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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2 年再審字第 1855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2 年度再審字第 1855 號再審議聲請人 徐宏志上列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案件對於本會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公務員懲戒法第 3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者,應為駁回之議決,復為同法第 38 條第 1 項前段所明定。

二、再審議聲請人徐宏志(下稱聲請人)原任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前因沈湎於麻將賭博,一年賭博約 100 餘次,且多次與其所承辦案件(擔任合議庭陪席法官)之被告周

五六、周五六之妻周陳秀霞以麻將牌賭博;又多次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未依實申報財產。監察院認其所為,顯有違失情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不得有賭博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提案彈劾移送審議。本會審議結果,認其行為破壞司法風紀,玷辱司法機關聲譽,情節不輕等情狀,於 98 年 6 月 5 日以

98 年度鑑字第 11428 號議決(下稱原議決),予以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之懲戒處分。聲請人不服,認原議決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及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等情形,聲請再審議。經本會於 98 年 9 月 18 日以 98 年度再審字第 1647 號議決,認其再審議之聲請為無理由,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聲請人不服,復對原議決及再審議議決先後多次聲請再審議,迭經本會以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駁回其聲請各在案。茲聲請人又對原議決、最近一次之再審議議決(102 年度再審字第 1840 號)及歷次再審議之議決聲請再審議。經核其所持理由,與前此多次再審議聲請之理由無何差異,顯係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揆諸首開規定,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至於聲請意旨文末另稱:何況釋字第 530 號解釋,貴會為違憲機關,職是之故,所為議決均屬無效。基上理由,貴會應主動聲請大法官解釋,不再憑以審議,否則應撤銷原議決,更為適法之議決云云。

惟查 90 年 10 月 5 日司法院釋字第 530 號解釋,並未解釋本會為違憲機關。而本會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進行審議及議決,於法並無不合。就此本會自無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必要。乃聲請人徒憑己見,任意指摘本會為違憲機關,謂本會所為議決無效,要求本會主動聲請大法官解釋,不再憑以審議云云。顯係於法無據,核無足取。本會仍依法進行審議程序及議決,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8 條第 1 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 豪 達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議
裁判日期:2013-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