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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2 年鑑字第 12524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2 年度鑑字第 12524 號被付懲戒人 尤其昌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6 條第 2 款定有明文。本件監察院移送意旨略以:僑務委員會會計室前主任尤其昌,於擔任該會會計室主任期間,兼任財團法人華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會計組長職務(行政職務),並支領車馬費、績效獎金、福利金、午餐費及薪資差額等各項津貼達新臺幣 110 萬 730 元,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等語。經查被付懲戒人已於 102 年 5 月

20 日死亡,有永全診所出具之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載明被付懲戒人死亡時間)、司法院電子閘門查詢系統個人基本資料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既已死亡,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6 條第 2 款情形,應為不受理之議決,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許 國 宏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佳 穎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1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