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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2 年鑑字第 12684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2 年度鑑字第 12684 號被付懲戒人 林清杰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林清杰降貳級改敘。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林清杰於 102 年 10 月 14 日 23 時 9 分輪休期間酒後騎乘 152-GVT 號重機車,沿花蓮縣○○鄉○○路○段(西往東)行駛至中正路 2 段 6 巷口處自摔肇事,經送往花蓮慈濟醫院治療並抽血檢測,檢驗酒精濃度值為342MG/DL,換算呼氣酒精濃度值為 1.71MG/L ,爰以涉嫌刑法第 185 條之 3 公共危險案件,報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定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附卷):

(一)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 102 年 10 月 21 日鳳警偵字第1020013284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暨相關筆錄等各 1 份。

(二)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道路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1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林清杰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2 年 11 月 1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林清杰係花蓮縣警察局警員,於 102 年 10 月

14 日 23 時 9 分輪休期間,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騎乘 152-GVT 號重機車,沿花蓮縣○○鄉○○路○段(西往東)行駛至中正路2段6巷口處自摔肇事,經送往花蓮慈濟醫院治療並抽血檢測,檢驗酒精濃度值為 342MG/DL ,換算呼氣酒精濃度值為 1.71MG/L ,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第 2 款規定。

三、以上事實,有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同分局道路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被付懲戒人承認有酒後騎乘重機車自摔事實之警局調查筆錄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

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林清杰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13 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 家 惠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