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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3 年再審字第 1918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3 年度再審字第 1918 號再審議聲請人 林勝男上列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公務員懲戒法第 3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者,應為駁回之議決,為同法第 38 條第 1項前段所明定。本件再審議聲請人林勝男(下稱聲請人)原係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專業總工程師(89 年 9月 30 日退休)。於其任職期間之 88 年 7 月 29 日,位於臺南縣○鎮鄉○○段之臺電公司超高壓輸電線鐵塔倒塌,致南北電力系統解聯,造成全臺大停電事故。聲請人對該事故之發生,有對輸電鐵塔安全維護不力,及草率核定取消「山上計畫」,缺乏配套措施,且行政程序不完備之違失,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本會審議。本會審議結果,以聲請人就其職掌事項,未善盡責任,確有上揭違失,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及同法第 7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而於 89 年

8 月 25 日,以 89 年度鑑字第 9177 號議決予以降一級改敘之懲戒處分。嗣聲請人先後多次聲請再審議,均經本會以無理由或不合法予以駁回在案(90 年度再審字第 1146 號、1173 號、1193 號、101 年度再審字第 1822 號、102 年度再審字第1839 號、1857 號、1876 號、1888 號、103 年度再審字第1907 號議決參照)。茲聲請人對本會 103 年度再審字第1907 號議決,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再審議。經核其所持理由,與其前此歷次聲請再審議之理由,並無不同,顯係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揆諸首開說明,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而本會 103 年度再審字第 1907 號議決,係認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自無庸就聲請人於前一次聲請所提出之再審議時(102 年度再審字第 1888 號)理由予以論述。聲請人謂本會 103 年度再審字第 1907 號議決,未就其於 102 年度再審字第 1888 號所提出之再審議理由為批駁,難謂妥適等語,不無誤會。本件本會亦以程序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其所提實體上之理由亦無庸予以指駁,並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8 條第 1 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議
裁判日期:2014-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