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2 年度鑑字第 12456 號被付懲戒人 趙世榮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議。
理 由
一、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宣告,本會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款定有明文。
二、被付懲戒人趙世榮原任雲林縣台西鄉公所(下稱台西鄉公所)清潔隊長。緣台西鄉於 94 年 6 月 12 日因水災造成嚴重淹水,時任台西鄉辦理消毒藥劑採購及施工之公用工程發包主管人員之被付懲戒人,於簽辦緊急購置消毒藥劑 200瓶之限制性招標時,將其熟識之順治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順治公司)實際負責人吳協助所提供其可低價取得之藥劑Chlorpyifos (陶斯松)25%WW 、Deltamethrin(地滅寧)
0.7%WW(品名:第佳寧乳劑)列入採購環境衛生用藥殺蟲劑規格之一,經鄉長核可並定底價新臺幣(下同)17 萬元。
嗣被付懲戒人被指派擔任 94 年 7 月 5 日上午 9 時開標前之招標廠商之證件審查工作,其竟於同年 7 月初某日,指示吳協助找另一家暟盈企業消毒社(下稱暟盈企業社)陪標。被付懲戒人於審查廠商資格時,明知吳協助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仍評定順治公司、暟盈企業社符合資格之名單提供不知情之開標主持人丁榮懋圈選該二家廠商於開標日參加比價,開標日被付懲戒人復以會辦人員身分在場參與招標及開標之廠商資格審查作業,違反法令仍予開標,由該二家投標廠商虛偽進行比價,開標後亦違反法令,仍予決標,使順治公司以較低價取得優先減價權,經減價後以 169,600 元得標,直接圖順治公司不法利益 50,700 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97 年度偵字第 3417 號、98 年度偵字第 272 號、第
437 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9 年度上更(一)字第 270 號刑事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被付懲戒人部分之判決,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改判論以被付懲戒人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被付懲戒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 101年 9 月 27 日以 101 年度台上字第 4999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三、以上事實,有上揭第二、三審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臺灣省政府以被付懲戒人於經辦緊急購置消毒藥劑之限制性招標,涉有上開違失,移送審議。惟被付懲戒人既因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 項規定,已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任用後則應予免職。本會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依首揭規定,應為免議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情形,應予免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 家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