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2 年度鑑字第 12452 號被付懲戒人 湯智元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湯智元記過貳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湯智元於 102 年 1 月 3 日 18 時 24 分許執行刑責區查察勤務欲返回分局期間,酒後駕駛偵防車(車號:0000-00),行駛至屏東縣○○鎮○○里○○路段,不慎追撞民眾李○民駕駛之自用小貨車(車號:0000-00)及楊○明駕駛之自小客車(車號:0000-00),經抽血檢驗換算吐氣酒精濃度值為 1.55MG/L ,爰以涉嫌刑法第 185 條之 3 公共危險案件,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辨。
二、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定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附件證據(均影本):㈠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 102 年 1 月 9 日潮警偵字第 10230145100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㈡安泰醫療社團法人潮州安泰醫院酒測委託檢驗報告單。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湯智元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2 年 2 月 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係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偵查隊偵查佐,於
102 年 1 月 3 日上午執行刑責區查察勤務後參加同學喜宴(喜宴中飲用啤酒),嗣於同日 18 時 24 分許酒後駕駛偵防車(車號:0000-00),○○○鎮○○路(西向東)往新埤鄉方向行駛,欲返回分局,車行至屏東縣○○鎮○○里○○路段,因不勝酒力不慎追撞民眾李鄭民駕駛之自用小貨車(車號:0000-00)及楊建明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車號:0000-00)。經抽血檢驗換算吐氣酒精濃度值為 1.55MG/L 。
三、上開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鄭民、楊建明、林碧玉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被付懲戒人酒測紀錄表、現場照片、被付懲戒人及證人警詢調查筆錄等影本在卷可資佐證。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湯智元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 豪 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