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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0 年鑑字第 12085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0 年度鑑字第 12085 號被付懲戒人 邵裕翼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邵裕翼記過貳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邵裕翼分別於 98 年 8 月 26 日、同年 9 月

16 日及 28 日,為偵辦案件,擅自拿取警員高文雄之職名章,蓋於職務上所掌詢問筆錄之記錄人欄位,並予送交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轉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復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五年」確定。

三、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之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9 年度偵字第 4274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9 年度簡字第 1246 號刑事簡易判決。

(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9 年 10 月 27 日屏院惠刑黃 99 簡1246 字第 0990029695 號函。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本案始末:

(一)緣申辯人邵裕翼於 97 年 7 月 30 日起至 99 年 1 月止,服務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歸崇派出所擔任所長職務,於 98 年 4 月 9 日接獲線報指稱,有山老鼠在本轄大漢山盜挖珍貴林木七里香林木,預計於 98 年 4月 10 日凌晨從山區以接駁方式運至其他地點出售圖利,當時由申辯人本人率警員高文雄等 3 人及森林警察隊屏東分隊 2 名員警於屏東縣○○鄉○○村○○○路路口埋伏,終於 10 日凌晨 2 時許攔獲司機林榮盛所駕駛一部車號 000-00 大貨車,並於該部大貨車後車廂內查獲盜 3棵珍貴林木七里香林木,當場人贓俱獲,帶回所內偵辦,全案並由警員高文雄主辦,另扣三株七里香林木經林務局屏東林管處鑑定後,該樹樹齡約三百年,價值為新臺幣

100 萬元,全案依違反森林法罪嫌移送屏東地檢署偵辦。

(二)本案經移請屏東地檢署偵辦後,由陳狄建檢察官於 98 年

4 月 10 日 14 時 50 分以公務電話指示,1.查明受雇人「阿忠」之男子。2.請林務局會勘力里溪中游之西瓜園是否為林班地或保留地?3.請林務局人員巡視林班地及保留地最近是否有遭人盜挖之情事。4.調閱「阿忠」之男子所使用電話 0000000000 。本案嫌疑人林榮盛經檢察官偵訊後先行飭回,俟查明後再行移送。

(三)本案係屏東地檢署陳狄建檢察官公務電話指示,由承辦人警員高文雄於 98 年 4 月 17 日調查後,因與其中關係人高王添福有熟識,對於案件偵辦有窒礙難行,乃請求申辯人給予相關協助,申辯人為達成打擊不法順利完成本案調查工作,復因本所人手不足,乃一時不察才未經承辦人警員高文雄之同意,而逕取其職章蓋於訊問筆錄之記錄人欄內,而誤觸法令。

二、答辯理由:

(一)本案森林法案件並非申辯人所承辦之案件,申辯人乃基於協助屬下完成本件案件之完整性,才一時失慮未經承辦人警員高文雄之同意,而逕取其職章蓋於訊問筆錄之記錄人欄內,實非故違。

(二)申辯人曾經多次查獲到盜挖珍貴林木七里香林木之案件,並堅持保有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廉潔」,未與不法之徒同流合汙,因而遭到山老鼠挾怨報復而遭檢舉。

(三)申辯人經過此次教訓後,今後在執行各項公務及業務時會更加謹慎並記取教訓,懇請上級長官體恤基層難為之處,期能讓申辯人有改過自新機會,從輕處分。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公務電話紀錄單。

(二)98 年度查獲森林法案件呈報單(8 件)。理 由被付懲戒人邵裕翼係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巡佐,其於 98 年間原任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歸崇派出所所長,明知刑事訴訟法第

4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之製作,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為之。惟竟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並行使之犯意,分別於 98 年 8 月 26 日 10 時 9分許、同年 9 月 28 日 18 時 7 分許,在該派出所詢問該所於 98 年 4 月間所查獲之犯罪嫌疑人林榮盛違反森林法案件後,及於同年 9 月 16 日 11 時 46 分許,在該派出所詢問同案所查獲之另一犯罪嫌疑人高王添福後,擅自拿取警員高文雄之職名章,加蓋於各該警詢筆錄之記錄人欄位,而作成該筆錄是由高文雄製作,使之符合前揭法律之規定,並於該 3 份筆錄製作完成後,送交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以林榮盛、高王添福違反森林法案件,移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足以生損害於林榮盛、高王添福、高文雄及司法機關對於刑事案件偵辦之正確性。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於 99 年

10 月 15 日確定在案。上開事實,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9 年度偵字第4274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9 年度簡字第 1246 號刑事簡易判決及同院 99 年 10 月 27 日屏院惠刑黃

99 簡 1246 字第 0990029695 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雖稱:本案係因檢察官電話指示應繼續追查事項,由於承辦警員高文雄與關係人高王添福熟識,偵辦有所不便,乃請求渠給予協助,復因派出所人手不足,一時不察才未經高文雄同意,逕取其職章加蓋於詢問筆錄之記錄人欄位,實非故意等語,並提出公務電話紀錄單影本為證,但所辯縱屬實在,亦無從解免應負之咎責。至於所提 98 年度查獲違反森林法案件呈報單,則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考,併予敘明。被付懲戒人違失事證,至為明確。核其行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邵裕翼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2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11-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