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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2 年鑑字第 12634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2 年度鑑字第 12634 號被付懲戒人 林世文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林世文降壹級改敘。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林世文於 102 年 8 月 2 日擔服 7-9 時守望勤務,因面帶酒容,請其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定值為 0.26MG/L 。經查發現林員於 102 年 8 月 1 日上午

8 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鎮○○里○○路○段○○○巷○○號住處,飲用高粱酒 350CC 後,竟仍於翌日上午 6時 20 分,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 號重型機車外出,先前往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上班後,復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重型機車外出執勤,涉嫌違反刑法第 185 條之 3 公共危險罪,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偵辦。

二、案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 年,並於收受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之日起 1 個月內,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支付新臺幣 2 萬 5 千元之緩起訴處分金(已繳納),全案於 102 年 8 月 16 日確定在案。

三、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之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彰化地檢署 102 年度速偵字第 1475 號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

(二)彰化地檢署 102 年 9 月 3 日彰檢文實 102 速偵1475 字第 35214 號函。

(三)被付懲戒人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單。

(四)102 年 9 月 10 日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林世文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該通知已於 102 年 10 月 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林世文係彰化縣警察局警員。其於 102 年 8月 1 日上午 8 時許,在彰化縣○○鎮○○路○段○○○巷○○號住處,飲用高粱酒 350CC 後,竟仍於翌日上午 6時 20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 號重型機車外出。先前往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上班,復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重型機車外出執勤。嗣於 102 年 8 月 2 日上午 7時 42 分許返回分局,接受酒精檢測器檢測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26 毫克。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院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結果認定被付懲戒人所為,係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之公共危險罪,為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惟被付懲戒人並無前科,且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犯後深表後悔,信歷此教訓,已知警惕,爰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因而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 年,被付懲戒人應於收受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之日起 1 個月內,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支付新臺幣(下同)2 萬 5 千元之緩起訴處分金。並於 102 年 8 月 16 日確定。被付懲戒人於 102 年 9 月 10 日繳納 2 萬 5 千元。

以上事實,有彰化地檢署 102 年度速偵字第 1475 號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同署 102 年 9 月 3 日彰檢文實 102速偵 1475 字第 35214 號函、被付懲戒人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單及 102 年 9 月 10 日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等影本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定,審酌一切情狀,處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林世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13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3-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