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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1 年鑑字第 12345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1 年度鑑字第 12345 號被付懲戒人 江信雄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江信雄部分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懲戒案件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6 條第 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江信雄與同案被付懲戒人江得海、林其言、張秋發均係前臺灣省公路局第二區工程處(下稱二工處)保養場技工(技術士),負責修護汽車及在領料單上填寫車輛需更換之零件。同案被付懲戒人王瑞麟係二工處副工程司兼機料課課長,黃耀震係機料課工務員,劉忠勇係機料課業務士料工,粘本堂係保養場場長,洪文德係二工處幫工程司兼保養場場長,渠等均為依法從事公務之人員。同案被付懲戒人王瑞麟、黃耀震、劉忠勇、張民雄等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二工處各單位車輛保養修理時之作業規定及於維修材料庫無存料時,急用請購之程序。惟自 80 年 1月起至 81 年 12 月止,由同案被付懲戒人張民雄乘保養場負責維修二工處各單位汽車之便,利用未進場維修之車輛之名義,在領料單上以場內知情技工江得海、江信雄(即被付懲戒人)、林其言、張秋發等人之名義,偽填應換修之汽車材料零件及以已進場車輛之名義,在領料單上以上述知情技工之名義,虛增填換修之汽車零件,並交由機料科採購。同案被付懲戒人劉忠勇明知領料單有浮報、虛填之情事,仍偽填急用材料請購單,交由同案被付懲戒人黃耀震申請採購,而課長即同案被付懲戒人王瑞麟雖明知該急用材料請購單項目不實,仍予核章通過。渠等連續多次共同浮報公用材料並侵占公款。而同案被付懲戒人粘本堂、洪文德二人明知有汽車未進場保修,且領料單有虛報、浮報之情事,仍予核章通過。被付懲戒人江信雄及同案被付懲戒人江得海、林其言、張秋發等人,未按規定照實詳填領料單,而將印章交同案被付懲戒人張民雄,由其填具不實領料單,以概括犯意,連續幫助同案被付懲戒人王瑞麟、黃耀震、劉忠雄、張民雄等人,從事上開之犯罪行為。渠等所涉嫌貪污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罪刑。其中被付懲戒人江信雄經判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因認被付懲戒人江信雄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規定之違法失職情事,依同法第 19 條之規定,移請審議等語。

三、查被付懲戒人江信雄已於 97 年 12 月 16 日死亡,此有由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得之江信雄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其所涉嫌之上開貪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8 年 1 月 14 日 97 年度重上更(四)字第 19 號刑事判決,以被付懲戒人江信雄於 97 年 12 月 16 日死亡為由,將第一審原判決關於江信雄部分撤銷,改判江信雄公訴不受理。此有該判決繕本(由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取得之網路列印本)附卷可查。揆諸首開規定,本件關於被付懲戒人江信雄部分,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關於被付懲戒人江信雄部分,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6 條第 2 款情形,應予不受理,爰為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1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