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2 年度鑑字第 12483 號被付懲戒人 溫永昌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議。
理 由
一、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本會認為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款定有明文。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溫永昌原係本會技正(已於 102 年 1 月
18 日免職生效),於 98 年間因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筆記型電腦 1 台、現金 20 萬元、洩漏國防以外機密,涉圖利、收受賄賂等罪嫌遭檢察官提起公訴(98 年度偵字第1767 號),臺北地方法院於 99 年 8 月 30 日一審判決略以,應執行有期徒刑 13 年及褫奪公權 3 年(98年度訴字第 1077 號)。溫員不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
101 年 9 月 11 日二審判決略以,原判決撤銷,應執行有期徒刑 11 年及褫奪公權 3 年(99 年度上訴字第3913 號)。溫員復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於 102 年 1月 18 日三審判決:「上訴駁回」(102 年度台上字第
313 號),本案業於 102 年 l 月 18 日判決確定,三審定讞。
(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之審級制度為三級三審制,第一、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因最高法院判決其上訴駁回,爰依二審判決書所述略以,溫永昌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又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萬元及扣案HPCOMPAQ 筆記型電腦壹部,應予追繳沒收,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萬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上開多數宣告有期徒刑及褫奪公權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參年。
(三)有關溫員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行政責任,案經本會 98年第 7 次及第 8 次考績委員會審議並經第 8 次考績委員會決議,收受(借貸)筆記型電腦部分,事實尚待釐清(係收受餽贈或借貸行為?),俟法院審理判決確定後,再依相關規定處理;至將競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影本交予另一廠商一節,違反政府採購法,予溫永昌技正記過一次處分(本會 99 年 1 月 8 日農人字第 0990080018號令)。本案於 102 年 l 月 18 日判決確定,三審定讞,本會爰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 項規定予以免職在案(本會 102 年 2 月 22日農人字第 1020110016 號令),並經本會 102 年 3月 1 日 102 年第 2 次考績委員會審議決議,本案經法院判決確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規定「違法」情事,爰依規定移付懲戒。
(四)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8 年度偵字第 1767號起訴書 1 份。
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1077 號、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上訴字第 3913 號及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313 號判決書各 1 份。
3、99 年 l 月 8 日農人字第 0990080018 號記過一次處分令 1 份。
4、本會 102 年 2 月 22 日農人字第 1020110016 號免職令 1 份。
5、本會 98 年 10 月 2 日 98 年第 7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節錄本)、98 年 12 月 24 日第 8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節錄本)及 102 年 3 月 1 日
102 年第 2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節錄本)各 1份。
三、經查:被付懲戒人溫永昌原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畜牧處家禽科技正(已於 102 年 1 月 18 日免職生效),負責白肉雞產銷輔導及其產業團體輔導、辦理「家禽產業結構調整」計畫之規劃研擬相關事項、禽流感防制相關業務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產業因應對策之研擬及其業務彙辦,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案外人邵敬之係「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下稱中央畜產會)之組員,負責家禽業產銷輔導業務,中央畜產會係依畜牧法成立,接受政府補助之財團法人,主要係接受主管機關農委會之監督,依法執行農委會所委託辦理之相關業務。農委會補助中央畜產會辦理「96 及 97 年度家禽產銷履歷資訊管理系統執行案」,屬被付懲戒人主辦並負責上開計畫實際推動之「家禽產業結構調整計畫」項下之工作項目。
95 年間案外人顧舜生擔任「明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昊公司)總經理期間,因明昊公司承包中央畜產會「95年度建立肉雞產銷履歷資訊管理系統執行案」(下稱 95 年度標案),而與被付懲戒人、邵敬之有所接觸,認明昊公司承包 95 年標案有利可圖,其自行於 96 年 3 月間成立太愚公司,惟顧舜生不諳電腦操作,乃另聘「原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專案經理邱淮宸擔任助理,處理電腦與文書作業。
96 年 9 月間,農委會委託中央畜產會辦理「96 年度建立家禽產銷履歷資訊管理系統執行案」,並採限制性招標。被付懲戒人明知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且建議書徵求文件,本應由招標單位編撰後公告或提供予欲投標之不特定廠商,辦理採購機關若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之業務委託廠商為專案管理人,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並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詎被付懲戒人、邵敬之為讓太愚公司在競標過程能取得有利地位,2 人基於圖太愚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由被付懲戒人指示顧舜生先行草擬「96 年度建立家禽產銷履歷資訊管理系統執行案」標案之建議書徵求文件主要內容,顧舜生乃指示不知情之邱淮宸撰寫上開建議書徵求文件資訊需求時,納入有利太愚公司之文字,即草擬時雖就開發平台未限制技術規格、開發工具、開發平台,然在建議書徵求文件僅簡略敘述需將「原系統平台環境升級為 Web Base 作業環境」,及「進行相關軟體新增改版功能」,並未明確說明系統原有功能及擬擴增功能,使有意投標廠商因難以評估轉 Web Base 作業環境所需投入資源,無意願投入承接標案。
邱淮宸完成建議書徵求文件草稿後,再由顧舜生交予邵敬之,由邵敬之採用做為中央畜產會辦理「96 年度建立家禽產銷履歷資訊管理系統執行案」標案(下稱 96 年度標案)之建議書徵求文件之主要內容,邵敬之復於建議書徵求文件中規定,本標案需於簽約日起 90 個日曆天內完成,因時程太過緊迫,藉此阻卻其他具有此項技術廠商之投標意願,致
96 年標案僅有太愚公司 1 家廠商參與投標,而順利以新臺幣(下同)1,101 萬元得標,並於 96 年 12 月 10 日與中央畜產會簽約,之後即由邱淮宸負責執行。
另太愚公司在辦理「96 年度建立家禽產銷履歷資訊管理系統執行案」時,邱淮宸為求便利,並因太愚公司之資訊系統維護措施,未達中央畜產會資訊安全之要求,故未將系統架設在中央畜產會機房內,先行架設在臺灣大學園藝系網站內,以方便其能在任意地點,利用遠端連線之方式維護系統運作及執行標案之測試。而邵敬之明知太愚公司在執行 96 年度標案,未依約將系統架設於機房內,在資訊安全上有重大缺失,仍讓太愚公司順利完成驗收,先後於 97 年 2 月 1日撥款 3,303,000 元、同年 3 月 19 日撥款 7,707,000元,太愚公司因而順利取得工程款。太愚公司獲取不法利益770,700 元。惟 96 年標案驗收後,太愚公司依約應在驗收完畢後 1 年內負保固責任,96 年度標案之系統仍有諸多問題需改善。邵敬之明知其已違背法令圖太愚公司不法利益,且在辦理招標、驗收時有上述違背職務行為,仍收受顧舜生為其違背職務行為所提供之對價 399,997 元。
被付懲戒人因職務關係,知悉農委會於 97 年度仍將繼續補助中央畜產會,97 年度將擴大家禽產銷履歷之建置,乃於
97 年 2 月 20 日左右,向顧舜生透露前開 96 年度標案還有後續採購標案,顧舜生亦表示有興趣參與競標。被付懲戒人利用 2 人閒談之間向顧舜生提及當時正在研擬 97 年度之家禽產業調整結構企畫案之撰寫,需要電腦作文書處理及產銷履歷系統之相關資料查詢,但家中僅 1 部電腦不敷家庭成員使用,顧舜生聞言,因希冀被付懲戒人在 97 年度之採購案仍可繼續支持太愚公司,竟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予以賄賂之單一犯意,購買 1 台 15 吋 HPCOMPAQ筆記型電腦,並於 97 年 3 月 8 日由不知情之邱淮宸攜至被付懲戒人家中,為其安裝相關軟體及設定無線網路供其使用而交付賄賂(筆記型電腦 1 台)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明知此乃顧舜生欲其沿襲 96 年度標案之違背職務方式協助太愚公司得標,預為 97 年度採購案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竟仍收受。嗣 97 年 8 月間,農委會家禽科果然委託中央畜產會辦理「97 年度家禽產銷履歷資訊管理系統之開發、強化與改善執行案」標案,亦採限制性招標。被付懲戒人明知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之限制,且被付懲戒人已經違背職務收受顧舜生賄賂之筆記型電腦 1 台,詎為讓太愚公司在競標過程能取得有利地位,被付懲戒人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單一犯意,邵敬之基於圖太愚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仍由被付懲戒人指示顧舜生先行草擬「97 年度建立家禽產銷履歷資訊管理系統之開發、強化與改善執行案」標案(下稱 97 年度標案)建議書徵求文件主要內容,顧舜生仍指示不知情之邱淮宸撰寫上開建議書徵求文件,完成後再由顧舜生交予邵敬之,以做為農委會辦理 97 年度標案之建議書徵求文件之主要內容,使太愚公司取得在競標時較其他廠商具有投標優勢。因邱淮宸將 97 年度標案招標情事告知緯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緯潔公司)實際負責人秦國宸,秦國宸有意投標,亦委請邱淮宸代擬服務建議書投標。被付懲戒人並擔任 97 年度標案之評審委員,因此執有緯潔公司之服務建議書。被付懲戒人為使太愚公司在評審過程取得有利地位,並遂行顧舜生欲其違背職務而向其行賄之旨,明知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因其擔任評審委員而持有緯潔公司提出之服務建議書,屬其職務上應秘密之文書,竟於 97 年 8 月 20 日前數日影印後,在臺北市○○○路火車站附近之「小歇泡沫紅茶店」私下交與一同參與投標之太愚公司負責人顧舜生,將此應保密事項洩漏予顧舜生,使顧舜生知悉後得針對競爭對手緯潔公司之服務意見書內容先行詢問邱淮宸,預備因應對策,此舉亦使太愚公司在評審階段取得相對有利地位,終於順利在評審過程中排除競爭對手緯潔公司,於 97 年 9 月 4 日與中央畜產會議價,以 591 萬元得標,並於 97 年 9 月 11 日簽約,同年
11 月 27 日撥款 1,773,000 元,12 月 31 日撥款4,137,000 元,太愚公司因此獲取不法利益 413,700 元。
顧舜生為被付懲戒人前述由顧舜生代擬建議書徵求文件主要內容、又未禁止太愚公司參與投標,在招標過程中洩漏競爭對手緯潔公司服務建議書等違背職務行為表達謝意且另就
96 年度標案已經交付賄賂予邵敬之在先,承上(交付筆記型電腦 1 台)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賄賂之單一犯意,主動於 97 年 10 月間某日,向被付懲戒人行求賄賂 20萬元,被付懲戒人當下未予拒絕。於 2 人相約於 97 年
10 月 18 日晚間在臺北火車站 2 樓某處見面,顧舜生當場交付賄款 20 萬元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明知其已經以上開違背法令方式讓太愚公司獲取不法利益,20 萬元實係顧舜生為其前開違背職務行為給予之對價,仍予以收受。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上訴字第3913 號刑事判決,撤銷第一審對被付懲戒人之不當科刑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1077 號),改判論以被付懲戒人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又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未扣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萬元及扣案 HPCOMPAQ 筆記型電腦壹部,應予追繳沒收,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萬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上開多數宣告有期徒刑及褫奪公權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參年。被付懲戒人不服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終經最高法院於 102 年 1 月
18 日以 102 年度台上字第 313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上揭刑事判決影本各乙份附卷可稽。
四、被付懲戒人既因服公務有貪污行為,受法院判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2 項規定,已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任用後則應予免職,應認已無再為本案處分之必要。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免議。
據上論結,本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之情形,應予免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