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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0 年鑑字第 12145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0 年度鑑字第 12145 號被付懲戒人 張田文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張田文記過壹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張田文於 100 年 10 月 30 日 7 時 15 分輪休期間,酒後騎乘 JUB-537 號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區○○路往仁武區方向行駛。於○○區○○路與文山路口,與民眾邱相岩所駕駛 8708-D6 號自用小客貨車發生交通事故。經檢測吐氣酒精濃度達 0.64MG/L ,涉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公共危險罪,業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定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付懲戒。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調查筆錄、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等相關資料。

(二)被付懲戒人酒精濃度測定值。

(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案件調查報告表、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勤務分配表及訪談紀錄。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張田文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0 年 12 月 1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張田文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隊員。於 100 年 10 月 30 日 7 時 15 分輪休期間,酒後騎乘JUB-537 號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區○○路往仁武區方向行駛。於○○區○○路與文山路口,自後撞及等候綠燈之邱相岩所駕駛 8708-D6 號自用小客貨車,致該車左後方向燈及後保險桿等受損。嗣經警檢測被付懲戒人吐氣酒精濃度達

0.64MG/L。

三、上開事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調查筆錄、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被付懲戒人酒精濃度測定值、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案件調查報告表、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勤務分配表及訪談紀錄等影本在卷可按。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張田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