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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0 年鑑字第 12096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0 年度鑑字第 12096 號被付懲戒人 謝聖旭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謝聖旭記過貳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謝聖旭於 100 年 4 月 3 日非服勤時間,酒後騎乘車號 000-000 號重型機車,於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校園內,不慎與同仁莊進祿騎乘車號 000-000 號重型機車擦撞,致雙方倒地受傷,經檢測被付懲戒人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 0.53 毫克,莊員並於同年月 6 日死亡,經解剖鑑定莊員死亡與車禍有關,涉嫌違反刑法第 185 條之 3公共危險罪,案經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之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報請移付懲戒。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案件調查報告表。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及相關資料。

(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四)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訪談紀錄及被付懲戒人報告。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奉鈞會 100 年 10 月 3 日臺會議字第 1000002231 號通知就申辯人謝聖旭因違法一案移送審議,提出申辯事:

請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一、按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公務員懲戒法第 31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移送懲戒之違法事實,無非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及相關資料為判斷基礎。惟查前揭刑事案件移送書及相關資料有諸多瑕疵,尚待刑事裁判法院審理確認,茲臚列於下:

(一)刑案公訴人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原圖 A、B 車錯置)、談話紀錄、現場及車損照片」,其所謂(原圖 A、B 車錯置),「原圖」究係是指 100年度偵字第 9491 號卷第 18 頁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還是指同卷 106 頁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還是指 100 年度相字第 274 號相驗卷宗第 24 頁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二)又上述三張「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所描繪死者莊進祿機車行進路線均不相同,何者為正確?又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原圖 A、B 車錯置),是否影響本件犯罪事實之判斷,正確圖示應為如何?

(三)證據清單編號三「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補述所載「現場為機車車禍,到達現場患者意識清醒,倒臥地上無明顯外傷,EMT 為患者上頸圈時患者意識改變,無呼吸、無心跳……」究竟是如何改變?

(四)再者,證據清單編號四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第七頁(相驗卷第 165 頁)死亡經過研判「(一)根據萬芳醫院病歷記載,送鑑筆錄記載和解剖發現死者莊進祿,生前因瓣膜性心臟病,接受心臟瓣膜換置人工瓣膜手術。術後仍有心臟肥大及缺氧性心肌病變,最後因心臟衰竭死亡。死亡機轉為心臟衰竭。最後因車禍,初送到萬芳醫院已無生命跡象。經急救治療延後至 100 年 4 月 6 日凌晨

0 時 20 分死亡。心臟衰竭尚無法完全排除車禍及驚嚇之相關性,死亡方式疑為意外,請調查後確認之。」「(二)死亡原因研判:甲、心臟衰竭。乙、心肌肥大,缺氧性心肌病變。丙、瓣膜性心臟病,人工瓣膜換置手術後。(三)死亡方式:疑為意外。」並未指明死者之死亡原因係車禍所直接造成。又前揭鑑定報告所指「心臟衰竭尚無法完全排除車禍及驚嚇之相關性,死亡方式疑為意外。」則死者受驚嚇與系爭車禍之相關性為何?是死者先受驚嚇心臟病發,無法安全駕駛,才導致本件車禍?還是死者先因本件車禍而受驚嚇導致心臟病發?均有待釐清。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就死亡原因不能斷定,所以指出「心臟衰竭尚無法完全排除車禍及驚嚇之相關性,死亡方式疑為意外」,並請「調查後確認」。

(五)再說該「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並未標示車禍死傷雙方倒地之位置,究竟死者係因驚嚇心臟病發,無法控制車子,致發生車禍?還是因發生車禍而驚嚇?凡此均有待刑事法庭傳訊相關人證﹝如現場繪圖警員傅恒毅、消防人員沈文欽、方顥澤﹞,釐清案情疑點。

(六)為免對案情認事用法產生分歧,祈請鈞會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二)證據清單編號三「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

(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節本。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謝聖旭係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址設臺北市○○區○○路 3 段 153 號,下稱警察專科學校)教育班長,於

100 年 4 月 3 日晚間 6 時許,在警察專科學校附近友人住處飲用酒類,仍於同日晚上 8 時 30 分,騎乘車號000-000 號之重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晚上 8 時

37 分,駛入警察專科學校校門,於行經該校行政大樓後側操場欲返回辦公室時,不慎與同事莊進祿騎乘車號 000-000號機車發生擦撞,致雙方倒地受傷,莊進祿經送醫急救後不治死亡,並在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對被付懲戒人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為每公升 0.53 毫克。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有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訪談紀錄影本附卷可稽,並有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案件調查報告表、酒精測定紀錄表、被付懲戒人所具報告書等影本在卷足佐。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不否認酒後駕駛機車肇事之事實,其違法事證,至為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又本件懲戒處分經審酌一切情狀,並不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故無必要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謝聖旭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