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1 年清字第 11115 號公懲裁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1年度清字第11115號移 送機 關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設臺北市○○區○○路3段296代 表 人 李仲威被付懲戒人 洪一中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

許文錝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 由

一、按公務員懲戒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該法施行後,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該法第77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洪一中、許文錝是否違法失職應受懲戒及處分之輕重,以其2人被訴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1年6月22日議決停止審議程序在案。茲刑事部分業經判決確定,自應依職權撤銷原議決,繼續審理程序。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廖宏明委 員 吳景源委 員 吳水木委 員 張清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嚴君珮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18-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