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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2 年再審字第 1876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2 年度再審字第 1876 號再審議聲請人 林勝男上列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 102 年 5 月 31日再審字第 1857 號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者,應為駁回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39 條第 2 項及第 38 條第 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議聲請人林勝男(下稱聲請人)係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前專業總工程師(89 年 9 月

30 日退休)。其任職期間之 88 年 7 月 29 日,位於臺南縣左鎮鄉(現改制為臺南市○鎮區○○○段之臺電公司超高壓輸電線鐵塔倒塌,致南北電力系統解聯,造成全臺大停電事故。聲請人對該事故之發生,有對輸電鐵塔安全維護不力、草率核定取消「山上計畫」(為配合增設興達電廠複循環發電機組,新建輸電引線二回線之計畫)缺乏配套措施,及行政程序不完備之違失,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本會審議。本會以聲請人就其職掌事項,未善盡責任,確有上揭違失,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及同法第 7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而於 89 年 8 月 25 日以 89 年度鑑字第 9177 號議決予以降一級改敘之懲戒處分。聲請人不服,先後多次聲請再審議,均經本會以無理由或不合法,駁回再審議之聲請各在案。茲聲請人以本會最近 1 次再審議議決即 102 年 5 月 31 日,102 年度再審字第 1857 號議決聲請再審議,經核其所持理由,與前此多次聲請再審議之理由,並無不同,顯係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揆諸首開說明,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8 條第 1 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佳 穎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議
裁判日期:201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