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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1 年鑑字第 12165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1 年度鑑字第 12165 號被付懲戒人 陳世忠

林穎墩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案件經臺中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陳世忠降貳級改敘。

林穎墩記過壹次。

事 實

一、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陳世忠、林穎墩等 2 員現係本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警員,因涉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 100 年

10 月 17 日 100 年度中簡字第 2255 號刑事簡易判決:陳、林員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陳員又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得易科罰金。

100 年 11 月 7 日確定,於同年 11 月 18 日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陳、林等 2 員並已繳納罰金完竣。查陳、林等 2 員係向另一被告林○雄於 98 年 3、

4 月起經營之美國職棒簽賭網站簽賭,陳員更進而自 98年 6 月起與林○雄共同經營美國職棒簽賭網站,敗壞警界風紀。

(二)經核陳、林等 2 員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中簡字第 2255 號刑事簡易判決。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 12 月 13 日中院彥刑泰

100 中簡 2255 字第 127057 號函及陳、林等 2 員罰金繳款收據。

二、被付懲戒人陳世忠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從警十餘載,於 95 年調至霧峰分局服務,期間對長官所交付之任務皆能盡全力使之完成,服勤時亦兢兢業業,未曾懈怠。惟申辯人於 98 年 3、4 月間一時迷惘經朋友林正雄介紹簽賭職棒及六合彩,98 年 6 月間有一名男子林文昌亦欲簽賭,申辯人未作他想即轉介予林正雄,於雙方交涉後林正雄來電告知林文昌所簽賭之金額每萬元(新臺幣,下同)有 60 元之佣金可退,本案於 99 年

8 月 27 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電話監聽內容及申辯人之自白以賭博罪提起公訴,嗣於 100 年 8月 25 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5 個月易科罰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現已繳納完畢,該案件已全部結案。申辯人對當時之行為感到深切的歉意和悔意,因申辯人係家中唯一經濟支柱,一家六口全靠申辯人每月之薪水支應開銷負擔實為不輕且家中之小孩均為年幼,申辯人願接受處分絕無異議,因為申辯人之偏差行為確為公務人員不良之示範。申辯人已因該賭博案於 99 年經前臺中縣警察局處以調職及考績乙等之處分,100 年度考績亦經考績委員會提列丙等處分,今又即將面臨懲戒之處分,雖自身行為確屬不當,惟上述處分已令申辯人手足無措,雖然如此申辯人於犯後深具悔意,決心改過向善,於 100 年間負責盡責工作認真,未曾受任何處分且總共獲嘉獎 30 次,承蒙鍾所長文獻考核並背書,懇祈鈞長給予申辯人一次自新的機會,從輕量處。

(二)證據(均影本):

1.報告 1 件。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令 1 件。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令 16 件。

三、被付懲戒人林穎墩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於 97 年 6 月間調至霧峰分局服務,因服務期間在 98 年 2 月份至 99 年 2 月份遭監聽手機電話內容,通訊監察期間申辯人並未有其他不法之行為,但通訊監察譯文中發現申辯人於 98 年 3 月份有涉及簽賭,至

99 年 8 月 27 日遭檢察官傳喚說明,檢察官依監聽內容及申辯人的口頭上的自白,遭檢察官依刑法上賭博罪,處以簡易判決處罰,罰金新臺幣壹萬元。該案件已全部結案,申辯人該賭博案並非出入職業賭場亦非經營賭博圖利,申辯人從警至今始終潔身自愛,於公事上是勞心勞力替單位爭取榮譽,在外一切行為絕無違背公務人員職務。98年間之簽賭案件純屬申辯人個人一時迷失,自身亦深感懊悔,除該賭博案外申辯人奉公守法,絕無其他影響警譽之情事。申辯人因該賭博案於 99 年度已遭臺中縣警察局處以調職及考績乙等之處分,100 年度考績亦遭考績委員會提列丙等處分,如今又即將面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處分,自身行為確屬不當,惟上述種種處分實令申辯人手足無措。

(二)證據:報告影本 1 件。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陳世忠、林穎墩等 2 人均係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警員。緣林正雄基於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與他人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單一集合犯意,自 98 年 3、4 月間某日起,在其位於臺中市○○區○○里○○路 ○○○ 號住處設置電腦設備,經營而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榮華會網站」;其簽賭方式,係以美國職棒大聯盟棒球賽為簽賭,並由賭客依林正雄提供之帳號、密碼,進入上開賭博網站,由賭客就特定比賽之隊伍輸贏及讓分,來決定下注之隊伍(網路上均已設定好賠率),如賭客簽中,依下注金額乘以賠率獲利【例如:如果賭客下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而賠率開 1 賠 1.5,賭客賭贏之後,要付 1,500 元】;賭客如未簽中,則賭金歸林正雄所有,林正雄並以親自收取賭資或提供其所有之金融帳戶,作為與賭客交付或匯款賭資之方式。被付懲戒人陳世忠、林穎墩等 2 人基於賭博之犯意,以上開簽賭方式,向林正雄簽賭。總計林正雄提供不特定賭客簽賭之金額累計達 100萬元左右(每個月簽賭金額達 15 萬元)。另被付懲戒人陳世忠為獲取不法利益,自 98 年 6 月間某日起,與林正雄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經營美國職棒簽賭網站,由被付懲戒人陳世忠對外招攬賭客,即若賭客向林正雄每簽賭 1 萬元,被付懲戒人陳世忠可從中獲取 60 元之佣金、介紹費;適有賭客林文昌於 99 年 7 月 28 日,透過被付懲戒人陳世忠之介紹,以所持用之門號 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林正雄所使用之門號 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聯絡,每次簽賭之金額約 1 萬元,由林正雄提供運動賭盤之網路帳號、密碼,供林文昌進入該板下注,而被付懲戒人陳世忠則依與林正雄約定佣金之方式,從中朋分賭資。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動偵查結果,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 年度偵字第 21293 號、

100 年度偵字第 5720 號),嗣經該法院 100 年度中簡字第 2255 號刑事簡易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陳世忠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被付懲戒人林穎墩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於 100 年 11 月 7 日確定在案,被付懲戒人等

2 人並均已接受執行,繳納罰金及易科之罰金完畢。

二、以上事實,有上揭刑事簡易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年 12 月 13 日中院彥刑泰 100 中簡 2255 字第 127057號敘明判決確定日期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收納款統一收據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等 2 人之申辯意旨又均不否認上情,僅請求從輕議處,至被付懲戒人等 2人雖均稱任職期間未有其他不法行為,且考績 99 年列乙等,100 年列丙等,以及被付懲戒人陳世忠另稱任職期間共獲嘉獎 30 次,並據提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霧峰分局等令之影本為證,惟凡此均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酌,難執為免責之論據,渠等 2 人違法事證,均已臻明確。核渠等

2 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賭博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均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世忠、林穎墩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5 款、第 13 條、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2-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