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0 年度鑑字第 12073 號被付懲戒人 李坤洲
張毓麒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李坤洲、張毓麒各記過壹次。
事 實
一、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警員李坤洲及前警員張毓麒各自基於賭博之犯意,分別於
96 年 10 月某日及同年月 30 日起至 11 月 4 日止,向洪月霞經營之六合彩簽賭站簽注六合彩。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復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確定。
(三)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之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付懲戒。
(四)證據(均影本):
1.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0 年 4 月 11 日
96 年度偵字第 7264、7355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2.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 5 月 31 日 100 年度簡字第 800 號刑事簡易判決。
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 7 月 4 日屏院惠刑黃
100 簡 800 字第 1000021067 號函。
二、被付懲戒人李坤洲申辯意旨:申辯人於 96 年 10 月間簽注六合彩賭博案,因一時失察有違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賭博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深感內疚,因其為家中獨子,在從警 24 年來盡忠職守秉持「廉潔為榮、貪瀆為恥」之觀念,並力行生活簡單化、勤務正常化、交友單純化,以維護警察優質形象。
在於 96 年 10 月間簽注六合彩賭博案,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何檢察官克昌(100 年 2 月 18 日監察院彈劾違法失職休職期間六個月)偵辦下,遲延辦案三年六個月沒動靜,使爾等面臨苦境看不清楚問題,成為影響人生最大的問題,因而陷入混亂、迷失方向及內心煎熬,使其精神身心深受官司之影響甚鉅,嚴重影響警察工作之權益,及嚴重損害當事人依據憲法應受保障之權利及人民對司法公正性之信賴,爾行為後自責不已,時時警惕自己,做好分內工作,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以維護警察新形象。
三、被付懲戒人張毓麒申辯意旨:申辯人(原任職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警員)對於前項所犯之罪行,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確定,承蒙法官念及情節不大,犯罪所生危害非重,犯後坦承,態度良好,從輕量處,申辯人誠請委員會各級長官量及情節且申辯人誠摯悔過,申辯人於 99 年 9 月 29 日因下咽癌重病切除聲帶而重殘命令退休,懇請鈞長體恤上情從輕量處,申辯人由衷感激不盡。
理 由被付懲戒人李坤洲係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警員,被付懲戒人張毓麒係同上警察局屏東分局前警員(99 年 9 月 29 日退休)。緣洪月霞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自 96 年 8 月底某日起,至 11 月 8 日止,提供其位在屏東縣○○鄉○○路○ 段 ○○○ 號之「金影錄影帶」店,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經營「香港六合彩」賭博,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簽選號碼與之賭博財物。其賭法係由賭客以電話向洪月霞簽注,每注新臺幣(下同)80 元,以核對每星期二、
四、六之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六組號碼為準,凡賭客簽中香港六合彩之兩個組合號碼(俗稱二星),可得 5,700 元彩金,簽中三個組合號碼(俗稱三星),則可得 57,000 元彩金,簽中四個組合號碼(俗稱四星),可得 60,000 元之彩金,未簽中者,所繳之賭資即歸洪月霞所有,以此從中牟利。而被付懲戒人等 2人各自基於賭博之犯意,分別於 96 年 10 月某日、96 年 10月 30 日起至同年 11 月 4 日止,向洪月霞經營之前開六合彩簽賭站,以 200 元至 800 元不等之金額,簽注六合彩。嗣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督察室監聽被付懲戒人李坤洲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 號而查悉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經該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 年度偵字第 7264 號、第 7355 號),嗣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 100 年度簡字第 800 號刑事簡易判決,依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論以被付懲戒人等 2 人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於
100 年 6 月 27 日確定在案。以上事實,有上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 7 月 4 日屏院惠刑黃 100 簡
800 字第 1000021067 號敘明判決確定日期函等影本在卷可按。被付懲戒人等 2 人申辯意旨又均未否認上情,僅表示悔悟,爾後時時警惕,及請求從輕議處等情,是渠等 2 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渠等 2 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賭博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均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李坤洲、張毓麒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均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