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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2 年鑑字第 12622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2 年度鑑字第 12622 號被付懲戒人 林煌盛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林煌盛降壹級改敘。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略以:

一、林員於 101 年 9 月 14 日涉嫌未依法偵辦廖○秀妨害公務案件,並縱放該人犯,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二、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之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報請移付懲戒。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1.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 年 10 月 24 日基檢達慎

101 偵 4069 字第 024556 號函 1 份。

2.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1 年度偵字第 4069號起訴書 1 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林煌盛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1 年 11 月 2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林煌盛係基隆市○○區○○路○○○號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分駐所(下稱安樂分駐所)所長。緣廖美秀於 101 年 9 月 14 日 18 時 50 分前某時,駕駛2162-KL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其外孫至基隆市○○區○○路○段○○○號「來來自助餐」店購買便當時,為求便利,遂將上揭小客車臨時停放在前開自助餐店前,違規佔據機車優先道。同日 18 時 50 分許,安樂分駐所副所長陳耀威駕駛4719-B2 號巡邏車,搭載警員王亭鈞前往基隆市○○區○○路○段巡邏,並執行取締違規車輛勤務,行經「來來自助餐」店前時,見前開自用小客車違規停放在該處,陳耀威乃鳴笛示意車主前來將車駛離。廖美秀見狀,旋偕其外孫返回小客車,並發動引擎,準備離去。因廖美秀步行搖晃,狀似酒後步伐不穩,陳耀威與王亭鈞乃下車趨前盤查;復因廖美秀滿身濃厚酒味,陳耀威懷疑廖美秀係酒後駕車,遂請廖美秀關閉引擎下車,惟遭廖美秀拒絕,並否認有酒後駕車之情事。陳耀威見狀遂指示王亭鈞呼叫警察攜帶酒測器前來,準備對廖美秀進行酒精呼氣測試,惟廖美秀仍拒絕下車。陳耀威對廖美秀告知「我們依法在執行公務,嚴重懷疑你酒後駕車,請妳現在下車」等語後,廖美秀則回以:「現在是幾點吶?你還在那裡囉哩囉唆」、「又沒有欠妳錢,是在那裡……」等語,拒絕警方之盤查;嗣因不耐煩,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衝出駕駛座車門,以腳推擠陳耀威;王亭鈞見狀隨即以隨身之手機錄影蒐證。詎料,廖美秀竟承同一之妨害公務之犯意加之傷害之犯意,以其右手揮擊王亭鈞臉部左側;王亭鈞見狀雖即往後閃避,然仍遭擊中而受有左臉挫傷之傷害(廖美秀所涉傷害罪嫌未經告訴);嗣廖美秀旋又承同一妨害公務及傷害之犯意,再以其右手,由反方向揮擊王亭鈞之臉部右側,惟因王亭鈞及時閃避,而未成傷。廖美秀以此方式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察,施以強暴。陳耀威見狀隨即壓制廖美秀,王亭鈞則以手銬將廖美秀雙手反銬在背後。嗣警員李東勳駕駛巡邏車前來,與陳耀威及王亭鈞共同將廖美秀及其外孫帶回安樂分駐所。廖美秀抵達安樂分駐所後,旋經警帶往嫌犯留置區,並將其手腳加銬在牆面、地面之白鐵固定橫桿。廖美秀所涉上開妨害公務案件即由當時備勤人員廖祥銓接辦,王亭鈞則依陳耀威指示,前往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下稱基隆長庚醫院)驗傷。嗣於廖祥銓經由陳耀威告知廖美秀遭警察逮捕之緣由後,於同日 19 時 26 分許,致電廖美秀住處之警衛,向其表示廖美秀因毆打警察,遭警察帶回安樂分駐所,請其協助通知廖美秀家屬至安樂分駐所。陳耀威則於同日 19 時 40 分許,以電話向勤務指揮中心回報:「我們裡頭有一個妨害公務的案件在辦」等語。同日 19 時 50 分許,被付懲戒人返回分駐所,陳耀威及王亭鈞向被付懲戒人報告廖美秀妨害公務案件發生經過。嗣廖美秀之女簡郁庭及其姐廖美鵑至安樂分駐所後,被付懲戒人向廖美鵑說明:「因為我們同事被打了,已經被打了,那這個部分是屬於妨害公務」、「因為戒具也用了,我們手銬也用了,一定要送,要送地檢署」、「只是說她如果精神上沒辦法製作筆錄的話,今天就要進拘留所。明天早上她清醒的時候出來時,我們再作筆錄,作完筆錄後,移送分局偵查隊,再送到地檢署,讓檢察官評定要怎麼處理」、「今天就是她動手打我同事」等語。至此,廖美秀前開妨害公務案件已確立將移送分局偵查隊,再由偵查隊將全案移送檢察官偵辦。

三、簡郁庭見其母廖美秀手腳均被上銬且情緒不佳,心急之下乃以電話聯絡友人王秀鳳,央求王秀鳳聯絡民意代表前往分駐所關心廖美秀。王秀鳳隨即聯絡現任基隆市議員沈義傳前往關切。嗣沈義傳至安樂分駐所後,再以行動電話聯絡市長張通榮前來。同日 21 時 26 分許,廖祥銓準備開始製作廖美秀之詢問筆錄時,再次向王亭鈞確定係以妨害公務之案件進行偵辦,並於同日 21 時 41 分許,告知廖美秀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之被告權利事項,並詢問廖美秀是否要拒絕夜間詢問。同日 21 時 42 分許,張通榮抵達安樂分駐所,經被付懲戒人告知廖美秀妨害公務案發生經過後,明知廖美秀係妨害公務之現行犯,而警察依法應詢問廖美秀,製作逮捕通知書及筆錄,並將廖美秀、筆錄、錄音帶、照片、逮捕通知書等相關案卷移送分局偵查隊,由偵查隊移送檢察官,不得加以釋放,竟仍執意要求警察不要以妨害公務案件進行偵辦,而於同日晚間 9 時 43 分許,先行教唆被付懲戒人:

「是不是可不可以不要用妨害公務來辦」及「請所長能不能用其他方式處罰他?」當時在值班臺之王亭鈞回以:「現場有很多人在看,站在我們執行公務的立場,民眾都在看我們執法的過程…」。張通榮未待王亭鈞言畢,竟基於妨害公務及脅迫被付懲戒人及在場承辦該案之廖祥銓縱放彼等職務上依法逮捕之廖美秀之犯意,於同日 21 時 46 分許,在安樂分駐所值班臺前,對被付懲戒人與王亭鈞怒稱:「沒問題!你就移送法辦,那以後我跟你們警察單位,我就公事公辦!你們就試試看!你就請調!不要在基隆!我市長就針對你!你很用心,你很了不起,你很了不起,我就請你王署長來,給你獎勵。然後,我請王署長把你調走。我基隆市長不願意看到這麼認真這麼用心的同仁在基隆受委曲。我就是這麼記恨。沒關係,你就這樣辦,我這樣馬上調你走。我要叫邱局長馬上到這邊來(啪──以手用力拍值班臺)!林所長!你假如在基隆想幹的話,我告訴你,我市長就這樣。議員在這裡喔!我都無所謂!你安樂所很大,很了不起!……安樂所很大,安樂所很了不起,我市長承讓!叫邱局長馬上過來!…」以調職、拍桌等方式,對被付懲戒人、廖祥銓施以脅迫,而妨害被付懲戒人及廖祥銓執行偵查並移送廖美秀之職務,並以此方式教唆並脅迫被付懲戒人及廖祥銓產生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之人之決意。

四、被付懲戒人與廖祥銓均明知廖美秀毆打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察,經以妨害公務之現行犯加以逮捕,依法應解送分局偵查隊,由偵查隊解送檢察官偵辦,並無自行釋放之權力。詎其二人因見張通榮要求簡郁庭規勸廖美秀向王亭鈞道歉,並以前開舉措強勢要求不要以妨害公務之刑事案件將廖美秀移送,竟基於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之人之犯意聯絡,在廖美秀表達願向王亭鈞道歉之意思後,由廖祥銓基於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之人之間接故意,先至安樂分駐所之嫌犯留置區內,以「妳說話要算話,妳去給人家會一個失禮(臺語)」等語,促使廖美秀向王亭鈞道歉。嗣於同日 21 時 57分許,在安樂分駐所內,復由基於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之人脫逃故意之被付懲戒人,解開廖美秀之手銬與腳鐐,將廖美秀釋放,並任由廖美秀於同日 22 時 5 分許離開安樂分駐所,使之脫離公權力監督,而共同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之廖美秀。

五、案經媒體披露後,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主動分案,並經警政署政風室主動協助調取相關錄影及勤務分配表等資料,以及提供勤務執行程序彙編,進而查悉上情。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後起訴,以及經陳志成告發而由檢察官偵查後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併案審理。

六、嗣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度矚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共同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之人罪,處有期徒刑 2 年,緩刑 5 年。因被付懲戒人未提起上訴,於 102 年 8 月 26 日確定在案。

七、以上事實,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1 年度偵字第 4069 號起訴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度矚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 9 月 9日基院義刑正字第 1020002902 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做任何申辯。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第 7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執行職務,不得畏難規避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林煌盛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2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13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13-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