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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2 年清字第 11481 號公懲裁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2年度清字第11481號移 送機 關 內政部 設臺北市○○區○○路○號代 表 人 徐國勇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翁豪偉 前內政部會計處技正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翁豪偉部分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 由

一、按公務員懲戒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該法施行後,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該法第77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翁豪偉是否違法失職應受懲戒及處分之輕重,以其被訴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2年11月1日議決停止審議程序在案。該刑事部分業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16號判決確定,有同院107年7月17日台刑八106台上3716字第1070000007號函可稽。是本件關於被付懲戒人部分停止審理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議決,續行審理程序。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廖宏明委 員 吳景源委 員 黃梅月委 員 張清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嚴君珮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18-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