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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1 年鑑字第 12285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1 年度鑑字第 12285 號被付懲戒人 賴華偉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賴華偉記過壹次。

事 實臺南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賴華偉係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前警員(已於

100 年 10 月 19 日辭職),於支援該局麻豆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期間,得知前妻蕭○嫣於 99 年 9 月間,遭姓名年籍不詳男子黃○男恐嚇,遂於 99 年 10 月 2 日在該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利用該處電腦主機暨網際網路相關設備,以其專用帳號、密碼登入內政部警政署知識管理系統內「國民身分證相片系統」,查詢姓名「黃○男」之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含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共 8筆,並以電子信箱將資料傳送至前妻蕭○嫣之電子信箱內,涉嫌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罪。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100 年 11 月 30日 100 年度偵字第 2704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 1 月 12 日 100 年度簡字第 2907號刑事簡易判決:「賴華偉犯公務員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 101 年 3 月 19 日確定在案。

三、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明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附件證據(均影本):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0 年 11 月 30 日

100 年度偵字第 2704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 1 月 12 日 100 年度簡字第 2907 號刑事簡易判決。

(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 年 4 月 3 日南檢欽重

100 偵 2704 字第 19204 號確定函。

(四)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100 年 10 月 19 日南市警人字第10012043050 號令。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賴華偉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1 年 6 月 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賴華偉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配賦麻豆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警員(已於 100 年 10 月 19 日辭職),專責交通事故處理勤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因被付懲戒人前妻蕭寶嫣曾於 99 年 9 月間,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黃文男」恐嚇,被付懲戒人得知後,明知個人身分影像資料之查詢依規定乃屬應秘密之管制作業,警察人員非因勤務或偵查案件之需要,不得查詢,且查詢結果列為機密等級,不得任意洩漏或交付予他人,竟基於交付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之犯意,於 99 年 10 月 2 日下午 2 時 46 分起至同日下午 2 時 56 分止,在臺南市○○區○○路 ○ 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利用該處電腦主機暨網際網路相關設備,以其警員專用帳號、密碼進入內政部警政署知識管理系統-國民身分證相片系統內,查詢姓名「黃文男」之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含出身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共 8 筆,隨即將查得之該 8 筆資料,以其電子郵件信箱傳送至蕭寶嫣之電子郵件信箱,而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資料。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由該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 2704 號),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簡字第 2907 號刑事簡易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犯公務員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 101 年 3 月 19 日確定在案。

三、以上事實,有上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 年 4 月 3 日南檢欽重 100 偵 2704 字第 19204 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尚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第 1 項所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賴華偉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