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2 年度鑑字第 12438 號被付懲戒人 王政騰
許天來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王政騰、許天來各降貳級改敘。
事 實監察院彈劾移送意旨: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王政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簡任第 14 職等(任期:97 年 9 月 1 日迄今)。
許天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技監 簡任第 12 職等(任期:
97 年 9 月 3 日至 98 年 5 月 3 日擔任該會畜牧處處長、98 年 5 月 4 日至 101 年 3月 4 日擔任該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局長、101 年
3 月 13 日擔任現職迄今)。
貳、案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督辦禽流感業務,未善盡襄助之能事,以化解單位之間長期紛擾爭議,並輕忽怠慢高病原性禽流感防疫作為,貽誤防疫之先機,且接受友人請託,暗示屬下進行不當關說以私了疫情;而許技監天來則遂行違法關說私了疫情,逾越職份干涉檢驗結果之判定,又曲解「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檢驗方法」公告,擅以「現場死亡率」為判斷準據,且明知為高病原性禽流感卻仍通報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 為低病原性,顯有隱匿疫情因而延宕後續防疫作為等情,經核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一、被彈劾人王政騰部分:
(一)王政騰督辦禽流感業務,未善盡襄助之能事,以化解單位之間長期紛擾爭議,且輕忽怠慢高病原性禽流感防疫作為,貽誤防疫之先機,應負督導不周之責:
1、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第 2 條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掌理下列事項:一、動物保健衛生、疫病防治及研究試驗等事項。二、豬瘟與海外惡性傳染病之診斷及防疫研究試驗等事項。……」【附件 1,頁 1】故該所負有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Highly pathogenicavian influenza,下稱HPAI)之試驗與診斷之責;復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第 2 條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掌理下列事項:一、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附件 2,頁 2】爰該局應對於家禽性流行性感冒採取相關防疫行政及督導作為。審諸上開規定,有關高、低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之檢驗與判定係屬家畜衛生試驗所(下稱畜衛所)之權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下稱防檢局)則負責執行相關防疫行政處置作為,核其法定職掌、分工至為明確。
2、查農委會為執行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下稱防治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動物生體檢查之各種檢驗方法,依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於 92 年 10 月 7 日公告「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檢驗方法」(下稱HPAI 檢驗方法)【附件 3,頁 4】,迨 101 年 6月 26 日才再度公告修正【附件 4,頁 16】 ,足見該HPAI 檢驗方法係我國目前判定 HPAI、LPAI 之唯一法令依據。
3、前揭 HPAI 檢驗方法係參酌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fficeinternational des epizooties,下稱 OIE)診斷手冊規範研擬,惟防檢局與畜衛所對HPAI檢驗方法之見解存有下列歧異:
⑴畜衛所認為 HPAI 檢驗方法壹、前言已明確表示
HPAI 病毒之臨床症狀有極大差異,不宜作為確診之判斷。而防檢局認為 HPAI 檢驗方法肆、實驗室檢驗
(四)病原性鑑定所謂的 HPAI ,感染的雞隻通常會有嚴重的臨床症狀或沒有任何症狀突然死亡,故臨床症狀對確診之判斷非常重要。
⑵畜衛所認為診斷 HPAI 必須進行病毒分離及病原性鑑
定以確診之,病原性的鑑定係以檢測雞隻靜脈內接種致病性指數(intravenous pathogenicity index ,下稱 IVPI) 為其黃金準則,IVPI 在 1.2 以上即為 HPAI 。而防檢局認為診斷 HPAI 必須進行病毒分離及病原性鑑定後,如個案之 IVPI 檢驗值在 1.2以上,仍應依疫情現場有無嚴重的臨床症狀或沒有任何症狀突然死亡之情況作「綜合判斷」,才能確診是否為 HPAI 。
⑶HPAI 檢驗方法貳、臨床症狀「HPAI 潛伏期 3-5
天。常見臨床症狀有嚴重沉鬱、食慾廢絕、產蛋驟減、流淚、呼吸困難、鼻竇炎、頭部及臉部水腫、雞冠及肉垂皮膚發紺及浮腫、下痢或沒有任何症狀突然死亡(死亡率幾乎達 100%) 」。該「臨床症狀」,畜衛所認指實驗室之臨床症狀,而防檢局認指疫情現場之臨床症狀。
⑷承上,防檢局認為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7 條
規定:「罹患動物傳染病係指動物發病後,經診斷確定已感染動物傳染病者」,此意指動物「發病」(出現臨床症狀)後,再經「診斷」(含臨床、病理及實驗室檢查)確定動物已感染了「動物傳染病」,因此出現臨床症狀是法定要件。亦即將 IVPI 指定為「病毒致病性鑑定」3 種方法的黃金準則,但絕非「雞群」(也就是個案雞場)是否發生 HPAI 的判定黃金準則。
4、經彙整我國自 93 年發現禽流感病毒案件如下:⑴97 年 10 月高雄路竹蛋雞場案(悅○牧場)。
⑵98 年 3 月臺南新市蛋雞場案(許姓飼主)。
⑶99 年 2 月彰化芳苑蛋雞場案(施姓飼主)。
⑷100 年 12 月 27 日彰化芳苑蛋雞場案(陳姓飼主,即李君檢舉案)。
⑸101 年 2 月臺南六甲白肉種雞場案。
⑹101 年 2 月彰化芳苑土雞場案。
⑺101 年 3 月彰化竹塘蛋雞場案。
⑻101 年 3 月屏東鹽埔土雞場案。
⑼101 年 5 月雲林北港土雞場案。
┌──────────────┬────┬─────┐│案例 │IVPI │鹼性氨基酸│├──────────────┼────┼─────┤│97 年 10 月高雄路竹蛋雞場案│1.54 │RKKR ││ │(0.89)│ │├──────────────┼────┼─────┤│98 年 3 月臺南新市蛋雞場案│1.86 │RKKR │├──────────────┼────┼─────┤│99 年 2 月彰化芳苑蛋雞場案│2.54 │REKR ││ │(2.41)│ │├──────────────┼────┼─────┤│100 年 12 月彰化芳苑蛋雞場案│2.69 │RKKR ││ │ │(REKR) │├──────────────┼────┼─────┤│101 年 2 月臺南六甲白肉種雞│2.53 │RRKR ││場案 │ │ │├──────────────┼────┼─────┤│101 年 2 月彰化芳苑土雞場案│2.28 │RKKR │├──────────────┼────┼─────┤│101 年 3 月彰化竹塘蛋雞場案│2.78 │RRKR │├──────────────┼────┼─────┤│101 年 3 月屏東鹽埔土雞場案│2.62 │RRKR │├──────────────┼────┼─────┤│101 年 5 月雲林北港土雞場案│2.91 │RRKR │└──────────────┴────┴─────┘
5、復以防檢局提供之「101 年度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及評價補償費用統計表」【附件 5,頁 34】 顯示,自 101 年以來,國內陸續發生 5 起 HPAI 之蔓延,頻率較往年之單一案件顯著提高,而且其病毒之IVPI 值日益增高,鹼性胺基酸亦漸趨雷同,顯見該疫病有本土化之趨勢,復連同 100 年彰化縣芳苑蛋雞場共撲殺 94,860 隻雞,估計補償費用約新臺幣 1,270萬元;肇致國人惶惶不安,重創政府威信,撲殺補償費用不貲,其所耗費之有形與無形損失及傷害,實難以估計與弭平。
6、據上,HPAI 是甲類動物傳染病,任何家禽場一旦判定發生 HPAI ,即屬重大動物傳染病疫情,畜衛所及防檢局依法須陳報農委會,立即進行家禽場家禽撲殺,並對後續整體家禽產業安定展開輔導。而農委會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係襄助主任委員督導防檢局之直屬長官,未能有效消弭防檢局、畜衛所該二機關對於 HPAI、LPAI 判定權責之爭議,縱容機關間之長期紛擾不加統合;又未督促防檢局積極執行禽流感相關防疫作為,故就上開違失事項,自應負督導不周之責。
(二)王政騰接受好友之請託,未循防治動物傳染病之常規予以通報,竟以電話指示部屬代為檢驗:
1、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2 條規定:「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於其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各該動物防疫機關接到報告時,應即派遣動物防疫人員前往驗屍,並指示燒燬、掩埋、消毒及其他必要處置。」
2、原臺南縣新市鄉蛋雞場之畜主許○○與王政騰屬舊識(為原屏東農專同屆入學校友),乃於 98 年 3 月上旬之某日中午去電王政騰並表示所經營之養雞場有狀況,希望借助公務部門的幫忙來找出病源。渠於接聽電話後,未加思索即打電話給時任防檢局之宋前局長華聰轉達此一信息,宋前局長因王副主委已經事先交代要瞭解雞隻實際情況,乃於許姓畜主要求將雞隻免費送驗後,以電話聯絡畜衛所李淑慧組長,同意由其自行採樣,許姓畜主遂寄送血清檢體 16 件及病死雞隻樣材 4 件,以宅急便寄送至畜衛所。
(三)王政騰獲悉畜衛所檢出該場為高病原禽流感病毒結果,卻將業者意圖私了疫情等情,暗示部屬予以考量,終致未進行相關之防疫措施:
1、原臺南縣新市鄉蛋雞場許姓飼主自行採樣雞隻檢體寄送畜衛所檢驗後,98 年 3 月 18 日檢出新城病(ND)抗體偏高。3 月 27 日畜衛所檢出 H5N2 亞型禽流感病毒,HA 切割位為 RKKR 四個鹼性氨基酸,以傳真通知防檢局並電話告知臺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下稱臺南防治所),臺南防治所當日開立新城病移動管制書。28日臺南防治所回場採集血清及喉頭拭子各 20 支送畜衛所檢驗。30 日臺南防治所完成半徑 3 公里區域,共計 26 場養禽場訪視皆正常。
2、防檢局鄭前組長純彬知悉王副主委將會參加 98 年 3月 30 日召開之「第 43 次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因應小組」會議,乃偕同賴前科長敏銓於該局永豐餘大樓 1樓門口,親向其口頭報告上開案件之檢驗結果,當晚 8時許,鄭前組長即接到時任畜牧處許天來處長之關切電話,於獲悉防檢局將「依法處理本案」時,並立即交給身旁的王政騰接聽,此有鄭、賴兩員之詢問筆錄在卷可稽。【附件 6,頁 37】
3、又查 98 年 4 月 5 日畜衛所完成該蛋雞場之病毒分離及病原性分析報告,內容顯示 IVPI=1.86,死亡率90% ,旋該所本欲於 98 年 4 月 6 日下午召開專家會議討論檢驗結果,卻臨時將新市鄉許○○雞場之檢驗結果,改於當日上午 10 時召開「家禽流行性感冒診斷與監測案例討論會議」討論,將專家排除在外,且與會人員於會前未接獲書面開會通知,即召開此毫無先例之「會前會」,該次討論會議並通知與禽流感防疫業務無直接關係之畜牧處許天來處長參加,會中做成決議:「……二、綜合本案各項檢驗與現場訪視結果,尚有疑點應予釐清,爰請家畜衛生試驗所專家協同防治所赴該場依據流行病學方法再採取血清檢體,每棟平均劃分為 5個採樣點,每棟至少應採15隻雞之檢體。」【附件 7,頁 43】 但畜衛所及臺南防治所卻僅因「飼主反彈很大」,而未確依決議作後續採樣及檢驗等處置作為,亦未持續關注本案後續之處理與發展。
(四)王政騰於本院約詢時說詞反覆,足見其所為涉有隱瞞不實之情事:
1、王政騰於本院約詢時,極力撇清曾對本案後續處理進行主動或被動之瞭解:
⑴渠於本院 101 年 4 月 13 日第 1 次約詢時斷然
否認,並稱「鄭重回復,完全沒有,甚至宋局長也沒有向我報告」【附件 8,頁 47】 。
⑵(宋前局長華聰)事後沒有任何的回報,書面、口頭的,都沒有。
⑶這個案子除了打電話給宋局長外,我也沒有與任何人
提及。【附件 9,頁 51】⑷但渠於同年 6 月 8 日本院第 2 次約詢時卻稱「
我沒有記憶」、「沒有印象」,兩次說法不一,顯係刻意隱瞞知悉本案後續處理之作為,以規避其可能之責任。【同附件 9,頁 52】
2、王政騰之陳述不實:⑴98 年 3 月 30 日鄭純彬偕同賴敏銓於該局永豐餘
大樓 1 樓門口,親向其口頭報告上開案件之檢驗結果,當晚 8 時許,鄭純彬即接到時任畜牧處許天來處長之關切電話,已如前述。
⑵防檢局宋前局長華聰表示,對於王副主委轉知事件是
否有回報一節已不記得,但應該會回報。【附件 10,頁 61】 而畜衛所李組長淑慧被詢及「王副主任委員不知道 98 年臺南新市蛋雞場這個案子?」時亦證稱:「這個王副主任委員應該知道,因為許先生說他跟王副主任委員是好朋友,但是一開始出來的簽,王副主任委員是被劃掉的,說不必給他。但那以前我們很多文都是有給王副主任委員,因為王副主任委員是我們的督導副主任委員,只是後來黃所長來了以後,我不知道為什麼就都沒有給王副主任委員」【附件11,頁 72】 。
⑶畜衛所本欲於 98 年 4 月 6 日下午召開專家會議
討論,臨時改為當日上午召開案例討論會,而所謂案例討論會,事屬首創,往後之案例亦未再援用,顯見該次會議之突兀性。
⑷農委會於進行後續行政調查時,曾詢及王政騰「據傳
,98 年 4 月 6 日案例討論會本來是您要去主持的,因臨時有它事,才改派許天來參加,有無其事,實情如何?」渠回答:「沒有,我連知道都不知道,根本不可能改派許處長參加。因許天來當時是畜牧處處長,而我自始從未將此事告知許處長」。【附件12,頁 80】 但與禽流感防疫業務無直接關係之畜牧處許天來處長卻參加此一案例討論會,且依其會中之發言內容顯示其對本案背景早有知悉:經詢許天來為何參加此項會議?迄今仍未有合理說明(非其主管業務事項,亦非專家小組會議成員),竟以「那天我印象我被通知開會,我不知道有沒有開會通知,反正我就去開會」置辯。【附件 13 ,頁 82】 可見雙方之說詞矛盾。
⑸臨時以電話通知開會(無書面通知)。
⑹畜衛所副所長鄭秀蓮證稱:「我有接到所長當日上午
要開會的指令,至於所長接到誰的指令我是不知道啦。」「後來看到簽,才知道好像是王副主任委員交代的。」【附件 14 ,頁 91】⑺許天來處長參加案例討論會中之發言內容顯示渠知悉
本案飼主是副主任委員的好朋友:【附件 15 ,頁
115、116】
〈1〉坦白講我都比他晚知道,都是他告訴我的。
〈2〉來啦,背後這個故事,就是這個樣子,他是副主任委員的好朋友啦。
⑻許姓畜主可直達天聽(意指與副主委王政騰私交甚篤
):【同附件 15 ,頁 117】
〈1〉防檢局人員:許姓畜主知不知道 H5N2 的事情?
〈2〉許天來處長:「我怕是已經跟他講了,……,有啦有啦,他知道了啦」
〈3〉畜衛所研究人員:「沒人跟他講啊?」
〈4〉許天來處長:「別人啦,…….我剛剛不是說他直達天聽嘛!」⑼該項會議之錄音顯示,許天來稱:「宋局長講得是對
的,資料是…內部專家好好作研判瞭解…在那邊 4、
50 個,我們 6、70 個…到那裡(提送專家小組會議討論)就沒甚麼轉圜了。」【同附件 15 ,頁 121】當日下午原本預定列入專家會議討論議案,恰巧呼應了「本案要有轉圜餘地」而取消該議案。
⑽畜衛所及臺南防治所僅因「飼主不願意接受採樣」【
附件 16 ,頁 124】,而未確依會議決議事項作後續採樣及檢驗等處置作為,亦未持續關注本案後續之處理與發展。
3、綜上,農委會副主委王政騰涉入臺南新市蛋雞場案甚深,又全案未循常規予以通報主任委員,涉有隱瞞長官情事。而本案畜衛所於處理程序上有規避專家會議審查情事,防檢局、畜衛所未追蹤後續處理情形。且防治所疑有未依標準程序採樣,均有可疑及疏失之處。
二、被彈劾人許天來部分:
(一)許天來涉及不當請託關說臺南新市蛋雞場案:
1、有關 98 年 3 月 30 日下午 8 時許,防檢局鄭前組長接到時任畜牧處許天來處長之關切電話,於獲悉該局將「依法處理本案」時,旋即交給身旁的王政騰接聽【同附件 6,頁 37】 ,已如前述,顯見其對本案內情,早已知悉。
2、畜衛所於 98 年 4 月 6 日上午召開臺南新市蛋雞場案例討論會,畜牧處許天來處長參加該項會議,錄音顯示許天來知悉本案飼主是副主任委員的好朋友【同附件15,頁 116】:
⑴來啦,背後這個故事,就是這個樣子,他是副主任委員的好朋友啦。
⑵所以這一場,現在比較為難的,我講得很坦白,去處理這一場的時候,就情商嘛,好不好。
3、又查該項會議之錄音顯示,許天來稱本案飼主想私下檢驗私了:很多的養雞戶,我講得很坦白,他(們)是寧願意私了,不願公了,那所以在這種私了的情形下,想知道病因,就這樣送上來,就這麼一回事。【同附件15,頁 116】
(二)許天來僭越職責參加會議,逾權干涉禽流感病原之判定,並指導再次採樣及解除移動管制方法:
1、按有關高、低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之檢驗與判定係屬畜衛所之權責,可見畜牧處許天來處長係以非其主管業務事項,亦非專家小組會議成員之身分僭越職責於 98年 4 月 6 日參加開會。
⑴畜衛所黃所長金城:畜牧處許天來處長參加此會議是
沒道理的。【同附件 15 ,頁 124】⑵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畜牧處許天來處長倘非以專家身
分而參加此會議是有可議之處。【同附件 9,頁 52】
2、許天來於會議中發言干涉禽流感病原之判定,並指導再次採樣及解除移動管制方法:【同附件 15 ,頁 111、
116、121】⑴假設要確認這個情形,確實唯一的方式,就是再採樣
一次,就很清楚。很清楚就是說,確認有無禽流感染,第二就是確認有無 ND 強毒入侵,再做比較有系統的採樣。
⑵反正就只剩下 3 棟嘛,…,假如是照剛才再採一次
樣,很快地就釐清有沒有 H5 啊,各位辛苦了啊,然後,有就有,沒有就沒有,你只能這樣辦,好不好,那趕快去做文獻檢討,看看那個 H5N2 不管強弱毒呢,臨床跟病理上面的喔,到底是怎麼回事,然後還有一點喔,我不曉得喔,你們除了去做 H5 以外,去看看還有沒有其他病毒,這是不是有混合感染?除血球凝集作用以外的,看看還有?有什麼病毒?⑶建議相關防疫人員於重新採樣前,應向本案畜主道歉
:「你們先跟他道歉,因為已經是到這個程度了,已經被管制移動,再作一次,大家就配合快速,有就有,沒有就沒有,就現場來看…大概不太類似…有反而是有可能是 H6…」 。
⑷但是,一送上來,就被管制移動,私了沒了變成公了
…假設你要問原因,就這樣子,那現在趕快,現在來處理到底是什麼回事啊,你已經移動管制了,如何解除啊?【同附件 15 ,頁 116、117】 《註:是次會議後,臺南縣防治所動物防疫人員杜玥嬅即於 98 年
3 月 27 日開立之『禽隻移動管制通知書』加註『移動管制 14 日』等文字》【附件 17 ,頁 127、128】
3、許天來指導畜衛所通報檢驗結果流程之時機、方式:【同附件 15 ,頁 121、122】⑴畜衛所黃所長金城:另外一件事情就是通報的流程,
我們到底要做到甚麼程度才要通報?⑵許天來:這沒甚麼懷疑,重要的是馬上就報告,不是
做到完才報告,這個概念一定要拿掉…用什麼方法初步有結果了,然後頂多但書,還要做甚麼,還要再…。
⑶畜衛所李淑慧組長:什麼方式叫報告…打電話、
email..?⑷許天來:都算..都算。
⑸李淑慧組長:有啊…怎麼說沒有呢?我都有講啊…我
只是沒有公文出來啊,有時候你幫人家忙,每一件事人家不會感謝你,有時候只有一點沒有達到人家預期的時候,人家就恨你…都這樣…。
(三)許天來就 HPAI 通報 OIE 之標準作業程序付之闕如,明知為高病原性禽流感卻仍通報為低病原性,顯未依 OIE定義通報、涉及通報不實及隱匿疫情:
1、查農委會之第 1 次行政調查報告指出:有關 99 年彰化縣芳苑鄉全○畜牧場於 99 年 2 月 12 日分離出H5N2 禽流感病毒,乃實施該場移動管制,99 年 2月 20 日檢驗結果病毒株 IVPI=2.54,99 年 2 月
23 日檢驗結果 HA0 切割位序列分析為 4 個鹼性胺基酸(RKKR*GLF)【附件 18 ,頁 143】,防檢局以此解讀專家會議尚未判定為 HPAI ,雖現場已於 99 年 2月 12 日採取移動管制措施,後續採行嚴格生物安全及防範措施,但該局未立即召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工作小組會議」研議防疫處置,其判斷顯有錯誤,延宕防疫作為,顯有失當。【同附件 10 ,頁 59】
2、又查該場之檢體經畜衛所檢驗兩次其 IVPI 值均大於
1.2 ,經該所禽流感診斷技術小組會議討論決定其符合
OIE 對 HPAI 病毒之定義,復再次採檢其 IVPI 值為
2.41,仍大於 1.2,故確認為 HPAI ,惟防檢局卻通報
OIE 為低病原性家禽性流行感冒。【附件 19 ,頁 157】
3、防檢局就 100 年 12 月 27 日彰化芳苑案通報 OIE為 LAPI 、未召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工作小組會議」研議防疫處置作為,顯有不當:
⑴本案通報 OIE 為 LAPI:
〈1〉本案之檢驗結果為 HPAI 係畜衛所於 101 年 1月 18 日正式函知防檢局,但該局卻於 101 年 1月 10 日在尚無實驗室之禽流感病毒檢驗數據前,但憑該蛋雞場之現場低死亡率,便率先通報 OIE為 LPAI ,已如前述。【同附件 20 ,頁 161、附件 21 ,頁 163】
〈2〉101 年 2 月 1 日第 1 次專家會議決定「委員同意畜衛所針對本疫情病毒病原性之診斷結果,惟請補充抗體分佈及病毒分子分析結論。」防檢局並未向 OIE 做後續通報。
〈3〉防檢局延至 3 月 3 日始將綜合判定結果作結束通報,並擬將 LPAI 修正為 HPAI 【附件 22 ,頁171】 ,因 OIE 通報系統無法更改,函文 OIE後回函表示,因該系統係用於早期預警通報使用,我國於檢出 H5N2 病毒即先通報,後續因追蹤事件時間的演變而有不同之結果,其表示將不予更改,故防檢局僅能以備註說明綜合判定結果,其通報
OIE 顯有不當。【同附件 10 ,頁 63】⑵未召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工作小組會議
」研議防疫處置作為:防檢局於 101 年 2 月 7日及 2 月 20 日兩度函請畜衛所修正會議紀錄內容,並認為該次會議對病原性認定尚無法取得共識,未判定為 HPAI 。致未召開該「工作小組會議」研議防疫處置作為,顯有疫情研判失誤導致延宕處理情事,農委會亦認有明顯錯誤及疏失。【同附件 10 ,頁60】
4、另本院另案調查有關防檢局執行口蹄疫防疫不力案,曾提案糾正該局「執行金門縣爆發豬隻口蹄疫事件相關防疫作業,未能切實踐行其所訂頒之『口蹄疫通報流程』標準作業程序,核有疏失」(須先行通報給農委會,透過農委會再行通報給 OIE)【附件 23 ,頁 190】,而本院詢及該局是否訂定「禽流感通報流程」,則無言以對;迨 101 年 4 月 26 日行政院禽流感防治第 74次聯繫會議始明確訂頒「H5、H7 亞型禽流感動物疫情通報程序及流程」,敘明得由防檢局逕行通報給 OIE,足見該局先前禽流感通報流程毫無章法,流於擅專,核有欠當。
5、綜上,許天來明知全○畜牧場之檢體經畜衛所檢驗為HPAI 病毒,又經該所禽流感診斷技術小組會議討論決定其符合 OIE 對 HPAI 病毒之定義,且該局防疫實務業已採行局部預防性撲殺(許天來於本院詢問筆錄卻誆稱為於法無據之「淘汰」)在案,卻對上揭禽流感疫情已符合農委會所訂 HPAI 檢驗標準或 OIE 之 HPAI 病毒定義,迄未召開防治工作小組會議,綜合臨床調查、解剖病理、實驗室檢驗及動物試驗結果進行判定,亦未儘速研議該病毒株緊急防疫措施,且仍通報 OIE 為LPAI,顯有未據實通報 OIE 及隱匿 HPAI 疫情之情事。且就 100 年 12 月 27 日彰化芳苑案通報 OIE 為LAPI、卻未召開「工作小組會議」研議防疫處置作為,亦顯有不當。
(四)防檢局許前局長天來曲解農委會 92 年公告明文規定,擅自另訂標準為準據,並推翻專家之一致共識,獨排眾議主導議事之進行,逾權且擅專,自有違失:
1、防檢局曲解農委會公告,擅訂標準為準據:自許天來
98 年 5 月出任防檢局長後,防檢局以「現場死亡率」作為 92 年公告檢驗方法中臨床症狀判斷之主要依據,導致外界質疑防檢局作法有違 HPAI 檢驗方法之爭議。
⑴許天來擔任局長以前,農委會對高病原原本的認定模
式,即「HAO 切割位鹼性胺基酸」出現 4 個以上、「靜脈內接種致病性指數(IVPI)值」>1.2 兩個條件都符合,即確認為高病原。
⑵許天來任職防檢局長期間,新增臨床死亡率大於正常
值 0.05%到 0.075% 連續 3 天以上,必須前述 3條件都符合,才判定高病原。
2、又查農委會於 101 年 6 月 26 日公告修正 HPAI 檢驗方法,其主要修正內容包括刪除原有「貳、臨床症狀」及「參、病理變化」等 2 章內容,另新增「參、綜合判定準則」以實驗室檢驗病毒病原性鑑定結果:接種雞隻死亡率大於 75%、IVPI 大於 1.2 或者 HA0 切割位鹼性胺基酸序列相似於其他 HPAI 病毒株序列等 3者皆屬 HPAI ,顯見農委會雖不再以 IVPI 為唯一黃金準則,但已不採信防檢局先前堅持「現場臨床症狀」對確診判斷之必要性,至為灼然。
3、許天來以現場死亡率不高為由,多次表達意見影響會議進行,會議中力圖說服與會專家不要急著做決議,無視檢驗結果中 IVPI 已高於 1.2,有 4 個鹼基胺基酸等數據,導致專家會議決定「委員同意畜衛所針對本疫情病毒病原性之診斷結果,惟請補充抗體分佈及病毒分子分析結論。」。【附件 24 ,頁 192】
4、許前局長自稱奉命前來報告,竟以長官的姿態強勢主導由畜衛所黃金城所長所主持的會議:「我是以機關代表去的。我去是因為我在執行農委會 1 月 12 日及 1月 19 日的決議案。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點是要將防檢局和畜衛所雙邊成立工作小組分別就雙方有爭執點作文獻資料與檢討。」並於會中進行「家禽性流行性感冒關鍵問題文獻研析」簡報。
5、許天來從頭到尾硬拗「臨床死亡率」不曾間斷:「因為
OIE 他也舉了一些例外,他怕你要自己判斷,你假如完全按照 OIE 的規範去判斷,那對不起萬一有錯,一概與他無關,普通話就是這個意思」臺大獸醫學院王金和教授也立即回應:「這樣下來,好像是,永遠沒有HPAI。」【附件 25 ,頁 233】
6、許天來也四度提到「馬上要面對那群人(即指李惠仁)」,他說:「他們告訴我,要請一個律師去翻譯,那我慘了,一翻譯完了,每一個人都知道這個是什麼意義了,那我們講的跟人家不一樣,怎麼對外交代?」【同附件 25 ,頁 233】
7、惟查與會專家一致同意畜衛所之病毒檢驗結果:【同附件 25 ,頁 212、213】⑴前 OIE 代表謝快樂教授表示:「我覺得你們已經做
得很好了」,「很顯然有 H6N1 和 H5N2 同時存在,這兩個病毒同時感染時,已經在那邊 recombination【重組】…兩隻病毒在他的雞場裡,不知道多久了。
一定很久啊,裡面才會換來換去。所以,現在它出來,最少 4 種以上不一樣的病毒…裡面有很多是高病原,有很多是低病原」。
⑵臺大人畜共通傳染病中心主任蔡向榮表示:「…我們
知道裡面有高病原性、低病原性病毒同時存在…所以這有可能是低病原性已經存在,高病原性再來。所以高病原性來的時候,很多雞隻都已有抗體,造成臨床上,可以看到沒有明顯死亡率或病變。」⑶臺大獸醫學院教授王金和讚賞畜衛所:
〈1〉那我是覺得說,那個實驗室的診斷方式,應該非常清楚,因為我們農委會也有公告,就依照那個方式,就去判斷啦。開會,判斷是衛生試驗所的判斷,就是去做判斷啦。我覺得我們來,只是看這方法有沒有問題,我覺得這方法上是沒有問題,感覺上就是說,比國外的還好。【同附件 25 ,頁 213】
〈2〉我覺得淡水(畜衛所)也好像不需要開這個會,因為這個多少就照標準就報給防檢局,防檢局怎麼處理就…。【同附件 25 ,頁 233】
8、許前局長強勢主導指示此一會議紀錄應如何記載:【同附件 25 ,頁 250、251】⑴李淑慧組長:我可以寫說老闆交代今天不要作結論嗎
?⑵許天來:「這個不要寫啦…」、「這個報告案,就是
今天大家熱烈討論,然後…。」⑶李淑慧:對,也就是洽悉嘛,沒有要推翻我們的結論…。
⑷許天來:就是透過熱烈討論,這個報告案洽悉。
(五)許天來於兩次關鍵會議中均放言高論,語多誇張自大,引發無謂之爭端:
1、許天來為禽流感事件兩度僭越職責參加會議:⑴畜牧處許前處長天來以不符身分之名義,主動參加畜
衛所於 98 年 4 月 6 日上午召開之案例討論會,並積極干涉禽流感病毒病原性高低之判定,指導如何再度採樣及解除管制方法,超脫其職權與本份。
⑵防檢局許前局長天來參加畜衛所 101 年 2 月 1
日第 1 次專家會議,曲解農委會公告,擅訂標準為準據,主導整個議事進行,獨排眾議,罔顧專家之共識,並放言高論,語多誇張,滋生誤解引發無謂之爭端,戕害機關之形象。
2、有關 98 年 3 月臺南新市蛋雞場案會議之部分錄音內容,許天來會中稱「直達天聽」、「現在的這二位」、「好不容易脫身」…「有一個例外」…那時候「不處理」而已…不要發生口蹄疫云云。經農委會詢問許天來本人證稱:【同附件 10 ,頁 63】⑴「直達天聽」是指許○成可以直接打電話給主委與副主委溝通。
⑵「現在的這二位」係指陳前主委及王副主委。其本意
是要強調當時的陳主任委員不會隱瞞,疫情要公開,大家不用擔心,可以誠實面對,所以脫身了。
⑶但所謂有一個例外及那時候不處理等,已記不得是什麼事。
3、有關畜衛所 101 年 2 月 1 日召開「彰化芳苑案」會前會,許前局長天來於會議中提及「老闆交代的」、「大老闆還沒有同意」、「最好開會在老闆上臺後」及「現場沒那麼急」等語疑點?【附件 26 ,頁 279、280】⑴有關「不急」說話:許前局長發言表示今日「不急」
,係因當時畜衛所李淑慧組長「提議停止對其檢驗報告之討論」,許前局長發言指出實驗室檢驗報告,現場與會單位、學者尚有諸多疑義,在尚未充分討論前,應再給與會單位、專家充分討論時間之意。
⑵許前局長發言表示「不急」,查係會議主席黃金城因
當時時間已晚而要停止會議,惟許前局長曾多次發言建請畜衛所須依據分工儘速召開下次專家會議對本個案作出判定。
⑶詢據許前局長天來稱,當天會議因事前不知有錄音,
言詞較無修飾,所稱「老闆」在其心目中係指「主委」,在不同時間即指不同主委,所謂「老闆交代的」係指陳前主委武雄指示的,「大老闆」係指行政院,「大老闆還沒有同意」意指禽流感防治規範尚未經行政院核定而言,至於「最好開會在老闆上臺之後」,係因陳前主委已被告知將於 2 月 6 日交接,當時詢問與會學者專家,因沒有人願意在一、二天內再來開會,經推算時間,才會說開會是在老闆上臺之後,是詢問大家之意。而「現場沒那麼急」是指因為發生雞場之現場已經採取移動管制措施,且沒有雞隻大量死亡情形,現場的確沒那麼急之意。【同附件 18 ,頁 152】
(六)許天來於本院約詢時未據實回答,足見其欺瞞不實:
1、防檢局鄭前組長純彬、賴前科長敏銓、余技正俊明等有關原主(承)辦禽流感防疫業務人員相繼於 98 年 6月中旬被甫於 98 年 5 月 4 日接任防檢局局長之許天來以「未敘明理由」之核定令函降調為非主管並調整職務,渠向本院謊稱是鄭前組長純彬等人不配合其交辦之「口蹄疫預防接種」政策宣導任務,乃一併予以調整職務,惟本院詢據鄭前組長純彬、賴前科長敏銓均證稱:「當時有問許局長,我到底犯了什麼錯?許局長說沒有…」、「…許局長當時也沒有特別找我們說明或討論口蹄疫拔針的事情…」【同附件 6,頁 37、38】 ,足見許天來之陳述不實。
2、本院於 101 年 3 月 15 日約詢許天來「參加過幾次專家會議?」渠答稱:『參加過畜衛所 101 年 2 月
1 日那次的會議』。【附件 27 ,頁 286】本院於 101年 5 月 2 日約詢再次詢問「99 年開了 3 次專家會議,您都有參加嗎?」渠稱:『99 年 3 次會議我都沒有參加』,嗣經本院提示渠於 99 年 3 月 5 日參加 99 年度第 2 次專家小組會議之簽到單,渠乃辯稱:『修正為第 2 次有參加,第 1、3 次我沒有參加』,足見其說詞反覆,並未據實回答。【附件 28 ,頁296】
3、本院詢問許天來對於 99 年彰化芳苑蛋雞場之案例有無進行補償?渠答稱:「對於其中 1 棟商請飼主同意進行淘汰…」【同附件 28 ,頁 296】,經查:⑴陳前主任委員提送本院說明資料,99 年 2 月彰化芳苑蛋雞場個案其中 1 棟家禽採取淘汰方式處置。
【同附件 26 ,頁 277】⑵防檢局並未將上情陳報農委會裁示,卻擅自於 99 年
3 月 9 日針對複檢檢出病毒之雞隻,以法無明文規定之「該場具有 HPAI 潛勢」為由,完成局部預防性撲殺(僅撲殺該場第 5 棟第 9 排之 1,425 雞,嗣由該局全額補助施姓飼主新臺幣 313,357 元),此有該案全宗簽辦文書附卷足憑。【附件 29 ,頁300】⑶按遍查動物防疫之相關法令規定,並無「淘汰」、「
具有 HPAI 潛勢」、「預防性撲殺」等用語,足見防檢局係以「防範家禽流行性感冒(H5、H7 亞型)緊急應變措施」之規格來執行全○畜牧場相關防疫作為,顯有蒙蔽農委會之嫌。
4、據上,許天來言詞表達經常有跳躍性思考情形,又習慣性誇大其詞或藉稱長官重視等情事,以顯示該事件之重要性,足見其於該兩次關鍵會議中之發言,確有逾越職份誇大不當之處;且本院約詢時,渠亦堅不吐實、說辭不一,足見其有欺瞞隱匿之情事。
(七)許天來對於農政機關輕忽怠慢高病原性禽流感防疫作為,決策猶豫延宕時效,貽誤防疫之先機,應負主辦單位執行不力之責:
1、有關農政機關輕忽怠慢高病原性禽流感防疫作為,決策猶豫延宕時效,貽誤防疫之先機,詳如前述第一大點。
2、防檢局職司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爰該局應對於禽流感採取相關防疫行政及督導作為,故就上開違失事項,該局許天來局長自應負主辦禽流感業務,執行防疫相關措施不力之全責。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同法第 5 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同法第 6 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同法第
7 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二、被彈劾人王政騰部分:
(一)接受好友請託 98 年臺南新市蛋雞場案,未循防治動物傳染病之常規予以通報,竟指示部屬代為免費檢驗,實有未依法行政、有欠謹慎、為友人開脫之違失: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2 條規定:「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於其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各該動物防疫機關接到報告時,應即派遣動物防疫人員前往驗屍,並指示燒燬、掩埋、消毒及其他必要處置。」是以業者倘發現其雞場有疑患動物傳染病時,依法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而非以私人關係,請求相關官員私下處理。詎料王政騰於 98 年 3 月間,接受好友臺南新市蛋雞場案許姓飼主之請託,以明示(打電話給時任防檢局之宋前局長華聰代為轉達飼主希望借助公務部門的幫忙來找出病源,旋即由宋前局長致電畜衛所李淑慧組長同意予以免費代為檢驗)方式意圖私了疫情之舉動,昭然若揭,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第 5條、第 6 條之規定。
(二)獲悉畜衛所檢出該場為高病原性禽流感病毒結果,卻意圖私了疫情,暗示部屬予以開脫,終致未進行相關防疫措施,核有重大違失:王政騰於 98 年 3 月間,接受好友臺南新市蛋雞場案許姓飼主之請託,採取暗示(許姓飼主係其好友)方式,而有意圖介入不當關說以私了疫情之舉動,甚且渠明知臺南新市蛋雞場案許姓飼主之雞隻經畜衛所檢出 H5N2 亞型禽流感病毒,HA 切割位為 RKKR 四個鹼性氨基酸,卻未循常規督促所屬機關予以通報,迅即展開相關防疫工作,反倒在檯面下想方設法為飼主開脫,違失情節重大;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之規定。
(三)接受本院約詢時未能據實回答,然渠涉有違反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之法定義務:王政騰既為農委會副主任委員,卻未將上開疫病事件之原委,據實面報給主任委員知情,涉有隱瞞長官情事;並於本院約詢時堅不吐實,極力撇清曾對本案後續處理進行主動或被動之瞭解,誆稱未獲回報、不復記憶云云,悉屬卸責之詞,悖乎「長官交辦事項必當回報」之常理,委不足採。再者,渠業已涉有「暗示關說」重嫌,足見其嚴重違反公務員倫理,顯有未依法行政、圖利許姓飼主、不誠實報告疫情、蒙蔽長官等違失,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第 5 條、第 6條之規定。
(四)督辦禽流感業務,未善盡襄助之能事,以化解單位之間長期紛擾爭議,難辭其督導不周、行事不力求切實之咎:王政騰係農委會副主任委員,負有襄贊會務,尤其係直接督導有關畜牧業務(含防檢局、畜衛所、畜牧處等)之直屬長官,更肩負溝通協調所屬機關之間爭議之責任。亦應督導所屬畜衛所、防檢局依相關職權範圍各司其職,復對於整體禽流感之防疫工作負有指揮及督導之責。而其於任職期間竟未能有效消弭該二機關對於 HPAI、LPAI 判定權責之爭議,縱容所屬機關間之長期紛擾,卻不加以明確統合齊一標準步調,凸顯其業務督導協調能力均欠允當,實有執行職務不求確實之疏失。
(五)欠缺禽流感警覺,輕忽其侵襲機率,怠慢防杜此疫病:有關農政機關輕忽怠慢高病原性禽流感防疫作為,肇致 101年起,國內陸續發生數起 HPAI 之蔓延,包括臺南市六甲白肉種雞場、彰化縣芳苑土雞場、彰化縣竹塘蛋雞場、屏東縣鹽埔土雞場及雲林縣北港土雞場等 5 場,其 IVPI值日益增高,鹼性胺基酸亦日趨雷同,顯見該疫病有本土化趨勢,復連同 100 年彰化縣芳苑蛋雞場累計共撲殺94,860 隻雞,估計補償費用約新臺幣 1,270 萬元。王政騰為督導禽流感防疫工作之高階主管,實難辭督導不周之咎。
三、被彈劾人許天來部分:
(一)知悉長官受請託98年臺南新市蛋雞場案,竟代為遂行違法關說以私了疫情,終致該場未進行相關防疫措施,核有未依法行政、圖利他人之違失:許天來以對臺南新市蛋雞場案背景早有知悉之姿態,遂行關說與為業者提早解除移動管制之實際行動,肇致防檢局、畜衛所及臺南防治所對攸關整體家禽疫情防疫業務之公共利益之事,竟未循常規之作業程序處理,而沆瀣一氣配合朝「私了」途徑處理,致該案終於不了了之,顯已達成圖利許姓飼主之目的,核渠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6 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之違失。另許天來當時為農委會畜牧處處長,卻未將協助處理上開疫病事件之原委,據實面報給主任委員知情,涉有隱瞞長官情事;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之規定。
(二)僭越職責參加會議,逾權干涉禽流感病原之判定,並指導再次採樣及解除移動管制方法,悖逆其法定職權與本份:
許天來係以非其主管業務事項,亦非專家小組會議成員之身分僭越職責於 98 年 4 月 6 日參加開會,干涉禽流感病毒病原性高低之判定,指導如何再次採樣及解除移動管制方法,逾越其職權範圍與本份甚明,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之規定。
(三)明知已判定為高病原性禽流感病毒,卻謊報為低病原性,罔顧其完全符合通報標準定義,顯有故意隱匿疫情之違失:許天來於防檢局局長任內,該局對於 HPAI 通報 OIE之標準作業程序付之闕如,就 99 年彰化縣芳苑鄉全○畜牧場於 99 年 2 月 12 日分離出 H5N2 禽流感病毒,乃實施該場移動管制,99 年 2 月 20 日檢驗結果病毒株IVPI=2.54,99 年 2 月 23 日檢驗結果 HA0 切割位序列分析為 4 個鹼性胺基酸(RKKR*GLF),該場之檢體經畜衛所檢驗兩次其 IVPI 值均大於 1.2,經該所禽流感診斷技術小組會議討論決定其符合 OIE 對 HPAI 病毒之定義,防檢局明知為高病原性禽流感卻仍通報為低病原性,顯有故意不按規定通報、通報不實及隱匿疫情,洵有未誠實通報、執行職務不求確實之疏失。
(四)曲解農委會 92 年公告明文規定,擅自另訂標準為準據,並推翻專家之一致共識,獨排眾議主導議事之進行,殊有欠當:許天來曲解農委會 92 年之公告,擅訂標準為準據,強勢主導有關李○仁君檢舉之 100 年 12 月 27 日彰化芳苑案,於 101 年 2 月 1 日第 1 次專家會議之議事進行,並獨排眾議,推翻與會專家之共識,強勢主導指示會議紀錄記載方式,實有違失。
(五)兩次關鍵會議中均放言高論語帶誇張,致滋生誤解引發無謂爭端,戕害機關之聲譽及形象,明顯違反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不得驕恣之義務:許天來於 98 年 4 月 6 日與
101 年 2 月 1 日第 1 次專家會議中都放言高論,會中稱「直達天聽」、「現在的這二位」、「老闆」、「大老闆還沒有同意」云云,語多誇張,在在彰顯其藉稱長官重視等情事,來凸顯該事件之重要性,因而滋生誤解,引發無謂之爭端,戕害機關之聲譽及形象,確有驕恣失言,更欠「謹慎」。
(六)接受本院約詢時未能據實回答,惟相關事證經查明其涉有重嫌,已違反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之法定義務:
許天來於本院約詢時堅不吐實、說詞反覆,誆稱事前不知情、不復記憶、不知為何參加關鍵會議云云,揆諸錄音帶原音呈現渠於會議中之發言內容顯示其對本案背景早有知悉,可見前述辯解悉屬卸責之詞,委不足採;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之規定。再者,許天來已涉有「遂行關說」重嫌,本文之「事實與證據」段業已載述綦詳,足見其嚴重違反公務員倫理,顯有未依法行政、圖利許姓飼主、不誠實報告疫情、蒙蔽長官等違失,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第 5 條、第 6 條之規定。
(七)欠缺禽流感防疫警覺,輕忽其侵襲機率,怠慢防杜此疫病:有關農政機關輕忽怠慢高病原性禽流感防疫作為,肇致
101 年起,國內陸續發生數起 HPAI 之蔓延,許天來為實際主辦禽流感防疫業務之高階主管,實難執行不力之咎。
綜上論結,被彈劾人王政騰、許天來負有督導、主辦禽流感整體防疫業務之法定職責,卻涉有前述諸多違失事項,致陷我國於禽流感疫情蔓延危機中,怠忽職守之事證至為明確;另再涉及接受請託不當關說 98 年 3 月臺南新市蛋雞場案,私了疫情,不法圖利許姓飼主之違規情節重大,核渠等所為均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第 5 條、第 6 條及第 7 條之規定,而皆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之應受懲戒事由,應予嚴懲,以儆效尤;爰依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及監察法第 6 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其他附記事項:
1.農委會對於被彈劾人許天來之行政懲處為「許員任職防檢局期間,身為防疫機關首長,處理 99 年及 100 年彰化芳苑禽流感案,未做適當判斷,妥善處理有關通報 OIE 及召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工作小組會議』研議防疫處置事宜,怠忽延宕防疫工作,造成外界質疑及媒體報導,嚴重影響本會形象,核有疏失」,予以記過 2 次。
2.農委會第 2 次行政調查報告之建議敘明:98 年臺南新市案,疑有隱匿疫情,建議將宋華聰、黃金城、許天來等相關人員,移送監察院審查(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列為關係人),黃金城所長建議調整職務。並於 101 年 4 月 3 日正式行文將全案相關人員移請本院審查。
附表:被彈劾人違法失職之事實及法令依據┌─┬───┬───┬────────────┬───┐│項│被彈劾│違失時│違法失職之事實 │適用法││次│人 │職務 │ │條 │├─┼───┼───┼────────────┼───┤│一│王政騰│行政院│1.督辦禽流感業務,未善盡│公務員││ │ │農業委│ 襄助之能事,以化解單位│服務法││ │ │員會副│ 之間長期紛擾爭議,且輕│第 1 ││ │ │主任委│ 忽怠慢高病原性禽流感防│條、第││ │ │員 │ 疫作為,貽誤防疫之先機│5 條、││ │ │ │ ,應負督導不周之責。 │第 6 ││ │ │ │2.接受好友請託 98 年臺南│條及第││ │ │ │ 新市蛋雞場案,未循防治│7 條 ││ │ │ │ 動物傳染病之常規予以通│ ││ │ │ │ 報,竟指示部屬代為檢驗│ ││ │ │ │ ,實有未依法行政、顯欠│ ││ │ │ │ 謹慎之違失。 │ ││ │ │ │3.獲悉畜衛所檢出該場為高│ ││ │ │ │ 病原性禽流感病毒結果,│ ││ │ │ │ 卻意圖私了疫情,暗示部│ ││ │ │ │ 屬予以開脫,終致未進行│ ││ │ │ │ 相關防疫措施,核有重大│ ││ │ │ │ 違失。 │ ││ │ │ │4.接受本院約詢時未能據實│ ││ │ │ │ 回答,足見其涉有違反公│ ││ │ │ │ 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 ││ │ │ │ 勉之法定義務。 │ │├─┼───┼───┼────────────┼───┤│二│許天來│行政院│1.知悉長官受請託 98 年臺│公務員││ │ │農業委│ 南新市蛋雞場案,竟代為│服務法││ │ │員會畜│ 遂行違法關說以私了疫情│第 1 ││ │ │牧處處│ ,終致該場未進行相關防│條、第││ │ │長、動│ 疫措施,核有未依法行政│5 條、││ │ │植物防│ 、圖利他人之違失。 │第 6 ││ │ │疫檢疫│2.僭越職責參加會議,逾權│條及第││ │ │局局長│ 干涉禽流感病原之判定,│7 條 ││ │ │ │ 並指導再次採樣及解除移│ ││ │ │ │ 動管制方法,悖逆其法定│ ││ │ │ │ 職權與本份。 │ ││ │ │ │3.明知已判定為高病原禽流│ ││ │ │ │ 感病毒,卻謊報為低病原│ ││ │ │ │ ,罔顧其完全符合通報標│ ││ │ │ │ 準定義,顯有故意隱匿疫│ ││ │ │ │ 情之違失。 │ ││ │ │ │4.曲解農委會 92 年公告明│ ││ │ │ │ 文規定,擅自另訂標準為│ ││ │ │ │ 準據,並推翻專家之一致│ ││ │ │ │ 共識,獨排眾議主導議事│ ││ │ │ │ 之進行,殊有欠當。 │ ││ │ │ │5.兩次關鍵會議中均放言高│ ││ │ │ │ 論語帶誇張,致滋生誤解│ ││ │ │ │ 引發無謂爭端,戕害機關│ ││ │ │ │ 之聲譽及形象,明顯違反│ ││ │ │ │ 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不得│ ││ │ │ │ 驕恣之義務。 │ ││ │ │ │6.接受本院約詢時未能據實│ ││ │ │ │ 回答,足見其涉有違反公│ ││ │ │ │ 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 ││ │ │ │ 勉之法定義務。 │ ││ │ │ │7.輕忽怠慢高病原性禽流感│ ││ │ │ │ 防疫作為,貽誤防疫之先│ ││ │ │ │ 機,應負執行不力之責。│ ││ │ │ │ │ │└─┴───┴───┴────────────┴───┘證據附件目次表┌──┬───────────────────────┐│附件│名稱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 │├──┼───────────────────────┤│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2 年 10 月 7 日公告「高病原││ │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檢驗方法」 │├──┼───────────────────────┤│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1 年 6 月 26 日公告修正「││ │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檢驗方法」 │├──┼───────────────────────┤│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防疫檢疫局 101 年 5 月 ││ │25 日函 │├──┼───────────────────────┤│6 │監察院 101 年 5 月 9 日約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鄭研究員純彬、賴技正敏銓之詢問││ │筆錄 │├──┼───────────────────────┤│7 │98 年 4 月 6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 │所家禽疾病診斷與監測案例討論會議紀錄(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 101 年 3 月 15 日函)│├──┼───────────────────────┤│8 │監察院 101 年 4 月 13 日約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王副主委政騰之詢問筆錄 │├──┼───────────────────────┤│9 │監察院 101 年 6 月 8 日約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王副主委政騰之詢問筆錄 │├──┼───────────────────────┤│1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H5N2 禽流感疫情後續調查報告(││ │101 年 4 月 3 日) │├──┼───────────────────────┤│1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H5N2 禽流感防疫行政調查小組第││ │三次會議會議紀錄(101 年 3 月 14 日) │├──┼───────────────────────┤│1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H5N2 禽流感疫情調查紀錄(101 ││ │年 3 月 25 日 16 時 40 分)(受訪談者:王政騰││ │) │├──┼───────────────────────┤│1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H5N2 禽流感防疫行政調查小組第││ │四次會議會議紀錄(101 年 3 月 14 日 17 時 36 ││ │分)(受訪談者:許天來) │├──┼───────────────────────┤│1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H5N2 禽流感防疫行政調查小組第││ │三次會議會議紀錄(101 年 3 月 14 日 14 時)(││ │受訪談者:鄭秀蓮) │├──┼───────────────────────┤│1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 98 年 4 月 6 ││ │日家禽疾病診斷與監測案例討論會會議紀錄逐字稿 │├──┼───────────────────────┤│1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H5N2 禽流感疫情調查紀錄(101 ││ │年 3 月 25 日 14 時)(受訪談者:黃金城) │├──┼───────────────────────┤│17 │98 年 3 月 27 日南縣所(禽)字九八 001 號「││ │禽隻移動管制通知書」 │├──┼───────────────────────┤│1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H5N2 禽流感防疫行政調查(101 ││ │年 3 月 19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1 年 3 ││ │月 26 日函) │├──┼───────────────────────┤│1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99 年 4 月 2││ │日案例送核(會)簽辦單-我國於 99 年 1 月 21 ││ │日、2 月 10 日以及 3 月 4 日通報 OIE 彰化縣││ │芳苑鄉雞隻發生低病原家禽性感冒案例之 OIE 總結││ │報告草案 │├──┼───────────────────────┤│2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 101 年 1 月 ││ │18 日函 │├──┼───────────────────────┤│2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01 年 1 月││ │10 日簽辦單-我國於 100 年 11 月 25 日於彰化││ │縣芳苑鄉蛋雞場發生 H5N2 亞型低病原家禽性感冒案││ │例之 OIE Immedaite notification report 草案 │├──┼───────────────────────┤│2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01 年 3 月││ │3 日簽辦單-我國於 100 年 11 月 25 日於彰化縣││ │芳苑鄉蛋雞場發生 H5N2 家禽性感冒 OIE 立即通報││ │之追蹤通報草案 │├──┼───────────────────────┤│2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口蹄疫通報流程 │├──┼───────────────────────┤│2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101 年度家禽流││ │行性感冒診斷監測工作技術小組第 1 次專家會議」││ │紀錄(101 年 2 月 1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 │畜衛生試驗所 101 年 3 月 15 日函) │├──┼───────────────────────┤│2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 101 年 2 月 1││ │日「101 年度家禽流行性感冒診斷監測工作技術小組││ │第 1 次專家會議」紀錄逐字稿(許天來 101 年 4││ │月 24 日書函) │├──┼───────────────────────┤│26 │陳武雄 101 年 7 月 10 日書函 │├──┼───────────────────────┤│27 │監察院 101 年 3 月 15 日約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許前局長天來之詢問筆錄 │├──┼───────────────────────┤│28 │監察院 101 年 5 月 2 日約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許前局長天來之詢問筆錄 │├──┼───────────────────────┤│2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01 年 7 月││ │12 日函 │└──┴───────────────────────┘被付懲戒人王政騰申辯意旨:
為被付懲戒人王政騰(下稱申辯人)因遭監察院以違法失職為由移送鈞會審議一案,申辯人於民國(下同)101 年 8 月 23 日收受鈞會通知,因監察院彈劾所依據事實及理由均有違誤,申辯人爰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如后,將就監察院提出之彈劾理由逐一詳實申辯,希望能還原事實及證明申辯人清白,恩請鈞會卓參。
壹、申辯人為中國文化大學畜牧系第五屆畢業生,在華崗就學階段為其人生旅途的轉捩點(詳請參閱證 1);嗣於臺大畜牧研究所畢業,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簡稱農委會)任職於副主任委員期間,除盡心盡力輔佐主任委員推動農業施政,並就被賦予之分工事務(證 2)克盡職責;且以專業之畜產研究服務國家、社會、人群為職志。此為申辯人之人格特質,合先陳明。
貳、監察院之彈劾案文就申辯人所提違法失職部分主要有二:
一、督辦禽流感業務,未善盡襄助之能事,以化解單位之間長期紛擾爭議,且輕忽怠慢高病原性禽流感防疫作為,貽誤防疫之先機,有督導不周之處。
二、接受友人之請託,未循防治動物傳染病之常規予以通報,竟以電話指示部屬代為檢驗,暗示部屬進行不當關說以私了疫情。
茲就上開彈劾案文之內容,提出申辯如下:
一、所指督辦禽流感業務,未善盡襄助之能事,以化解單位之間長期紛擾爭議,且輕忽怠慢,貽誤防疫先機,難辭督導不周乙節:
甲、公務人員乃依法行政,所依憑者為國內法,申辯人自始至終即要求所屬應依法行政,並積極召集會議研討協調,以期消弭爭議。
(一)按農委會於 92 年公告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檢驗方法』(證 3)為判定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下稱HPAI)之法令依據。所謂高病原性禽流感及低病原性禽流感(下稱 LPAI) 是以野鳥、水禽為傳染窩,無法根絕病原,可經由水源、野生禽鳥飛入禽舍或藉有汙染媒介物而入侵個別家禽場,故各國均無法倖免於禽流感的發生。無論是高病原性禽流感或低病原性禽流感皆具高傳染性,然就致病性方面,高病原性禽流感(HPAI)具有明顯臨床症狀及高死亡率,惟低病原性禽流感(LPAI)可能沒有臨床症狀或死亡,或有臨床症狀及部分死亡。
(二)查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證4)為我國執行動物傳染病防治之法律依據,而上開 92 年農委會公告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檢驗方法,乃係為防治禽流感之發生而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及其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所訂定公告之生體檢查之檢驗方法,為我國唯一判定高病原性禽流感之法令依據,並已參酌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 規範研擬,此一見解,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監察院調查認定,顯無爭議。
(三)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罹患動物傳染病,係指動物發病後,經診斷確定已感染動物傳染病者。「發病」於醫學用詞係指出現臨床症狀或病徵,因此動物罹患高病原性禽流感,出現臨床症狀或病徵,應屬法定動物罹患高病原性禽流感之要件。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簡稱防檢局)所持觀點,係根據 92年農委會公告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檢驗方法,乃以章別分述「緒言」、「臨床症狀」、「病理變化」與「實驗室檢驗」四大部分,各章節具有獨立性與必要性,配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應不能只取其中一部分為之認定。亦即,對於是否屬高病原性禽流感(HPAI),其檢驗方法應綜合判斷之,不能偏廢,只取其一,亦需考慮臨床症狀及高死亡率為其判斷依據。惟家畜衛生試驗所(下稱畜衛所)卻表示應以國外 OIE 規範病毒判定準則為依據,我國唯一法令依據所列臨床症狀及病理變化等不宜作為確診之依據,若堅持如此偏頗狹隘之意見,即不無商榷之餘地。
(五)為協調上述兩機關對案例之判定爭議,申辯人不斷督請兩機關就專業該範疇收集科學文獻及各國作法規範彙整論證並予以釐清,作為兩造之共識,以弭平爭議,故督請農委會防檢局於 100 年 11 月 18 日邀集學界及畜衛所專家召開家禽流行性感冒研討會(證5)進行探討;另分別於
101 年 1 月 5 日農委會 941 次主管會報(證6)請防檢局加速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規範法制化作業,於該規範內明定高低病原性案例定義;於 101 年 1 月 12 日農委會禽流感防疫督導會報第 2 次會議(證7)請畜衛所及防檢局各成立工作小組,並由畜衛所召開之專家工作小組會議綜合研判禽流感案例後,送防檢局工作小組再次確認;再於 101 年 2 月 24 日彰化及臺南家禽流行性感冒病例判定檢討及後續防疫作為研議會議(證8)要求高病原性禽流感判定依據須很明確,可受各方檢驗,並回歸專業權責進行判定與處置。足證申辯人透過研討會、各項會議方式積極協調化解單位之間長期紛擾爭議,不遺餘力。
乙、兩機關雖對高病原性案例判定存有歧異,惟即時對疑患場採取移動管制及防疫處置,不待高低病原性試驗結果即予啟動防疫措施,防堵疫情而未擴散。
所有禽流感疑似案例場或檢出禽流感病毒之家禽場均於第一時間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採取移動管制、必要消毒及持續性地(至少 3 個月)進行本場與周圍場的臨床調查與監測作為,確認周圍禽場均無病毒活動與反應,亦無疫病擴大傳播之情事發生。
丙、申辯人亦絕無輕忽怠慢高病原性禽流感防疫作為,致貽誤防疫先機之違失。
(一)監察院彈劾理由之一認為申辯人為督導禽流感防疫工作之高階主管,輕忽怠慢高病原性禽流感防疫作為,肇致 101年起,國內陸續發生數起 HPAI 之蔓延云云。
(二)申辯人及防檢局同仁對於禽流感均盡力防治,於第一時間進行疑似場或病毒檢出場移動管制及防疫處理,並加強周圍場監測,經科學監測結果確認未有蔓延:
1、所有疑似或確定病毒個案均依法立即管制處理,疫情經即時防疫措施防堵並未發生蔓延情事。
⑴按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於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之
動物,應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迅速隔離及為必要之措施。動物防疫人員並得審視動物傳染之蔓延情勢,隨時禁止同場或同舍動物之移出,及該場以外之動物移入。動物防疫人員為鑑定病因,得令疑患動物傳染病動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將其隔離繫養,但期間不得超過十四日。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9 條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⑵經查,所有禽流感疑似案例經動物所有人、管理人或
獸醫師通報後,均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立即對該場採取移動管制並採樣送檢,釐清是否為禽流感案例;對於檢出禽流感病毒之動物,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亦即依同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對該場立即進行移動管制,於第一時間防杜可疑病例或病毒藉動物移動而蔓延,有效控制住疫情。此法為各國執行禽流感有效防治之重要手段,不待確診判定,各級動物防疫機關皆立即對現場家禽依法進行防疫作為,包括移動管制、必要的消毒及持續性地(至少 3 個月)進行本場與周圍場的臨床調查與監測作為。此部分經農委會內部行政調查以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立案調查,皆認定防檢局業已啟動協調並確實督導動物防疫機關辦理必要之防治措施,所發生案例屬零星個案,且無疫病擴大傳播之情事。
⑶以近年全球各國家禽流感疫情狀況,發生頻率及撲殺
數量均高:以日韓於 99-100 年間所發生之 H5N1 高病原性疫情為例,日本有 24 個場爆發疫情,計撲殺約 185 萬隻雞,南韓有 53 個場爆發疫情,計撲殺約 642 萬隻家禽(補償金南韓粗估至少約 1 億 8千萬美金,換算新臺幣約 54 億元),均屬大規模撲殺,影響經濟產業甚鉅。我國於上一禽流感好發期間(100 年 9 月迄 101 年 6 月),僅撲殺 9.5萬隻家禽,產業及經濟相對穩定,未遭受嚴重衝擊。
2、99 至 101 年所發生個案無流行病學相關性:⑴查禽流感病毒乃存在於野鳥、候鳥及水禽,無法根絕
病原,可經候鳥野禽之遷徙或污染之水源媒介傳染至個別家禽場,因此各國均無法排除禽流感發生或再發的風險,以日韓為例,與我國同屬候鳥遷徙必經之處,於 96 至 100 年間即反覆發生高或低病原性禽流感疫情,尤其於冬季低溫潮濕季節更有利禽流感之傳播。
⑵經防檢局分析 99 年至 101 年所發生的個案,其發
生的病毒株、時間點與地點分布,無任何流行病學相關性,此方面亦經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清楚地加以釐清與說明。
3、為強化禽流感防疫作為,申辯人均積極督導防檢局加強辦理各項防疫及監測預警業務,務實穩健地持續推動,絲毫不敢輕忽,以期有效防範疫情之發生。
⑴為強化禽流感防疫作為,申辯人積極督導防檢局加強
辦理各項防疫及監測預警業務,另透過會議方式督辦相關業務之執行,由行政院禽流感防治第 41 次,第
45 至 77 次(計 34 次)聯繫會議(證9)、農委會第 902、903、907、938、942 及 951 次主管會報(證 10)、99 年 4 月 13 日鴨肉輸日事宜座談會(證 11)、99 年 10 月 8 日家禽流行性感冒防疫處置研商會議(證 12) 、101 年 2 月 24 日彰化及臺南家禽流行性感冒病例判定檢討及後續防疫作為研議會議(同前證 8)等會議紀錄均在卷可稽。
⑵另配合禽流感科學資訊的進展及各國禽流感防治規範
,申辯人於 99 年起亦督請防檢局研修「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規範」草案,以符合當前禽流感防治的需要,歷經多次會議討論,其內容明定禽流感定義,以及禽流感一旦發生時撲殺、管制或疫苗使用時機與程序(證 13、14、15) 。
⑶另督辦防檢局規劃及推動修正「動物傳染病分類表」
,將 LPAI(H5/H7 亞型)從丙類提升為乙類,據以提升低病原性防疫處置層次,歷經會議與預告程序以徵詢各方意見,於 101 年 2 月 10 日完成公告(證 16) ,提供往後 LPAI(H5/H7 亞型)個案,必要時得依法撲殺清場的法源依據。
⑷督辦及主持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工作小組第
12-15 次會議(證 17) ,訂定高病原性案例場及周圍場後續防疫處置執行措施,家禽批發市場、家禽理貨場及屠宰場檢出禽流感案例處置流程、家禽理貨場進場車輛與繫留場消毒作業輔導措施,強化禽流感防疫處置措施。
⑸依據「災害防救法」(證 18) 第 3 條第 1 項、
第 2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動植物疫災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對災害防救工作相關事項有指揮、督導及協調之權責;對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訂定與修正,亦有研擬及執行之權責。申辯人依此規定即督辦研訂相關動植物疫災災害的防救相關法制作業(證 19) ,以便一旦發生大規模高病原性禽流感時,可提供各部會與中央及地方機關的防救協調、人力物料資源與執行防救工作的統合依據。
⑹督請防檢局更新修正 95 編印之防範家禽流行性感冒
(H5、H7 亞型)緊急應變措施手冊,納入新修正措施及禽流感新知,提供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執行之參考(證 20) 。
丁、農委會對於禽流感防治列為動物防疫的重點工作,基於尊重所屬單位之專業分工,積極督促所屬的畜衛所及防檢局辦理防治業務。
(一)就尊重防檢局及畜衛所二單位之專業及權責而言:
1、以防範禽流感 H5/H7 亞型緊急應變措施手冊為防疫準則。
2、就技術層面而言,以畜衛所負責辦理『禽流感診斷監測工作技術小組專家會議』為主。
3、防疫行政則由防檢局負責辦理之『高病原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小組會議』為研議機制。
4、業務執行有防檢局辦理之『高病原性禽流感防疫及疫情調查措施與執行進度檢討會議』進行管控。
5、野外病毒、候鳥棲息地之監測。
6、禽畜場之監測。
7、家禽交易、屠宰場所之監測。以上均各有機制、分工與權責,申辯人初即應予基本之尊重。
(二)對於防檢局及畜衛所高、低病原性定義爭議之調處:
1、對於防檢局而言,告以該定義是禽流感防疫工作極重要關鍵,應以嚴謹之科學為依據及參考國際規範予以界定。
2、對畜衛所而言,則告以該定義影響層面極大,務必客觀察考並集思廣義。
3、關於禽流感防疫業務,相關同仁(含防檢局、畜衛所、畜牧處、中央畜產會及產業界)有提報副主委室討論或主任委員圓桌會議的重要場合,再三提醒、要求及徵詢。
(三)確認疫情緊急處置協調及整合:對於經專家會議判定為確認疫情部分,即召集防檢局、畜牧處、中央畜產會及家禽產業團體幹部研商,以因應H5N2 禽流感疫情之家禽產銷穩定及產業紓困措施,持續協調各部會禽流感防治事宜之執行作為(參前證)。
(四)參加或代理主任委員主持『行政院禽流感防治會議』(跨府、院、部會)。
(五)主持『家禽屠宰產銷輔導措施會議』(跨部、會)(證21)。
(六)召集防檢局、畜牧處、中央畜產會等各單位召開土雞屠宰管理小組會議(證 22) 。
(七)專業建議農委會所屬相關單位採行業務措施:
1、強調有真相才有是非,也才有公道:鼓勵、勸導產業界疫情務必要通報。
2、重視並加強飼料品質及畜禽營養平衡。禽隻健康生產,增強免疫及抗病力。
3、推動高生物安全密閉室禽舍,建立優良飼養環境並降低疫情入侵。(證 23)
4、推動產業鏈整合、契養制度,藉生產體系帶動生產技術兼顧品質管制。(同證 23)
(八)重視家禽疫苗注射之確實度,以降低複合性疫病感染風險。
(九)辦理疫苗注射隊訓練教育,使能正確施打疫苗。(證 24)
(十)推動自衛防疫、衛生消毒(含產、銷、交易、屠宰場所)以降低環境中病原且阻斷病原傳播。(同證 24)
(十一)強化家禽禽流感防治體系之整備,透過年度動物防疫計畫強化全國禽流感監控與聯防業務。
(十二)有關於 99 年 3 月蛋雞場或 100 年 12 月蛋雞場 2個案,因現場家禽健康良好而臨床與產蛋正常,惟採樣監測分離到 H5N2 病毒株具有高原性潛勢如何處理與判定,透過農委會圓桌會議協調畜衛所、防檢局與畜牧處意見,依據分工及尊重專業的原則,督導畜衛所召開專家會議依規定檢討與判定外,也要求防檢局依法採取現場防疫措施並依據畜衛所個案綜合判定結果立即執行雞隻的淘汰(或 99 年 3 月個案)或撲殺(100 年 12月個案)。
戍、綜上,我國禽流感防疫相關法令齊備,申辯人依法行政且基
於尊重專業並無怠忽職守;高病原之檢驗方法農委會一直以來均採行綜合判斷之方式,依據 92 年公告上開檢驗方法,從未變更過,畜衛所之見解容或有所堅持之處,申辯人基於對專業及機關權責之尊重,已竭力協處,但絕無失職未加統合之違失。而農委會與其所屬機關就管理權責本有其分工,申辯人既確已依其分工善盡督導之責,自無彈劾案文所提輕忽怠慢貽誤防疫之違失事項至明。
二、所指接受友人之請託,未循防治動物傳染病之常規予以通報,竟以電話指示部屬代為檢驗,暗示部屬進行不當關說以私了疫情乙節:
甲、所指接受好友之請託,未循防治動物傳染病之常規予以通報,竟以電話指示部屬代為檢驗部分。
(一)98 年臺南新市案係畜主主動報告疑似疫情,其通報後續處置及防疫措施皆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辦理。
1、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2 條規定,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於其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如在運輸中,應由運輸業者,向最初停止地之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各該動物防疫機關接到報告時,應即派遣動物防疫人員前往驗屍,並指示燒燬、掩埋、消毒及其他必要處置。可知發生疑似案例時畜主有通報義務,「動物防疫機關」接獲報告時應即為必要之處置。
2、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2 條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該條例所稱動物防疫機關,係指各級主管機關依第 8 條第 2 項所設之機關及鄉(鎮、市)公所。
3、臺南新市案畜主因與申辯人為舊識,於其雞場有異狀時,以電話主動向申辯人通報,而申辯人身為主管機關代表,於得知該訊息,依法即轉達農委會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8 條第 2 項所設之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中央之動物防疫機關),由其進行必要處置。
4、一般而言,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於其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係就近向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之動物防疫機關通報,以利即時調查與處置之便利性及時效性,惟仍有通報人對相關流程不盡熟稔,而直接通報農委會、防檢局或其機關代表者,基於「政府防疫一體」之積極行政作為,均由接獲通報之機關轉請權責主政機關調查釐清並予必要之處置,避免產生互推情事,延誤防疫先機。另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30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認為必要時,得派所屬動物防疫人員,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動物傳染病防疫事宜,故將全案交至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其內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8條設有動物防疫人員,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處理,並由其協助臺南縣政府辦理動物傳染病防疫事宜,均屬依法行政之行為,自無違誤。
(二)主動通報疫情所啟動之採樣及後續檢驗,屬強制執行性質,均未向畜主收取費用。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3 條規定,得令動物防疫人員施行動物生體檢查(含採樣送檢);動物罹患或疑患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者,主管機關依同條例 15 條規定,得令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將動物提供動物防疫人員宰殺剖驗;對於疑患動物傳物病之動物或屍體,認為防疫上有鑑定病因之必要時,主管機關依同條例 27 條規定亦得令動物防疫人員剖驗之。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採樣診斷確認是否為法定動物傳染病至為重要,因此主管機關依法可執行採樣檢驗,對畜主而言,其所為具有強制性,因此動物防疫機關為防治動物傳染病所做之採樣及後續送檢,以及畜衛所收取樣材進行檢驗確診等部分,從未向農民收取費用,可由畜衛所 97、98 及 99 年為民服務白皮書(證 25) 。參、服務項目部分載明事項所稽(畜衛所執行各級動物防檢疫機關、執業獸醫師及畜禽水產農戶之檢診收費暫免),亦可向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及農委會畜衛所求證確認之,故並無關說免費檢驗乙事之必要。
乙、所指獲悉畜衛所檢出該場為高病原性禽流感病毒結果,卻將業者意圖私了疫情等情,暗示部屬予以考量,終致未進行相關之防疫措施乙節。
(一)98 年新市案由防檢局及畜衛所本於權責進行專業範疇之處置及診斷,申辯人從未有任何干涉,而依規定若確診有高病原性禽流感依程序防檢局需第一時間即時速報及簽陳農委會與行政院,申辯人並未接獲防檢局或畜衛所該案速報及簽報之動作與卷證,顯示經其判斷許姓家禽場並未確診發生高病原性禽流感之事實。
1、申辯人為農委會動物相關業務督導人,負責畜牧處、防檢局、畜衛所等機關相關業務督導,由於業務種類繁多,似此重大疫病訊息,係透過建立已久之通報機制由下而上陳報,並予必要之協助及處置。
2、因疑似病例臨床調查與實驗室檢驗確診係屬獸醫專業範疇,惟申辯人所學為畜產品利用學科,故對該獸醫專業範疇向來不曾也無從干涉,一切皆回歸防檢局及畜衛所本於權責進行專業範疇之處置及診斷。惟知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所賦予之權責,縣市政府及其所設之動物防疫機關為該案整體防疫主體,負責所有採樣及防疫處置事宜,由具有獸醫專業之動物防疫人員依流行病學原則進行公權力採樣送畜衛所檢驗,所得結果較具公信力及代表性,若經畜衛所審視,其為求確診而具有進一步採樣檢驗之需要,得赴現場或協助地方防疫機關進行多次臨床調查與採樣檢驗,直至排除或釐清是否為禽流感問題並予確診,臺南案業經本次監察院調查了解,即透過此方式進行排除。臺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於 98 年 3月 27 日赴許姓畜主場現場採樣送檢結果,禽流感病毒與抗體反應均呈陰性,依據該採樣檢驗結果顯示該場無禽流感之感染。
3、另依據農委會內部規定,如有重大動物疫情如高病原性禽流感等,防檢局必須於第一時間以速報單方式先行速報農委會,同步專案簽報農委會與行政院因應處置情形,並會簽畜牧處,以利該處啟動產銷應變機制輔導產業穩定,而防檢局或畜衛所對該案並無速報及簽報農委會之動作與相關卷證,也未有知會申辯人有關該案後續發展,顯示經其判斷許姓家禽場沒有發生高病原性禽流感之事實。
(二)所指申辯人關說本案純屬臆測,申辯人對未完成檢驗之個案,應無存在需加以關說之理由。
1、依據監察院約詢紀錄或農委會行政調查報告,防檢局或畜衛所人員於約詢或調查之陳述內容,均無直接指證申辯人關說本案不要依法處理(請參原證詞),而防檢局、畜衛所及臺南縣防治所均持續循程序辦理檢診、臨床調查及防疫措施。
2、依據 98 年 4 月 6 日畜衛所「家禽流行性感冒診斷與監測案例討論會議」錄音,該所黃所長及其同仁報告實驗室檢驗剛剛完成(時間點及原發言),故於 98 年
4 月 6 日召開該會議進行檢討與討論,顯示迄 98 年
3 月 30 日畜衛所仍繼續本案未完而須完成之實驗室後續檢驗,並將於完成後即召開會議進一步釐定結果。
3、依據該會議錄音文字稿(證 26) 顯示,現場臨床調查與流行病學調查結果至 98 年 4 月 6 日止,沒有任何 HPAI 跡象,且依畜衛所 98 年 4 月 6 日家禽流行性感冒診斷與監測案例討論會議紀錄(證 27) 所載,98 年 3 月 9 日畜主送樣(第 1 次)與 98 年
3 月 27 日防治所採樣(第 2 次)實驗室檢驗結果於血清學檢驗方面,相隔 18 日卻均未檢出有 H5 禽流感的抗體,但畜衛所卻在 3 月 26 日於畜主送樣(第 1次)的病材中分離出 H5N2 病毒株,此與田間家禽感染禽流感後,可測得抗體的現況無法相符,因無法證實該禽場確實感染禽流感,而存有疑義,加以現場家禽健康正常且無任何高病原性禽流感之表癥,決議須依據獸醫流行病學的原則再採樣鑑驗,經詢獸醫專家表示,其原因係因禽流感潛伏期最長為 21 天,感染過禽流感的家禽會產生抗體,以及假設如臺南案是高病原性禽流感者,家禽也將出現臨床症狀、產蛋異常與高死亡率情形。綜觀該會議紀錄及相關錄音文字稿,該個案於該時未完成相關所需檢驗,亦未對該場做成高病原性禽流感之判斷,實不存在有任何關說之理由,再者,檢驗係依科學結果與證據予以判斷,任何關說均無法改變實施科學檢驗所得之結果。
4、另依據農委會行政調查及監察院約詢畜衛所黃金城前所長時,黃前所長均未指出申辯人有關說該案,且申辯人亦明白表示未曾指示許前處長(防疫業務乃防檢局權責,非許前處長之畜牧處權責)參加畜衛所 98 年 4 月
6 日召開的會議(請參閱彈劾案文附件 16 倒數第 9行以下)。從而監察院以「應該知道」、「與許姓送檢畜主私交甚篤」、「許姓畜主可直達天聽」及「好像」等文語,臆測申辯人 "暗示" 關說,乃屬對申辯人不實之指控,況且對於未完成相關檢驗之個案,亦不存在需加以關說之理由,敬請鑒察。
丙、關於接受監察院約詢時未能據實回答,涉有違反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之法定義務。
(一)申辯人於監察院約詢時,已盡記憶所及誠實回答,對於三、四年前之事無法鉅細靡遺答覆,乃人之常情,絕無欺瞞不實之情形。
(二)監察院彈劾理由之一係以申辯人於監察院約詢時,兩次說明不一,有刻意隱瞞知悉本案後續處理之作為云云,其係以部分人員所述應該知道、據傳及好像等文語,臆測申辯人涉入該案甚深,並指申辯人刻意不據實回答,以不實推測構陷申辯人,實不足採。
(三)再者,申辯人已屆齡花甲,對三、四年前之枝節細事許多已不復記憶,無法鉅細靡遺逐一不漏的答覆,惟為配合調查,申辯人對於各答詢事項均竭盡所知予以答覆,涉及印象模糊或不清楚部分,申辯人當下難以立即回應,絕無欺瞞不實之情形。
丁、準此,承上所述,法令齊備,申辯人確已依法行政,無任何行政疏失可言。而飼主通報之後,相關單位既依一般檢診、流行病學調查程序等科學鑑定方式為之,如何私了,亦無人要私了,且以當時該案之狀況,根本無關說之必要,檢視事證,許姓家禽場恢復正常(未發生 HPAI) 而解除移動管制並無違失,再證之 4 月 6 日會議的過程與決議內容不見任何本案有被人關說或干涉不要依法行政的具體事實,且基於本案許姓家禽場從未發生 HPAI 之事實,如關說本個案不依法辦理實際上可能導致許姓畜主更大之經濟損失等事實與理由,因不存在有任何許姓畜主之權益須以關說方式而會使許姓畜主獲得不當得利,況依據常理也就完全沒有任何誘因許姓畜主需要有關人員關說其個案之防治處理,因此,有關於防檢局於 98 年 3 月 30 日之前知會申辯人本案,與申辯人或申辯人透過許天來前處長關說而終導致本案未能繼續辦理之間,並無因果關係可言。
叁、綜上,申辯人自擔任公職以來,大部分時間均在農委會所屬
機關服務,自 97 年接任農委會副主任委員以後,戮力從公,絕不可能作出怠忽延宕防疫工作之事。申辯人對於禽流感之防疫,均係本於交由獸醫專業職責進行專業判斷之原則,從旁督辦推動防疫行政工作,絕沒有任何理由或需要而干涉禽流感案例判定及影響其結果,所做所為本諸良心,無個人好惡或不理性的考量,故無任何怠忽延宕防疫行政之行為,申辯人確實無彈劾案文所指訴之事項,爰特依法提出申辯內容如上,恩請鈞會賜予不受懲戒之議決,俾維申辯人權益,實感德便,無任感禱。並提出下列書證影本為證據:
證 1:申辯人於華崗就學之簡介乙份。
證 2:申辯人分工事項說明影本乙份。
證 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2 年 10 月 7 日公告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檢驗方法影本乙份。
證 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影本乙份。
證 5: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家禽流行性感冒研討會資料影本乙份。
證 6: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1 年 1 月 5 日第 941 次主管會報紀錄書函影本乙份。
證 7: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1 年 1 月 12 日禽流感防疫督導會報第 2 次會議紀錄影本乙份。
證 8: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1 年 2 月 24 日彰化及臺南
家禽流行性感冒病例判定檢討及後續防疫作為研議會議紀錄影本乙份。
證 9: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禽流感防治第 41 次及第
45 至 77 次聯繫會議紀錄(計 34 次)影本各乙份。
證 1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0 年 3 月 10 日第 902
次主管會報紀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0 年 3月 17 日第 903 次主管會報紀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0 年 4 月 14 日第 907 次主管會報紀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0 年 12 月 22 日第
938 次主管會報紀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1 年
1 月 12 日第 942 次主管會報紀錄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1 年 3 月 29 日第 951 次主管會報紀錄影本各乙份。
證 1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9 年 4 月 13 日鴨肉輸日事宜座談會紀錄影本乙份。
證 1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9 年 10 月 8 日家禽流行性感冒防疫處置研商會議紀錄影本乙份。
證 1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研商家禽流行
性感冒疫情處置措施事宜第 1-4 次會議紀錄影本各乙份。
證 1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00 年 7月 27 日家禽流行性感冒防範座談會議紀錄。
證 1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1 年 1 月 5 日禽流感防疫督導會報第 1 次會議紀錄。
證 1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1 年 2 月 10 日修正動物傳染病分類表公告。
證 1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01 年 3
月 2 日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工作小組第
12 次會議紀錄、101 年 3 月 9 日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工作小組第 13 次會議紀錄、
101 年 4 月 2 日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工作小組第 14 次會議紀錄、101 年 5 月 2 日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工作小組第 15 次會議紀錄。
證 18 :災害防救法影本乙份。
證 1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及植物疫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函影本乙份。
證 2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01 年 8
月 22 日「防範家禽流行性感冒(H5、H7 亞型)緊急應變措施手冊」修訂會議紀錄影本乙份。證 21 :有關家禽產銷及屠宰管理調整措施辦理情形摘要說
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9 年 3 月 22 日研商推動傳統市場禁止活禽販售及屠宰配套措施第 6 次工作會報第 4 次會前會議紀錄影本各乙份。
證 22 :向王副主委簡報土雞屠宰管理會議紀錄影本乙份。證 2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1 年 8 月 29 日強化家禽
產業生物安全具體措施及成果說明影本乙份。證 24 :王副主委督導中央畜產會執行家禽流行性感冒相關防範工作報告影本乙份。
證 2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 97、98 及 99年為民服務白皮書影本乙份。
證 2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 98 年 4 月 6
日家禽流行性感冒診斷與監測案例討論會議紀錄錄音文字稿。
證 2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 98 年 4 月 6日家禽流行性感冒診斷與監測案例討論會議紀錄。
被付懲戒人王政騰補充申辯意旨:
申辯人因遭監察院以違法失職為由移送鈞會審議一案,申辯人於
101 年 8 月 23 日收受鈞會通知,申辯人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外,茲再就申辯內容,提出要點陳述如后:
壹、就督辦禽流感業務,是否有未善盡襄助之能事,以化解單位之間長期紛擾爭議,且輕忽怠慢,貽誤防疫先機,難辭督導不周部分:
一、申辯人身為公務人員,就禽流感事件之處理,除依憑農委會於 92 年公告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檢驗方法』為判定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下稱 HPAI) 之法令依據,且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為我國執行動物傳染病防治之法律依據,均係依法行政。
二、對於動物罹患高病原性禽流感之判定,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簡稱防檢局)所持觀點與家畜衛生試驗所(下稱畜衛所)雖有所不同,申辯人基於對專業及機關權責之尊重,已竭力協處,絕無失職未加統合之違失。而農委會對於禽流感防治亦列為動物防疫的重點工作,且基於尊重所屬單位之專業分工,積極督促所屬的畜衛所及防檢局辦理防治業務。
三、申辯人亦即時對疑患場採取移動管制及防疫處置,不待高低病原性試驗結果即予啟動防疫措施,防堵疫情而未擴散;更訂定高病原性案例場及周圍場後續防疫處置執行措施,家禽批發市場、家禽理貨場及屠宰場檢出禽流感案例處置流程、家禽理貨場進場車輛與繫留場消毒作業輔導措施,強化禽流感防疫處置措施;且依據「災害防救法」之規定,督辦研訂相關動植物疫災災害的防救相關法制作業,以便一旦發生大規模高病原性禽流感時,可提供各部會與中央及地方機關的防救協調、人力物料資源與執行防救工作的統合依據,故絕無輕忽怠慢高病原性禽流感防疫作為,致貽誤防疫先機之違失。
貳、臺南新市案部分:
一、98 年臺南新市案係畜主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2 條規定主動報告疑似疫情,雖未就近向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之動物防疫機關通報,而直接通報農委會、防檢局或其機關代表者,然基於「政府防疫一體」之積極行政作為,由接獲通報之機關轉請權責主政機關調查釐清並予必要之處置,避免產生互推情事,延誤防疫先機,此仍屬依法行政之行為,並無違誤;且主動通報疫情所啟動之採樣及後續檢驗,屬強制執行性質,農委會並未向畜主收取費用,故絕無關說免費檢驗之必要。
二、98 年臺南新市案由防檢局及畜衛所本於權責進行專業範疇之處置及診斷,許姓家禽場之禽流感病毒與抗體反應均呈陰性,依該採樣檢驗結果顯示該場無禽流感之感染,亦即未確診發生高病原性禽流感之事實,故本案根本無關說之必要;再者,申辯人未曾接獲防檢局或畜衛所就該案為速報及簽報之動作與卷證檢視事證,且 98 年 4 月 6 日之會議過程與決議內容不見任何本案有被人關說或干涉不要依法行政的具體事實,故許姓家禽場恢復正常而解除移動管制並無違失。
參、是否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5 條之優良品德義務部分:申辯人已屆齡花甲,對三、四年前之枝節細事許多已不復記憶,無法鉅細靡遺逐一不漏的答覆,申辯人於監察院約詢時,已盡記憶所及誠實回答,涉及印象模糊或不清楚部分,申辯人當下難以立即回應,絕無欺瞞不實之情形,故無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5 條品德義務至明。
肆、申辯人將案情簡報如下:
一、爭端:HPvs.LP法據"92 年公告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檢驗方法" 。分述 "緒言"、"臨床症狀"、"病理變化" 及 "實驗室檢驗"四章。
防檢局認為應兼顧臨床症狀及高死亡率,綜合判斷。
畜衛所則認為應以 IVPI 及病毒核酸序列鹼基對數為準則。
二、督導調處爭議之本質屬高度專業且各具權責;不宜輕易以行政裁量。
督請雙方就專業範疇檢視文獻及國際規範成例,論證釐清建立共識。
100.11.18 由防檢局邀集學界、畜衛所、召開研討會深入探討(證 5)。
101.01.05 COA 941 次主管會報要求防檢局加速 HPAI 定義法制化(證 6)。
101.01.12 農委會禽流感防疫督導會報第 2 次會議(證 7),請所、局之工作小組綜合研判病例。
101.02.24 彰化及臺南病例之判定檢討及後續防疫作為研議(證 8)。
三、兩機關對高低病原性案例判定縱有歧見,惟防疫機制均於第一時間啟動,未有延宕或疫情蔓延:移動管制、消毒、臨床調查、監測
四、積極防疫作為,無輕忽怠慢、未貽誤疑似或確定檢出病毒個案均依規定立即移動管制、消毒、臨床調查、監測。近年全球各國禽流感疫情,發生頻率及撲殺數量均高,臺灣相對穩定;99 年至 101 年所發生個案乃散發性(根據病毒株、時間點及地緣分析),並無流行病學相關性。
五、本會對於禽流感防疫列為重點業務,事涉專業及機關權責,予積極督促,協助:
1.以防範禽流感H5/H7亞型緊急應變措施手冊為防疫準則。
2.技術,以畜衛所 "禽流感診斷監測工作技術小組專家會議" 為主。
3.行政,由防檢局 "禽流感防治工作小組" 為研議機制。
4.執行面由防檢局"HPAI 防疫及疫情調查措施與執行進度檢討會議" 管控。
5.野外病毒、侯鳥棲息地監測。
6.禽畜場之監測。
7.家禽交易、屠宰場所之監測。
六、確認疫情緊急處置協調及整合:局、處、會、產業團體因應協調。
七、行政院禽流感防治會議。
八、主持 "家禽屠宰產銷輔導措施會議" (證 21)。
九、土雞屠宰管理小組會議(證 22)。
十、以專業建議農委會所屬相關單位採行,輔助防疫之業務措施。
1.重視並加強飼料品質及畜禽營養平衡;禽隻健康生產,增強免疫及抗病力。
2.推動高生物安全密閉式禽舍,建立優良飼養環境以降低疫情入侵。
3.推動產業鏈整合、契養制度,藉生產體系帶動生產技術提昇及兼顧品管。
十一、倡導重視家禽疫苗注射之確實度,以降低複合性疫病感染風險。
十二、辦理疫苗注射隊訓練教育,使能正確施打疫苗。
十三、推動自衛防疫、衛生消毒(產、銷、交易、批發理貨、屠宰場所),以阻斷病源傳播。
有關新市案之簡報:
甲、接受好友請託,未循動防條例常規通報,且以通電話指示部屬代為檢驗
1.98 年新市案係畜主主動電繫其雞場有異狀,其後續處置及防疫措施皆尊重專業及權責,且依動傳條例規定辦理。
2.主動通報疫情啟動採樣及後續檢驗,為強制性質,均未向畜主收取費用。
乙、所指獲悉畜衛所檢出 HPAI 病毒,卻將業者意圖私了疫情等情,暗示部屬予以考量,終致未進行相關防疫措施
1.該案轉知宋局長後,即由防檢局及畜衛所本於權責進行專業處置、診斷,申辯人未有任何干涉;依規定若確診HPAI 依程序防檢局需於第一時間即速報及簽報農委會、行政院;申辯人未曾接獲該等簽報、卷證,顯示該案未有確診 HPAI 之事實。
2.所指申辯人暗示關說本案純屬臆測(如好友、應該知道、好像是、直達天聽等),依 98.4.6 畜衛所 "家禽流行性感冒診斷與監測案例討論會議" 記錄,該案已依常規進行檢驗、流行病學調查等程序,業務所涉涵蓋防檢局、畜衛所及臺南防治所,既無從也無需關說。
丙、接受約詢時未能據實回答,涉有違反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之法定職務
1.以部分人員所述 "應該知道"、"據傳"、"好像" 等傳聞證詞,臆斷申辯人涉案甚深,並指刻意不據實回答,實不足採。
2.於第二次約詢時,突然以近四年前之枝節細事(有無於某日參加某會議、接聽某電話)當下無法確認乃常情。
結語:
1.單純事件:於接獲畜主通報電話後,立即將信息轉知防檢局局長,既非交代更無指示或干預,一切尊重專業與權責。
2.病例實證:98 年 3 月 9 日畜主送樣及 3 月 27 日臺南防治所採樣,均未檢出 H5 禽流感的抗體,但畜衛所卻在 3月 26 日於畜主送樣中分離出 H5N2 病毒,此與田間家禽感染禽流感後,應可測得抗體無法相符,不能證實該場感染禽流感。
3.4 月 6 日會議記錄充分顯示無人要私了、能私了;局長、二所長、處長均無人指出受指使。
被付懲戒人許天來申辯意旨:
為被付懲戒人許天來(下稱「申辯人」)因遭監察院以違法失職為由移送鈞會審議一案,申辯人於民國(下同)101 年 8 月
23 日收受鈞會通知,因監察院彈劾所依據事實及理由實有違誤,申辯人爰於 15 日內提出申辯書如后:
監察院之彈劾主要係其對於防疫法令有所曲解,七項彈劾理由中,主要核心爭議係涉及「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下稱「HPAI」)之判定標準及方法」,亦即 HPAI 之判定是否須參考現場臨床症狀及病理變化(因監察院彈劾理由所涉及案例之養雞場均未發生 HPAI 臨床症狀,亦即養雞場家禽未發病,亦未出現臨床症徵、產蛋率異常、大量死亡等 HPAI 臨床症狀),申辯人一向堅持依法行政,於各種會議發言均本於法令規定,為明事實,申辯人以下於提供申辯摘要後,擬先說明 HPAI 之判定標準及判定程序(壹),再就監察院提出之七項彈劾理由逐一申辯(貳),希望能還原事實,釐清爭議,敬請鈞會卓參。
壹、高病原性禽流感(HPAI)之判定標準及判定程序。
一、HPAI 之判定標準。
二、HPAI 之判定程序。
貳、對監察院所提之七項彈劾理由逐一申辯。
一、98 年 3 月臺南新市蛋雞場案未曾發生 HPAI ,當時為畜牧處處長之申辯人,實無任何理由須對無疫情發生的個案作關說或干涉。
二、申辯人應邀參加會議並無僭越職責,逾權干涉禽流感病原之判定。
三、申辯人及防檢局同仁通報 OIE 之程序及內容,均合於 OIE規定,無通報不實或隱匿疫情之情形。
四、申辯人未曲解農委會 92 年公告之 HPAI 檢驗標準,專家小組會議未作成結論,並非申辯人之阻撓。
五、申辯人受通知參與會議,非僭越職責,於會議發言使用一些俗語雖稍欠允當,然未逾越權責引發無謂爭端。
六、申辯人於監察院約詢時,已盡記憶所及誠實回答,縱有因一時錯記,嗣後亦已更正,無欺瞞不實之情形。
七、申辯人及防檢局同仁對於禽流感任一個案均立即依法處理且有效控制並未發生蔓延,已盡力而為,無執行不力之缺失。
參、結語附件及證據明細。
一、依我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 92 年農委會公告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HPAI)檢驗方法,以及 OIE 規範或美、澳等國規定,HPAI 之判定標準均應綜合現場家禽發病的HPAI 臨床症狀。
二、判定 HPAI 之權責機關為畜衛所非防檢局,防檢局係於畜衛所專家小組會議作成 HPAI 之綜合判定(即 101 年 3 月
1 日第 2 次專家小組會議)後,方召開 HPAI 防疫工作小組處理後續 HPAI 防疫行政事宜,故由申辯人擔任原局長之防檢局,不可能有消極不作為或積極阻撓作成養雞場發生HPAI 綜合判定之可能。
三、98 年 3 月臺南新市案當時,申辯人為畜牧處處長,應邀參加會議,並無主動要求參加或受他人指示參加之情形,會議中之發言係本於獸醫學專業而為,復以該案許姓養雞場未曾發生 HPAI ,絕無理由申辯人作關說,也沒有任何利益可圖其利。
四、防檢局通報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 有標準作業程序,
100 年 12 月 27 日彰化芳苑案,防檢局於該場檢驗出H5N2 病毒證據時,即對 OIE 作立即通報,於判定權責單位畜衛所 101 年 3 月 1 日作成 HPAI 綜合判定後,隨即向 OIE 作續報,程序均符合 OIE 要求之規範及防檢局之內部作業流程。有關防檢局向 OIE 通報部分亦經臺北地檢署調查肯定,並無隱匿或通報不實之情形。
五、101 年 2 月 1 日畜衛所第 1 次專家小組會議中,與會人員對於實驗室檢驗結果之 IVPI 值超過 1.2 乙事,並無異議,惟因現場並無 HPAI 臨床症狀,且畜衛所之實驗室報告並未完成(畜衛所係於 2 月 14 日提出書面報告),與會人員資料不足方未作成綜合判定。該會議係合議制,申辯人並非主持會議之主席(主席為畜衛所黃金城所長),會議記錄亦非申辯人或防檢局所製作,申辯人絕無可能以一己之力阻撓該次會議作成 HPAI 之綜合判定。
六、申辯人受通知參與會議,非僭越職責。於會議一些發言使用俗語雖稍欠允當,然未逾越權責引發無謂爭端。
七、申辯人於監察院約詢時,已盡記憶所及誠實回答,縱有因一時錯記,嗣後亦已更正,無欺瞞不實之情形。
八、申辯人及防檢局同仁對於任一禽流感個案只要有禽流感感染證據,不待確診判定,立即依法對現場家禽依法進行防疫作為,包括移動管制、必要的消毒及持續性地進行個案家禽場與周圍場的臨床調查與流行病學調查,皆有紀錄可資查證,且防疫有良好成效並無禽流感擴散情形,已盡力而為,無執行不力之缺失。
壹、高病原性禽流感(HPAI)之判定標準及判定程序
一、HPAI 之判定標準:依我國公告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檢驗方法(下稱HPAI 檢驗方法)與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 規範及美、澳等禽流感防治之規定,對 HPAI 之判定,均應須考量「臨床症狀」及「病理變化」,此非防檢局或申辯人之單方主張:
(一)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申證 1)第 6 條規定,農委會公告 HPAI 為甲類動物傳染病,而第 7 條定義動物傳染病,明定「罹患動物傳染病係指動物發病後,經診斷確定已感染動物傳染病者」,此意指動物「發病」(出現臨床症狀)後,再經「診斷確定」(含臨床、病理及實驗室檢查)動物已感染了「動物傳染病」。因此養雞場家禽罹患 HPAI ,其養雞場家禽會發病出現臨床症狀,發病家禽會有病理變化,皆是法定診斷確定罹患動物傳染病 HPAI之要件。依據本條例第 20 條規定,甲類動物傳染病HPAI 之防治,依法得採行撲殺與補償,為獎勵動物所有人報告動物疾病及減少其經濟損失,依據本條例第 40 條規定,給予畜主評價額 60%以內補償,故禽流感防疫作為事涉人民財產處置、動物所有人法定權益及整體產業穩定,動物防疫機關必須依法行政。
(二)依據本條例相關規定,92 年農委會公告 HPAI 檢驗方法(申證 2),為先前我國判定 HPAI 之「法源依據」,該檢驗方法係以章別分述「前言」、「臨床症狀」、「病理變化」與「實驗室檢驗」等四章,各章具有其必要性及獨立性,不能偏廢,更不能依據個人主觀看法只取其中一部分為之:
1.本方法前言,第 2 段敘述養雞場家禽發病的各種HPAI 臨床症狀,第 3 行說明發生 HPAI 常有死亡率增加,產蛋率下降等臨床症狀。第 5 行後段指出:感染的臨床症狀無特徵性,(即與其他家禽重要傳染病如新城病等之症狀相似),因此診斷 HPAI 必須進行病毒分離及病原性鑑定。前言第 3 段接著敘述實驗室檢驗,有關於病毒學檢驗方法 3 種,指定其中的 IVPI (靜脈內接種致病性指數)為「病毒致病性鑑定」黃金準則,但絕非判定養雞場家禽發病是否發生 HPAI 的黃金準則。
2.第二章臨床症狀,特別再指出 HPAI 常見臨床症狀有食慾廢絕、產量驟減或沒有任何症狀突然死亡(死亡率幾乎達 100%),本章特別標明死亡率幾乎達 100%,且整段並無「僅為參考」的具體文字或意涵,則我國在進行 HPAI 綜合判定時,依法自須參考養雞場現場家禽是否發病出現臨床症徵、產蛋異常、大量死亡等 HPAI 臨床症狀。此為依法行政之必要作為。
(三)於申辯人擔任局長之前,HPAI 檢驗方法業行之有年,動物防疫機關無論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畜衛所、防檢局或農委會皆須依此檢驗方法規定判定 HPAI。
(四)此外,我國 92 年公告的 HPAI 檢驗方法,其內容與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 及美、澳等國之規定相比對(申證3) ,皆強調 HPAI 之綜合判定須以現場家禽發病出現臨床症狀作為判定 HPAI 之前提,而非僅以實驗室檢驗(尤其 IVPI 值)為唯一認定標準。
(五)再者,為強化禽流感防疫工作,動物防疫機關邀集產官學界(包括畜衛所與專家小組會議專家)研定「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規範草案」(申證 4),於 101 年 1 月 5日第一次禽流感防疫督導會報決議通過並後續依法制作業辦理公告,本草案依據本條例第 7 條與 HPAI 檢驗方法規定,且參酌美澳等國名辭定義,第二條第(四)款定義名辭:「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係指感冒家禽出現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臨床性疾病特徵且致病病毒符合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高病原性通報家禽流行性感冒病毒定義者」。亦規範「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臨床性疾病特徵」為判定之要件。
(六)監察院彈劾理由所涉及個案之養雞場(包含 98 年 3 月臺南新市案、99 年 2 月彰化芳苑案、100 年 12 月
27 日彰化芳苑案),雖實驗室檢驗分離到病毒之 IVPI值超過 1.2,惟現場家禽健康良好而「均未」出現 HPAI臨床症狀,亦即養雞場家禽無臨床症徵、產蛋異常、大量死亡等 HPAI 必然出現的臨床症狀,申辯人及防檢局同仁參與相關會議時,依法說明法規規定與看法,乃是會議中交換意見之正當程序,申辯人及防檢局既非 HPAI 之判定機關,則畜衛所所設之專家小組會議未作成 HPAI 之綜合判定,豈可即謂參與會議說明法規規定與獸醫學看法的申辯人即屬阻礙會議作成結論?若此,以後何人參與會議敢再發言提出看法或建言?
(七)末查,農委會於 101 年 6 月 26 日公告修正 HPAI 檢驗方法(申證5 ),主要修正內容包括刪除原有「貳、臨床症狀」及「參、病理變化」等 2 章內容,另新增「參、綜合判定準則」以實驗室檢驗病毒病原性鑑定結果為準。農委會此項修正 HPAI 檢驗方法之行為,恰足以證明原
92 年版 HPAI 檢驗方法確實係要求納入「臨床症狀」及「病理變化」作為判定標準,否則農委會即無修正之必要,亦不得以此「嗣後修正」之結果,作為申辯人及防檢局先前未依「修正前法令」依法行政之理由。監察院之彈劾理由以農委會 101 年 6 月 26 日之修正內容作為申辯人及防檢局先前依法主張之不當,顯係倒果為因,實無足採。
二、HPAI 之判定程序:有關 HPAI 之判定,為畜衛所權責,申辯人前擔任局長之防檢局,係負責判定後之防疫行政工作。
(一)早於 97 年 12 月 26 日農委會主委視察畜衛所時,即已裁示由畜衛所建立專家小組,以作為禽流感之鑑定及判定機制:
有關國內禽流感之判定機制,於 97 年 12 月 26 日農委會主委視察畜衛所時,即已裁示由畜衛所建立專家小組,以作為認定禽流感之鑑定機制,此可由該日會議記錄記載:「七、主任委員裁示事項:(一)…未來檢驗流程可再檢討以臻完善,例如,於第一時間點採樣時即應備齊流行病學研究所需之各項檢體,以達迅速確診之目標。另應建立與專家小組諮詢之機制,使檢驗成績於內部經制度化與效率化之科學討論以獲致一致性結論。」(申證 6)。畜衛所乃成立家禽流行性感冒診斷監測工作技術小組專家會議(即「禽流感專家小組會議」)。
(二)於 101 年 1 月 12 日農委會第二次禽流感防疫督導會報時,農委會主委更明確指示 HPAI 之判定權責機關為畜衛所,申辯人前擔任局長之防檢局係負責判定後之防疫行政工作:
1.因 100 年 12 月香港爆發 HPAI ,為因應國內防疫對策,由時任農委會主任委員之陳武雄主任委員分別於
101 年 1 月 5 日、12 日及 19 日召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禽流感防疫督導會報(下稱「禽流感防疫督導會報」),此有該三次禽流感防疫督導會報會議紀錄可稽(申證 7、8、9)。
2.前述 101 年 1 月 12 日第二次禽流感防疫督導會報,主任委員提(指)示事項四:「本次 H5N2 案例(即
100 年 12 月 27 日彰化芳苑個案)請畜衛所所召開之專家工作小組會議綜合研判後,送防檢局防疫工作小組再次確認。」該次會議主任委員係依據農委會內部向來責任分工方式所為之指示,亦即 HPAI 之判定權責由畜衛所負責,並由畜衛所召開畜衛所專家小組會議進行綜合判定,申辯人前擔任局長之防檢局係負責判定後之防疫行政事項,亦即於前述畜衛所召開之專家小組會議作出 HPAI 之綜合判定後,再由防檢局邀集中央、地方有關機關與產官學界代表召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工作小組會議」(下稱「高病原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小組會議」)決定中央及地方機關具體防疫行政事項,並報請農委會主任委員同意後實施相關防疫處置。關於判定程序流程圖,可參見農委會 101 年 3 月
19 日公布之「H5N2 禽流感防疫行政調查報告」之附件「H5N2 高病原性禽流感判定程序」(申證 10) 可稽。
(三)依前揭說明,依農委會內部機關之責任分工,「畜衛所」為 HPAI 之判定機關,並設有專家小組會議依據 HPAI 檢驗方法規定的相關資訊作出綜合判定,由申辯人擔任前局長之「防檢局」僅負責判定後之防疫行政工作,申辯人及防檢局既非判定 HPAI 之權責機關,即無可能有外界所稱「廢弛職務不作成 HPAI 判定」之情形,且畜衛所所設之專家小組係採合議制,組成人員除相關單位外,更有多位學者專家,申辯人亦無可能以一人之力阻撓專家小組會議作成 HPAI 之綜合判定,敬請鈞會鑒察。
貳、對監察院所提之七項彈劾理由逐一申辯
一、98 年 3 月臺南新市蛋雞場案未曾發生 HPAI ,當時為畜牧處處長之申辯人,實無任何理由須對無疫情發生的個案作關說或干涉:
(一)監察院彈劾理由第一項係以申辯人早已知悉內容,參與會議發言中出現有私了、情商等用語,涉有圖利許姓飼主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6 條;涉有未面報主任委員、隱瞞長官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云云。
(二)惟前述彈劾理由所依據之事實,容有違誤:
1.因監察院彈劾理由對申辯人發言部分斷章取義,為明事實,謹先提供該次會議疑義部分逐字稿(申證 11) ,及該次會議摘要及申辯人發言內容說明(申證 12) 。
2.申辯人時任農委會畜牧處處長,該次會議係畜衛所臨時以電話通知申辯人參加,開會資料當場發送與會人員,對於何以畜衛所通知畜牧處參加該次會議,事逾 3 年,印象實已模糊,惟依據該次會議錄音逐字稿,畜衛所黃金城所長於會議開場致詞述及,係因該所先前相關的會議曾通知畜牧處會商,故本次會議亦一併通知畜牧處出席所致。
3.申辯人於參與會議前既未先收到議程與會議資料,對該次會議之發言,均係於會議進行過程中由與會人員發言中得知案情概要而為之發言,或許因申辯人一時口快,發言內容遭人斷章取義,例如:
⑴「上達天聽」係形容任何人若認識農委會長官,均可
能直接以電話與農委會高階主管聯繫表達其意見。⑵「寧願私了,不願意公了」係指飼主想得知飼養的雞
隻有何種病因,故想私下送請檢驗而言,是敘述飼主之主觀認知。惟申辯人於該次會議強調與說明該養雞場既經動物防疫機關依法啟動採樣檢驗與全場動物移動管制,事涉許姓畜主權益,依據本條例第 19 條規定,動物防疫機關有義務須儘速檢驗以確認結果,若檢驗結果有禽流感,自然要依法辦理。
4.此外,該次會議資料於議場方發送,會中臺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報告該養雞場家禽健康情形,從臨床症狀、解剖與血清學結果,診斷係有「新城病」入侵,血清學結果顯示該養雞場新城病疫苗免疫成效良好,雖有少數雞隻發病或少量(各棟 2-5%) 死亡,但已正常中。另一方面,畜衛所報告許姓畜主養雞場兩次採樣的檢驗結果,於禽流感方面,無禽流感抗體也就無法證實該場感染到禽流感,但分離到禽流感病毒,此與臨床調查及血清學檢驗結果確實存在著疑義,須進一步依法再依流行病學採樣加以檢驗釐清。
5.依據該次會議錄音內容,申辯人所有發言係於與會者提出詢問或討論交換意見時發言,所做說明皆依據獸醫學專業,關於本個案防疫處理,主張依法辦理,也說明農委會對於個案通報一向本之疫情須透明化,對農戶服務需積極到現場服務不可故步自封,發言內容沒有任何鬆懈防疫處理之言論。至於與會者反映,該場已採樣檢驗
2 次,如再次依據流行病學之需要必須再採樣乙次恐畜主有所怨言,申辯人也建請相關同仁向畜主委婉說明以利畜主配合辦理,此係公務員與民眾相處的基本態度。
6.畜衛所 98 年 4 月 21 日寄送之 98 年 4 月 6 日會議紀錄,明確記載後續應辦事項及辦理單位(申證13),其中無畜牧處需配合辦理事項。另一方面,該養雞場一直未曾發生 HPAI ,故於畜牧輔導方面,也就沒有畜牧產銷輔導需要。
7.查至 98 年 4 月 6 日止,該案既經畜主報告動物防疫機關,畜衛所持續進行實驗室檢驗,臺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依法啟動移動管制與臨床及流行病學調查,此時診斷過程仍處於病例的臨床調查與實驗室檢驗階段,屬於防檢局、畜衛所及臺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的職掌範疇,如疫情發展到綜合判定發生 HPAI 而須向主任委員報告時,依據農委會規定,要由畜衛所及防檢局簽報,畜牧處僅是會簽意見,故向主任委員報告動物疫情並非畜牧處處長之職責。
8.無論 98 年 4 月 6 日會議的臨床調查與血清學結果,或者其後臺南縣動物疾病防治所於 98 年 4 月 27日提出「新市鄉許(姓)蛋雞場流行病學資料及處理情形報告」(申證 14) ,該養雞場健康良好,產蛋正常中,養雞場並無發生 HPAI 的任何跡象,依據常理,從當時為畜牧處處長之申辯人來看,實無任何理由須對無疫情發生的個案作關說或干涉;或者從許姓畜主來看,該案也不存在著任何利益而畜主有需要請託王副主任委員或申辯人去做關說。
9.至於彈劾文敘及鄭前組長純彬曾於 98 年 3 月 30 日知會當時為畜牧處處長之申辯人有關於許(姓)養雞場的當時調查結果部分,雖事隔多年,不復記得當時電話內容,惟詳查鄭前組長純彬的約詢紀錄並未指證申辯人有何關說。另,查 98 年 3 月 30 日後,畜衛所檢驗照常進行,臺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依法繼續辦理臨床及流行學調查,且畜衛所也於 98 年 4 月 6 日召集會議公開討論;如前述,申辯人於會中發言皆要求積極依法處理等事實;而臺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98 年 4 月
27 日提出流行病學報告,本案防疫與診斷有在依法辦理,不見有何被關說而停止辦理的事實。基此,彈劾文敘及因申辯人知道本案而推論涉及關說且使得本案終未持續依法辦理乙節,從所稱的電話時間點後本案權責機關仍依法辦理的事實,豈能作此並非事實的臆測或推論。
(三)綜上,申辯人時任畜牧處處長,當時僅是受通知參加該次會議,會議中發言係本於獸醫學的專業角度,該養雞場當時無 HPAI 任何跡象,申辯人實無理由對未發生疫情之個案作關說或干涉,而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6 條之情形;且申辯人及畜牧處並非該案之權責機關,亦無向主任委員報告之義務,故亦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之情形,敬請鑒察。
二、申辯人應邀參加會議並無僭越職責,逾權干涉禽流感病原之判定:
(一)監察院彈劾理由第二項係以針對 98 年 3 月臺南新市案,申辯人僭越職責參加會議、逾權干涉禽流感判定,涉及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1 條云云。
(二)惟前述彈劾理由所依據之事實,容有違誤:
1.依據畜衛所黃金城所長該會議開場致詞,明白地說明係因其認為依慣例有關於禽病防治事宜,該所皆通知防檢局及畜牧處與會,乃爰例通知時任畜牧處處長之申辯人與會。查申辯人參加該次會議係應畜衛所通知與會,並非主動要求參加,故無僭越情事(請參見申證 11) 。
2.農委會行政調查或監察院約詢黃所長時,黃所長從未指出申辯人主動要求參加該次會議或者於會中有關說本案。王副主任委員亦說明從未指示申辯人參加該次會議。
3.會中申辯人的發言,皆針對病例加以討論,或者與會者所提出的問題就個人所知與經驗提供看法,係供與會者參考。
4.詳查會議錄音內容,有關於個案檢出 H5N2 病毒株,與現場臨床調查正常及血清學檢驗無禽流感抗體等相互矛盾明顯,有必要依流行病學再採樣檢驗等,此是一般獸醫學專業知識,且會議中係防檢局宋局長或其他人員先行提出看法(請參見申證 11 ,如時間點 00-33-06、00-34-14、01-01-23),並非僅是申辯人提出。
5.綜上,申辯人時任畜牧處處長,受畜衛所臨時通知參與該次會議,無涉僭越職責參加會議;於會議中就獸醫學基本原理、流行病學採樣細節或畜牧獸醫人員進出畜牧場的生物安全守則等,就所知與看法竭誠提供與會人員參考,也無涉逾權干涉。
三、申辯人及防檢局同仁通報 OIE 之程序及內容,均合於 OIE規定,無通報不實或隱匿疫情之情形:
(一)監察院彈劾理由第三項係以申辯人就 HPAI 通報 OIE 無標準作業程序,明知已判定 HPAI 卻謊報為低病原性,涉有故意隱匿之違失,洵有未誠實通報、執行業務不求確實之疏失云云。
(二)惟前述彈劾理由所依據之事實,容有違誤:
1.依前述(即第壹大段)「HPAI 之判定程序」之說明,HPAI 之判定權責由畜衛所負責,並由畜衛所召開「家禽流行性感冒診斷監測工作技術小組專家會議」進行綜合判定,申辯人前擔任局長之防檢局係負責「判定後」之防疫行政事項,亦即於前述畜衛所召開之專家小組會議作出 HPAI 之綜合判定後,再由防檢局召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工作小組會議」決定具體防疫行政事項,並報請農委會主任委員同意後實施相關HPAI 防疫處置及向 OIE 通報我國發生 HPAI 疫情。
因此,防檢局並非 HPAI 之判定機關,無權作成 HPAI之綜合判定,於畜衛所專家小組會議未作成 HPAI 綜合判定前,防檢局亦無召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工作小組會議」之條件,也無權可以向 OIE 通報我國發生 HPAI 。依據農委會分工,防檢局職責係依法對養雞場及周圍禽場加強必要的防治工作,以預防或防疫動物傳染病傳播。故監察院彈劾理由謂申辯人及防檢局有未立即召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工作小組會議」之疏失,並不正確;畜衛所通知實驗室檢驗結果而防檢局即可立即向 OIE 通報我國發生HPAI 疫情之說法,亦不正確。
2.因防檢局非判定「HPAI」禽流感之權責機關,於畜衛所作出「HPAI」禽流感之綜合判定前,防檢局依法業已從事現場移動管制、消毒、逐日臨床調查與流行病學監測等必要防疫行為,並於畜衛所專家小組會議作出「HPAI」禽流感之綜合判定後,立即邀集中央與地方相關機關與產官學界代表召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工作小組會議」以協調及處理「HPAI」防疫及 OIE通報事宜:
⑴依前揭 101 年 1 月 12 日第二次禽流感防疫督導
會報,針對 100 年 12 月 27 日彰化芳苑案,防檢局、彰化縣動物防疫所及畜衛所於 101 年 1 月 4日再會同現場採檢檢體,畜衛所實驗室檢驗之 IVPI檢驗報告係於 101 年 1 月 30 日完成(申證 15)。
⑵事實上,100 年 12 月 27 日防檢局於接獲農委會轉
來民眾報告彰化芳苑疑有禽流感後,隨即進行現場移動管制、消毒、逐日臨床調查與流行病學監測等必要防疫行為,直至 101 年 3 月 2 日該場啟動『高病原性禽流感』防疫行政措施進行全場撲殺消毒之日,皆是如此。
⑶防檢局基於防疫行政之急迫性,於 101 年 1 月 9
日已發函畜衛所,函文內容:「說明:二、本案檢驗結果請貴所惠予與該場臨床調查及採樣檢驗結果進行綜合判讀。…四、由於本案係各界關切案件,請於現場臨床調查資料與檢驗結果完整時,儘速進行綜合性判定,若有必要,亦可邀集專家召開診斷監測技術小組會議協助研議。」(申證 16) ;防檢局並於 101年 1 月 20 日再發函畜衛所重申其旨(申證 17)。
⑷然而,畜衛所係於 1 月 17 日方發出 2 月 1 日
開會通知(申證 18) ,另畜衛所於現場採樣、實驗室檢驗初步結果於 1 月 30 日初步完成後,於 2月 1 日召開「101 年度家禽流行性感冒診斷監測工作技術小組第 1 次專家會議」(申證 19) ,於 2月 17 日發函通知 3 月 1 日開會通知(申證 20),並於 3 月 1 日召開「101 年度家禽流行性感冒診斷監測工作技術小組第 2 次專家會議」(申證21),於此 3 月 1 日第 2 次專家小組會議中方作成高病原性禽流感之綜合判定(當次會議討論案兩案,本個案是討論案第二案)。
⑸防檢局於接獲判定結果後,同日(101 年 3 月 1
日)隨即發函於次日(3 月 2 日)召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工作小組會議第 12 次會議」(申證 22) ,並將判定結果列為「報告案」(而非討論案,請參見會議紀錄五、報告案由二),並於
六、討論事項中決議採取撲殺清場及清潔消毒等防疫行政工作,3 月 2 日的同日,再經報請農委會主任委員同意後,於 101 年 3 月 2 日深夜至 3 月
3 日清晨隨即進行該個案養雞場全場家禽撲殺消毒。故於防疫作為的時程與依法行政方面,防檢局未有任何猶疑或延宕。
3.防檢局於通報 OIE 之作為上,亦無錯誤或延宕之行為:
⑴有關於 OIE 動物疾病資訊通報,OIE 訂有「疾病、
感染症或任何其他有意義流行病學事件的立即通報及續報指南」,防檢局依據此指南並指派經 OIE 訓練的專業人員執行網上通報作業。防檢局內部有關於通報作業的內部控制,係由動物防疫組提供通報動物疾病資訊,經動物檢疫組依據 OIE 立即通報與續報指南做簽報、會稿及呈核程序,依據分工各有權責,任何通報皆有紀錄可資查證。另我方通報內容,OIE 依據其內部審查機制審定後方會同意上網,OIE 審查會員通報內容有須會員說明者,會員必須說明。本案有關的兩個案(99 年 2 月彰化芳苑案及 100 年
12 月 27 日彰化芳苑案),皆依據 OIE 通報規範即時做通報,並經 OIE 審定同意上網,於通報時間或內容並無疏失。
⑵99 年 2 月彰化芳苑案的通報經過如次,查本案係
動物防疫機關於主動監測時發現該場感染禽流感,惟該養雞場無任何 HPAI 跡象,防檢局於畜衛所一檢查出該養雞場有 H5N2 病毒證據後,即依 OIE 通報指南向 OIE 做「立即通報」,其後本個案因畜衛所專家小組「未曾」判定為 HPAI ,而專家也認定該場經多次監測後已無病毒存在而不會發生 HPAI ,多數專家同意恢復為一般防疫管理,且周圍場經 3 個月以上臨床調查與流行病學採樣,也經畜衛所檢驗未能再檢出病毒而不會發生 HPAI ,方再進行續報,符合
OIE 通報的規範。⑶100 年 12 月 27 日彰化芳苑案的通報經過如次,查
OIE 動物疾病通報規範與我國通報的慣例,一發現有禽流感病毒的證據即向 OIE 通報,本案係於 1 月
9 日夜間畜衛所傳真其實驗室檢驗結果檢出 H5N2 病毒的證據(申證 23) ,防檢局於 1 月 10 日依據內部管制程序進行網路通報,此立即通報內容,包括現場臨床調查結果正常而實驗室檢驗發現感染 H5N2(申證 24) ,其後,畜衛所實驗室檢驗陸續出來,惟 101 年 2 月 1 日畜衛所專家小組會議初步檢討實驗室檢驗與現場臨床調查,沒有共識結論(請參考申證 21 討論案第二案案由與說明),於 3 月 1日召開第 2 次會議方作成 HPAI 綜合判定,防檢局也於 3 月 3 日依據此 HPAI 判定,依據 OIE 規範做了「續報」(申證 25) ,主辦通報的同仁也同時以電子郵件徵詢 OIE 意見,OIE 審查內容後認為毋須修正,OIE 也將續報上網,並回復電子郵件說明(申證 26) ,符合動物流行病學意義,並說明不須修正先前「立即通報」內容的原因。
⑷OIE 動物疾病通報系統為網路線上系統,臺北地檢署
調查本案時,曾至防檢局查核此網路線上通報系統的實作情形,對外界所提出「防檢局不填報 IVPI 值」之疑問,查證認定該網路線上系統 IVPI 項不接受人工填入 IVPI 值(亦即不須填寫 IVPI 值),而依據
OIE 通報規範,對於個案如有流行病學意義之資訊,得於「評論」欄輸入,防檢局於評論欄皆有說明臨床調查與實驗室檢驗結果,以及加以評論其意義,故臺北地檢署認定防檢局並無違法的事實(申證 27 ,第四點)。
(三)綜上,HPAI 之判定權責機關為畜衛所,並非防檢局,防檢局於畜衛所專家小組會議作成 HPAI 之綜合判定後,方有召開 HPAI 防治工作小組會議之可能,也才能對 OIE報告我國發生 HPAI 。在此之前,任一禽流感個案場只要檢驗出禽流感病毒證據,不待確診判定,防檢局立即對現場家禽依法進行防疫作為,包括移動管制、必要的消毒及持續性地(至少 3 個月)進行本場與周圍場的臨床調查與流行病學調查等防治措施,且有成效。監察院以防檢局「未逕行認定 HPAI」 ,且「未召開 HPAI 防治工作小組會議」為由彈劾申辯人,與 HPAI 判定分工與流程規定不合,申辯人無法接受。另在畜衛所專家小組會議未作成HPAI 綜合判定前,防檢局也無權依據畜衛所實驗室檢驗部分結果通報其為 HPAI ,查 101 年 3 月 1 日畜衛所第 2 次專家小組會議最終作成 HPAI 之綜合判定後,防檢局隨即通知相關單位於(3 月 2 日)召開 HPAI 防治工作小組會議,依據內部程序簽請農委會同意,連夜完成該場全場家禽撲殺,3 月 3 日即對 OIE 作續報,故向 OIE 通報的程序均符合標準作業程序,時程也無拖延,絕無監察院彈劾理由中所稱之隱匿、錯誤及疏失。
四、申辯人未曲解農委會 92 年公告之 HPAI 檢驗標準,專家小組會議未作成結論,並非申辯人之阻撓:
(一)監察院彈劾理由第四項係以申辯人曲解 92 年公告、擅訂標準、推翻專家共識、獨排眾議、強行主導會議紀錄記載方式,殊有不當云云。
(二)惟前述彈劾理由所依據之事實,亦有違誤:
1.防檢局依法行政立場一貫不變,各方所提出的法規的疑義皆依法作出說明,未曾曲解法令。
2.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7 條規定:「罹患動物傳染病係指動物發病後,經診斷確定已感染動物傳染病者」,亦即動物發病出現臨床症狀後,再經含臨床、病理及實驗室檢驗等各項檢查結果加以診斷確定動物感染了動物傳染病。因此,養雞場罹患 HPAI ,其家禽會發病出現臨床症狀,發病家禽會有病理變化,實驗室檢驗結果證實感染,皆是法定診斷確定罹患動物傳染病 HPAI 之要件。
3.農委會依據本條例規定於 92 年公告 HPAI 檢驗方法,明定有前言、臨床症狀、病理變化及實驗室檢驗等 4章,綜合判定時,須綜合臨床調查、病理檢驗及實驗室檢驗(後者含兩部分:血清學檢驗與病毒學檢驗)結果。如病毒學檢驗未分離到病毒而無法進行 IVPI 值檢定,惟血清學檢驗如有感染禽流感的證據,得綜合臨床及病理結果綜合判定 HPAI (請參見申證 2 第 7 頁血清學檢驗規定文尾);亦即,無 IVPI 值也可綜合判定HPAI,可見 IVPI 值顯非判定HPAI的「唯一」必要條件。
4.再者,如前述,農政機關邀產官學各界(包括畜衛所及多位畜衛所專家小組學者),依據該條例與 HPAI 檢驗方法規定,研訂「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規範草案」(請參見前述申證 4),於第二點第(四)款定義:「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係指感冒家禽出現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臨床性疾病特徵且致病病毒符合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高病原性通報家禽流行性感冒病毒定義者。」亦指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臨床性疾病特徵」為判定之要件。
5.OIE 疾病定義(疾病需有臨床和/或病理病徵)(申證28)、AI 疾病單張(含臨床、病理及實驗室檢驗)(申證 29) ,OIE 之 AI 診斷手冊(含有臨床症狀,並指出實驗室檢驗因人工接種並非自然感染而試驗結果會有例外,也指出檢驗出多個鹼性胺基酸僅是表示高病原潛勢或是具有高病原,故於判定時宜加注意,此綜合判定是會員的責任)(申證 30) 等,皆指出 HPAI 需要有 HPAI 臨床症狀。再查我國 HPAI 檢驗方法與美澳HPAI 防治規範內容相似(請參見申證 3),澳大利亞甚至於已取消 IVPI 檢驗。
6.查防檢局本就是畜衛所專家小組會議成員(請參見申證
18、20),防檢局人員參加該專家小組會議並未僭越職權。另,申辯人親自參加 101 年 2 月 1 日畜衛所會議的原因,係依據農委會 101 年 1 月 17 日圓桌會議決議而前往作相關法規、OIE 規範、各國禽流感規定與重要研究報告作簡介(申證 31) ,所報告內容皆依據相關法規規定,而參考文獻也可查證,絕無擅定標準,或者獨排眾議之意圖或作法。
7.101 年 2 月 1 日專家小組會議第 1 案,係第 1次討論 100 年 12 月 27 日彰化芳苑案的畜衛所實驗室檢驗的方法與結果,申辯人會中明白表示(申證 32,時間點 01-55-16) 對病毒株的 IVPI 值或 4 個鹼性胺基酸檢驗結果無不同意見;至於如何解釋該養雞場健康良好而無任何 HPAI 臨床症狀,或者對畜衛所實驗室檢驗方法及報告內容有須強化部份等,與會專家確實討論很多很久,提出許多見解與建議,並非申辯人對該個案有任何不作綜合判定的堅持,反而多次建請主席應依據分工儘速做出綜合判定(申證 32 時間點:02:24:
55、02:40:25、03:55:16)。
8.101 年 2 月 1 日該次會議之後,防檢局本之防疫需要也多次催請畜衛所儘速再召開專家小組會議作綜合判定,惟該所係於 3 月 1 日召開第 2 次會議。該 3月 1 日第 2 次專家小組會議申辯人未與會,可以佐證並無干涉該專家小組會議之意圖。畜衛所專家小組會議於 3 月 1 日作成 HPAI 綜合判定,防檢局當日(
3 月 1 日)發文各單位次日(3 月 2 日)召開HPAI 防治工作小組會議,會後即簽請農委會將該個案場撲殺清場,並無任何不同意見,也無任何遲疑或延宕。
9.2 月 1 日會議中與會者提出一些問題徵詢大家意見,申辯人如有發言,也僅是依據獸醫專業加以說明,無強行主導會議紀錄之意圖。另於 101 年 2 月 6 日臺南市種雞場另有禽流感個案發生(也就是 3 月 1 日畜衛所專家小組會議討論案第一案),於 101 年 2月 10 日防檢局依法採樣後,未待實驗室檢驗完成,即加以撲殺清場,也簽請農委會代發會函催促畜衛所召開該所專家小組會議儘速作出綜合判定(申證 33) ,可為另一佐證防檢局對禽流感防疫並無任何企圖掩飾或遲疑延宕之作為。
10.監察院彈劾理由所涉及個案之養雞場(包含 98 年 3月臺南新市案、99 年 2 月彰化芳苑案、100 年 12月 27 日彰化芳苑案),現場家禽健康良好,「均未」發生 HPAI 臨床症狀,申辯人及防檢局同仁參與相關會議時,表達法規規定或獸醫學專業看法,乃是會議中交換意見之正當程序,申辯人及防檢局既非 HPAI 之判定機關,如畜衛所專家小組會議未作成 HPAI 之綜合判定,豈可即謂參與會議表達看法的申辯人即屬阻礙會議作成結論?若此,以後何人參與會議敢再發言提出看法或建言?
11.末查,農委會於 101 年 6 月 26 日公告修正 HPAI檢驗方法,主要修正內容包括刪除原有「貳、臨床症狀」及「參、病理變化」等 2 章內容,另新增「參、綜合判定準則」以實驗室檢驗病毒病原性鑑定結果為準。農委會此項修正 HPAI 檢驗方法之行為,恰足以證明原
92 年版 HPAI 檢驗方法確實係要求納入「臨床症狀」及「病理變化」作為判定標準,否則農委會即無修正之必要。監察院之彈劾理由以農委會 101 年 6 月之修正內容作為申辯人及防檢局先前主張之不當,顯係倒果為因,實無足採。
(三)101 年 2 月 1 日第 1 次專家小組會議中,與會人員(包含申辯人)對於畜衛所提出之「病毒株」實驗室檢驗結果(例如 IVPI 值為 2.01 與 4 個鹼性胺基酸等),並無意見,惟僅對實驗室檢驗的病毒學檢驗結果無意見並不代表專家小組必然會對該養雞場作成罹患 HPAI 之綜合判定(因現場未出現 HPAI 臨床症狀)。該次會議最終未作成綜合判定之原因為:
1.會議主席畜衛所黃金城所長於會議開始與結束時表示,本次會議係第 1 次對畜衛所採樣實驗室結果報告與討論,且當日會議已到很晚,主席決定擇期再開會,非要本日作出綜合判定(請參見申證 32 ,錄音時間點 03:
34:40、03:52:10、03:54:32 ;以下同)。
2.畜衛所會中亦提及有些檢體還在檢驗(01:01:40、01:
09:01) ,以及必要的動物試驗還在進行中,並非全部檢驗或試驗結果均已完成。
3.畜衛所實驗室檢驗結果之報告,係以 PowerPoint 簡報格式提出,會中專家建議多項須修正與補充之處,仍須待修正或補強,無法當場完成報告內容(02:50:10)(註:該所係於 2 月 14 日方提出正式書面報告)。會中專家提出畜衛所須修正或補充之意見,例如:
⑴請畜衛所依據 HPAI 檢驗方法規定,修正原簡報所提
出的結論,改為明列現場臨床調查與實驗室檢驗結果與 HPAI 檢驗方法相符合部分,以及有疑義地方(02:05:10,謝快樂教授)。
⑵請畜衛所撰寫正式報告時,要詳述現場臨床調查的做
法,以及流行病學採樣方法(02:05:10,謝快樂教授)。
⑶請畜衛所重新依據雞舍棟別及雞齡別整理血清學結果
,以及加以重新判讀其意義(謝快樂教授等多位專家皆有提出意見)。
⑷有關於畜衛所所提出的同時鼻腔/點眼接種動物試驗
(00:58:25)方法不適當,同時點眼接種就如同靜脈接種,與 IVPI 做法類似,而只須使用鼻腔接種方與現場單純的自然途徑感染方式相同(03:07:50,謝快樂教授)。
(四)101 年 2 月 1 日第 1 次專家小組會議,專家小組除先確認養雞場家禽健康良好與產蛋正常外,對畜衛所提出的病毒學檢驗的初步結果,雖部分也達成有共識(即IVPI 與鹼性胺基酸部分),惟對畜衛所其他實驗室檢驗或報告內容亦提出多項建言。對於「現場臨床調查正常而實驗室檢驗「病毒株」具高病原性潛勢(傾向)」的相左部分,多位專家亦認有疑義,對如何說明其理由也討論甚多甚久,一些專家的發言舉例摘要如下:
1.王金和教授(02:02:30)提出本個案現在的爭議點是臨床症狀問題。OIE 規定有描寫高病原性的禽流感怎麼樣,低病原怎麼樣,都有寫。
2.蔡向榮教授(02:40:04):提出「現場與實驗室結果差異不易說明」。
3.謝快樂教授(02:05:10):建議畜衛所依據 HPAI 檢驗方法規定,須修正畜衛所原簡報內容所提出的結論,宜明列現場臨床調查及實驗室檢驗結果,分述與 HPAI 檢驗方法相符合部分,以及有疑義地方。即不宜結論係完全符合 HPAI 檢驗方法或 OIE 規定。
4.王金和教授(02:37:15):對於 IVPI 或 HA0 切割位胺基酸部份,依據文獻報告,病毒的性狀確實都會有例外。
5.陳秋麟教授(02:47:01):提出本個案的病毒株性狀符合 OIE 的 HPAI 規定,但個案是否為 HPAI 則資料不足,研判上會產生爭議。
6.謝快樂教授(02:48:50):畜衛所報告須詳述該場流行病學採樣方法,重新整理與分析血清學結果,須強化報告內容,以免各界提出質疑。
7.謝快樂教授(03:07:50):畜衛所既然要做鼻腔接種動物實驗為何還要同時做點眼接種,強調點眼接種等同靜脈注射,點眼接種動物實驗相當於靜脈注射或 IVPI 測試,故對畜衛所唯一提出的動物試驗提出質疑。
8.王金和教授(03:35:10):提供英國專家曾電郵提及
OIE 有意要修正 HA0 胺基酸序列跟病原性的關係。舉例澳大利亞於病毒未分離前,即依據臨床症狀判定為LPAI,未做病毒毒力測試。
(五)另查畜衛所 3 月 1 日第 2 次專家小組會議紀錄(請參見申證 21) ,伍、報告及討論事項,案由二「說明」,茲照錄如下:「因前次 101 年度家禽流行性感冒診斷監測工作技術小組第 1 次專家會議針對病毒病原性認定尚無法取得共識,故依據該次會議決議再交由本小組專家研議。」足證 101 年 2 月 1 日第 1 次畜衛所專家小組會議確實對畜衛所病毒株的病原性認定無共識,當然也無法綜合臨床調查與實驗室檢驗結果對該養雞場作成罹患 HPAI 之綜合判定,畜衛所乃於 3 月 1 日第 2 次專家小組會議再次提出討論並正式作成 HPAI 綜合判定。
基此,可得知 2 月 1 日專家小組會議未曾做成該養雞場罹患 HPAI 之判定,係因畜衛所分離的病毒株於病毒病原性方面,因現場家禽一直無任何 HPAI 跡象,專家小組對該病毒能否於家禽場家禽發生 HPAI 仍有資料不足而有所疑慮,無法達成共識所致。
(六)綜上,申辯人及防檢局依據 92 年農委會公告之 HPAI 檢驗方法,於會議中依法說明法規規定或基於獸醫學專業提出看法,並無不當。101 年 2 月 1 日會議未能作成綜合判定之原因,如會議主席黃金城所長會中所述,係因第
1 次檢討畜衛所實驗室檢驗的初步結果,與會專家對實驗室檢驗報告未盡完善部分提出補強或修正建言,且現場確實未出現 HPAI 臨床症狀,與會專家(包含申辯人)雖均同意畜衛所之「病毒株」病毒學檢驗結果,惟此並不代表與會專家當日同意將此個案養雞場綜合判定罹患 HPAI 。
故監察院彈劾報告對申辯人於 2 月 1 日會議發言內容有斷章取義,以及採信畜衛所人員「嗣後」說法認於 2月 1 日會議有作成 HPAI 綜合判定云云,與專家小組會議之前述的經過以及二次專家小組會議紀錄(請參見申證
19、21)所載的內容事實,均不相符。
五、申辯人受通知參與會議,非僭越職責,於會議發言使用一些俗語雖稍欠允當,然未逾越權責引發無謂爭端:
(一)監察院彈劾理由第五項係以申辯人於兩次會議放言高論語帶誇張而滋生誤解引發爭端,戕害機關聲譽,確有驕恣失言、更欠謹慎云云。
(二)惟申辯人於會議中之發言,無意之中使用一些俗語雖稍欠允當,然未逾越權責引發無謂爭端:
1.參加兩次會議皆係應畜衛所開會通知與會:(如前述)
98 年 4 月 6 日係應畜衛所電話通知次日開會而與會,至於畜衛所專家小組會議,防檢局本為專家小組會議的指定機關,申辯人當日親自與會,係農委會 101年 1 月 17 日會議決議辦理。故參加兩次會議並無僭越職責而參加會議。
2.媒體曾報導於 98 年 4 月 6 日畜衛所「家禽疾病診斷與監測案例討論會」及 101 年 2 月 1 日畜衛所第 1 次專家小組會議的發言部份,申辯人已多次對外澄清係為媒體斷章取義,上下文整體發言及語意,並無媒體或立法委員所斷章取義之意,例如針對 98 年 3月臺南新市案,發言中使用俗話如直達天聽(畜主以電話連絡)或老闆等俗語,因與會者皆屬多年同事,確實無任何不敬的本意,僅是無意中說出。
3.至於 100 年 12 月 27 日彰化芳苑案,申辯人於 101年 2 月 1 日第 1 次專家小組會議之發言遭媒體斷章取義,為明事實,申辯人謹提出該次會議紀錄錄音逐字稿(請參見申證 32) ,及申辯人整理之疑點補充說明(申證 34) 供請卓參。並澄清相關媒體不實報導如下:
⑴於 2 月 1 日第 1 次專家小組會議最後,申辯人
多次發言建議迅速召開第 2 次會議討論彰化芳苑案,包含建議明天(2/2) 、後天(2/3) 、或媒體近來大幅報導的「老闆上台之後」,事實上 2 月 1日開會當天為星期三,明天(2/2) 為星期四,後天(2/3) 為星期五,再下一個工作日即為 2 月 6日星期一,2 月 6 日上午就是新主任委員陳保基上任之日,申辯人所建議的下次開會日期,無論是 2月 2 日、2 月 3 日或 2 月 6 日,都是最接近的日期,絕無延宕開會之舉。
⑵媒體報導指申辯人發言表示「現場沒那麼急」,申辯
人之意思為彰化芳苑養雞場現場雞隻健康情形,在地方動物防疫機關逐日嚴密的防疫監控下,雞隻無臨床病徵、產蛋正常、每日死亡率於正常值內,且流行病學監測採樣經畜衛所檢驗結果場內病毒活動業已停止,故現場沒那麼急。
⑶又媒體報導申辯人發言表示「今日不急」,係指畜衛
所同仁剛提出實驗室檢驗報告,現場與會單位、學者才剛看到資料,尚有諸多疑義須討論修正,在尚未充分討論前,應再給與會單位、專家充分討論時間之意。均無前述農委會行政調查新聞稿或其他媒體所稱力圖說服與會專家不要急著作決定之情形。
六、申辯人於監察院約詢時,已盡記憶所及誠實回答,縱有因一時錯記,嗣後亦已更正,無欺瞞不實之情形:
(一)監察院彈劾理由第六項係以申辯人於監察院約詢時,有未據實回答之欺瞞行為云云。
(二)惟申辯人已年過六十,對於時間久遠之事,一時無法鉅細靡遺答覆垂詢,乃人之常情,縱有因一時錯記於查對資料,嗣後亦已更正,絕無欺瞞不實之本意:
1.監察院調查時對於委員垂詢本於所知,誠實加以說明,約詢當時一時無法記憶者,如參加會議幾次或有無與人電話聯絡等,因時間久遠關係,容許記憶不清而一時無法說明者,或有須查資料方能說明者,於約詢後,均以書面詳實補充說明 4 次,期委員垂詢的事情,盡所能詳細說明其經過與理由,以供委員鑒察。
2.針對彈劾理由敘及動物防疫組鄭前組長純彬及賴前科長敏銓職務調整乙事,茲說明如下:
⑴鄭賴兩員防疫作為失當被調整職務,98 年 6 月防
檢局報請農委會同意下,調整動物防疫組鄭前組長純彬為研究員,以及賴前科長敏銓為技正,原因係兩員主事動物防疫規劃、協調、推動與執行,當時兩員所規劃與推動的口蹄疫防疫採取畜牧場分階段降低場內疫苗注射百分比之措施,結果導致 98 年 3 月起全臺各縣市紛紛傳出口蹄疫案例,此外,血清學監控亦發現畜牧場病毒活動大為提升,產官學界會商評估如不調整將發生口蹄疫大爆發。
⑵當時申辯人多次請其儘速協調產業團體重新規劃口蹄
疫防疫措施以免口蹄疫疫情失控,農委會主任委員也親自召開多次圓桌會議檢討,兩員皆有親自參與,惟兩員數月未能協調產業團體擬定出具體的改善措施,農委會主任委員只好調整口蹄疫防疫工作團隊,申辯人於監察院約詢也有所說明。
3.監察院第二次約詢時委員詢問申辯人參加 99 年畜衛所專家小組會議幾次,容許因時間關係,一時無法正確回答,惟查看 99 年 3 次畜衛所專家小組會議簽到簿,第二次有參加,也即當場修正為有參加乙次,並無不誠實之本意。
4.至於 99 年 2 月蛋雞場個案,畜衛所曾召集專家小組會議 3 次,對該養雞場第 2 次採樣雖已不能分離到活病毒惟以分子生物學方法檢驗其中 1 棟仍存有病毒抗原證據,會議紀錄中建議動物防疫機關加強動物防疫及生物安全管理,防檢局將本案於 99 年 3 月 5 日提請農委會主任委員召開的圓桌會議檢討,會議決議將該養雞場該棟家禽作預防性撲殺淘汰,故對該養雞場決定採取本項預防性的防治措施(申證 35) ,乃是基於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以最積極的作法以預防可能的傳染,係農委會召集所屬有關機關(含畜衛所、畜牧處)圓桌會議所做成的決定,並非防檢局獨斷獨行。
5.至於媒體或立法委員對申辯人於 2 次會議中的發言所做的一些斷章取義或作政治性的不當引申部分,申辯人也積極多次加以聲明更正或說明。
(三)綜上,以上皆屬事實,容許因時間久而一時無法立即正確說明,或者委員垂詢而查證資料者,於約詢後,就委員所垂詢各事項皆再以書面詳實補充說明 4 次,期供委員參考,以了解事情之經過、事實及理由。
七、申辯人及防檢局同仁對於禽流感任一個案均立即依法處理且有效控制並未發生蔓延,已盡力而為,無執行不力之缺失:
(一)監察院彈劾理由第七項係以申辯人前擔任防檢局長,對禽流感未採取適當之防疫行政及督導作為,故應負執行不力之全責云云。
(二)惟申辯人及防檢局同仁於禽流感相關防治措施與防疫作為上,任一個案均立即依法處理,且有效控制並未發生蔓延,已依法盡力而為,無執行不力之缺失:
1.任一個案依法處理,並未發生蔓延:近年來,任一個案只要監控檢出禽流感感染證據,不待確診判定,防檢局皆協調與督導各級動物防疫機關立即對現場家禽依法進行防疫作為,包括移動管制、必要的消毒及持續性地(至少 3 個月)進行本場與周圍場的臨床調查訪視與流行病學調查,皆有紀錄可資查證。農委會行政調查或臺北地檢署本年 1 月立案調查,皆認定防檢局確有協調與督導動物防疫機關依法辦理養雞場現場防疫,必要的防治措施皆有啟動與確實辦理,且現場動物防疫作為也有成效,並且各個案無擴大疫病傳播之情事。
2.禽流感個案發生的時間點有間隔,地點分布不同,個案之間不具相互傳染的因果關聯性:按禽流感的傳染來源(傳染窩)為野鳥、水禽,無法根絕病原,可經由水源、野生禽鳥飛入禽舍或藉由汙染媒介物而入侵個別養雞場,各國都無法免於禽流感的發生,尤其冬季低溫潮濕季節有利其本病傳播。就 98 年至 101 年第一季所發生的個案,其發生的時間點及地點分布,基於流行病學分析各個案之間沒有因果關聯性。此方面臺北地檢署亦有加以釐清並特別加以說明(請參見申證 27 第三點)。
3.另一方面,為強化整體禽流感防疫體系,依法有效處理禽流感防疫,防檢局及農委會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積極規劃及推動修正「動物傳染病分類表」,將 LPAI(H5/H7)從丙類提升為乙類,歷經意見徵詢會議與法規預告程序,於 101 年 2 月
10 日完成公告(申證 36) ,提供其後任何 LPAI(H5/H7) 個案,必要時得依法撲殺清場的法源依據;此外,依據科學資訊的進展及各國禽流感防治規範,研修前述「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規範」草案,以符合當前禽流感防治的需要,其內容依法明定禽流感定義,以及禽流感一旦發生時撲殺、管制或疫苗使用時機與程序。另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研訂相關動植物疫災災害的防救相關法制作業(申證 37) ,協調內政部修正「災害防救法」將動物疫災納入,現正由立法院審議(申證38),以利一旦發生大規模 HPAI 時,可提供各部會與中央及地方機關的防救協調、人力物料資源與執行防救工作的統合依據。
參、結語申辯人自 71 年擔任公職以來,大部分時間均在農委會所屬機關服務,自 98 年 5 月 4 日接任防檢局局長以後,戮力從公,絕不可能作出怠忽延宕防疫工作之事。申辯人對於禽流感之防疫,均係本於職責與獸醫師專業而為動物防疫工作,絕沒有任何理由或需要而扭曲高病原性禽流感為低病原性禽流感,所做所為本之良心與專業堅持,無個人好惡或不理性的考量,故無任何怠忽延宕防疫行政之行為,敬請鈞會鑒察。
【附件及證據明細】申證 1: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影本。
申證 2:92 年農委會公告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檢驗方法影本。
申證 3:我國 HPAI 檢驗方法與 OIE 規範及美澳兩國 HPAI 診斷檢驗標準比較。
申證 4: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規範草案影本。
申證 5:農委會於 101 年 6 月 26 日公告修正 HPAI 檢驗方法。
申證 6:97 年 12 月 26 日畜衛所主任委員蒞臨家畜衛生試驗所指導會議紀錄影本。
申證 7:101 年 1 月 5 日農委會禽流感防疫督導會報第 1次會議紀錄影本。
申證 8:101 年 1 月 12 日農委會禽流感防疫督導會報第 2次會議紀錄影本。
申證 9:101 年 1 月 19 日農委會禽流感防疫督導會報第 3次會議紀錄影本。
申證 10 :H5N2 高病原性禽流感判定程序流程圖。
申證 11 :98 年 4 月 6 日臺南縣新市蛋雞場禽流感病例討論會議疑義部分逐字稿。
申證 12 :98 年 3 月臺南縣新市許姓蛋雞場病例檢討會議之會議經過與病例分析及疑點說明。
申證 13 :畜衛所 98 年 4 月 21 日發文 4 月 6 日臺南新市蛋雞場禽流感病例檢討會議會議紀錄。
申證 14 :新市鄉許(姓)蛋雞場流行病學資料及處理情形報告。
申證 15 :畜衛所於 101 年 1 月 30 日實驗室檢驗之 IVPI檢驗報告。
申證 16 :101 年 1 月 9 日防檢局防檢一字第 1011400541號函影本。
申證 17 :101 年 1 月 20 日防檢局防檢一字第 1011402401號函影本。
申證 18 :畜衛所係於 101 年 1 月 17日 發出 101 年 2月 1 日第 1 次專家小組會議開會通知。
申證 19 :101 年 2 月 1 日 101 年度家禽流行性感冒診斷監測工作技術小組第 1 次專家小組會議紀錄影本。
申證 20 :畜衛所係於 101 年 2 月 17 日發出 101 年 3月 1 日第 1 次專家小組會議開會通知。
申證 21 :101 年 3 月 1 日 101 年度家禽流行性感冒診斷監測工作技術小組第 2 次專家小組會議紀錄影本。
申證 22 :101 年 3 月 2 日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工作小組會議第 12 次會議紀錄影本。
申證 23 :101 年 1 月 9 日畜衛所傳真 100 年 12 月 27
日彰化芳苑案 1 月 4 日採樣檢驗出 H5N2 病毒核酸。
申證 24 :依據畜衛所 1 月 9 日傳真檢驗結果於 101 年 1月 10 日向 OIE 做「立即通報」。
申證 25 :101 年 3 月 3 日防檢局依據畜衛所 3 月 1 日
綜合判定為 HPAI 向 OIE 作 100 年 12 月 27 日彰化芳苑案,「續報」。
申證 26 :101 年 3 月 6 日 OIE 動物健康資料部門疫情資
訊室 Dr.Karim Ben Jebara 復函說明以「續報」通報 HPAI 即可,不須修正原「立即通報」。
申證 27 :臺北地檢署 101 年 7 月 9 日新聞稿。
申證 28 :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 陸生動物衛生法典名辭第
3 頁及第 5 頁。申證 29 :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 禽流感簡介。
申證 30 :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 陸生動物衛生診斷手冊禽流感章。
申證 31 :101 年 2 月 1 日畜衛所專家小組會議防檢局簡報影本。
申證 32 :101 年 2 月 1 日 101 年度家禽流行性感冒診斷
監測工作技術小組第 1 次專家小組會議錄音逐字稿。
申證 33 :101 年 2 月 20 日防檢局簽稿影本及 101 年 2月 20 日農委會農防字第 1011472569 號函影本。
申證 34 :101 年 2 月 1 日畜衛所專家小組會議媒體所提疑點之逐字稿與疑點說明。
申證 35 :農委會 99 年 3 月 6 日圓桌會議紀錄(針對 99
年 2 月彰化芳苑案第 2 次流行病學調查採樣檢出病毒核酸,農委會決議淘汰該棟家禽)。
申證 36 :101 年 2 月 10 日農防字第 1011472236 號公告,將 LPAI(H5/H7)提升為乙類動物傳染病。
申證 3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及植物疫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申證 38 :行政院於 101 年 3 月 22 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之「
災害防救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增加動物疫災適用本法並指定農委會為動物疫災之主管機關。
被付懲戒人許天來補充申辯意旨:
一、核心爭議
(一)彈劾理由主要係對於防疫法令或行政流程有所曲解,七項彈劾理由中,主要核心爭議係涉及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HPAI)之判定標準及流程。
(二)故擬先說明 HPAI 之判定標準及判定程序,再就監察院七項彈劾理由逐一申辯說明。
二、高病原性禽流感之判定標準
(一)母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申證 1)-第 6 條:授權公告動物傳染病分為甲、乙、丙等 3
類˙高病原性禽流感(HPAI)為『甲類』動物傳染病,低病
原性(H5/H7) 禽流感於 101 年 2 月 6 日前係屬『丙類』,其後改列為『乙類』動物傳染病。
-第 7 條:定義動物傳染病˙罹患動物傳染病係指動物『發病』後,經『診斷』確定已感染『動物傳染病』者。
(二)子法: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檢驗方法(申證 2)-以四章分述。「前言」綜述禽流感病原與疾病特性,以
及各章間的關聯性;「臨床症狀」明定 HPAI 主要的臨床症狀、對產蛋的影響及可高達百分之 100 死亡;「病理變化」敘明現場發病家禽的病理解剖變化;「實驗室檢驗」概述血清學及病毒學檢驗方法。
(三)前述高病原性禽流感法規規定,與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 規範(申證 28-30),或者美、澳等國規定雷同(申證 3),皆規定 HPAI 為臨床性疾病,即現場家禽發病有 HPAI 臨床症狀及病理變化,再經實驗室檢驗確定所感染病毒具有高病原特性。
三、高病原性禽流感判定程序
(一)農委會家畜衛生試驗所(畜衛所)負責 HPAI 之判定-97 年 12 月 26 日農委會主委視察畜衛所裁示畜衛所
建立專家小組,以作為認定禽流感之鑑定機制(申證 6)。畜衛所乃成立『家禽流行性感冒診斷監測工作技術小組』(下稱專家小組),運作迄今。
-101 年 1 月 12 日農委會第二次禽流感防疫督導會報
(申證 7),對 100 年 12 月 27 日彰化芳苑案,依據既有之分工,明確指示「畜衛所」負責該個案高、低病原性判定,「防檢局」負責判定後相關的防疫行政工作。
-『農委會 H5N2 禽流感防疫行政調查報告』確認前述分工,並指出相關單位應依此分工辦理(申證 10) 。
(二)防檢局既非判定 HPAI 之權責機關,即無可能有外界所稱「廢弛職務不作成 HPAI 判定」之情形。同樣地,任一個案未經程序判定是 HPAI 之前,防檢局並未經授權得自行先行依據畜衛所實驗室檢驗結果對外報告或通報其為HPAI。
四、彈劾理由所涉及 3 個案養雞場檢診及判定經過綜合說明
(一)所涉及 3 個案:98 年 3 月臺南新市案、99 年 2月彰化芳苑案及 100 年 12 月 27 日彰化芳苑案。
(二)檢診確認之事項:-現場家禽健康良好:『均未』『發病』出現 HPAI 臨床
症狀。亦即此 3 個養雞場家禽皆無臨床症狀,產蛋正常,無異常死亡,與法定 HPAI 發病的臨床病徵有所不合。
-實驗室檢驗分離到病毒:IVPI 值大於 1.2 及 HO 切
割位具有 4 個鹼性胺基酸,具有 OIE 所述的高病原性潛勢(申證 30)
(三)畜衛所專家小組之判定:-98 年 3 月臺南新市案及 99 年 2 月彰化芳苑案:
未曾依程序判定其罹患 HPAI 。至今現場也未發生HPAI。
-100 年 12 月 27 日彰化芳苑案:101 年 3 月 1 日
判定該養雞場罹患 HPAI (申證 21) ,3 月 2 日防檢局召開「高病原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小組」會議(申證22),同日簽報農委會後即撲殺清場。至撲殺日,該場現場臨床正常;至今其周圍 3 公里內並無 HPAI 發生。
(四)現場防疫工作:經農委會或北檢調查,動物防疫機關有啟動防治措施,現場並無擴大蔓延傳染之情形。
五、98 年 3 月臺南新市蛋雞場案經過與說明-1
(一)各項防疫與檢驗依法正常進行,無任何不依法辦理之情形-從畜主向農委會報告起至 98 年 4 月 6 日畜衛所召
開會議止,本案之現場防疫與實驗室檢驗部分,防檢局督導防疫事宜,畜衛所持續進行實驗室檢驗,臺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依法啟動移動管制與臨床及流行病學調查,且該次會議決議繼續該場與周圍場的流行病學調查與採樣檢驗,未見任何不依法辦理之情形(申證 13-14)。
(二)應邀參加會議,依法提供畜牧獸醫專業意見供參-申辯人時任農委會畜牧處處長,依通知參加 98 年 4
月 6 日該會議,無僭越職權之疑義,且會議中發言本於畜牧獸醫專業提供意見,依據所知說明農委會疫情透明化與積極任事的立場,並無任何鬆懈防疫之意圖或作法(申證 11、12) 。
(三)該場至今未曾發生 HPAI ,沒有理由須做關說或干涉-無論 98 年 4 月 6 日會議之畜衛所或臺南縣家畜疾
病防治所報告,或者 21 日後的 4 月 27 日臺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流行病學報告(申證 14) ,該養雞場並無 HPAI 的跡象。
-至今,事實上該場或其周圍場也未曾發生過 HPAI 。
六、98 年 3 月臺南新市蛋雞場案經過與說明-2
(一)未發生 HPAI ,無經費動支,並無關說或圖利之實情-從申辯人立場來看,對無 HPAI 疫情的個案實無任何理
由做關說或干涉;或者從畜主方面來看,該案也不存在著任何利益而畜主有需要請託農委會王副主任委員或申辯人去做關說,本案從未涉及經費動支也無可圖其利的任何事實,故無彈劾理由所稱涉及關說或圖利,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6 條之情形。
(二)農委會內部分工,HPAI 簽報係防檢局並非畜牧處-本案當時仍是病例臨床調查與實驗室檢驗階段,屬於防
檢局、畜衛所及臺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的職掌範疇,如疫情發展到畜衛所判定發生 HPAI 而須向農委會主任委員報告時,依據農委會內部規定,要由畜衛所及防檢局簽報,畜牧處僅是被會簽意見,故向主任委員報告動物疫情並非畜牧處處長之職責,故無涉有未面報主任委員、隱瞞長官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之情形。
七、應通知參加會議,未僭越職責也未逾權干涉判定
(一)應通知參加會議,無涉僭越職責-有關於 98 年 3 月臺南新市案,對申辯人參加畜衛所
98 年 4 月 6 日召開「家禽流行性感冒診斷與監測案例討論會議」,係應畜衛所通知與會(申證 11) ,並非主動要求參加,故無僭越情事。
(二)會議發言本之法令與畜牧獸醫專業,無涉逾權干涉判定-會中針對病例討論的資料發言,或者因與會人員所提出
的特定的問題而提供看法,就個人所知與經驗提供與會人員參考,係會議的正常情形。
(三)依據臨床調查與實驗室檢驗結果作討論,無違法情形-有關於本個案於 98 年 4 月 6 日時,現場臨床調查
無 HPAI 跡象,且 3 月份所採的血清學檢驗並無禽流感抗體,惟實驗室分離到 H5N2 病毒株,確有待釐清(申證 11、12) ,除防檢局宋華聰局長或其他人員於會中皆有先行提出外,此是一般獸醫學知識,與會人員皆有類似的看法,會中就進一步須做的流行病學採樣或生物安全守則等也加以討論以供後續工作參考,此無涉逾權干涉判定。本案討論過程中,會中發言皆主張依法積極辦理,召集單位畜衛所將會議討論做成紀錄(申證13),會議紀錄未見有何不符合專業的內容或有不依法之情事。
(四)綜上,被通知參加會議,會中本於所知發言,內容無未違反畜牧獸醫原則,也無違法之建議,故無彈劾理由所稱的僭越職責參加會議或逾權干涉判定的事實,因此無涉及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1 條之情事。
八、通報合乎 OIE 規定,無通報不實或意圖隱匿疫情-1
(一)通報 OIE 動物疫情資訊依據 OIE 規範並有內控機制-依據 OIE「疾病、感染症或任何其他有意義流行病學事
件的立即通報及續報指南」,防檢局指派經 OIE 通報訓練的人員協助我國指定的常任代表執行網路線上動物疫情通報作業。通報作業的內部控制方面,依據分工各有權責,由動物檢疫組簽報、會稿及呈核程序,任何通報皆有紀錄可資查證。
-另會員向 OIE 通報的初始內容,須經 OIE 內部審查
機制審定同意,資料需經其內部程式轉成網頁內容,方能於 OIE 網站揭露。
(二)各個案「立即通報」並無延遲,有新的結果也作「續報」-依據 OIE 通報指南,係於實驗室檢驗檢出有(H5/H7
)禽流感證據時,即行『立即通報』,其後依據流行病學或實驗室檢驗結果作『續報』。我方係於現場無病毒活動而不會再發生禽流感後,方做最後的『續報』(俗稱結束報告)。
(三)依據 HPAI 判定程序判定發生 HPAI 時,防檢局方得對外作 HPAI 報告-如前述 HPAI 判定程序,防檢局並非 HPAI 之判定機關
,於畜衛所專家小組未作成 HPAI 判定前,無權自行先為 HPAI 之判定,或者先行向 OIE 作 HPAI 通報。
100 年 12 月 27 日彰化芳苑案於 101 年 3 月 1日經畜衛所專家小組判定後,防檢局於 3 月 3 日即向 OIE 做續報。其他 HPAI 個案亦同。
九、通報合乎 OIE 規定,無通報不實或意圖隱匿疫情-2
(一)99 年 2 月彰化芳苑案之 OIE 通報程序之內容符合通報規範-99 年 2 月彰化芳苑案為 1 案例有 3 個案,第 1
個案與第 2 個案臨床調查與實驗室檢驗結果相符而為低病原性。第 3 個案因臨床調查與實驗室檢驗不相符合,畜衛所專家小組未判定該養雞場罹患 HPAI ;經監測現場至 3 月底,畜衛所檢驗報告業無病毒活動而不會發生 HPAI ,經徵詢專家過半數同意下恢復一般管理,防檢局乃於 4 月 6 日作續報而結束。
(二)100 年 12 月 27 日彰化芳苑案立即通報或續報並無不當情形-本個案係於 101 年 1 月 9 日畜衛所傳真實驗室檢
驗結果檢出 H5N2 病毒證據(申證 23) ,防檢局於 1月 10 日將臨床調查結果與實驗室檢驗結果作『立即通報』(申證 24) ,當時臨床調查結果呈現低病原性;其後於 3 月 1 日畜衛所專家小組會議作出高病原性判定,防檢局據此判定於 3 月 5 日向 OIE 通報該個案為 HPAI ,主辦人員同時曾以電子郵件諮詢 OIE,
OIE 回覆通報內容合乎其規範(申證 26) ,並於審查後 OIE 將之上網。
(三)防檢局依據 OIE 通報指南於「評論」欄對個案皆有做流行病學綜述-有關於 OIE 通報之檢驗方法填報疑義,查 OIE 網路
線上動物疫情通報系統僅「評論」可做文字輸入,其餘各項僅能點選不許文字輸入,如具有流行病學意義之臨床或實驗室檢驗資訊得於通報「評論」欄位作必要的綜述,防檢局對任何個案「立即通報」或「續報」『評論』欄皆有作流行病學綜述。綜述內容依據該個案通報時之資訊撰寫。
-凡經我方依程序判定係 HPAI 者,對「評論」欄綜述皆述明個案判定為 HPAI 。
十、未曲解或擅訂 HPAI 判定標準,也未獨排眾議及強行主導會議紀錄-1
(一)依法說明並無曲解或擅定標準-各方所提出的法令規定的疑義,防檢局皆依據動物傳染
病防治條例及 92 年農委會公告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檢驗方法作出說明,必要時並輔以 OIE 規範或美、澳等國規定相比較。申辯人於 101 年 2 月 1 日所做的簡報內容(申證 31) ,完全依據法規,未曾曲解法令規定或者自行擅訂標準。
(二)防檢局係畜衛所專家小組出席單位,參加會議無涉僭越-防檢局是畜衛所專家小組會議出席單位(申證 18、20
),防檢局人員參加畜衛所專家小組會議並未僭越職權。
-另,申辯人親自參加 101 年 2 月 1 日畜衛所會議
的原因,係依據農委會 101 年 1 月 19 日圓桌會議決議(申證 9),就相關法規、OIE 規範、各國禽流感規定作報告,以及對相關研究報告作簡介,所報告法規內容皆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絕無曲解或擅定標準,而研究報告文獻皆提供來源以及另分發原文電子檔可供專家查證,並無獨排眾議之意圖或作法。
十一、未曲解或擅訂 HPAI 判定標準,也未獨排眾議及強行主導會議紀錄-2
(一)100 年 12 月 27 日彰化芳苑案臨床調查結果與實驗室檢驗病毒特性確有不合,與會專家對此看法相同,對於如何判定及所依據理由則曾審慎討論-101 年 2 月 1 日畜衛所第 1 次專家小組會議,與
會人員(含申辯人)對現場確實無 HPAI 臨床症狀,實驗室檢驗結果之病毒株 IVPI 值超過 1.2 等,並無不同意見。惟判定的依據及理由,許多專家提出意見,討論甚多,且當日畜衛所實驗室檢驗報告內容專家指正多處有待修正與補充,部分檢驗也並未全部完成,(畜衛所於 2 月 14 日提出書面報告),主席會中表示非當日要做成判定,當時申辯人也因而多次建請主席儘早再召集會議做出結論。
(二)申辯人無法獨排眾議或強行主導會議紀錄-會議係由畜衛所召集,主席為畜衛所所長,採合議制,
而會議紀錄由畜衛所製作,防檢局與畜衛所為平行單位,申辯人絕無可能以一己之力影響會議何時召開、阻撓會議進行或主導紀錄製作。
-事實上,於該次會議前(申證 16、17) 或該次會議後
(申證 33) ,防檢局皆曾發函畜衛所儘速辦理判定,可佐證防檢局對禽流感個案判定並無任何延宕之意圖或作為。
十二、未曲解或擅訂 HPAI 判定標準,也未獨排眾議及強行主導會議紀錄-3
(一)101 年 2 月 1 日畜衛所專家小組會議未做成判定的原因,宜以畜衛所製作的專家小組會議紀錄為準(申證
19、21):-依據畜衛所第 2 次專家小組會議紀錄(申證 21)
記載『因前次「101 年度家禽流行性感冒診斷監測工作技術小組第 1 次專家會議」針對病毒病原性認定尚無法取得共識,故依據該次會議決議再交由本小組專家研議。』此說明符合 2 月 1 日第一次專家小組會議之經過。
(二)對媒體斷章取義的不正確說法皆曾盡力對外澄清-對於媒體報導內容許多為斷章取義,依據揭露的會議
錄音內容,申辯人亦逐項提出說明,曾盡力對外澄清以還原真相(申證 12、34) 。
十三、出席會議非僭越職責,發言未逾越權責引發爭端
(一)兩次參加會議皆係應開會通知與會,無涉僭越職責-98 年 4 月 6 日畜衛所「家禽疾病診斷與監測案
例討論會」(申證 11-12)及 101 年 2 月 1 日畜衛所第 1 次專家小組會議(申證 18) 皆係會議指定的出席單位與人員,出席會議並無涉僭越職責。
(二)發言內容未逾越權責,係媒體不當斷章取義及引申,依據錄音內容之實情業盡力對外澄清-與會單位與人員者皆為多年同事同儕,會中發言無意
中使用一些俗語,如『直達天聽』表示雙方可直接打電話溝通,『老闆』泛指機關長官等,係無心之語,然內容語意與逾越權責無關(申證 12) 。
-至於媒體報導不當引述發言部份,係為媒體斷章取義
及不當的意義引申,如『不急』被不當說成有意阻撓,『鍾博教的』被不當說成『中國』干涉等,申辯人已對媒體多次盡力澄清說明其原意以還原真相(申證34)。
十四、盡記憶所及誠實回答,詳實補充資料說明無欺瞞不實之意圖
(一)約詢時盡記憶所及誠實回答,前後提供書面補充說明-約詢時本於所知誠實說明,當時一時無法記憶者,如
參加會議幾次或有無與人電話聯絡等,因時間久遠關係,容許記憶不清而一時無法說明者,或有須查資料方能釐清說明者,於約詢前或其後,以書面補充說明
4 次,就垂詢事項,也盡所能提供證據並詳細說明其經過與理由,對於約詢絕無欺瞞不實之本意。
(二)彈劾理由所敘約詢時之垂詢事項,當時即依事實說明-彈劾理由敘及防檢局動物防疫組鄭前組長純彬及賴前
科長敏銓職務調整部分,係因口蹄疫防疫規劃與推動不當所致,當事人當時皆親自參加會議,案經農委會同意調整,與禽流感防疫無關。
-彈劾理由敘及 99 年 2 月彰化芳苑案第 3 個案養
雞場 1 棟家禽以淘汰撲殺部份,係防檢局提請農委會召開會議,並依據決議協調所在地彰化縣動物防疫所辦理淘汰(申證 35) ,並非防檢局單獨作成,此決議係基於畜衛所專家小組會議之建議,依法採此防治措施。
十五、發現個案立即依法防治處置,有效控制並未蔓延,已盡力而為,無執行不力之缺失-1
(一)推動全國性禽流感監測與監控,早期發現個案並依法啟動防治措施-為防範禽流感以免影響家禽產業的發展,禽流感防疫
列入防檢局的重點業務,相關的防疫監測與監控確有規劃與推動,期早期發現個案及加以適當防疫處置。
-任一個案只要主動監控或被動報告檢出禽流感感染證
據,不待確診判定,防檢局皆協調與督導各級動物防疫機關立即對現場家禽依法進行防疫作為,包括移動管制、必要的消毒及(至少 3 個月)持續性進行該場及其周圍場的臨床調查與流行病學調查,皆有紀錄可資查稽。
(二)彈劾理由敘及各個案,經相關單位立案調查,皆肯定於第一時間啟動防治,防治有一定成效,且疫情未蔓延擴散-農委會禽流感防疫行政調查或臺北地檢署本年 1 月
立案調查(申證 27) ,皆認定防檢局確有協調及督導相關防疫機關依法辦理養雞場防疫工作,必要的防治措施皆有啟動與辦理,有紀錄可稽。
-彈劾理由敘及的各個案,於實務方面,現場防疫皆有得到控制並無蔓延,已依法盡力而為。
十六、發現個案立即依法防治處置,有效控制並未蔓延,已盡力而為,無執行不力之缺失-2
(一)各禽流感個案於發生時間、地理分布不同,評估係獨立事件-禽流感病原廣存於野生水禽及鳥類,經直接或間接媒
介偶而感染到飼養的家禽,各國無一得免其風險。評估近年來各個案的發生時間有間隔,地點分布不同,不具有連續蔓延傳染的關聯性,故各個案之發生尚難以因防疫機關的防疫作為不當或有所缺失而有所直接關聯。
(二)積極進行相關的法規修正,推動防疫行政體系調整,以利依法行政,以有效強化禽流感防疫事宜-將 LPAI(H5/H7)從丙類提升為乙類動物傳染病:歷
經會議、意見徵詢與法規修正程序,於 101 年 2月 10 日完成公告(申證 36) ,對 LPAI(H5/H7)個案,必要時得依法撲殺清場。
-依據「災害防救法」完成農委會動植物疫災災害的防
救相關法制作業(申證 37) ,並協調內政部修正「災害防救法」,將動物疫災納入,現正由立法院審議(申證 38) ,以利一旦發生大規模 HPAI 時,中央及地方機關可依法啟動防救協調、人力物料資源及執行防救工作。
十七、結語
(一)自 71 年起擔任公職,申辯人大部分時間均在農委會或其所屬機關服務,98 年 5 月 4 日接任防檢局局長以後,以積極態度戮力從公,盡力而為,絕不可能作出怠忽延宕防疫工作之事。
(二)對於禽流感之防疫,均本於職責及獸醫專業而為動物防疫工作,絕沒有任何理由而須要扭曲禽流感高低病原性判定或其疫情通報,所做所為本之良心與專業堅持,無個人好惡或不理性的考量,故無怠忽延宕防疫行政之行為,謹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敬請鈞會鑒察。
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於被付懲戒人申辯之核閱意見:
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督辦禽流感業務,未善盡襄助之能事,以化解單位之間長期紛擾爭議,並輕忽怠慢高病原性禽流感防疫作為,貽誤防疫之先機,且接受友人請託,暗示屬下進行不當關說以私了疫情;而許技監天來則遂行違法關說私了疫情,逾越職份干涉檢驗結果之判定,又曲解「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檢驗方法」公告,擅以「現場死亡率」為判斷準據,且明知為高病原性禽流感卻仍通報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 為低病原性,顯有隱匿疫情因而延宕後續防疫作為等情,經核其 2人所為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乙案。本院經檢視被付懲戒人王政騰、許天來所申辯各節(詳如申辯書)均為卸責之詞,委無可採,茲說明如次:
一、有關被付懲戒人王政騰部分:
(一)督辦禽流感業務,未善盡襄助之能事,以化解單位之間長期紛擾爭議,且輕忽怠慢,貽誤防疫先機,難辭督導不周乙節:
1.為協調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簡稱防檢局)與家畜衛生試驗所(下稱畜衛所)對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下稱HPAI)案例之判定爭議,王政騰辯稱其不斷督請兩機關就專業該範疇收集科學文獻及各國作法規範彙整論證並予以釐清,作為兩造之共識,以弭平爭議,故督請農委會防檢局於 100 年 11 月 18 日邀集學界及畜衛所專家召開家禽流行性感冒研討會進行探討;另分別於 101年 1 月 5 日農委會 941 次主管會報請防檢局加速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規範法制化作業,於該規範內明定高低病原性案例定義;於 101 年 1 月 12 日農委會禽流感防疫督導會報第 2 次會議請畜衛所及防檢局各成立工作小組,並由畜衛所召開之專家工作小組會議綜合研判禽流感案例後,送防檢局工作小組再次確認;再於 101 年 2 月 24 日彰化及臺南家禽流行性感冒病例判定檢討及後續防疫作為研議會議要求高病原性禽流感判定依據須很明確,可受各方檢驗,並回歸專業權責進行判定與處置。惟查其自 97 年 9 月 1 日擔任農委會副主任委員迄 100 年 11 月 18 日為止,並未就被賦予之分工事務善盡督導職責,肇致本案爆發時,防檢局與畜衛所之間長期紛擾爭議依然存在;足證王政騰並未能積極有效地協調化解上開兩單位之間長期紛擾爭議。
2.99 至 101 年所發生個案有無流行病學相關性:申辯書所稱經防檢局(該局法定職掌為對於禽流感採取相關防疫行政及督導作為)分析 99 年至 101 年所發生的個案,其發生的病毒株(畜衛所負有 HPAI 之試驗與診斷之責,尤以鹼性胺基酸基因序列之專業檢測判讀為然)、時間點與地點分布,無任何流行病學相關性,此方面亦經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並非專業權責機關)清楚地加以釐清與說明。但本院認為「自 101 年以來,國內陸續發生 5 起 HPAI 之蔓延,頻率較往年之單一案件顯著提高,而且其病毒之 IVPI 值日益增高,鹼性胺基酸亦漸趨雷同,顯見該疫病有本土化之趨勢」,亦即 99 至 101 年所發生個案尚難遽謂為毫無流行病學相關性。
3.有關於 99 年 3 月蛋雞場或 100 年 12 月蛋雞場 2個案,因現場家禽健康良好而臨床與產蛋正常,惟採樣監測分離到 H5N2 病毒株具有高原性潛勢如何處理與判定,透過農委會圓桌會議協調畜衛所、防檢局與畜牧處意見,依據分工及尊重專業的原則,督導畜衛所召開專家會議依規定檢討與判定外,也要求防檢局依法採取現場防疫措施並依據畜衛所個案綜合判定結果立即執行雞隻的淘汰(或 99 年 3 月個案)或撲殺(100 年 12月個案)。但遍查動物防疫之相關法令規定,並無「淘汰」、「具有 HPAI 潛勢」、「預防性撲殺」等用語,此揆諸陳前主委於農委會之行政調查證稱:「95 年開始低病原雞場原則不撲殺雞隻,高病原要撲殺,我在
101 年 1 月 5 日的圓桌會議,依據防檢局的提議裁示依法制作業程序修訂辦法,增加低病原性但具高病原潛勢的也可以採取預防性撲殺,後來農委會在 2 月
10 日發布修訂動物傳染病分類表,將低病原性家禽流行感冒由丙類改列乙類,使而後防疫人員如對個案認為有必要,就可以採取預防性撲殺。」,足見王政騰誆稱我國禽流感防疫相關法令齊備,渠依法行政且基於尊重專業並無怠忽職守云云,顯與事實不符。
4.農委會對於高病原性禽流感之檢驗方法一直以來均採行綜合判斷之方式,依據 92 年公告上開檢驗方法,從未變更過,防檢局之見解(許天來任職防檢局長期間,新增於法無據之臨床死亡率大於正常值 0.05%到 0.075%連續 3 天以上,才判定高病原)與畜衛所之見解(完全遵照 92 年公告判定)均各自有所堅持,王政騰僅基於對專業及機關權責之尊重,並未竭力協處,益證其未依法加以統合之違失。
(二)接受友人之請託,未循防治動物傳染病之常規予以通報,竟以電話指示部屬代為檢驗,暗示部屬進行不當關說以私了疫情乙節:
1.臺南新市案畜主因與王政騰為舊識,於 98 年 3 月上旬之某日中午去電王政騰並表示所經營之養雞場有狀況,希望借助公務部門的幫忙來找出病源。渠於接聽電話後,未加思索即打電話給時任防檢局之宋前局長華聰轉達此一信息,宋前局長因王副主委已經事先交代要瞭解雞隻實際情況,乃於許姓畜主要求將雞隻免費送驗後,以電話聯絡畜衛所李淑慧組長,同意由其自行採樣,許姓畜主遂寄送血清檢體 16 件及病死雞隻樣材 4 件,以宅急便寄送至畜衛所。足見王政騰以電話指示部屬代為檢驗許姓畜主自行採樣之血清檢體 16 件及病死雞隻樣材 4 件,其明確事證至為昭然。
2.次查本院舉證 4 項「王政騰於本院約詢時,極力撇清曾對本案後續處理進行主動或被動之瞭解」及 10 項「王政騰之陳述不實」等情均有所本,並非憑空捏造,亦未見渠有所辯駁或否認前開事證,爰經合理推斷王政騰涉有 "暗示" 關說之重嫌,絕無任何對王政騰不實之指控,殆無疑義。
3.況且防檢局鄭前組長純彬知悉王副主委將會參加 98 年
3 月 30 日召開之「第 43 次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因應小組」會議,乃偕同賴前科長敏銓於該局永豐餘大樓
1 樓門口,親向其口頭報告上開案件之檢驗結果(畜衛所檢出 H5N2 亞型禽流感病毒,HA 切割位為 RKKR 四個鹼性氨基酸),當晚 8 時許,鄭前組長即接到時任畜牧處許天來處長之關切電話,於獲悉防檢局將「依法處理本案」時,並立即交給身旁的王政騰接聽,此有鄭、賴兩員之詢問筆錄在卷可稽。再印證畜衛所於 98 年
4 月 6 日上午召開臺南新市蛋雞場案例討論會,畜牧處許天來處長參加該項會議,錄音顯示許天來知悉本案飼主是副主任委員的好朋友,且許天來稱本案飼主想私下檢驗私了,乃僭越職責參加會議,逾權干涉禽流感病原之判定,並指導再次赴該蛋雞場進行採樣及解除移動管制方法;凡此均見其對本案內情,早已知悉,否則許天來不應「刻意介入本案」如此之深!
(三)有關於防檢局於 98 年 3 月 30 日之前知會王政騰本案,與王政騰或王政騰透過許天來前處長關說而終導致本案未能繼續辦理之間(申辯書第 22 頁),當然具有因果關係,其理由如下:
1.該蛋雞場未解除移動管制之經濟損失:該蛋雞場約飼養
12 萬隻雞,以每日產蛋 10 萬顆,每顆新臺幣 2 元折算,倘未解除移動管制之前(飼主不得將雞蛋運出販售),飼主每天之經濟損失便高達新臺幣 20 萬元,且解除移動管制之日期越晚,飼主之經濟損失越大。
2.該蛋雞場倘係被判定為 HPAI 之經濟損失:該蛋雞場約飼養 12 萬隻雞,一旦被判定為 HPAI ,則依法必須進行全場撲殺,飼主縱然可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40條第 2 款規定依評價額五分之三以內補償之。亦即因而可獲 60%之政府補償費用,但飼主本身將蒙受 40%(依防檢局提供之「101 年度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及評價補償費用統計表」,共撲殺 94,860 隻雞,估計補償費用約新臺幣 1,270 萬元,則本案該蛋雞場約飼養 12 萬隻雞,其損失將高達數百萬元,甚至於超過千萬元)之經濟損失。
3.畜衛所及臺南防治所未確依 98 年 4 月 6 日召開之「家禽流行性感冒診斷與監測案例討論會議」決議進行採樣,使得臺南新市蛋雞場案是否曾發生 HPAI 之真相未能獲得釐清,復未就飼主拒絕採檢依法裁罰(違反者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45 條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形成國內 HPAI 疫情防治之重大疏漏。
二、有關被付懲戒人許天來部分:
(一)依據 92 年農委會公告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HPAI)檢驗方法,以及 OIE 規範,然而 HPAI 之判定標準並未必要以現場家禽發病的 HPAI 臨床症狀為準(僅供參考)。此由農委會於 101 年 6 月 26 日公告修正 HPAI檢驗方法,其主要修正內容包括刪除原有「貳、臨床症狀」及「參、病理變化」等 2 章內容,足見該會不採信防檢局許前局長天來先前堅持「現場臨床症狀」對確診判斷之必要性,至為灼然。
(二)我國判定 HPAI 之權責機關為畜衛所,並非防檢局(或畜牧處),但許天來卻兩度積極阻撓作成養雞場發生 HPAI之判定:
1.畜衛所於 98 年 4 月 6 日上午召開臺南新市蛋雞場案例討論會,畜牧處許天來處長係以非其主管業務事項,亦非專家小組會議成員之身分僭越職責參加該項會議,逾權干涉禽流感病原之判定,並指導再次採樣及解除移動管制方法(參見彈劾案文第 10~12 頁)。
2.畜衛所於 101 年 2 月 1 日召開第 1 次專家小組會議,防檢局許前局長天來以現場死亡率不高為由,多次表達意見影響會議進行,會議中力圖說服與會專家不要急著做決議,無視檢驗結果中 IVPI 已高於 1.2,有
4 個鹼基胺基酸等數據,導致專家會議決定「委員同意畜衛所針對本疫情病毒病原性之診斷結果,惟請補充抗體分佈及病毒分子分析結論。」(參見彈劾案文第 15~
16 頁)
(三)申辯書提及「98 年 3 月臺南新市案當時,許天來為畜牧處處長,應邀參加會議,並無主動要求參加或受他人指示參加之情形,會議中之發言係本於獸醫學專業而為,復以該案許姓養雞場未曾發生 HPAI ,絕無理由本人作關說,也沒有任何利益可圖其利」云云,核與事實欠符:
1.許天來當時為畜牧處處長,顯非應邀參加會議(因為並無任何書面開會通知單,渠亦未能具體指出係應何人之邀請與會),當然是主動要求參加或受他人指示參加(渠於調查過程中均避重就輕,支吾其詞,無法合理解釋清楚何以要參加該次會議)。
2.會議中之發言係本於獸醫學專業而為,試問其他之與會專家學者,哪位不具有「獸醫學專業」背景?
3.98 年 3 月 30 日晚 8 時許,鄭前組長即接到時任畜牧處許天來處長之關切電話(已知畜衛所檢出臺南新市案 H5N2 亞型禽流感病毒,HA 切割位為 RKKR 四個鹼性氨基酸),於獲悉防檢局將「依法處理本案」時,並立即交給身旁的王政騰接聽,已如前述,豈能辨稱該案許姓養雞場未曾發生 HPAI ?
4.至於王政騰透過許天來前處長關說而終導致本案未能繼續辦理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甚或因許天來遂行違法關說私了疫情而減免許姓養雞場經濟損失情形,已如前述。
(四)防檢局通報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 並無標準作業程序,有關 99 年彰化縣芳苑案之通報程序不符合 OIE 要求之規範。
1.本院另案調查有關防檢局執行口蹄疫防疫不力案,曾提案糾正該局「執行金門縣爆發豬隻口蹄疫事件相關防疫作業,未能切實踐行其所訂頒之『口蹄疫通報流程』標準作業程序,核有疏失」(須先行通報給農委會,透過農委會再行通報給 OIE),而本院詢及該局是否訂定「禽流感通報流程」,則無言以對;迨 101 年 4 月
26 日行政院禽流感防治第 74 次聯繫會議始明確訂頒「H5、H7 亞型禽流感動物疫情通報程序及流程」,敘明得由防檢局逕行通報給 OIE,足見該局先前禽流感通報流程毫無章法,彰彰明甚。
2.有關 99 年彰化縣芳苑鄉全○畜牧場於 99 年 2 月
12 日分離出 H5N2 禽流感病毒,乃實施該場移動管制,99 年 2 月 20 日檢驗結果病毒株 IVPI=2.54 ,
99 年 2 月 23 日檢驗結果 HAO 切割位序列分析為
4 個鹼性胺基酸(RKKR*GLF) ,又查該場之檢體經畜衛所檢驗兩次其 IVPI 值均大於 1.2,經該所禽流感診斷技術小組會議討論決定其符合 OIE 對 HPAI 病毒之定義,復再次採檢其 IVPI 值為 2.41 ,仍大於 1.2,故確認為 HPAI ,惟防檢局卻通報 OIE 為低病原性家禽性流行感冒。
3.詎料許天來竟舉「100 年 12 月 27 日彰化芳苑案」來說明防檢局於該場檢驗出 H5N2 病毒證據時,即對 OIE作立即通報,於判定權責單位畜衛所 101 年 3 月 1日作成 HPAI 綜合判定後,隨即向 OIE 作續報,程序均符合 OIE 要求之規範,足見其申辯「標的案例張冠李戴」錯誤甚明﹗
(五)有關 101 年 2 月 1 日畜衛所第 1 次專家小組會議中,防檢局許前局長天來曲解農委會 92 年公告明文規定,擅自另訂標準為準據,並推翻專家之一致共識,獨排眾議主導議事之進行一節,其相關事證請參見彈劾案文第15~17 頁。
(六)許天來於兩次關鍵會議中均放言高論,語多誇張自大,用語有欠允當,已然引發無謂爭端,其相關事證於彈劾案文第 17~19 頁業已載述綦詳。
(七)有關許天來「於本院約詢時未據實回答,足見其欺瞞不實」暨「對於農政機關輕忽怠慢高病原性禽流感防疫作為,決策猶豫延宕時效,貽誤防疫之先機,應負主辦單位執行不力之責」,詳見彈劾案文第 19~21 頁指摘歷歷,悉屬有憑有據,不容狡辯。
(八)另檢附「對臺北地檢署行政簽結之新聞稿與本院對本案調查結果之比較說明」(如附件),請貴會惠予併案參考審酌。
綜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王政騰、許天來對本案雖提出答辯理由,惟查被付懲戒人之失職情事,本院彈劾案文業已指證歷歷、事證明確,不容混淆,顯非被付懲戒人之辯詞得以卸責及矇蔽,衡諸被付懲戒人所辯,咸與事實不符,係屬卸責之詞,均無足採,仍請貴會依法予以懲戒,以肅官箴。
附:對臺北地檢署行政簽結之新聞稿與本院對本案調查結果之比
較說明有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偵辦許天來等人涉嫌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等乙案,經詳查後,並無涉及刑事犯罪之具體事證,於 101 年 7 月 9 日予以簽結,本院尊重其行政簽結所為之事實認定與適用刑法第 130 條與否所採之見解。本院調查結果有與其事實認定一致者,惟亦包括其未認定之事實,以及持不同認定之觀點,但無礙其行政簽結之結果者,茲說明如下:
一、地檢署係偵查刑事犯罪的有無,本院則係追究有無行政疏失:
臺北地檢署就本案偵查之重點,乃在於刑事犯罪有無,亦即相關公務員是否構成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等罪。而其相關之行政疏失除由農委會進行兩次行政調查(並於 101 年 4 月
3 日正式行文將全案相關人員移請本院審查)之外,本院係賡續追究相關公務員是否涉及行政違失責任,合先敘明。
二、對專業的堅持雖或非出於犯罪之故意,但所堅持的觀點,並非即為正確或專業:
地檢署認防檢局前局長許天來於歷次專家會議之發言,以及家禽流行性防制規範(草案)訂定過程之意見,可知其對高低病原性禽流感病毒之要件,前後始終均係堅持相同之看法,此乃係其堅持專業之觀點,而非出於犯罪之故意,惟堅持專業的觀點並非即為絕對正確之觀點。農委會業於 101 年
6 月 26 日公告修正高病原性禽流感檢驗方法,其主要修正內容包括刪除原有「貳、臨床症狀」及「參、病理變化」等
2 章內容,另新增「參、綜合判定準則」以實驗室檢驗病毒病原性鑑定結果:接種雞隻死亡率大於 75%、IVPI 大於
1.2 或者 HAO 切割位鹼性安基酸序列相似於其他 HPAI 病毒株序列等 3 者皆屬 HPAI ,顯見農委會雖不再以 IVPI為唯一黃金準則,但已不採信防檢局(亦即許前局長天來所謂專業之觀點)先前堅持「現場臨床症狀」對確診判斷之必要性,至為灼然。
三、地檢署認地方機關已確實啟動防疫機制,即難謂有廢弛職務之情事發生,故其對於疫情判讀有無延宕則並未論究;而本院對此則調查認其有延宕疫情判定之情事:
有關檢方認為「防檢局於疫情發生之始,不論高病原或低病原,病毒之判讀是否有所延宕,惟本案所涉及之禽流感事件,移動管制及生物安全防疫機制均由地方防疫機關適時啟動,對於禽流感病毒之防疫即使未以全場撲殺為手段,仍有一定之成效」、「若有地方防疫機關確實的生物安全自衛防疫工作啟動配合,即尚難認有廢弛職務之情事產生」乙節,經查就客觀疫情之防治而言,檢方僅認定地方防疫機關業已啟動防疫機制,而未論究防檢局對於疫情判定有無延宕;惟依防檢局 92 年 6 月 30 日訂頒之「高病原性禽流感監測、預警及通報流程作業規範」規定,低病原性禽流感病毒之禽場並不需要進行撲殺;反之,高病原性禽流感病毒之禽場則依規定務必進行移動管制,並且全場撲殺;故高病原或低病原病毒之判讀是否有所延宕,自屬迅確啟動有效生物安全自衛防疫工作之關鍵所在,不容輕忽。
況且農委會之第 1 次行政調查報告案情摘要敘明,有關
99 年彰化芳苑鄉全○畜牧場於 99 年 2 月 12 日分離出H5N2 禽流感病毒,乃實施該場移動管制,99 年 2 月
20 日檢驗結果病毒株 IVPI=2.54,99 年 2 月 23 日檢驗結果 HAO 切割位序列分析為 4 個鹼性胺基酸(RKKR*GLF) ,畜衛所於 99 年 2 月 25 日、3 月 5 日召開之專家會議均認定已符合 OIE 對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之定義,而防檢局仍以專家會議尚未判定為 HPAI ,雖現場已於 99 年 2 月 12 日採取移動管制措施,後續採行嚴格生物安全及防範措施,但該局未立即召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工作小組會議」研議防疫處置,直至 3 月 6日才實施並無法源依據之局部性預防性撲殺 1425 隻(按該場約飼養 2 萬隻,又所謂預防性撲殺係陳武雄主委在 101年 1 月 5 日之圓桌會議才裁示修正相關辦法賦予法源依據)。查該場之檢體經畜衛所檢驗兩次其 IVPI 值均大於
1.2 ,經該所兩次專家會議討論決定其符 OIE 對 HPAI 病毒之定義,其間並曾再次採檢其 IVPI 值為 2.41 ,仍大於
1.2 ,故確認為 HPAI ,惟防檢局卻通報 OIE 為低病原性家禽性流行感冒。足見防檢局前局長許天來明知已判定為高病原禽流感病毒,卻通報為低病原,罔顧其完全符合通報標準定義,顯有延宕疫情判定,甚或隱匿疫情之違失。
四、檢方從我國禽流感事件發生地點觀察本案,認難以認定其間之因果關係,而本院則從鹼性氨基酸基因序列相同及病毒的傳染途徑觀察,認難遽謂其間毫無因果關係,而本院此觀點,並不影響檢方行政簽結之結果(因其已認尚有其他構成要件並不該當,故仍不成罪):
檢方以「從我國禽流感事件發生地點觀察本案之因果關係」,「歷年禽流感發生之禽場除有相當時間間隔外,地域性亦有一定之區隔,其發生究屬防疫工作未盡完善,抑或是存有未知之傳染途徑,尚難以驗證。防檢局前局長許天來關於高病原性禽流感認定所持之意見,與其他禽場發生禽流感事件,難認定其間有因果關係存在。」,固非無見。然而如由下表所列卻可觀察到,自 101 年以來,短短 3 個多月,國內陸續發生 5 起 HPAI 之蔓延,不僅時間極為密集,頻率較往年之單一案件顯著提高,而且其病毒之 IVPI 值日益增高,鹼性胺基酸亦漸趨雷同(其基因序列同為 RKKR 或RRKR,則為同一禽流感病毒株),顯見該疫病有本土化之趨勢,尚難遽謂其間毫無因果關係存在。
┌──────────────┬────┬────┐│案例 │IVPI │鹼性氨基││ │ │酸 │├──────────────┼────┼────┤│97 年 10 月高雄路竹蛋雞場案│1.54 │RKKR ││ │(0.89)│ │├──────────────┼────┼────┤│98 年 3 月臺南新市蛋雞場案│1.86 │RKKR │├──────────────┼────┼────┤│99 年 2 月彰化芳苑蛋雞場案│2.54 │REKR ││ │(2.41)│ │├──────────────┼────┼────┤│100 年 12 月彰化芳苑蛋雞場案│2.69 │RKKR ││ │ │(REKR)│├──────────────┼────┼────┤│101 年 2 月臺南六甲白肉種雞│2.53 │RRKR ││場案 │ │ │├──────────────┼────┼────┤│101 年 2 月彰化芳苑土雞場案│2.28 │RKKR │├──────────────┼────┼────┤│101 年 3 月彰化竹塘蛋雞場案│2.78 │RRKR │├──────────────┼────┼────┤│101 年 3 月屏東鹽埔土雞場案│2.62 │RRKR │├──────────────┼────┼────┤│101 年 5 月雲林北港土雞場案│2.91 │RRKR │└──────────────┴────┴────┘※鹼性氨基酸基因序列相同者,代表為同一禽流感病毒株。
※禽流感病毒之傳播途徑:HPAI 禽類→健康禽類(直接接
觸)HPAI 禽類→器物【運蛋車輛、容器】→健康禽類(間接接觸)由上表"※"中可見傳染途徑多元,亦有隨其他禽類或器物傳染於其他雞場之可能,即使是封閉式的養雞場亦可能於屠宰場中感染,故能否因地域區隔論斷無因果關係,或有斟酌之餘地。
五、檢方認通報 IVPI 值為 0 係通報系統操作與防檢局認定LPAI 要件使然,與偽造文書有間:本院則認為在 IVPI 值大於 1.2 之情況下,竟仍點選 negative ,而致呈現於
OIE 報告中為 0,明顯與實際檢驗之 IVPI 數值不合,致呈現登載與實際不符,難謂周妥而無違失:
「關於偽造文書之疑義」乙節,經查臺北地檢署認為「囿於通報網站以點選選項及上傳報告為通報方式,並非以鍵入IVPI 精確數據之方式為之,故行政機關縱使在 IVPI 值大於 1.2 之情況下,仍因禽場之臨床癥狀而判定為低病原性時,以 LPAI 上傳至 OIE 時,IVPI 值即因點選negative 之故(按另一選項為 positive) ,呈現於 OIE報告中即為 0,然仍有疫情報告加以說明,此部分點選後亦無從更正,故攸關於 OIE 通報系統操作與防檢局認定LPAI 要件使然,要與偽造文書有間」;惟本院認為 99 年
2 月關於芳苑案,兩次專家會議均已討論決定,基於 IVPI為 2.54、2.41 ,均已大於 1.2,已符合 OIE 之 HPAI 數值,通報時,理應點選 positive ,詎防檢局明知在 IVPI值大於 1.2 之情況下,仍因禽場之臨床癥狀而判定為低病原性時,以 LPAI 上傳至 OIE 時,IVPI 值即因點選negative 之故,呈現於 OIE 報告中即代表 IVPI 值小於
1.2 ,明顯與實際檢驗數值不合,則負責通報人員已涉有登載「不實」之違失,惟其是否因此觸犯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仍應視其他構成要件是否符合,又責任條件是否滿足而定。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有關本署偵辦許天來等人涉嫌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等乙案,經詳查後,並無涉及刑事犯罪之具體事證,今予以簽結,茲說明如下:
一、就相關公務員之主觀犯意而言:歷年防檢局於認定高病原性禽流感病毒要件之立場雖始終與家畜試驗防治所不一,惟其相關之行政疏失業由農委會調查,本案偵查之重點,乃在於刑事犯罪有無,亦即相關公務員是否構成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等罪。本案綜整防檢局前局長許天來於歷次專家會議之發言,以及家禽流行性防制規範(草案)訂定過程之意見,可知其對高低病原性禽流感病毒之要件,前後始終均係堅持相同之看法,此乃係其堅持專業之觀點,而非出於犯罪之故意,故相關犯罪之主觀構成犯罪要件尚不具備。
二、就客觀疫情之防治而言:無論發生高病原性或低病原性禽流感病毒之禽場,有效的生物安全自衛防疫工作,方是控制病毒有效的機制與作為。防檢局於疫情發生之始,不論高病原或低病原病毒之判讀是否有所延宕,惟本案所涉及之禽流感事件,移動管制及生物安全防疫機制均由地方防疫機關適時啟動,對於禽流感病毒之防疫即使未以全場撲殺為手段,仍有一定之成效。又本案是否有廢弛職務之情事,應就整體防疫作為觀察之,而非僅侷限於禽流感高底病原性之判定,是縱使許天來於專家會議中對於高病原性禽流感病毒要件之堅持造成認定上之延遲,若有地方防疫機關確實的生物安全自衛防疫工作啟動配合,即尚難認有廢弛職務之情事產生。
三、從我國禽流感事件發生地點觀察本案之因果關係:歷年禽流感發生之禽場除有相當時間間隔外,地域性亦有一定之區隔,其發生究屬防疫工作未盡完善,抑或是存有未知之傳染途徑,尚難以驗證。防檢局前局長許天來關於高病原性禽流感認定所持之意見,與其他禽場發生禽流感事件,難認定其間有因果關係存在。
四、關於偽造文書之疑義:我國屬 OIE 會員,因此關於禽流感事件之發生,應即向該組織通報,通報 OIE 本國相關動物疫情,有專責公務員依防檢局內部作業流程負責,並以全防檢局機關之意思為之,非以 OIE 我國代表人副局長一人為之;然囿於通報網站以點選選項及上傳報告為通報方式,並非以鍵入 IVPI 精確數據之方式為之,故行政機關縱使在 IVPI 值大於 1.2 之情況下,仍因禽場之臨床癥狀而判定為低病原性時,以 LPAI上傳至 OIE 時,IVPI 值即因點選 negative 之故,呈現於 OIE 報告中即為 0,然仍有疫情報告加以說明,此部分點選後亦無從更正,此攸關於 OIE 通報系統操作與防檢局認定 LPAI 要件使然,要與偽造文書有間。
理 由
壹、被付懲戒人王政騰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副主任委員(自 97 年 9 月 1 日擔任該職迄今),負責襄助主任委員,督辦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牧等行政業務。被付懲戒人許天來係農委會技監,其之前於 97 年 8 月 3 日至 98 年 5 月 3 日,係擔任農委會畜牧處處長,負責畜牧行政業務;於 98 年 5 月 4 日至 101 年 3 月 4日,係擔任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下稱防檢局)局長,負責動植物防疫、檢疫行政業務,其二人於負責上述業務期間,各有下列違失情事:
甲、關於被付懲戒人王政騰部分
一、就 98 年 3 月臺南新市蛋雞場疫病案,接受其好友亦即該蛋雞場許姓飼主之請託,未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下稱防治條例)相關規定及疫情通報標準程序處理,反而電話通知部屬代為檢驗,為友人便宜行事,未依法行政,有欠謹慎:
按依防治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於其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如在運輸中者,應由運輸業者,向最初停止地之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同法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各該動物防疫機關接到報告時,應即派遣動物防疫人員前往驗屍,並指示燒燬、掩埋、消毒及其他必要處置。」同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得令動物防疫人員施行動物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對已執行動物或場所得附加記號、標示或證明文件等防治措施。」第 17條規定「獸醫師或獸醫佐於執行業務時,發現動物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第 6 條第 1 項甲類動物傳染病時,應於
24 小時內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動物防疫機關接到報告時,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置,並層報中央主管機關」。第
18 條規定「動物防疫機關於動物傳染病發生後,有迅速蔓延之虞時,應迅即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並通知鄰近及與動物之集散有關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第 26 條第 1項規定「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宰殺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動物之前,應報告動物防疫人員,由動物防疫人員就其撲殺方法、場所等予以指示」。第 27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疑患動物傳染病之動物或屍體,認為防疫上有鑑定病因之必要時,得令動物防疫人員剖驗之。」依上揭諸規定可知蛋雞場發生疑似禽流感疫病時,應由該蛋雞場所有人或管理人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動物防疫機關接獲報告後,應即依上述相關規定為必要之防治或防疫處置。而不能任由該所有人或管理人自行宰殺、取樣而送防疫機關檢驗。又依防治條例第 8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均應設動物防疫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即農委會)則應設動物防疫檢疫機關。然實務執行上,為爭取時效及為求防疫處置之利便,動物防疫係由動物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防疫機關負第一線之防疫任務。上揭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17 條所稱之「報告」,原則上亦應向該防疫機關為之,此亦屬疫情通報之標準程序。中央主管機關原則上係負責聯合防疫或協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防疫事宜(防治條例第
30 條規定參照)。緣於 98 年 3 月 7 日左右,被付懲戒人王政騰之許姓友人即臺南新市蛋雞場飼主,因該蛋雞場發生雞隻死亡,產蛋率下降之疫病,許某為瞭解病源,又不欲依一般標準通報程序向臺南縣(現已改制為臺南市)防疫機關即臺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下稱臺南縣防治所)通報,即企圖私了該疫情,遂去電給擔任農委會副主任委員之被付懲戒人王政騰,希望由許某自行採樣而借助公務部門幫忙檢驗找出病源。此際被付懲戒人王政騰理應指示許某應依防治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向臺南縣防治所通報,或由其本人或指示部屬代為向臺南縣防治所通報,由臺南縣防治所依上揭防治條例相關規定為防治或防疫之必要處置。詎其竟不此之圖,反而輕率應允許某之要求,並立即打電話予當時擔任防檢局局長之宋華聰轉達許某之要求。宋華聰旋即聯絡農委會家畜衛生試驗所(下稱畜衛所)李淑慧組長,同意許某自行採樣送檢驗。許某遂於同年月 9 日自行採樣而寄送病死雞隻樣材 4 件,血清檢體 16 件至畜衛所,由畜衛所加以檢驗。被付懲戒人王政騰就上開蛋雞場疫病案,接受友人請託,由其居中聯絡,由友人自行取樣,交由畜衛所加以檢驗,未按防治條例相關規定及疫情通報標準程序處理,其為友人便宜行事,未依法行政,自屬有欠謹慎。
二、其就上揭蛋雞場疫病事件之原委,並未誠實面報與農委會主任委員(下稱主任委員)知情。嗣後其獲悉該蛋雞場被畜衛所檢驗出有疑似高病原性禽流感病毒,竟未監督部屬就後續防疫工作應依法妥速處理,即未督促所屬機關依常規向中央主管機關通報並迅即展開防疫工作,而任由部屬在檯面下設法為飼主大事化小,終致未依規定進行相關防疫措施,怠忽其監督職責:
查許姓飼主將上述病死雞隻及血清檢體送至畜衛所檢驗後,於 97 年 3 月 18 日經檢驗出新城病(ND)抗體偏高;於同年月 27 日經檢驗出 H5N2 亞型禽流感病毒,HAO (即血球凝集蛋白切割位胺基酸序列)切割位為 RKKR 四個鹼性氨基酸(按 HAO 切割位為四個鹼性氨基酸即屬高病原性禽流感病毒之一項特徵),畜衛所旋以傳真通知防檢局,並以電話告知臺南縣防治所,臺南縣防治所即於當日(3 月 27 日)對該蛋雞場開立新城病移動管制書。被付懲戒人王政騰於同年月 30 日欲參加「第 43 次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因應小組會議」至防檢局 1 樓門口時,防檢局組長鄭純彬及科長賴敏銓因知悉被付懲戒人王政騰持續關切本件疫病檢驗結果,遂相偕於該門口向其報告上述檢驗結果。當晚 8 時許,鄭純彬組長即接到時任畜牧處處長之許天來(即本案另一被付懲戒人)打來關切之電話,鄭組長告以將依法處理本案時,許天來即將電話交予在旁之被付懲戒人王政騰接聽。嗣於 98 年 4 月 5 日,畜衛所完成該蛋雞場疫病之病毒分離及病原性分析報告,內容顯示 IVPI 〔即雞隻靜脈內接種致病性指數(intravenous pathogenicity inder)〕 為
1.86,死亡率為 90%,顯示屬於高病原性禽流感病毒。畜衛所原欲於 98 年 4 月 6 日下午召開專案會議討論檢驗結果,又臨時改於當日上午 10 時召開「家禽流行性感冒診斷與監測案例討論會議」,將專家排除在外,並電話通知畜牧處許天來處長參加該會議。因許天來處長知悉該案之檢驗係許姓飼主欲行私了疫情而託被付懲戒人王政騰居中聯絡之原委,遂於參加上揭會議發言時,逾越職權分際,干涉禽流感病原之立即判定(詳後所述),終致該會議未迅即為高病原性禽流感病毒之認定,而於會中作成決議「…二、綜合本案各項檢驗與現場訪視結果,尚有疑點應予釐清,爰請家畜衛生試驗所專家協同防治所赴該場依據流行病學方法再採取血清檢體,每棟平均劃分為 5 個採樣點,每棟至少應採 15隻雞之檢體」雖臺南縣防治所曾經早於 98 年 3 月 28 日赴現場採集雞隻血清及喉頭拭子各 20 支送畜衛所檢驗,經畜衛所於 98 年 4 月 16 日以農衛試疫字第 0982401317號函復檢測結果為陰性,然為落實防疫措施,上揭 98 年 4月 6 日之會議決議,仍應切實執行。惟畜衛所於 98 年 4月 21 日以農衛試疫字第 0982415025 號函檢送上述 4 月
6 日之討論會議會議紀錄予防檢局、畜牧處、臺南縣防治所後,畜衛所及臺南縣防治所竟因「飼主反彈很大」而未依該會議決議作後續採樣及檢驗等處置措施,終致未依相關規定進行相關防疫措施。被付懲戒人王政騰就本件疫病事件之原委,既未誠實面報與主任委員知情,其於 98 年 3 月 30日,接獲防檢局組長鄭純彬等人之報告,已獲悉本案經畜衛所檢驗出有疑似高病原性禽流感之病毒,竟未持續監督所屬就後續防疫等工作應依規定妥速處理,即未督導所屬機關就當時及嗣後之病毒檢驗結果向中央主管機關即農委會陳報,並迅即展開防疫工作,而任由部屬即畜牧處處長許天來在檯面下設法為飼主大事化小,終致未依規定進行相關防疫措施,其顯有違反誠實義務及未切實盡其督導職責之疏失。
三、其任職期間,直接督導有關畜牧及動物防疫檢疫等行政業務,竟未能迅速、積極有效消弭防檢局、畜衛所二機關對於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Highly pathogenic avianinfluenza ,下稱 HPAI) 及低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Low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下稱 LPAI) 判定標準認知之爭議,業務協調未臻切實,有執行職務未力求切實之疏失:
查農委會為規範防治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所指動物生體檢查之方法,依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於 92 年
10 月 7 日公告「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檢驗方法」(下稱 92 年公告檢驗方法),迨 101 年 6 月 26 日始再公告修正該檢驗方法。該檢驗方法係參酌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ffice international des epizooties ,下稱 OIE)診斷手冊規範研擬,係我國判定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HPAI)及低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LPAI)之法令依據。惟防檢局自許天來擔任局長(自 98 年 5 月 4 日至 101年 3 月 4 日)以來,對於HPAI病毒檢驗方法之見解,與畜衛所即存有極大歧見。要言之,畜衛所認診斷 HPAI ,必須於實驗室進行病毒分離及病原性鑑定以確診之;病原性鑑定係以檢測 IVPI (雞隻靜脈內接種致病性指數intravenous pathogenicity index ,下稱 IVPI) 為其黃金準則;IVPI 在 1.2 以上即屬 HPAI 。防檢局則認IVPI 僅屬「病毒致病性鑑定」3 種方法的黃金準則,但絕非判定雞群(個案雞場)是否發生 HPAI 的黃金準則;判定雞群是否發生 HPAI ,仍應依疫情現場有無嚴重之疫病臨床症狀或有無高死亡率之情況作綜合判斷,才能確診是否已發生 HPAI 。二機關之歧見自 98 年 5 月間即許天來擔任防檢局局長以來即已存在,98 年 5 月間迄至 100 年 11月上旬,被付懲戒人王政騰竟怠忽職責,未儘速積極有效予以協調,以消弭二機關上述爭議。遲至 100 年 11 月 18日始督請防檢局邀集學界及畜衛所專家召開研討會進行研討,並於 101 年 1 月 5 日之主管會報,再督請防檢局加速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規範法制化作業,於規範內明定高低病原性案例定義。其於上揭任職期間(98 年 5 月至 100年 11 月上旬),不無執行職務未力求切實之疏失。
乙、關於被付懲戒人許天來部分
一、就 98 年 3 月臺南新市蛋雞場疫病案,知悉長官即農委會副主任委員王政騰受該蛋雞場許姓飼主請託,居中代為聯絡,由許姓飼主自行採樣送檢驗,以私了疫情原委,竟於 98年 4 月 6 日參加該疫病案例之討論會議時,為驕恣誇張,損及機關聲譽形象之發言,又逾越職權分際,發言干涉禽流感病原之判定,並指導再次採樣及解除移動管制之方法,有替許姓飼主為不當關說之意。終致該蛋雞場未能由防疫機關迅速進行防疫措施。凡此均不無疏失:
查被付懲戒人許天來於 98 年 3 月間任職農委會畜牧處處長時,因獲悉長官即農委會副主任委員王政騰上揭受許姓飼主請託以私了疫情之原委,遂於 98 年 3 月 30 日下午 8時許,代為打電話予防檢局組長鄭純彬以瞭解檢疫情形,鄭純彬告以畜衛所驗出 H5N2 型禽流感病毒,且 HAO 切割位序是四個鹼性氨基酸,要依法處理時,其即將電話交予王政騰副主任委員接聽。嗣後其於同年 4 月 6 日上午以畜牧處處長身分參加畜衛所召開之該疫病案例討論會議時,竟為驕恣誇張,損及機關聲譽、形象之發言,稱:「現在這兩位(指當時之農委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我只能跟各位講,我了解的,他那個外面的都直達天聽,電話霹靂啪啦。
這個,跟以前那個胡副那些不一樣的。完全不一樣的態度,大家要小心。…」等語。又逾越畜牧處處長之職權分際,發言表示:「…背後這個故事,就是這個樣子,他(指許姓飼主)是副主任委員的好朋友啦…。在這種私了的情形下,就這樣送上來…,一送上來,就被移動管制,…已經移動管制了,如何解除啊,是不是我們明天就採…」、「這二位都是跑外面的…所以這一場,現在比較難的,去處理這一場的時候,就情商嘛,好不好?」等語,所為發言,有替許姓飼主為不當關說,以求大事化小之意,終致該會議未能立即作成認定高病原性禽流感病毒之決議,而僅決議「…尚有疑點應予釐清,爰請家畜衛生試驗所專家協同防治所赴該場依據流行病學方法再採取血清檢體…」之決議。惟嗣後畜衛所及臺南縣防治所卻因「飼主反彈很大」而未依該決議作後續採樣及檢驗等處置,終未由防疫機關對該蛋雞場為後續防疫措施。被付懲戒人許天來上揭所為,既有欠謹慎,亦有未依法行政之疏失。
二、其任職防檢局局長期間,就彰化縣芳苑鄉全○畜牧場於 99年 2 月發生之禽流感案件,所為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之通報及防疫處置,均有疏失:
被付懲戒人許天來於任職防檢局局長期間(其任職該局長係自 98 年 5 月 4 日至 101 年 3 月 4 日),於 99年 2 月間,緣有彰化縣芳苑鄉全○畜牧場(亦即蛋雞場)發生疫病,於 99 年 2 月 12 日經畜衛所檢驗分離出H5N2 亞型禽流感病毒,於同年月 20 日檢驗出病毒株IVPI 為 2.54 ,同年月 23 日檢驗出 HAO 切割位序為 4個鹼性胺基酸。該檢驗結果,於 99 年 2 月 25 日及同年
3 月 5 日,經畜衛所二次召開專家會議(即禽流感診斷監測技術小組會議)討論,認已符合 OIE 對 HPAI 之定義。
因被付懲戒人許天來任職防檢局局長之後,曲解 92 年公告檢驗方法之意旨,認畜衛所專家會議未參酌現場死亡率等情形綜合判定為 HPAI 前,尚不能認定有 HPAI 疫情。故防檢局就本件疫病於 99 年 3 月 4 日通報 OIE 時,竟仍僅通報為 LPAI (低病原性禽流感病毒),又該疫病現場雖已於 99 年 2 月 12 日採取移動管制措施,後續亦採取生物安全及防範措施,然防檢局未立即召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工作小組會議」(下稱防治小組會議)研議防疫處置,延宕防疫作為,亦有疏失。
三、其任職防檢局局長期間,就彰化縣芳苑鄉來○牧場於 100年 12 月間發生之禽流感事件,所為向 OIE 之通報不無疏失。又其就該案於 101 年 2 月 1 日出席討論該疫情之專家會議時,為驕恣誇張之不當發言,有欠謹慎;其曲解農委會於 92 年公告檢驗方法之意旨,以現場死亡率不高等由,於會議中力阻專家不要立即做成決議,致防檢局未能立即召開防治小組會議,研議防疫處置,亦有疏失:
彰化縣芳苑鄉來○牧場(即蛋雞場)於 100 年 12 月間發生疫病,防檢局於 101 年 1 月 9 日接獲畜衛所傳真函謂檢體雞隻經該所檢驗出 H5N2 型病毒,未待確實檢驗結果,即於 101 年 1 月 10 日向 OIE 通報為 LPAI 病毒。
嗣畜衛所於 101 年 1 月 18 日以農衛試疫字第1012515006 號函通知防檢局謂檢體雞隻經檢驗出 H5N2 病毒,HAO 切割位為 4 個鹼性氨基酸,IVPI 為 2.69 ,已符合 OIE 對 HPAI 之定義,故判定為 HPAI 病毒。防檢局卻未及時向 OIE 為後續通報。延至同年 3 月 3 日始將綜合判定結果(判定為 HPAI) 作結束通報,並擬將 LPAI修正為 HPAI ,惟 OIE 表示該通報系統係用於早期預警通報使用,後續因追蹤事件演變而有不同結果,將不予更改,致防檢局僅能以備註說明綜合判定結果。足見防檢局早先之草率通報及後續未及時為續報作為,不無疏失。又畜衛所於
101 年 2 月 1 日召開專家會議(即 101 年度家禽流行性感冒診斷監測工作技術小組第一次專家會議)討論該疫病案,被付懲戒人以防檢局局長身分出席參加該會議,與會專家(即參加會議之謝快樂教授、王金和教授、蔡向榮教授等)均主張依病毒實驗室檢驗可確認為高病原性禽流感病毒,可照此做結論。被付懲戒人許天來竟因曲解農委會於 92 年公告檢驗方法之意旨,並忽視疫情應儘速判定,以免延宕防疫措施之原則,於會議中為誇張、驕恣之不當發言,稱:「我得到的指令,是說不急,為什麼不急,因為現場沒那麼急。」、「我還沒有要做結論,因為現場我負責,因為沒有那麼急」、「今天容許我跟所長(指畜衛所所長黃金城)建議,也是老闆交代的,大家再想想看,看在今天訂明天後天或哪一天再來開一次會,再來寫答案」又對禽流感防治規範,未經行政院審核通過完成法制作業,指稱係「最大的老闆還沒有同意」等語。上揭發言,均易令人滋生誤解,引發無謂爭端,損及機關聲譽、形象。又其以現場死亡率不高或現場沒那麼急為由,力阻與會人士不要立即做決議,致該次會議未就該牧場病毒是否為高病原性禽流感病毒作決議而僅決定「委員同意畜衛所針對本疫情病毒病原性之診斷結果,惟請補充抗體分佈及病毒分子分析結論」。畜衛所亦因而遲延至
101 年 3 月 1 日,始再召開第二次專家小組會議,作成決定,認同畜衛所診斷結果,確認上揭來○牧場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病毒(HPAI)發生場。而防檢局亦於同日(
3 月 1 日)始發函通知於次日召開相關之防治會議,研議防疫措施。被付懲戒人許天來於上揭第一次專家會議中為上述誇張、驕恣損及機關聲譽、形象之不當發言,自屬有欠謹慎。又其曲解農委會 92 年公告之檢驗方法之意旨,並忽視禽流感疫情應儘速判定,儘速為防疫措施之原則,徒以現場死亡率不高或現場沒那麼急為由,力阻包含專家在內之與會人員儘早作決定,致未能及早為 HPAI 疫場之判定,亦導致防檢局未立即召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工作會議」研議防疫措施,此亦有疫情研判失誤致延宕處理防疫措施之疏失。
貳、認定上揭事實之證據、理由
甲、認定被付懲戒人王政騰違失事實之證據、理由
一、關於認定被付懲戒人王政騰上揭甲之一、二部分之違失事實部分:查被付懲戒人王政騰如何向防檢局局長宋華聰轉達許姓飼主所提出幫忙檢驗蛋雞場病毒之要求;如何接受防檢局組長鄭純彬、科長賴敏銓報知檢驗結果,如何由時任畜牧處處長之許天來撥打關切電話予鄭純彬組長、許天來如何將電話交予被付懲戒人王政騰接聽;許天來處長又如何於參加
98 年 4 月 6 日之案例討論會議時,逾越職權分際,干涉禽流感之立即判定;嗣後如何因飼主反彈,畜衛所等機關未照會議決議採取後續採樣、檢驗等措施等情,業據證人宋華聰、李淑慧(即畜衛所組長)、鄭純彬、賴敏銓、黃金城(即畜衛所前所長)分別於監察院約詢時或本會調查時,及證人賴敏銓於監察院約詢時證述綦詳。復有 98 年 4 月 6日會議紀錄及該會議發言逐字譯稿,98 年 3 月 27 日南縣所(禽)字九八 001 號「禽隻移動管制通知書」,農委會 H5N2 禽流感防疫行政調查報告(101 年 3 月 19 日)、農委會 H5N2 禽流感疫情後續調查報告(101 年 4 月 3日)、畜衛所 98 年 4 月 16 日農衛試疫字第0982401317 號函,同所 98 年 4 月 21 日農衛試疫字第0982415025 號函及農委會 92 年公告之檢驗方法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王政騰於本會調查中亦供承:伊自 97年 9 月 1 日任職農委會副主任委員迄今,負責襄助主任委員,督導防檢局、畜衛所、畜牧處等行政業務,伊與臺南市新市蛋雞場之許姓飼主係舊識,為屏東農專同年級同學,
98 年 3 月上旬某日,許某打電話與伊,說其蛋雞場有一些狀況說要借助公部門檢查病因,伊即打電話予當時擔任防檢局局長之宋華聰轉達此一訊息等語。綜合參互印證,足以認定被付懲戒人王政騰此部分之違失事實。雖其申辯稱:伊僅係將許某蛋雞場有異狀之訊息轉給防檢局,讓他們依規定照權責去做後續處理,伊沒有干預,也沒有參與處理,伊也沒有向許天來處長提起此事,更不會指示或暗示他如何處理,98 年 4 月 6 日之案例討論會,許天來之發言,亦未經伊指示或暗示,因此事處理過程伊均無參與,故亦不知後來無照會議決議為後續採樣及檢驗等處置之狀況,伊將許姓飼主告知之訊息轉達予防檢局局長,伊想他們應該要照既定程序及疾病診斷跟疫情防治之規定去處理去進行。倘依規定確診有高病原性禽流感,依程序亦應由防檢局即時簽報農委會與行政院,伊並未接獲該速報與簽報。顯示經防檢局、畜衛所判斷,許姓負責人之家禽場並未確診有發生高病原性禽流感之事實。又依防治條例第 30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即農委會)認為必要時,得派所屬動物防疫人員,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動物傳染病防疫事宜,伊將全案交至防檢局處理,由防檢局協助臺南縣政府辦理防疫事宜,乃屬依法行政之行為,自無違誤等語(詳如事實欄所載)。
惟查蛋雞場發生疑似禽流感疫病時,依上述防治條例第 12條第 1 項等相關規定,應由該蛋雞場所有人或管理人向動物所在地之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動物防疫機關接獲報告後,應即依防治條例相關規定為必要之防治或防疫措施。此亦屬疫情通報之標準程序。臺南市蛋雞場之許姓飼主,亦即被付懲戒人王政騰之友人,因該蛋雞場發生雞隻死亡,產蛋率下降之疫病,許某不欲依一般標準通報程序向臺南縣防治所通報,而打電話給被付懲戒人王政騰,希望借助公部門幫忙檢驗找出病源。被付懲戒人王政騰未指示許某向臺南縣防治所通報,或由其本人或指示部屬代為向臺南縣防治所通報,俾由臺南縣防治所依相關規定為防治或防疫之必要處置,反而輕率應允許某要求,由其居中聯絡,由許某自行取樣交由畜衛所加以檢驗,未按防治條例相關規定及疫情通報標準程序處理,其為友人便宜行事,未依法行政,自屬有欠謹慎。又其於 98 年 3 月 30 日,於防檢局門口,因接獲防檢局組長鄭純彬、科長賴敏銓有關本件疫病檢驗結果之報告(此迭經鄭純彬、賴敏銓於監察院約詢及鄭純彬於本會調查中證述明確),當已獲悉本案經畜衛所檢出有疑似高病原性禽流感之病毒,竟未持續監督部屬,就本件禽流感案件應依規定妥速處理,即未督導所屬機關就當時及嗣後之病毒檢驗結果向中央主管機關即農委會陳報,並迅即展開防疫工作,而任由部屬即當時擔任畜牧處處長之許天來於同年 4 月 6 日會議中為不當發言,企圖為飼主大事化小,終致所屬機關未依會議決議為後續採樣及檢驗處置,即未依規定進行相關防疫措施。其顯有未盡督導職責之疏失。又其未將受理上開疫病事件之原委誠實面報予主任委員知情,亦有蒙蔽長官,未盡誠實義務之疏失。其自不能執上揭所辯,解免其咎責。
二、關於認定被付懲戒人王政騰上揭甲之三之違失事實部分:卷附農委會 101 年 3 月 19 日 H5N2 禽流感防疫行政調查報告中之「參、調查發現」之「一、H5N2 高病原性禽流感判定之爭議」,已就防檢局及畜衛所歷年來就高病原性禽流感判定有上述爭議之事實敘述甚詳,參以證人鄭純彬(即防檢局前組長)、李淑慧(即防檢局組長)、宋華聰(即防檢局前局長)於本會調查中證稱:有關許天來於 98 年 5 月
4 日擔任防檢局長之前,防檢局與畜衛所兩機關對於高病原性禽流感之判定係依畜衛所病毒分離鑑定結果為標準,二機關並無爭議等語等情,足認自許天來於 98 年 5 月 4 日擔任防檢局局長後,防檢局與畜衛所二機關始有上述爭議。
被付懲戒人王政騰於申辯意旨亦供認二機關歷年來即存有上述爭議。則其身為農委會副主任委員,既負襄助主任委員,督導防檢局、畜衛所、畜牧處等行政業務,竟未儘速、積極有效予以協調,以消弭二機關上述爭議,遲至 100 年 11月 1 8日始督請防檢局邀集學界及畜衛所專家召開研討會進行研討,並於 101 年 1 月 5 日之主管會報,再督請防檢局加速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規範法制化作業,於規範內明定高低病原性案例定義。其於 98 年 5 月至 100 年 11月上旬就所屬二機關有上述爭議,竟未儘速予以協調,以求化解,不無執行職務未力求切實之疏失。其申辯意旨雖稱:
伊為協調兩機關之爭議,已不斷督請兩機關就專業範疇收集科學文獻及各國作法、規範,彙整論證予以澄清,以弭平爭議,故督請防檢局於 100 年 11 月 18 日邀集學界及畜衛所專家召開研討會進行探討,另於 101 年 1 月 5 日農委會主管會報,請防檢局加速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規範法治化作業,於 101 年 1 月 12 日農委會禽流感防疫督導會報會議中,請畜衛所及防檢局各成立工作小組,就禽流感之綜合判定及確認為分工等,足證伊有透過研討會,各項會議方式,積極協調,化解單位間之爭議等語(詳如事實欄所載)。然此經核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酌,並不能執以解免其上述任職期間執行職務未盡切實之疏失。
乙、認定被付懲戒人許天來違失事實之證據、理由
一、關於認定被付懲戒人許天來上揭乙之一部分之違失事實部分,除有上述認定王政騰甲之一、二部分違失事實之相同證據可資沿用外,有關其於 98 年 3 月 30 日下午 8 時許,曾經代為打電話予防檢局組長鄭純彬以瞭解新市蛋雞場疫病案檢疫情形,經鄭純彬告以畜衛所驗出 H5N2 禽流感病毒,且 HAO 切割位置是四個鹼性氨基酸要依法處理時,其即將電話交予王政騰副主任委員接聽之事實,亦迭經鄭純彬於監察院約詢時及於本院調查時證述綦詳。其以畜牧處處長身分參與 98 年 4 月 6 日案例討論會議時,有上述驕恣、誇張,損及機關聲譽、形象及逾越職權分際、干涉禽流感判定,並指導再次採樣及解除移動管制方法,有替許姓飼主為不當關說,以求大事化小之意之發言,亦有該次會議紀錄及會議紀錄錄音譯稿等可資證實。從上揭事證及其於該會議中發言稱:他(指飼主)是副主任委員的好朋友,…在這種私了的情形下,要知道病因,就這樣送上來等語等情。參酌以觀,足證其係知悉長官即農委會副主任委員王政騰受新市蛋雞場許姓飼主請託,居中代為聯絡,由許姓飼主自行採樣,以私了疫情之原委,始於參加 4 月 6 日案例討論會議時有上述不當發言等違失行為。其上揭發言,客觀上已足以損及機關聲譽形象,及有逾越職權分際干涉禽流感判定,有替許姓飼主為不當關說情事,亦甚屬明顯。其雖於本會調查時供認其有以畜牧處處長身分參與上述案例討論會議並於會議中有為如會議錄音譯稿之上述發言,惟否認有違失情事,申辯稱:該蛋雞場實未曾發生 HPAI 病毒,其當時擔任畜牧處處長,臨時被以電話通知參加會議,實無任何理由對無疫情發生之個案作關說或干涉,其亦無逾權干涉禽流感之判定,其於會議中係就獸醫學基本原理、流行病學採樣細節或畜牧獸醫人員進出畜牧場之生物安全守則,就所知與看法提供與會人員參考。會中所為所言或許係其一時口快,發言內容遭人斷章取義,會議中使用一些俗語,雖稍欠允當,然未逾越權責引發無謂爭端,例如「直達天聽」係形容任何人若認識農委會長官,均可直接以電話聯繫表達意見,「寧願私了,不願公了」係指飼主想得知雞隻病因,想私下送請檢驗,是敘述飼主之主觀認知,因該養雞場既經依法啟動移動管制措施,事涉許姓畜主權益,其發言僅強調及說明動物防疫機關有義務儘速檢驗以確認結果,若檢驗有禽流感,自然要依法辦理等語(詳如事實欄所載)。查所為申辯,與上述不利於其之事證不符,係其飾詞企圖脫免違失咎責之說詞,自無可採。
二、關於認定被付懲戒人許天來有上述乙之二之違失事實部分:查 99 年 2 月間彰化縣芳苑鄉全○畜牧場(即蛋雞場)發生疫病,於 99 年 2 月 12 日經畜衛所檢驗分離出 H5N2禽流感病毒,於同年月 20 日檢驗出病毒株 IVPI 為 2.54,同年月 23 日檢驗出 HAO 切割位序為 4 個鹼性胺基酸,該檢驗結果於 99 年 2 月 25 日及同年 3 月 5 日經畜衛所二次召開專家會議(即家禽流行性感冒診斷監測技術小組會議)討論,認已符合 OIE 對 HPAI (即高病原性禽流感病毒)之定義,防檢局於 99 年 3 月 4 日通報 OIE時,僅通報為低病原性禽流感病毒等事實,業據農委會 101年 3 月 19 日行政調查報告敘述綦詳,並有畜衛所函送之上述會議紀錄影本及防檢局函送之通報資料影本等在卷可稽。農委會 101 年 4 月 3 日後續調查報告並指出,防檢局對該案認專家會議建議持續進行動物試驗,據此解讀為專家會議尚未判定為 HPAI ,雖已採取移動管制措施及預防性撲殺等處置,但未立即召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工作小組會議」研議防疫處置,其通報 OIE 之作為及延宕防疫,均有判斷錯誤之疏失。此亦有各該調查報告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許天來就此部分雖申辯稱:於畜衛所專家小組會議未作成 HPAI 之綜合判定前,防檢局無召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工作小組會議之條件,亦無權向 OIE 通報我國發生 HPAI 。所謂畜衛所通知實驗室檢驗結果,防檢局即可向 OIE 通報我國發生 HPAI 疫情之說法,並非正確。99 年 2 月彰化縣芳苑鄉全○牧場案,動物防疫機關於主動監測時發現該場感染禽流感,惟並無 HPAI 跡象,防檢局於畜衛所查出該養雞場有 H5N2 病毒證據後,即依 OIE通報指南,向 OIE 為立即通報,其後因本案畜衛所專家小組未曾判定為 HPAI ,又專家亦認定該養雞場經多次監測後已無病毒存在而不會發生 HPAI ,故未再行向 OIE 為續報,此符合 OIE 通報之規範,其無農委會上揭調查報告所指摘之疏失等語(詳見事實欄所載)。惟依證人鄭秀蓮(即畜衛所副所長)、鄭純彬(即防檢局前組長,現為防檢局高雄分局局長)於本會調查時證稱:依照 92 年農委會公告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檢驗方法,診斷或判定 HPAI 係應以畜衛所病毒分離及病原性檢驗鑑定為準等語,以及證人宋華聰於本會調查時證稱:在伊擔任防檢局局長任期內通報 OIE有關高低病原性禽流感係依據畜衛所檢驗結果為通報等語等情,參酌農委會調查報告所為上述指摘,足認被付懲戒人許天來上揭所辯,並非可採。
三、關於認定被付懲戒人許天來有上述乙之三部分之違失事實部分:按被付懲戒人許天來任職防檢局局長之 100 年 12 月間,彰化縣芳苑鄉來○牧場(亦即蛋雞場)發生疫病,經畜衛所於 101 年 1 月間檢驗分離出 HAO 切割位序為四個鹼性氨基酸,IVPI 為 2.69 ,符合 OIE 對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之定義,判定為 HPAI 病毒,亦經畜衛所於 101年 1 月 18 日致防檢局之農衛試疫字第 1012515006 號函中敘述明確,有該函影本在卷可稽。防檢局早先於 101 年
1 月 10 日即據畜衛所傳真函中,謂檢體雞隻經該所檢驗出H5N2 病毒,即向 OIE 通報為 LPAI 病毒,此亦經被付懲戒人許天來於本會調查時供述明確,並有該傳真函及通報資料影本附卷可稽。惟防檢局接獲畜衛所上開 101 年 1 月
18 日函件後,卻未向 OIE 為後續通報,延至同年 3 月
3 日始將綜合判定結果作結束通報,並擬將 LPAI 修正為HPAI,惟 OIE 表示該通報系統係用於早期預警通報使用,後續因追蹤事件演變而有不同結果,將不予更改,致防檢局僅能以備註說明綜合判定結果。此亦據農委會 101 年 4月 3 日後續調查報告敘述明確,並有上述通報資料影本附卷可稽。農委會上揭後續調查報告,並指出防檢局就該案,對 HPAI 之判斷有錯誤,通報 OIE 之作為有疏失。足證防檢局之前草率通報 OIE 為 LPAI ,未及早為後續通報,為有疏失。又被付懲戒人許天來於出席 101 年 2 月 1 日專家會議時有前述驕恣、誇張,損及機關聲譽、形象之不當發言,以及其以現場死亡率不高或現場沒那麼急為由,力阻與會人士不要立即做決議,致未能及早為 HPAI 疫場之判定,防檢局亦因而未能立即召開防治工作會議,研議防疫措施之事實部分,亦有該次會議紀錄及會議紀錄之逐字譯稿在卷可稽。且農委會 101 年 4 月 3 日公布之禽流感疫情後續調查報告,亦指出:「被付懲戒人許天來於上開專家會議中以現場死亡率不高為由,力圖說服與會專家不要急著做決議,無視檢驗結果中,IVPI 已高於 1.2,有 4 個鹼性胺基酸等數據,導致專家會議決定『委員同意畜衛所針對本疫情病毒病原性之診斷結果,惟請補充抗體分佈及病毒分子分析結論』,防檢局並認為該次會議對病原性認定尚無法取得共識,未判定為 HPAI ,致未召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工作小組會議,研議防疫處理作為,顯有疫情研判失誤導致延宕處理情事,本會亦認有明顯錯誤及疏失」,有該調查報告影本附卷可憑。參酌互證,足以認定其此部分違失事實。
雖被付懲戒人許天來於本會調查時,否認有本項違失情事,申辯稱:本件疫情之通報,係防檢局於 101 年 1 月 10日依據畜衛所傳真檢驗結果有 H5N2 病毒,即依循內部管制程序而進行網路立即通報,其後雖畜衛所實驗室檢驗陸續出來,惟 101 年 2 月 1 日專家會議仍沒有共識結論,至同年 3 月 1 日第 2 次會議始作成 HPAI 綜合判定,防檢局亦於同年 3 月 3 日依此綜合判定依據 OIE 規範做續報,OIE 審查內容後認毋須修正,並回復電子郵件說明不須修正先前「立即通報」內容之原因,防檢局通報作為並無錯誤或延宕。又依防治條例第 7 條「罹患動物傳染病係指動物發病後,經診斷確定已感染動物傳染病者」之規定以及農委會 92 年公告 HPAI 檢驗方法,明定有前言、臨床症狀、病理變化及實驗室檢驗等 4 章,綜合判定時,自須綜合臨床調查,病理檢驗及實驗室檢驗之結果,IVPI 並非判定HPAI 之唯一必要條件,此觀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規範相關規定亦同。101 年 2 月 1 日專家會議,伊對檢驗結果病毒株之 IVPI 值等並無不同意見,至於如何解釋該養雞場雞隻健康良好而無任何 HPAI 臨床病狀,或對畜衛所實驗室檢驗方法及報告內容有須強化部分等,與會專家確實討論很多很久,提出許多見解建議,並非伊對該個案有任何不作綜合判定之堅持,伊反而多次建請主席應分工儘速做出綜合判定。伊於會議中發言表示「現場沒那麼急」或「今日不急」其意思為該養雞場現場雞隻健康情形,在地方防疫機關逐日嚴密防疫監控下,雞隻無臨床病徵、產蛋正常,每日死亡率於正常值內,且流行病學監測採樣經畜衛所檢驗結果,場內病毒活動業已停止,故現場沒那麼急之意。其於該次會議中發言,亦無逾越權責,引發無謂爭端之情事。因有諸多疑義須討論修正,在尚未充分討論前,應再給與會單位、專家充分討論之意,伊並無曲解農委會 92 年公告檢驗方法之意旨,亦無農委會行政調查報告中所稱力圖說服與會專家不要急著做決定之情形等語(詳如事實欄所載)。惟查依首揭防治條例有關防疫、檢疫等相關規定,可知高低病原性禽流感病毒應及早檢驗判定,俾及早為相關防疫處置,此乃負責執行防疫行政業務者應重視之原則。又就防治條例第 7 條第 1項「本條例所稱罹患動物傳染病者」之規定,以及農委會
92 年公告之檢驗方法,其第一章前言敘明「…HPAI 病毒主要感染雞及火雞,依感染年齡、禽類種別及環境因素之不同而引起之臨床病狀亦有極大差異,感染的臨床病狀無特徵性,因此診斷 HPAI 必須進行病毒分離及病原性鑑定以確診之。血清學方法只能做為輔助診斷,不宜做為確診之用」之意旨,佐以證人鄭秀蓮、鄭純彬、宋華聰等人上述證稱判定HPAI 應以畜衛所病毒分離及病原性檢驗鑑定為準,通報
OIE 亦以該檢驗結果為準等語等情,以及農委會後續行政調查報告指摘防檢局就本案通報 OIE 之作為及就本案所為疫情研判有失誤致延宕處理情事等情,再參酌被付懲戒人許天來於上揭會議中發言稱:「我得到的指令,是說不急」、「也是老闆交代的」、「最大的老闆還沒同意」等語,客觀上易令人滋生誤解,引發無謂爭端,損及機關聲譽、形象,事實亦甚明顯等情。綜合參照,足認其確有本項違失事實。其上開所辯,係其曲解 92 年檢驗方法意旨及其飾詞推卸咎責之辯解,並非可採。
參、被付懲戒人王政騰、許天來所為其餘申辯及所提出之證據(詳如事實欄所載),經核亦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酌而不足以作為解免渠等咎責之論據。其 2 人違失事證,均已臻明確。核其 2 人所為,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所定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及第 7 條所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被付懲戒人王政騰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之旨。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包括相關畜牧疫場(即 98 年 3 月之臺南新市蛋雞場、99年 2 月之彰化縣芳苑鄉全○畜牧場及 100 年 12 月之彰化縣芳苑鄉來○牧場)因防疫機關採取移動管制,撲殺消毒等防疫措施,個案疫情後來均有趨緩或被控制等情狀,各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肆、
一、至於監察院彈劾意旨另以:
(一)被付懲戒人王政騰就 98 年 3 月臺南新市蛋雞場疫病案事件原委,於監察院約詢時,堅不吐實,未能據實回答。
被付懲戒人許天來就該事件原委及疫情,未向長官誠實報告,蒙蔽長官,於監察院約詢時,未能據實回答,2 人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之義務。
(二)被付懲戒人王政騰負責督辦禽流感業務,被付懲戒人許天來擔任防檢局局長期間,身為禽流感防疫業務之高級主管,其 2 人均欠缺禽流感警覺,輕忽其侵襲機率,怠慢防杜此疫病,致 101 年起,國內陸續發生臺南六甲白肉種雞場等 5 起 HPAI 之蔓延,頻率較往年單一案件顯著提高,病毒之 IVPI 值日益增高,有本土化趨勢,連同 100年 12 月之彰化芳苑蛋雞場案,共撲殺雞隻 94,860 隻,估計補償費用約 1,270 萬元。被付懲戒人王政騰有督導不周之違失。被付懲戒人許天來則有執行不力之違失。
(三)被付懲戒人許天來於 98 年 4 月 6 日參加臺南新市蛋雞場疫病案之討論會係僭越職責參加該會議,亦涉有違失。
因認被付懲戒人 2 人以上違失,應併予懲戒部分。
二、經查:
(一)被付懲戒人王政騰、許天來 2 人於本會調查時均否認渠等於接受監察院約詢時有故意不據實回答問題情事,王政騰辯稱:因時間久隔,有些事情細節無法記憶確認,亦屬常情等語。許天來辯稱:伊已盡記憶所及誠實回答,無故意欺瞞不實之情形等語。按犯罪嫌疑人或應受處罰嫌疑人不自證己罪乃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基本原則,此項原則於懲戒審議程序,亦應有其適用。縱認被付懲戒人 2 人於受監察院約詢時有就部分問題,未據實回答情事,亦不能據此遽認渠等違反公務員應誠實之義務而加以懲戒。又查被付懲戒人許天來於 98 年 3 至 4 月間即臺南新市蛋雞場疫病案事件發生期間,係任職畜牧處處長,並非負責防檢局或畜衛所之行政業務,即非負責防疫或檢疫行政業務,又其亦非最初接受該蛋雞場許姓負責人請託代為檢疫之人,自尚難遽認其有向長官(即農委會主任委員)誠實報告該事件原委或該蛋雞場疫情之義務。其未向長官為該報告,自難遽認其違反公務員應誠實之義務。
(二)被付懲戒人王政騰、許天來 2 人於本會調查時均否認有上述彈劾意旨所指就禽流感之防杜有督導不周、執行不力之違失。王政騰申辯稱:防檢局、畜衛所兩機關對高病原性禽流感案例之判定雖存有歧異,惟個案發生,均即時對疑患場採取移動管制及防疫處置,以防堵疫情,使疫情未擴散,伊絕無輕忽怠慢防疫作為,致貽誤防疫先機之違失,且經防檢局分析 99 年至 101 年所發生之個案,其發生之病毒株、時間點、與地點分布,亦無任何流行病學相關性等語。許天來申辯稱:伊及防檢局同仁對於禽流感任一個案均立即依法處理且有效控制並未發生蔓延;98 年至 101 年所發生個案,其發生之時間點及地點分布,基於流行病學分析,各個案之間並無因果關聯性,伊無對防疫業務執行不力之違失等語。又被付懲戒人許天來及防檢局黃姓副局長等人曾經人檢舉告發因對禽流感防疫職務有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等犯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他字案(101 年度他字第 1113 號)偵查結果,亦認 100 年至 101 年間在臺灣發生之禽流感案件,其在地化因素恐很多元,不能將禽流感未根絕之責任,全交由行政機關概括承受,許天來等人主觀上係以積極心態處理疫情事務,並無被告發之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因而將該案予以簽結,此亦有該案結案報告影本附卷可稽。
因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付懲戒人 2 人有此部分違失,自不能遽認其 2 人有此部分違失事實。
(三)被付懲戒人許天來就其參加 98 年 4 月 6 日之臺南新市蛋雞場疫病案之討論會一事,於本會調查時亦否認有僭越職權情事,辯稱其係受畜衛所電話通知參加該會議,無僭越職權參加會議情事等語。查依該會議之錄音譯稿顯示該會議係由畜衛所所長黃金城主持,黃所長於會議開始即致詞向畜牧處處長即被付懲戒人許天來等人問候,並稱:
「今天的 case ,還是一樣。由本所配合防檢局、畜牧處,我們三個單位,希望能夠把 case 做一個最清楚的交代,以及最清楚技術診斷的一個呈現」等語(有該錄音譯稿附卷可稽。)顯見被付懲戒人許天來參加該會議,係受會議主持人表示歡迎而參加該會議,而該會議討論之禽流感疫病案件,亦非與畜牧處業務毫無關聯,則被付懲戒人許天來之參加該會議,無論是主動要求參加或被動受邀參加,自均無僭越職權情事。至其於會議中為關說等不當發言,應受懲戒,係另一回事。當不能執以認其參加會議有僭越職權之違失。
綜上,因不能證明被付懲戒人王政騰、許天來 2 人有此部分彈劾意旨所指之違失情事,自不能併就此部分加以懲戒。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王政騰、許天來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第 1 款、第 2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13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