸款餘││ │房地│ │號】 │嗣再透過│元 │萬元 │1400 萬│額 ││ │ │ │徵信:│仲介找到│ │優惠:│元,除匯│1346.7││ │ │ │李宗賢│買方汪信│ │200 萬│款 │萬元,││ │ │ │(93/0│芳,直接│ │元 │551.3902│本件貸││ │ │ │7/26)│移轉給汪│ │總計:│萬元至羅│款案,││ │ │ │初審:│信芳指定│ │1400 │坤瑛之帳│仍由借││ │ │ │陳瑞椿│之詹寂如│ │萬元 │戶中,用│款人償││ │ │ │(93/0│ │ │ │以支付向│還本息││ │ │ │7/26)│ │ │ │羅坤瑛買│中。 ││ │ │ │覆審:│ │ │ │受本件房│ ││ │ │ │陳金富│ │ │ │地之頭款│ ││ │ │ │(93/0│ │ │ │,另支付│ ││ │ │ │7/27)│ │ │ │現金 │ ││ │ │ │核定:│ │ │ │408.6098│ ││ │ │ │黃嘉欽│ │ │ │萬元予羅│ ││ │ │ │(93/0│ │ │ │坤瑛合計│ ││ │ │ │7/27)│ │ │ │960 萬元│ ││ │ │ │ │ │ │ │,餘款供│ ││ │ │ │ │ │ │ │汪信芳使│ ││ │ │ │ │ │ │ │用。 │ │├─┼──┼───┼───┼────┼────┼───┼────┼───┤│6 │新竹│借款人│93/7/2│總價: │93/07/05│(以不│超貸 │1 枚 ││ │縣寶│: │7 │950 萬元│買受人:│實墊高│536.9 萬├───┤│ │山鄉│張傑閔│【93.7│ │張傑閔 │買賣價│元 │於 93 ││ │○○│保證人│.27 銀│ │出賣人:│6 成 │計算式:│年 8 ││ │○路│: │甲營字│ │蕭坤地 │979 核│0000-000│月 27 ││ │2 巷│張志明│第 │ │價金: │貸) │X0.6979 │日撥款││ │8 號│張冠賢│3846 │ │1680 萬│一般:│=536.99│,貸放││ │房地│(本件│號】 │ │元 │1000 │5 │後只繳││ │ │房地買│徵信:│ │ │萬元 │其中有 │交利息││ │ │賣係透│李宗賢│ │ │優惠:│550.9324│,尚未││ │ │過宋福│(93/0│ │ │200 萬│萬元匯入│清償本││ │ │鋒仲介│7/27)│ │ │元 │00000000│金,逾││ │ │成交)│初審:│ │ │總計:│000000 │期債權││ │ │ │陳瑞椿│ │ │1200 │中央信託│臺灣銀││ │ │ │(93/0│ │ │萬元 │局專戶 │行於 ││ │ │ │7/27)│ │ │ │ │99 年││ │ │ │覆審:│ │ │ │ │9 月 ││ │ │ │陳金富│ │ │ │ │14 日││ │ │ │(93/0│ │ │ │ │簽約出││ │ │ │7/28)│ │ │ │ │售不良││ │ │ │核定:│ │ │ │ │債權於││ │ │ │黃嘉欽│ │ │ │ │管理公││ │ │ │(93/0│ │ │ │ │司後,││ │ │ │7/28)│ │ │ │ │本件貸││ │ │ │ │ │ │ │ │款案改││ │ │ │ │ │ │ │ │列呆帳││ │ │ │ │ │ │ │ │損失 ││ │ │ │ │ │ │ │ │410.1 ││ │ │ │ │ │ │ │ │萬元。│├─┼──┼───┼───┼────┼────┼───┼────┼───┤│7 │新竹│借款人│93/7/2│總價 │93/07/10│(以不│超貸 │1 枚 ││ │縣寶│: │8 │1025 萬│買受人:│實墊高│285.575 ├───┤│ │山鄉│張志明│【93.7│元 │張志明 │買賣價│萬元 │於 93 ││ │○○│保證人│.28 銀│(時價)│出賣人:│6 成 │計算式:│年 8 ││ │○路│: │甲營字│ │鄭珍 │97 核│0000-000│月 27 ││ │21 │張傑閔│第 │ │價金: │貸) │0X0.6979│日撥款││ │巷 7│張冠賢│3928 │ │1800 萬│一般:│=285.57│,貸放││ │號房│(張志│號】 │ │元 │800 萬│5 │後只繳││ │地 │明係陳│徵信:│ │ │元 │撥款後,│交利息││ │ │依穠之│李宗賢│ │ │優惠:│該帳戶以│,尚未││ │ │人頭)│(93/0│ │ │200 萬│「江惠炫│清償本││ │ │ │7/28)│ │ │元 │」之名義│金,逾││ │ │ │初審:│ │ │總計:│,匯出 │期債權││ │ │ │陳瑞椿│ │ │1000 │1020 萬│臺灣銀││ │ │ │(93/0│ │ │萬元 │元至陳依│行於 ││ │ │ │7/29)│ │ │ │穠所使用│99 年││ │ │ │覆審:│ │ │ │之佳穎生│9 月 ││ │ │ │陳金富│ │ │ │物科技公│14 日││ │ │ │(93/0│ │ │ │司(下稱│簽約出││ │ │ │7/30)│ │ │ │「佳穎科│售不良││ │ │ │核定:│ │ │ │技」)帳│債權於││ │ │ │黃嘉欽│ │ │ │戶內。 │管理公││ │ │ │(93/0│ │ │ │ │司後,││ │ │ │7/30)│ │ │ │ │本件貸││ │ │ │ │ │ │ │ │款案改││ │ │ │ │ │ │ │ │列呆帳││ │ │ │ │ │ │ │ │損失 ││ │ │ │ │ │ │ │ │444.7 ││ │ │ │ │ │ │ │ │萬元。│├─┼──┼───┼───┼────┼────┼───┼────┼───┤│8 │新竹│借款人│93/8/5│總價 495│買受人:│(以不│超貸 │1 枚 ││ │縣寶│: │【93.8│萬元 │高香君 │實墊高│274.49 ├───┤│ │山鄉│高香君│.6 銀│(時價)│出賣人:│買賣價│萬元 │已清償││ │○○│保證人│甲營字│ │李冠民 │6 成 │計算式:│。 ││ │○路│: │第 │ │價金: │98 核│620-495X│ ││ │12 │陳文豪│4085 │ │1350 萬│貸) │0.698=2│ ││ │號房│尤明德│號】 │ │元 │一般:│74.49 │ ││ │地 │(均係│徵信:│ │ │620 萬│貸得之 │ ││ │ │陳淑媛│李宗賢│ │ │元 │620 萬元│ ││ │ │之人頭│(93/0│ │ │ │,其中 │ ││ │ │) │8/05)│ │ │ │507.007 │ ││ │ │(本件│初審:│ │ │ │萬元用以│ ││ │ │房地買│陳瑞椿│ │ │ │清償本件│ ││ │ │賣係透│(93/0│ │ │ │房地之第│ ││ │ │過宋福│8/06)│ │ │ │一順位抵│ ││ │ │鋒仲介│覆審:│ │ │ │押借款,│ ││ │ │成交)│陳金富│ │ │ │其餘供陳│ ││ │ │ │(93/0│ │ │ │依穠使用│ ││ │ │ │8/06)│ │ │ │。 │ ││ │ │ │核定:│ │ │ │ │ ││ │ │ │黃嘉欽│ │ │ │ │ ││ │ │ │(93/0│ │ │ │ │ ││ │ │ │8/06)│ │ │ │ │ │├─┼──┼───┼───┼────┼────┼───┼────┼───┤│9 │新竹│借款人│93/8/6│總價 495│買受人:│(以不│超貸 │1 枚 ││ │縣寶│: │【93.8│萬元 │陳文豪 │實墊高│274.49 ├───┤│ │山鄉│陳文豪│.6 銀│(時價)│出賣人:│買賣價│萬元 │已清償││ │○○│保證人│甲營字│ │李冠民 │6 成 │計算式:│。 ││ │○路│: │第 │ │價金: │98 核│620-495X│ ││ │11 │高香君│4098 │ │1350 萬│貸) │0.698=2│ ││ │號房│尤明德│號】 │ │元 │一般:│74.49 │ ││ │地 │(均係│徵信:│ │ │420 萬│貸得之 │ ││ │ │陳淑媛│李宗賢│ │ │元 │620 萬元│ ││ │ │之人頭│(93/0│ │ │優惠:│,其中 │ ││ │ │) │8/06)│ │ │200 萬│420 萬元│ ││ │ │ │初審:│ │ │元 │用以清償│ ││ │ │ │陳瑞椿│ │ │總計:│本件房地│ ││ │ │ │(93/0│ │ │620 萬│之第一順│ ││ │ │ │8/06)│ │ │元 │位抵押借│ ││ │ │ │覆審:│ │ │ │款,其餘│ ││ │ │ │陳金富│ │ │ │供陳依穠│ ││ │ │ │(93/0│ │ │ │使用。 │ ││ │ │ │8/06)│ │ │ │ │ ││ │ │ │核定:│ │ │ │ │ ││ │ │ │黃嘉欽│ │ │ │ │ ││ │ │ │(93/0│ │ │ │ │ ││ │ │ │8/06)│ │ │ │ │ │├─┼──┼───┼───┼────┼────┼───┼────┼───┤│10│新竹│借款人│93/8/1│總價 │93/8/4 │(以不│超貸 375│1 枚 ││ │縣寶│: │0 │1500 萬│買受人:│實墊高│萬元 ├───┤│ │山鄉│劉安育│【93.8│元 │劉安育 │買賣價│計算式:│於 93 ││ │○○│保證人│.11 銀│ │出賣人:│7 成 5│0000-000│年 9 ││ │○路│: │甲營字│ │鍾澄雯 │核貸)│0X0.75=│月 3 ││ │55 │李建山│第 │ │價金: │一般:│375 │日撥款││ │巷 │ │4194 │ │2050 萬│1300 │其中臺灣│,貸放││ │24 │ │號】 │ │元 │萬元 │銀行大甲│後只繳││ │號房│ │徵信:│ │ │優惠:│分行放款│交利息││ │地 │ │李宗賢│ │ │200 萬│收回 │,尚未││ │ │ │(93/0│ │ │元 │801.2274│清償本││ │ │ │8/10)│ │ │總計:│萬元、 │金,逾││ │ │ │初審:│ │ │1500 │300 萬元│期債權││ │ │ │陳瑞椿│ │ │萬元 │,以清償│臺灣銀││ │ │ │(93/0│ │ │ │附表二編│行於 ││ │ │ │8/12)│ │ │ │號陳依穠│99 年││ │ │ │覆審:│ │ │ │之人頭鍾│9 月 ││ │ │ │陳金富│ │ │ │澄雯貸款│14 日││ │ │ │(93/0│ │ │ │案之欠款│簽約出││ │ │ │8/13)│ │ │ │,餘由劉│售不良││ │ │ │核定:│ │ │ │安育個人│債權於││ │ │ │黃嘉欽│ │ │ │運用。 │管理公││ │ │ │(93/0│ │ │ │ │司後,││ │ │ │8/13)│ │ │ │ │本件貸││ │ │ │ │ │ │ │ │款案改││ │ │ │ │ │ │ │ │列呆帳││ │ │ │ │ │ │ │ │損失 ││ │ │ │ │ │ │ │ │906.1 ││ │ │ │ │ │ │ │ │萬元。│├─┼──┼───┼───┼────┼────┼───┼────┼───┤│11│新竹│借款人│93/8/2│總價: │買受人:│(以不│超貸 440│4 枚 ││ │縣寶│: │6 │950 萬元│姜春蓮 │實墊高│萬元 ├───┤│ │山鄉│姜春蓮│【93.8│ │出賣人:│買賣價│計算式:│已清償││ │○○│保證人│.26 銀│ │陳能勝 │8 成核│0000-000│。 ││ │○路│: │甲營字│ │價金: │貸) │X0.8=44│ ││ │32 │曾國銓│第 │ │1500 萬│一般:│0 │ ││ │巷 │ │4437 │ │元 │1000 │其中 │ ││ │16 │ │號】 │ │ │萬元 │601.0412│ ││ │號房│ │徵信:│ │ │優惠:│萬元用以│ ││ │地 │ │李宗賢│ │ │200 萬│清償該房│ ││ │ │ │(93/0│ │ │元 │地之第一│ ││ │ │ │8/26)│ │ │總計:│順位抵押│ ││ │ │ │初審:│ │ │1200 │權,餘供│ ││ │ │ │陳瑞椿│ │ │萬元 │姜春蓮使│ ││ │ │ │(93/0│ │ │ │用。 │ ││ │ │ │8/26)│ │ │ │ │ ││ │ │ │覆審:│ │ │ │ │ ││ │ │ │陳金富│ │ │ │ │ ││ │ │ │(93/0│ │ │ │ │ ││ │ │ │8/27)│ │ │ │ │ ││ │ │ │核定:│ │ │ │ │ ││ │ │ │黃嘉欽│ │ │ │ │ ││ │ │ │(93/0│ │ │ │ │ ││ │ │ │8/30)│ │ │ │ │ │├─┼──┼───┼───┼────┼────┼───┼────┼───┤│12│新竹│借款人│93/8/2│總價: │93/8/16 │(以不│超貸 │1 枚 ││ │縣寶│: │6 │970 萬元│買受人:│實墊高│572.5 萬├───┤│ │山鄉│尤明德│【93.8│ │尤明德 │買賣價│元 │已清償││ │○○│(均係│.26 銀│ │出賣人:│7 成 5│計算式:│。 ││ │○路│陳依穠│甲營字│ │蘇惠芳 │核貸)│0000-000│ ││ │37 │之人頭│第 │ │價金: │一般:│X0.75=5│ ││ │巷 │) │4439 │ │1800 萬│1100 │72.5 │ ││ │17 │(本件│號】 │ │元 │萬元 │貸得 │ ││ │號房│房地買│徵信:│ │ │優惠:│1300 萬│ ││ │地 │賣係透│李宗賢│ │ │200 萬│元,其中│ ││ │ │過宋福│(93/0│ │ │元 │870 萬元│ ││ │ │鋒仲介│8/26)│ │ │總計:│用以支本│ ││ │ │成交)│初審:│ │ │1300 │件買賣房│ ││ │ │ │陳瑞椿│ │ │萬元 │地之欠款│ ││ │ │ │(93/0│ │ │ │,另外 │ ││ │ │ │8/27)│ │ │ │390 萬元│ ││ │ │ │覆審:│ │ │ │匯入陳依│ ││ │ │ │陳金富│ │ │ │穠之人頭│ ││ │ │ │(93/0│ │ │ │戶鍾澄雯│ ││ │ │ │8/27)│ │ │ │之帳戶中│ ││ │ │ │核定:│ │ │ │,30 萬│ ││ │ │ │黃嘉欽│ │ │ │元匯入王│ ││ │ │ │(93/0│ │ │ │力斌之帳│ ││ │ │ │8/30)│ │ │ │戶中。 │ │├─┼──┼───┼───┼────┼────┼───┼────┼───┤│13│新竹│借款人│93/8/2│總價: │93/8/10 │(以不│超貸 784│無 ││ │縣寶│: │6 │870 萬元│買受人:│實墊高│萬元 ├───┤│ │山鄉│馮以強│【93.8│ │馮以強 │買賣價│計算式:│已於 ││ │○○│ │.26 銀│ │出賣人:│8 成核│0000-000│95 年││ │○路│ │甲營字│ │沈志隆 │貸) │X0.8=78│12 月││ │55 │ │第 │ │價金: │一般:│4 │26 日││ │巷 1│ │4440 │ │1850 萬│1280 │所貸得 │拍賣處││ │號房│ │號】 │ │元 │萬元 │1480 萬│分擔保││ │地(│ │徵信:│ │惟買賣契│優惠:│元,除匯│品,不││ │申請│ │李宗賢│ │約書之標│200 萬│款 45 萬│足數額││ │貸款│ │(93/0│ │的物為新│元 │元、80 │列報呆││ │時,│ │8/26)│ │竹縣寶山│總計:│萬元至陳│帳 ││ │擔保│ │初審:│ │鄉○○○│1480 │依穠、邱│502.3 ││ │品物│ │陳瑞椿│ │路 37 巷│萬元 │貴蘭帳戶│萬元。││ │為新│ │(93/0│ │1 號房地│ │,尚有 │ ││ │竹縣│ │8/27)│ │ │ │1003.185│ ││ │寶山│ │覆審:│ │ │ │3 萬元用│ ││ │鄉○│ │陳金富│ │ │ │以清償附│ ││ │○○│ │(93/0│ │ │ │表二編號│ ││ │路 │ │8/27)│ │ │ │3 所示姜│ ││ │37 │ │核定:│ │ │ │春蓮之人│ ││ │巷 1│ │黃嘉欽│ │ │ │頭「彭增│ ││ │號房│ │(93/0│ │ │ │偉」貸款│ ││ │地,│ │8/27)│ │ │ │案。 │ ││ │惟最│ │ │ │ │ │ │ ││ │終定│ │ │ │ │ │ │ ││ │抵押│ │ │ │ │ │ │ ││ │擔保│ │ │ │ │ │ │ ││ │品為│ │ │ │ │ │ │ ││ │新竹│ │ │ │ │ │ │ ││ │縣寶│ │ │ │ │ │ │ ││ │山鄉│ │ │ │ │ │ │ ││ │○○│ │ │ │ │ │ │ ││ │○路│ │ │ │ │ │ │ ││ │55 │ │ │ │ │ │ │ ││ │巷 1│ │ │ │ │ │ │ ││ │號房│ │ │ │ │ │ │ ││ │地)│ │ │ │ │ │ │ │├─┼──┼───┼───┼────┼────┼───┼────┼───┤│14│新竹│借款人│93/8/3│總價: │93/8/16 │(以不│超貸 660│2 枚 ││ │縣寶│: │0 │1050 萬│買受人:│實墊高│萬元 ├───┤│ │山鄉│黃琪瑞│【93.8│元 │黃琪瑞 │買賣價│計算式:│於 93 ││ │○○│保證人│.30 銀│(惟據黃│出賣人:│8 成核│0000-000│年 9 ││ │○路│: │甲營字│琪瑞證述│許玉琴 │貸) │0X0.8=6│月 6 ││ │26 │陳雪玲│第 │係 1200 │價金: │一般:│60 │日撥款││ │巷 2│(本件│4498 │萬元) │1980 萬│1300 │貸得 │,貸放││ │號房│房地買│號】 │ │元 │萬元 │1500 萬│後只繳││ │地 │賣係透│徵信:│ │ │優惠:│元,其中│交利息││ │ │過宋福│李宗賢│ │ │200 萬│匯款 │,尚未││ │ │鋒仲介│(93/0│ │ │元 │127.5 萬│清償本││ │ │成交)│8/30)│ │ │總計:│元至陳依│金,逾││ │ │ │初審:│ │ │1500 │穠之帳戶│期債權││ │ │ │陳瑞椿│ │ │萬元 │中用以支│臺灣銀││ │ │ │(93/0│ │ │ │付陳依穠│行於 ││ │ │ │8/31)│ │ │ │佣金,其│99 年││ │ │ │覆審:│ │ │ │餘款項用│9 月 ││ │ │ │陳金富│ │ │ │以支付買│14 日││ │ │ │(93/0│ │ │ │賣本件房│簽約出││ │ │ │8/31)│ │ │ │地之欠款│售不良││ │ │ │核定:│ │ │ │,其餘由│債權於││ │ │ │黃嘉欽│ │ │ │黃琪瑞運│管理公││ │ │ │(93/0│ │ │ │用。 │司後,││ │ │ │8/31)│ │ │ │ │本件貸││ │ │ │ │ │ │ │ │款案改││ │ │ │ │ │ │ │ │列呆帳││ │ │ │ │ │ │ │ │損失 ││ │ │ │ │ │ │ │ │745.1 ││ │ │ │ │ │ │ │ │萬元。│├─┼──┼───┼───┼────┼────┼───┼────┼───┤│15│新竹│借款人│93/8/3│總價: │買受人:│(以不│超貸 620│2 枚 ││ │縣寶│: │0 │1100 萬│陳雪玲 │實墊高│萬元 ├───┤│ │山鄉│陳雪玲│【93.8│元 │出賣人:│買賣價│計算式:│於 93 ││ │○○│保證人│.30 銀│ │郭肖兒 │8 成核│0000-000│年 9 ││ │○路│: │甲營字│ │價金: │貸) │0X0.8=6│月 6 ││ │37 │黃琪瑞│第 │ │1980 萬│一般:│20 │日撥款││ │巷 │(本件│4499 │ │元 │1300 │聯天公司│,貸放││ │19 │房地買│號】 │ │ │萬元 │為籌措資│後只繳││ │號房│賣係透│徵信:│ │ │優惠:│金,委請│交利息││ │地 │過宋福│李宗賢│ │ │200 萬│陳雪玲充│,於 ││ │ │鋒仲介│(93/0│ │ │元 │當人頭負│94 年││ │ │成交)│8/30)│ │ │總計:│責人,並│1 月 ││ │ │ │初審:│ │ │1500 │擔任陳依│28 日││ │ │ │陳瑞椿│ │ │萬元 │穠之人頭│清償本││ │ │ │(93/0│ │ │ │,而向大│金 20 ││ │ │ │8/31)│ │ │ │甲分行貸│萬元,││ │ │ │覆審:│ │ │ │得 1500 │逾期債││ │ │ │陳金富│ │ │ │萬元,其│權臺灣││ │ │ │(93/0│ │ │ │中 600 │銀行於││ │ │ │8/31)│ │ │ │萬元匯陳│99 年││ │ │ │核定:│ │ │ │依穠之人│9 月 ││ │ │ │黃嘉欽│ │ │ │頭戶鍾澄│14 日││ │ │ │(93/0│ │ │ │雯之帳戶│簽約出││ │ │ │8/31)│ │ │ │中,437 │售不良││ │ │ │ │ │ │ │萬元匯入│債權於││ │ │ │ │ │ │ │陳依穠之│管理公││ │ │ │ │ │ │ │帳戶中,│司後,││ │ │ │ │ │ │ │用以清償│本件貸││ │ │ │ │ │ │ │買賣房地│款案改││ │ │ │ │ │ │ │之欠款,│列呆帳││ │ │ │ │ │ │ │餘由聯天│損失 ││ │ │ │ │ │ │ │公司運用│720.9 ││ │ │ │ │ │ │ │。 │萬元。│├─┼──┼───┼───┼────┼────┼───┼────┼───┤│16│新竹│借款人│93/8/3│總價: │買受人:│(以不│超貸 420│2 枚 ││ │縣寶│: │0 │1100 萬│江許煌 │實墊高│萬元 ├───┤│ │山鄉│江許煌│【93.8│元 │出賣人:│買賣價│計算式:│於 93 ││ │○○│保證人│.31 銀│ │張家馨 │額 8 │0000-000│年 9 ││ │○路│: │甲營字│ │價金: │成核貸│0X0.8=4│月 7 ││ │32 │莊斐雅│第 │ │1680 萬│) │20 │日撥款││ │巷 │(均係│4522 │ │元 │一般:│扣除清償│,貸放││ │11 │陳淑媛│號】 │ │ │1100 │本件房地│後只繳││ │號房│之人頭│徵信:│ │ │萬元 │原有欠款│交利息││ │地 │) │李宗賢│ │ │優惠:│,尚有 │,尚未││ │ │ │(93/0│ │ │200 萬│88 萬元│清償本││ │ │ │8/30)│ │ │元 │匯至陳依│金,逾││ │ │ │初審:│ │ │總計:│穠利用變│期債權││ │ │ │陳瑞椿│ │ │1300 │造「江惠│臺灣銀││ │ │ │(93/0│ │ │萬元 │炫」身分│行於 ││ │ │ │8/31)│ │ │ │證而冒開│99 年││ │ │ │覆審:│ │ │ │之帳戶內│9 月 ││ │ │ │陳金富│ │ │ │供陳依穠│14 日││ │ │ │(93/0│ │ │ │個人使用│簽約出││ │ │ │9/01)│ │ │ │。 │售不良││ │ │ │核定:│ │ │ │ │債權於││ │ │ │黃嘉欽│ │ │ │ │管理公││ │ │ │(93/0│ │ │ │ │司後,││ │ │ │9/01)│ │ │ │ │本件貸││ │ │ │ │ │ │ │ │款案改││ │ │ │ │ │ │ │ │列呆帳││ │ │ │ │ │ │ │ │損失 ││ │ │ │ │ │ │ │ │656 萬││ │ │ │ │ │ │ │ │元。 │├─┼──┼───┼───┼────┼────┼───┼────┼───┤│17│新竹│借款人│93/9/1│總價: │93/08/30│(以不│超貸 │3 枚 ││ │縣寶│: │5 │900 萬元│買受人:│實墊高│1080 萬├───┤│ │山鄉│江惠明│【93.9│ │江惠明 │買賣價│元 │於 93 ││ │○○│保證人│.15 銀│ │出賣人:│額 8 │計算式:│年 9 ││ │○路│: │甲營字│ │陳麗霞 │成核貸│0000-000│月 30 ││ │2 巷│張譽耀│第 │ │價金: │) │X0.8=10│日撥款││ │5 號│(均係│4834 │ │2250 萬│一般:│80 │,貸放││ │房地│陳淑媛│號】 │ │元 │1600 │貸得 │後只繳││ │ │之人頭│徵信:│ │ │萬元 │1800 萬│交利息││ │ │) │李宗賢│ │ │優惠:│元,除匯│,於 ││ │ │(本件│(93/0│ │ │200 萬│款 │94 年││ │ │房地買│9/14)│ │ │元 │705.53 │2 月 ││ │ │賣係透│初審:│ │ │總計:│萬元至陳│17 日││ │ │過宋福│陳瑞椿│ │ │1800 │麗霞之郵│清償償││ │ │鋒仲介│(93/0│ │ │萬元 │局帳戶中│本金計││ │ │成交)│9/17)│ │ │ │,用以清│294.5 ││ │ │ │覆審:│ │ │ │償買賣房│萬元,││ │ │ │陳金富│ │ │ │地之欠款│逾期債││ │ │ │(93/0│ │ │ │;另匯款│權臺灣││ │ │ │9/20)│ │ │ │224.47 │銀行於││ │ │ │核定:│ │ │ │萬元至陳│99 年││ │ │ │黃嘉欽│ │ │ │依穠所利│9 月 ││ │ │ │(93/0│ │ │ │用之人頭│14 日││ │ │ │9/20)│ │ │ │戶鍾澄雯│簽約出││ │ │ │ │ │ │ │之帳戶中│售不良││ │ │ │ │ │ │ │、匯款 │債權於││ │ │ │ │ │ │ │100 萬元│管理公││ │ │ │ │ │ │ │陳依穠之│司後,││ │ │ │ │ │ │ │帳戶中、│本件貸││ │ │ │ │ │ │ │匯款 100│款案改││ │ │ │ │ │ │ │萬元至陳│列呆帳││ │ │ │ │ │ │ │淑媛利用│損失 ││ │ │ │ │ │ │ │變造「江│745.2 ││ │ │ │ │ │ │ │惠炫」身│萬元。││ │ │ │ │ │ │ │分證而冒│ ││ │ │ │ │ │ │ │開之帳戶│ ││ │ │ │ │ │ │ │內,供陳│ ││ │ │ │ │ │ │ │淑媛個人│ ││ │ │ │ │ │ │ │使用。 │ │├─┼──┼───┼───┼────┼────┼───┼────┼───┤│18│新竹│借款人│93/9/1│總價: │93/08/30│(以不│超貸 680│2 枚 ││ │縣寶│: │5 │1025 萬│買受人:│實墊高│萬元 ├───┤│ │山鄉│江麗文│【93.9│元 │鄭珍 │買賣價│計算式:│於 93 ││ │○○│保證人│.15 銀│ │出賣人:│額 8 │0000-000│年 9 ││ │○路│: │甲營字│ │江麗文 │成核貸│0X0.8=6│月 27 ││ │21 │江惠明│第 │ │價金: │) │80 │日撥款││ │巷 7│(均係│4836 │ │1980 萬│一般:│貸得 │,貸放││ │號房│陳淑媛│號】 │ │元 │1300 │1500 萬│後只繳││ │地 │之人頭│徵信:│ │ │萬元 │元,除匯│交利息││ │ │) │李宗賢│ │ │優惠:│款 │,尚未││ │ │ │(93/0│ │ │200 萬│612.1292│償償本││ │ │ │9/14)│ │ │元 │萬元支付│金,逾││ │ │ │初審:│ │ │總計:│鄭珍買賣│期債權││ │ │ │陳瑞椿│ │ │1500 │房地頭款│臺灣銀││ │ │ │(93/0│ │ │萬元 │、匯款 │行於 ││ │ │ │9/16)│ │ │ │212.8708│99 年││ │ │ │覆審:│ │ │ │萬元合計│9 月 ││ │ │ │陳金富│ │ │ │825 萬元│14 日││ │ │ │(93/0│ │ │ │;另匯款│簽約出││ │ │ │9/20)│ │ │ │30 萬元│售不良││ │ │ │核定:│ │ │ │至善鴻實│債權於││ │ │ │黃嘉欽│ │ │ │業有限公│管理公││ │ │ │(93/0│ │ │ │司、又匯│司後,││ │ │ │9/20)│ │ │ │款 30 萬│本件貸││ │ │ │ │ │ │ │元至陳裕│款案改││ │ │ │ │ │ │ │泰之帳戶│列呆帳││ │ │ │ │ │ │ │中用以投│損失 ││ │ │ │ │ │ │ │資陳裕泰│694.4 ││ │ │ │ │ │ │ │在大陸所│萬元。││ │ │ │ │ │ │ │經營之公│ ││ │ │ │ │ │ │ │司,以換│ ││ │ │ │ │ │ │ │取陳裕泰│ ││ │ │ │ │ │ │ │充當陳依│ ││ │ │ │ │ │ │ │穠之人頭│ ││ │ │ │ │ │ │ │戶,又匯│ ││ │ │ │ │ │ │ │款 │ ││ │ │ │ │ │ │ │604.1292│ ││ │ │ │ │ │ │ │萬元至陳│ ││ │ │ │ │ │ │ │淑媛利用│ ││ │ │ │ │ │ │ │變造「江│ ││ │ │ │ │ │ │ │惠炫」身│ ││ │ │ │ │ │ │ │分證而冒│ ││ │ │ │ │ │ │ │開之帳戶│ ││ │ │ │ │ │ │ │內,供陳│ ││ │ │ │ │ │ │ │依穠個人│ ││ │ │ │ │ │ │ │使用。 │ │├─┼──┼───┼───┼────┼────┼───┼────┼───┤│19│新竹│借款人│93/9/1│總價: │93/08/25│(以不│超貸 680│2 枚 ││ │縣寶│: │6 │900 萬元│買受人: │實墊高│萬元 ├───┤│ │山鄉│張坤鋒│【93.9│ │張坤鋒 │買賣價│計算式:│於 93 ││ │○○│保證人│.16 銀│ │出賣人:│額 8 │0000-000│年 9 ││ │○路│: │甲營字│ │劉建成 │成核貸│X0.8=68│月 30 ││ │8 巷│林谷峰│第 │ │價金: │) │0 │日撥款││ │16 │(均係│4852 │ │1820 萬│一般:│扣除付給│,貸放││ │號房│陳淑媛│號】 │ │元 │1200 │出賣人劉│後只繳││ │地 │之人頭│徵信:│ │ │萬元 │建成之款│交利息││ │ │) │李宗賢│ │ │優惠:│項後,尚│,尚未││ │ │ │(93/0│ │ │200 萬│有 │償償本││ │ │ │9/16)│ │ │元 │779.2412│金,逾││ │ │ │初審:│ │ │總計:│萬元流入│期債權││ │ │ │陳瑞椿│ │ │1400 │陳依穠擔│臺灣銀││ │ │ │(93/0│ │ │萬元 │任負責人│行於 ││ │ │ │9/16)│ │ │ │之「鈺天│99 年││ │ │ │覆審:│ │ │ │公司」帳│9 月 ││ │ │ │陳金富│ │ │ │戶內 │14 日││ │ │ │(93/0│ │ │ │ │簽約出││ │ │ │9/17)│ │ │ │ │售不良││ │ │ │核定:│ │ │ │ │債權於││ │ │ │黃嘉欽│ │ │ │ │管理公││ │ │ │(93/0│ │ │ │ │司後,││ │ │ │9/20)│ │ │ │ │本件貸││ │ │ │ │ │ │ │ │款案改││ │ │ │ │ │ │ │ │列呆帳││ │ │ │ │ │ │ │ │損失 ││ │ │ │ │ │ │ │ │595.6 ││ │ │ │ │ │ │ │ │萬元。│├─┼──┼───┼───┼────┼────┼───┼────┼───┤│20│新竹│借款人│93/9/1│總價: │93/08/30│(以不│超貸 800│2 枚 ││ │縣寶│: │7 │1000 萬│買受人:│實墊高│萬元 ├───┤│ │山鄉│江榮芳│【93.9│元 │江榮芳 │買賣價│計算式:│已於 ││ │○○│保證人│.17 銀│ │出賣人:│額 8 │0000-000│96 年││ │路 │: │甲營字│ │洪秀慧 │成核貸│0X0.8=8│10 月││ │32 │鍾澄雯│第 │ │價金: │) │00 │13 日││ │巷 │(均係│4835 │ │2050 萬│一般:│貸得 │拍賣處││ │17 │陳淑媛│號】 │ │元 │1600 │1600 萬│分擔保││ │號房│之人頭│徵信:│ │(含房屋│萬元 │元,匯款│品,不││ │地 │) │李宗賢│ │裝潢費 │ │850 萬元│足數列││ │ │(本件│(93/0│ │200 萬元│ │至張榮正│報呆帳││ │ │房地買│9/17)│ │) │ │帳戶中用│損失 ││ │ │賣係透│初審:│ │ │ │以充當貸│849.5 ││ │ │過宋福│陳瑞椿│ │ │ │予江榮芳│萬元 ││ │ │鋒仲介│(93/0│ │ │ │之妹江惠│ ││ │ │成交)│9/17)│ │ │ │明之借款│ ││ │ │ │覆審:│ │ │ │;另匯款│ ││ │ │ │陳金富│ │ │ │350 萬元│ ││ │ │ │(93/0│ │ │ │至不詳帳│ ││ │ │ │9/20)│ │ │ │戶用以支│ ││ │ │ │核定:│ │ │ │付本件房│ ││ │ │ │黃嘉欽│ │ │ │地買賣之│ ││ │ │ │(93/0│ │ │ │欠款;又│ ││ │ │ │9/20)│ │ │ │匯款 │ ││ │ │ │ │ │ │ │325.53 │ ││ │ │ │ │ │ │ │萬元至陳│ ││ │ │ │ │ │ │ │依穠利用│ ││ │ │ │ │ │ │ │變造「江│ ││ │ │ │ │ │ │ │惠炫」身│ ││ │ │ │ │ │ │ │分證而冒│ ││ │ │ │ │ │ │ │開之帳戶│ ││ │ │ │ │ │ │ │內,供陳│ ││ │ │ │ │ │ │ │依穠個人│ ││ │ │ │ │ │ │ │使用,另│ ││ │ │ │ │ │ │ │匯款 18 │ ││ │ │ │ │ │ │ │萬元支付│ ││ │ │ │ │ │ │ │太平洋房│ ││ │ │ │ │ │ │ │屋仲介費│ ││ │ │ │ │ │ │ │用,另支│ ││ │ │ │ │ │ │ │付 56.47│ ││ │ │ │ │ │ │ │萬元匯入│ ││ │ │ │ │ │ │ │華邦山莊│ ││ │ │ │ │ │ │ │安居社區│ ││ │ │ │ │ │ │ │之帳戶內│ ││ │ │ │ │ │ │ │。 │ │├─┼──┼───┼───┼────┼────┼───┼────┼───┤│21│新竹│借款人│93/10/│總價: │93/09/20│(以不│超貸 │無 ││ │縣寶│: │12 │926 萬元│買受人:│實墊高│659.2 萬├───┤│ │山鄉│萬國興│【93.1│ │蕭國興 │買賣價│元 │於 93 ││ │○○│保證人│0.12 │ │出賣人:│額 8 │計算式:│年 11 ││ │○路│: │銀甲營│ │周彥勳 │成核貸│0000-000│月 1 ││ │55 │蕭開化│字第 │ │價金: │) │X0.8=65│日撥款││ │巷 3│ │5302 │ │1820 萬│一般:│9.2 │,貸放││ │號房│ │號】 │ │元 │1200 │所貸得之│後只繳││ │地 │ │徵信:│ │ │萬元 │1400 萬│交利息││ │ │ │李宗賢│ │ │優惠:│元,其中│,尚未││ │ │ │(93/1│ │ │200 萬│50 萬元│清償本││ │ │ │0/12)│ │ │元 │係「李冠│金,逾││ │ │ │初審:│ │ │總計:│民」(即│期債權││ │ │ │陳瑞椿│ │ │1400 │陳依穠之│臺灣銀││ │ │ │(93/1│ │ │萬元 │前夫)名│行於 ││ │ │ │0/12)│ │ │ │義,匯入│99 年││ │ │ │覆審:│ │ │ │李冠民之│9 月 ││ │ │ │陳金富│ │ │ │帳戶內,│14 日││ │ │ │(93/1│ │ │ │其中 │簽約出││ │ │ │0/13)│ │ │ │1200 萬│售不良││ │ │ │核定:│ │ │ │元係以萬│債權於││ │ │ │黃嘉欽│ │ │ │國興名義│管理公││ │ │ │(93/1│ │ │ │匯至昱傑│司後,││ │ │ │0/13)│ │ │ │企業有限│本件貸││ │ │ │ │ │ │ │公司。 │款案改││ │ │ │ │ │ │ │ │列呆帳││ │ │ │ │ │ │ │ │損失 ││ │ │ │ │ │ │ │ │583 萬││ │ │ │ │ │ │ │ │元。 │├─┼──┼───┼───┼────┼────┼───┼────┼───┤│22│新竹│借款人│93/10/│總價: │93/09/20│(以不│超貸 360│1 枚 ││ │縣寶│: │21 │1200 萬│買受人:│實墊高│萬元 ├───┤│ │山鄉│莊斐雅│【93.1│元 │莊斐雅 │買賣價│計算式:│於 93 ││ │○○│保證人│0.22 │ │出賣人:│額 7 │0000-000│年 11 ││ │○路│: │銀甲營│ │潘元吉 │成核貸│0X0.7=3│月 4 ││ │3 巷│陳長源│字第 │ │價金: │) │60 │日撥款││ │7 號│(莊斐│5529 │ │1850 萬│一般:│貸得 │,貸放││ │房地│雅係陳│號】 │ │元) │1000 │1200 萬│後只繳││ │ │依穠之│徵信:│ │ │萬元 │元,用以│交利息││ │ │人頭)│李宗賢│ │ │優惠:│清償出賣│,尚未││ │ │ │(93/1│ │ │200 萬│人潘元吉│清償本││ │ │ │0/21)│ │ │元 │在臺灣銀│金,逾││ │ │ │初審:│ │ │總計:│行大甲分│期債權││ │ │ │陳瑞椿│ │ │1200 │行之貸款│臺灣銀││ │ │ │(93/1│ │ │萬元 │。 │行於 ││ │ │ │0/22)│ │ │ │ │99 年││ │ │ │覆審:│ │ │ │ │9 月 ││ │ │ │陳金富│ │ │ │ │14 日││ │ │ │(93/1│ │ │ │ │簽約出││ │ │ │0/25)│ │ │ │ │售不良││ │ │ │核定:│ │ │ │ │債權於││ │ │ │黃嘉欽│ │ │ │ │管理公││ │ │ │(93/1│ │ │ │ │司後,││ │ │ │0/26)│ │ │ │ │本件貸││ │ │ │ │ │ │ │ │款案改││ │ │ │ │ │ │ │ │列呆帳││ │ │ │ │ │ │ │ │損失 ││ │ │ │ │ │ │ │ │402.1 ││ │ │ │ │ │ │ │ │萬元。│├─┼──┼───┼───┼────┼────┼───┼────┼───┤│23│新竹│借款人│94/1/2│總價: │94/01/22│(以不│超貸 840│無 ││ │縣寶│: │8 │1200 萬│買受人:│實墊高│萬元 ├───┤│ │山鄉│羅秀枝│【94.1│元 │羅秀枝、│買賣價│計算式:│於 94 ││ │○○│保證人│.31 銀│ │王志偉 │額 8 │0000-000│年 2 ││ │○路│: │甲營字│ │出賣人:│成核貸│0X0.8=8│月 4 ││ │55 │王力斌│第 712│ │李秀盆 │) │40 │日撥款││ │巷 5│王志偉│號】 │ │價金: │一般:│貸得 │,貸放││ │號房│(王志│徵信:│ │2300 萬│1800 │1800 萬│後只繳││ │地 │豪、羅│李宗賢│ │元 │萬元 │元,其中│交利息││ │ │秀枝均│(94/1│ │(含 600│ │由臺灣銀│,尚未││ │ │係王力│/28) │ │萬元裝潢│ │行大甲分│清償本││ │ │斌之人│初審:│ │費) │ │行放款收│金,逾││ │ │頭) │曾志松│ │ │ │回 │期債權││ │ │ │(94/0│ │ │ │1000.060│臺灣銀││ │ │ │1/31)│ │ │ │5 萬元用│行於 ││ │ │ │覆審:│ │ │ │以清償附│99 年││ │ │ │陳金富│ │ │ │表二編號│9 月 ││ │ │ │(94/0│ │ │ │4 所示李│14 日││ │ │ │2/01)│ │ │ │秀盆貸款│簽約出││ │ │ │核定:│ │ │ │案之借款│售不良││ │ │ │黃嘉欽│ │ │ │,另匯款│債權於││ │ │ │(94/0│ │ │ │255 萬元│管理公││ │ │ │2/01)│ │ │ │至李秀麗│司後,││ │ │ │ │ │ │ │之帳戶,│本件貸││ │ │ │ │ │ │ │餘供王力│款案改││ │ │ │ │ │ │ │斌個人使│列呆帳││ │ │ │ │ │ │ │用。 │損失 ││ │ │ │ │ │ │ │ │1087.5││ │ │ │ │ │ │ │ │萬元。│└─┴──┴───┴───┴────┴────┴───┴────┴───┘附表三:(牛頓大樓)┌─┬──┬───┬───┬────┬────┬───┬────┬───┐│編│擔保│借款人│申貸日│原買賣契│變造買賣│以左列│超貸金額│偽造「││號│品 │(保證│期【受│約書金額│契約書不│不實墊│ │太平洋││ │ │人) │理文號│(單位:│實墊高買│高買賣│ │房屋新││ │ │ │】大甲│新臺幣)│賣價額 │價額或│ │竹分公││ │ │ │分行承│ │ │不實估│ │司園區││ │ │ │辦人及│ │ │價一定│ │直營店││ │ │ │經辦日│ │ │成數核│ │」印文││ │ │ │期 │ │ │貸之放│ ├───┤│ │ │ │ │ │ │款金額│ │清償結││ │ │ │ │ │ │(其中│ │果 ││ │ │ │ │ │ │「優惠│ │ ││ │ │ │ │ │ │」係指│ │ ││ │ │ │ │ │ │經政府│ │ ││ │ │ │ │ │ │補貼利│ │ ││ │ │ │ │ │ │息之房│ │ ││ │ │ │ │ │ │屋購置│ │ ││ │ │ │ │ │ │優惠貸│ │ ││ │ │ │ │ │ │款,「│ │ ││ │ │ │ │ │ │一般」│ │ ││ │ │ │ │ │ │則指未│ │ ││ │ │ │ │ │ │經政府│ │ ││ │ │ │ │ │ │補貼利│ │ ││ │ │ │ │ │ │息之房│ │ ││ │ │ │ │ │ │屋購置│ │ ││ │ │ │ │ │ │一般貸│ │ ││ │ │ │ │ │ │款)、│ │ ││ │ │ │ │ │ │(放貸│ │ ││ │ │ │ │ │ │成數請│ │ ││ │ │ │ │ │ │見個人│ │ ││ │ │ │ │ │ │小額貸│ │ ││ │ │ │ │ │ │款押品│ │ ││ │ │ │ │ │ │勘估報│ │ ││ │ │ │ │ │ │告表、│ │ ││ │ │ │ │ │ │兼估價│ │ ││ │ │ │ │ │ │檢核表│ │ ││ │ │ │ │ │ │) │ │ │├─┼──┼───┼───┼────┼────┼───┼────┼───┤│1 │新竹│借款人│93/10/│總價: │93/10/01│(以不│超貸 85 │無 ││ │市○│: │26 │450 萬元│買受人:│實墊高│萬元 ├───┤│ │○路│張世強│【93.1│ │張世強 │買賣價│計算式:│已清償││ │○段│保證人│0.27 │ │出賣人:│額 7 │400-450X│。 ││ │485 │: │銀甲營│ │余秀珍 │成核貸│0.7=85 │ ││ │巷 6│江許煌│字第 │ │價金: │) │其中 │ ││ │弄 │(均係│5591 │ │595 萬元│一般:│4.8606 │ ││ │28 │陳依穠│號】 │ │ │200 萬│萬元及 │ ││ │號 │之人頭│徵信:│ │ │元 │168.3504│ ││ │14 │) │李宗賢│ │ │優惠:│萬元合計│ ││ │樓房│ │(93/1│ │ │200 萬│173.2110│ ││ │地 │ │0/26)│ │ │元 │萬元,匯│ ││ │ │ │初審:│ │ │總計:│至出賣人│ ││ │ │ │陳瑞椿│ │ │400 萬│余秀珍之│ ││ │ │ │(93/1│ │ │元 │帳戶內,│ ││ │ │ │0/28)│ │ │ │用以清償│ ││ │ │ │覆審:│ │ │ │該房地買│ ││ │ │ │傅光華│ │ │ │賣價款,│ ││ │ │ │(93/1│ │ │ │餘供陳依│ ││ │ │ │0/29)│ │ │ │穠使用。│ ││ │ │ │核定:│ │ │ │ │ ││ │ │ │陳金富│ │ │ │ │ ││ │ │ │核閱:│ │ │ │ │ ││ │ │ │黃嘉欽│ │ │ │ │ ││ │ │ │(93/1│ │ │ │ │ ││ │ │ │0/29)│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