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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0 年鑑字第 11953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0 年度鑑字第 11953 號被付懲戒人 王宗德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王宗德免議。

理 由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本會認為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定有明文。

被付懲戒人王宗德原任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施工管制組(

96 年 11 月 1 日改編為營建管理組)上校副組長,負責督導管制三軍委辦工程建案需求、投綱副署、綱要計畫製作審查、勞務招標、工程進度品質管制、工程查核、保固處理及預算等業務,為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於 95 年底至 96 年初,被付懲戒人任職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下稱「工營中心」)北部地區工程處中校副處長期間,經由同單位約聘工程師郭靖隆之介紹,結識民人林治崇(綽號「Marco 」,亦會使用「表哥」、「小李」別稱),對外自稱為國泰集團第三代私生子「蔡宗甫」,當時從事仲介軍事機關相關工程標案業務(林治崇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部分,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 年,尚未確定),其間為業務推展,僱用丁顗慈(僱用期間自 96 年 3 月至 97 年 7 月間,綽號「小蝶」、「Sammi 」)、許佩君(僱用期間自 96 年 7 月 9日至 97 年 4 月 10 日間,綽號「喬安那 Joanna 」)為協助業務之助理。林治崇知悉國軍重大軍事工程之建案、招標、履約及驗收,均為工程營產中心負責之業務,且被付懲戒人雖任職該中心北部地區工程處,然日後仍有可能調任該中心相關職務,而可接替楊東山(時任該中心施工管制組上校組長乙職,另涉貪污等案件,現由國防部軍事最高法院更二審審理中),或同時自楊東山及被付懲戒人取得所需尚未公告之軍事工程標案相關文件,於 96 年 3 月 2 日至 96 年 9 月 1 日被付懲戒人任職工營中心北部地區工程處中校副處長期間,邀請被付懲戒人餐敘並提供性招待方式,盼能獲得被付懲戒人之信任。林治崇並於 96年 5 月間,透過行政院國會聯絡人張增金結識前國防部參事劉森泉(所涉關說圖利部分現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委請劉森泉向時任國防部軍備局局長之吳偉榮中將說項,意圖將被付懲戒人自該中心北部地區工程處中校副處長調佔該中心施工管制組上校副組長職缺,以利被付懲戒人在職務上接觸國軍委辦工程招標之業務,預為林治崇日後透過被付懲戒人取得其在職務上所接觸國軍重大委辦工程招標案之相關文件鋪路。被付懲戒人於 96 年 9 月 1 日調任該中心施工管制組副組長,復於同年 11 月 1 日因施工管制組改編,調任營建管理組副組長職務。被付懲戒人身為軍事工程採購人員,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 34條第 2 項「辦理採購機關,不得於開標前洩漏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之競爭之相關資料,否則將影響政府機關採購效益,並影響程序之公平、公開」之規定。於 96 年 5 月起至 97 年

11 月案發日止,不僅接受林治崇提供之行動電話 SIM 卡與林治崇聯絡軍事工程標案資訊,以規避通訊監察。並應林治崇之要求,自 96 年 10 月 29 日起至 97 年 3 月 31 日止之期間,陸續違背職務,將職務上負責審閱、轉呈及副署所知悉,尚未公告且經核定為軍事機密之「A-TYI (天鷹)專案營區整建工程規劃需求說明書」(為國家機密)、及對非投標廠商應予保密之「LS2 專案整體規劃需求說明書」與公告招標前應保守秘密之「新開營區整建工程需求說明書」等之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軍事工程招標文件或軍事採購資料案(如附表),於公告日期前,私自影印後,在臺北市善導寺捷運站第 6 號出口附近等地,陸續分次交付予林治崇或透過助理丁顗慈或許佩君收受轉交林治崇。林治崇則於 97 年 2 月 2 日在臺北六福皇宮安排中國城酒店不知名小姐,提供被付懲戒人性招待之服務,費用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林治崇支付,作為對價酬謝。林治崇自被付懲戒人取得上開資料後,即指示助理丁顗慈及許佩君,分別將之轉印或以電腦掃瞄存入光碟中,再透過下游掮客巫毓貞(丁顗慈、許佩君、巫毓貞 3 人涉案部分,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中)尋得有意參與投標之楊炳國建築師、陳廷杰建築師、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民人薛奇昌等建築師或廠商,將上開軍事工程相關文件以代價 5 至 30 萬元售予渠等,並約定得標後再另支付 13 %至20%之工程款予林治崇作為報酬,使有意投標之廠商於開標前,先行得知軍事工程招標相關文件內容,已造成政府採購之不公平競爭。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查後,移送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偵結起訴,嗣經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 99 年上重更一字第

01 號判決,撤銷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之初審判決,改判論以被付懲戒人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肆年。被付懲戒人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於 100 年 3 月 10 日以 100 年度台上字第1138 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正本附卷足稽。查彈劾意旨所指被付懲戒人因服公務有上開貪污行為部分,既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7 款及第 2 項規定,已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任用後應予免職,應認已無再對被付懲戒人為懲戒處分之必要,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免議。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王宗德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之情形,應予免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附表┌──────────────────────────┐│王宗德交付之工程招標文件、採購機密文號、公告日期及簽││印時間 │├─┬────┬───────┬────┬──────┤│編│文件名稱│依政府採購法核│公告日期│被告簽印時間││號│ │定機密採購文號│ │ │├─┼────┼───────┼────┼──────┤│1 │LS2 專案│96.8.31 捷擎字│96.12.14│1.勞務計畫移││ │整體規劃│第 0000000000 │ │ 採購中心(││ │需求說明│號 │ │ 96.10.29)││ │書 │ │ │ 。 ││ │ │ │ │2.勞務計畫招││ │ │ │ │ 標疑義澄清││ │ │ │ │ (96.11.19││ │ │ │ │ 及 96.12.1││ │ │ │ │ 9)。 ││ │ │ │ │3.完成初步設││ │ │ │ │ 計簽證(97││ │ │ │ │ .7.17 )。│├─┼────┼───────┼────┼──────┤│2 │A-TYI 專│96.8.6 昌易字│97.6.16 │1.需求文件核││ │案營區整│第 0000000000 │ │ 定(97.1.3││ │建工程規│號 │ │ 1 )。 ││ │劃需求說│ │ │2.PCM 勞務計││ │明書 │ │ │ 畫移採購中││ │ │ │ │ 心及委設勞││ │ │ │ │ 務計畫移採││ │ │ │ │ 購中心(97││ │ │ │ │ .3.13 )。││ │ │ │ │3.委設勞務計││ │ │ │ │ 畫招標疑義││ │ │ │ │ 澄清(97.6││ │ │ │ │ .23、97.7.││ │ │ │ │ 9、97.8.6 ││ │ │ │ │ )。 ││ │ │ │ │4.PCM 勞務計││ │ │ │ │ 畫招標疑義││ │ │ │ │ 澄清(97.7││ │ │ │ │ .15、97.8.││ │ │ │ │ 14、97.8.2││ │ │ │ │ 6 )。 │├─┼────┼───────┼────┼──────┤│3 │新開營區│無 │97.4.8 │1.勞務計畫移││ │整建工程│ │ │ 採購中心(││ │需求說明│ │ │ 97.1.28 )││ │書 │ │ │ 。 ││ │ │ │ │2.勞務計畫招││ │ │ │ │ 標疑義澄清││ │ │ │ │ (97.3.13 ││ │ │ │ │ 、97.4.14 ││ │ │ │ │ 、97.4.15 ││ │ │ │ │ 、97.4.21 ││ │ │ │ │ )。 │└─┴────┴───────┴────┴──────┘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1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