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2年度清字第11413號移 送機 關 內政部 設臺北市○○路○號代 表 人 葉俊榮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石振龍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前警員法定代理人 石寶妹 住同上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職權撤銷之,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石振龍,於內政部102年5月7日移送本會審議前之同年2月5日,在宜蘭縣○○鄉○○○路段發生車禍,造成兩側創傷性腦出血,經送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急救,接受2次開顱手術清除血塊後,仍陷入昏迷不醒,目前已意識不清,經本會102年9月27日102年度清字第11413號議決停止審議程序在案。經查被付懲戒人迄今,仍意識不清,無行為能力,有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107年6月4日雙院歷字第1070004803號函在卷可按。另查,被付懲戒人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石寶妹為其監護人。爰依職權裁定將本會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姜仁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