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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2 年清字第 11548 號公懲裁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2年度清字第11548號被付懲戒人 林啟川 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監察室主任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財政部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 由

一、按公務員懲戒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該法修正施行後,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該法第77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同法第39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應否受懲戒處分,前經本會以被付懲戒人應否受懲戒處分及處分之輕重,應以其犯罪是否成立為斷,為免議決結果,與刑事裁判相歧,於102年12月27日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在案。查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102年度訴字第704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此有該院刑事庭108年9月11日北院忠刑全102年訴字第704號檢送文件表檢附判決書可稽。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繼續審理。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吳景源委 員 張清埤委 員 黃梅月委 員 蘇振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19-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