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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1 年鑑字第 12244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1 年度鑑字第 12244 號被付懲戒人 林岳宏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6 條第 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林岳宏原係南投縣鹿谷鄉公所技士,負責辦理一般工程招標等業務。於 95年 12 月 4 日、96 年 1 月 22 日將得標廠商委其代向公庫繳付之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21 萬 4 千元、25 萬元侵占入己,並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工程合約書上為上開履約保證金由其完成對保事宜,已存入鄉公所帳戶之不實登載,涉有違失情事而移送本會審議。經查被付懲戒人於所犯侵占非公用財物罪及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在最高法院審理時之 101年 3 月 8 日死亡,經南投縣鹿谷鄉戶政事務所於 101年 4 月 16 日以鹿戶字第 1010000853 號函檢送之戶籍資料附於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935 號刑事案卷,有卷附該院就上開案件為不受理判決之刑事判決正本記載可憑。被付懲戒人既已死亡,揆諸首揭規定,本案自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據上結論,本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6 條第 2 款情形,應予不受理,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1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