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1 年度鑑字第 12310 號被付懲戒人 陳茂崧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陳茂崧休職,期間壹年。
事 實監察院彈劾意旨:
壹、案 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前簡任稽核
陳茂崧,違反該局之自律規範而持有公開發行股票,並於上班時間未經核准請假之情況下,違反上開規範共 17 次委託股票買賣、4 次匯款辦理股票交割,且於該局政風室訪談及人事室調查時多次為虛偽陳述,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一、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證期局)之前身財政部證券及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證期會,於 93 年
7 月 1 日改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改稱證期局)基於係職掌資本市場之監督機關,為避免所屬職員於平日執行監理業務時,有涉及內線交易或利益迴避問題,自 73年起,陸續訂定所屬員工及眷屬不得購買上市公司股票或受益憑證之相關自律規範如下:73 年 10 月 8 日函(附件
1 )及 77 年 5 月 19 日函(附件 2)均規定,其所屬職員、職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得買賣、持有公開發行或上市公司之股票,違反規定者,嚴予議處。77 年 8 月
13 日函補充前開規定,明定所屬員工(含聘用人員、技工、工友)於任職期間,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得購買股票暨受益憑證;如有違反,即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4 項及有關規定,予以撤職或解聘僱(附件 3)。
二、被彈劾人陳茂崧於 87 年 1 月 26 日由財政部國庫署調升證期會簡任稽核(附件 4),於 92 年 4 月 2 日調任秘書室服務(附件 5),兼掌該室主管職務,嗣於 99 年 10月 5 日核定退休。其任職證期局期間之違失情形如下:
1、違反自律規範持有股票:被彈劾人係 94 年 9 月原始認購當時未上市之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日光公司)股票,嗣後歷次增資取得認股之股票與獲配之股票股利(附件 6)。據證期局函報被彈劾人於 87 年 1 月 26 日任職該局時,切結未持有股票(附件 7),其於 98 年 12 月 18 日為公職人員財產定期申報時,曾向該局政風室申報持有新日光公司股票 75,043 股,股票面額新臺幣 750,430 元等語(附件 8)。經查依公開資訊觀測站所載新日光公司公開發行日期為 96 年 9 月 4 日(附件 9),因此,依上開自律規範,被彈劾人自 96 年 9 月 4 日起,即不得持有該公司股票,其未在公開發行前處分該股票,即有違失。
2、於上班時間,違法進行多次委託股票買賣或匯款辦理股票交割,並於政風室訪談時多次為虛偽陳述:
(1)證期局局長室於 99 年 11 月 30 日接獲匿名檢舉電話稱被彈劾人於任職該局秘書室期間,利用職務關係,低價購買新日光公司股票,涉嫌違反利益迴避禁止規定。
(2)被彈劾人於證期局政風室 99 年 12 月 3 日訪談時辯稱:其名下確實擁有新日光公司股票,惟係 94 年 9月原始認購當時未上市之股票及歷次之現金增資認股之股票與獲配之股票股利,至於任職期間則並無從事交易等語(同附件 6)。惟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出具其自任職期間之保管劃撥戶異動分類帳(附件 10 ),及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證券)提出其委託買賣明細表顯示:被彈劾人自 96 年 10 月 18 日起至 99 年 9 月 15 日止,曾
17 次嘗試股票委託買賣行為(9 次買進、8 次賣出)(附件 11 ),其中成功 9 次(5 次買進、4 次賣出),詳如附表一所示。因此,所稱其任職期間並無從事交易云云,係屬謊言。
(3)依證期局人事室調查結果認為,被彈劾人從事之股票交易時間均為上班時間,於各該交易日並無請假紀錄。被彈劾人雖辯稱:上述股票交易係其於交易日前 1 天下班後,將其擬交易之意願委託營業員辦理等語(附件12)。惟證期局稱:委託下單雖可能發生前日下班後以電話或網路方式委託,但若於下班後以電話方式委託,則營業員將於次營業日開盤前(上午 9 時前)登錄下單,依兆豐證券出具的委託買賣紀錄表(附件 13 ),被彈劾人所為 17 次股票委託買賣之時間均為上班時間,詳如附表一所示。因此,雖辯稱其在下班時間委託買賣股票云云,即屬謊言。
(4)被彈劾人於證期局 99 年 12 月 24 日第 6 次考績委員會審議會議中說明稱:新日光公司於 98 年 1 月
12 日上市後,渠共賣出 4 次、買入 2 次,進出非頻繁等語(附件 14 )。惟被彈劾人自新日光公司上市後,共有 17 次委託股票買賣行為(9 次買進、8 次賣出),故被彈劾人上開辯詞亦為謊言。
(5)本院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調閱被彈劾人之買賣股款交割紀錄(附件 15 ),該行提供自 96 年 10 月 1 日迄
99 年 12 月 27 日止之存款往來明細紀錄顯示,被彈劾人買賣股票後有關股款之交割,共有 4 次利用上班時間(上午 9 時許或 11 時左右)赴金融機構辦理款項之匯入、匯出,詳如附表二所示。其於本院約詢時亦坦承曾於上班匯款以辦理股票交割之事實。
綜上所述,被彈劾人任職證期局期間,在 94 年間原始認購當時未上市之新日光公司股票及歷次增資認股與獲配之股票股利,新日光公司於 96 年 9 月 4 日公開發行後,其於本院約詢時坦承其在未公開發行前即已知悉將於 96 年 9月 4 日公開發行之事實,卻未依上開自律規範處分股票(附件 16 )。再者,其自 97 年 10 月 7 日起,多次於上班時間進行股票交易行為,及至金融機構匯款,以辦理股票交割手續,惟其並未依法請假,且違反自律規範規定。此外,其於證期局政風室訪談時先謊稱:其於任職期間並無從事交易等語,嗣經查獲買賣紀錄後,又謊稱:其在下班時間委託買賣股票云云,再於考績委員會審議會議中謊稱:於新日光公司 98 年 1 月 12 日上市後共賣出 4 次、買入 2次,進出非頻繁云云,至少 3 次為虛偽陳述,事證明確。
參、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證期局基於係職掌資本市場之監督機關,為避免所屬職員於平日執行監理業務時,有涉及內線交易或利益迴避問題,爰早在證管會時期,即於 73 年間訂定所屬員工及眷屬,不得買賣、持有公開發行或上市公司股票之相關自律規範,違反者,嚴予議處。嗣於 77 年間兩度重申前開規定,並增列新到職員工應於報到通知單上切結如係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持有者,應於 1 年內出售轉讓,及違反者予以撤職或解聘僱等補充規定。
二、被彈劾人於 87 年調升證期局服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據證期局說明,一直以來該局均要求新進同仁應就不得買賣股票事項予以切結;另於辦理新進同仁講習時,亦一再重申不得買賣股票之規定;同時對於欲參加該局面試之人員,均主動告知不得買賣股票之規定,故證期局員工均應知悉自律規範之要求,且得考量自身之理財規劃,是否違反該局之自律規範,並據以作成是否宜於該單位任職之決定(附件 17 )。被彈劾人於調升證期局時,即已切結不得買賣股票,於證期局考績委員會審議其行政處分案時,也自承知悉證期局之自律規範,對於任職證期局之員工不得買賣並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之規定知之甚詳,然卻明知故犯,不僅未於新日光公司 96 年 9 月 4日公開發行日前處分所投資股票,仍繼續持有,違反自律規範;復於上班時間違規進行多次委託股票買賣及 4 次匯款辦理股票交割,並於證期局政風室訪談及人事室調查時,多次為虛偽不實之陳述,一再試圖隱藏真相,恣意妄為,漠視法制。核被彈劾人所為,違失情節重大,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 5 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及第 10 條:「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等規定,洵堪認定。
據上論結,被彈劾人違法失職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之事由,爰依法提案彈劾,移請審議,依法懲戒。
肆、證據(均影本在卷):附件 1、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下稱證管會)73 年 10月 8 日(73)台財證人第 2849 號函。
附件 2、財政部證管會 77 年 5 月 19 日(77)台財證(人)第 08344 號函。
附件 3、財政部證管會 77 年 8 月 13 日(77)台財證(人)第 08872 號函。
附件 4、財政部證期會 87 年 2 月 3 日(87)台財證(人)第 15065 號令。
附件 5、財政部證期會 92 年 4 月 3 日台財證人字第0920001395 號函。
附件 6、被彈劾人 99 年 12 月 3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政風室訪談紀錄。
附件 7、財政部證期會到職人員報告表(陳茂崧)。附件 8、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 100 年 10 月
24 日證期(人)字第 1000047075 號函。附件 9、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查詢資料-新日光公司。附件 10 、集保公司之保管劃撥戶異動分類帳(戶名:陳茂崧)。
附件 11 、兆豐證券委託明細表(戶名:陳茂崧)。
附件 12 、99 年 12 月 20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人事室通報。
附件 13 、兆豐證券委託紀錄表。
附件 14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 年第 6 次考績委員會議紀錄。
附件 15 、兆豐銀行存款往來明細查詢,戶名:陳茂崧。
附件 16 、被彈劾人 101 年 4 月 16 日本院詢問筆錄。
附件 17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 100 年 12月 14 日證期(人)字第 1000059859 號函。
附件 18 、新日光公司 99 年年報摘要。
附件 19 、公務員服務法相關條文。
被付懲戒人陳茂崧申辯意旨:
有關申辯人違法失職,經監察院提彈劾案,謹申辯如下:
一、有關彈劾案列事項,事實之認定申辯人承認,惟申辯人認為用詞嚴厲了一些。
二、證期局 100 年 10 月 24 日證期(人)字第 1000047075號函,查復書所列事項,申辯人亦承認事實;惟下列事項謹予重申,請大會審議時,酌予參處。
(一)申辯人所為係屬違規事件,並於證期局人評會上坦承錯誤,並接受申誡 2 次之懲處,是申辯人從事公職 30 年雖記功、嘉獎多次,卻無法弭平之污點。
(二)申辯人所持有新日光公司股票,係該公司未上市前即原始認股,原意乃基於投資之心態,作為申辯人退休後養老儲蓄之用。申辯人所為最大的錯誤,係該股票上市後有 5次買進、4 次賣出之交易調整,其餘則無其他另股之持有與買賣。
(三)申辯人持有該股票並未刻意隱瞞,95 年起至退休(99年)前,歷次之財產申報,皆有申報該筆財產,有案可稽。
(四)利用上班時間電話委託交易及匯款乙節,申辯人承認;惟匯款銀行(合庫新生分行)亦在本局之隔棟大樓,雖屬違規,對公務作業影響不大,而可於午休時辦理。
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就被付懲戒人申辯書之核閱意見:
一、本院彈劾案文中所述被付懲戒人違失之事實,事證明確,被付懲戒人亦予坦承在案。
二、關於被付懲戒人重申之事實,顯然避重就輕,尚難為卸責之正當理由。
三、綜上,被付懲戒人業已坦承本院彈劾案中所指之違失情事,本次被付懲戒人重申之事實,顯然避重就輕,難為卸責之正當理由,應請貴會依法懲戒,以正官箴。
理 由
一、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證期局)之前,原為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其後更名為財政部證券及期貨管理委員會,於 93 年 7 月 1 日改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基於其係職掌資本市場之監督機關,為避免所屬職員於平日執行監理業務時,有涉及內線交易或利益迴避問題,自 73 年起,陸續訂定所屬員工及眷屬不得購買上市公司股票或受益憑證之相關自律規範如下: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73 年 10 月 8 日(73)台財證(人)字第2849 號函,及 77 年 5 月 19 日(77)台財證(人)字第 8344 號函均規定,其所屬職員、職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得買賣、持有公開發行或上市公司之股票,違反規定者,嚴予議處。該會 77 年 8 月 13 日(77)台財證(人)字第 8872 號函補充前開規定,明定所屬員工(含聘用人員、技工、工友)於任職期間,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得購買股票暨受益憑證;如有違反,即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4 項及有關規定,予以撤職或解聘僱。其後,證期局於新進人員到職時,並令切結重申員工及眷屬不得從事、持有有價證券之買賣,合先敘明。
二、被付懲戒人陳茂崧於 87 年 1 月 26 日由財政部國庫署調升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簡任稽核,於 92 年 4 月
2 日調任秘書室服務,兼掌該室主管職務,嗣 93 年 7 月
1 日起,任職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99 年
10 月 5 日核定退休)。其任職證期局期間之違失情形如下:
(一)違反自律規範持有股票:被付懲戒人係 94 年 9 月原始認購當時未上市之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日光公司)股票,嗣後歷次增資取得認股之股票與獲配之股票股利,於 98 年 12月 18 日為公職人員財產定期申報時,申報持有新日光公司股票 75,043 股,股票面額新臺幣 750,430 元。惟新日光公司前於 96 年 9 月 4 日即公開發行,依上開自律規範,被付懲戒人自 96 年 9 月 4 日起,即不得持有該公司股票,然其明知上開規範,且於 87 年 1 月
26 日至證期局前身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報到時,已切結絕不從事、持有有價證券之買賣,仍未在公開發行之日前處分上開股票,違反自律規範,即有違失。
(二)被付懲戒人於證期局上班時間,並未依規定請假,擅離職守,多次委託股票買賣或匯款辦理股票交割:
被付懲戒人於持有前述新日光公司之股票,在其任職證期局期間,自 96 年 10 月 18 日起,至 99 年 9 月 15日止,曾 17 次委託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證券)進行股票買賣,其中成功 9 次(5 次買進,4 次賣出),詳如附表一所示。其從事之股票交易時間均為上班時間,並未請假辦理。又被付懲戒人股票買賣後,有關股款之交割,依其設戶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96 年 10 月 1 日起至 99 年 12 月 27 日止之存款往來明細紀錄顯示,共有 4 次利用上班時間,即 97 年
10 月 8 日、同年月 15 日、同年 12 月 9 日、99年 9 月 2 日(存提時間分別為各該當日上午約 9 時
33 分、11 時 49 分、11 時 57 分、10 時 50 分許),赴金融機構辦理款項之匯入、匯出,均未請假,詳如附表二所示。
三、以上事實,有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73 年 10 月 8 日(73)台財證(人)第 2849 號函、該會 77 年 5 月 19 日
(77)台財證(人)第 8344 號函、該會 77 年 8 月 13日(77)台財證(人)8872 號函、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到職人員陳茂崧報告表(內含切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 100 年 10 月 24 日證期(人)字第1000047075 號函(附查復書)、該局 100 年 12 月 14日證期(人)字第 1000059859 號函、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新日光公司基本資料、該公司 99 年度年報摘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戶異動分款帳、兆豐證券委託紀錄表、委託明細表、兆豐銀行存款往來明細查詢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提出申辯書,亦坦承上開違失事實,其餘申辯所稱未刻意隱瞞持有股票,有申報財產等情,僅足供懲戒處分輕重之參考,尚不得據以解免其責。至被付懲戒人因本案受證期局核予申誡 2 次之處分,依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6 條所定,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已為處分後,復移送本會審議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查被付懲戒人任職證期局期間,違反自律規範,持有公開發行之股票,已見前述,自有欠謹慎;且於上班時間,進行多次委託股票買賣,或匯款辦理股票交割,並無請假紀錄,亦有前開事證足憑,顯欠勤勉,並擅離職守甚明。從而,被付懲戒人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及第 10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及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茂崧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2款及第 12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附表一:被付懲戒人陳茂崧委託買賣新日光股票情形
單位:股、新臺幣元┌────┬───┬──┬─────┬─────┬──┐│買賣日期│委託買│交易│存入 │提出 │結餘││ │賣時間│行為├──┬──┼──┬──┤股數││ │ │ │股數│價格│股數│價格│ │├────┼───┼──┼──┼──┼──┼──┼──┤│96.10.18│ │登錄│37,6│ │ │ │37,6││ │ │存券│95 │ │ │ │95 ││ │ │撥轉│ │ │ │ │ │├────┼───┼──┼──┼──┼──┼──┼──┤│97.06.04│ │劃撥│6,88│ │ │ │44,5││ │ │配發│8 │ │ │ │83 │├────┼───┼──┼──┼──┼──┼──┼──┤│97.09.16│ │劃撥│8,02│ │ │ │52,6││ │ │配發│4 │ │ │ │07 │├────┼───┼──┼──┼──┼──┼──┼──┤│97.10.07│10:47:│買進│5,00│70.0│ │ │57,6││ │51 │ │0 │ │ │ │07 │├────┼───┼──┼──┼──┼──┼──┼──┤│97.10.14│11:55:│買進│5,00│62.0│ │ │ ││ │57 │ │0 │ │ │ │ │├────┼───┼──┼──┼──┼──┼──┼──┤│97.10.15│09:03:│買進│5,00│62.0│ │ │62,6││ │06 │ │0 │ │ │ │07 │├────┼───┼──┼──┼──┼──┼──┼──┤│97.10.31│09:31:│買進│5,00│48.0│ │ │ ││ │51 │ │0 │ │ │ │ │├────┼───┼──┼──┼──┼──┼──┼──┤│97.11.03│09:09:│買進│5,00│49.0│ │ │ ││ │12 │ │0 │ │ │ │ │├────┼───┼──┼──┼──┼──┼──┼──┤│97.12.09│09:18:│買進│5,00│25.0│ │ │67,6││ │59 │ │0 │ │ │ │07 │├────┼───┼──┼──┼──┼──┼──┼──┤│98.01.12│09:10:│賣出│ │ │10,0│40.0│57,6││ │11 │ │ │ │00 │ │07 │├────┼───┼──┼──┼──┼──┼──┼──┤│98.02.13│11:36:│賣出│ │ │10,0│38.5│47,6││ │34 │ │ │ │00 │ │07 │├────┼───┼──┼──┼──┼──┼──┼──┤│98.03.02│09:13:│買進│20,0│34.5│ │ │ ││ │52 │ │00 │ │ │ │ │├────┼───┼──┼──┼──┼──┼──┼──┤│98.03.03│09:54:│買進│20,0│34.0│ │ │67,6││ │20 │ │00 │ │ │ │07 │├────┼───┼──┼──┼──┼──┼──┼──┤│98.03.19│10:20:│賣出│ │ │10,0│41.0│ ││ │21 │ │ │ │00 │ │ │├────┼───┼──┼──┼──┼──┼──┼──┤│98.03.24│13:15:│賣出│ │ │10,0│42.4│ ││ │55 │ │ │ │00 │ │ │├────┼───┼──┼──┼──┼──┼──┼──┤│98.03.25│09:23:│賣出│ │ │10,0│42.0│57,6││ │09 │ │ │ │00 │ │07 │├────┼───┼──┼──┼──┼──┼──┼──┤│98.04.22│09:45:│買進│10,0│40.0│ │ │67,6││ │36 │ │00 │ │ │ │07 │├────┼───┼──┼──┼──┼──┼──┼──┤│98.09.16│ │劃撥│7,43│ │ │ │75,0││ │ │配發│6 │ │ │ │43 │├────┼───┼──┼──┼──┼──┼──┼──┤│99.07.23│11:03:│賣出│ │ │10,0│80.1│ ││ │28 │ │ │ │00 │ │ │├────┼───┼──┼──┼──┼──┼──┼──┤│99.08.11│11:28:│賣出│ │ │10,0│80.0│ ││ │50 │ │ │ │00 │ │ │├────┼───┼──┼──┼──┼──┼──┼──┤│99.08.12│10:13:│賣出│ │ │10,0│82.0│65,0││ │43 │ │ │ │00 │ │43 │├────┼───┼──┼──┼──┼──┼──┼──┤│99.09.15│ │劃撥│16,9│ │ │ │81,9││ │ │配發│49 │ │ │ │92 │└────┴───┴──┴──┴──┴──┴──┴──┘註:1.表列買賣標的均為新日光公司股票。
2.表列斜體部分,係兆豐證券之委託買賣明細表列有委託買賣,而集保公司之「保管劃撥戶異動分類帳」並無存提之紀錄,亦即該等委託買賣並未成交。
3.新日光公司係成立於 94 年 8 月 26 日;公開發行日期為 96 年 9 月 4 日;96 年 10 月 9 日登錄為興櫃股票;98 年 1 月 12 日轉上市。
4.陳員於 94 年 8 月新日光公司設立時(共 150,000 股)未投資,於 94 年 10 月現金增資時投資 25,000 股(佔該次現金增資股數 0.32% );96 年 1 月與同年 3月公司現金增資,再分別認購 7,332 股及 5,363 股,故於 96 年 10 月存券撥轉 37,695 股。
5.97 年 6 月及 99 年 9 月分別劃撥配發之 6,888 股及 16,949 股,係現金增資認購所得。
6.97 年 9 月及 98 年 9 月分別劃撥配發之 8,024 股及 7,436 股,均為公司盈餘增資配股。附表二:被付懲戒人陳茂崧買賣股票後辦理股款交割之股款存提
狀況┌───┬─────┬────────────┬───┐│買賣成│股票 │股款 │備註 ││交日期├──┬──┼────┬───┬───┤ ││/交易│買(│新臺│存提時間│存(提│交易入│ ││入帳或│賣)│幣單│ │)金額│帳(扣│ ││扣款日│股數│價 │ │ │款)金│ ││期 │ │ │ │ │額 │ │├───┼──┼──┼────┼───┼───┼───┤│97.10.│5,00│70.0│97.10.08│400,00│ │陳茂崧││08 │0 股│元 │09:33:│0 元 │ │匯款 ││ │ │ │54 │ │ │ │├───┼──┼──┼────┼───┼───┼───┤│97.10.│ │ │ │ │(350,│買入股││09 │ │ │ │ │498 元│票扣款││ │ │ │ │ │) │ │├───┼──┼──┼────┼───┼───┼───┤│97.10.│5,00│62.0│97.10.15│300,00│ │陳茂崧││15 │0 股│元 │11:49:│0 元 │ │匯款 ││ │ │ │26 │ │ │ │├───┼──┼──┼────┼───┼───┼───┤│97.10.│ │ │ │ │(310,│買入股││17 │ │ │ │ │441 元│票扣款││ │ │ │ │ │) │ │├───┼──┼──┼────┼───┼───┼───┤│97.12.│5,00│25.0│97.12.09│80,000│ │陳茂崧││09 │0 股│元 │11:57:│元 │ │匯款 ││ │ │ │30 │ │ │ │├───┼──┼──┼────┼───┼───┼───┤│97.12.│ │ │ │ │(125,│買入股││11 │ │ │ │ │178 元│票扣款││ │ │ │ │ │) │ │├───┼──┼──┼────┼───┼───┼───┤│98.01.│(10│40.0│ │ │ │ ││12 │,000│元 │ │ │ │ ││ │股)│ │ │ │ │ │├───┼──┼──┼────┼───┼───┼───┤│98.01.│ │ │ │ │398,23│賣出股││14 │ │ │ │ │0 元 │票入帳│├───┼──┼──┼────┼───┼───┼───┤│98.02.│(10│38.5│ │ │ │ ││13 │,000│元 │ │ │ │ ││ │股)│ │ │ │ │ │├───┼──┼──┼────┼───┼───┼───┤│98.02.│ │ │ │ │383,29│賣出股││17 │ │ │ │ │7 元 │票入帳│├───┼──┼──┼────┼───┼───┼───┤│98.03.│20,0│34.0│ │ │ │a ││03 │00 │元 │ │ │ │ ││ │股 │ │ │ │ │ │├───┼──┼──┼────┼───┼───┼───┤│98.03.│ │ │ │ │(680,│買入股││05 │ │ │ │ │969 元│票扣款││ │ │ │ │ │) │ │├───┼──┼──┼────┼───┼───┼───┤│98.03.│(10│42.0│ │ │ │ ││25 │,000│元 │ │ │ │ ││ │股)│ │ │ │ │ │├───┼──┼──┼────┼───┼───┼───┤│98.03.│ │ │ │ │418,14│賣出股││27 │ │ │ │ │2 元 │票入帳│├───┼──┼──┼────┼───┼───┼───┤│98.04.│10,0│40.0│ │ │ │a ││22 │00 │元 │ │ │ │ ││ │股 │ │ │ │ │ │├───┼──┼──┼────┼───┼───┼───┤│98.04.│ │ │ │ │(400,│買入股││24 │ │ │ │ │570 元│票扣款││ │ │ │ │ │) │ │├───┼──┼──┼────┼───┼───┼───┤│98.11.│ │ │98.11.12│(180,│ │陳茂崧││12 │ │ │09:20:│000 元│ │提領現││ │ │ │55 │) │ │金 │├───┼──┼──┼────┼───┼───┼───┤│99.08.│(10│82.0│ │ │ │ ││12 │,000│元 │ │ │ │ ││ │股)│ │ │ │ │ │├───┼──┼──┼────┼───┼───┼───┤│99.08.│ │ │ │ │816,37│賣出股││16 │ │ │ │ │2 元 │票入帳│├───┼──┼──┼────┼───┼───┼───┤│99.9.0│ │ │99.09.02│(830,│ │陳茂崧││2 │ │ │10:50:│000 元│ │提領款││ │ │ │48 │) │ │項匯出│└───┴──┴──┴────┴───┴───┴───┘註 a:原賣出股款未提領,故陳茂崧未另匯入或存入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