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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2 年鑑字第 12630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2 年度鑑字第 12630 號被付懲戒人 劉育志男性 年 56 歲住基隆市○○區○○○街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劉育志記過貳次。

事 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劉育志因有不假外出,辦理退休案怠忽致影響當事人權益及對主管咆哮等違反規定之情事,經所屬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下稱安研所)分別予以曠職登記、記過 2 次及申誡 2 次懲處在案。被付懲戒人未思自省,反多次利用公務電腦向所內同仁寄發未提出任何具體事證,內容不實之電子郵件。機關首長及單位主管曾告誡制止,惟被付懲戒人置若罔聞。於 2 個多月內共濫發 14 篇郵件,片面指述其受懲處係遭人陷害,多篇郵件中並用足以貶低人格尊嚴之負面文字具體指責長官退休同仁,其違法情事,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實,分述如下:

(一)無視長官命令,連續利用公務電腦濫發 14 篇內容不實之電子郵件:被付懲戒人自本(102)年 5 月 13 日起至7月 11 日止 2 個月餘,連續寄送未提供具體事證,內容不實之電子郵件 14 篇。期間時任所長(現已退休)曾於

6 月 20 日回復被付懲戒人電子郵件,令其勿將涉及個人事件妄加判斷傳播。被付懲戒人無視機關首長命令,於 6月 26 日仍續散布。時任所長復於 7 月 2 日指示被付懲戒人單位主管制止該等不當行為。單位主管於 7 月 3日告誡被付懲戒人後,被付懲戒人更於 7 月 4 日起,短短 6 日內密集散布 5 篇不實電子郵件。

(二)未提出具體事證、人證,片面編造毫無根據之不實郵件,混淆視聽:被付懲戒人未自省受懲處之失當行為,反頻以「栽贓陷害劉育志的幕後首謀、軍師和文膽是誰」、「剝皮要剝幾層?公然污辱和污衊要搞幾回?」、「是誰唆使李政儒如此的追剿劉育志」、「是誰第一個出手毆打劉育志」等郵件,發表遭人構陷言論,且直指單位主管為加害人。其餘郵件並有諸如「包含潘主委以下三長官彼此間的暗鬥與較勁」、「本所長官因以上錢財或仕途得失算計,甚至藉機對劉育志挾公報私」、「秘書室主任…將檔案室加裝三段鎖…檔案室有不可告人的秘密」等片面揣測之語。更以「為何還要讓洪氏夫妻對安研所予取予求」為題,毫無根據指摘退休同仁有不法行為。該等言論均未提出足資佐證之證據。

(三)以負面文字指責長官及同仁,貶低人格尊嚴:被付懲戒人公然發送之郵件中,多篇以足以使人難堪、不悅之負面文字指責歷任機關首長、現任長官、退休同仁等。諸如指稱本所前代理所長「強權惡勢」、時任所長「宰制部屬」、「強詞奪理」、「道貌岸然」、「借刀殺人」、「睜眼說瞎話」、「弄權又不負責」、「在公務系統混了好幾十年的人」。考績委員「附和權勢」、「討好當權」。退休同仁「夥同…拋出包藏禍心的陰謀詭計,變相威脅恐嚇…」、「心懷不軌」、「設陷和布局」、「以達其不法詐財之目的」、「鬼混亂搞」、「與本會財務官僚掛勾的爪子」、「不學無術」、「騙吃騙喝的公務流氓」、「將安研所吃的滿嘴油膩,連骨頭也要啃蝕」、「嚇唬…藉機大撈一筆」、「陰險毒辣」等言詞。已嚴重毀損長官及同仁名譽。

二、按公務員應負服從義務並應謹慎自持、保持品味,被付懲戒人無視長官命令,罔顧公務倫理,散布不實文章。且用足以貶低人格尊嚴之文字,公然污辱長官及同事,已嚴重傷害渠等名譽及長官領導威信。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及第 5 條等規定。其違法情事,甚為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及第 1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移請本會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證 1、安研所 102 年 5 月 14 日研人字第 1021760126號曠職通知書。

證 2、同所 102 年 5 月 9 日研人字第 1021760129 號令。

證 3、同所 102 年 7 月 3 日研人字第 1021760190 號令。

證 4、102 年 5 月 13 日「給本所考績委員的公開信」電子郵件。

證 5、102 年 5 月 14 日「記 2 次小過之後的曠職通知書」電子郵件。

證 6、102 年 6 月 7 日「籲請本所考績委員復審記過二次之申訴書」電子郵件。

證 7、102 年 6 月 18 日「對主管咆哮案臨場說明前的聲明」電子郵件。

證 8、102 年 6 月 19 日「列席本所考績委員會有感」電子郵件。

證 9、102 年 6 月 26 日「栽贓陷害劉育志的幕後首謀、軍師和文膽是誰」電子郵件。

證 10、 102 年 7 月 1 日「為何還要讓洪氏夫妻對安研所予取予求」電子郵件。

證 11、 102 年 7 月 2 日「安研所檔案室的秘密是什麼」電子郵件。

證 12、 102 年 7 月 3 日「誰逼安研所政風室出糗」電子郵件。

證 13、 102 年 7 月 4 日「安研所到底怎麼了?」電子郵件。

證 14、 102 年 7 月 5 日「剝皮要剝幾層?公然污辱和污衊要搞幾回?」電子郵件。

證 15、 102 年 7 月 8 日「是誰在洩密?」電子郵件。

證 16、 102 年 7 月 10 日「是誰唆使李政儒如此的追剿劉育志」電子郵件。

證 17、 102 年 7 月 11 日「是誰第一個出手毆打劉育志」電子郵件。

證 18、 102 年 6 月 20 日機關首長回復劉員電子郵件及

7 月 3 日單位主管告誡劉員證明文件。被付懲戒人劉育志申辯要旨:

一、綜觀移送書內之證據,係申辯人服務機關安研所非法濫權、污衊栽贓、以莫須有罪名對申辯人的考績記過和申誡之處分命令,以及申辯人因應以上安研所非法濫權之懲處過程所為自力救濟之文篇為本案的 18 件證據。至違法失職事實內容文篇結構,開門見山,先以上揭懲處令等 3 件所謂證據醜化申辯人的人格與形象,繼而逕將申辯人揭發予同事有關安研所人事迫害的黑幕(包含渠等為申辯人所製造、卻一直不敢曝光的罪證與全程黑箱作業的考績會審理流程)所為自力救濟的文篇充作本件移送書最主要的證據之後,再從上揭主要證據之中,斷章取義,摘錄並集合上揭主要證據文篇內幾個文章標題以及幾篇文稿內一、二句申辯人譬喻性和主觀感受之用詞遣字,來敘明移送書內所載違法失職事實符合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2 款內所稱的其他失職行為。這種製造罪證、羅織罪名的手法,與安研所以考績會對申辯人行政迫害的手法,同出一轍。不同的是,安研所全程操控的是行政處分,而本件懲戒案理應是建立在以上行政處分合法基礎之上的司法處分。

二、移送書內之違法失職事實,全篇內容不到 2 頁,簡單扼要,乍看似乎成理,其實完全是從上揭所稱 14 件至少 100倍以上文字的證據中,摘錄、剪接而成。深入探討,毫無具體內容之敘明,蓋其全篇內容以三大標題建構--(一)無視長官命令,連續利用公務電腦濫發14篇內容不實之郵件。問題是,所稱長官命令是不是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所稱的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命令有無違法濫權?什麼樣的居心?是增進業務推廣和行政效率、變相恐嚇、製造罪證,還是唯恐黑箱作業的事跡敗露?又濫發是什麼?違反憲法第 2 章或那一部法律的哪一條規定?特別是內容不實是怎麼樣的內容不實?內容不實的地方究竟在哪裡?檢驗的標準是什麼?有何證據足資證明其所稱的內容不實屬實?為何針對內容不實,安研所連關起自家大門,對內部所有屬員公開的澄清和駁斥之行政作為都不敢為?何況以安研所行政權一手操控的會議召集和議題設定與主導之權限,為何不敢將其所稱內容不實之為物,提交以公開的質疑和檢視,讓申辯人當場羞愧的無地自容,不敢再對安研所各項行政作為提出意見?(二)未提出具體事證、人證、片面編造毫無根據之不實郵件,混淆視聽。問題是,未提出具體事證、人證、片面編造毫無根據之不實指控的人是安研所,因為,在此之前,安研所已全程栽贓誣賴和黑箱作業之手段,先後以延宕工友退休金記過 2 次,和對主管咆哮申誡 2 次的方式,加害申辯人;相反地,針對以上兩案中所有毫無根據之不實指控,申辯人向安研所提出無數的具體反證,安研所全然視而不見、聽而不聞。如今,上揭兩案刻正在考試院保訓會的再申訴審理之中,為何移送人在再申訴尚未定案之前,又急著將申辯人因以上兩案所為自力救濟的意見,繼續渠等一路走來,始終如一的斷章取義與移花接木的手段,再興起本懲戒案,對申辯人一條牛剝好幾層皮?更何況除了安研所對申辯人無憑無據的誣賴和栽贓之外,申辯人自始至今根本無被剝皮的論罪前提存在。因此,為了避免安研所繼續違法濫權,假借居上位者對居下位者在業務上的領導統御之權限,顛倒事實,作賊喊捉賊,在追求客觀事實和人格平等的憲法保障之下,鈞會是否可令安研所就其所稱內容不實提出較具體的證據和說明,同時容許申辯人到場申辯。總之,請鈞會就雙方彼此指控的不實,有進一步澄清和確認的機會。特別是要求安研所提出稍較具體的事證、人證,讓證據說話,而不是將申辯人 14 篇有關機構內人事程序之意見,不問來龍去脈與時空背景,就這麼簡單輕易的將14篇內幾篇文章的標題,或其他幾篇文章中所摘錄的一句話,剪接、串連起來,加上睜眼說瞎話的「該等言論均未提出足資佐證之證據」的這一句話,就可構成懲戒案的標的!(三)以負面文字指責長官及同仁,貶低人格尊嚴。問題是,文章外在形式極其明確的顯示文篇中譬喻性、修飾性等措辭,全係有所本的自力救濟,不只有憲法自由表意權之保障,也是刑法、民法所容許之人身與人格之緊急防衛權。其果有涉及造謠、不實之事實指控,安研所自可逕依刑法侮辱罪、毀謗罪追訴,為何以安研所對申辯人行政暴力之陰狠,卻不敢與申辯人在刑事法庭交鋒?再者,本案為何移送人不再一如上揭兩案—延宕工友退休金和對主管咆哮,繼續以濫用考績法的權限,將申辯人再記過 2 次或申誡 2 次,入罪於申辯人?其目的何在?是否妄圖再以打混戰、打爛戰的烏賊戰術,和大砲打小鳥的手段,讓鈞會司法審理之決定,為渠等上揭延宕工友退休金和對主管咆哮兩案不法濫權之行徑背書?進而達到對申辯人封口,和對機關內部同仁殺雞儆猴之目的?

三、綜上,移送書全篇以申辯人「不實言論」為申辯人「失職行為」的主軸,卻對「失職行為」這個不確定法律概念的適用,除了以懲處令和「未思自省」等文字,抹黑申辯人,再連結一般人所具有的行政倫理道德之外,自始至今,仍提不出任何明確並具體證據。所以,移送書所附之證據,除了空泛無邊 18 件所謂的證據之外,也就只能在 18 件證據之中尋找幾個譬喻性和修飾性的文字作為證據中的核心證據,再以不實電子郵件幾個字,反覆穿插在移送書的段落前之標題或段落後之小結之中,來構成申辯人失職行為的全部內涵。

四、問題是,安研所意圖以烏賊戰術打行政倫理的道德戰,不是不問是非的行政倫理。因為,果居上位者可喪盡良知血性,製造兇器(如無憑無證,逕暗下片面誣賴栽贓屬員的簽呈)加害於非我族類之屬員;一旦,兇器流落在被害人手中,竟然還可以將以上兇器認定為公務機密,並以受害人非法持有並散布與其工作無關之公務機密加以訴究,這是什麼行政倫理?又居上位者可在考績會全程的黑箱作業,蒙住被害人的眼睛和耳朵,再唆使一夥人進場予以突襲、圍毆,被害人卻不能吭聲叫救命,這是什麼行政倫理?之後,申辯人先後 2度走出被突襲圍毆的擂台,並將先後於私下所獲悉之「公務機密」,予以揭發並為文批判以自保,而今,所揭發黑幕之文篇竟然也可以成為懲戒案的標的,要申辯人含冤致死,不得發聲,這是什麼行政倫理?如今,移送書全篇斷章取義,摘錄申辯人 14 篇文稿中「鬼混亂搞」、「心懷不軌」、「宰制部屬」、「道貌岸然」、「陰險毒辣」…等修飾性之用詞遣字,逕套上本段文篇意圖串連的行政倫理大旗,就可直接再串連到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和第 5 條之規定,這種認事用法之手法,這是什麼法制?什麼天理?

五、讓證據說話:移送書所附證據—14 篇電子郵件內容,多在揭發安研所施暴申辯人過程的黑幕,這些黑幕,包括安研所對申辯人無憑無證、片面誣賴栽贓的簽呈、安研所考績會黑箱作業的流程,以及申辯人就以上誣賴栽贓的反證等等…,其實,這些東西也正是安研所違法濫權的鐵證,此外更多的是,只要鈞會依職權由揭 14 篇電子郵件內容中調問相關人,並透過對質,其相關人證必將一一出現。因此,安研所是否一如其一路走來始終如一的誣賴栽贓和睜眼說瞎話,請鈞會就其所提的 14 篇電子郵件之證據逐一詳加審酌,看這些證據到底是安研所違法濫權的事證,還是申辯人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的事證。因此,就讓證據說話吧!最後,謹在此重申:必要時,請鈞會就雙方彼此指控的「不實」,有進一步向鈞會澄清和說明的機會。特別是要求安研所提出一些較具體較具證據力的書證和人證,同時也讓申辯人有機會提交反擊安研所不是證據的證據,讓真正的證據出現,並有機會真正的交鋒,以重現真正的事實所在。

被付懲戒人劉育志補充申辯意旨:

安研所人事暴力加害於申辯人的原因前言:強盜土匪的行事特質就是霸道不講理。因此,代表國家公

平正義與公信力的中央政府,其內部果也存在強盜土匪之行徑,對一般人(含公務員)而言,是不可思議的,難以置信的。然而,可怕的現實是,當中央政府進入政黨輪替之後,政客選舉中所慣用的污衊、抹黑等政爭卑劣之手段,悄悄的遁入中央政府體制之內,沐猴而冠、衣冠禽獸、外行領導內行、無德領導有德、劣幣逐良幣等,竟然形成了中央政府內部普遍的景觀。為了達到長期執政的目的,其有政黨在政府體制外,固然要製造輿論和風潮、搞社會運動;政府體制內,也不管執政與否,都要以行政中立之大義,牽制對方,掩護我方,並先佔為贏,全面佈署。又為了達到驅離非我族類、全面佈署之目的,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6 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或刑法第 213 條有關假藉公文書,加損害於人之刑責等規定,概無人理會,與我無關,因為,以上治下,天經地義;以下逆上,不僅有違一般人的倫理觀念,在實踐上,也有雞蛋撞石頭的現實問題,於是,在第一次政黨輪替後,繼起的人事暴力之下,被驅離的公務人員只能含悲飲恨,最後,遠離政治、厭惡政治。

安研所研究人員近七成具博士學歷,其他亦多國立大學碩士以上,本應單純的學術機構內,其若發生集體霸道不講理的現象,確實不可思議的,難以置信,但究竟它確實發生了。為什麼呢?因為隨著第一次政黨輪替,改變了它內部的文化生態。以下乃申辯人對安研所近年來人事與行政程序運作的觀察結果與心得,(所強調者,這是透過勞委會及安研所的視窗所觀察之心得,概與其他部會無關)其有不正確和不當之處,請逕行指正:

一、前朝阿扁時代,勞委會及所屬機關「一官半職」的任用原則是:1.資質中上,願捐棄人事權與財政權,臣服其指揮,全心為其賣命工作者,可以留任或升任。2.資質中庸,可以當橡皮圖章,或充當其眼線和耳目,幫其最短期內全盤佔盡中央政府之「一官半職」職缺者,可將逼離之空缺,予以充任之。從而,在以上人事任用原則之下,在勞委會及所屬機關內專業和資質相對較傑出而不願意任其使喚者,相繼離開;專業和資質相對中庸,在工作上毫無雄心,只求「一官半職」者,則成了勞委會的一派獨大(因早期國內僅文化學院有勞工系所,致勞委會及所屬機關以出身文化學院勞工系所為大宗,如今勞委會連所屬機關內一般行政較高之職缺也全部被出身文化學院勞工系所之同仁所佔,例如職訓局 9-10 職等秘書室主任就是文化學院勞工所碩士,該員僅通過普考勞工行政人員考試和升等考試,而安研所 9 職等的秘書室主任也是連簽呈都寫不好的文化學院勞工所碩士。

二、王如玄是馬總統接受前行政院長劉兆玄推薦所進用的勞委會主委,但是以王如玄早期與呂秀蓮和尤美女等婦運人士私下長期的緊密關係,上任勞委會主委一職之後,就勞委會科長以上幾達百分之百傾綠的「一官半職」,根本無意調整,這不僅落實馬政府的「行政中立」,又可接受上揭只求「一官半職」的那幫人環繞、蜂擁、極盡巴結討好之擁戴,兼可避免民進黨立委的攻擊,難怪王如玄不僅維持馬政府前朝 8年的人事布局,甚至將陳菊的心腹--黃秋桂(文化學院勞工所碩士)重用為主任秘書,由黃秋桂一手掌控勞委會會本部以及所屬職訓局、勞保局等所有重要人事之布局。至於勞研所近七成博士研究人員的場域,輔仁大學法學碩士的王如玄似乎出自心理反射自然避開的本能,從而,王如玄對安研所之所知,極為有限。何況王如玄也不需要真正專業傑出的人才,因為只要因應總統和院長透過輿論所關注的勞工議題,隨時禮聘幾個學者專家,幫其撰文論述,往往就可輕易對總統有所交待了,至於身旁多一些狗奴才,更襯托她唯我獨大的女王威儀,何樂不為?因此,為了保住勞委會主委這個女王的寶座,王如玄真正在乎的是:1.掌握馬總統的理想性格,投其所好。2.適時主動出擊,製造新聞並塑造正義形象,讓輿論當她靠山。3.以國民黨的主委對於民進黨或台聯黨立委之指示絕不怠慢。

三、潘世偉是馬總統競選總統時,國民黨文宣勞動白皮書的主要撰稿人,他出身文化大學勞工所副教授,在文化大學勞工系所畢業生成了勞委會及所屬各機關的一派獨大之後,這些人都成了他的子弟兵,另以勞委會高官資格而得以在文化大學勞工系所兼任講師的勞委會同事,也都成了他在文化大學勞工系所的同僚,為了在王如玄一人之下,成為勞委會一派獨大的地下共主,潘世偉完全站在文化大學同僚和子弟兵的立場,附和他們,為渠等爭取共同的福利。假藉馬政府中央政府組改的旗號,企圖將「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純理工科研究,改為理工科與法政科併行的「勞動與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就是勞委會一派獨大內的要角,圖謀「勞動與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所長及其新開闢之法政科業務組長、副組長的居心,而這一些算計也就是在潘世偉當勞委會副主委之時,與當時主委王如玄和主秘黃秋桂的共謀。但是對潘世偉而言,其最大的僥倖是,馬總統第二任期之初,輿論大肆傳說內閣即將重大異動之際,因王如玄唯恐主委寶座起了動搖,乃就基本工資調整一案,透過媒體,主動向行政院出擊,雖然博得媒體、輿論和檯面上不分藍綠立委一致的支持,卻錯估馬總統挺陳沖院長之支持,最後,出其意料之外,在自貼勞工人權鬥士標籤後,頻頻遭到媒體「院長不挺妳,妳要怎麼負責?」的追問情況下,騎虎難下,黯然下台。之後,潘世偉將主委辦公室內王如玄所使用過的辦公桌椅、賓客沙發座椅,甚至亮麗的高級地毯全部清除後,繼承了王如玄女王的威儀和權力,也繼承了王如玄由先前陳菊、李應元、趙天麟等人身上所繼承唯我獨大的霸權。(事實上,相較陳菊、李應元、趙天麟等人,王如玄和潘世偉在部會內的人事權並不亞於他們,因為陳菊、李應元、趙天麟等人對內的人事權猶需透過該黨黨政平台而任用,而王如玄和潘世偉卻不需對馬政府所無的黨政平台負責,可一手獨攬)。

四、回顧安研所於 91 年 7 月,完成汐止新建大樓搬遷之後一年內,勞委會主委陳菊對安研所當時所長、副所長和主秘三人分別告以將調遷為勞委會檢查處處長、副處長和專門委員,俾就近愛護照顧,旋即三人相繼退休。所遺職缺,陳菊三級跳的拔擢安研所分析組組長石東生(哈佛大學博士)為所長,再徵調臺北市長馬英九所屬臺北市殯葬處處長陳榮鴻(世新大學社會所碩士在職專班畢業)為安研所主秘,從而開展了安研所自老國民黨時期成立以來最光輝燦爛的一頁--因為石東生所長的人事權和財政權雖然被安研所民進黨黨政平台的主秘陳榮鴻所監控,但石所長的交換條件則是,人選你建議,但安研所所進用之人都應具一定之專業水平,能蔚為國用之可用之才。從而在石所長英明的領導,以及主秘陳榮鴻、主計室、政風室均不任意杯葛的情況下,石所長締造了安研所最光輝燦爛的歷史(參見附件一)(另附註:無論老國民黨或馬政府執政,最會杯葛機關業務推展者,首推主計室和政風室)。可惜天有不測風雲,當馬政府執政,行政院及其所屬中央政府組改的號角一響,王如玄、潘世偉和黃秋桂改造安研所的堅強意志,由王如玄下達給石所長的時候,石所長知道這是他準備下台的時候了--因為將「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純理工科研究,改為理工科與法政科併行的「勞動與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乃混雜理工科與法政科,並冶於一爐的組織,完全喪失專業分工的績效,在美、英、德、日等先進國家就沒有這種畸型機構,而且安研所當下,編制內不到 40 個理工研究人員,純勞工安全衛生領域之研究,業已呈現嚴重的人力不足,又何以從中,一刀切割成 20 個理工研究人員與 20 個法政研究人員?復以安研所積 20 多年來,所既成當下的人力配置,又如何轉型呢?顯然,勞委會一派獨大之要角們明知石所長力求專業,追求第一和最完美的性格,卻出此下策,就是要石所長交出安研所的「一官半職」!當然,石所長不可能一如在工作上毫無雄心,只求「一官半職」者之蠅營狗苟,以利益交換,來保住其所長之職位,也不可能在他手中扭曲了國家的名器,成了人民的罪人…於是石所長告病退休。

五、石所長一離職,為了所長職缺爭奪戰,安研所當時政風室主任陳攀起趁機更向主秘陳榮鴻靠攏,配合向行政院的黑函,不斷的醜化原先高掛天空、熠熠生輝的安研所,讓勞委會主秘黃秋桂得以高舉撥亂反正的大旗,以勞委會主秘之職,兼代安研所所長,為其「勞動與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所長」未來之新職試溫,從此,每個星期抽空二、三個上午或下午,至安研所巡視,從而支領了 13 職等的主管加給、 13 職等研究專業加給、 13 職等首長特別費與所長座車和駕駛人的專用權等。可惜的是,王如玄對黃秋桂的提攜,並未獲得當時行政院長陳沖的支持,只好兼代安研所所長,支領 13 職等所長之福利,於一年屆滿之後,將所長寶座拱手讓人。於是,勞委會檢查處處長林進基終於獲得王如玄的恩賜,在他一年後隨將退休之前,坐上了安研所 13 職等所長的寶座,雖然學歷同王如玄都是碩士級,卻格外符合王如玄「博士哪比碩士強」的心裡。

六、林進基一入主安研所之後,隨即將陳菊、李應元、趙天麟、王如玄等人那一套「朕即皇帝」的御下之術,帶入安研所(如安研所非為民服務機關,卻下令所有同仁胸前必須掛名牌以資識別,員工簽到退改按指紋刷卡,開會時更是信口開河,甚至口無遮攔,對前石所長或坐於一旁之副所長公然調侃…),造成全所同仁百般不適應,身為安研所最元老級的老兵申辯人實在看不下去了,忍無可忍,為維護安研所研究機構的優良傳統,和身為公務人員的起碼尊嚴,乃就林進基以上各種濫權和不公不義之作為,不時為文,公開批判,使知該所節制(如附件二)。

七、申辯人在民進黨執政的時候,因其為人做事獨特之風格,受到哈佛大學博士石所長的禮遇,因此連連 8 年,考績甲等,直至馬政府執政下,石所長告病退休,勞委會一派獨大的要角們以安研所組改為由,大舉將渠等親信和子弟兵入侵安研所佔缺之後,由於申辯人以上之政治見解,恰與主委潘世偉領銜下一派獨大之要角們,以及安研所 13 年來屹立不搖的主秘陳榮鴻等人,格格不入,從而成為渠等欲去之而後快的共同首要敵人。

八、這也就是另件所舉案例(如附件三),為什麼勞委會檢查員職前訓練伙食發包乙節,明明是所長林進基、主秘陳榮鴻和主計室、政風室打著藍旗反藍旗,惡意搞垮馬政府政績的一個通案,到最後,竟然成為安研所內部唯一對學員用餐最費神和用心處理的申辯人之過失,而且安研所當權竟然還是對著附件三所附的相關簽呈等公文書,睜眼說瞎話,斷章、歪曲,藉以在安研所所務會議和考績會中對申辯人反覆的污衊和栽贓。(如附件四)為什麼不認同老國民黨、不認同扁政府,獨偏好學者清流型的申辯人,竟然在馬總統執政之下,遭到其從事公職 28 年來最大的迫害和冤屈?馬政府可以給答案嗎?

九、最後,為了釐清政黨因素對申辯人政治見解可能的影響,就以上純屬申辯人個人政治見解,需稍加補充說明者:申辯人對於老國民黨的政治文化並不完全認同,因此,年輕以來迄今,一直都不是國民黨員,惟其家父劉清番則是國民黨終身的忠誠黨員,劉清番擔任基隆市國小校長 40 年期間,為基隆市爭取無數次當時全臺灣區(即全國)學童民族舞蹈比賽全國冠軍、節奏樂隊比賽全國冠軍、女子手球隊全國和全世界冠軍,且為 71 年,全國首屆師鐸獎,全臺灣省 10 名校長得獎人之一,從而在基隆市各中小學校長爭取基隆市教育會理事長爭執不下的情況下,獲國民黨徵召,並破格連續擔任三屆基隆市教育會理事長,期間,先後二度輔選立委教育團體蔡璧煌等黨內同志。退休後,更先後連連獲國民黨徵召,擔任李連、連蕭、連宋競選總統、副總統之地方後援會會長。此外,早期基隆地區之區域立委和近期之區域立委徐少萍、謝國樑等為表示對劉清番之尊重,在競選立委時,也都將之禮遇,掛名為競選總部副主任委員。而早在蔡璧煌擔任第一屆增額立委之前,76、 78 年,申辯人就以優等成績先後通過乙等特考的普通行政人員與教育行政人員考試,卻一如乃父劉清番,從未透過任何黨政關係在私人仕途的升遷上,圖利自己。 88 年,政大首屆行政管理學程(MEPA)對外招生,申辯人以國立藝專與大學畢業的視同同等學歷,在

305 名的考生中以第一名成績上榜(政大學號為 00000000),經班導師東亞所所長邱坤玄的推薦,再經政大法研所教授法治斌的口頭測驗後,收為行政法學碩士研究的門徒,其後,碩士論文也經過法治斌、陳春生、董保城和莊國榮等教授的審核通過。指導教授法治斌教授過世後,將近三年時間的工作之餘,申辯人一直隨伺董保城教授左右,協助以推展兩岸行政法學學術交流工作,直到董保城教授和陳春生教授先後擔任政府要職之後,申辯人就不敢再驚動這幾個在學術上,提攜他、加持他,在私交上,禮遇他、器重他的師長,僅默默的祝福他們。試想:申辯人以 26 年前乙等特考普通行政和教育行政人員優等及格的兩張公務員任用證書,和政大行政管理碩士的學歷,加上早先普考一般民政人員考試及格任用以來,將近 30 年來的公職生涯,申辯人至今仍擔任7-8 職等專員一職,這些至少可證明劉育志是個堅持光明磊落,不走後門,有所為有所不為,絕不一如政客任意污衊栽贓的小百姓吧!

十、以上是申辯人個人的政治淺見,是對是錯,非申辯人個人說的算,至少是真誠無隱的告白,請卓參。

結論:最後呼應前言「強盜土匪的行事特質就是霸道不講理」,

來拆穿申辯人近來連連遭到安研所強權惡勢的人事暴力以:

一、以「延宕工友張台英退休金」將申辯人記過 2 次:問題是計算工友退休金只要根據當事人所提供「初任工友日期」、「退休日日期」、「退休日之前每月月支工餉和專業加給」,和「退休前六個月每個月實際薪資(含加班費)之總和除以六(即「每月平均工資」)」等四個數據,上網直接鍵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局「工友退休金試算系統」(只要在奇摩站或谷歌站鍵入「工友退休金試算系統」,銀幕立即顯示),不到 5 秒鐘,退休金額及其計算式等表報立即顯現,之後,先將以上報表上相關數據轉錄在「工友退休申請書上」,請當事人核對簽字,繼而再將以上報表上相關數據轉錄在「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後,加蓋並存置臺灣銀行的領款印鑑章後,直接臨櫃或郵寄臺灣銀行,即可請臺灣銀行支付退休金予退休人員。按以上作業時間,對一個有經驗的承辦人員而言,費時根本不需要到 1 個小時(快的話,不到

30 分鐘)。不過,果機關加蓋並存置臺灣銀行的領款印鑑章,因歷經多年,機關首長和總務組長(或秘書室主任)迭經異動,則臨櫃或函寄臺灣銀行支付工友退休金之前,則必須先向縣市政府勞工局函報該機關「工友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成員」業已變更,請求核備(這個工作所需用時間亦不需一個小時),俟獲得縣市政府勞工局的同意核備函,始得據以加蓋新的印鑑章,要求臺灣銀行給付。換言之,機關內負責承辦工友退休金之承辦同仁就支付工友退休金乙節,所需完成的工作所需耗費的時間,前後不到二個小時,也就是說,當承辦人將相關數據轉錄在「工友退休申請書上」,請當事人核對,完成簽字(按本案為 102 年 2 月 7 日,如附件五),並完成相關資料函稿,請縣市政府勞工局核備該機關「工友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成員」變更之動作,(按本案為 102 年 2 月 21 日,如附件六)則承辦人所必須和所能掌握的工作業已完成。若加上收到核備函之後,頂多也是,大抵同「工友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成員」未變更,不需加蓋新印鑑章一般的動作所需的時間,將此核備函併同「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和加蓋的新印鑑章,直接臨櫃或郵寄臺灣銀行要求支付退休金即可。綜上,一件簡單,費時不需 2 個小時的事情,竟然讓工友退休後一個月還是領不到退休金,除非該承辦人很笨、笨到家、沒有經驗,又自始不作為,或經退休當事人提醒、和長官督促,仍然不理不睬,否則怎麼會發生工友退休後一個月還是領不到退休金的情事?問題是,如附件五、附件六,本案承辦人早在張台英退休前半個月就已經完成承辦人職掌內所應該並所能左右決定之事項,至於其他實際上出自安研所內部長官的因素(如安研所內部極其嚴重的行政效率與長官私下施壓承辦人以毫無憑證的日期,重新計算張台英退休金額,再重新通知臺銀付款等等)任安研所當權恣意跳開,卻無憑無據的誣賴指控承辦人申辯人因過度延遲函請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該所「工友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成員」變更之動作,導致「工友張台英退休金的延宕」結果,這簡直是睜眼說瞎話的「因果關係連結」,十足的無賴栽贓!而以上承辦人所提附件五與附件六,正是反擊安研所當權誣賴栽贓,歷歷在目的反證文件,安研所當權怎麼說呢?更何況張台英退休日為 102年 3 月 5 日,3 月 5 日至 4 月 5 日一個月期間,安研所加害申辯人的長官在幹甚麼?是不是偷偷地、默默地在等安研所和臺灣銀行的內部行政程序時間,俾加計為承辦人申辯人延宕工友退休金發給的延宕時間?

二、以「對主管咆哮」將申辯人記申誡 2 次:問題是本案自始至今,該主管竟然提不出任何證據,甚至連咆哮的時空背景與來龍去脈等概略情況,和咆哮的內容,均隻字不提,沒有任何事證之下的申誡2次,劉育志要如何的申辯?

三、以「散發不實言論,構成懲戒法第 2 條所稱其他失職情事」,將申辯人移送公懲會懲戒:問題是,不實言論為何,有沒有經過查證?不實的判斷依據為何?…在語焉不詳並毫無先行查證程序及具體事證之前,移送公懲會懲戒,是要公懲會補行檢調偵查追證的程序,還是要公懲會隨其烏賊戰術的打法,逕大砲打小鳥?

四、以「違反公務機密保護」將申辯人移送法務部廉政署訴究:問題是安研所政風室暗下有關「劉育志涉嫌不假外出 2 小時移請人事室查處」的便簽左上角加蓋「秘」字,就成了公文機密嗎?當申辯人取得這張便簽影本,將之公諸網路,就構成持有並洩漏與業務無關之公務機密?難道被查處人不能知悉被查處的內容?什麼叫做「秘」?散發這種「秘」的受害人和受害之為物為何?

五、綜上,以上所舉,那一件不是霸道不講理?霸道不講理在先,焉有進入「相關」法律適用之餘地?證據:提出附件一至六及附件三之附件一至九為證。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劉育志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專員。自 102 年 5 月 13 日起至 7 月 11 日止,連續以公務電腦寄送電子郵件 14 篇予同仁。其間時任所長(現已退休)曾於同年 6 月 20 日回復被付懲戒人電子郵件,令其勿再傳播。被付懲戒人不理會機關首長命令,於同年 6月 26 日仍續散布。時任所長復於同年 7 月 2 日指示被付懲戒人單位主管制止該等行為。單位主管於同年 7 月 3日告誡被付懲戒人後,被付懲戒人於同年 7 月 4 日起 6日內散布 5 篇電子郵件。該 14 篇郵件,有下列之文字:

「包含潘主委以下三長官彼此間的暗鬥與較勁」、「本所長官因以上錢財或仕途得失算計,甚至藉機對劉育志挾公報私」、「秘書室主任…將檔案室加裝三段鎖…檔案室有不可告人的秘密」。並指前代理所長「強權惡勢」、時任所長「宰制部屬」、「強詞奪理」、「道貌岸然」、「借刀殺人」、「睜眼說瞎話」、「弄權又不負責」、「在公務系統混了好幾十年的人」。考績委員「附和權勢」、「討好當權」。同仁洪清豐、江松「拋出包藏禍心的陰謀詭計,變相威脅恐嚇…」、「心懷不軌」、「設陷和布局」、「以達其不法詐財之目的」、「鬼混亂搞」、「與本會財務官僚掛勾的爪子」、「不學無術」、「騙吃騙喝的公務流氓」、「將安研所吃的滿嘴油膩,連骨頭也要啃蝕」、「嚇唬…藉機大撈一筆」、「陰險毒辣」等語。

二、以上事實,有移送意旨證據欄所示證 4 至證 17 之電子郵件紙本,及證 18 機關首長於 102 年 6 月 20 日回復被付懲戒人之電子郵件,與同年 7 月 3 日單位主管告知被付懲戒人之證明文件影本可稽。被付懲戒人對上開事實,亦承認屬實。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被付懲戒人請求到會申辯,核無必要。

三、按公務員應謹慎自持,保持品位。其固有表達意見之自由,惟不得有侮辱或貶低他人人格尊嚴之情事。經核被付懲戒人所發系爭電子郵件所載之上開文字,對其長官及同事尚難謂無侮辱或貶低其人格尊嚴之情事,自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被付懲戒人申辯係自力救濟之意見,要無違法云云,核無足採。又被付懲戒人係利用公務電腦,向同事寄發系爭電子郵件。其長官發命令,禁止其繼續寄發類此之電子郵件,以維護公務紀律,自屬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被付懲戒人申辯該命令非屬長官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等語,亦無可採。被付懲戒人不理會該命令,繼續向同事寄發系爭電子郵件,自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前段所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之旨。至被付懲戒人其餘申辯及所提證據,核與應否負懲戒責任無涉,茲不一一論述。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處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劉育志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13-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