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2 年度鑑字第 12625 號被付懲戒人 陳武彪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陳武彪降壹級改敘。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查被付懲戒人陳武彪於本(102) 年 8 月 19 日 3 時許(服勤時間),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行經新北市○○區○○路○巷○○○路口,經警方攔檢對其實施酒測,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
0.25 毫克,涉嫌違反刑法第 185 條之 3 公共危險罪,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102 年 8 月 19 日新北警蘆刑字第 1024107817 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1 份。
(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 102 年 8 月 26 日保督字第 1029004547 號調查報告表 1 份。
被付懲戒人陳武彪申辯意旨:
一、事實:申辯人於 102 年 8 月 19 日 3 時 45 分待命服勤時間(18 日 7 時至 12 時為備勤,12 時至 19 日上
午 7 時為待命服勤)在新北市○○區○○路○巷○○○路口騎重機車,為新北市政府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巡邏員警攔檢實施酒測(未肇事),測得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 0.25 毫克,觸犯刑法 185 條之 3 公共危險罪,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請求事項:請求處分時酌情處理。
三、理由:申辯人於 19 日約 2 時許因朋友工作問題心情不好,邀約至新北市○○區○○路○○○路口旁騎樓下聊天,因口渴買了兩瓶啤酒喝與朋友閒聊,因早上 6 點就要開始準備總隊 19 日早.中.晚餐的伙食工作,跟朋友閒聊完後騎著重機車往臺北市北投區的方向時被巡邏員警攔檢,觸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申辯人觸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非常後悔,對不起申辯人的長官、上級長官,破壞了整個保一總隊的形象,連帶各級長官遭受懲處。申辯人深感懊悔,更對不起母親、老婆、小孩,做了最壞的榜樣。申辯人已當面與家人認錯,說對不起我錯了,我不會再喝酒及酒後騎車。經過這次的教訓,申辯人懊悔不已,痛定思痛、痛改前非、下定決心真心悔改,不再喝酒,不再犯錯,對警察工作盡責盡份並且遵從公務員服務法,奉公守法,絕不再觸犯任何法令。恭請各位委員考量申辯人知法認錯,如今大澈大悟且真心悔改,再給申辯人改過自新的機會,懇求於處分時酌情處理。
理 由被付懲戒人陳武彪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下稱第一總隊)第四大隊第二中隊隊員,於 102 年 8 月 19 日上午 3時多(待命服勤時間),在新北市○○區○○路○○○路口某便利商店內購買啤酒飲用後,竟仍騎乘○○○-○○○ 號重型機車,欲返回上揭中隊營區,於同日上午 3 時 45 分許,行○○○區○○路○巷○○○路口時為警攔查,經對其為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25 毫克,已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之公共危險罪。以上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警詢及於提出之申辯書中坦承不諱,並有第一總隊調查報告表及酒精測定紀錄表等影本附卷可稽。渠其餘所為申辯,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酌。被付懲戒人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武彪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2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13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 豪 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