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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2 年鑑字第 12696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2 年度鑑字第 12696 號被付懲戒人 陳正全

張瑞安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張瑞安降貳級改敘。

陳正全免議。

事 實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陳正全明知情資代號「阿牛」之莊○雄對於嘉義縣布袋港海域船隻非法走私情事一無所悉,為獲取考評績效,自 91 年 10 月 16 日至 93 年 4 月 1 日止,連續

21 次偽造「阿牛」提供非法走私情資紀錄,上傳本署情報資料庫爭取記分之考評績效。另被付懲戒人陳正全明知通順號貨輪走私情資為其與被付懲戒人張瑞安(時任第十三海巡隊隊員)長期追查而得,並無任何檢舉人提供情資,為爭取檢舉績效,93 年 2 月 26 日持「阿牛」已簽名捺印之空白檢舉筆錄,以張冠李戴方式登載不實內容檢舉筆錄,並央求被付懲戒人張瑞安擔任該檢舉筆錄製作人,經被付懲戒人張瑞安同意後,共同完成該檢舉筆錄,交予不知情之隊長審閱而行使之。嗣本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金門查緝隊接受密報檢舉,於 93 年 2 月 27 日與第四岸巡總隊及第十三海巡隊共同查獲通順號貨輪走私未稅香菸,被付懲戒人陳正全與張瑞安旋將登載不實之檢舉筆錄,請求第四岸巡總隊附卷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作為日後詐領檢舉獎金之依據。嗣因檢舉獎金(新臺幣 81 萬 5,079 元)為金門查緝隊檢舉人領取而未遂。

二、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 年 11 月 11 日判決,被付懲戒人陳正全有期徒刑 3 年 10 月,褫奪公權 2 年。被付懲戒人張瑞安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 1 年

4 月,減為有期徒刑 8 月,緩刑 3 年,並已於 99 年

11 月 29 日確定。被付懲戒人陳正全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2 年 8 月 29 日判決:「犯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6 月,減為有期徒刑 9 月,又犯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2 月,減為有期徒刑 7 月,又犯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 1年 10 月,褫奪公權 2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 6 月,褫奪公權 2 年。」。

三、據上,被付懲戒人陳正全與張瑞安身為執法人員,本應恪遵法令,保持公務員品位,以維護個人操守廉潔,竟偽造非法走私情資紀錄,共同登載不實檢舉筆錄,損害本署管控內部情資來源與考評績效之正確性,並虛報檢舉人,以登載不實檢舉筆錄詐領檢舉獎金圖本身利益,嗣經法院判決,違法事證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附卷):

1、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98 年度偵字第 4858 號、第7634 號起訴書。

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18 號刑事判決。

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 年 12 月 16 日嘉院貴刑祥 99 訴

18 字第 0990035345 號函。

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2 年度上更(二)字第 22 號刑事判決。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陳正全、張瑞安等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分別於 102 年 12 月

8 日及同年月 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陳正全於 93 年間擔任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下稱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十三海巡隊(下稱布袋海巡隊)之副艇長,被付懲戒人張瑞安為布袋海巡隊之輪機長,負責海上巡防勤務及所轄海域內走私、非法出入國等犯罪查緝業務,均係依法令而具有法定職權之公務員。被付懲戒人陳正全明知情資代號「阿牛」之莊義雄(為陳正全之妻舅,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10 月,緩刑 3 年確定)對於嘉義縣布袋港海域船隻非法走私情事或偷渡客非法入境等情一無所悉,竟仍為獲取考評績效,與莊義雄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得莊義雄之同意後將之列冊登記為海巡署編號 000000000 之諮詢人員,自 91 年 10 月 16 日至 91 年 10 月 25 日止,先後 6 次於附表 1 至 6 所示之時間,推由被付懲戒人陳正全在海巡署內部情報資料庫作業系統內,以電腦偽造莊義雄提供非法走私情資之紀錄資料,並將之上傳至該情報資料庫作業系統內,供海巡署情報處分析統計而行使之,以爭取記分之考評績效。其另行起意,與莊義雄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得莊義雄之同意後將之列冊登記為海巡署編號 000000000 之諮詢人員,自 93年 2 月 24 日起至同年 2 月 25 日止,推由被付懲戒人陳正全先後 3 次於附表 15 至 17 所示之時間,在海巡署內部情報資料庫作業系統內,以電腦偽造莊義雄提供非法走私情資之紀錄資料後,並將之上傳至該情報資料庫作業系統內,供海巡署情報處分析統計而行使之,以爭取考評績效,被付懲戒人陳正全上開行為,足生損害於海巡署管控內部情資來源與考評績效之正確性。又被付懲戒人陳正全、張瑞安依長期監控結果,研判布袋碼頭海域將有私梟利用通順輪走私物品進入臺灣地區。被付懲戒人陳正全明知通順輪走私之情資為其與被付懲戒人張瑞安 2 人共同長期追查而得,並非莊義雄所提供之走私情資,被付懲戒人陳正全、莊義雄為詐取檢舉獎金,竟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利用查緝走私機會以詐領財政部所核發之檢舉獎金之犯意聯絡,先由被付懲戒人陳正全於 93 年 2 月 26 日前某日深夜,持空白檢舉筆錄至莊義雄位於高雄縣(改制前)住處內,由莊義雄分別於空白檢舉筆錄、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上捺印。被付懲戒人陳正全取得莊義雄捺印之空白檢舉筆錄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後,於同年 2 月 26 日上午 10 時 15 分許,將上開不實資料攜回布袋海巡隊部,被付懲戒人陳正全、莊義雄與被付懲戒人張瑞安基於共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推由被付懲戒人陳正全自行將其與被付懲戒人張瑞安兩人長期查緝所得之通順輪走私情資,填載於莊義雄已簽名之空白檢舉筆錄上,而登載不實內容之檢舉筆錄,並要求被付懲戒人張瑞安擔任該檢舉筆錄之製作人,被付懲戒人張瑞安認若查獲走私可以提升績效,遂欣然同意,而共同完成該份虛偽之檢舉筆錄後,陳送不知情之布袋海巡隊隊長黃坤文審閱而行使之,以作為發動查緝之依據。被付懲戒人陳正全、莊義雄並以之作為日後轉呈上級以資為請領檢舉獎金之依據,足生損害於海巡署管控內部情資來源與考評績效之正確性。嗣於 93 年 2 月 27 日凌晨,布袋海巡隊與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第四海岸巡總隊(下稱第四岸巡總隊)共同於嘉義縣布袋商港前 1 海浬處(北緯

23 度 22 分 42 秒、東經 120 度 7 分 187 秒)攔截通順輪,當場共同查獲通順輪走私未稅香菸犯行,該次查緝走私可獲得之檢舉獎金總金額計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扣稅後實發金額為 815079 元。被付懲戒人陳正全與莊義雄於查獲通順輪後,確認本案有檢舉獎金後,乃推由被付懲戒人陳正全將該登載不實之檢舉筆錄於 93 年 2 月 27 日下午 6 時 30 分許,由不知情之某布袋海巡隊隊員交予第四岸巡總隊承辦人何公明收執,藉此舉措表達「請求第四岸巡總隊附卷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之意思,以此不實檢舉筆錄作為詐領獎金之手段,著手於與莊義雄共同詐領檢舉獎金。布袋海巡隊復於 93 年 3月 16 日發文將查獲通順輪走私案之密報人名冊、檢舉筆錄及真實姓名對照表各 1 份密封呈報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以作為詐領檢舉獎金之依據。嗣因檢舉獎金為金門查緝隊之檢舉人代號「楊明」之人領取而未遂。案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98 年度偵字第 4858、7634 號)。經嘉義地院於 99 年 11 月 11 日以 99 年度訴字第 18 號刑事判決,論以「陳正全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張瑞安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被付懲戒人張瑞安部分於 99 年 11 月

29 日確定。被付懲戒人陳正全因不服提起上訴,經二、三審判決後,終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於 102 年 8 月 29 日以 102 年度上更(二)字第 22號刑事判決,將第一審關於被付懲戒人陳正全部分之不當判決撤銷,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1 項第

2 款、第 8 條第 2 項前段、第 17 條,刑法第 216 條、第 213 條、第 25 條第 2 項,修正前刑法第 28 條、第 55 條、第 56 條、第 37 條第 2 項、第 51 條第 5款,中華民國 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第 1 項第 3款、第 7 條、第 11 條等規定,改論以「陳正全犯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犯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犯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被付懲戒人陳正全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 102 年 11月 28 日以 102 年度台上字第 4842 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三、以上事實,有嘉義地院 99 年 11 月 11 日 99 年度訴字第

18 號刑事判決、99 年 12 月 16 日嘉院貴刑祥 99 訴

18 字第 0990035345 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臺南高分院 102 年 8 月 29 日 102 年度上更(二)字第 2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於 102 年 11 月 28 日以 102 年度台上字第 4842 號刑事判決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陳正全、張瑞安等均未提出任何申辯,其等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張瑞安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之旨,爰審酌被付懲戒人張瑞安違失情節,並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被付懲戒人陳正全部分,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定有明文。被付懲戒人陳正全既因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法院判處徒刑及宣告褫奪公權確定,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 項之規定,已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應予免職。本會認本案被付懲戒人陳正全部分處分已無必要,爰依上開規定,為免議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被付懲戒人張瑞安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被付懲戒人陳正全部分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5條第 2 款之情形,應為免議之議決,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3 條、第 25 條第 2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佳 穎附表:

┌─┬─────┬────┬─────────────┐│編│情資日期 │情資編號│情資內容摘要 ││號│ │ │ │├─┼─────┼────┼─────────────┤│1 │2002/10/16│40○○ │金○善案偵辦計劃 │├─┼─────┼────┼─────────────┤│2 │2002/10/16│40○○ │順* 號偵查計劃 │├─┼─────┼────┼─────────────┤│3 │2002/10/16│40○○ │青鯤鯓 1*9 號偵查計劃 │├─┼─────┼────┼─────────────┤│4 │2002/10/16│40○○ │下山 1*2 號偵查計劃 │├─┼─────┼────┼─────────────┤│5 │2002/10/16│40○○ │下山 1*8 號偵查計劃 │├─┼─────┼────┼─────────────┤│6 │2002/10/25│44○○ │查緝東○順號走私案情報行動││ │ │ │蒐證預警 │├─┼─────┼────┼─────────────┤│7 │2003/08/25│18○○○│查緝走私案情報行動蒐證預警│├─┼─────┼────┼─────────────┤│8 │2003/08/26│18○○○│偵破非法入出國案情報行動蒐││ │ │ │證預警 │├─┼─────┼────┼─────────────┤│9 │2003/09/01│19○○○│偵破漁舢舨○○○、○○○號││ │ │ │涉嫌載運偷渡案情報行動蒐證││ │ │ │成效檢討報告 │├─┼─────┼────┼─────────────┤│10│2004/01/15│28○○○│查緝走私案情報行動蒐證預警│├─┼─────┼────┼─────────────┤│11│2004/02/20│31○○○│查緝走私案情報行動蒐證預警│├─┼─────┼────┼─────────────┤│12│2004/02/23│32○○○│查緝非法入出國境案 │├─┼─────┼────┼─────────────┤│13│2004/02/24│32○○○│查緝非法入出國境案 │├─┼─────┼────┼─────────────┤│14│2004/02/25│32○○○│偵破大陸女子假探親真賣淫案│├─┼─────┼────┼─────────────┤│15│2004/02/24│32○○○│檢陳大陸偷渡女子吳○梅之人││ │ │ │物誌基資建檔資料 │├─┼─────┼────┼─────────────┤│16│2004/02/25│32○○○│檢陳廖○花與馬伕楊○志等兩││ │ │ │筆人物誌基本資料建檔資料 │├─┼─────┼────┼─────────────┤│17│2004/02/24│32○○○│布袋海巡隊○○-○○○○ 艇││ │ │ │查獲大陸偷渡女子吳○梅 1 ││ │ │ │名 │├─┼─────┼────┼─────────────┤│18│2004/02/27│32○○○│偵破通○號貨輪走私案 │├─┼─────┼────┼─────────────┤│19│2004/03/01│32○○○│偵破吳○梅暨廖○花案件情報││ │ │ │行動蒐證成效檢討報告 │├─┼─────┼────┼─────────────┤│20│2004/04/01│35○○○│修正 93 年 2 月 24 日查獲││ │ │ │廖○花案 │├─┼─────┼────┼─────────────┤│21│2004/03/09│33○○○│偵破通○輪貨輪走私情報行動││ │ │ │蒐證成效檢討報告 │└─┴─────┴────┴─────────────┘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1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