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0 年度鑑字第 11998 號被付懲戒人 施仁興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施仁興免議。
理 由
一、按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懲戒案件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監察院彈劾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施仁興於 91 年 6 月 26 日至 96 年 11 月
16 日擔任花蓮縣衛生局局長期間,明知請領差旅費(含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加班費及出席費等,均應據實申報,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於出國旅遊或赴臺北期間,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向花蓮縣政府詐領差旅費、加班費及出席費如下:
1.其明知於附表一所示之出差時間,並未參與或未全程參與如附表一所示之會議,係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出境時間出國旅遊,依規定不得請領出國旅遊期間之相關住宿費及膳雜費用,竟隱瞞其藉機出國旅遊之事實,致陳怡芳、黃靜懿及其他衛生局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其有出差及支出差旅費之事實,為其辦理差旅費申請手續;而後由其在花蓮縣衛生局「公差證」、「出差申請表」及「出差旅費報告表」之「主管」或「課室主管」、「局長」欄蓋章,表示其已基於主管、局長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進而行使上開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申請差旅費,使人事部門、會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上為公差及會計支出之不實登載,致生損害於花蓮縣政府人事部門、會計部門就差假管理及會計事項之正確性,再由其先後向花蓮縣政府詐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差旅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0,536 元。
2.其明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並未加班,實際上人在外地,依規定不得請領加班費,其中附表二編號二、三且已請領住宿、交通及膳雜費用 4,366 元,竟仍於「加班費請領清冊」上,偽簽每日均加班 4 小時,並在加班請示單及加班費請領清冊之「局長」欄蓋章,表示其已基於局長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進而行使上開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申請加班費,使人事部門、會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上為加班及會計支出之不實登載,致生損害於花蓮縣政府人事部門、會計部門就出勤、加班管理及會計支出事項之正確性,再由其先後向花蓮縣政府詐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加班費用,共計3,804 元。
3.其明知於 95 年 8 月 22 日至 25 日係赴臺北參加「衛生保健志工專業訓練」,其間於 95 年 8 月 24 日下午
1 時 45 分至 3 時 35 分,參加「衛生機關暨醫院業務會議」,不可能也未參加 95 年 8 月 24 日下午 2 時在花蓮所召開之「95 年度合歡山觀光地區急診醫療站初審會議」,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另行起意,於簽到簿上偽為簽到及於出席費印領清冊簽名,進而於衛生局黏貼憑證用紙之「局長」欄蓋章,表示其已基於局長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進而行使上開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申請出席費,使會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於職務上所掌管之經費登記簿公文書上為會計支出之不實登載,致生損害於花蓮縣政府會計部門就會計支出事項之正確性,再由其向花蓮縣政府詐領出席費 1,000 元。
因認被付懲戒人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第 6條及第 9 條之規定,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應受懲戒之事由,應予彈劾移送懲戒等情。
三、查被付懲戒人上揭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之行為,涉及貪污犯罪部分,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99 年度上訴字第 76 號刑事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科刑判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325 號判決),改判依修正前刑法第 55 條、第 56條、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等規定,從一重論以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褫奪公權二年,減為有期徒刑一年一月,褫奪公權一年。又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褫奪公權二年,減為有期徒刑十一月,褫奪公權一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褫奪公權一年。又以其犯罪所得不高(計為 15,340 元),已於法院審理中坦承犯罪,並已自動繳交所得財物,審酌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認其經罪刑宣告,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等情,就上開徒刑部分,併予宣告緩刑四年。該判決於 99 年 9 月 21 日確定。此有上揭刑事確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99 年 10 月 26 日花分院祺刑於字第 0990006108 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影本附卷可稽。本會認被付懲戒人既因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並褫奪公權確定,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4款、第 7 款及第 2 項前段規定,已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任用後則應予免職,應認關於被付懲戒人部分,本案處分已無必要,爰合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規定為免議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關於被付懲戒人施仁興部分,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規定之情形,應予免議,爰為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 家 惠附表一┌─┬───┬───┬───┬──┬───┬──┬──┐│編│出差時│出差事│出差地│領取│出入境│出境│溢領││號│間 │由 │點 │旅費│時間 │地點│旅費││ │ │ │ │(新│ │ │詳目││ │ │ │ │臺幣│ │ │(新││ │ │ │ │) │ │ │臺幣││ │ │ │ │ │ │ │) │├─┼───┼───┼───┼──┼───┼──┼──┤│一│91 年│91 年│花蓮-│4936│91 年│澳門│車費││ │8 月 │度全國│高雄-│元 │8 月 │ │1436││ │21 日│藥政業│花蓮 │ │22 日│ │元、││ │至 24 │務研討│ │ │至 28 │ │住宿││ │日 │會 │ │ │日 │ │2400││ │ │ │ │ │ │ │元、││ │ │ │ │ │ │ │膳雜││ │ │ │ │ │ │ │1100││ │ │ │ │ │ │ │元,││ │ │ │ │ │ │ │共計││ │ │ │ │ │ │ │4936││ │ │ │ │ │ │ │元 │├─┼───┼───┼───┼──┼───┼──┼──┤│二│92 年│92 年│花蓮-│4973│92 年│澳門│住宿││ │3 月 5│度全國│彰化 │元 │3 月 7│ │800 ││ │日至 8│保健會│ │ │日至 │ │元 ││ │日 │議 │ │ │16 日│ │ │├─┼───┼───┼───┼──┼───┼──┼──┤│三│92 年│92 年│花蓮-│5490│92 年│澳門│住宿││ │10 月│醫院管│臺北-│元 │9 月 │ │800 ││ │3 日至│理會議│花蓮 │ │30 日│ │元 ││ │6 日 │ │ │ │至 10 │ │ ││ │ │ │ │ │月 4 │ │ ││ │ │ │ │ │日 │ │ │├─┼───┼───┼───┼──┼───┼──┼──┤│四│93 年│局所會│花蓮-│3020│93 年│澳門│住宿││ │7 月 │報及署│瑞穗-│元 │7 月 │ │800 ││ │21 日│務會議│臺北 │ │22 日│ │元 ││ │至 23 │ │ │ │至 25 │ │ ││ │日 │ │ │ │日 │ │ │├─┼───┼───┼───┼──┼───┼──┼──┤│五│93 年│全國模│花蓮-│4110│93 年│香港│住宿││ │9 月 │範公務│臺北-│元 │9 月 │ │800 ││ │16 日│人員總│花蓮 │ │17 日│ │元 ││ │至 18 │統接見│ │ │至 22 │ │ ││ │日 │ │ │ │日 │ │ │├─┼───┼───┼───┼──┼───┼──┼──┤│六│94 年│秀林衛│花蓮-│2920│94 年│澳門│住宿││ │3 月 9│生所重│秀林-│元 │3 月 │ │800 ││ │日至 │建工程│臺北-│ │10 日│ │元 ││ │11 日│第一次│花蓮 │ │至 13 │ │ ││ │ │工務會│ │ │日 │ │ ││ │ │議、婦│ │ │ │ │ ││ │ │幼衛生│ │ │ │ │ ││ │ │協會理│ │ │ │ │ ││ │ │監事會│ │ │ │ │ ││ │ │議 │ │ │ │ │ │├─┼───┼───┼───┼──┼───┼──┼──┤│七│95 年│署務會│花蓮-│3590│95 年│澳門│住宿││ │6 月 │議暨保│臺北-│元 │6 月 │ │1600││ │22 日│健業務│花蓮 │ │22 日│ │元 ││ │至 24 │-整合│ │ │至 25 │ │ ││ │日 │式篩檢│ │ │日 │ │ ││ │ │分析討│ │ │ │ │ ││ │ │論 │ │ │ │ │ │└─┴───┴───┴───┴──┴───┴──┴──┘
共計 10,536 元附表二:
┌─┬──────┬────┬───────┬────┐│編│申請加班時間│加班事由│左揭時間施仁興│詐領加班││號│ │ │所在地點 │費用(新││ │ │ │ │臺幣) │├─┼──────┼────┼───────┼────┤│一│91 年 8 月│綜理局務│澳門,詳如附表│1268 元││ │27 日下午 5│ │一編號一 │ ││ │時 30 分至 9│ │ │ ││ │時 30 分 │ │ │ │├─┼──────┼────┼───────┼────┤│二│91 年 9 月│業務加班│赴南投參加「初│同上 ││ │2 日下午 5 │ │任簡任官等主管│ ││ │時 30 分至 9│ │職務人員研究班│ ││ │時 30 分 │ │」 │ │├─┼──────┼────┼───────┼────┤│三│91 年 9 月│綜理局務│同上 │同上 ││ │5 日下午 6 │ │ │ ││ │時至 10 時 │ │ │ │└─┴──────┴────┴───────┴────┘
共計 3,804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