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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2 年再審字第 1893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2 年度再審字第 1893 號再審議聲請人 劉育志上列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案件對於本會 102 年 10 月 18 日鑑字第 12630 號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懲戒案件之議決聲請再審議,須具備公務員懲戒法第

33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其再審議之聲請雖有理由敘述,而內容無一符合再審議規定,且又未標明依據何項條款規定者,應以不合法駁回。

二、本件再審議聲請人劉育志(以下簡稱聲請人),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以下簡稱安研所)專員。前因自 102 年 5 月 13 日起至同年 7 月 11 日止,連續以公務電腦寄送電子郵件 14 篇予同仁。其間時任所長林進基(現已退休)曾於同年 6 月 20 日回復聲請人電子郵件,令其勿再傳播。聲請人不理會機關首長命令,於同年 6月 26 日仍續散布。時任所長林進基復於同年 7 月 2 日指示聲請人單位主管制止該等行為。單位主管於同年 7 月

3 日告誡聲請人後,聲請人於同年 7 月 4 日起 6 日內散布 5 篇電子郵件。該 14 篇郵件,有下列之文字:「包含潘主委以下三長官彼此間的暗鬥與較勁」、「本所長官因以上錢財或仕途得失算計,甚至藉機對劉育志挾公報私」、「秘書室主任…將檔案室加裝三段鎖…檔案室有不可告人的秘密」。並指該所前代理所長「強權惡勢」、時任所長林某「宰制部屬」、「強詞奪理」、「道貌岸然」、「借刀殺人」、「睜眼說瞎話」、「弄權又不負責」、「在公務系統混了好幾十年的人」。考績委員「附和權勢」、「討好當權」。同仁洪清豐、江松「拋出包藏禍心的陰謀詭計,變相威脅恐嚇…」、「心懷不軌」、「設陷和布局」、「以達其不法詐財之目的」、「鬼混亂搞」、「與本會財務官僚掛勾的爪子」、「不學無術」、「騙吃騙喝的公務流氓」、「將安研所吃的滿嘴油膩,連骨頭也要啃蝕」、「嚇唬…藉機大撈一筆」、「陰險毒辣」等語。對其長官及同事尚難謂無侮辱或貶低其人格尊嚴之情事。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及同法第 2 條前段所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之旨。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違法情事,經本會於 102 年 10月 18 日,以 102 年度鑑字第 12630 號議決(以下簡稱原議決),予以記過貳次之懲戒處分。

三、茲聲請人於 102 年 10 月 30 日收受原議決後,於 102年 11 月 29 日聲請再審議。本件再審議聲請意旨略稱:

(一)聲請人重申先前申辯書要旨,總之,請鈞會要求安研所就所稱「內容不實」提出稍較具體的事證、人證或扼要之指明,俾聲請人免於「文不對題」的抗辯。而不是任由安研所從聲請人所撰 14 篇有關安研所人事黑箱作業程序之感受和看法之中,擷取其中五、六篇文內的幾句話和幾個譬喻性的文字,加以剪接、串連起來,就可構成聲請人「侮辱長官與同事人格」的罪行。又安研所所指稱「以負面文字指責長官及同仁,貶低人格尊嚴。」實際上,所稱「負面文字」,全係有所本的自力救濟…。只要鈞會依職權由上揭 14 篇電子郵件內容中調問相關人,其相關人證必將一一出現。遺憾的是,對於聲請人以上悲傷沈痛的呼籲和請求,鈞會置若罔聞。對於聲請人以自力救濟為抗辯之主張及其確實發生之實際效用,毫不進行調查和瞭解,逕以「被付懲戒人申辯係自力救濟之意見,要無違法云云,核無足採」,否決了聲請人以公開透明方式尋求自保的用心,聲請人完全無法接受!

(二)相反地,對於安研所這一件以「濫發 14 篇內容不實之電子郵件,攻訐長官和同事」為移送書主要訴求的內容,看不到所稱「內容不實」之所在,也看不到所指「負面文字」與所稱「內容不實」的因果關係,而且還不必檢具所稱「內容不實」的任何具體人證、事證的移送書,鈞會不僅毫不質疑的照單全收,尚且將安研所移送書所摘錄並串連的「負面文字」,一字不漏的完全照抄,抄入議決書的「理由」之內,並成為議決書「理由」主要篇幅內容之後,逕結論以「經核被付懲戒人所發系爭電子郵件所載之上開文字,對其長官及同事尚難謂無侮辱或貶低他人人格尊嚴之情事,自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以及「被付懲戒人申辯係自力救濟之意見,要無違法云云,核無足採」。顯然,議決書的理由,一如移送書內容的「簡單扼要」,卻簡化到聲請人真的不明不白,無法理解。因為移送書訴求的關鍵事物「內容不實」不知在何處?從而,這種認事用法過程,聲請人如何甘服?

(三)議決書在有限的時間和人力之下,未能指出「內容不實」之所在,逕從以上 14 篇中的文稿中比對查找到以上幾句話和幾個譬喻性的文字,逕據以判定「經核被付懲戒人所發系爭電子郵件所載之上開文字,對長官及同事尚難謂無侮辱或貶低其人格尊嚴之情事」,卻不論「所發系爭電子郵件所載之上開文字」有無「內容不實」之前提,也無視聲請人所為上揭「所發系爭電子郵件所載之公開文字」之動機和目的為何。如此,不正意味「長官及同事」即便在公務上違法濫權、圖利他人,身為部屬和同僚為了公平正義、遏止歪風,亦不容負面之評價,甚至長官假藉職權暗傷非我族類之部屬,部屬亦不得以公開「叫救命」的方式以求自衛自保?

(四)又議決書理由所載「其長官發命令,禁止其繼續寄發類此之電子郵件,以維護公務紀律,自屬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惟就以上所稱「長官命令」係指移送書所附證據 18 所稱「102 年 6 月 20 日機關首長回復劉員電子郵件及 7 月 3 日單位主管告誡劉員證明文件」實際乃時任所長林進基及秘書室主任李政儒合謀預先為聲請人所製造之「罪證」。以上所稱「長官命令」,實係林進基對聲請人的封口令,和片面製造的罪證。這種行為一如暗傷他人,卻禁止受害人將兇刀公開展示。這種基於掩飾其幕後操控考績會黑箱作業過程的指令,稱之為「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安研所除了黑箱作業過程相關的執行人員以外,所有的博士、碩士誰會相信?

(五)鈞會要維護的不是違法濫權的公權力和公信力,而是被權勢違法濫權所戕賊的弱勢基本人權。要懲戒的是客觀不實的造謠詆毀,而不是有所本的主觀感受和看法。果聲請人有造謠之情事,早已見棄於安研所所有同仁,哪來因遭強權惡勢之誣陷,反獲越來越多的同情、支持和尊重云云。

四、經核本件再審議聲請意旨,既未標明係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何條款聲請再審議,而所敘內容,亦無一符合公務員懲戒法第

33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再審議事由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其再審議之聲請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8 條第 1 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 家 惠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議
裁判日期:201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