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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0 年鑑字第 12074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0 年度鑑字第 12074 號被付懲戒人 王齊邦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王齊邦降壹級改敘。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警員王齊邦分別於 99 年 1 月

10 日 12 時至 18 時及同年 6 月 17 日 21 時許擔服值班勤務,接獲自稱某偵查佐之男子來電,王員未經反向查證其身分,即以自己所有之帳號及密碼,登入本部警政署 E化報案失車檔案資料,將所查得之報案人電話、車主姓名、電話及失竊地點等相關資料予以告知,致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結起訴,復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應執行拘役陸拾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南投縣政府兒少暨家暴福利專戶支付新臺幣伍萬元。」確定。

三、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之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付懲戒。

四、附件證據(均影本):㈠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9 年度偵字第 4089 號起訴書。

㈡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0 年度易字第 146 號刑事判決。

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0 年 7 月 6 日投院平刑廉 100易 146 字第 09862 號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王齊邦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0 年 8 月 3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自 98 年 2 月間起擔任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東光派出所(下稱東光派出所)警員,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於

99 年 1 月 10 日擔任東光派出所 12 時至 18 時之值日勤務時,接獲 1 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某偵查隊偵查佐之成年男子來電,以其已查獲贓車,電腦無法連線查詢為由,要求被付懲戒人代為查詢車牌號碼 0000-00 號、7683-ML 號、8900-MH 號、5915-MQ 號、5190-KW 號、3302-LA 號、2992-MN 號、5559-VU 號、7055-VF 號、2867-JZ 號及 6337-TL 號等失竊車輛之車籍資料,被付懲戒人本應注意反向查證該自稱偵查佐之人是否確有其人,且將該通電話保留,而依當時之情形,復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即貿然以自己所有之帳號及密碼聯結登入內政部警政署之警政知識聯網 E 化報案失車檔案資料,而於查得上開車輛之報案人電話、車主姓名電話及失竊地點等資料後,即於上開電話中告知該名自稱偵查佐之成年男子,致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被付懲戒人又於 99 年 6 月 17 日

21 時許擔任東光派出所值日勤務時,接獲 1 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係某偵查隊偵查佐之成年男子(無法確認與前次之該自稱偵查佐之成年男子是否為同一人)來電,以上開相同理由,要求被付懲戒人代為查詢車牌號碼 0000-00號、8005-PU 號、8270-PK 號、9178-WE 號、9187-WF 號、9187-WM 號、9663-PK 號、2218-WQ 號、0606-RX 號及2419-WB 號等失竊車輛之車籍資料,被付懲戒人又因同樣之疏失,貿然查得相關資料後,於上開電話中告知該男子,致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過失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二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南投縣政府兒少暨家暴福利專戶支付新臺幣伍萬元。」確定在案。

三、以上事實,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9 年度偵字第 4089 號起訴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0 年度易字第

146 號刑事判決及同院 100 年 7 月 6 日投院平刑廉

100 易 146 字第 09862 號敘明判決確定日期函等影本在卷可稽,且被付懲戒人於偵審中均坦白承認,而其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第 7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爰審酌被付懲戒人違失之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王齊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2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13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