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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0 年鑑字第 12137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0 年度鑑字第 12137 號被付懲戒人 王榮鐘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王榮鐘休職,期間貳年。

事 實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王榮鐘係屏東縣萬巒鄉公所(下稱萬巒鄉公所)前秘書。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第二審判決,處有期徒刑 1 年 6月,緩刑 2 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10 萬元。褫奪公權 2 年。高雄高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中。

二、據屏東縣政府 100 年 11 月 1 日府人考字第1000279852 號移送書所載:被付懲戒人於 98 年屏東縣第

16 屆鄉(鎮、市)長選舉時擔任萬巒鄉公所秘書,為求該次鄉長選舉後,仍可擔任該所秘書,遂向該所臨時人員曾素惠表示:若鄉長候選人林子欽當選鄉長,將擢升其為正式工友等語,藉此行求不正利益方式,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企圖影響選舉之公平,侵蝕民主政治之機能、危害選舉制度之公正,損害政府及公務人員聲譽至鉅。其不僅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高雄高分院 100 年 4 月 7 日 99 年度選上訴字第

29 號刑事判決。

(二)最高法院 100 年 9 月 28 日 100 年度台上字第5298 號刑事判決。

(三)萬巒鄉公所政風室 100 年 5 月 3 日簽、8 月 9 日書面報告。

(四)萬巒鄉公所 100 年度第 3 次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暨簽到簿。

被付懲戒人王榮鐘申辯意旨:

申辯人一時糊塗,思慮不周,致觸法網,實屬不該,當虛心檢討,請從輕處分,以啟自新。

理 由被付懲戒人王榮鐘係屏東縣萬巒鄉公所(下稱萬巒鄉公所)前秘書。緣林子欽為屏東縣第 16 屆鄉(鎮、市)長選舉之萬巒鄉長候選人,被付懲戒人於該次選舉前擔任萬巒鄉公所秘書,為求該次鄉長選舉後,仍可繼續擔任該鄉公所秘書,遂於該次選舉支持林子欽。因被付懲戒人前與曾玉成同任職於萬巒鄉農會而熟識,林子欽為尋求曾玉成支持,乃於 98 年 8 月底某日,與被付懲戒人前往曾玉成位於屏東縣○○鄉○○路 ○○ 號住處拜訪,適在萬巒鄉公所任臨時人員之曾玉成女兒曾素惠亦同在住處。被付懲戒人為使林子欽能順利當選,竟向曾玉成及曾素惠表示:若林子欽當選鄉長,將擢升曾素惠為正式工友等語。藉此行求不正利益之方式,約使曾素惠於投票日,在屏東縣第 16 屆萬巒鄉長選舉票圈選林子欽,而就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承認無訛,核與被付懲戒人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9 年度選訴字第 22 號被付懲戒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審理時之自白一致,且與證人曾玉成及曾素惠於同院審理時所為證言相符,此有該案卷宗之筆錄可稽。此外並有萬巒鄉公所政風室 100年 5 月 3 日簽、8 月 9 日書面報告及萬巒鄉公所 100 年度第 3 次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暨簽到簿等影本可資參酌。被付懲戒人之上揭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王榮鐘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12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