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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1 年鑑字第 12163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1 年度鑑字第 12163 號被付懲戒人 楊建中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楊建中記過貳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楊建中係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警員,具有壽險公會執照,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業務代表承攬合約,兼職保險業務,自 94 年 3 月 1 日起至 100 年 5月 4 日止,由其配偶吳盈儒以楊員名義所招攬之保險保單共計 115 件,支領所得薪資總計新臺幣 98 萬 4,538 元。

二、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之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付懲戒。

三、檢附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0 年 3 月 30 日(100)南壽保單字第 C0380 號函 1 份。

(二)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0 年 5 月 27 日(100)南壽保單字第 C0722 號函 1 份。

(三)楊員報告 1 份。

(四)楊員訪談紀錄 1 份。

(五)楊員妻吳盈儒訪談紀錄 1 份。

(六)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100 年度第 4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資料 1 份。

(七)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6份。

(八)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0 年 1 月至 4 月楊建中所得給付明細表 1 份。

(九)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津貼表 4 份。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0 年 12 月 2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楊建中係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光明派出所警員(自 98 年 10 月 22 日調任迄今)。前於 91 年 1月 31 日起至 94 年 6 月 23 日止,任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崁峰派出所警員。94 年 6 月 23 日起至 96 年

6 月 14 日止,任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中興派出所警員。96 年 6 月 14 日起至 98 年 10 月 22 日止,任同分局府西派出所警員。此職務調動情形,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 100 年 12 月 19 日投興警人字第1000010073 號函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警員楊建中遷調名冊、被付懲戒人楊建中之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在卷可查。

三、被付懲戒人楊建中係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警員,具有壽險公會保險業務員執照。前於 94 年間,任職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崁峰派出所警員期間,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南山人壽保險公司)簽訂業務代表合約書,同意承攬南山人壽保險公司之保險業務工作,自 94 年 3 月 1日起生效;約定業務代表完成承攬之工作時,南山人壽保險公司即依約定給付報酬。被付懲戒人自 94 年 3 月 1 日該合約生效之日起,至 100 年 5 月 4 日終止該合約之日止,歷任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崁峰派出所、同警察局中興分局中興派出所,同分局府西派出所、光明派出所警員期間,兼職擔任南山人壽保險公司保險業務工作。由其配偶即任職南山人壽保險公司襄理之吳盈儒,以被付懲戒人名義所招攬之保險保單共計 115 件,領取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所支付之承攬報酬總計新臺幣 98 萬 4,538 元。

四、上開事實,有移送機關檢附之南山人壽保險公司 100 年 3月 30 日(100) 南壽保單字第 C0380 號函、同公司 100年 5 月 27 日(100) 南壽保單字第 C0722 號函各 1份、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業務代表合約書 1 份、南山人壽保險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6 份、南山人壽保險公司 100 年 1 月至 4 月楊建中所得給付明細表 1 份、該公司業務津貼表 4 份、吳盈儒 99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 1 份、被付懲戒人 100 年 9 月

30 日之報告 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訪談被付懲戒人及其配偶吳盈儒之訪談紀錄各 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100 年度第 4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資料 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案件調查報告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簽稿會核單各 1 份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業務」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楊建中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2-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