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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1 年鑑字第 12408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1 年度鑑字第 12408 號被付懲戒人 劉展昇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高雄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劉展昇記過貳次。

事 實高雄市政府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劉展昇於非服勤時間酒後駕車,涉嫌違反公共危險罪,情節重大,經本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依刑法第 185 條之 3 規定移送法辦,謹將本案相關事宜概述如下:

一、案情摘要:劉員前於本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任內,於 101 年 8 月 22日輪休時,在自宅飲酒後騎乘重型機車,行經本市○○區○○○路○○○路 50 公尺處自摔,經警方攔獲實施酒測,吐氣值為 1.36MG/L ,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案經仁武分局以涉嫌公共危險罪依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證 1)。

二、行政責任:

(一)按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第 6 點規定,警察人員非服勤時間酒後駕車,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 1.10 毫克以上,依刑法第 185 條之 3 規定移送法辦,復依公務員懲戒法等規定,即時移付懲戒,當事人並應調整服務地區(證 2)。

(二)本府警察局爰據以 101 年 8 月 23 日高市警人字第10136540000 號令核布劉員改派於六龜分局(證 3),並經內政部警政署以 101 年 10 月 23 日警署人字第1010145155 號書函略以,劉員涉嫌公共危險案件擬予移付懲戒案,准予照辦(證 4)。

(三)綜上,劉員顯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之旨,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公務員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應受懲戒及同法第 19 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

(一)本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及案件調查報告表。

(二)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

(三)本府警察局 101 年 8 月 23 日高市警人字第10136540000 號令。

(四)內政部警政署 101 年 10 月 23 日警署人字第1010145155 號書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劉展昇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1 年 11 月 1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劉展昇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警員,前於任職該局仁武分局期間之 101 年 8 月 22 日 21 時 50分許輪休時,在其高雄市○○區○○街○○○號住宅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騎其 XB5-780號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區○○○路○○○路 50 公尺處不慎摔倒,經警測其吐氣酒精濃度,檢測值每公升 1.36毫克,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定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 0.25 毫克以上之不得駕駛之規定。

三、以上事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所附案件調查報告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員警駕駛汽機車發生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劉展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