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1 年度鑑字第 12319 號被付懲戒人 林文禧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林文禧休職,期間陸月。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林文禧前於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偵查佐任內(
99 年 5 月 1 日至 100 年 9 月 8 日),受理倪登為等涉嫌公共危險等 15 件刑事案件,未予移送,甚有延誤天數達 472 天,詳如附表所載,其積壓公文,延誤公務,事證明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及第 7 條之規定,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之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二、證據(均影本):
(一)警員林文禧第 1、2 次訪談筆錄各 1 份。
(二)偵查佐吳曉龍訪談筆錄 1 份。
(三)警員林文禧積壓刑案一覽表。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林文禧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1 年 7 月 1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林文禧係花蓮縣警察局警員,前於該警局吉安分局偵查佐任內(99 年 5 月 1 日至 100 年 9 月 8日),於附表所載時間受理附表所載嫌疑人倪登為等 15 人涉公共危險等罪嫌之刑事案件,竟無故稽延辦理案件之移送,甚有延誤天數達 472 天者,均詳如附表所載。凡此事實,已據被付懲戒人於 101 年 4 月 13 日及同年 5 月
17 日接受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訪談時承認屬實,並經同分局警員吳曉龍接受該分局訪談時供述無訛,有各該訪談筆錄影本及偵查佐林文禧積壓刑案一覽表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又未為任何之申辯,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及第 7 條所定,公務員應勤勉及執行職務不得無故稽延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林文禧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2款及第 12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 豪 達附表┌─┬───────┬────┬──┬────┬───┐│編│案情摘要 │收案時間│延宕│後續處理│備考 ││號│ │ │時間│情形 │ │├─┼───────┼────┼──┼────┼───┤│1 │嫌疑人倪登為 9│99/5/23 │472 │偵查佐王│不予解││ │9 年 5 月 22 │調離時間│天 │宥騫 101│送報告││ │日 22 時 45 分│100/9/6 │ │/4/16 承│書已判││ │在吉安鄉○里○│ │ │接,於 1│發未辦││ │街○○街 117 │ │ │01/4/23 │理移送││ │巷路口,因酒後│ │ │完成函送│ ││ │駕車肇事為仁里│ │ │。 │ ││ │所以公共危險罪│ │ │ │ ││ │偵辦,林員值日│ │ │ │ ││ │接辦報檢察官核│ │ │ │ ││ │准不予解送。 │ │ │ │ │├─┼───────┼────┼──┼────┼───┤│2 │嫌疑人陳麒仁 9│99/8/4 │375 │偵查佐呂│刑事案││ │9 年 8 月 3 │調離時間│天 │光強 101│件報告││ │日 21 時 45 分│100/9/6 │ │/4/2 承│書已判││ │,在吉安鄉○○│ │ │接於 101│發未辦││ │路○段永吉橋上│ │ │/4/13 完│理移送││ │,因酒後駕車為│ │ │成函送。│ ││ │北昌所以公共危│ │ │ │ ││ │險罪偵辦,林員│ │ │ │ ││ │值日接辦報檢察│ │ │ │ ││ │官核准不予解送│ │ │ │ ││ │。 │ │ │ │ │├─┼───────┼────┼──┼────┼───┤│3 │嫌疑人彭律甄於│99/11/30│281 │偵查佐張│林員僅││ │100 年 8 月 1│調離時間│天 │春源 101│簽擬通││ │日因王宏濬提毀│100/9/6 │ │/4/16 承│知嫌疑││ │損告訴,指控其│ │ │接於 101│人補訊││ │承租吉安鄉○○│ │ │/4/23 完│ ││ │○街 94 巷 2 │ │ │成函送。│ ││ │之 1 號房屋剪│ │ │ │ ││ │斷塑膠水管等物│ │ │ │ ││ │,為林員以故意│ │ │ │ ││ │毀損罪嫌偵辦。│ │ │ │ │├─┼───────┼────┼──┼────┼───┤│4 │嫌疑人謝青治 9│99/12/25│256 │偵查佐林│僅仁里││ │9 年 12 月 24 │調離時間│天 │文淵 101│所刑事││ │日 24 時酒後騎│100/9/6 │ │/4/16 承│陳報單││ │贓車至吉安鄉○│ │ │接於 101│未辦理││ │○○街 151 號│ │ │/4/24 完│移送 ││ │「全家超商」行│ │ │成函送。│ ││ │搶,為局仁里所│ │ │ │ ││ │以強盜、竊盜及│ │ │ │ ││ │公共危險罪嫌偵│ │ │ │ ││ │辦,林員值日接│ │ │ │ ││ │辦另為函送。 │ │ │ │ │├─┼───────┼────┼──┼────┼───┤│5 │嫌疑人廖德全 1│100/1/9 │242 │偵查佐鄢│不予解││ │00 年 1 月 8│調離時間│天 │忠雄 101│送報告││ │日 23 時在吉安│100/9/6 │ │/4/16 承│書已判○○ ○鄉○○路與南海│ │ │接於 101│發未辦││ │八街口因酒後駕│ │ │/4/23 完│理移送││ │車為光華所以公│ │ │成函送。│ ││ │共危險罪嫌偵辦│ │ │ │ ││ │,林員值日接辦│ │ │ │ ││ │報檢察官核准不│ │ │ │ ││ │予解送。 │ │ │ │ │├─┼───────┼────┼──┼────┼───┤│6 │嫌疑人羅滿堂 1│100/1/9 │242 │偵查佐吳│不予解││ │00 年 1 月 8│調離時間│天 │曉龍 101│送報告││ │日 22 時 15 分│100/9/6 │ │/4/16 承│書已判││ │○○○鄉○○路│ │ │接於 101│發未辦││ │○段 40 號前酒│ │ │/4/19 完│理移送││ │後駕車肇事為交│ │ │成函送。│ ││ │通事故小組以公│ │ │ │ ││ │共危險罪偵辦,│ │ │ │ ││ │林員值日接辦報│ │ │ │ ││ │檢察官核准不予│ │ │ │ ││ │解送。 │ │ │ │ │├─┼───────┼────┼──┼────┼───┤│7 │嫌疑人劉盛基 1│100/1/24│227 │偵查佐詹│刑事案││ │00 年 1 月 2│調離時間│天 │信一 101│件報告││ │4 日 19 時 28 │100/9/6 │ │/4/16 承│書已判││ │分在吉安鄉○○│ │ │接於 101│發未辦││ │路與南海一街口│ │ │/4/19 完│理移送││ │因酒後駕車肇事│ │ │成函送。│ ││ │為交通事故小組│ │ │ │ ││ │以公共危險罪偵│ │ │ │ ││ │辦,林員值日接│ │ │ │ ││ │辦報檢察官核准│ │ │ │ ││ │不予解送。 │ │ │ │ │├─┼───────┼────┼──┼────┼───┤│8 │嫌疑人廖學良 1│100/2/13│207 │偵查佐呂│不予解││ │00 年 2 月 1│調離時間│天 │光強 101│送報告││ │3 日 3 時 23 │100/9/6 │ │/4/16 承│書已判││ │分在吉安鄉○○│ │ │接於 101│發未辦││ │路○段與南海八│ │ │/4/26 完│理移送││ │街口,因酒後駕│ │ │成函送。│ ││ │車為仁里所以公│ │ │ │ ││ │共危險罪偵辦,│ │ │ │ ││ │林員值日接辦報│ │ │ │ ││ │檢察官核准不予│ │ │ │ ││ │解送。 │ │ │ │ │├─┼───────┼────┼──┼────┼───┤│9 │嫌疑人張天順 1│100/4/8 │152 │偵查佐徐│刑事案││ │00 年 4 月 8│調離時間│天 │毅承 101│件報告││ │日 0 時在吉安│100/9/6 │ │/4/16 承│書已判○○ ○鄉○○路與建國│ │ │接於 101│發未辦││ │路一段路口,因│ │ │/4/24 完│理移送││ │酒後駕車為北昌│ │ │成函送。│ ││ │所以公共危險罪│ │ │ │ ││ │嫌偵辦,林員值│ │ │ │ ││ │日接辦報檢察官│ │ │ │ ││ │核准不予解送。│ │ │ │ │└─┴───────┴────┴──┴────┴───┘┌─┬───────┬────┬──┬────┬───┐│編│案情摘要 │收案時間│延宕│後續處理│備考 ││號│ │ │時間│情形 │ │├─┼───────┼────┼──┼────┼───┤│10│嫌疑人鄒麗秋涉│100/4/16│144 │偵查佐張│為林員││ │嫌詐欺案,100 │調離時間│天 │春源 101│受理承││ │年 4 月 16 日│100/9/6 │ │/4/16 承│辦案件││ │為林員偵辦,卷│ │ │接傳喚偵│無簽辦││ │證未完成移送。│ │ │辦,於 1│情形 ││ │ │ │ │01/5/16 │ ││ │ │ │ │完成函送│ ││ │ │ │ │。 │ │├─┼───────┼────┼──┼────┼───┤│11│嫌疑人鄭勝俊 1│100/5/1 │129 │偵查佐林│不予解││ │00 年 4 月 3│調離時間│天 │文淵 101│送報告││ │0 日 23 時 10 │100/9/6 │ │/4/16 承│書已判││ │分在吉安鄉○○│ │ │接於 101│發未辦││ │○街 84 號前,│ │ │/4/24 完│理移送││ │因酒後駕車為仁│ │ │成函送。│ ││ │里所以公共危險│ │ │ │ ││ │罪偵辦,林員值│ │ │ │ ││ │日接辦報檢察官│ │ │ │ ││ │核准不予解送。│ │ │ │ │├─┼───────┼────┼──┼────┼───┤│12│非行少年李○○│100/5/2 │128 │偵查佐吳│為林員││ │涉嫌強制性交案│調離時間│天 │曉龍接獲│受理承││ │,100 年 5 月│100/9/6 │ │法院交查│辦案件││ │2 日為林員偵辦│ │ │主動要求│無簽辦││ │,卷證未完成移│ │ │林員交付│情形 ││ │送。 │ │ │卷證,承│ ││ │ │ │ │接後於 1│ ││ │ │ │ │00/12/30│ ││ │ │ │ │完成函送│ ││ │ │ │ │。 │ │├─┼───────┼────┼──┼────┼───┤│13│嫌疑人郭宏儀 1│100/5/1 │129 │偵查佐詹│刑事案││ │00 年 5 月 1│調離時間│天 │信一 101│件報告││ │日 15 時 40 分│100/9/6 │ │/5/11 承│書已判││ │○○○鄉○○路│ │ │接於 101│發未辦││ │與民治路口,因│ │ │/5/15 完│理移送││ │酒後駕車為北昌│ │ │成函送。│ ││ │所以公共危險罪│ │ │ │ ││ │偵辦,林員值日│ │ │ │ ││ │接辦報檢察官核│ │ │ │ ││ │准不予解送。 │ │ │ │ │├─┼───────┼────┼──┼────┼───┤│14│嫌疑人蔣時雨 1│100/5/25│105 │偵查佐王│不予解││ │00 年 5 月 2│調離時間│天 │宥騫 101│送報告││ │4 日 17 時 20 │100/9/6 │ │/4/16 承│書已判││ │分在吉安鄉○○│ │ │接於 101│發未辦││ │街 62 號前,因│ │ │/4/23 完│理移送││ │酒後駕車肇事為│ │ │成函送。│ ││ │太昌所以公共危│ │ │ │ ││ │險罪偵辦,林員│ │ │ │ ││ │值日接辦報檢察│ │ │ │ ││ │官核准不予解送│ │ │ │ ││ │。 │ │ │ │ │├─┼───────┼────┼──┼────┼───┤│15│嫌疑人吳泰標 1│100/7/8 │61 │偵查佐鄢│不予解││ │00 年 7 月 7│調離時間│天 │忠雄 101│送報告││ │日 23 時 20 分│100/9/6 │ │/4/16 承│書已判││ │○○○鄉○○路│ │ │接於 101│發未辦││ │11 號前,因酒│ │ │/4/30 完│理移送││ │後駕車肇事為太│ │ │成函送。│ ││ │昌所以公共危險│ │ │ │ ││ │罪偵辦,林員值│ │ │ │ ││ │日接辦報檢察官│ │ │ │ ││ │核准不予解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