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1 年鑑字第 12389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1 年度鑑字第 12389 號被付懲戒人 蘇振宏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蘇振宏記過壹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蘇振宏因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本案於 101 年 6 月 19 日判決確定,並於 101 年 7 月間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

二、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之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付懲戒。

三、附件證據(均影本)﹕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易字第 267 號刑事判決。

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 7 月 19 日桃院晴刑亮 101易 267 字第 1010027731 號函。

㈢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個別查詢及列印表。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蘇振宏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1 年 10 月 2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蘇振宏前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下稱大崙派出所)警員任內(已於 101 年 8 月 1日辭職),明知警政署知識聯網帳號、密碼可供登入戶役、車籍、刑案記錄等系統,查詢多項他人身分資料,涉及他人隱私,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資料,非基於刑事偵查或其他公務之必要,不得擅自查詢閱覽及無故洩漏予第三人知悉,因受王金滿之託,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他人應秘密之消息之犯意,於 98 年 5 月 14 日 23 時 39 分許,在大崙派出所內,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登入上開應用系統,查得林愛惠所使用之車牌號碼 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籍資料後,於 98 年 5 月 15 日將上開車籍資料書寫於租賃契約書封底並告知王金滿,以此方式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予王金滿。案經王金滿告發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依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判處被付懲戒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 年度易字第 267 號刑事判決)。

三、以上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易字第 267 號刑事判決、同院 101 年 7 月 19 日桃院晴刑亮 101 易

267 字第 1010027731 號函(敘明案件已於 101 年 6 月

19 日確定)、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個別查詢及列印表(被付懲戒人刑案紀錄查詢)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於刑案審判中亦坦承其事,且又未作任何申辯,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第 1 項所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蘇振宏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1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