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2 年度鑑字第 12469 號被付懲戒人 王仁炳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議。
理 由
一、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本會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定有明文。
二、監察院移送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總統府專門委員王仁炳,自 93 年 3 月起至
97 年 5 月間,任職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卓榮泰及林佳龍辦公室,歷任專員、編審、專門委員職務。除負責處理副秘書長之婚喪喜慶相關庶務外,並兼任國會聯絡組之國會聯絡人,及協助副秘書長研閱辦公室簽呈文稿。渠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公文及簽呈稿等公文書,均已依國家機密保護法之規定,由權責單位核定為機密等級之國家機密,依法不得刺探、收集。被付懲戒人竟自 93 年起至
97 年間,利用其職務經手核閱上開所列屬機密等級之國家機密文書之機會,未經核准擅自影印後收集或攜離辦公處所。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調查局調查人員於 98 年 1 月 14 日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核發之搜索票,在渠原位於臺北市內湖區住處及渠在總統府之個人辦公室內實施搜索,扣得 6 件機密等級之國家機密文書影本。嗣經法務部調查局移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案經臺北地院判決認被付懲戒人所為係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4 條第 1項收集國家機密罪,處有期徒刑 3 年,褫奪公權 2 年。以上事實,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98 年度偵字第 2425號、第 6063 號起訴書、臺北地院 98 年度訴字第 394號刑事判決足稽。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4 條第 1 項之罪外,亦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8 條、總統府文書處理手冊第 30點第 11 項、第 13 項所定,機密文書非經核准,不得攜出辦公處所,機密文書必須印刷或複製時,應簽報秘書長核准等相關規定,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公務員應忠心努力,依法令執行職務、第 4 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第 5 條公務員應誠實、第 7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於 97 年 5 月 19 日,由該府前副秘書長林佳龍辦公室改調參事室。嗣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於 98年 1 月 14 日持臺北地院核發之搜索票,於被付懲戒人住處及辦公處所實施搜索,經扣押機密文書計 114 件。
另是日總統府政風處會同該府第二局及參事處清查被付懲戒人辦公處所,發現與公務有關者計 147 件,合計被付懲戒人未歸檔或移交公文為 261 件。顯見被付懲戒人未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檔案法及總統府文書處理手冊,將其任內經管事項於規定之移交期限 1 個月內移交完畢。
核其所為除違反檔案法第 13 條及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6條、第 11 條、第 17 條所定應如期移交完畢,不得移交不清、不得隱匿之旨外,亦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與總統府文書處理手冊第 30 點第 16 項,保管國家機密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所保管之國家機密文書,逐項列冊點交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指定人員或檔案管理單位主管等規定,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第 7 條公務員應誠實、謹慎、勤勉,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無故稽延之旨。
三、查被付懲戒人所涉移送意旨(一)之刑事部分,經臺北地院對被付懲戒人論以收集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之國家機密罪,處有期徒刑 3 年,褫奪公權 2 年(沒收部分從略)。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臺北地院上開判決,而就附表其中編號 3、4、6 部分,對被付懲戒人論以犯收集國家機密罪,處有期徒刑 2 年,褫奪公權 2 年(沒收部分從略)。
其餘部分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終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被付懲戒人之上訴而告確定。以上事實,有臺北地院 99 年 11月 25 日 98 年度訴字第 394 號、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
7 月 27 日 100 年度上訴字第 67 號及最高法院 102 年
3 月 14 日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026 號等刑事判決可稽。被付懲戒人既受法院宣告褫奪公權確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7 款、第 2 項規定,已不得再任用為公務人員,任用後則應予免職,應認已無再為本案處分之必要。依照首揭規定,自應為免議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情形,應予免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附表. 被付懲戒人王仁炳收集之機密等級國家機密一覽表┌─┬────────────────────────┐│編│國家機密名稱 ││號│ │├─┼────────────────────────┤│1 │審計部 95 年 8 月 17 日台審部一字第 0000000000 ││ │號函 │├─┼────────────────────────┤│2 │95 年 8 月 22 日林姵妤簽呈 │├─┼────────────────────────┤│3 │外交部 96 年 1 月 22 日外非一字第 00000000000 ││ │號函及附件 │├─┼────────────────────────┤│4 │總統府第一局林秀玲簽呈稿 │├─┼────────────────────────┤│5 │96 年 8 月 2 日總統與美國某官員談話紀要 │├─┼────────────────────────┤│6 │國家安全會議張中勇 93 年 5 月 5 日「落實總統就││ │職大典維安」之簽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