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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0 年鑑字第 12080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0 年度鑑字第 12080 號被付懲戒人 王明輝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新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王明輝記過貳次。

事 實新北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王明輝為該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巡佐。於 100 年

4 月 18 日 11 時許非服勤時間,騎乘所保管車號 000-000警用機車至該市○○區○○路 2 段 608 巷口投幣式自助洗車場洗車,突生飲酒之慾望,遂於該處獨自飲用渠所購買之蔘茸藥酒 1 瓶後,竟仍騎車○○○區○○路往中和區過江翠抽水站約 50 公尺處時,因不勝酒力而傾倒路旁。嗣員警執行盤查,並對被付懲戒人實施酒測,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 1.28 毫克。被付懲戒人違法情事堪可認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及第 19 條規定,移送審議。

二、證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100 年 4 月 22 日新北警海刑字第 1000017702 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及酒精測定紀錄表等影本。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申辯人於 100 年 4 月 18 日 12 時 30 分涉及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當日係輪休,因 4 月 19 日要裝備檢查,乃返所騎乘510-GCH 號機車做清洗及整理工作。因該日輪休便買了一瓶黃澤豐蔘茸藥酒獨自飲用。清洗完畢後騎乘 510-GCH 號機車欲返回派出所,因不勝酒力而倒臥路旁,為警發現依公共危險移送偵辦。事後深感懊惱,便於 4 月 20 日起定期至臺北市馬偕醫院作戒酒醫療,經該院精神科方俊凱醫師診療,目前已戒除飲酒之習性。對此違規行為慚愧不已,請從輕議處。

理 由被付懲戒人王明輝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巡佐。於 100年 4 月 18 日 11 時許非服勤時間,騎乘所保管車號 000-000警用機車至該市○○區○○路 2 段 608 巷口投幣式自助洗車場洗車,突生飲酒之慾望,遂於該處獨自飲用渠所購買之蔘茸藥酒 1 瓶後,竟仍騎車○○○區○○路往中和區過江翠抽水站約

50 公尺處時,因不勝酒力而傾倒路旁。嗣員警執行盤查,並對被付懲戒人實施酒測,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 1.28 毫克。以上事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100 年 4 月 22日新北警海刑字第 1000017702 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及酒精測定紀錄表等影本可稽。被付懲戒人又坦承有上開違法情事,惟請求從輕處分。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王明輝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朱 家 惠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