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1 年度鑑字第 12380 號被付懲戒人 何雍堅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何雍堅免議。
理 由
壹、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本會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定有明文。
貳、本件監察院移送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何雍堅係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前中將司令,同案被付懲戒人陳雙環係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計畫處上校副處長。被付懲戒人何雍堅於 91 年 3 月 1 日任職憲兵第二○二指揮部少將指揮官,93 年 4 月 16 日調任總統府少將副侍衛長,96 年 6 月 1 日調任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以下簡稱憲令部)中將司令,98 年 6 月 1 日調遷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中將增設副司令。同案被付懲戒人陳雙環於 96 年 1 月 1 日任職憲令部情報處上校處長,
96 年 11 月 1 日改調該部上校督察長(按同案被付懲戒人陳雙環業經本會於 101 年 10 月 26 日予以降壹級改敘之懲戒處分)。2 人均係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等法令服公職之人員。
(二)被付懲戒人何雍堅侵占公務電腦:被付懲戒人何雍堅因自
91 年 3 月 1 日起擔任憲兵二○二指揮部少將指揮官職務,持有憲令部於 90 年間採購之公務用華碩 ASUSL8400 筆記型電腦(序號:1ANG036730)1 臺,價值新臺幣(下同)5 萬元,於 93 年 4 月 16 日奉調總統府少將副侍衛長離職時,竟將該電腦侵占入己,攜回家中私用。
(三)被付懲戒人何雍堅與同案被付懲戒人陳雙環共同勒索獎金:被付懲戒人何雍堅於 96 年 6 月 1 日至 98 年 5月 31 日間擔任憲令部中將司令期間,同案被付懲戒人陳雙環於 96 年 1 月 1 日至 96 年 10 月 31 日任憲兵司令部情報處上校處長,96 年 11 月 1 日改調該部上校督察長。96 年 6 月 1 日至 96 年 12 月 11 日期間,被付懲戒人何雍堅明知獎金獎勵簽案經核定後應核發之獎金歸各受獎勵人所有,卻以各縣市後備憲兵荷松協會成員及其家屬婚喪喜慶紅白帖之支出,公務預算不足以支應為由,要求被付懲戒人陳雙環於情報處辦理各項獎金簽案時,自獎金總額中抽取一定金額供其花用。同案被付懲戒人陳雙環遂利用所屬劉啟揚簽辦獎金獎勵案之機會,向司令辦公室主任王啟新、李牧真、簡志旭、顏大詠、計畫處吳國安、黃忠明與情報處所屬夏德宇、劉啟揚、粘育誠等人,要求扣減包含自己之部分或全額獎金,致渠等心生畏懼,於承辦人劉啟揚向該部主計處結報而領回獎金後,未依獎勵案所附核發名冊及金額發放給各受獎勵人,將勒索之金額扣減抽交同案被付懲戒人陳雙環,轉交被付懲戒人何雍堅私用,或用以貼補其配偶陳美梅前往泰國來回機票費用,總計自 2 項獎勵案中,不法得款金額共 7 萬4,000 元(如彈劾案文附表 1)。
(四)被付懲戒人何雍堅與王啟新共同勒索獎金:王啟新於 96年 11 月 1 日至 98 年 11 月 31 日接替同案被付懲戒人陳雙環任職憲令部情報處上校處長期間,被付懲戒人何雍堅向王啟新要求獎金獎勵簽案之團體獎金及個人獎金必須提繳一定之金額供其私人花用或購買物品。王啟新遂利用各次簽辦獎金獎勵案之機會,向計畫處處長伍衛民及所屬吳國安、黃忠明、司令辦公室主任吳經世及所屬李牧真、呂宗璟、簡志旭、顏大詠與情報報處所屬賴文理、李增邀、周廣齊、郭宗揚、夏德宇、成家麒、蔣正民、鄭明郎、劉啟揚、林志炘、曾吉龍、黃御庭、粘育誠、李金峰、林竹元、陳鴻俊、王俊喻、邱新龍、廖川仁、林建基、田子鵬、郭繼周、林敬凱、朱培源、洪如慧、張如鋒、林炎能、陳志文、江鴻麟等人要求扣減獎金,致渠等心生畏懼,各獎金獎勵案承辦人於簽奉副司令核章後,由王啟新向被付懲戒人何雍堅請示或報告應扣減總額後,自該部主計處墊借或結報而領回獎金,未依獎勵案所附核發名冊及金額發放給各受獎勵單位及個人,於 96 年 11 月 1 日至
98 年 6 月中旬期間,扣減抽交王啟新轉交被付懲戒人何雍堅私用或用以購買被付懲戒人何雍堅需索之交趾陶燒製九龍盤、美利達黑狼 5 號腳踏車 0 輛、美利達折疊式腳踏車 0 輛等費用,總計 45 次(共計 51 件獎勵案),不法得款金額共 208 萬 2,500 元(如彈劾案文附表 2)。
(五)被付懲戒人何雍堅上開違失行為,除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侵占公有財物罪,同條項第 2 款「藉勢勒索財物」罪之刑責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條、第 5 條、第 6 條及第 20 條規定。茲分述之:
1.被付懲戒人何雍堅擔任憲兵二○二指揮部指揮官於調職時,未將渠持有使用,屬於公有財物之筆記型電腦移交,有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第 3 條第
4 款規定:「各級部隊長交接事項:(一)本單位人員、印信、政績、預算、財務、文卷、法令規章、各類財產。(二)所屬單位現有戰力之兵力、主要武器、裝備及營產設施等」,並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項第 1 款「侵占公有財物」罪。
2.另被付懲戒人何雍堅擔任憲令部司令時,要求同案被付懲戒人陳雙環於該部情報處辦理各項獎金簽案時,自獎金中抽取一定金額供渠使用,以及王啟新接任陳雙環之情報處長職務後,被付懲戒人何雍堅仍要求王啟新於獎金案之團體獎金及個人獎金抽取一定之金額供渠使用或購買物品,被付懲戒人何雍堅有違「國軍各級機關(單位)受領團體獎金收受作業注意事項」二之(二):「運用範圍:團體獎金之運用應置重點於改善官兵福利及增進官兵權益,如個人獎金(品)、餐會、自強活動暨其他屬團體性之支出事項」及「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構)獎金核發作業規定」第 4 條:「獎勵應以功績事實論定,獎金之發給應以實際參與之個人或團體為主,並應著重低階人員獎勵」之規定,並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藉勢勒索財物」罪。
3.被付懲戒人何雍堅之上開違失行為,除構成上開刑責外,並有悖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辦事細則第 2 條:「司令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部隊及人員…」、憲兵勤務令第 1 條:「憲兵隸屬於國防部,掌理軍事警察,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兼理司法警察…」及第
10 條:「憲兵服行勤務時,應恪遵…廉潔…之信條」所賦予之主官權責及司法警察身分以及廉潔之信條,且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第 5 條、第 6 條及第 20 條規定。
因認被付懲戒人何雍堅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及監察法第 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本會審議等語。
叁、關於彈劾意旨指被付懲戒人何雍堅涉嫌違法失職,經判決罪刑確定部分,刑事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情形如下:
被付懲戒人何雍堅於 96 年 6 月 1 日至 98 年 5 月
31 日間擔任憲令部中將司令,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於上開任職期間,為全國憲兵體系最高指揮官,職司憲兵軍事事務,綜理憲令部部務,指揮、監督所屬機構、部隊及人員,並有人事獎懲、考核、調遷之權勢權力。其藉詞公務預算不足以支應各縣市後備憲兵荷松協會成員及其家屬之婚喪喜慶支出,為順遂獲取該部情報處相關獎金供其個人使用,乃任命王啟新(所涉貪污等罪業經軍事初審法院判決免刑確定)於 96 年 11 月
1 日接任同案被付懲戒人陳雙環,為憲令部情報處上校處長,有綜理處務,督導所屬業務與人事獎懲、考核、調遷建議之權勢權力。被付懲戒人何雍堅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挾國家所賦予之司令身分及權力暨軍事長官命令上下服從關係之權勢,於 96 年 11 月 1 日至 98 年 5 月底期間,以拒絕批示獎勵簽案或言詞斥責之方式,向王啟新要求不論扣減方式如何,須將獎勵簽案之團體獎金及個人獎金提繳一定之金額,供其私人花用或購物。王啟新因畏懼其權勢,竟與被付懲戒人何雍堅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王啟新挾被付懲戒人何雍堅為司令與渠為情報處處長之身分、權力暨軍事長官命令上下服從關係之權勢,自 96年 11 月 14 日辦理該部 96 年下半年執行「外籍人士不友好活動」情蒐績效評比獎勵案起,利用各次簽辦獎金獎勵案之機會,轉向各獎勵案之組長郭宗揚、夏德宇、成家麒、賴文理,及承辦人蔣正民、陳鴻俊、王俊喻、李金峰、廖川仁、朱培源、邱新龍、成家麒、粘育誠、劉啟揚、林竹元、田子鵬、林建基、林維英、洪如慧及林志炘等人(以上各人均經軍高檢署軍事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要求扣減獎金,並憑藉處長之權勢權力,以藉故刁難各項業務或間接修理組長施以壓力等方式,致渠等心生畏懼不敢不從,藉勢勒索財物,或以製作不實之獎勵金額名冊詐取財物等方式,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如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 100 年上重訴字第 1 號原判決附表一、(即如後附之法院判決附表一、)所示,要求承辦人成家麒、粘育誠及林志炘等人配合,先行將欲詐取之團體及個人獎金浮報於獎勵建議名冊之金額內,以便獎金核撥後取得,由承辦人將該不實之獎勵金額登載於職務上製作之獎勵建議名冊內,及製作不實獎勵金額之獎勵簽呈,經組長及王啟新蓋章,會辦不知情之主計、監察單位承辦人員後,轉呈不知情長官蓋章,再由被付懲戒人何雍堅批示核銷,據以向主計部門詐取款項,使主計部門陷於錯誤撥付款項之方法,不實結報情報事務費,經上開各承辦人取得各該獎勵案獎金後,再將浮報之獎金交付王啟新,轉交被付懲戒人何雍堅使用。其餘獎金再依實際獎勵建議名冊發放各受獎人員,共計不法詐取財物 7 次,詐得金額共 26 萬元(各次犯行之詳細犯罪事實、時間、所得財物,均詳如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 100 年上重訴字第 1號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亦即如後附之法院判決附表一所示)。
(二)如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 100 年上重訴字第 1 號原判決附表二所示(亦即如後附之法院判決附表二所示),由各承辦人依實際功獎簽報獎勵案,於簽奉上訴人批示核銷,承辦人代為領回獎金後,即推由王啟新憑藉處長之權勢權力,迫使承辦人依獎勵案簽呈所附核發人員名冊及金額扣除一定獎金,交付王啟新,轉交被付懲戒人何雍堅使用。
剩餘獎金再由承辦人發放各受獎人員,共計不法勒索 37次,索取金額共計 165 萬 3,100 元(各次犯行之詳細犯罪事實、時間、所得財物,均詳如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
100 年上重訴字第 1 號原判決附表二所示,亦即如後附之法院判決附表二所示)。其間,並以勒索所得之部分金額購買被付懲戒人何雍堅需索之交阯陶燒製九龍盤乙只、美利達黑狼五號及美利達折疊式腳踏車各一輛。
(三)嗣因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軍紀監察處於 98 年 11 月 17日至 20 日,會同主計局人員對憲令部實施機密經費專案查核,發現團體獎金有不當支用情形後,王啟新乃於 98年 11 月 19 日向軍高檢署軍事檢察官自首,並供出被付懲戒人何雍堅及繳交部分貪污所得財物 30 萬元。
由該軍高檢署立案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以下簡稱北機站)偵辦及搜索、扣押後,以對校官犯罪無管轄權為由移送軍高檢署併案偵辦,經軍事檢察官偵結起訴。並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2 號判決判處共同公務員藉勢勒索罪刑。被付懲戒人何雍堅不服上訴。嗣經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 100 年上重訴字第 1號判決,將初審法院關於上開部分之判決撤銷改判。其中詐取財物部分,並變更軍事檢察官起訴所引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法條,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改判,論處被付懲戒人何雍堅共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共 7 罪〔詳如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 100年上重訴字第 1 號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亦即如後附之法院判決附表一所示),其中編號 3 至 7 部分,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減輕其刑〕罪刑;另改判,論處上訴人共同公務員藉勢勒索財物共 37 罪〔詳如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 100 年上重訴字第 1 號原判決附表二所示(亦即如後附之法院判決附表二所示),均量處有期徒刑,其中編號 7、8、9、10、11、13 至 26、28、29、32 至 37 部分,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減輕其刑〕罪刑。此部分之判決主文為:「何雍堅又共同所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二十六萬元,應與王啟新連帶追繳,發還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所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一百三十五萬三千一百元,應與王啟新連帶追繳,併扣案之新臺幣三十萬元,發還附表二各案承辦人,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關於判決主文,與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及追繳發還財物部分,茲從略)。被付懲戒人何雍堅不服上訴,終經最高法院於 101 年
4 月 12 日,以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741 號判決:「其他上訴駁回。」駁回被付懲戒人何雍堅此部分之上訴,而告確定在案。此部分,嗣經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於 101年 5 月 2 日,以 101 年聲字第 3 號裁定定執行刑,其主文為:「何雍堅所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七年,尚未繳交之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一百六十一萬三千一百元,應與王啟新連帶追繳,其中新臺幣二十六萬元,發還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餘新臺幣一百三十五萬三千一百元併扣案之新臺幣三十萬元共計新臺幣一百六十五萬三千一百元,發還原確定判決附表二各案承辦人,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被付懲戒人何雍堅不服,提起抗告,並經最高法院於 101 年 6 月 31 日,以 101 年度台抗字第 559 號刑事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
凡此事實,有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2 號判決影本、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 100 年上重訴字第 1 號判決正本、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 1741 號刑事判決正本、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 101 年聲字第 3 號裁定影本、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抗字第 559 號刑事裁定影本,附卷可稽。
肆、惟查被付懲戒人何雍堅因服公務,有前述貪污行為,經判處罪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七年,確定在案。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 項規定,已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現任公務人員並應由主管機關予以免職之旨。本會認為被付懲戒人何雍堅已無再為本案處分之必要。揆諸首揭規定,應為免議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之情形,應予免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彈劾案文附表 1┌──────────────────────────┐│何雍堅、陳雙環抽取獎金一覽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簽案名稱 │團體獎金│個人獎金│不法金額││號│ │抽取金額│抽取金額│總數 │├─┼─────────┼────┼────┼────┤│1 │多明尼加國防部長阿│ │2 萬 │2 萬 ││ │基諾上將伉儷蒞部參│ │ │ ││ │訪績優工作費 │ │ │ │├─┼─────────┼────┼────┼────┤│2 │國泰專案績優工作費│ │5 萬 4,0│5 萬 4,0││ │ │ │00 │00 │├─┴─────────┴────┴────┴────┤│總計:7 萬 4,000 │└──────────────────────────┘彈劾案文附表 2┌──────────────────────────┐│何雍堅、王啟新抽取獎金一覽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簽案名稱 │團體獎金│個人獎金│不法金額││號│ │抽取金額│抽取金額│總數 │├─┼─────────┼────┼────┼────┤│1 │慎成專案(祥安 9 │4 萬 5,0│3 萬 │7 萬 5,0││ │號)特種勤務暨情報│00 │ │00 ││ │蒐集有關單位暨個人│ │ │ ││ │績優工作費 │ │ │ │├─┼─────────┼────┴────┼────┤│2 │慎成 1 號專案安全│30 萬 │30 萬 ││ │維護情蒐有功人員獎│ │ ││ │勵案 │ │ ││ ├─────────┤ │ ││ │慎成 2 號專案有功│ │ ││ │單位團體獎金及個人│ │ ││ │獎金 │ │ │├─┼─────────┼────┬────┼────┤│3 │98 年第 1 次臺灣│ │6 萬 │6 萬 ││ │地區安全情報協調會│ │ │ ││ │報 │ │ │ │├─┼─────────┼────┼────┼────┤│4 │祥安 9 號第 3(彈│3 萬 │5 萬 │8 萬 ││ │劾案文誤植為 2)階│ │ │ ││ │段專案工作有功單位│ │ │ ││ │及個人績優工作費 │ │ │ │├─┼─────────┼────┼────┼────┤│5 │祥安 9 號第 2 階│4 萬 │5 萬 │9 萬 ││ │段專案工作有功單位│ │ │ ││ │及個人績優工作費 │ │ │ │├─┼─────────┼────┼────┼────┤│6 │96 年度特勤警衛任│3 萬 5,0│4 萬 │7 萬 5,0││ │務暨情報蒐集團體慰│00 │ │00 ││ │勉金、96 年執行水│ │ │ ││ │湳機場移交典禮特種│ │ │ ││ │勤務暨情蒐有功人員│ │ │ ││ │績優工作費 │ │ │ │├─┼─────────┼────┼────┼────┤│7 │96 年度祥安 9 號│2 萬 2,0│3 萬 │5 萬 2,0││ │專案有功人員(團體│00 │ │00 ││ │)績優工作費 │ │ │ │├─┼─────────┼────┼────┼────┤│8 │國軍 96 年度 8202 │ │1 萬 │1 萬 ││ │專案工作線索階段清│ │ │ ││ │查團體獎金 │ │ │ │├─┼─────────┼────┼────┼────┤│9 │祥安 9 號專案第 1│ │2 萬 7,0│2 萬 7,0││ │階段績優工作費 │ │00 │00 │├─┼─────────┼────┼────┼────┤│10│97 年上半年「正華│ │3 萬 │7 萬 ││ │專案」團體績效獎金│ │ │ ││ ├─────────┤ ├────┤ ││ │97 年下半年「正華│ │4 萬 │ ││ │專案」團體績效獎金│ │ │ │├─┼─────────┼────┼────┼────┤│11│執行 96 年上半年「│ │8 萬 │11 萬 5,││ │正揚專案」工作暨研│ │ │000 ││ │整相關資料績效獎金│ │ │ ││ │、執行 96 年下半年│ │ │ ││ │「正揚專案」工作暨│ │ │ ││ │研整相關資料績效獎│ │ │ ││ │金 │ │ │ ││ ├─────────┤ ├────┤ ││ │執行 96 年度國家安│ │3 萬 5,0│ ││ │全偵防工作獎金 │ │00 │ │├─┼─────────┼────┼────┼────┤│12│97 年衛指部漢光 2│8,000 │2 萬 4,0│3 萬 2,0││ │4 演習--情報中心實│ │00 │00 ││ │兵驗證有功單位及個│ │ │ ││ │人績優工作費 │ │ │ │├─┼─────────┼────┼────┼────┤│13│漢光 24 號演習--電│3 萬 │ │3 萬 ││ │腦輔助指揮所兵棋推│ │ │ ││ │演情報整備有功單位│ │ │ ││ │及個人績優工作費 │ │ │ │├─┼─────────┼────┼────┼────┤│14│玉山 08 號演習有關│3 萬 │3 萬 │6 萬 ││ │單位及個人績優工作│ │ │ ││ │費 │ │ │ │├─┼─────────┼────┼────┼────┤│15│97 年戰備任務演訓│5 萬 │1 萬 │6 萬 ││ │兵棋推演—情報戰備│ │ │ ││ │整備有功單位及個人│ │ │ ││ │績優工作費 │ │ │ ││ │ │ │ │ │├─┼─────────┼────┼────┼────┤│16│執行 0112 專案有功│ │3 萬 │3 萬 ││ │單位團體及個人績優│ │ │ ││ │工作費 │ │ │ │├─┼─────────┼────┼────┼────┤│17│97 年國家情報督察│ │2 萬 │2 萬 ││ │工作成效優良機關獎│ │ │ ││ │金 │ │ │ │├─┼─────────┼────┼────┼────┤│18│辦理 97 年上半年諮│2 萬 │ │2 萬 ││ │詢工作評比團體績優│ │ │ ││ │工作費 │ │ │ │├─┼─────────┼────┼────┼────┤│19│97 年度下半年諮詢│1 萬 │3 萬 │4 萬 ││ │工作評比績優團體及│ │ │ ││ │個人工作費 │ │ │ │├─┼─────────┼────┼────┼────┤│20│多明尼加陸軍司令蒞│1 萬 │3 萬 │4 萬 ││ │部參訪有功人員績優│ │ │ ││ │費用 │ │ │ │├─┼─────────┼────┼────┼────┤│21│96 年下半年強化執│ │1 萬 5,0│3 萬 ││ │行中共對台活動情蒐│ │00 │ ││ │工作指導暨作業人員│ │ │ ││ │獎勵 │ │ │ ││ ├─────────┤ ├────┤ ││ │96 年下半年執行外│ │1 萬 5,0│ ││ │籍人士不友好活動情│ │00 │ ││ │蒐工作指導暨作業人│ │ │ ││ │員獎勵費 │ │ │ │├─┼─────────┼────┼────┼────┤│22│97 年旦升旗典禮安│2 萬 │2 萬 │4 萬 ││ │全維護工作有功團體│ │ │ ││ │獎 │ │ │ │├─┼─────────┼────┼────┼────┤│23│辦理禮賓接待暨軍事│ │2 萬 │2 萬 ││ │交流績優工作費 │ │ │ │├─┼─────────┼────┼────┼────┤│24│96 年度特勤情報蒐│ │2 萬 │2 萬 ││ │集工作獎勵案 │ │ │ │├─┼─────────┼────┼────┼────┤│25│赴美國土安全部等單│ │2 萬 │2 萬 ││ │位有功人員績優工作│ │ │ ││ │費 │ │ │ │├─┼─────────┼────┼────┼────┤│26│荷美一號專案參訪業│ │3 萬 │3 萬 ││ │務有功人員績優工作│ │ │ ││ │獎金 │ │ │ │├─┼─────────┼────┼────┼────┤│27│瓜地馬拉參謀總長蒞│2 萬 5,0│5,000 │3 萬 ││ │部參訪獎勵金 │00 │ │ │├─┼─────────┼────┼────┼────┤│28│0830 專案有功人員│2 萬 │ │2 萬 ││ │及單位績優工作費 │ │ │ │├─┼─────────┼────┼────┼────┤│29│光復專案有功團體及│2 萬 │2 萬 │4 萬 ││ │個人績優工作費 │ │ │ │├─┼─────────┼────┼────┼────┤│30│1106 圍城專案執行│2 萬 │3 萬 8,5│5 萬 8,5││ │有功團體及個人績優│ │00 │00 ││ │工作費 │ │ │ │├─┼─────────┼────┼────┼────┤│31│97 年下半年全員情│ │2 萬 │2 萬 ││ │報工作有功團體暨人│ │ │ ││ │員績優工作費 │ │ │ │├─┼─────────┼────┼────┼────┤│32│執行 98 年上半年全│ │1 萬 5,0│1 萬 5,0││ │員情報工作有功人員│ │00 │00 ││ │績優工作費 │ │ │ │├─┼─────────┼────┼────┼────┤│33│執行衛戍區嗆馬保台│ │2 萬 │2 萬 ││ │情蒐有功績優工作費│ │ │ │├─┼─────────┼────┼────┼────┤│34│「97 年上半年特勤│ │1 萬 │1 萬 ││ │情資蒐研個人績優工│ │ │ ││ │作費」 │ │ │ │├─┼─────────┼────┼────┼────┤│35│第 7 屆立委選舉安│5,000 │3 萬 │3 萬 5,0││ │全維護有功單位及個│ │ │00 ││ │人績優工作費 │ │ │ │├─┼─────────┼────┼────┼────┤│36│96 年第 4 季情資│1 萬 │6 萬 5,0│7 萬 5,0││ │蒐研等有功人員績優│ │00 │00(判決││ │工作費 │ │ │書誤繕為││ │ │ │ │8 萬 5,0││ │ │ │ │00 元)│├─┼─────────┼────┼────┼────┤│37│執行1024專案情資蒐│2 萬 │4萬5,000│6萬5,000││ │研有功人員(團體)│ │ │ ││ │績優工作費 │ │ │ │├─┼─────────┼────┼────┼────┤│38│執行407專案第39階 │1萬2,000│1萬 │2萬2,000││ │段情報蒐研有功人員│ │ │ ││ │及團體績優工作費 │ │ │ │├─┼─────────┼────┼────┼────┤│39│(97年)1010專案安│5,000 │2萬1,000│2萬6,000││ │維工作情報蒐研有功│ │ │ ││ │人員(團體)績優工│ │ │ ││ │作費 │ │ │ │├─┼─────────┼────┼────┼────┤│40│97 年第 2 季情報│ │3 萬 │3 萬 ││ │、軍偵業務有功人員│ │ │ ││ │績優工作費 │ │ │ │├─┼─────────┼────┼────┼────┤│41│97 年下半年情報業│ │3 萬 │3 萬 ││ │務相關指導承辦人員│ │ │ ││ │績優工作費 │ │ │ ││ │ │ │ │ │├─┼─────────┼────┼────┼────┤│42│97 年度工作關係(│3 萬 5,0│1 萬 │4 萬 5,0││ │荷松)任務會談有功│00 │ │00 ││ │單位暨個人績優工作│ │ │ ││ │費 │ │ │ │├─┼─────────┼────┼────┼────┤│43│荷松聯繫會晤有功單│2 萬 │2 萬 5,0│4 萬 5,0││ │位個人獎金 │ │00 │00 │├─┼─────────┼────┼────┼────┤│44│第 2 季執行暨指導│ │2 萬 │2 萬 ││ │特勤衛戍有功人員獎│ │ │ ││ │勵金 │ │ │ │├─┼─────────┼────┼────┼────┤│45│97 年 1 至 3 月│ │3 萬 │3 萬 ││ │份偵查暨指導軍人(│ │ │ ││ │事)案件有功績優費│ │ │ │├─┴─────────┴────┴────┴────┤│總計:208 萬 2,500(判決書誤繕為 209 萬 2,500 元)│└──────────────────────────┘法院判決附表一┌──────────────────────────┐│何雍堅所犯共同詐取財物一覽表 │├─┬───┬──────────┬───┬─────┤│項│不實登│犯罪事實 │貪污所│宣告之罪刑││次│載獎勵│ │得財物│及應追繳發││ │簽案日│ │計算方│還之財物 ││ │期 │ │法 │ │├─┼───┼──────────┼───┼─────┤│1│97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詐取金│何雍堅共同││︵│5 月 6│意聯絡,為便於扣取獎│額:6 │公務員利用││起│日 │金,由王啟新要求承辦│萬元 │職務上之機││訴│ │人成家麒簽辦「玉山 0│ │會,詐取財││書│ │8 號演習有關單位及個│ │物,處有期││項│ │人績優工作費」時,以│ │徒刑八年,││次│ │先行將欲扣除之團體獎│ │褫奪公權四││26│ │金 3 萬元及個人獎金│ │年,犯罪所││︶│ │3 萬元,浮報於獎勵金│ │得財物新臺││ │ │額分配表內,以便獎金│ │幣六萬元,││ │ │核撥後扣除,由承辦人│ │應與王啟新││ │ │將該不實之獎勵金額登│ │連帶追繳,││ │ │載於所製作獎勵金分配│ │發還國防部││ │ │表內,及製作不實獎勵│ │憲兵司令部││ │ │金額之獎勵簽呈,經組│ │如全部或一││ │ │長夏德宇及處長王啟新│ │部無法追繳││ │ │蓋章,會辦不知情之主│ │時,以其財││ │ │計、監察單位承辦人員│ │產抵償之。││ │ │後,轉呈不知情長官蓋│ │ ││ │ │章後,再由何雍堅批示│ │ ││ │ │核銷,據以向主計部門│ │ ││ │ │詐得款項 6 萬元。 │ │ │├─┼───┼──────────┼───┼─────┤│2│97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詐取金│何雍堅共同││︵│3 月 1│意聯絡, 為便於扣取獎│額:6 │公務員利用││起│1 日 │金,由王啟新要求承辦│萬元 │職務上之機││訴│ │人成家麒簽辦「97 年│ │會,詐取財││書│ │戰備任務演訓兵棋推演│ │物,處有期││項│ │-情報戰備整備有功單│ │徒刑八年,││次│ │位及個人績優工作費」│ │褫奪公權四││27│ │時,以先行將欲扣除之│ │年,犯罪所││︶│ │團體獎金 5 萬元及個│ │得財物新臺││ │ │人獎金 1 萬元,浮報│ │幣六萬元,││ │ │於獎勵金額分配表內,│ │應與王啟新││ │ │以便獎金核撥後扣除,│ │連帶追繳,││ │ │由承辦人將該不實之獎│ │發還國防部││ │ │勵金額登載於所製作獎│ │憲兵司令部││ │ │勵金分配表內,及製作│ │,如或一部││ │ │不實獎勵金額之獎勵簽│ │無法追繳時││ │ │呈,經組長夏德宇及處│ │,以其財產││ │ │長王啟新蓋章,會辦不│ │抵償之。 ││ │ │知情之主計、監察單位│ │ ││ │ │承辦人員後,轉呈不知│ │ ││ │ │情長官蓋章後,再由何│ │ ││ │ │雍堅批示核銷,據以向│ │ ││ │ │主計部門詐得款項 6 │ │ ││ │ │萬元。 │ │ │├─┼───┼──────────┼───┼─────┤│3│97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詐取金│何雍堅共同││︵│1 月 1│意聯絡,為便於扣取獎│額:3 │公務員利用││起│4 日 │金,由王啟新要求承辦│萬元 │職務上之機││訴│ │人粘育誠簽辦「執行 0│ │會,詐取財││書│ │112 專案有功單位團體│ │物,處有期││項│ │及個人績優工作費」時│ │徒刑四年,││次│ │,以先行將欲扣除之個│ │褫奪公權二││28│ │人獎金 3 萬元,浮報│ │年,犯罪所││︶│ │於獎勵金額分配表內,│ │得財物新臺││ │ │以便獎金核撥後扣除,│ │幣三萬元,││ │ │由承辦人將該不實之獎│ │應與王啟新││ │ │勵金額登載於所製作獎│ │連帶追繳,││ │ │勵金分配表內,及製作│ │發還國防部││ │ │不實獎勵金額之獎勵簽│ │憲兵司令部││ │ │呈,經組長夏德宇及處│ │,如全部或││ │ │長王啟新蓋章,會辦不│ │一部無法追││ │ │知情之主計、監察單位│ │繳時,以其││ │ │承辦人員後,轉呈不知│ │財產抵償之││ │ │情長官蓋章後,再由何│ │。 ││ │ │雍堅批示核銷,據以向│ │ ││ │ │主計部門詐得款項 3 │ │ ││ │ │萬元。 │ │ │├─┼───┼──────────┼───┼─────┤│4│98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詐取金│何雍堅共同││︵│4 月 6│意聯絡,為便於扣取獎│額:2 │公務員利用││起│日 │金,由王啟新要求承辦│萬元 │職務上之機││訴│ │人粘育誠簽辦「97 年│ │會,詐取財││書│ │國家情報督察工作優良│ │物,處有期││項│ │機關獎金」時,以先行│ │徒刑四年,││次│ │將欲扣除之個人獎金 2│ │褫奪公權二││29│ │萬元,浮報於獎勵金額│ │年,犯罪所││︶│ │分配表內,以便獎金核│ │得財物新臺││ │ │撥後扣除,由承辦人將│ │幣二萬元,││ │ │該不實之獎勵金額登載│ │應與王啟新││ │ │於所製作獎勵金分配表│ │連帶追繳,││ │ │內,及製作不實獎勵金│ │發還國防部││ │ │額之獎勵簽呈,經組長│ │憲兵司令部││ │ │郭宗揚及處長王啟新蓋│ │,如全部或││ │ │章,會辦不知情之主計│ │一部無法追││ │ │、監察單位承辦人員後│ │繳時,以其││ │ │,轉呈不知情長官蓋章│ │財產抵償之││ │ │後,再由何雍堅批示核│ │。 ││ │ │銷,據以向主計部門詐│ │ ││ │ │得款項 2 萬元。 │ │ │├─┼───┼──────────┼───┼─────┤│5│97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詐取金│何雍堅共同││︵│11 月│意聯絡,為便於扣取獎│額:4 │公務員利用││起│26 日│金,由王啟新要求承辦│萬元 │職務上之機││訴│ │人粘育誠簽辦「97 年│ │會,詐取財││書│ │度下半年諮詢工作評比│ │物,處有期││項│ │績優團體及個人工作費│ │徒刑四年,││次│ │」時,以先行將欲扣除│ │褫奪公權二││31│ │之團體獎金 1 萬元及│ │年,犯罪所││︶│ │個人獎金 3 萬元,浮│ │得財物新臺││ │ │報於獎勵金額分配表內│ │幣四萬元,││ │ │,以便獎金核撥後扣除│ │應與王啟新││ │ │,由承辦人將該不實之│ │連帶追繳,││ │ │獎勵金額登載於所製作│ │發還國防部││ │ │獎勵金分配表內,及製│ │憲兵司令部││ │ │作不實獎勵金額之獎勵│ │,如全部或││ │ │簽呈,經組長郭宗揚及│ │一部無法追││ │ │處長王啟新蓋章,會辦│ │繳時,以其││ │ │不知情之主計、監察單│ │財產抵償之││ │ │位承辦人員後,轉呈不│ │。 ││ │ │知情長官蓋章後,再由│ │ ││ │ │何雍堅批示核銷,據以│ │ ││ │ │向主計部門詐得款項 4│ │ ││ │ │萬元。 │ │ │├─┼───┼──────────┼───┼─────┤│6│98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詐取金│何雍堅共同││︵│5 月 6│意聯絡,為便於扣取獎│額:2 │公務員利用││起│日 │金,由王啟新要求承辦│萬元 │職務上之機││訴│ │人林志炘簽辦「第 2 │ │會,詐取財││書│ │季執行暨指導特勤衛戌│ │物,處有期││項│ │有功人員獎勵金」時,│ │徒刑四年,││次│ │以先行將欲扣除之個人│ │褫奪公權二││61│ │獎金 2 萬元,浮報於│ │年,犯罪所││︶│ │獎勵金額分配表內,以│ │得財物新臺││ │ │便獎金核撥後扣除,由│ │幣二萬元,││ │ │承辦人將該不實之獎勵│ │應與王啟新││ │ │金額登載於所製作獎勵│ │連帶追繳,││ │ │金分配表內,及製作不│ │發還國防部││ │ │實獎勵金額之獎勵簽呈│ │憲兵司令部││ │ │,經組長郭宗揚及處長│ │,如全部或││ │ │王啟新蓋章,會辦不知│ │一部無法追││ │ │情之主計、監察單位承│ │繳時,以其││ │ │辦人員後,轉呈不知情│ │財產抵償之││ │ │長官蓋章後,再由何雍│ │。 ││ │ │堅批示核銷,據以向主│ │ ││ │ │計部門詐得款項 2 萬│ │ ││ │ │元。 │ │ │├─┼───┼──────────┼───┼─────┤│7│97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詐取金│何雍堅共同││︵│4 月 1│意聯絡,為便於扣取獎│額:3 │公務員利用││起│1 日 │金,由王啟新要求承辦│萬元 │職務上之機││訴│ │人林志炘簽辦「97 年│ │會,詐取財││書│ │1 至 3 月份偵查暨指│ │物,處有期││項│ │導軍人(事)案件有功│ │徒刑四年,││次│ │績優費」時,以先行將│ │褫奪公權二││62│ │欲扣除之團體獎金 3 │ │年,犯罪所││︶│ │萬元,浮報於獎勵金額│ │得財物新臺││ │ │分配表內,以便獎金核│ │幣三萬元,││ │ │撥後扣除,由承辦人將│ │應與王啟新││ │ │該不實之獎勵金額登載│ │連帶追繳,││ │ │於所製作獎勵金分配表│ │發還國防部││ │ │內,及製作不實獎勵金│ │憲兵司令部││ │ │額之獎勵簽呈,經組長│ │,如全部或││ │ │賴文理及處長王啟新蓋│ │一部無法追││ │ │章,會辦不知情之主計│ │繳時,以其││ │ │、監察單位承辦人員後│ │財產抵償之││ │ │,轉呈不知情長官蓋章│ │。 ││ │ │後,再由何雍堅批示核│ │ ││ │ │銷,據以向主計部門詐│ │ ││ │ │得款項 3 萬元。 │ │ │└─┴───┴──────────┴───┴─────┘法院判決附表二┌──────────────────────────┐│何雍堅所犯共同藉勢勒索財物一覽表 │├─┬───┬──────────┬───┬─────┤│項│獎勵簽│犯罪事實 │貪污所│宣告之罪刑││次│案獎金│ │得財物│及應追繳發││ │核撥後│ │計算方│還之財物 ││ │,承辦│ │法 │ ││ │人領款│ │ │ ││ │日期 │ │ │ │├─┼───┼──────────┼───┼─────┤│1│97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3 月 7│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7 │公務員藉勢││起│日 │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元 │勒索財物,││訴│ │蔣正民先以實際功獎簽│ │處有期徒刑││書│ │報「慎成專案(祥安 9│ │十一年,褫││項│ │號)特種勤務暨情報蒐│ │奪公權五年││次│ │集有關單位暨個人績優│ │,共同犯罪││1 │ │工作費」獎勵案,於簽│ │所得財物新││︶│ │奉何雍堅批示核銷,於│ │臺幣七萬元││ │ │承辦人蔣正民領回獎金│ │,應與王啟││ │ │後,即由王啟新憑藉處│ │新連帶追繳││ │ │長之權勢權力,以藉故│ │,發還承辦││ │ │刁難各項業務或間接修│ │人,如全部││ │ │理組長施以壓力,致渠│ │或一部無法││ │ │等心生畏懼不敢不從,│ │追繳時,以││ │ │迫使承辦人依該獎勵案│ │渠等財產連││ │ │簽呈所附核發人員名冊│ │帶抵償之。││ │ │及金額以一定比例扣減│ │ ││ │ │團體獎金 4 萬 5,000│ │ ││ │ │元及個人獎金 2 萬 5│ │ ││ │ │,000 元,交付王啟新│ │ ││ │ │轉交何雍堅使用。 │ │ │├─┼───┼──────────┼───┼─────┤│2│97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4 月 2│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30│公務員藉勢││起│9 日 │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元 │勒索財物,││訴│ │蔣正民依實際功獎簽報│ │處有期徒刑││書│ │「慎成 1 號專案安全│ │十二年,褫││項│ │維護情蒐有功人員獎勵│ │奪公權七年││次│ │案」及「慎成 2 號專│ │,共同犯罪││2 │ │案有功單位團體獎金及│ │所得財物新││及│ │個人獎金」等獎勵案,│ │臺幣三十萬││3 │ │於簽奉何雍堅批示核銷│ │元,應與王││︶│ │,於承辦人蔣正民領回│ │啟新連帶追││ │ │獎金後,即由王啟新憑│ │繳,發還承││ │ │藉處長之權勢權力,以│ │辦人,如全││ │ │藉故刁難各項業務或間│ │部或一部無││ │ │接修理組長施以壓力,│ │法追繳時,││ │ │致渠等心生畏懼不敢不│ │以渠等財產││ │ │從,迫使承辦人依該獎│ │連帶抵償之││ │ │勵案簽呈所附核發人員│ │。 ││ │ │名冊及金額以一定比例│ │ ││ │ │扣減團體獎金及個人獎│ │ ││ │ │金,共計 30 萬元,交│ │ ││ │ │付王啟新轉交何雍堅使│ │ ││ │ │用。 │ │ │├─┼───┼──────────┼───┼─────┤│3│97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4 月 8│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5 │公務員藉勢││起│日 │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 8,5│勒索財物,││訴│ │蔣正民依實際功獎簽報│500 元│處有期徒刑││書│ │「98 年第 1 次臺灣│ │十一年,褫││項│ │地區安全情報協調會報│ │奪公權五年││次│ │」獎勵案,於簽奉何雍│ │,共同犯罪││4 │ │堅批示核銷,於承辦人│ │所得財物新││︶│ │蔣正民領回獎金後,即│ │臺幣五萬八││ │ │由王啟新憑藉處長之權│ │千五百元,││ │ │勢權力,以藉故刁難各│ │應與王啟新││ │ │項業務或間接修理組長│ │連帶追繳,││ │ │施以壓力,致渠等心生│ │發還承辦人││ │ │畏懼不敢不從,迫使承│ │,如全部或││ │ │辦人依該獎勵案簽呈所│ │一部無法追││ │ │附核發人員名冊及金額│ │繳時,以渠││ │ │以一定比例扣減個人獎│ │等財產連帶││ │ │金萬 5 萬 8,500 元│ │抵償之。 ││ │ │,交付王啟新轉交何雍│ │ ││ │ │堅使用。 │ │ │├─┼───┼──────────┼───┼─────┤│4│97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6 月 5│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7 │公務員藉勢││起│日 │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 7,0│勒索財物,││訴│ │蔣正民先以實際功獎簽│00 元│處有期徒刑││書│ │報「祥安 9 號第 3 │ │十一年,褫││項│ │階段專案工作有功單位│ │奪公權五年││次│ │及個人績優工作費」獎│ │,共同犯罪││5 │ │勵案,於簽奉何雍堅批│ │所得財物新││︶│ │示核銷,於承辦人蔣正│ │臺幣七萬七││ │ │民領回獎金後,即由王│ │千元,應與││ │ │啟新憑藉處長之權勢權│ │王啟新連帶││ │ │力,以藉故刁難各項業│ │追繳,發還││ │ │務或間接修理組長施以│ │承辦人,如││ │ │壓力,致渠等心生畏懼│ │全部或一部││ │ │不敢不從,迫使承辦人│ │無法追繳時││ │ │依該獎勵案簽呈所附核│ │,以渠等財││ │ │發人員名冊及金額以一│ │產連帶抵償││ │ │定比例扣減團體獎金 3│ │之。 ││ │ │萬元及個人獎金 4 萬│ │ ││ │ │7,000 元,交付王啟新│ │ ││ │ │轉交何雍堅使用。 │ │ │├─┼───┼──────────┼───┼─────┤│5│97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5 月 6│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8 │公務員藉勢││起│日 │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 7,0│勒索財物,││訴│ │蔣正民依實際功獎簽報│00 元│處有期徒刑││書│ │「祥安 9 號第 2 階│ │十一年,褫││項│ │段專案工作有功單位及│ │奪公權五年││次│ │個人績優工作費」獎勵│ │,共同犯罪││6 │ │案,於簽奉何雍堅批示│ │所得財物新││︶│ │核銷,於承辦人蔣正民│ │臺幣八萬七││ │ │領回獎金後,即由王啟│ │千元,應與││ │ │新憑藉處長之權勢權力│ │王啟新連帶││ │ │,以藉故刁難各項業務│ │追繳,發還││ │ │或間接修理組長施以壓│ │承辦人,如││ │ │力,致渠等心生畏懼不│ │全部或一部││ │ │敢不從,迫使承辦人依│ │無法追繳時││ │ │該獎勵案簽呈所附核發│ │,以渠等財││ │ │人員名冊及金額以一定│ │產連帶抵償││ │ │比例扣減團體獎金 4 │ │之。 ││ │ │萬元及個人獎金 4 萬│ │ ││ │ │7,000 元,交付王啟新│ │ ││ │ │轉交何雍堅使用。 │ │ │├─┼───┼──────────┼───┼─────┤│6│96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12 月│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7 │公務員藉勢││起│31 日│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 4,0│勒索財物,││訴│ │蔣正民依實際功獎簽報│00 元│處有期徒刑││書│ │「96 年度特勤警衛任│ │十一年,褫││項│ │務暨情報蒐集團體慰勉│ │奪公權五年││次│ │金、96 年執行水湳機│ │,共同犯罪││10│ │場移交典禮特種勤務暨│ │所得財物新││︶│ │情蒐有功人員績優工作│ │臺幣七萬四││ │ │費」獎勵案,於簽奉何│ │千元,應與││ │ │雍堅批示核銷,於承辦│ │王啟新連帶││ │ │人蔣正民領回獎金後,│ │追繳,發還││ │ │即由王啟新憑藉處長之│ │承辦人,如││ │ │權勢權力,以藉故刁難│ │全部或一部││ │ │各項業務或間接修理組│ │無法追繳時││ │ │長施以壓力,致渠等心│ │,以渠等財││ │ │生畏懼不敢不從,迫使│ │產連帶抵償││ │ │承辦人依該獎勵案簽呈│ │之。 ││ │ │所附核發人員名冊及金│ │ ││ │ │額以一定比例扣減團體│ │ ││ │ │獎金 3 萬 5,000 元│ │ ││ │ │及個人獎金 3 萬 9,0│ │ ││ │ │00 元,交付王啟新轉│ │ ││ │ │交何雍堅使用。 │ │ │├─┼───┼──────────┼───┼─────┤│7│96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12 月│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4 │公務員藉勢││起│31 日│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 9,0│勒索財物,││訴│ │蔣正民依實際功獎簽報│00 元│處有期徒刑││書│ │「96 年度祥安 9 號│ │六年,褫奪││項│ │專案有功人員(團體)│ │公權三年,││次│ │績優工作費」獎勵案,│ │共同犯罪所││11│ │於簽奉何雍堅批示核銷│ │得財物新臺││︶│ │,於承辦人蔣正民領回│ │幣四萬九千││ │ │獎金後,即由王啟新憑│ │元,應與王││ │ │藉處長之權勢權力,以│ │啟新連帶追││ │ │藉故刁難各項業務或間│ │繳,發還承││ │ │接修理組長施以壓力,│ │辦人,如全││ │ │致渠等心生畏懼不敢不│ │部或一部無││ │ │從,迫使承辦人依該獎│ │法追繳時,││ │ │勵案簽呈所附核發人員│ │以渠等財產││ │ │名冊及金額以一定比例│ │連帶抵償之││ │ │扣減團體獎金 2 萬 2│ │。 ││ │ │,000 元及個人獎金 2│ │ ││ │ │萬 7,000 元,交付王│ │ ││ │ │啟新轉交何雍堅使用。│ │ │├─┼───┼──────────┼───┼─────┤│8│96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12 月│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 5│公務員藉勢││起│31 日│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000 │勒索財物,││訴│ │陳鴻俊依實際功獎簽報│元 │處有期徒刑││書│ │「國軍 96 年度 8202 │ │六年,褫奪││項│ │專案工作線索階段清查│ │公權三年,││次│ │團體獎金」獎勵案,於│ │共同犯罪所││13│ │簽奉何雍堅批示核銷,│ │得財物新臺││︶│ │於承辦人陳鴻俊領回獎│ │幣五千元,││ │ │金後,即由王啟新憑藉│ │應與王啟新││ │ │處長之權勢權力,以藉│ │連帶追繳,││ │ │故刁難各項業務或間接│ │發還承辦人││ │ │修理組長施以壓力,致│ │,如全部或││ │ │渠等心生畏懼不敢不從│ │一部無法追││ │ │,迫使承辦人依該獎勵│ │繳時,以渠││ │ │案簽呈所附核發人員名│ │等財產連帶││ │ │冊及金額以一定比例扣│ │抵償之。 ││ │ │減個人獎金 5,000 元│ │ ││ │ │,交付王啟新轉交何雍│ │ ││ │ │堅使用。 │ │ │├─┼───┼──────────┼───┼─────┤│9│97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1 月 3│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2 │公務員藉勢││起│1 日 │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 4,0│勒索財物,││訴│ │王俊喻依實際功獎簽報│00 元│處有期徒刑││書│ │「祥安 9 號專案第 1│ │六年,褫奪││項│ │階段績優工作費」獎勵│ │公權三年,││次│ │案,於簽奉何雍堅批示│ │共同犯罪所││19│ │核銷,於承辦人王俊喻│ │得財物新臺││︶│ │領回獎金後,即由王啟│ │幣二萬四千││ │ │新憑藉處長之權勢權力│ │元,應與王││ │ │,以藉故刁難各項業務│ │啟新連帶追││ │ │或間接修理組長施以壓│ │繳,發還承││ │ │力,致渠等心生畏懼不│ │辦人,如全││ │ │敢不從,迫使承辦人依│ │部或一部無││ │ │該獎勵案簽呈所附核發│ │法追繳時,││ │ │人員名冊及金額以一定│ │以渠等財產││ │ │比例扣減個人獎金 2 │ │連帶抵償之││ │ │萬 4,000 元,交付王│ │。 ││ │ │啟新轉交何雍堅使用。│ │ │├─┼───┼──────────┼───┼─────┤│10│97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10 月│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3 │公務員藉勢││起│23 日│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元 │勒索財物,││訴│ │李金峰依實際功獎簽報│ │處有期徒刑││書│ │「97 年上半年『正華│ │六年,褫奪││項│ │專案』團體績效獎金」│ │公權三年,││次│ │獎勵案,於簽奉何雍堅│ │共同犯罪所││20│ │批示核銷,於承辦人李│ │得財物新臺││︶│ │金峰領回獎金後,即由│ │幣三萬元,││ │ │王啟新憑藉處長之權勢│ │應與王啟新││ │ │權力,以藉故刁難各項│ │連帶追繳,││ │ │業務或間接修理組長施│ │發還承辦人││ │ │以壓力,致渠等心生畏│ │,如全部或││ │ │懼不敢不從,迫使承辦│ │一部無法追││ │ │人依該獎勵案簽呈所附│ │繳時,以渠││ │ │核發人員名冊及金額以│ │等財產連帶││ │ │一定比例扣減個人獎金│ │抵償之。 ││ │ │3 萬元,交付王啟新轉│ │ ││ │ │交何雍堅使用。 │ │ │├─┼───┼──────────┼───┼─────┤│11│97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12 月│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4 │公務員藉勢││起│31 日│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元 │勒索財物,││訴│ │李金峰依實際功獎簽報│ │處有期徒刑││書│ │「97 年下半年『正華│ │六年,褫奪││項│ │專案』團體績效獎金」│ │公權三年,││次│ │獎勵案,於簽奉何雍堅│ │共同犯罪所││21│ │批示核銷,於承辦人李│ │得財物新臺││︶│ │金峰領回獎金後,即由│ │幣四萬元,││ │ │王啟新憑藉處長之權勢│ │應與王啟新││ │ │權力,以藉故刁難各項│ │連帶追繳,││ │ │業務或間接修理組長施│ │發還承辦人││ │ │以壓力,致渠等心生畏│ │,如全部或││ │ │懼不敢不從,迫使承辦│ │一部無法追││ │ │人依該獎勵案簽呈所附│ │繳時,以渠││ │ │核發人員名冊及金額以│ │等財產連帶││ │ │一定比例扣減個人獎金│ │抵償之。 ││ │ │4 萬元,交付王啟新轉│ │ ││ │ │交何雍堅使用。 │ │ │├─┼───┼──────────┼───┼─────┤│12│96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12 月│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7 │公務員藉勢││起│31 日│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 4,0│勒索財物,││訴│ │廖川仁依實際功獎簽報│00 元│處有期徒刑││書│ │「執行 96 年上半年『│ │十一年,褫││項│ │正揚專案』工作暨研整│ │奪公權五年││次│ │相關資料績效獎金、執│ │,共同犯罪││22│ │行 96 年下半年『正揚│ │所得財物新││︶│ │專案』工作暨研整相關│ │臺幣七萬四││ │ │資料績效獎金」獎勵案│ │千元,應與││ │ │,於簽奉何雍堅批示核│ │王啟新連帶││ │ │銷,於承辦人廖川仁領│ │追繳,發還││ │ │回獎金後,即由王啟新│ │承辦人,如││ │ │憑藉處長之權勢權力,│ │全部或一部││ │ │以藉故刁難各項業務或│ │無法追繳時││ │ │間接修理組長施以壓力│ │,以渠等財││ │ │,致渠等心生畏懼不敢│ │產連帶抵償││ │ │不從,迫使承辦人依該│ │之。 ││ │ │獎勵案簽呈所附核發人│ │ ││ │ │員名冊及金額以一定比│ │ ││ │ │例扣減個人獎金 7 萬│ │ ││ │ │4,000 元,交付王啟新│ │ ││ │ │轉交何雍堅使用。 │ │ │├─┼───┼──────────┼───┼─────┤│13│96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12 月│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2 │公務員藉勢││起│31 日│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 4,0│勒索財物,││訴│ │朱培源依實際功獎簽報│00 元│處有期徒刑││書│ │「本部執行 96 年度國│ │六年,褫奪││項│ │家安全偵防工作獎金」│ │公權三年,││次│ │獎勵案,於簽奉何雍堅│ │共同犯罪所││23│ │批示核銷,於承辦人朱│ │得財物新臺││︶│ │培源領回獎金後,即由│ │幣二萬四千││ │ │王啟新憑藉處長之權勢│ │元,應與王││ │ │權力,以藉故刁難各項│ │啟新連帶追││ │ │業務或間接修理組長施│ │繳,發還承││ │ │以壓力,致渠等心生畏│ │辦人,如全││ │ │懼不敢不從,迫使承辦│ │部或一部無││ │ │人依該獎勵案簽呈所附│ │法追繳時,││ │ │核發人員名冊及金額以│ │以渠等財產││ │ │一定比例扣減個人獎金│ │連帶抵償之││ │ │2 萬 4,000 元,交付│ │。 ││ │ │王啟新轉交何雍堅使用│ │ ││ │ │。 │ │ │├─┼───┼──────────┼───┼─────┤│14│97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12 月│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2 │公務員藉勢││起│9 日 │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 9,0│勒索財物,││訴│ │邱新龍依實際功獎簽報│00 │處有期徒刑││書│ │「97年衛指部漢光24演│元 │六年,褫奪││項│ │習-情報中心實兵驗證│ │公權三年,││次│ │有功單位及個人績優工│ │共同犯罪所││24│ │作費」獎勵案,於簽奉│ │得財物新臺││︶│ │何雍堅批示核銷,於承│ │幣二萬九千││ │ │辦人邱新龍領回獎金後│ │元,應與王││ │ │,即由王啟新憑藉處長│ │啟新連帶追││ │ │之權勢權力,以藉故刁│ │繳,發還承││ │ │難各項業務或間接修理│ │辦人,如全││ │ │組長施以壓力,致渠等│ │部或一部無││ │ │心生畏懼不敢不從,迫│ │法追繳時,││ │ │使承辦人依該獎勵案簽│ │以渠等財產││ │ │呈所附核發人員名冊及│ │連帶抵償之││ │ │金額以一定比例扣減團│ │。 ││ │ │體獎金 8,000 元及個│ │ ││ │ │人獎金 2 萬 1,000 │ │ ││ │ │元,交付王啟新轉交何│ │ ││ │ │雍堅使用。 │ │ │├─┼───┼──────────┼───┼─────┤│15│97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7 月 3│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3 │公務員藉勢││起│0 日 │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元 │勒索財物,││訴│ │成家麒依實際功獎簽報│ │處有期徒刑││書│ │「漢光 24 號演習-電│ │六年,褫奪││項│ │腦輔助指揮所兵棋推演│ │公權三年,││次│ │情報整備有功單位及個│ │共同犯罪所││25│ │人績優工作費」獎勵案│ │得財物新臺││︶│ │,於簽奉何雍堅批示核│ │幣三萬元,││ │ │銷,於承辦人成家麒領│ │應與王啟新││ │ │回獎金後,即由王啟新│ │連帶追繳,││ │ │憑藉處長之權勢權力,│ │發還承辦人││ │ │以藉故刁難各項業務或│ │,如全部或││ │ │間接修理組長施以壓力│ │一部無法追││ │ │,致渠等心生畏懼不敢│ │繳時,以渠││ │ │不從,迫使承辦人依該│ │等財產連帶││ │ │獎勵案簽呈所附核發人│ │抵償之。 ││ │ │員名冊及金額以一定比│ │ ││ │ │例扣減團體獎金 3 萬│ │ ││ │ │元,交付王啟新轉交何│ │ ││ │ │雍堅使用。 │ │ │├─┼───┼──────────┼───┼─────┤│16│97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11 月│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2 │公務員藉勢││起│26 日│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元 │勒索財物,││訴│ │粘育誠依實際功獎簽報│ │處有期徒刑││書│ │「辦理 97 年上半年諮│ │六年,褫奪││項│ │詢工作評比團體績優工│ │公權三年,││次│ │作費」獎勵案,於簽奉│ │共同犯罪所││30│ │何雍堅批示核銷,於承│ │得財物新臺││︶│ │辦人粘育誠領回獎金後│ │幣二萬元,││ │ │,即由王啟新憑藉處長│ │應與王啟新││ │ │之權勢權力,以藉故刁│ │連帶追繳,││ │ │難各項業務或間接修理│ │發還承辦人││ │ │組長施以壓力,致渠等│ │,如全部或││ │ │心生畏懼不敢不從,迫│ │一部無法追││ │ │使承辦人依該獎勵案簽│ │繳時,以渠││ │ │呈所附核發人員名冊及│ │等財產連帶││ │ │金額以一定比例扣減團│ │抵償之。 ││ │ │體獎金 2 萬元,交付│ │ ││ │ │王啟新轉交何雍堅使用│ │ ││ │ │。 │ │ │├─┼───┼──────────┼───┼─────┤│17│97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3 月 1│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4 │公務員藉勢││起│7 日 │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元 │勒索財物,││訴│ │劉啟揚依實際功獎簽報│ │處有期徒刑││書│ │「多明尼加陸軍司令蒞│ │六年,褫奪││項│ │部參訪有功人員績優費│ │公權三年,││次│ │用」獎勵案,於簽奉何│ │共同犯罪所││33│ │雍堅批示核銷,於承辦│ │得財物新臺││︶│ │人劉啟揚領回獎金後,│ │幣四萬元,││ │ │即由王啟新憑藉處長之│ │應與王啟新││ │ │權勢權力,以藉故刁難│ │連帶追繳,││ │ │各項業務或間接修理組│ │發還承辦人││ │ │長施以壓力,致渠等心│ │,如全部或││ │ │生畏懼不敢不從,迫使│ │一部無法追││ │ │承辦人依該獎勵案簽呈│ │繳時,以渠││ │ │所附核發人員名冊及金│ │等財產連帶││ │ │額以一定比例扣減團體│ │抵償之。 ││ │ │獎金 1 萬元及個人獎│ │ ││ │ │金 3 萬元,交付王啟│ │ ││ │ │新轉交何雍堅使用。 │ │ │├─┼───┼──────────┼───┼─────┤│18│96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12 月│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1 │公務員藉勢││起│11 日│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 │勒索財物,││訴│ │劉啟揚依實際功獎簽報│3,000 │處有期徒刑││書│ │「96 年下半年強化執│元 │六年,褫奪││項│ │行中共對台活動情蒐工│ │公權三年,││次│ │作指導暨作業人員獎勵│ │共同犯罪所││35│ │」獎勵案,於簽奉何雍│ │得財物新臺││︶│ │堅批示核銷,於承辦人│ │幣一萬三千││ │ │劉啟揚領回獎金後,即│ │元,應與王││ │ │由王啟新憑藉處長之權│ │啟新連帶追││ │ │勢權力,以藉故刁難各│ │繳,發還承││ │ │項業務或間接修理組長│ │辦人,如全││ │ │施以壓力,致渠等心生│ │部或一部無││ │ │畏懼不敢不從,迫使承│ │法追繳時,││ │ │辦人依該獎勵案簽呈所│ │以渠等財產││ │ │附核發人員名冊及金額│ │連帶抵償之││ │ │以一定比例扣減個人獎│ │。 ││ │ │金 1 萬 3,000 元,│ │ ││ │ │交付王啟新轉交何雍堅│ │ ││ │ │使用。 │ │ │├─┼───┼──────────┼───┼─────┤│19│96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12 月│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1 │公務員藉勢││起│11 日│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 3,0│勒索財物,││訴│ │劉啟揚依實際功獎簽報│00 元│處有期徒刑││書│ │「96 年下半年執行外│ │六年,褫奪││項│ │籍人士不友好活動情蒐│ │公權三年,││次│ │工作指導暨作業人員獎│ │共同犯罪所││36│ │勵費」獎勵案,於簽奉│ │得財物新臺││︶│ │何雍堅批示核銷,於承│ │幣一萬三千││ │ │辦人劉啟揚領回獎金後│ │元,應與王││ │ │,即由王啟新憑藉處長│ │啟新連帶追││ │ │之權勢權力,以藉故刁│ │繳,發還承││ │ │難各項業務或間接修理│ │辦人,如全││ │ │組長施以壓力,致渠等│ │部或一部無││ │ │心生畏懼不敢不從,迫│ │法追繳時,││ │ │使承辦人依該獎勵案簽│ │以渠等財產││ │ │呈所附核發人員名冊及│ │連帶抵償之││ │ │金額以一定比例扣減個│ │。 ││ │ │人獎金 1 萬 3,000 │ │ ││ │ │元,交付王啟新轉交何│ │ ││ │ │雍堅使用。 │ │ │├─┼───┼──────────┼───┼─────┤│20│97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勤索金│何雍堅共同││︵│3 月 7│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3 │公務員藉勢││起│日 │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 7,0│勒索財物,││訴│ │劉啟揚依實際功獎簽報│00 元│處有期徒刑││書│ │「97 年旦升旗典禮安│ │六年,褫奪││項│ │全維護工作有功團體獎│ │公權三年,││次│ │」獎勵案,於簽奉何雍│ │共同犯罪所││37│ │堅批示核銷,於承辦人│ │得財物新臺││︶│ │劉啟揚領回獎金後,即│ │幣三萬七千││ │ │由王啟新憑藉處長之權│ │元,應與王││ │ │勢權力,以藉故刁難各│ │啟新連帶追││ │ │項業務或間接修理組長│ │繳,發還承││ │ │施以壓力,致渠等心生│ │辦人,如全││ │ │畏懼不敢不從,迫使承│ │部或一部無││ │ │辦人依該獎勵案簽呈所│ │法追繳時,││ │ │附核發人員名冊及金額│ │以渠等財產││ │ │以一定比例扣減團體獎│ │連帶抵償之││ │ │金 2 萬及個人獎金 1│ │。 ││ │ │萬 7,000 元,交付王│ │ ││ │ │啟新轉交何雍堅使用。│ │ │├─┼───┼──────────┼───┼─────┤│21│97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3 月 7│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1 │公務員藉勢││起│日 │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 8,0│勒索財物,││訴│ │劉啟揚依實際功獎簽報│00 元│處有期徒刑││書│ │「辦理禮賓接待暨軍事│ │六年,褫奪││項│ │交流績優工作費」獎勵│ │公權三年,││次│ │案,於簽奉何雍堅批示│ │共同犯罪所││38│ │核銷,於承辦人劉啟揚│ │得財物新臺││︶│ │領回獎金後,即由王啟│ │幣一萬八千││ │ │新憑藉處長之權勢權力│ │元,應與王││ │ │,以藉故刁難各項業務│ │啟新連帶追││ │ │或間接修理組長施以壓│ │繳,發還承││ │ │力,致渠等心生畏懼不│ │辦人,如全││ │ │敢不從,迫使承辦人依│ │部或一部無││ │ │該獎勵案簽呈所附核發│ │法追繳時,││ │ │人員名冊及金額以一定│ │以渠等財產││ │ │比例扣減個人獎金 1 │ │連帶抵償之││ │ │萬 8,000 元,交付王│ │。 ││ │ │啟新轉交何雍堅使用。│ │ │├─┼───┼──────────┼───┼─────┤│22│96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12 月│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1 │公務員藉勢││起│31 日│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 7,0│勒索財物,││訴│ │劉啟揚依實際功獎簽報│00 元│處有期徒刑││書│ │「96年度特勤情報蒐集│ │六年,褫奪││項│ │工作獎勵案」獎勵案,│ │公權三年,││次│ │於簽奉何雍堅批示核銷│ │共同犯罪所││39│ │,於承辦人劉啟揚領回│ │得財物新臺││︶│ │獎金後,即由王啟新憑│ │幣一萬七千││ │ │藉處長之權勢權力,以│ │元,應與王││ │ │藉故刁難各項業務或間│ │啟新連帶追││ │ │接修理組長施以壓力,│ │繳,發還承││ │ │致渠等心生畏懼不敢不│ │辦人,如全││ │ │從,迫使承辦人依該獎│ │部或一部無││ │ │勵案簽呈所附核發人員│ │法追繳時,││ │ │名冊及金額以一定比例│ │以渠等財產││ │ │扣減個人獎金1萬7,000│ │連帶抵償之││ │ │元,交付王啟新轉交何│ │。 ││ │ │雍堅使用。 │ │ │├─┼───┼──────────┼───┼─────┤│23│97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10 月│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1 │公務員藉勢││起│28 日│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 5,0│勒索財物,││訴│ │林竹元依實際功獎簽報│00 元│處有期徒刑││書│ │「赴美國土安全部等單│ │六年,褫奪││項│ │位有功人員績優工作費│ │公權三年,││次│ │」獎勵案,於簽奉何雍│ │共同犯罪所││40│ │堅批示核銷,於承辦人│ │得財物新臺││︶│ │林竹元領回獎金後,即│ │幣一萬五千││ │ │由王啟新憑藉處長之權│ │元,應與王││ │ │勢權力,以藉故刁難各│ │啟新連帶追││ │ │項業務或間接修理組長│ │繳,發還承││ │ │施以壓力,致渠等心生│ │辦人,如全││ │ │畏懼不敢不從,迫使承│ │部或一部無││ │ │辦人依該獎勵案簽呈所│ │法追繳時,││ │ │附核發人員名冊及金額│ │以渠等財產││ │ │以一定比例扣減個人獎│ │連帶抵償之││ │ │金 1 萬 5,000 元,│ │。 ││ │ │交付王啟新轉交何雍堅│ │ ││ │ │使用。 │ │ │├─┼───┼──────────┼───┼─────┤│24│97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8 月 2│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2 │公務員藉勢││起│7 日 │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 9,0│勒索財物,││訴│ │林竹元依實際功獎簽報│00 元│處有期徒刑││書│ │「瓜地馬拉參謀總長蒞│ │六年,褫奪││項│ │部參訪獎勵金」獎勵案│ │公權三年,││次│ │,於簽奉何雍堅批示核│ │共同犯罪所││42│ │銷,於承辦人林竹元領│ │得財物新臺││︶│ │回獎金後,即由王啟新│ │幣二萬九千││ │ │憑藉處長之權勢權力,│ │元,應與王││ │ │以藉故刁難各項業務或│ │啟新連帶追││ │ │間接修理組長施以壓力│ │繳,發還承││ │ │,致渠等心生畏懼不敢│ │辦人,如全││ │ │不從,迫使承辦人依該│ │部或一部無││ │ │獎勵案簽呈所附核發人│ │法追繳時,││ │ │員名冊及金額以一定比│ │以渠等財產││ │ │例扣減團體獎金 2 萬│ │連帶抵償之││ │ │5,000 元及個人獎金 4│ │。 ││ │ │,000 元,交付王啟新│ │ ││ │ │轉交何雍堅使用。 │ │ │├─┼───┼──────────┼───┼─────┤│25│97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9 月 2│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2 │公務員藉勢││起│3 日 │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元 │勒索財物,││訴│ │田子鵬依實際功獎簽報│ │處有期徒刑││書│ │「0830 專案有功人員│ │六年,褫奪││項│ │及單位績優工作費」獎│ │公權三年,││次│ │勵案,於簽奉何雍堅批│ │共同犯罪所││43│ │示核銷,於承辦人田子│ │得財物新臺││︶│ │鵬領回獎金後,即由王│ │幣二萬元,││ │ │啟新憑藉處長之權勢權│ │應與王啟新││ │ │力,以藉故刁難各項業│ │連帶追繳,││ │ │務或間接修理組長施以│ │發還承辦人││ │ │壓力,致渠等心生畏懼│ │,如全部或││ │ │不敢不從,迫使承辦人│ │一部無法追││ │ │依該獎勵案簽呈所附核│ │繳時,以渠││ │ │發人員名冊及金額以一│ │等財產連帶││ │ │定比例扣減團體獎金 2│ │抵償之。 ││ │ │萬元,交付王啟新轉交│ │ ││ │ │何雍堅使用。 │ │ │├─┼───┼──────────┼───┼─────┤│26│97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12 月│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3 │公務員藉勢││起│11 日│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 6,0│勒索財物,││訴│ │田子鵬依實際功獎簽報│00 元│處有期徒刑││書│ │「光復專案有功團體及│ │六年,褫奪││項│ │個人績優工作費」獎勵│ │公權三年,││次│ │案,於簽奉何雍堅批示│ │共同犯罪所││44│ │核銷,於承辦人田子鵬│ │得財物新臺││︶│ │領回獎金後,即由王啟│ │幣三萬六千││ │ │新憑藉處長之權勢權力│ │元,應與王││ │ │,以藉故刁難各項業務│ │啟新連帶追││ │ │或間接修理組長施以壓│ │繳,發還承││ │ │力,致渠等心生畏懼不│ │辦人,如全││ │ │敢不從,迫使承辦人依│ │部或一部無││ │ │該獎勵案簽呈所附核發│ │法追繳時,││ │ │人員名冊及金額以一定│ │以渠等財產││ │ │比例扣減團體獎金 2 │ │連帶抵償之││ │ │萬元及個人獎金 1 萬│ │。 ││ │ │6,000 元,交付王啟新│ │ ││ │ │轉交何雍堅使用。 │ │ │├─┼───┼──────────┼───┼─────┤│27│97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12 月│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5 │公務員藉勢││起│11 日│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 8,5│勒索財物,││訴│ │田子鵬依實際功獎簽報│00 元│處有期徒刑││書│ │「1106 圍城專案執行│ │十一年,褫││項│ │有功團體及個人績優工│ │奪公權五年││次│ │作費」獎勵案,於簽奉│ │,共同犯罪││45│ │何雍堅批示核銷,於承│ │所得財物新││︶│ │辦人田子鵬領回獎金後│ │臺幣五萬八││ │ │,即由王啟新憑藉處長│ │千五百元,││ │ │之權勢權力,以藉故刁│ │應與王啟新││ │ │難各項業務或間接修理│ │連帶追繳,││ │ │組長施以壓力,致渠等│ │發還承辦人││ │ │心生畏懼不敢不從,迫│ │,如全部或││ │ │使承辦人依該獎勵案簽│ │一部無法追││ │ │呈所附核發人員名冊及│ │繳時,以渠││ │ │金額以一定比例扣減團│ │等財產連帶││ │ │體獎金 2 萬元及個人│ │抵償之。 ││ │ │獎金 3 萬 8,500 元│ │ ││ │ │,交付王啟新轉交何雍│ │ ││ │ │堅使用。 │ │ │├─┼───┼──────────┼───┼─────┤│28│97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12 月│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1 │公務員藉勢││起│26 日│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 7,0│勒索財物,││訴│ │田子鵬依實際功獎簽報│00 元│處有期徒刑││書│ │「97 年下半年全員情│ │六年,褫奪││項│ │報工作有功團體暨人員│ │公權三年,││次│ │績優工作費」獎勵案,│ │共同犯罪所││46│ │於簽奉何雍堅批示核銷│ │得財物新臺││︶│ │,於承辦人田子鵬領回│ │幣一萬七千││ │ │獎金後,即由王啟新憑│ │元,應與王││ │ │藉處長之權勢權力,以│ │啟新連帶追││ │ │藉故刁難各項業務或間│ │繳,發還承││ │ │接修理組長施以壓力,│ │辦人,如全││ │ │致渠等心生畏懼不敢不│ │部或一部無││ │ │從,迫使承辦人依該獎│ │法追繳時,││ │ │勵案簽呈所附核發人員│ │以渠等財產││ │ │名冊及金額以一定比例│ │連帶抵償之││ │ │扣減個人獎金 1 萬 7│ │。 ││ │ │,000 元,交付王啟新│ │ ││ │ │轉交何雍堅使用。 │ │ │├─┼───┼──────────┼───┼─────┤│29│97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1 月 3│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3 │公務員藉勢││起│1 日 │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 5,0│勒索財物,││訴│ │林建基依實際功獎簽報│00 元│處有期徒刑││書│ │「第 7 屆立委選舉安│ │六年,褫奪││項│ │全維護有功單位及個人│ │公權三年,││次│ │績優工作費」獎勵案,│ │共同犯罪所││50│ │於簽奉何雍堅批示核銷│ │得財物新臺││︶│ │,於承辦人林建基領回│ │幣三萬五千││ │ │獎金後,即由王啟新憑│ │元,應與王││ │ │藉處長之權勢權力,以│ │啟新連帶追││ │ │恫嚇之方式,以藉故刁│ │繳,發還承││ │ │難各項業務或間接修理│ │辦人,如全││ │ │組長施以壓力,致渠等│ │部或一部無││ │ │心生畏懼不敢不從,迫│ │法追繳時,││ │ │使承辦人依該獎勵案簽│ │以渠等財產││ │ │呈所附核發人員名冊及│ │連帶抵償之││ │ │金額以一定比例扣減團│ │。 ││ │ │體獎金 5,000 元及個│ │ ││ │ │人獎金 3 萬元,交付│ │ ││ │ │王啟新轉交何雍堅使用│ │ ││ │ │。 │ │ │├─┼───┼──────────┼───┼─────┤│30│96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12 月│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7 │公務員藉勢││起│31 日│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 2,0│勒索財物,││訴│ │林建基依實際功獎簽報│60 元│處有期徒刑││書│ │「96 年第 4 季情資│ │十一年,褫││項│ │蒐研等有功人員績優工│ │奪公權五年││次│ │作費」獎勵案,於簽奉│ │,共同犯罪││51│ │何雍堅批示核銷,於承│ │所得財物新││︶│ │辦人林建基領回獎金後│ │臺幣七萬二││ │ │,即由王啟新憑藉處長│ │千六百元,││ │ │之權勢權力,以藉故刁│ │應與王啟新││ │ │難各項業務或間接修理│ │連帶追繳,││ │ │組長施以壓力,致渠等│ │發還承辦人││ │ │心生畏懼不敢不從,迫│ │,如全部或││ │ │使承辦人依該獎勵案簽│ │一部無法追││ │ │呈所附核發人員名冊及│ │繳時,以渠││ │ │金額以一定比例扣減團│ │等財產連帶││ │ │體獎金 1 萬元及個人│ │抵償之。 ││ │ │獎金 6 萬 2,600 元│ │ ││ │ │,交付王啟新轉交何雍│ │ ││ │ │堅使用。 │ │ │├─┼───┼──────────┼───┼─────┤│31│96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12 月│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6 │公務員藉勢││起│11 日│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 2,0│勒索財物,││訴│ │林建基依實際功獎簽報│00 元│處有期徒刑││書│ │「執行 1024 專案情資│ │十一年,褫││項│ │蒐研有功人員(團體)│ │奪公權五年││次│ │績優工作費」獎勵案,│ │,共同犯罪││52│ │於簽奉何雍堅批示核銷│ │所得財物新││︶│ │,於承辦人林建基領回│ │臺幣六萬二││ │ │獎金後,即由王啟新憑│ │千元,應與││ │ │藉處長之權勢權力,以│ │王啟新連帶││ │ │藉故刁難各項業務或間│ │追繳,發還││ │ │接修理組長施以壓力,│ │承辦人,如││ │ │致渠等心生畏懼不敢不│ │全部或一部││ │ │從,迫使承辦人依該獎│ │無法追繳時││ │ │勵案簽呈所附核發人員│ │,以渠等財││ │ │名冊及金額以一定比例│ │產連帶抵償││ │ │扣減團體獎金 2 萬元│ │之。 ││ │ │及個人獎金 4 萬 2,0│ │ ││ │ │00 元,交付王啟新轉│ │ ││ │ │交何雍堅使用。 │ │ │├─┼───┼──────────┼───┼─────┤│32│96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12 月│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1 │公務員藉勢││起│31 日│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 9,5│勒索財物,││訴│ │林建基依實際功獎簽報│00 元│處有期徒刑││書│ │「執行 407 專案第 3│ │六年,褫奪││項│ │9 階段情報蒐研有功人│ │公權三年,││次│ │員及團體績優工作費」│ │共同犯罪所││53│ │獎勵案,於簽奉何雍堅│ │得財物新臺││︶│ │批示核銷,於承辦人林│ │幣一萬九千││ │ │建基領回獎金後,即由│ │五百元,應││ │ │王啟新憑藉處長之權勢│ │與王啟新連││ │ │權力,以藉故刁難各項│ │帶追繳,發││ │ │業務或間接修理組長施│ │還承辦人,││ │ │以壓力,致渠等心生畏│ │如全部或一││ │ │懼不敢不從,迫使承辦│ │部無法追繳││ │ │人依該獎勵案簽呈所附│ │時,以渠等││ │ │核發人員名冊及金額以│ │財產連帶抵││ │ │一定比例扣減團體獎金│ │償之。 ││ │ │1 萬 2,000 元及個人│ │ ││ │ │獎金 7,500 元,交付│ │ ││ │ │王啟新轉交何雍堅使用│ │ ││ │ │。 │ │ │├─┼───┼──────────┼───┼─────┤│33│97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11 月│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2 │公務員藉勢││起│28 日│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 1,0│勒索財物,││訴│ │林建基依實際功獎簽報│00 元│處有期徒刑││書│ │「(97 年)1010 專│ │六年,褫奪││項│ │案安維工作情報蒐研有│ │公權三年,││次│ │功人員(團體)績優工│ │共同犯罪所││54│ │作費」獎勵案,於簽奉│ │得財物新臺││︶│ │何雍堅批示核銷,於承│ │幣二萬一千││ │ │辦人林建基領回獎金後│ │元,應與王││ │ │,即由王啟新憑藉處長│ │啟新連帶追││ │ │之權勢權力,以藉故刁│ │繳,發還承││ │ │難各項業務或間接修理│ │辦人,如全││ │ │組長施以壓力,致渠等│ │部或一部無││ │ │心生畏懼不敢不從,迫│ │法追繳時,││ │ │使承辦人依該獎勵案簽│ │以渠等財產││ │ │呈所附核發人員名冊及│ │連帶抵償之││ │ │金額以一定比例扣減團│ │。 ││ │ │體獎金 5,000 元及個│ │ ││ │ │人獎金 1 萬 6,000 │ │ ││ │ │元,交付王啟新轉交何│ │ ││ │ │雍堅使用。 │ │ │├─┼───┼──────────┼───┼─────┤│34│97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9 月 9│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2 │公務員藉勢││起│日 │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 7,0│勒索財物,││訴│ │林維英依實際功獎簽報│00 元│處有期徒刑││書│ │「97 年第 2 季情報│ │六年,褫奪││項│ │、軍偵業務有功人員績│ │公權三年,││次│ │優工作費」獎勵案,於│ │共同犯罪所││55│ │簽奉何雍堅批示核銷,│ │得財物新臺││︶│ │於承辦人林維英領回獎│ │幣二萬七千││ │ │金後,即由王啟新憑藉│ │元,應與王││ │ │處長之權勢權力,以藉│ │啟新連帶追││ │ │故刁難各項業務或間接│ │繳,發還承││ │ │修理組長施以壓力,致│ │辦人,如全││ │ │渠等心生畏懼不敢不從│ │部或一部無││ │ │,迫使承辦人依該獎勵│ │法追繳時,││ │ │案簽呈所附核發人員名│ │以渠等財產││ │ │冊及金額以一定比例扣│ │連帶抵償之││ │ │減個人獎金 2 萬 7,0│ │。 ││ │ │00 元,交付王啟新轉│ │ ││ │ │交何雍堅使用。 │ │ │├─┼───┼──────────┼───┼─────┤│35│97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12 月│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3 │公務員藉勢││起│11 日│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元 │勒索財物,││訴│ │林維英依實際功獎簽報│ │處有期徒刑││書│ │「97 年下半年情報業│ │六年,褫奪││項│ │務相關指導承辦人員績│ │公權三年,││次│ │優工作費」獎勵案,於│ │共同犯罪所││56│ │簽奉何雍堅批示核銷,│ │得財物新臺││︶│ │於承辦人林維英領回獎│ │幣三萬元,││ │ │金後,即由王啟新憑藉│ │應與王啟新││ │ │處長之權勢權力,以藉│ │連帶追繳,││ │ │故刁難各項業務或間接│ │發還承辦人││ │ │修理組長施以壓力,致│ │,如全部或││ │ │渠等心生畏懼不敢不從│ │一部無法追││ │ │,迫使承辦人依該獎勵│ │繳時,以渠││ │ │案簽呈所附核發人員名│ │等財產連帶││ │ │冊及金額以一定比例扣│ │抵償之。 ││ │ │減個人獎金 3 萬元,│ │ ││ │ │交付王啟新轉交何雍堅│ │ ││ │ │使用。 │ │ │├─┼───┼──────────┼───┼─────┤│36│97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3 月 1│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4 │公務員藉勢││起│3 日 │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 6,│勒索財物,││訴│ │洪如慧依實際功獎簽報│000 元│處有期徒刑││書│ │「97 年度工作關係(│ │六年,褫奪││項│ │荷松)任務會談有功單│ │公權三年,││次│ │位暨個人績優工作費」│ │共同犯罪所││57│ │獎勵案,於簽奉何雍堅│ │得財物新臺││︶│ │批示核銷,於承辦人洪│ │幣四萬六千││ │ │如慧領回獎金後,即由│ │元,應與王││ │ │王啟新憑藉處長之權勢│ │啟新連帶追││ │ │權力,以藉故刁難各項│ │繳,發還承││ │ │業務或間接修理組長施│ │辦人,如全││ │ │以壓力,致渠等心生畏│ │部或一部無││ │ │懼不敢不從,迫使承辦│ │法追繳時,││ │ │人依該獎勵案簽呈所附│ │以渠等財產││ │ │核發人員名冊及金額以│ │連帶抵償之││ │ │一定比例扣減團體獎金│ │。 ││ │ │3 萬 5,000 元及個人│ │ ││ │ │獎金 1 萬 1,000 元│ │ ││ │ │,交付王啟新轉交何雍│ │ ││ │ │堅使用。 │ │ │├─┼───┼──────────┼───┼─────┤│37│97 年│何雍堅與王啟新基於犯│勒索金│何雍堅共同││︵│11 月│意聯絡,由王啟新憑藉│額:3 │公務員藉勢││起│13 日│處長之身分下令承辦人│萬 5,│勒索財物,││訴│ │洪如慧依實際功獎簽報│000 元│處有期徒刑││書│ │「荷松聯繫會晤有功單│ │六年,褫奪││項│ │位個人獎金」獎勵案,│ │公權三年,││次│ │於簽奉何雍堅批示核銷│ │共同犯罪所││58│ │,於承辦人洪如慧領回│ │得財物新臺││︶│ │獎金後,即由王啟新憑│ │幣三萬五千││ │ │藉處長之權勢權力,以│ │元,應與王││ │ │藉故刁難各項業務或間│ │啟新連帶追││ │ │接修理組長施以壓力,│ │繳,發還承││ │ │致渠等心生畏懼不敢不│ │辦人,如全││ │ │從,迫使承辦人依該獎│ │部或一部無││ │ │勵案簽呈所附核發人員│ │法追繳時,││ │ │名冊及金額以一定比例│ │以渠等財產││ │ │扣減團體獎金 2 萬元│ │連帶抵償之││ │ │及個人獎金 1 萬 5,0│ │。 ││ │ │00 元,交付王啟新轉│ │ ││ │ │交何雍堅使用。 │ │ │└─┴───┴──────────┴───┴─────┘法院判決附表三 註:本表「領款日期」欄所列日期,為西元年次。
┌──────────────────────────┐│何雍堅及陳雙環共同所犯無罪一覽表(依起訴書附表項次)│├─┬─┬─┬─┬────┬──┬──┬─┬──┬──┤│起│承│組│情│案 名│獎金│領款│團│個人│不法││訴│辦│長│報│ │總額│日期│體│獎金│金額││書│人│ │處│ │ │ │獎│抽取│總計││項│ │ │處│ │ │ │金│金額│ ││次│ │ │長│ │ │ │抽│ │ ││ │ │ │ │ │ │ │取│ │ ││ │ │ │ │ │ │ │金│ │ ││ │ │ │ │ │ │ │額│ │ │├─┼─┼─┼─┼────┼──┼──┼─┼──┼──┤│7 │蔣│夏│陳│巴拉圭國│195,│2007│ │ │30,0││ │正│德│雙│防部長蒞│000 │/10/│ │ │00 ││ │民│宇│環│部參訪有│ │25 │ │ │ ││ │ │ │ │功績優工│ │ │ │ │ ││ │ │ │ │作費 │ │ │ │ │ │├─┼─┼─┼─┼────┼──┼──┼─┼──┼──┤│32│劉│夏│陳│辦理多明│275,│2007│ │20,0│20,0││ │啟│德│雙│尼加國防│000 │/6/3│ │00 │00 ││ │揚│宇│環│部長蒞部│ │0 │ │ │ ││ │ │ │ │參訪有功│ │ │ │ │ ││ │ │ │ │人員獎勵│ │ │ │ │ │├─┼─┼─┼─┼────┼──┼──┼─┼──┼──┤│34│劉│夏│陳│國泰專案│54,0│2007│ │50,0│50,0││ │啟│德│雙│有功人員│00 │/12/│ │00 │00 ││ │揚│宇│環│績效工作│ │11 │ │ │ ││ │ │ │ │費 │ │ │ │ │ │├─┼─┼─┼─┼────┼──┼──┼─┼──┼──┤│59│洪│賴│陳│協助 96 │419,│2007│ │14,0│14,0││ │如│文│雙│年度工作│000 │/9/2│ │00 │00 ││ │慧│理│環│關係各項│ │9 │ │ │ ││ │ │ │ │活動有功│ │ │ │ │ ││ │ │ │ │人員獎勵│ │ │ │ │ ││ │ │ │ │案 │ │ │ │ │ │├─┼─┼─┼─┼────┼──┼──┼─┼──┼──┤│60│洪│賴│陳│中北部地│45,0│2007│ │15,0│15,0││ │如│文│雙│區工作關│00 │/10/│ │00 │00 ││ │慧│理│環│係(荷松│ │15 │ │ │ ││ │ │ │ │)有功人│ │ │ │ │ ││ │ │ │ │員績優工│ │ │ │ │ ││ │ │ │ │作費 │ │ │ │ │ │├─┼─┼─┼─┼────┼──┼──┼─┼──┼──┤│8 │蔣│郭│王│96 年下│148,│2008│ │ │30,0││ │正│宗│啟│半年情報│750 │/3/1│ │ │00 ││ │民│揚│新│工作績效│ │4 │ │ │ ││ │ │ │ │獎金 │ │ │ │ │ │├─┼─┼─┼─┼────┼──┼──┼─┼──┼──┤│9 │蔣│郭│王│97 年下│149,│2008│ │ │25,0││ │正│宗│啟│半年情報│750 │/11/│ │ │00 ││ │民│揚│新│工作績效│ │6 │ │ │ ││ │ │ │ │獎金 │ │ │ │ │ │├─┼─┼─┼─┼────┼──┼──┼─┼──┼──┤│12│陳│夏│王│96 年第│100,│2007│ │40,0│40,0││ │鴻│德│啟│2、4 季│000 │/12/│ │00 │00 ││ │俊│宇│新│情報、治│ │31 │ │ │ ││ │ │ │ │安機關暨│ │ │ │ │ ││ │ │ │ │安全工作│ │ │ │ │ ││ │ │ │ │團獎 │ │ │ │ │ │├─┼─┼─┼─┼────┼──┼──┼─┼──┼──┤│14│陳│郭│王│第 1 季│50,0│2008│ │8,00│8,00││ │鴻│宗│啟│軍事安全│00 │/3/2│ │0 │0 ││ │俊│揚│新│調查工作│ │5 │ │ │ ││ │ │ │ │有功人員│ │ │ │ │ ││ │ │ │ │績優工作│ │ │ │ │ ││ │ │ │ │費 │ │ │ │ │ │├─┼─┼─┼─┼────┼──┼──┼─┼──┼──┤│15│陳│郭│王│第 2 季│50,0│2008│ │10,0│10,0││ │鴻│宗│啟│軍事安全│00 │/6/9│ │00 │00 ││ │俊│揚│新│調查工作│ │ │ │ │ ││ │ │ │ │有功人員│ │ │ │ │ ││ │ │ │ │績優工作│ │ │ │ │ ││ │ │ │ │費 │ │ │ │ │ │├─┼─┼─┼─┼────┼──┼──┼─┼──┼──┤│16│陳│郭│王│第 3 季│50,0│2008│ │10,0│10,0││ │鴻│宗│啟│軍事安全│00 │/10/│ │00 │00 ││ │俊│揚│新│調查工作│ │6 │ │ │ ││ │ │ │ │有功人員│ │ │ │ │ ││ │ │ │ │績優工作│ │ │ │ │ ││ │ │ │ │費 │ │ │ │ │ │├─┼─┼─┼─┼────┼──┼──┼─┼──┼──┤│17│陳│郭│王│第 4 季│50,0│2008│ │8,00│8,00││ │鴻│宗│啟│軍事安全│00 │/12/│ │0 │0 ││ │俊│揚│新│調查工作│ │23 │ │ │ ││ │ │ │ │有功人員│ │ │ │ │ ││ │ │ │ │績優工作│ │ │ │ │ ││ │ │ │ │費 │ │ │ │ │ │├─┼─┼─┼─┼────┼──┼──┼─┼──┼──┤│18│陳│郭│王│協力軍法│200,│2008│ │20,0│20,0││ │鴻│宗│啟│紀案件分│000 │/12/│ │00 │00 ││ │俊│揚│新│析座談會│ │31 │ │ │ ││ │ │ │ │有功績優│ │ │ │ │ ││ │ │ │ │工作費 │ │ │ │ │ │├─┼─┼─┼─┼────┼──┼──┼─┼──┼──┤│41│林│郭│王│荷美一號│288,│2009│ │30,0│30,0││ │竹│宗│啟│專案參訪│000 │/6/5│ │00 │00 ││ │元│揚│新│業務有功│ │ │ │ │ ││ │ │ │ │人員績優│ │ │ │ │ ││ │ │ │ │工作獎金│ │ │ │ │ │├─┼─┼─┼─┼────┼──┼──┼─┼──┼──┤│47│田│郭│王│執行 98 │367,│2009│ │15,0│15,0││ │子│宗│啟│年上半年│000 │/6/1│ │00 │00 ││ │鵬│揚│新│全員情報│ │0 │ │ │ ││ │ │ │ │評比工作│ │ │ │ │ ││ │ │ │ │有功人員│ │ │ │ │ ││ │ │ │ │績優工作│ │ │ │ │ ││ │ │ │ │費 │ │ │ │ │ │├─┼─┼─┼─┼────┼──┼──┼─┼──┼──┤│48│田│郭│王│執行衛戌│320,│2009│ │20,0│20,0││ │子│宗│啟│區嗆馬保│000 │/6/1│ │00 │00 ││ │鵬│揚│新│台情蒐有│ │0 │ │ │ ││ │ │ │ │功績優工│ │ │ │ │ ││ │ │ │ │作費 │ │ │ │ │ │├─┼─┼─┼─┼────┼──┼──┼─┼──┼──┤│49│林│郭│王│97 年上│35,0│2008│ │10,0│10,0││ │建│宗│啟│半年特勤│00 │/8/2│ │00 │00 ││ │基│揚│新│情資蒐研│ │1 │ │ │ ││ │ │ │ │個人績優│ │ │ │ │ ││ │ │ │ │工作費 │ │ │ │ │ │├─┼─┼─┼─┼────┼──┼──┼─┼──┼──┤│63│林│郭│王│97 年上│106,│2008│ │10,0│10,0││ │志│宗│啟│半年全員│000 │/6/2│ │00 │00 ││ │炘│揚│新│情報有功│ │0 │ │ │ ││ │ │ │ │個人及單│ │ │ │ │ ││ │ │ │ │位團體獎│ │ │ │ │ ││ │ │ │ │勵 │ │ │ │ │ │├─┼─┼─┼─┼────┼──┼──┼─┼──┼──┤│64│郭│成│王│辦理 │100,│2008│ │8,00│8,00││ │繼│家│啟│0402 等│000 │/10/│ │0 │0 ││ │周│麒│新│4 項專案│ │21 │ │ │ ││ │ │ │ │有功人員│ │ │ │ │ ││ │ │ │ │獎金 │ │ │ │ │ │├─┼─┼─┼─┼────┼──┼──┼─┼──┼──┤│65│林│夏│王│執行國安│100,│2008│ │33,0│33,0││ │敬│德│啟│局 0402 │000 │/10/│ │00 │00 ││ │凱│宇│新│等 4 個│ │21 │ │ │ ││ │ │ │ │專案團獎│ │ │ │ │ │└─┴─┴─┴─┴────┴──┴──┴─┴──┴──┘註:以上法院判決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即係國防部最高軍
事法院 100 年上重訴字第 1 號判決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上開法院判決附表三、「何雍堅及陳雙環共同所犯無罪一覽表」部分,其中編號起訴書項次第 32 項次部分,所載領款日期西元 2007 年 6 月 30 日,係屬誤植。依劉啟揚簽呈所載,結報日期為 96 年 9 月 30 日,依現金支出傳票之記載,該筆獎勵金之領款作業日期係 96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