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1 年鑑字第 12175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1 年度鑑字第 12175 號被付懲戒人 陸重雄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議。

理 由

一、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本會認為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陸重雄係高雄縣仁武鄉(已改制為高雄市仁武區)八卦國民小學(下稱八卦國小)教師兼總務主任,負責該校新建工程發包、驗收等業務,緣於該校辦理遷校工程發包作業時,基於牟取不法利益之意圖,事先明知李國川係借用廠商牌照進行投標作業,竟違背職務未依規定宣布廢標,仍由李國川得標八卦國小各項工程,事後收受李國川交付之工程賄款,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拾年,尚未確定。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同法第 6 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利本身或他人之利益…。」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經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之違法失職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經查被付懲戒人原係八卦國小總務主任,負責該校遷校工程發包、驗收等業務,為依當時「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及「高雄縣政府營繕工程投標須知」之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其自 81 年起明知李國川借牌圍標參與投標,竟違背職務,未予舉發或促請校長即會議主席宣布廢標,致李國川得以借牌圍標方式得標,並自 81 年 3 月起至同年 11 月止連續收受李國川所交付具有對價關係之賄款前後 5 次共新臺幣 112 萬元。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0 年 9 月 5 日以 99年度重上更(六)字第 125 號刑事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3 年 2 月,褫奪公權 2 年。被付懲戒人不服,於 100 年 9 月 19 日提起第三審上訴,復於

100 年 10 月 13 日撤回上訴確定。以上事實,有上開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1 年 2 月 20 日雄分院金刑信 99 重上更(六)125 字第 02798 號函在卷可稽。

四、被付懲戒人既因服公務有貪污行為,受法院判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2 項規定,已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任用後則應予免職,應認已無再為本案處分之必要。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免議。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陸重雄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情事,應予免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朱 家 惠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12-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