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0 年度鑑字第 12099 號被付懲戒人 蘇家戊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蘇家戊記過壹次。
事 實
一、臺南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偵查佐蘇家戊前於本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任內,受該分局前小隊長莫伯強(於 96 年 7 月 20 日退休)委請查詢綽號「K2」之民眾吳啟理前科資料,蘇員明知吳某並非渠所承辦案件之當事人,竟於 97 年 11 月 15 日
21 時 4 分許,於第二分局辦公室內登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犯罪資料網站查詢系統」,查詢吳某之在監在所
WEB 資料文書後,將該文書洩漏給莫員,致洩漏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簡字第 1423 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全案於
100 年 7 月 26 日確定,並於 100 年 8 月 1 日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
(二)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明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第 1 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簡字第 1423 號刑事簡易判決書。
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 8 月 5 日南院龍刑貴
100 簡 1423 字第 1000036214 號確定函。
二、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詳如附件:刑事準備暨辯護意旨狀第伍項。
(二)本案承辦檢察官偵辦本案時並無確切之犯罪時、地及直接證據,竟遽以起訴申辯人,而承審法官竟為求速審,除不採信證人莫伯強對於申辯人有利之證詞亦不詳加調查外,更拒絕申辯人之委任律師請庭上傳訊本案之重要證人吳啟理到案調查之要求,且承審法官當庭恫嚇申辯人,如果認罪即給予緩刑,如果不認罪就要判刑,申辯人無端牽涉此案已身心俱疲,壓力極大,如不認罪恐嚴重影響日後工作,又已無餘資再委任律師上訴,迫此無奈只好低頭認罪,申辯人有屈難伸實屬冤枉,懇請貴會詳查,以還申辯人清白。
三、證據:提出刑事準備暨辯護意旨狀影本,並聲請證人莫伯強作證。
理 由被付懲戒人蘇家戊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偵查佐,為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警察法定職務之公務員,前於該局第二分局任職期間(自 90 年 1 月 1 日起至 98 年 8 月 6 日止),與自第二分局小隊長退休之莫伯強(於 96 年 7 月 20日退休)為朋友關係。嗣於 97 年 11 月 15 日晚上 8 時 40分許,莫伯強以自己持用之 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撥打被付懲戒人之 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委請被付懲戒人查詢綽號「K2」之吳啟理前科資料,詎被付懲戒人明知吳啟理並非渠所承辦案件之當事人,不應查詢或洩漏他人之前科資料,竟於 97 年 11月 15 日晚上 9 時 4 分許,使用渠第二分局辦公室內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犯罪資料網站查詢系統」,查詢吳啟理之在監在所 WEB 資料文書後,將該文書內資料洩漏給莫伯強,致洩漏關於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100 年度偵字第 760 號),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 年度簡字第 1423 號),論以被付懲戒人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於 100年 7 月 26 日確定在案。凡此事實,有上揭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 8 月 5 日南院龍刑貴 100 簡1423 字第 1000036214 號敘明判決確定日期函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雖略稱:檢察官偵辦本案並無確切之犯罪時、地,且承審法官又未採信有利被付懲戒人之證人莫伯強之證詞,並以緩刑利誘被付懲戒人認罪,伊無餘資再委任律師上訴,迫於無奈只好低頭認罪云云,惟被付懲戒人於刑案審理中已自白其犯罪事實,其所舉證人莫伯強亦於法院審理時作證,然其證言為確定判決所不採(見上揭確定判決),被付懲戒人所為上開申辯,無非飾卸之詞,自無可採。所提出刑事準備暨辯護意旨狀影本,並不能為其有利之認定,是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其聲請通知證人莫伯強作證,因該證人在刑事訴訟程序所為證言,已為確定判決所不採,本件事證明確,自無再通知該證人作證之必要。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4條第 1 項所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蘇家戊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