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1 年鑑字第 12369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1 年度鑑字第 12369 號被付懲戒人 楊豐榮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楊豐榮降貳級改敘。

事 實

壹、監察院彈劾意旨:

一、案由:經濟部水利署副署長楊豐榮於任職該署及所屬南區水資源局局長期間,與長期投標承做該局水利工程而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廠商,多次共同出遊國外及前往廠商住處打麻將之不正當往來,又未盡監督之責,帶頭並放任部屬共同與廠商出遊或賭博,有辱官箴而無足為部屬表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

二、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緣經濟部水利署(下稱水利署)政風室於民國(下同)96年期間,針對被彈劾人楊豐榮於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下稱南水局)局長任內與承包廠商交往過密,並常於宿舍內和廠商邱炳煌等人打牌等情,提報楊員為生活違常人員,經由法務部前政風司特蒐組會同經濟部查處機動小組於 99年 10、11 月間針對楊豐榮進行動態蒐證後,於 99 年 12月 29 日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偵辦。雖經該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尚無積極證據足認楊員涉及瀆職罪嫌,而於 101 年 4 月 10 日行政簽結,然就楊員等人涉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移請法務部廉政署追究行政責任。水利署於 101 年 7 月 27 日以經水人字第 10110049780 號令核定,就楊員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打麻將等不當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而予記過一次之處分在案,法務部廉政署則於 101 年 7 月

31 日將本案查報本院。查被彈劾人楊豐榮於 87 年 1 月 23 日至 97 年 4 月 2日間任職南水局局長,並於 98 年 11 月 24 日升任水利署副署長(97 年 4 月 2 日至 98 年 11 月 24 日任職水利署總工程司),屬依法任用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受有俸給之公務人員。通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通友公司,負責人邱炳煌)則長期投標並多次承做南水局之水利工程採購標案,自 89 年至 99 年間,計得標南水局水利工程採購案 70案,期間內南水局工程採購總標案數計 579 案,該公司得標比率為 12.08% (參附件一,頁 5;不計勞務採購及變更設計),總計得標金額新臺幣(下同)7 億 5 百零 7 萬

1 千元。而楊員於前開任職期間,與其部屬及通友公司負責人邱炳煌有多次共同賭博、出遊國外之情事,其事實及證據如下:

(一)多次與所屬及有利害關係之廠商共同出遊國外:

1.經本院函請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查詢並比對同日同班機入出境紀錄(參附件二,頁 9):

(1)92 年 2 月 2 日至 2 月 9 日,楊員、邱炳煌均同日同班機往返澳大利亞。

(2)93 年 8 月 20 日至 8 月 30 日期間,楊員、劉俊杰(南水局工務課正工程司)於 20 日同班機出境前往香港,邱炳煌於同年月 27 日前往香港,楊員、邱炳煌則於 30 日同班機自香港返台。

(3)93 年 10 月 11 日至 10 月 17 日,楊員、鄒漢貴(時任南水局副工程司,現南水局主任工程司室正工程司)與邱炳煌均同日同班機往返東京。

(4)94 年 7 月 30 日至 8 月 3 日楊員、鄒漢貴與邱炳煌均同日同班機往返印尼。

(5)99 年 10 月 17 日至 10 月 21 日楊員、鄒漢貴與邱炳煌均同日同班機往返上海。

2.楊員於本院詢問時則自承:「有和邱炳煌去澳洲,有無去香港不記得了。有一起到東京、印尼及到上海…」(參附件三,頁 11 ),另詢據鄒漢貴則表示:「去東京是事實,到印尼也是事實,到上海也是事實。去印尼還有,當時楊豐榮是任南水局局長,當時還有局內的長官及其他廠商…」(參附件四,頁 27 )。

3.對上開共同出遊國外情事,除同遊香港外,業經楊員坦承不諱,復查前開出入境紀錄,楊員係於 93 年 8 月

20 日與劉俊杰自高雄國際機場共同搭乘 KA439 次班機前往香港,同年月 27 日劉俊杰先行返台,惟當日邱炳煌則搭乘 KA435 次班機前往香港,至同年月 30 日楊員與邱炳煌始共同搭乘 KA438 次班機返台,則楊員有與邱炳煌同遊香港,亦足堪認定。

(二)多次與所屬及廠商於廠商住處共同打麻將:

1.經由高雄地檢署電話通聯資料比對分析,自 99 年 7月至該年底,楊員及鄒漢貴等水利署或南水局人員之發話基地台位置均位於台南市玉井區接近邱炳煌之住處附近,其中楊員計有 25 日,平均約 1 周 1 日,鄒漢貴則計有 41 日、徐立政(南水局工務課正工程司)計有 74 日、徐文翰(水利署工程事務組副組長)計有 9日、李悅瑞(水利署工程事務組正工程司)計有 15 日、劉俊杰(南水局工務課正工程司)計有 5 日,可資認定上開人員於邱炳煌住處聚會情事(參附件五,頁39-44 )。

2.楊員對於為何於上開期間密集出現於該地,於高雄地檢署詢問時自承:「98 年是莫拉克颱風發生之後……政府立刻成立特別預算,要趕快修復前開水庫工程,時間也差不多在 99 年 6 月核定計畫,我會常去前開地點現勘、開會、主持會議等,我一定會經過邱炳煌他們家,有路過我就會去邱炳煌家聊聊天、喝茶,跟我業務無關」、「假日偶而會去,非假日是我去開會或是會勘完畢後才過去」、「通常會先泡茶聊天,如果有牌友就會打麻將。」(參附件六,頁 46、47 ),鄒漢貴於高雄地檢署詢問時證稱:「楊豐榮在假日時,若在台南地區有婚喪喜慶時,楊豐榮就會找我、楊健嗣、邱炳煌等人一起打麻將。非假日時,楊豐榮如有到南部出差期間,他下班後也會邀我們一起打麻將」、「一千底,台 100元,通常打 8 圈(2 雀),一次下來約 3 小時多通常最多贏 3、4 萬元,最輸的也約 3 萬多」、「沒有意見。我對我的 41 次沒有意見」(參附件七,頁 54、55),邱炳煌於高雄地檢署詢問時則證稱:「鄒漢貴、徐立政這兩人比較常來打,水利署有李悅瑞、李明仁,楊豐榮不跟他們一起打……楊豐榮會與我、楊健嗣及鄒漢貴一起打」(參附件八,頁 74 )。

3.楊員另於本院詢問時承認:「(記錄顯示你至少在該廠商住處打了 25 次以上的麻將?)我不否認,只是有時候經過去那邊打一下」、「我是多和鄒漢貴、楊健嗣還有一個叫阿洲的玉井鄉親,邱炳煌因在外工作,回來較晚,比較少打」、「過去的長官都是帶著我們一起打牌、吃飯,我覺得這個是長期以來的風氣,從以往的習慣所以這樣做。所以會有過去可以,為何現在不行的想法」、「…去打牌只是去解壓娛樂,過去水利署的風氣…在工程處所晚上我都是和同仁一起打麻將,起碼讓同仁有發洩的管道,比較不會出事,月底再來一起算錢,這或許也不是很嚴重的問題。」(參附件三,頁 12、13及 16 )、徐文翰於本院詢問時證稱:「打牌地點確屬不當,這個確實要檢討」、「(驗收後的吃飯是不是都是廠商出錢?)我知道這個事,我都有規勸部屬不要這麼做。」(參附件九,頁 82 )及鄒漢貴於本院詢問時證稱:「(水利署楊豐榮、李明仁、李悅瑞及徐文翰等人有到南水局來出差,你有無陪同他們去業者邱炳煌住處打麻將賭博?)有,應該打了很多次」、「是,有去打牌,和邱炳煌、徐立政、楊健嗣、李明仁一起打牌」、「…那時候老前輩打牌,在驗收後一起吃飯廠商付錢等,這個是當時的習慣,係以前的風氣,由來以久」(參附件四,頁 29、31 )。

4.據前開電話通聯資料比對及相關詢答內容顯見,自 99年 7 月開始,於非假日期間因業務需要出差南部主持會議或會勘時,楊員確有利用會議結束後之閒暇,密集前往邱炳煌位於台南玉井住處打牌,其固定前往該處打牌者除有廠商負責人邱炳煌及其友人楊健嗣外,尚有鄒漢貴、徐文翰、李明仁(水利署工程事務組正工程司)、李悅瑞、徐立政等水利署或南水局人員。且楊員及其部屬均自承此種與廠商共同打麻將之風氣於水利署及南水局均由來以久,並非始自 99 年 7 月,更非偶一為之,並有法務部廉政署函復本案之相關查處資料可資參照(參附件十,頁 91-169 )。

(三)水利署對本案違失人員之行政責任,就副署長楊豐榮部分,以「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打麻將等不當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記過 1 次;該署工務組副組長徐文翰申誡、正工程司李明仁、副工程司李悅瑞、契約技術員蔡明彰各申誡 1 次;該署南水局工務課課長鄒漢貴記過 1 次,100 年 6 月 2 日起調整為非主管職務;正工程司徐立政申誡 1 次、劉俊杰口頭告誡,併此敘明。

三、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按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 21 條:「公務員對於左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一、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2 點:「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第 7 點:「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第 8 點第 2 項:「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

「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二、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一五、要求廠商提供與採購無關之服務。…一九、從事足以影響採購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第 13 條:「採購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行為,其主管知情不予處置者,應視情節輕重,依法懲處」。

(二)查被彈劾人現任水利署副署長,並曾任南水局局長,具有監督或執行南水局工程採購標案之職責,明知通友公司既長期承包南水局工程,即屬公務員服務法第 21 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7點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條第 2 款所規定「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廠商,依首揭規定,允應嚴守分際,謹慎往來,竟仍毫不避嫌多次與廠商負責人出國旅遊,並於出差、會勘或開會後前往廠商住處共同賭博。是被彈劾人與廠商共同出遊國外及賭博之行為,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7 點、第 8 點第 2 項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之規定。

(三)又被彈劾人身為水利署副署長或南水局局長,任令主辦、監辦或視察工程採購標案之下屬鄒漢貴、徐文翰等人,與有利害關係之廠商共同賭博或出遊,未能善盡監督之責,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13 條,亦應負失職責任。綜上,被彈劾人楊豐榮於任職經濟部水利署副署長及該署南區水資源局局長期間,與長期投標承做該局水利工程而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廠商多次共同出遊國外及前往廠商住處打麻將之不正當往來,又未盡監督之責,帶頭並放任部屬共同與廠商出遊或賭博,有辱官箴而無足為部屬表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定,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所定應付懲戒事由,爰依監察法第 6 條之規定提案彈劾,送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

(一)經濟部 101 年 8 月 13 日經授水字第 10102554230號函暨附件通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 87 年 1 月至 97年 4 月於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之工程採購案件表及 89至 99 之通友投標南水局水利工程採購案件統計表。

(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101 年 8 月 14 日移署資處亦字第 1010122589 號函暨附件楊豐榮等人入出境資料。

(三)楊豐榮詢問筆錄。

(四)鄒漢貴詢問筆錄。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 年度他字第 664 號卷附之電話通聯資料比對統計表。

(六)100 年 6 月 30 日高雄地檢署楊豐榮訊問筆錄。

(七)100 年 6 月 30 日高雄地檢署鄒漢貴訊問筆錄。

(八)100 年 3 月 29 日高雄地檢署邱炳煌訊問筆錄。

(九)101 年 8 月 15 日徐文翰詢問筆錄。

(十)法務部廉政署 101 年 8 月 3 日廉政字第10100074020 號函及其附件。

貳、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關於申辯人與通友公司負責人之關係:

(一)申辯人係 87 年至 97 年 4 月擔任南水局局長職務,97年 4 月調任水利署總工程司,98 年 11 月調任水利署副署長,負責全國水資源政策之研議及重大水資源計畫之擘劃工作。依水利署 94 年 2 月 21 日修訂頒佈之「工務處理要點」(參見附件 1),所有南水局工程之採購案,其發包、執行、驗收等業務,均授權南水局全權負責。故 97 年 4 月申辯人離開南水局以後,申辯人與通友負責人邱炳煌先生實已非屬職務上有利害關係之情況。

(二)通友公司負責人邱炳煌先生是 89 年開始在南水局標工程,監察院彈劾文中第參段 P.2 所述「…通友公司…自

89 年至 99 年間,計得標南水局採購案 70 案,期間內南水局工程採購總標案數計 579 案,…總計得標金額 7億 5 百零 7 萬 1 千元」乙節,經查該段期間,正確總標案數是 577 案,得標比率為 12.13% ,總得標金額為 5.38 億元,占該段期間南水局所有工程標案總決標金額 207.14 億元的 2.6% (參見附件 2),年平均營業額為 4 千 8 百 9 拾萬元。一個機關每件工程標案,投標廠商通常不會超過六家,常有因投標廠商不足三家而流標的情形,故通友公司的得標率、得標金額比率及年平均營業額等,並無特別突出之處。這段期間南水局的每件工程標案,業經檢調單位地毯式仔細調查比對過,均查未有涉及不法之情事。

(三)通友公司位處玉井、毗鄰曾文水庫,占有地利之便,當曾文水庫遇有風雨災害,須要搶修搶險時,通友公司均能很機動、很迅速地支援配合南水局作業,如期如質地完成任務,故在南水局對施工廠商的評價中,通友公司屬優良廠商,甲乙雙方一直維持一個良好夥伴關係,公務之餘,彼此也成為可聊天的朋友,但絕對是在嚴守基本分際原則下的正常互動。

二、關於監察院彈劾文有關本案「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部分之申辯: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部分:根據前大法官吳庚(現為臺灣大學教授)所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第 11 版第 248 頁,有稱「條文之立意甚佳,旨在使公務員皆能品行端正,以維觀瞻,但其用語皆為修身之德目,而非法律上辭句或概念」,可知本條恐不符「法律明確性」之要求。在嚴格的「處罰法定原則」之前提下,本條作為處罰之依據並不適格。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 21 條部分:申辯人與通友公司並無「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之事實,自不該當本條構成要件。

(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及第 13 條部分:

1.第 7 條部分:旅遊團費既係申辯人自行刷卡因應,且業經檢調單位查明簽結,足見並無該條所列各項行為,自不得憑為懲戒之依據。

2.第 13 條部分:申辯人平時均嚴格要求部屬不得循私涉貪,要謹守該有的分際,這由南水局與通友公司相關之標案中,無一涉及違法即為證明。

(四)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2 點、第 7 點及第 8 點第 2項部分:

彈劾文所舉各點,均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問題,申辯人自 97 年 4 月離開南水局之後,與通友公司負責人邱炳煌先生已無職務上有利害關係之情況,既無利害關係,自不成為所列舉規範條款之構成要件,亦無違反各該規定之行為。

三、關於本案彈劾文第一部分有關申辯人多次與所屬及有利害關係之廠商共同出遊國外所載之出入境紀錄及出遊事實,申辯人不否認,但因申辯人對相關法令認知不足而有誤判,並非故意違犯,容申辯人申辯說明之:

(一)申辯人揪團共同出國旅遊,主要是由局裡同仁攜家帶眷結伴出遊,但為有時人數不足自成一團,須湊足人數,節省團費(有一名免團費優待),也讓局外的朋友加入旅遊團,團費則各自刷卡付費(此部分已經檢調單位仔細詳查過,並確認並無違法)。

(二)本案申辯人粗淺的認知,以為刷卡各付各的旅費,無金錢往來,也沒有利益上的瓜葛,應不致造成疑慮,此作法是無礙的,才有後續再次組團旅遊之情事。假設申辯人知道與廠商一起出遊,各自付費是明確「違反規定」之事,以出國旅遊一定會留下出入境紀錄,申辯人焉有一再犯錯而毫不掩飾留下違規紀錄的道理?綜上所述,申辯人組團與廠商共同出遊乙節,誠屬申辯人認知上的誤失偏差,過於大意所造成的無心之過,絕無心存僥倖,事後檢討結伴出遊雖無金錢的瓜葛,卻給人有瓜田李下之嫌,由於申辯人的認知不清、不知避嫌造成外界不良觀感,確實有徹底檢討改進的必要,懇請委員諸公給申辯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四、關於本案彈劾文所指申辯人「多次與廠商於廠商住處打麻將」部分內容與事實有出入,容申辯人申辯說明之:

(一)申辯人係於公務之餘的閒暇時間,順道至並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之通友公司辦公室探訪朋友,偶而休息、喝茶及打麻將,並無違反採購法令及公務人員倫理規範。98 年 8月 8 日南部地區由於莫拉克風災受創嚴重(時申辯人擔任水利署總工程司),重災區就在玉井以上山區的曾文水庫、南化水庫集水區及荖濃溪、旗山溪上游集水區,為解決莫拉克八八風災造成曾文、南化、烏山頭等水庫,因集水區土石崩塌、水庫淤積、壽命銳減等問題,99 年 5月政府通過「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整治及南部地區穩定供水計畫」,故自 99 年下半年,時申辯人擔任水利署副署長,為勘災及檢討水利防治對策,經常須陪同專家學者同赴災區勘查或開會,因玉井恰在台 3 線、台 20 線及

84 號快速道路的交會點,要前往災區,一定會經過玉井,而通友公司之事務所在玉井之台 3 線省道旁,故當一天的勘查或開會行程結束,回程經過玉井時,申辯人有時會順道到玉井邱炳煌先生家拜訪,找老朋友、與鄉親們泡茶、聊天,若有足夠牌搭子,才會打幾圈麻將,紓解工作上的壓力,雖然打麻將係有金錢輸贏,但帳都算得非常清楚,申辯人卻經常是最輸的一位,可見打牌純粹只是朋友間之消遣娛樂而已,未涉及不法之利益輸送。

(二)總之,實因申辯人認為自己已離開南水局單位有一段時間了,雖然在職務上對所屬機關南水局業務有間接監督之權責,但實屬政策決定事項,對於該局各別工程發包施工之執行事項,即使有依規定陳報本署,亦因分層負責之規定,無需由申辯人批閱,故自認與通友邱炳煌先生確已無職務上利害之關係,故 99 年下半年期間順道到他家拜訪,均係基於探望老朋友之心態,純粹敘舊、消磨時間,並無進行其他不法之勾當,此節事實並經檢調單位長期跟監調查結案,確如申辯人所述並無任何違法。惟申辯人事後自我省思檢討,上揭行為之未能避嫌,難免給人有瓜田李下之疑慮,確實有改進之必要。

五、關於彈劾文所指申辯人「放任部屬共同與廠商出遊或打牌」部分,實屬誤解,尚請鑑查。

按彈劾文所述,申辯人稱:「過去的長官都是帶著我們一起打牌、吃飯,我覺得這個是長期以來的風氣,從以往的習慣所以這樣做。所以會有過去可以,為何現在不行的想法」、「…去打牌只是去解壓娛樂,過去水利署的風氣…在工程處所晚上我都是和同仁一起打牌,起碼讓同仁有發洩的管道,比較不會出事,月底再來一起算錢,這或許也不是很嚴重的問題。」乙節,皆是在敘述六、七十年代幾十年前,申辯人剛踏入水利工程界及 77 年南化水庫建造時工地的生活情況,並非指在南水局辦公期間有該等行為,彈劾文似有混淆時間及地點等事實,謹就所述再予說明:

(一)由於,水利工程(特別是水庫工程)通常都在深山野外,前不著村後不著店,對外交通非常不便,因此施工人員未上工時,通常是共同生活在臨時搭建的工地宿舍內,活動範圍極為有限,娛樂設施更是缺乏,精力無法紓解,心靈無從寄託,長期下來,其心情之鬱悶、浮躁、不安,可以理解。因此,下工後一起喝酒、打牌,成為工地的特殊文化,工地人員有伴喝酒、打牌,壓力有發洩管道,情緒比較穩定,同袍情誼也較為融洽,比較不會出事,這和漢朝名將韓信帶兵出征,在營中設賭,以安定軍心,並培養患難榮辱的革命情感,似基於同樣道理。

(二)六、七十年代,當申辯人還是最基層工程人員時,長官到工地視察,在行程結束後,也常常會留在工地,與我們一起吃飯、喝酒、打牌,和施工弟兄搏感情,展現長官的親和力、鼓舞士氣。77 年南化水庫動工,申辯人首度擔任課長主管職務,和一大群工作弟兄住在偏遠的南化山上,對外交通不便,日夜相處在一起,白天認真打拼,夜晚不分階級,喝酒打牌,建立堅定的革命情感。當工程進度須要弟兄們衝鋒趕工時,一聲令下,沒有第二句話,戰鬥力全部爆發出來,拼死拼活也要使命必達,所謂養兵千日、用在一時,革命情誼頓化為執行率,工作效率也一併提升。

(三)在工程施作之實務上,沒有一件工程不是靠監造人員與廠商雙方溝通協調、同心協力,才能順利完工的,因此監造人員與廠商是夥伴關係,而不是敵對關係,正常、良性的互動是有必要,否則必事倍功半、一事無成。但監造人員與廠商互動也要掌握基本原則,於公要堅守合約精神,不要踰越法規及合約所規範的界限,於私不能私相授受、利益輸送、喝花酒…等不正當行為,這些申辯人平常對部屬都一再三令五申,嚴格要求。此從申辯人從 77 年初當主管至 97 年離開南水局前後 20 年的時間,申辯人所經辦過的工程,沒有一件因爭議而延宕未完工,沒有一件工程品質有瑕疵,也沒有任何一位同仁因違法被檢調單位起訴的,這是申辯人深深引以為傲的,至於公餘之暇,部屬私下的消遣娛樂,只要不涉及利益輸送或不正當行為,純為排解壓力、消磨時間,申辯人實無法加以干涉,如因此認有失監督之職責,實有強人所難者。

六、結語

(一)本案政風單位從 96 年開始對申辯人所作所為進行搜證、跟監,並於 99 年 12 月移請高雄地檢署啟動期前偵辦,對申辯人進行監聽、搜證、偵訊、交叉比對等,一連串地毯式的過濾偵查,前後達一年半的時間,今(101) 年 4月 10 日業以「尚無積極證據足認楊員涉及瀆職罪嫌」予以簽結,顯見申辯人在這段期間,不論在公領域或私領域的所作所為,縱有不妥,但絕不致有作奸犯科、違法失職之情事。

(二)彈劾文有關「共同出遊部分」,由於申辯人法令認知不足,以為只要各自付費,清清白白,就沒有問題;至於打牌部分,則因申辯人自認當時與邱炳煌先生已非屬職務上利害關係人之情況,只是順道去拜訪過去認識的老朋友而已,故沒有違法之認知或避諱;另申辯人對部屬管教督導部分,彈劾文所指乃申辯人描述幾十年前工地之生活文化,實際上申辯人平常均一再提醒部屬,與廠商互動要掌握基本原則、公私分明、謹守分際,至於部屬公餘之暇私下的消遣娛樂,只要不違反倫理規範,申辯人實不便加以干涉。綜上,申辯人之所為從未存僥倖之犯意,純係對法律規定有誤解所致,請委員諸公明察。

(三)監察院彈劾文指申辯人上述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之冶遊賭博規定,申辯人雖認屬正常之旅遊及休閒活動,但易造成外界觀感不佳,已自我深切檢討,並經所屬機關記過及調職處分;而就同法第 21 條申辯人均無涉及該條所列各項不法情事,檢調單位亦予以查證過;另認申辯人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定部分,如上述申辯人之行為動機顯非旨揭規定之行為內涵意旨,彈劾文所指與違反之法令或與其規定要件不符,或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而無明確具體之規定,以申辯人個性大而化之、不拘小節,驟認申辯人有違法情事,實有未恰,唯申辯人之行事造成外界誤解,產生不良觀感,業深深悔悟,承認錯誤,並深自檢討改進,懇請貴會卓裁。

(四)申辯人自 64 年投入水利工作行列,至今凡 37 年,從最基層的監工員幹起,在工地打拼至少有 30 年時間,深受工地文化的薰陶,頗能體會第一線施工人員的辛苦與心境,也悟出一套機關與廠商雙方如何協調合作,使團隊激發戰力、完成使命的哲理。從 77 年到 97 年任職南水局的

20 年期間,陸續完成了南部地區南化水庫、牡丹水庫、阿公店水庫更新、高屏溪攔河堰、南化高屏堰聯通管路等幾個重大的水資源工程,執行經費近 500 億元,解決南部地區用水問題,穩定社會、經濟之發展,上揭工程無一有違失,事蹟俱在可考,在水利署各附屬單位的評價中,是執行率、貢獻度最高的單位,曾獲總統頒匾表揚,申辯人自評公務生涯,盡心盡力、肝腦塗地,重大工程建樹良多,對國家社會有莫大貢獻,也不負國家的栽培。

結伴旅遊、打牌為申辯人公餘之暇僅有的消遣活動,或許個人認知不清、或許採取的方式不對,致造成外界觀感不佳,個人確有疏失,應該徹底檢討改進,但確實是申辯人的無心之過,懇請貴會體恤申辯人一生奉獻水利,為使命鞠躬盡瘁,功過並論憑處,實感德便!

七、證據(均影本):

(一)經濟部水利署公務處理要點。

(二)通友公司工程得標案統計表。

叁、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被付懲戒人申辯書之核閱意見:

一、被付懲戒人楊豐榮申辯意旨略以:

(一)渠係 87 年至 97 年 4 月擔任南水局局長職務,97 年

4 月擔任水利署總工程司,98 年 11 月調任水利署副署長。依水利署 94 年 2 月修頒之工務處理要點,所有南水局工程之採購案,其發包、執行、驗收等業務,均授由南水局全權負責。故 97 年 4 月渠離開南水局以後,與通友公司負責人邱炳煌實已非屬職務上有利害關係之情況。

(二)經查通友公司自 89 年至 99 年間,計得標南水局採購案

70 案,期間南水局工程採購總標案數計 577 案,得標比率為 12.13% ,總得標金額 5.38 億元,占總決標金額

207.14 億元的 2.6% ,年平均營業額為 4,890 萬元,該公司的得標率、得標金額及年平均營業額,並無特別突出之處。亦經檢調調查,未有涉及不法情事。

(三)通友公司毗鄰曾文水庫,遇有災害須要搶修搶險時,通友公司均能很機動、迅速支援配合南水局作業,經南水局評價為優良廠商,故一直維持良好夥伴關係,成為公餘時可聊天朋友。

(四)以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作為處罰依據並不適格。

(五)渠平時均嚴格要求部屬不得循私涉貪,謹守應有分際,可由南水局與通友公司相關之標案中,無一涉及違法即為證明,並無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第 13 條。

二、茲就上開申辯理由分項說明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楊豐榮於 87 年至 97 年 4 月擔任南水局局長期間,於 92 年 2 月、93 年 8 月、93 年 10 月、94 年 7 月,與邱炳煌、南水局工務課部屬等人共同出遊澳大利亞、香港、東京、印尼,嗣於 99 年 10 月擔任水利署副署長期間,與邱炳煌、南水局工務課長鄒漢貴共同出遊上海,渠對上開事實均未爭執,僅對其中 99 年

10 月共同出遊上海乙節,辯稱當時已離開南水局及擔任水利署副署長,與通友負責人邱炳煌實已非屬職務上有利害關係之情況云云,惟水利署副署長對南水局有指示、監督等權限,且係與南水局工務課長鄒漢貴一起與該業者共同出遊,未善盡監督之責甚明。

(二)自 87 年 1 月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南水局工程採購標案計 579 案,係依經濟部函復本院資料得來(詳見彈劾案附件一)。又申辯書所稱「(該公司)總得標金額 5.38 億元」云云,經查申辯書附件 2 第 3 頁,98年度通友公司總得標金額載為 41,900,000元 ,惟實際加總該年度數據應為 209,010,000 元,二者相差167,110,000 元;此與彈劾案文所示總得標金額 7 億 5百零 7 萬 1 千元及申辯書附件二承攬總金額537,961,000 元之差額互核相符(705,071,000-537,961,000=167,110,000 ),顯係被付懲戒人計算錯誤所致,故彈劾案文所示通友公司於期間內之得標金額及得標件數比率並無疑問。

(三)所辯通友公司屬優良廠商,得標率、得標金額及年平均營業額,並無特別突出之處,以及經檢調調查,未有涉及不法情事云云,並不能為渠多次帶頭與所屬及有利害關係之廠商共同出遊國外、經常與所屬及廠商於廠商住處共同打麻將、機關習氣敗壞等違失卸責,竟稱渠平時均嚴格要求部屬謹守分際。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事證明確詳如彈劾文所述,所辯顯不足採。

(四)本案相關事證甚為明確,被付懲戒人對違失行為難以爭執,對該等嚴重斲傷政府形象之違失行為,竟以消遣活動、培養革命情感之領導方式、與廠商之夥伴關係以圖飾卸。

三、綜上,被付懲戒人所辯均不足採,仍請貴會分別審酌被付懲戒人違失情節,迅為適度之懲戒處分,以正官箴。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楊豐榮於 87 年 1 月 23 日至 97 年 4 月 2日擔任經濟部水利署(下稱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下稱南水局)局長,97 年 4 月 2 日調任水利署總工程司,98年 11 月 24 日升任水利署副署長,嗣於 101 年 9 月

21 日調任經濟部技監迄今。緣通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通友公司)長期投標承做南水局水利工程採購案,自 89年至 99 年間,計得標 70 案,期間南水局之工程採購總標案數計 579 案,該公司得標比率為 12.08% ,總計得標金額達新臺幣(下同)7 億 507 萬 1 千元。被付懲戒人明知通友公司多次承做南水局之水利工程,竟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8 點第 2 項:「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條:「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九、從事足以影響採購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等規定,被付懲戒人任職南水局及水利署期間,或單獨,或與其部屬多次與通友公司負責人邱炳煌出國旅遊,及打麻將賭博財物,其詳情如下:(一)出國旅遊部分: (1)

92 年 2 月 2 日至 2 月 9 日與邱炳煌至澳大利亞旅遊。(2)93 年 8 月 20 日至 8 月 30 日期間,與南水局工務課正工程司劉俊杰於 20 日前往香港,邱炳煌於同年月 27 日前往香港會合,被付懲戒人與邱炳煌則於 30 日同班機自香港返臺。(3)93 年 10 月 11 日至 10 月 17 日,與時任南水局副工程司鄒漢貴(現任南水局主任工程司室正工程司)及邱炳煌同赴日本旅遊。(4)94 年 7 月 30日至 8 月 3 日與鄒漢貴、邱炳煌至印尼旅遊。(5)99年 10 月 17 日至 10 月 21 日,與鄒漢貴、邱炳煌至大陸旅遊。(二)與邱炳煌打麻將賭博財物部分:被付懲戒人於任副署長期間,自 99 年 8 月 4 日至 100 年 2 月 9日止,或單獨 1 人或與鄒漢貴及時任南水局工務課正工程司徐立政、水利署事務組正工程司李悅瑞等 3 人至邱炳煌之住處(臺南市○○區○○街 ○○ 號),以麻將牌為賭具賭博財物(底 1,000 元,一臺 100 元),詳如附表所示。

(三)被付懲戒人身為水利署副署長,應督導所屬不得有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行為,竟放任水利署事務組正工程司李悅瑞、劉俊杰、副組長徐文翰及於南水局任職之鄒漢貴、徐立政於附表所載時間,多次至邱炳煌住處以麻將牌為賭具賭博財物。

二、以上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於本會調查時承認屬實,並經鄒漢貴、徐文翰於監察院約詢時及鄒漢貴、邱炳煌等 2 人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偵詢時(100 年度他字第 664 號、100 年度偵字第 8930 號)供述明確,有監察院詢問筆錄、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等影本在卷可按,並有經濟部 101 年 8 月 13 日經授水字第 10102554230 號函送監察院之通友公司自 87 年 1 月至 97 年 4 月於南水局之工程採購案件表及 89 年至 99 年通友公司標購南水局水利工程採購案件統計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101 年

8 月 14 日移署資處亦字第 1010122589 號函監察院之有關被付懲戒人鄒漢貴、劉俊杰、邱炳煌等人之入出境資料、被付懲戒人、李悅瑞、徐文翰、鄒漢貴、徐立政、劉俊杰等人之電話通聯資料比對統計表等影本在卷可稽。

三、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以: (1)依水利署 94 年 2 月

21 日修訂頒布之「工務處理要點」,所有南水局工程之採購案,其發包、執行、驗收等業務,均授權南水局全權負責,被付懲戒人於 97 年 4 月間已離開南水局,此後與通友公司負責人邱炳煌已非屬職務上有利害關係之情況。(2)南水局自 89 年至 99 年間,正確總標案數為 577 案,通友公司得標比率為 12.13% ,總得標金額為 5 億 3 千 8百萬元,占該期間南水局所有工程標案總決標金額 207 億

1 千 4 百萬元之 2.6% ,非如彈劾文所指總標案計 579案,通友公司總計得標金額為 7 億 507 萬 1 千元,而該公司年平均營業額為 4 千 890 萬元,其得標金額比率,並無特別突出之處,且每件工程標案,經檢調單位調查結果,均未涉及不法。 (3)通友公司位處玉井,毗鄰曾文水庫,當遇有風雨災害,須搶修搶險時,該公司均能機動、迅速配合南水局作業,經評價為優良廠商,長期維持一個良好夥伴關係,公務之餘,彼此成為可聊天之朋友,但被付懲戒人絕對在嚴守基本分際原則下正當互動。 (4)被付懲戒人揪團共同出國旅遊,主要是由局裡同仁攜家帶眷結伴出遊,有時人數不足成一團,為節省團費,也讓局外的朋友加入,但團費均各自刷卡付費。 (5)被付懲戒人係於公務之餘之閒暇時間,順道至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之通友公司辦公室探訪朋友,偶爾打麻將,並無違反採購法令及公務人員倫理規範,98 年 8 月 8 日南部地區由於莫拉克風災受創嚴重,

99 年 5 月間,政府通過「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整治及南部地區穩定供水計畫」,自 99 年下半年,渠擔任副署長,為勘災及檢討水利防治對策,常須陪同專家學者勘災或開會,當勘災或開會行程結束,回程經過玉井時,順道拜訪邱炳煌先生泡茶、聊天,若有足夠牌搭子,才會打幾圈麻將,紓解工作壓力,且渠經常是最輸的一位,可見打牌純粹是朋友間之消遣娛樂,未涉及不法之利益輸送。 (6)水利工程(特別是水庫工程)通常都在深山野外,對外交通非常不便,因此施工人員未上工時通常共同生活在臨時搭建的工地宿舍內,活動範圍有限,為紓解壓力,下工後一起喝酒、打牌,成為工地的特殊文化,渠還是最基層工程人員時,長官到工地視察,也常留在工地,與渠等一起吃飯、喝酒、打牌,和施工兄弟搏感情,展現長官親和力,鼓舞士氣,渠擔任主管後亦仿效之,藉以建立堅定之革命情感,工作效率也一併提升,則公餘之暇,部屬私下的消遣娛樂,只要不涉及利益輸送或不當行為,渠實無法加以干涉,如因此認有失監督之職責,實有強人所難等云云(詳如事實欄所載)。

四、經查:

(一)按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又採購人員不得從事足以影響採購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又公務員不得有賭博,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8點第 2 項、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第 19 款分別定有規範及準則,暨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定有明文。

(二)被付懲戒人擔任南水局局長及水利署總工程司、副署長期間,通友公司自 89 年至 99 年間共標得南水局之水利工程採購案 70 案,期間南水局之工程採購總標案數計 579案,其得標率為 12.08% ,得標總金額為 7 億 507 萬

1 千元,已如前述。被付懲戒人雖稱該期間南水局之總標案數僅 577 案,通友公司得標比率為 12.13% ,總得標金額僅為 5 億 3 千 8 百萬元,占總決標金額 207億 1 千 4 百萬元的 2.6% ,以及該公司年平均營業額為 4 千 890 萬元,其得標率及得標金額與年平均營業額,並無特別突出之處云云。惟彈劾文所提數據係依經濟部函送監察院之資料,屬公文書,自應以該數據為準,況被付懲戒人所提出通友公司自 87 年 1 月至 99 年 12月 31 日於南水局之工程採購案件表記載之數據,固與經濟部所提供之數據有差異,然並不影響有關通友公司多年來多次參與南水局水利工程採購案之投標及多次得標之認定。被付懲戒人身為南水局局長,其職務自與通友公司投標承做南水局之水利工程有利害關係,竟未遵守上揭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而與通友公司之負責人邱炳煌共同出國旅遊,顯屬不當之接觸,且已足使一般人認其不能公正執行職務,自有失謹慎。被付懲戒人徒以其係自付旅費及於組團人數不足時,為節省團費,始邀邱炳煌一同出國旅遊等由申辯,俱屬藉詞卸責,要無可採。

(三)被付懲戒人於任副署長後,非但未規勸其部屬應遵守上揭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而放任鄒漢貴等 5 人至邱炳煌住處賭博,已有違失。甚且其本人單獨或偕同其部屬鄒漢貴等 3 人至該處賭博,更難辭違法之責。被付懲戒人以渠與邱炳煌之間並無不法勾結,且其屬下打牌,只是紓解壓力,為提昇工作效率,部屬私下之消遣娛樂,只要不涉及利益輸送,或不當行為,渠實無法加以干涉等語申辯,無非俱屬卸責之詞,亦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之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賭博,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楊豐榮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3款及第 13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 豪 達附表┌────────────────────────┐│通聯比對(相關人員 VS.邱董住宅) │├──────┬──┬──┬──┬──┬──┬──┤│ │楊豐│李悅│徐文│鄒漢│徐立│劉俊││ │榮 │瑞 │翰 │貴 │政 │杰 │├──────┼──┼──┼──┼──┼──┼──┤│990726(一)│ │ │ │ │V │ │├──────┼──┼──┼──┼──┼──┼──┤│990728(三)│ │ │ │ │V │ │├──────┼──┼──┼──┼──┼──┼──┤│990730(五)│ │ │ │ │V │ │├──────┼──┼──┼──┼──┼──┼──┤│990802(一)│ │V │V │ │V │ │├──────┼──┼──┼──┼──┼──┼──┤│990804(三)│V │ │ │V │V │ │├──────┼──┼──┼──┼──┼──┼──┤│990805(四)│ │ │ │ │V │ │├──────┼──┼──┼──┼──┼──┼──┤│990808(日)│ │ │ │V │ │ │├──────┼──┼──┼──┼──┼──┼──┤│990809(一)│ │ │ │V │V │ │├──────┼──┼──┼──┼──┼──┼──┤│990810(二)│ │ │ │ │V │ │├──────┼──┼──┼──┼──┼──┼──┤│990811(三)│ │ │ │ │V │ │├──────┼──┼──┼──┼──┼──┼──┤│990812(四)│ │ │ │ │V │ │├──────┼──┼──┼──┼──┼──┼──┤│990817(二)│ │ │ │ │V │ │├──────┼──┼──┼──┼──┼──┼──┤│990818(三)│ │ │ │ │V │ │├──────┼──┼──┼──┼──┼──┼──┤│990819(四)│ │V │ │V │V │ │├──────┼──┼──┼──┼──┼──┼──┤│990820(五)│ │V │ │V │V │ │├──────┼──┼──┼──┼──┼──┼──┤│990823(一)│ │ │ │ │V │ │├──────┼──┼──┼──┼──┼──┼──┤│990824(二)│ │ │ │ │V │ │├──────┼──┼──┼──┼──┼──┼──┤│990826(四)│ │ │ │ │V │ │├──────┼──┼──┼──┼──┼──┼──┤│990827(五)│V │ │ │V │ │ │├──────┼──┼──┼──┼──┼──┼──┤│990830(一)│ │ │ │ │V │ │├──────┼──┼──┼──┼──┼──┼──┤│990831(二)│ │ │ │V │ │ │├──────┼──┼──┼──┼──┼──┼──┤│990902(四)│V │ │ │ │V │ │├──────┼──┼──┼──┼──┼──┼──┤│990903(五)│ │ │ │V │V │ │├──────┼──┼──┼──┼──┼──┼──┤│990906(一)│V │ │ │V │ │ │├──────┼──┼──┼──┼──┼──┼──┤│990907(二)│ │ │ │V │ │ │├──────┼──┼──┼──┼──┼──┼──┤│990908(三)│ │ │ │ │V │ │├──────┼──┼──┼──┼──┼──┼──┤│990909(四)│ │ │ │ │V │ │├──────┼──┼──┼──┼──┼──┼──┤│990910(五)│V │ │ │V │V │ │├──────┼──┼──┼──┼──┼──┼──┤│990911(六)│V │ │ │ │ │ │├──────┼──┼──┼──┼──┼──┼──┤│990912(日)│V │ │ │V │ │ │├──────┼──┼──┼──┼──┼──┼──┤│990913(一)│ │ │ │ │V │ │├──────┼──┼──┼──┼──┼──┼──┤│990914(二)│ │ │ │ │V │ │├──────┼──┼──┼──┼──┼──┼──┤│990916(四)│ │ │ │ │V │ │├──────┼──┼──┼──┼──┼──┼──┤│990917(五)│ │ │ │ │V │V │├──────┼──┼──┼──┼──┼──┼──┤│990918(六)│ │ │ │ │V │ │├──────┼──┼──┼──┼──┼──┼──┤│990919(日)│V │ │ │ │V │ │├──────┼──┼──┼──┼──┼──┼──┤│990921(二)│V │ │ │V │V │ │├──────┼──┼──┼──┼──┼──┼──┤│990923(四)│ │ │ │V │ │ │├──────┼──┼──┼──┼──┼──┼──┤│990924(五)│ │ │ │ │V │ │├──────┼──┼──┼──┼──┼──┼──┤│990926(日)│ │ │ │V │ │ │├──────┼──┼──┼──┼──┼──┼──┤│990927(一)│ │ │ │ │V │ │├──────┼──┼──┼──┼──┼──┼──┤│990928(二)│ │ │ │ │V │ │├──────┼──┼──┼──┼──┼──┼──┤│990929(三)│ │ │ │ │V │ │├──────┼──┼──┼──┼──┼──┼──┤│990930(四)│ │ │ │V │V │ │├──────┼──┼──┼──┼──┼──┼──┤│991001(五)│ │V │ │V │V │ │├──────┼──┼──┼──┼──┼──┼──┤│991003(日)│ │ │ │V │ │ │├──────┼──┼──┼──┼──┼──┼──┤│991004(一)│ │V │V │V │V │ │├──────┼──┼──┼──┼──┼──┼──┤│991005(二)│ │ │ │ │V │ │├──────┼──┼──┼──┼──┼──┼──┤│991006(三)│ │ │ │V │V │ │├──────┼──┼──┼──┼──┼──┼──┤│991008(五)│ │ │ │ │V │ │├──────┼──┼──┼──┼──┼──┼──┤│991010(日)│ │ │ │V │ │ │├──────┼──┼──┼──┼──┼──┼──┤│991012(二)│ │ │ │ │V │ │├──────┼──┼──┼──┼──┼──┼──┤│991014(四)│ │ │ │ │V │ │├──────┼──┼──┼──┼──┼──┼──┤│991015(五)│ │ │ │ │V │ │├──────┼──┼──┼──┼──┼──┼──┤│991017(日)│ │ │ │ │ │ │├──────┼──┼──┼──┼──┼──┼──┤│991018(一)│ │V │V │ │V │V │├──────┼──┼──┼──┼──┼──┼──┤│991019(二)│ │ │ │ │ │ │├──────┼──┼──┼──┼──┼──┼──┤│991020(三)│ │ │ │ │ │ │├──────┼──┼──┼──┼──┼──┼──┤│991021(四)│ │ │ │ │V │ │├──────┼──┼──┼──┼──┼──┼──┤│991022(五)│ │ │ │ │V │ │├──────┼──┼──┼──┼──┼──┼──┤│991024(日)│V │ │ │V │ │ │├──────┼──┼──┼──┼──┼──┼──┤│991025(一)│V │ │ │ │V │ │├──────┼──┼──┼──┼──┼──┼──┤│991026(二)│ │ │ │ │V │ │├──────┼──┼──┼──┼──┼──┼──┤│991027(三)│ │V │V │ │V │V │├──────┼──┼──┼──┼──┼──┼──┤│991029(五)│ │ │ │ │V │ │├──────┼──┼──┼──┼──┼──┼──┤│991030(日)│ │ │ │ │V │ │├──────┼──┼──┼──┼──┼──┼──┤│991101(一)│V │ │ │ │V │ │├──────┼──┼──┼──┼──┼──┼──┤│991102(二)│V │ │ │ │ │ │├──────┼──┼──┼──┼──┼──┼──┤│991103(三)│ │V │V │V │V │V │├──────┼──┼──┼──┼──┼──┼──┤│991105(五)│ │ │ │ │V │ │├──────┼──┼──┼──┼──┼──┼──┤│991107(日)│V │ │ │V │ │ │├──────┼──┼──┼──┼──┼──┼──┤│991108(一)│V │ │ │V │V │ │├──────┼──┼──┼──┼──┼──┼──┤│991109(二)│ │ │ │ │V │ │├──────┼──┼──┼──┼──┼──┼──┤│991110(三)│V │ │ │V │V │ │├──────┼──┼──┼──┼──┼──┼──┤│991111(四)│ │ │ │ │V │ │├──────┼──┼──┼──┼──┼──┼──┤│991112(五)│ │V │ │V │V │V │├──────┼──┼──┼──┼──┼──┼──┤│991113(六)│ │ │ │ │V │ │├──────┼──┼──┼──┼──┼──┼──┤│991119(五)│V │ │ │V │ │ │├──────┼──┼──┼──┼──┼──┼──┤│991121(日)│ │ │ │V │ │ │├──────┼──┼──┼──┼──┼──┼──┤│991122(一)│ │ │ │ │ │ │├──────┼──┼──┼──┼──┼──┼──┤│991123(二)│ │ │ │V │V │ │├──────┼──┼──┼──┼──┼──┼──┤│991124(三)│ │ │ │ │V │ │├──────┼──┼──┼──┼──┼──┼──┤│991125(四)│ │ │ │ │V │ │├──────┼──┼──┼──┼──┼──┼──┤│991127(六)│ │ │ │ │V │ │├──────┼──┼──┼──┼──┼──┼──┤│991128(日)│ │ │ │V │ │ │├──────┼──┼──┼──┼──┼──┼──┤│991129(一)│V │ │ │V │ │ │├──────┼──┼──┼──┼──┼──┼──┤│991201(三)│ │ │ │ │V │ │├──────┼──┼──┼──┼──┼──┼──┤│991202(四)│ │ │ │ │V │ │├──────┼──┼──┼──┼──┼──┼──┤│991205(日)│ │ │ │ │V │ │├──────┼──┼──┼──┼──┼──┼──┤│991206(一)│ │ │ │ │V │ │├──────┼──┼──┼──┼──┼──┼──┤│991208(三)│ │ │ │ │V │ │├──────┼──┼──┼──┼──┼──┼──┤│991210(五)│V │V │ │ │V │ │├──────┼──┼──┼──┼──┼──┼──┤│991213(一)│ │ │ │ │V │ │├──────┼──┼──┼──┼──┼──┼──┤│991214(二)│V │ │ │V │ │ │├──────┼──┼──┼──┼──┼──┼──┤│991215(三)│ │ │ │ │V │ │├──────┼──┼──┼──┼──┼──┼──┤│991216(四)│ │V │V │V │V │ │├──────┼──┼──┼──┼──┼──┼──┤│991217(五)│V │ │ │ │V │ │├──────┼──┼──┼──┼──┼──┼──┤│991218(六)│V │ │ │V │ │ │├──────┼──┼──┼──┼──┼──┼──┤│991221(二)│ │ │ │V │ │ │├──────┼──┼──┼──┼──┼──┼──┤│991224(五)│ │V │ │V │ │ │├──────┼──┼──┼──┼──┼──┼──┤│991226(日)│ │ │ │ │ │ │├──────┼──┼──┼──┼──┼──┼──┤│991227(一)│ │ │ │ │ │ │├──────┼──┼──┼──┼──┼──┼──┤│991230(四)│ │ │ │ │ │ │├──────┼──┼──┼──┼──┼──┼──┤│991231(五)│ │ │ │ │ │ │├──────┼──┼──┼──┼──┼──┼──┤│0000000 (六│V │ │ │ │ │ ││) │ │ │ │ │ │ │├──────┼──┼──┼──┼──┼──┼──┤│0000000 (四│ │V │V │V │ │ ││) │ │ │ │ │ │ │├──────┼──┼──┼──┼──┼──┼──┤│0000000 (五│ │V │V │V │ │ ││) │ │ │ │ │ │ │├──────┼──┼──┼──┼──┼──┼──┤│0000000 (日│V │ │ │V │ │ ││) │ │ │ │ │ │ │├──────┼──┼──┼──┼──┼──┼──┤│0000000 (四│V │V │V │V │ │ ││) │ │ │ │ │ │ │├──────┼──┼──┼──┼──┼──┼──┤│0000000 (二│ │ │ │ │ │ ││) │ │ │ │ │ │ │├──────┼──┼──┼──┼──┼──┼──┤│總計天數 │25 │15 │9 │41 │74 │5 │└──────┴──┴──┴──┴──┴──┴──┘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1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