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1 年鑑字第 12378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1 年度鑑字第 12378 號被付懲戒人 黃國權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黃國權記過壹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於 101 年 8 月 10 日 8 時至翌(11)日 8時服勤時間,酒後駕駛車號 00-0000 之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區○○路 1 段 87 巷口與民眾陳雅惠所騎乘之重機車車號 000-000 發生擦撞,經檢測吐氣酒精濃度,檢測值達 0.39MG/L ,涉嫌刑法第 185 條之 3 公共危險罪,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定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報請移付懲戒。

三、證據(均影本附卷):

(一)本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案件報告調查表 1 份。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調查相關資料及該局北投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各 1 份。

(三)本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勤務分配表及出入登記簿各 1 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1 年 10 月 1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黃國權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警務佐,於 101 年 8 月 11 日凌晨 1 時 15 分服勤期間,酒後駕駛 9D-3322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區○○路

1 段 87 巷口與民眾陳雅惠所騎乘之 CYN-235 號重機車發生擦撞,經檢測其吐氣酒精濃度,檢測值達每公升 0.39 毫克,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定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 0.25 毫克以上不得駕駛之規定。

三、以上事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案件調查報告表、同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勤務分配表及出入登記簿、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同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黃國權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2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12-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