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3 年度再審字第 1924 號再審議聲請人 黃季敏上列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 102 年 5 月 31日鑑字第 12513 號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事 實再審議聲請人黃季敏聲請再審議意旨:
再審議之聲明請求撤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2 年度鑑字第 12513 號議決,另為不受懲戒處分之議決。
再審議之理由
壹、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2 年度鑑字第 12513 號議決書係因認定再審議聲請人(下稱聲請人)於擔任內政部消防署署長期間奉派兼任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下稱災防會,該會於 99 年 12 月 2 日改制更名為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副執行長,其於兼任該職務期間,就辦理下列二採購案時有違失行為:一、93 年度「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及現場通信救災指揮車暨整合平台建置」採購案(下稱建置案);二、97 年度「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維護服務」採購案(下稱維護案)。惟查上開議決書就此二件採購案所依據之證據及所認定之事實,業與 103 年 5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31 號刑事案件審理圖利案中發現確認之新事實相違背。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懲戒案件之議決,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受懲戒處分人得聲請再審議。今聲請人因發現:「93 年 8 月 30 日建置案第五次採購評選委員會議錄影光碟經審理勘驗後確認之逐字譯文」(證物 1)、「臺灣國際標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7 年 12 月 23 日標準電子(97)總字第 1246 號異議函」(證物 2)、「維護案
97 年 12 月 22 日評審委員會議-中華電信簡報及詢答內容錄影光碟審理勘驗譯文」(證物 3)確實存在,該等新證據已達應變更原議決之程度,故依法於發現新證據之日起
30 日內聲請再審議。理由茲分述如后。
貳、關於建置案,上開議決書認定「聲請人以消防署署長身分,藉勢出席會議,甚至取代當時在場之召集人葉吉堂主持會議」、「逾越採購評選委員會法定權責,於未再徵詢原審定招標文件規範之專家學者意見之情況下,逕行做成修改放寬…等 27 項招標文件原訂規格,並遽認相關修改內容非屬重大變更之決議」等節之部分,已與 93 年 8 月 30 日採購評選委員會第 5 次會議之現場錄影光碟內容暨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勘驗之逐字譯文(證物 1)不符:
一、查上開議決書「伍、證據」所列證據第 2 項有「93 年 8月 30 日採購評選委員會第 5 次會議紀錄」(上開議決書第 14 頁倒數第 9 行),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31 號刑事案件審理勘驗後,確認調查局所製作之會議紀錄有諸多漏譯、誤譯情形,且有三處光碟被切斷,並將有利於聲請人之會議內容漏而不譯,完全扭曲偏離事實,而造成上開議決書所據之會議紀錄有所失真,合先敘明。
二、次查,上開議決書「參、一、(三)」認定聲請人以消防署署長身分,藉勢出席會議,甚至取代當時在場之召集人葉吉堂主持會議云云(上開議決書第 3 頁第 17 行至第 19 行),然依據當日會議錄影光碟內容可見聲請人確實並無主持
93 年 8 月 30 日建置案第 5 次採購評選會議,聲請人僅於該次採購評選會議中間短暫列席致意,並無上開議決書所稱取代葉吉堂主持會議之事實。事實上,聲請人事前對於該次會議要進行之事項及與會人員之細節,均不知悉。蓋當日中央應變中心一級開會,聲請人與各部會次長級長官均坐鎮於應變中心,當日係召集人葉吉堂打電話報告其主持第 5次採購評選會議之情形及結論,並請求聲請人可否到場列席致意(錄影光碟可證),聲請人心想該建置案已流標三次,理應向評選委員及技術規劃團隊、學者、專家及業務組同仁致意、打氣,故向葉吉堂回稱因中央應變中心仍在開設中,僅能簡單參與一下。於是,聲請人即搭乘電梯上樓至評選會場。此觀經勘驗後之逐字譯文(證物 1),足見聲請人之所以會列席該次評選會議,實係出於在場召集人葉吉堂之電話報告及請求,絕非如上開議決書所稱係聲請人藉勢出席會議,甚至取代當時在場之召集人葉吉堂主持會議。
【表 1】(經法院審理勘驗後,紅色文字為調查局漏譯、誤譯)┌────┬───┬────────┬────────┐│時間 │發言人│發言內容 │備註 │├────┼───┼────────┼────────┤│DVD1 │ │ │ ││00:54:57│葉吉堂│那樣子喔!那我打│是會議召集人葉吉││ │ │電話給署長,看要│堂說:「打電話給││ │ │不要一起過來?各│署長,看要不要一││ │ │位委員休息一下 │起過來?」絕非聲││ │ │ │請人藉勢出席會議││ │ │ │。 │└────┴───┴────────┴────────┘
三、再查上開議決書「參、一、(三)」認定聲請人逾越採購評選委員會法定權責,於未再徵詢原審定招標文件規範之專家學者意見之情況下,逕行做成修改放寬「中央站台 ODU 穩定輸出功率時的增益(原規範 53dB 以上,放寬為 45dB 以上)」等 27 項招標文件原訂規格,並遽認相關修改內容非屬重大變更之決議云云(上開議決書第 3 頁倒數第 8 行至倒數第 4 行),然依據 93 年 8 月 30 日採購評選委員會第 5 次會議之現場錄影光碟經勘驗後之逐字譯文顯示,早在聲請人到場列席致意前,該評選會議既已做出要邀請廠商來逐項討論規格修正、以及規格修正後要 7 天等標期等兩項決議。此觀經勘驗後之逐字譯文(證物 1),葉吉堂即表示:「我們有約 11 點要請廠商來做說明,那我想在
11 點之前先聽聽老師的意見」、葉吉堂詢問:「志強,涉及規格的修改,你意見怎麼樣?」,謝志強並回稱:「…因為經過流標廢標,第 2 次公告,他最低的等標期應該是 7天,可是他在一個原則上就是,你規格不能做重大的變更,那重大變更他沒有說什麼叫重大變更,由我們機關來認定這樣子」、「那如果說我們這個東西只是幾個細節,然後我又能夠在第 3 次公告的時候把修正的項目提出來,讓廠商可以提早準備的話,那應該也可以用 7 天啦」,葉吉堂再次詢問:「最少是 7 天就是了?」,謝志強回稱:「最少是
7 天」,最後葉吉堂並表示:「那我們再差幾分鐘,廠商就要來,廠商來一併來做修正,一面談,我們面對面做一個溝通,怎樣的修正是最理想的,修正完我們再來公告」等語(證物 1),足見該評選會議已做出要邀請廠商來逐項討論規格修正、以及規格修正後要 7 天等標期等兩項決定。聲請人是在接收葉吉堂報告這樣的會議決議內容後,方自應變中心上樓短暫列席評選會議。
【表 2】┌────┬───┬────────┬────────┐│時間 │發言人│發言內容 │備註 │├────┼───┼────────┼────────┤│00:31:06│謝志強│那我大概提出一點│ ││ │ │那個個人的意見啦│ ││ │ │,那如果說我們規│ ││ │ │格、其實訂定規格│ ││ │ │本來就是蠻、蠻技│ ││ │ │術性需要克服的啦│ ││ │ │,那如果說既然你│ ││ │ │訂定規格,如果說│ ││ │ │每個廠商都認知,│ ││ │ │就是你看了,你看│ ││ │ │了就覺得他是一個│ ││ │ │機器應該達到的那│ ││ │ │個功能需求,你不│ ││ │ │能說因為之後廠商│ ││ │ │他~ 其實、其實機│ ││ │ │關是訂定規格的,│ ││ │ │那需求也是機關需│ ││ │ │要的,那你可以就│ ││ │ │你的規格有一個解│ ││ │ │釋的權啦,那你這│ ││ │ │個解釋權,應該在│ ││ │ │一個公平合理的原│ ││ │ │則下,你不能說隨│ ││ │ │便就因為特定廠商│ ││ │ │你就特定的解釋這│ ││ │ │樣子,那剛才提出│ ││ │ │來的這一點,我覺│ ││ │ │得應該是說,是不│ ││ │ │是所有廠商這樣看│ ││ │ │到這個、這個規格│ ││ │ │規定是不是都有認│ ││ │ │知,說他是一個機│ ││ │ │器就應該要含有的│ ││ │ │功能,還是說,所│ ││ │ │有的廠商、還是其│ ││ │ │他廠商也可以認知│ ││ │ │說、說不定他是兩│ ││ │ │個機器合成起來,│ ││ │ │因為,這、這可能│ ││ │ │就是應該機關要來│ ││ │ │解釋啦,那你有這│ ││ │ │個解釋權,當然就│ ││ │ │有這個責任來經得│ ││ │ │起其他廠商的考驗│ ││ │ │啦,因為他們,說│ ││ │ │不定會認知說,他│ ││ │ │是因為沒有辦法達│ ││ │ │到這個,一個機器│ ││ │ │就達到這個功能的│ ││ │ │需求,所以他沒有│ ││ │ │來投標,那我們現│ ││ │ │在放寬給人家是不│ ││ │ │是 │ ││ │ │~~~,所以我建議 │ ││ │ │是不是說,我們是│ ││ │ │不是更改規格,然│ ││ │ │後在規格上有說,│ ││ │ │如果說你兩個機器│ ││ │ │,還是說,你用怎│ ││ │ │麼樣的技術來克服│ ││ │ │,也能達到這個功│ ││ │ │能的話,我也同樣│ ││ │ │接受這個樣子。 │ │├────┼───┼────────┼────────┤│00:46:50│徐敬文│假如是這樣的話,│1.光碟被切斷。 ││ │ │溫度就可以稍微調│2.調查局漏譯。調││ │ │高,如果市面上根│ 查局所列譯文如││ │ │本目前就沒有這種│ 黑色文字,與事││ │ │東西,我們修改我│ 實完全偏離。當││ │ │想大家都站得住腳│ 天係召集人葉吉││ │ │,可以修改這個規│ 堂在主持與評委││ │ │格! │ 徐敬文及規格規││ │ │ │ 劃廠商代表金力││ │ │ │ 鵬,討論「規格││ │ │ │ 為何修改」之關││ │ │ │ 鍵原因,是市面││ │ │ │ 上根本就沒有這││ │ │ │ 種東西,必須修││ │ │ │ 改這個規格。但││ │ │ │ 光碟卻切斷、漏││ │ │ │ 譯。 ││ │ │ │3.光碟被切斷,最││ │ │ │ 後一句在下一段││ │ │ │ 光碟遭到漏譯。│├────┼───┼────────┼────────┤│00:50:02│謝志強│其實,我們這個案│ ││ │ │子已經有修改過一│ ││ │ │次,已經有修改過│ ││ │ │一次,所以,我第│ ││ │ │二次的招標我也是│ ││ │ │用 28 天,我是比│ ││ │ │照第一次,我用最│ ││ │ │嚴格的標準,用 │ ││ │ │28 天,比照第一│ ││ │ │次的招標期限的標│ ││ │ │準,這樣子。那如│ ││ │ │果說,我們這個東│ ││ │ │西,只是一個、幾│ ││ │ │個細項,然後我又│ ││ │ │能夠在第三次公告│ ││ │ │的時候,把那個我│ ││ │ │修正的項目提出來│ ││ │ │,讓廠商可以提早│ ││ │ │準備的話,那應該│ ││ │ │,也是可以用 7 │ ││ │ │天啦!最低可以 7│ ││ │ │天,這樣子。現在│ ││ │ │就是看機關怎麼去│ ││ │ │認定這個重大還是│ ││ │ │不重大啦。 │ │├────┼───┼────────┼────────┤│00:51:13│葉吉堂│最少是 7 天就是│ ││ │ │了。 │ │├────┼───┼────────┼────────┤│00:51:14│謝志強│最少是 7 天! │1.是會議召集人葉││ │ │ │ 吉堂、評委及謝││ │ │ │ 志強討論後,會││ │ │ │ 議中決議說:「││ │ │ │ 最少是 7 天就││ │ │ │ 是了」。 │├────┼───┼────────┼────────┤│00:51:30│黃進芳│因為牽涉到規格變│1.關鍵內容漏譯。││ │ │更,需再做行政程│ 原本調查局譯文││ │ │序上的流程,再重│ 記載「討論會議││ │ │新公告,這事實上│ 進度,無法聽到││ │ │會比較減少未來的│ 討論內容」,但││ │ │爭議啦。 │ 事實上並非討論││ ├───┼────────┤ 會議進度,而是││ │賈玉輝│我們也只有修正規│ 討論左列關鍵內││ │ │格,有必要真的要│ 容。 ││ │ │修正規格! │2.由譯文可顯示討││ ├───┼────────┤ 論決定只有「修││ │葉吉堂│修正就要公告! │ 正規格」、「規││ │ │ │ 格修正後,重新││ │ │ │ 公告!」,原譯││ │ │ │ 文嚴重扭曲事實││ │ │ │ 真相。而這事實││ │ │ │ 均是聲請人未到││ │ │ │ 會場前之討論及││ │ │ │ 決議。 │├────┼───┼────────┼────────┤│00:54:14│黃進芳│所以我們從~~,如│ ││ │ │果是,因為要變更│ ││ │ │規格,重新做一個│ ││ │ │公告的程序,等一│ ││ │ │下,是不是,這個│ ││ │ │剛才,顧問公司這│ ││ │ │邊有提到一些,要│ ││ │ │修訂的這個規格,│ ││ │ │這樣來討論也許會│ ││ │ │比較(賈玉輝:直│ ││ │ │接)直接一點、直│ ││ │ │接一點。 │ │├────┼───┼────────┼────────┤│00:54:39│葉吉堂│好!那我們再差幾│1.是會議召集人葉││ │ │分鐘,那個廠商就│ 吉堂說廠商來一││ │ │要來,廠商來一併│ 面談,面對面溝││ │ │來做修正,那一面│ 通,怎麼樣修正││ │ │談,阿、我們面對│ 最理想! ││ │ │面做一個溝通,看│ ││ │ │怎麼樣做一個修正│ ││ │ │是最理想的!(黃│ ││ │ │進芳:一定要再做│ ││ │ │公告!),修正完│ ││ │ │我們再來公告! │ │└────┴───┴────────┴────────┘
四、承上,葉吉堂於與聲請人之上開通話中所報告之評選會議結論為「因建置案有些規格要求是世上均無達成之可能,故評審委員在討論金力鵬教授對於建置案規格所提出之修改意見」、「也有叫廠商前來表示意見」、「綜企組謝志強表示如修正規格後,最少需要七天的等標期」等。是以,就聲請人當時之認知,該評選會議應已逐項進行討論完畢。此再觀經勘驗後之逐字譯文(證物 1),聲請人於開場即提及「那廠商部分,前面都應該討論的差不多嘛?還有沒有什麼要提的」、「那前面都說明過了沒有?」,經金力鵬回答「還沒有」後,聲請人才回稱「都還沒有說明喔?」、「那就趕快說明一下,因為我後面還有事,重點好不好,你們認為有問題的,速度快一點」等語,即可自明。且自經勘驗後之逐字譯文(證物 1)可見聲請人在列席會議時,所一再揭櫫之精神為「評選標之規格標準應該要訂在一個能讓越多家廠商參標,但卻又能夠充分符合災防會之需求」,否則如規格標準訂在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家廠商可以符合招標規定的程度,建置案將無法達成採購之目的。
【表3】┌────┬───┬─────────┬───────┐│時間 │發言人│發言內容 │備註 ││ ├───┼─────────┤ ││ │DVD2 │影片長度 01:00:07 │ │├────┼───┼─────────┼───────┤│00:46:01│黃季敏│所以你不能只有這個│本片錄影光碟還││ │ │部分,你就在備註欄│有 13 分鐘才結││ │ │裡面,你要,或備註│束,卻被切斷。││ │ │欄裡面你在開規格,│且切斷前後紅字││ │ │在投標書裡面就要註│部分均漏譯,扭││ │ │明的話,那審標的人│曲事實。 ││ │ │才審得下去啊。我講│ ││ │ │的意思就是說,你至│ ││ │ │少要有一家以上要合│ ││ │ │,你連一家都沒有,│ ││ │ │那沒有用啊,那開 │ ││ │ │100 次也是沒有用。│ ││ │ │那這,也不能就是說│ ││ │ │寫死了,10 到 50 │ ││ │ │那好了這個東西丟下│ ││ │ │去以後那你低於 10 │ ││ │ │度他就當掉了,那對│ ││ │ │我們來講,我們在實│ ││ │ │務上會產生困擾阿,│ ││ │ │那你假如用手動,你│ ││ │ │的意思是人在操作,│ ││ │ │對不對?你用手動的│ ││ │ │東西,可以讓他升溫│ ││ │ │、或者讓他降溫,那│ ││ │ │也能達到我們的功能│ ││ │ │需求,那你自己要加│ ││ │ │上去,要不然那廠商│ ││ │ │就簡單,我就交這個│ ││ │ │,我 10 到 40 給你│ ││ │ │,你不行就是當掉,│ ││ │ │你當初要的我這樣的│ ││ │ │嘛!你懂不懂意思,│ ││ │ │所以這裡面要把他說│ ││ │ │明清楚,可以加裝什│ ││ │ │麼?而達到怎麼樣的│ ││ │ │情形,或者就是說,│ ││ │ │分數就會被提高嘛!│ ││ │ │至少我的需求就是要│ ││ │ │有人進得來啦!所以│ ││ │ │溫度多少? │ ││ │ │本片錄影光碟還有 │ ││ │ │13 分鐘才結束,卻│ ││ │ │在此被切斷! │ ││ │ │看委員有什麼意見。│ ││ │ │等一下、因為我這邊│ ││ │ │後面還有事情啦!委│ ││ │ │員有什麼意見的話,│ ││ │ │在開細部規格修正的│ ││ │ │時候,你們也提供一│ ││ │ │下意見,好不好?因│ ││ │ │為今天本來是,本來│ ││ │ │預計要審一天,一直│ ││ │ │審下去,今天你假如│ ││ │ │說把這個規格的部分│ ││ │ │,再加寫清楚一點的│ ││ │ │話,或提供清楚一點│ ││ │ │,修正在規格裡頭,│ ││ │ │將來下一次審,就很│ ││ │ │容易看出狀況,或者│ ││ │ │合格或不合格。那除│ ││ │ │了溫度以外,這個、│ ││ │ │這個、ODU 的部分一│ ││ │ │、二、三級的要標示│ ││ │ │的,那還有什麼東西│ ││ │ │要討論的,就是說要│ ││ │ │我們這邊來做決定的│ ││ │ │。 │ │├────┼───┼─────────┼───────┤│時間 │發言人│發言內容 │備註 ││ ├───┼─────────┤ ││ │DVD3 │影片長度 01:00:20 │ │├────┼───┼─────────┼───────┤│00:02:50│黃季敏│規格是你開的,功能│聲請人是去列席││ │ │是我們需求的,但是│打氣、拜託後離││ │ │我們的需求部分你要│席時明確說:將││ │ │幫我們達到,不能達│會議交給你們了││ │ │到的你要先講,要不│!交給業務組跟││ │ │然規格開完以後,到│委員還有金教授││ │ │最後就造成爭議,那│這邊三方討論,││ │ │你規格也不能開到就│是被葉吉堂報告││ │ │是說一家都沒有,對│後拜託去列席打││ │ │不對,那這個白開的│氣,並無以消防││ │ │啦。好!那等一下細│署長身分藉勢出││ │ │部的部分,交給業務│席,取代原主席││ │ │組跟委員還有金教授│葉吉堂主持會議││ │ │這邊三方討論,再麻│。 ││ │ │煩拜託一下!今天看│ ││ │ │可不可以完成,這樣│ ││ │ │後面評比的時候大家│ ││ │ │比較好評,今天假如│ ││ │ │說有用心一點,下次│ ││ │ │再投出來,不管幾家│ ││ │ │,總會比較好!那其│ ││ │ │他還有沒有什麼意見│ ││ │ │?政風?會計?文龍│ ││ │ │有沒有?吉堂還有沒│ ││ │ │有?那個你們汪濤跟│ ││ │ │~~﹙杜汪濤:報告沒│ ││ │ │有。﹚沒有就交給你│ ││ │ │們了!好不好!今天│ ││ │ │下午之前能好最好,│ ││ │ │好不好!希望今天下│ ││ │ │午之前能公文就送過│ ││ │ │來,趕快明天就公告│ ││ │ │,程序完成就是 7 │ ││ │ │天了,7 天完以後,│ ││ │ │你們最好,業務組最│ ││ │ │好就是說下次的時間│ ││ │ │,7 天完以後隔天就│ ││ │ │是趕快開始審,不要│ ││ │ │再拖了,因為你不要│ ││ │ │等收到完之後,再開│ ││ │ │始簽,你先簽定嘛,│ ││ │ │不管有沒有人來,日│ ││ │ │期就先定了,真正說│ ││ │ │沒有半家來了,前一│ ││ │ │天再通知委員,說對│ ││ │ │不起,時間就先定了│ ││ │ │,這樣行程後面才有│ ││ │ │辦法排,要不然這整│ ││ │ │個案子今年動不了。│ ││ │ │好!我開會到這邊。│ ││ │ │謝謝各位,謝謝! │ │└────┴───┴─────────┴───────┘
五、聲請人列席拜託、打氣、致意後,即離開該次評選會議,離開時說「就交給你們了!」交給委員跟業務組還有金力鵬教授三方(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為委員),仍然由委員會繼續討論研議招標文件之規格是否修正、如何修正。尤其從錄影光碟證明評選委員會一開始就在發下的 44 項不合格表內已經有建議修改十幾項規格的內容,顯見採購評選委員會從一開始由召集人葉吉堂主持就是要修改原招標文件所訂規格。對於會議中間才被召集人電話報告、請求要不要一起過來的聲請人,議決書卻指摘為以消防署長身分,藉勢出席,變成是聲請人的違失行為,而懲戒處分,顯與事實不符,自非可採。
【表 4】┌────┬───┬─────────┬───────┐│時間 │發言人│發言內容 │備註 ││ ├───┼─────────┤ ││ │DVD3 │影片長度 01:00:20 │ │├────┼───┼─────────┼───────┤│00:07:45│黃進芳│不是啊!但是我們的│ ││ │ │基本要求,你要依市│ ││ │ │場上的產品,這種規│ ││ │ │格為主嘛!你當然不│ ││ │ │能做一個天方夜譚的│ ││ │ │這種規格出來,對不│ ││ │ │對!所以你顧問公司│ ││ │ │本來就有責任就是說│ ││ │ │,我設計的這個規格│ ││ │ │,本來就是市面上,│ ││ │ │很容易就買到的! │ │├────┼───┼─────────┼───────┤│00:20:16│賈玉輝│對、因為我們的會議│ ││ │ │紀錄這邊講啦,是沒│ ││ │ │有重大的!沒有重大│ ││ │ │的!你再這樣子搞的│ ││ │ │,會重大變更喔!重│ ││ │ │大變更這個案子就變│ ││ │ │成更複雜了喔 (蔡木│ ││ │ │火:就重新起算了) │ ││ │ │,是這樣子喔!所以│ ││ │ │就等於是,像哪幾條│ ││ │ │覺得,不是署長都已│ ││ │ │經同意了嗎?這幾條│ ││ │ │就要去修改,他沒有│ ││ │ │叫你去修改大帽子啊│ ││ │ │,大帽子,那你要再│ ││ │ │請署長來,要再跟署│ ││ │ │長報告,說我現在要│ ││ │ │修改大帽子,大帽子│ ││ │ │呢,就是說要把那一│ ││ │ │條 minimum 拿掉,│ ││ │ │要怎麼樣,你變成這│ ││ │ │樣子了喔。 │ │├────┼───┼─────────┼───────┤│00:23:37│蔡木火│像早上那個謝專員,│ ││ │ │我就有問過這個問題│ ││ │ │,他說基本上你要進│ ││ │ │入評選哄,在現在的│ ││ │ │採購法規定,最有利│ ││ │ │標的評選辦法規定就│ ││ │ │是說,你的審查都要│ ││ │ │合格!(賈玉輝:都│ ││ │ │要喔!),對啊,都│ ││ │ │要合格,只要有一項│ ││ │ │不合格,就不會進入│ ││ │ │評選那個步驟啦,那│ ││ │ │變成我們要逐項去討│ ││ │ │論! │ │├────┼───┼─────────┼───────┤│ │張仲儒│OK!那就每一項評審│ ││ │ │。 │ │├────┼───┼─────────┼───────┤│ │蔡木火│變成規格我們要逐項│ ││ │ │去討論。 │ │├────┼───┼─────────┼───────┤│00:23:56│張仲儒│那就是每一項規格都│ ││ │ │要合格!那這樣的話│ ││ │ │,我們確實就,如果│ ││ │ │沒有廠商,沒有產品│ ││ │ │是 10 到 40 度的話│ ││ │ │,他們一定要寫 10-│ ││ │ │40 度(丘台光:一│ ││ │ │定要改,對、對、對│ ││ │ │,一定要改),我們│ ││ │ │就不能堅持! │ │├────┼───┼─────────┼───────┤│00:24:08│賈玉輝│對!就不能堅持喔!│ ││ │ │,你現在只有說,10│ ││ │ │-40 度他合,可是他│ ││ │ │10-50 度你可以給他│ ││ │ │加分,他唯一給你,│ ││ │ │授權給你,我們這些│ ││ │ │委員是可以加分,知│ ││ │ │不知道啊!可是 low│ ││ │ │band 是白紙黑字,│ ││ │ │low band 是白紙黑│ ││ │ │字。 │ │├────┼───┼─────────┼───────┤│00:46:49│賈玉輝│如果話說回來,那你│委員討論修改規││ │ │就特別註明吧,就是│格關鍵之理由,││ │ │,就等於是 IDU in │卻被切斷。且切││ │ │door 的 unit 本身│斷前後紅字部分││ │ │,→→ │均漏譯,扭曲事││ │ │原有錄影光碟四片均│實。 ││ │ │約長 60 分鐘,本片│討論溫度修正之││ │ │在約 00:46:49 賈│關鍵原因時,錄││ │ │玉輝說明,溫度必須│影光碟調查局刻││ │ │修正之關鍵原因時,│意切成兩段,使││ │ │卻被調查局刻意切成│語意不連貫,且││ │ │兩段,使語意不易連│譯文漏記載。 ││ │ │貫,並且譯文漏未記│ ││ │ │載。 │ ││ │ │→→→因為屬於溫度│ ││ │ │比較在一個 control│ ││ │ │lable ,這其實就是│ ││ │ │accurate,那衛星通│ ││ │ │信啊,本身來講 │ ││ │ │accurate 要求比較│ ││ │ │高一點,所以說他怕│ ││ │ │溫度稍微高一點飄掉│ ││ │ │了,頻率會飄掉。所│ ││ │ │以在一般語音當然要│ ││ │ │求不高,可是 data │ ││ │ │要求就高,所以他是│ ││ │ │怕你傳 data ,你真│ ││ │ │正跟他去扯的話,他│ ││ │ │也就沒有辦法了,大│ ││ │ │概應該是這樣子。 │ │├────┼───┼─────────┼───────┤│00:48:06│賈玉輝│好比說,像這個,這│ ││ │ │個我純粹舉個例子好│ ││ │ │了,我直接翻到的一│ ││ │ │個資料,或許沒有直│ ││ │ │接相關,不過可以參│ ││ │ │考一下,modulation│ ││ │ │accurate 他就講到 │ ││ │ │input level≧0.1 │ ││ │ │Vrms 的時候,at │ ││ │ │就是在周圍的溫度是│ ││ │ │在 18-28℃,他要求│ ││ │ │的就是這個,我在 │ ││ │ │18-28℃ 我可以保證│ ││ │ │這個 modulation │ ││ │ │accurate,超過溫度│ ││ │ │,accurate 就不保│ ││ │ │證,起碼我這邊這個│ ││ │ │資料裏頭有這樣的一│ ││ │ │個例子,所以他對於│ ││ │ │accurate 的要求很│ ││ │ │高的,本身來講對於│ ││ │ │周圍環境的溫度要求│ ││ │ │會比較嚴。這倒是真│ ││ │ │的。真正我們自己在│ ││ │ │操作的時候,有時候│ ││ │ │我們不需要那麼 │ ││ │ │accurate,也沒關係│ ││ │ │的話,也可以接受的│ ││ │ │話,一樣,business│ ││ │ │你自己負責,他們就│ ││ │ │保證,我這個 │ ││ │ │accurate 只能在這│ ││ │ │個範圍。好比說,不│ ││ │ │是不能做,所以說我│ ││ │ │聽他解釋了半天也是│ ││ │ │一樣,動還是能動,│ ││ │ │問題不會有,就是這│ ││ │ │樣,這個國家、那個│ ││ │ │國家都在用,好像是│ ││ │ │這樣子的一個東西。│ │├────┼───┼─────────┼───────┤│00:55:24│金力鵬│與臺標人員通電話:│ ││ │ │那個委員們,認為是│ ││ │ │說那個 10-40℃是比│ ││ │ │較不能夠接受的,你│ ││ │ │們 ALCATEL 還有沒│ ││ │ │有什麼其他的方案,│ ││ │ │可以讓這個…稍微這│ ││ │ │個,讓大家能夠接受│ ││ │ │的?…這個、這個,│ ││ │ │還是沒辦法接受。…│ ││ │ │沒有、沒有、沒有,│ ││ │ │如果說你說 0-50℃ │ ││ │ │或者是說怎麼樣?0 │ ││ │ │到…,這個 range │ ││ │ │還是太窄,因為我現│ ││ │ │在看起來比較窄,委│ ││ │ │員們大家認為也是比│ ││ │ │較窄,那有沒有什麼│ ││ │ │其他補救的方式,加│ ││ │ │上 heater 或者是加│ ││ │ │上 cooler 可以?好│ ││ │ │、OK、OK、是、是、│ ││ │ │是、嗯、OK、OK、、│ ││ │ │、50 度呢?所以我│ ││ │ │跟委員報告說,你們│ ││ │ │的建議是說,如果加│ ││ │ │上外接盒來符合 0- │ ││ │ │50℃這樣…,45度!│ ││ │ │,好、好、好,我來│ ││ │ │跟委員報告。… │ │├────┼───┼─────────┼───────┤│00:58:58│黃進芳│你規範還是要改啊!│ ││ │ │0-45 啊! │ │├────┼───┼─────────┼───────┤│ │徐敬文│0-45℃! │ │├────┼───┼─────────┼───────┤│ │丘台光│0-45℃! │ │├────┼───┼─────────┼───────┤│ │蔡木火│0-45℃! │ │└────┴───┴─────────┴───────┘
六、末查,於前開會議現場,聲請人一再表示:「因為我們這個是評選標啦,評選標來講是訂在一個最基本的規格,讓進去的有 1 家、有 10 家,這樣的寬容度會比較好」、「我們現在基本上,希望進來的越多越好,然後才有辦法去評…你假如基本上都進不來,投標家數變成零,你投三次、投十次,也是零啊」、「你們可以代表廠商表示意見,但是尊不尊重你們,決定權在我們」、「全世界都沒有東西達得到?」、「你規格開要廠商進的來,也要符合我們的功能,因為你不能開完了之後,廠商進來不符合,那開等於白開」(證物
1 ),即可證明聲請人絕無彈劾理由所稱遷就特定廠商修改、放寬招標文件,率爾認定非屬重大變更,獨厚臺灣國際標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標公司)順利得標等情。更遑論,依經勘驗後之逐字譯文(證物 1)可見,建置案 27 項規格修正所列規範內容,係於聲請人未列席前既已完成討論。
參、關於維護案,上開議決書因漏未審酌臺灣國際標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7 年 12 月 23 日標準電子(97)總字第 1246號函、及中華電信公司 97 年 12 月 22 日之評選會議簡報詢答內容,導致誤認聲請人以「額外要求該公司提出取得系統原廠備用料件之供給承諾」等不合理條件予以刁難,自願放棄議價:
一、查上開議決書「參、二、(二)」提及「…惟該簽文陳核至副執行長黃季敏時,經批示『加會法制、財產、會計、綜企、政風提列意見再核』」云云(上開議決書第 5 頁第 6行至第 9 行),然上開議決書漏未審酌確實之新證據即臺標公司 97 年 12 月 23 日標準電子(97)總字第 1246 號函(證物 2)。臺標公司於 97 年 12 月 23 日以該函向消防署表示異議,內容略為「投標廠商中有變更履約標的、違反招標須知之嫌,提出異議」、「變更標的後,形成次一年度之限制競爭,違反政府採購法」,認為中華電信公司有變更招標規則之履約標的及違反招標須知第 21 項之嫌。而依據評選會議紀錄公文執行秘書核章時間為「97 年 1223/1815」,故聲請人應係在 23 日 18 時 15 分以後方被告知有上開異議函(證物 2)。聲請人為釐清疑義,原批示加會意見再核,但經業務單位表示異議函處理時間有限,唯恐緩不濟急,聲請人遂於曾偉華 97 年 12 月 22 日之簽文上批示︰「加會︰法制、財產、會計、綜企、政風提列意見再核」,改請業務單位通知法制、財產、會計、綜企、政風等單位翌日上午 8 時進行內部會議討論了解實際事實,並於上
午 09:30 時會議中要求中華電信公司就前開疑義事項予以澄清、說明,並非聲請人不同意核定評選結果,反而係依法處理廠商之異議函,及中華電信簡報及詢答時已經承諾之內容確認,上開議決書對此已有誤解。
二、次查,上開議決書認為聲請人以「額外要求該公司提出取得系統原廠備用料件之供給承諾」等不合理條件予以刁難之方式,使該公司知難而退,自願放棄議價之策略云云(上開議決書第 5 頁倒數第 5 行至倒數 3 行),然依據政府採購之評選常情,參與採購之廠商,於簡報詢答所為之承諾內容,亦係評分項目之一(佔 15 分),該承諾事項即屬於合約之一部分,該廠商嗣後必須受該承諾事項之拘束。準此,依據「維護案 97 年 12 月 22 日評審委員會議-中華電信簡報及詢答內容錄影光碟經審理勘驗後確認之逐字譯文」(證物 3),當時在場之六個評選委員之中,就有五位評選委員提出「中華電信有沒有辦法取得『原廠』備料及技術支援承諾?」之相關問題,而當時中華電信於答詢時即承諾:「所有備料跟衛星設備的系統,將於決標後,盡速備妥。」「他們哪一家都願意提供!」、「零件上取得都不是問題」、「已經在維護的這一些廠商,我們優先的來請他們繼續維護,這是我們的策略」、「事實上跟我們行動電話的通信指揮車是0樣的,我們都很熟」、「我們決定是 100% ,一定會給他作好的,各位不用擔心,因為我們一定會有把握,我們才敢來投這個標」,故中華電信公司自應受其承諾事項之拘束。
【表 5】┌────┬───┬──────────────┬──┐│時間 │發言人│發言內容 │備註│├────┼───┼──────────────┼──┤│第三片 │DVD3 │影片長度 00:53:05 開始時間 │ ││ │ │00 00 0000 00:05PM │ │├────┼───┼──────────────┼──┤│00:44:20│李訓徵│那有三點,再確認一下,你們剛│ ││ │ │剛所提的備料清單、還有 2,000│ ││ │ │多萬不另計價、還有設備提供路│ ││ │ │由器之類的,有沒有在企畫書裡│ ││ │ │面? │ │├────┼───┼──────────────┼──┤│00:44:59│李訓徵│我們工作小組剛剛有看過,應該│ ││ │ │是沒有! │ │├────┼───┼──────────────┼──┤│00:47:15│委員 B│我只有一個問題,那剛剛有提到│ ││ │ │說你們都有卓越的替代方案,可│ ││ │ │是你剛剛有提到一點說,要徵求│ ││ │ │、如果說沒有替代方案的話,要│ ││ │ │徵求原廠的支援!那如果說原廠│ ││ │ │不支援的話,請教你們維修案還│ ││ │ │有辦法進行嗎? │ │├────┼───┼──────────────┼──┤│00:47:37│委員 C│我想我大概,我只要確定兩件事│ ││ │ │情,就是,這個原廠商所設置的│ ││ │ │這些備料、這些設備,你們備料│ ││ │ │上面的確定性,能夠取得?你說│ ││ │ │相容性的也好!或者是原廠之間│ ││ │ │的承諾的情況!等一下你們再確│ ││ │ │定一下。 │ │├────┼───┼──────────────┼──┤│00:48:42│委員 C│最後一個我想問一下就是,原廠│ ││ │ │的這個 EMS 哄,你們剛剛講過│ ││ │ │的,因為這個 Advancetec 這個│ ││ │ │部分可能因為已經是賣給了他們│ ││ │ │嘛!所以你們在這個合約上,再│ ││ │ │繼續維修的時候,你們有沒有辦│ ││ │ │法取得這個,原廠的保證?說這│ ││ │ │個後續因為他們這個已經轉移了│ ││ │ │,你們有沒有辦法取得同樣的這│ ││ │ │個哄?將來在維修備料上面的一│ ││ │ │個保證?那你們剛講說,如果這│ ││ │ │個 EMS 最後發覺沒有辦法去維│ ││ │ │修,你們是承諾在你們自己提供│ ││ │ │一個 VSAT 的 channel 來提供│ ││ │ │,是不是這個意思? │ │├────┼───┼──────────────┼──┤│00:50:03│委員 D│第二個,在你們的這一個、這一│ ││ │ │個報價的地方哄,這一個,我發│ ││ │ │覺到你們的備料都沒有列在這個│ ││ │ │地方!是說我們的,就是在 74 │ ││ │ │頁這一個地方,這一個備料都沒│ ││ │ │有列在這個地方!還是說那一個│ ││ │ │部分都不在這個範圍,都不在這│ ││ │ │個 8-1-4 的範圍裏面?謝謝!│ │├────┼───┼──────────────┼──┤│00:50:35│杜汪濤│剛剛講過,就是說,萬一那個既│ ││ │ │有的這一個衛星 EMS 這一個系│ ││ │ │統有問題,那貴公司這邊會有一│ ││ │ │個 iDirect VSAT 系統啦哄,那│ ││ │ │你在這個系統的時候,你的頻率│ ││ │ │還是可以用我們目前既有的頻率│ ││ │ │嗎? │ │├────┼───┼──────────────┼──┤│00:52:51│王吉良│就還有第二個,應該第一個問題│ ││ │ │第二個問題都一樣啦,因為 FCV│ ││ │ │車你沒有換,這個通信會有問題│ ││ │ │喔! │ │├────┼───┼──────────────┼──┤│時間 │發言人│發言內容 │備註│├────┼───┼──────────────┼──┤│第四片 │DVD4 │影片長度00:38:07 開始時間 │ ││ │ │00 00 0000 00:59PM │ │├────┼───┼──────────────┼──┤│00:00:08│李訓徵│採購程序這邊還有一個地方要跟│ ││ │ │大家做說明一下,就是說,依照│ ││ │ │採購評選委員須知的規定,第 9│ ││ │ │點跟的 10 點哄,簡報不是協商│ ││ │ │的過程,所以請廠商,或請委員│ ││ │ │就廠商所投遞的企畫書來進行評│ ││ │ │選。那如果企畫書所沒有列的,│ ││ │ │不應該透過簡報的過程中要求廠│ ││ │ │商來提供,以上報告,謝謝! │ │├────┼───┼──────────────┼──┤│00:03:01│委員 A│所以,我想要問清楚 EMS 現在│ ││ │ │維修的能力,跟萬一有故障,你│ ││ │ │有沒有辦法取得原廠在這一部分│ ││ │ │的承諾? │ │├────┼───┼──────────────┼──┤│00:03:37│張千炫│跟原廠已經聯絡上了!他說你們│ ││ │ │假如是真的,原廠給我們的答案│ ││ │ │是說,你假如說,你有真正的得│ ││ │ │到這個標,不是 ALCATEL 得到│ ││ │ │標,他願意跟我們直接談,直接│ ││ │ │談備用料提供的問題,因為這個│ ││ │ │已經是 ADVANCETEC ,不是原來│ ││ │ │的 EMS,所以他們哪一家都願意│ ││ │ │提供! │ │├────┼───┼──────────────┼──┤│00:04:12│呂紹淵│那有關備料清單的部分是這樣啦│ ││ │ │,因為我們這一次在,嗯,備料│ ││ │ │清單的內容裡面是詳細~~,後來│ ││ │ │是我們去看那個招標資料裡面喔│ ││ │ │,他並沒有說他資料有變更啦,│ ││ │ │而是我們最後呢,只看到在評選│ ││ │ │單裡面,才有這個備料清單!所│ ││ │ │以我們在寫報告書的時候呢,事│ ││ │ │實上寫報告書時沒有這樣!因為│ ││ │ │在招標資料裡面並沒有說這有 │ ││ │ │REPLACE 過,所以呢我們並不知│ ││ │ │道要在報告書上,而不是刻意不│ ││ │ │放。那最後呢,在最後兩天在 │ ││ │ │REVIEW 的時候才發現,才看到│ ││ │ │在評選通知上面才有,但是沒有│ ││ │ │告訴我們有 REPLACE,我這樣回│ ││ │ │應。 │ │├────┼───┼──────────────┼──┤│00:08:28│張千炫│通信指揮車的這一個維修的問題│ ││ │ │,第一個在零件上的,零件上的│ ││ │ │取得,我們有整個查過了,零件│ ││ │ │上取得都不是問題!最大的問題│ ││ │ │是在有一個控制的那些軟體,所│ ││ │ │以我們在我們接案的時候,我們│ ││ │ │還是傾向於要維修的時候,這些│ ││ │ │通信軟體會跟原來的,已經在維│ ││ │ │護的這一些廠商,我們優先的來│ ││ │ │請他們繼續維護!這是我們的策│ ││ │ │略! │ │├────┼───┼──────────────┼──┤│00:09:02│陳惠燕│跟各位委員報告一下,通信指揮│ ││ │ │車我們查了一下,他打造的是臺│ ││ │ │灣廠商,事實上跟我們行動電話│ ││ │ │的通信指揮車是0樣的,我們都│ ││ │ │很熟! │ │├────┼───┼──────────────┼──┤│00:12:37│李訓徵│我們剛剛有查過了哄!在規格書│ ││ │ │及總表都有提到,叫做備料如何│ ││ │ │獲取得,都有寫! │ │└────┴───┴──────────────┴──┘
三、況且消防署公告之需求書裡面確實有要求〔參北機站 102.
12.23 函覆資料卷(三)附件 3 至 7,第 148 頁反面P10 第 8-10 行〕:「包含叫修的聯絡方式與維修程序、規劃之維修或備料清單與獲得來源、如何及何處儲存維修或備料及獲得備份料件之時間、維修時如何完成設備介接處理」,係維護案之核心工作,中華電信公司未將維護策略文件並檢附於企劃書內(應廢標或該項 0 分),反而是因為詢答承諾 100% 後得高分,但得標後中華電信陳惠燕卻推說「需求書裡面沒有」而不願履行承諾。事實上需求書裡面是確有要求「備料清單與獲得來源、如何及何處儲存維修或備料及獲得備份料件之時間」。
四、嗣後,消防署於 97 年 12 月 24 日之待澄清事項會議中,詢問中華電信公司何時可取得「原廠支援承諾」,並非堅持中華電信公司須承諾始同意進行議價,而係依中華電信公司之承諾事項請其說明、澄清,否則如對中華電信公司於評選委員會所承諾事項不聞不問,消防署反有違法之虞。此絕非如上開議決書所認定係以不合理條件予以刁難,使中華電信公司知難而退,自願放棄議價。
五、再者,消防署於 97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9 時 30 分,召開維護案第 2 次採購評選委員會議待澄清事項會議,並請中華電信公司說明、澄清企劃書有變更招標規則之履約標的、違反招標須知第 21 項之嫌,並缺乏備料清單、獲得來源、獲得備份料件之時間、備用料件之供給等事項,蓋消防署就維護案第 2 次招標文件中,特別針對原需求書第伍、三、(二)系統整體維護策略加註「包含叫修的聯絡方式與維修程序、規劃之維修或備料清單與獲得來源、如何及何處儲存維修或備料及獲得備份料件之時間、維修時如何完成設備介接處理」,惟中華電信公司之企劃書並未就此加註事項為說明,此為中華電信公司於 97 年 12 月 22 日之簡報詢答中所自承,故消防署認有請中華電信公司澄清、說明之必要。中華電信公司於 97 年 12 月 24 日之待澄清會議中,再度依簡報詢答之承諾續向消防署承諾「取得 EMS 衛星系統設備支援廠商,提供技術支援承諾及備用料件」、「於本案簽約翌日起 21 個日曆天內提報提供 EMS 衛星系統設備及救災指揮通信平台車之客製化設備、軟體之原設備廠商技術支援協議及料件」等事項,並同意將會議中之說明及承諾事項列為議價條件,決標後納入契約執行,亦有「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維護服務案得標廠商承諾事項一覽表」可參,則消防署依前開規定,於招標文件及廠商承諾事項之基礎下與中華電信公司議價,並未違法,且消防署並未強制要求中華電信公司修正投標文件內容,係就中華電信公司詢答承諾之事項為議價,是以,上開議決書之指摘,顯與事實不符,自非可採。
肆、綜上所陳,懇請撤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2 年度鑑字第12513 號議決,另為不受懲戒處分之議決,實感德便。
伍、證據(詳如下證物):證物 1:93 年 8 月 30 日建置案第五次採購評選委員會議錄影光碟經審理勘驗後確認之逐字譯文乙份。
證物 2:臺灣國際標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7 年 12 月 23
日標準電子(97)總字第 1246 號異議函影本乙紙。
證物 3:維護案 97 年 12 月 22 日評審委員會議-中華電信簡報及詢答內容錄影光碟經審理勘驗譯文乙份。
監察院提案委員所提之核閱意見:
一、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得聲請再審議。該條款所稱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證據在議決前未經發現,不及調查斟酌,於議決後始行發現者而言。又此項新證據須於原議決當時已經存在,因故為當事人及為議決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不及知,致未予調查,而發現在後,並足以證明原議決認定之事實確為錯誤者,方足當之。另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34 條第 3 款之規定,依前揭條款為原因聲請再審議者,應於發現新證據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始屬合法,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黃季敏(即受懲戒處分人)提出 3 項證據,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5 款,就其受懲戒處分之議決聲請再審議,求為撤銷貴會 102 年度鑑字第12513 號議決,另為不受懲戒處分之議決。再審議聲請書所列之 3 項證據分別為:證物 1:「93 年 8 月 30 日建置案第五次採購評選委員會議錄影光碟經審理勘驗後確認之逐字譯文」、證物 2:「臺灣國際標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7 年 12 月 23 日標準電子(97)總字第 1246 號異議函影本」及證物 3:「維護案 97 年 12 月 22 日評審委員會議-中華電信簡報及詢答內容錄影光碟經審理勘驗譯文」。然查,聲請人並未就上開 3 項證據之發現時點及方式具體陳明,而參以聲請再審議書稱「上開議決書就此二等採購案所依據之證據及所認定之事實,業與 103 年 5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31 號刑事案件審理圖利案中發現確認之新事實相違背」等語,似係指證物 1及證物 3 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於 103 年 5 月
26 日審理 102 年度訴字第 331 號圖利案件過程中,勘驗錄影光碟所得之逐字譯文,倘係於 103 年 5 月 26 日勘驗後始行製作產生,則該 2 項證據顯非於原議決時已經存在者,自不得據以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5款規定聲請再審議。
三、至於證物 2 之臺標公司 97 年 12 月 23 日標準電子(97)總字第 1246 號異議函究係如何及何時發現,亦未據聲請人於聲請書中陳明,根據再審議聲請書第 15 頁所述「聲請人應係在(97 年 12 月)23 日 18 時 15 分以後方被告知有上開異議函」,則聲請人對於該異議函之存在當早有知悉,無待事後重行發現,亦無不能於前議決程序中加以主張之正當事由,故此項再審議聲請亦難謂與前揭公務員懲戒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34 條第 3 款之規定相符。
四、再查,本件貴會 102 年度鑑字第 12513 號議決,認定聲請人於系爭「衛星通訊系統等建置採購案」,確有明知其並非採購評選委員,且修改招標文件規範亦非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權責範圍,竟於葉吉堂主持系爭採購評選委員會第 5 次會議之中途,擅自以消防署署長身分,藉勢出席該會議,並取代葉吉堂主持會議,又逾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法定權責,於未再向原審定招標文件規範之諮詢委員會徵詢意見,亦未簽報災防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之情況下,逕行作成決議,放寬「中央站台 ODU 穩定輸出時的增益數值(原規範53dB 以上,放寬為 45dB 以上)」等 27 項招標文件原訂規格,並遽認該修改內容,非屬重大變更等不法情事,係依據兼辦災防會業務之消防署同仁職務上製作之衛星通訊系統等建置案採購評選委員會 93 年 8 月 30 日第五次會議紀錄、災防會資訊資料組職員蔡木火於 93 年 8 月 30 日簽請辦理該第五次會議紀錄之簽等證據資料,並經與證人葉吉堂、陳文龍(即災防會當時之執行秘書)於該會審議期間到會證述,該次會議第二階段會議討論及會議決議部分,由當時擔任消防署署長之被懲戒人前來現場,擔任主席主持會議等情,互核無訛;尚非依據為聲請人質疑有諸多漏譯、誤譯情形之「調查局所製作之會議紀錄」而為上開認定。另依原議決案卷附證據 2「93 年 8 月 30 日採購評選委員會第
5 次會議紀錄」第伍項確實載明「主席:黃署長季敏」,復觀諸同日由災防會資訊資料組蔡木火簽辦之檢送該次會議紀錄予各委員之函稿,亦經由聲請人批核決行,可見聲請人亦不否認係基於主席之身分出席該次採購評選委員會議(否則倘會議紀錄該項記載非屬實情,聲請人自可於核批公文之過程要求承辦人改正);況查聲請人藉由事前對於評選委員會中之內部委員提示方向,並親自於評選委員會議中露面施壓,已能實質上主導議事之進行與決議之作成,本不以從頭到尾全程參與為必要,是原議決所認定之事實尚無不當。
五、末查,本件貴會 102 年度鑑字第 12513 號議決認定聲請人辦理 97 年度「衛星通訊系統維護服務採購案」,涉有於該案採購評選委員會對於受評廠商之評選結果出爐後,為使評選優勝之廠商即中華電信公司放棄議價,使次序位之廠商即臺灣國際標準公司獲得議價、決標權利,竟於當日(即
97 年 12 月 22 日)承辦人員即災防會資訊資料組職員曾偉華簽擬移請總務後勤組辦理宣布評選結果與議價作業事宜時,批示「加會法制、財產、會計、綜企、政風等單位提列意見再核」,嗣又以其為災防會副執行長之身分,於 97 年
12 月 24 日主導召開「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維護服務案」第 2 次採購會議待澄清事項會議,並由其自己擔任主持人,該次會議,外聘採購評選委員均未到場,即在其主導下,作成要求投標廠商須於一定期限內提供原設備廠商備用料件之承諾之決議,該等決議已超出原招標文件之要求範圍,終使中華電信公司對於決議所附加之條件表示礙難接受而放棄議價,遂由災防會與評選結果優勝序位居次之臺標公司完成議價程序後簽約等之違失情事乙節,係綜據卷附之該案採購文件及相關證人之證詞等證據資料所為之認定,復經該會向消防署調取原招標文件及中華電信公司投標時所檢附之維護專案計畫等文件資料影本,查明確認該採購案原招標文件(即投標須知、契約稿件等)已就有關投標廠商履約應提供之設備、資料、履約標的品管等細節詳為規範,中華電信公司投標時亦已照招標文件提出維護專案計畫等文件,就維護計畫所需設備之提供及使用效益等細節於「維護策略」與「維護方案」中詳為敘明等情無訛。聲請人主張,渠係因
97 年 12 月 23 日 18 時 15 分以後被告知有臺標公司出具之異議函,遂於曾偉華 97 年 12 月 22 日之簽文上批示加會法制等單位提列意見再核等語,惟查,由證物 2 所示之異議函上,並未見有災防會之收文日期資料,臺標公司究係於何時將該異議函提出於災防會、聲請人復係於何時經所屬陳報知悉有該異議函等節,皆無可考;聲請人於 97 年
12 月 22 日曾偉華所擬簽文上之批示亦乏相關異議事由之註記,則該等會辦之批示是否確與臺標公司之異議函有關,尚非無疑。況查對於投標廠商之異議固須依法儘速處理,惟其處理程序亦應符合採購法令之規範,本件縱有上開台標公司異議之情事,亦無從解免聲請人於 97 年 12 月 24 日擅權召開「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維護服務案」第 2 次採購會議待澄清事項會議,並主導會議逕予作成決議,要求經評選委員會評選為第一優勝之投標廠商中華電信公司須於一定期限內提供原設備廠商備用料件之承諾之違法咎責。
理 由再審議聲請人黃季敏(下稱聲請人)原係內政部消防署署長,其於署長任內,奉派兼任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下稱災防會,該會於 99 年 12 月 2 日改制更名為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副執行長,其於兼任該職務期間,有下列違失行為:(一)辦理 93年度「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及現場通信救災指揮車暨整合平台建置」採購案(下稱建置採購案),災防會於同年 8 月 30日召開本案採購評選委員會第 5 次會議,針對投標廠商所提企畫書項目之規格進行審查。該次會議依法應由評選委員會召集人葉吉堂主持會議。聲請人明知其當時雖任職消防署署長,且奉派兼任災防會副執行長,然其並非採購評選委員,且修改招標文件規範,亦非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權責範圍(應由災防會再向原審定招標文件規範之諮詢委員會諮詢後,始得憑以修改招標文件規範),竟於原主席葉吉堂主持上述會議之中途,擅自以消防署署長身分,藉勢出席該會議,並取代葉吉堂主持會議,又逾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法定權責,逕行作成決議,修改 27 項招標文件原訂規格,並遽認該修改內容,非屬重大變更,且作成採購評選委員會第 5 次會議紀錄(下稱第五次會議紀錄)。旋於同年 9 月
1 日公告辦理第 4 次招標,等標期定為 7 日,違反招標期限標準所為等標期不得少於 28 日以上之規定。至同年月 7 日等標期截止,僅臺灣國際標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國際標準公司)1 家廠商投標,取得最有利標而得簽約。違反採購人員準則第 3 條等所定採購人員應致力於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及公正執行職務等意旨,獨厚臺灣國際標準公司,使該公司順利得標。(二)辦理 97 年度「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維護服務」採購案(下稱維護採購案),97 年 12 月 16 日第 2 次開標,計有 3 家廠商投標,經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結果,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國際分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獲評分為第 1名取得優先議價權,臺灣國際標準公司獲評為第 2 名,無優先議價權。評選結果出爐後,消防署理應儘速與經評選優勝廠商即中華電信公司辦理議價,不得強制要求廠商修正投標文件。詎聲請人為使中華電信公司放棄議價,使次序位之廠商即臺灣國際標準公司獲得議價、決標權利,竟於承辦人簽擬宣布評選結果時,批示加會法制等單位提列意見再核。嗣又以其為災防會副執行長之身分,於 97 年 12 月 24 日主導召開維護採購案第 2 次採購待澄清事項會議,並由其自己擔任主持人,該次會議,外聘採購評選委員均未到場,即在其主導下,作成要求投標廠商須於一定期限內提供原設備廠商備用料件之承諾之決議。按本採購案原招標文件僅要求投標廠商須擔保提供符合一定品質之備用料件,對該備用料件並無加上「原設備廠商備用料件」之限制,上開決議,無異修正原招標文件之內容,強制要求廠商增加招標文件所無之承諾事項。嗣至 97 年 12 月 30 日,消防署與中華電信公司辦理議價時,該公司對上開決議事項所附加之條件仍表示礙難接受。消防署綜合企劃組承辦人員李訓徵乃依聲請人指示,簽擬次序位廠商即臺灣國際標準公司辦理議價。聲請人以消防署署長身分於簽文批可,嗣即於同日(31 日)經議價程序,由臺灣國際標準公司以新臺幣 7,900 萬元遞補得標並簽立合約。本會以上開 2 件標案,聲請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第
5 條及第 6 條所定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公務員應謹慎及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他人之利益之旨,於
102 年 5 月 31 日以 102 年度鑑字第 12513 號議決(下稱原議決),對聲請人為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之懲戒處分。茲聲請人據事實欄所載各情,認原議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33 條第 1項第 5 款之情形,於法定期間聲請再審議,請求撤銷原議決,另為不受懲戒處分之議決,本會議決如下:
一、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謂「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係指該項證據,於原議決前已經存在,因未發現而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現,或雖知之而不能使用,現始得使用,且該證據如經斟酌,足以動搖原議決之基礎者而言。
二、聲請人聲請再審議意旨略以:原議決就此二件採購案所依據之證據及所認定之事實,其中建置採購案,原議決認定聲請人以消防署署長身分,藉勢出席會議,甚至取代當時在場之召集人葉吉堂主持會議、逾越採購評選委員會法定權責,於未再徵詢原審定招標文件規範之專家學者意見之情況下,逕行作成修改放寬 27 項招標文件原訂規格,並遽認相關修改內容非屬重大變更之決議等情,已與「93 年 8 月 30 日採購評選委員會第 5 次會議之現場錄影光碟內容暨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勘驗之逐字譯文」(證物 1)不符。原議決所列證據之第五次會議紀錄,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31 號刑事案件於 103 年 5 月 26 審理勘驗後,確認調查局所製作之會議紀錄譯文有漏譯、誤譯情形,紅色字體部分均屬漏譯,且有 3 處光碟被切斷,將有利於聲請人之會議內容漏而不譯,造成該會議紀錄失真,足見該評選會議已做出要邀請廠商來逐項討論規格修正、以及規格修正後要 7 天等標期等兩項決定後,聲請人始接獲葉吉堂邀請去短暫列席該評選委員會議,聲請人並無逕行作成放寬招標文件之原訂規格及修改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變更之決議;其中維護採購案,原議決因漏未審酌臺灣國際標準公司
97 年 12 月 23 日標準電子(97)總字第 1246 號異議函(因有該異議函,聲請人始簽加會法制等單位提列意見再核)及中華電信公司 97 年 12 月 22 日之評選會議簡報詢答內容,導致誤認聲請人以「額外要求該公司提出取得系統原廠備用料件之供給承諾」等不合理條件予以刁難,使該公司自願放棄議價。依據「維護案 97 年 12 月 22 日評審委員會議-中華電信簡報及詢答內容錄影光碟經審理勘驗後確認之逐字譯文」(證物 3),當時在場之 6 個評選委員之中,就有 5 位評選委員提出「中華電信有沒有辦法取得『原廠』備料及技術支援承諾?」之相關問題,而當時中華電信於答詢時即承諾:「所有備料跟衛星設備的系統,將於決標後,盡速備妥」,消防署依規定,於招標文件及廠商承諾事項之基礎下與中華電信公司議價,並未違法,且消防署並未強制要求中華電信公司修正投標文件內容,係就中華電信公司詢答承諾之事項為議價,是以原議決認定聲請人違失之事證,顯與事實不符云云。並提出「93 年 8 月 30 日建置案第五次採購評選委員會議錄影光碟經審理勘驗後確認之逐字譯文」(證物 1)、「臺灣國際標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7 年 12 月 23 日標準電子(97)總字第 1246 號異議函」(證物 2)、「維護案 97 年 12 月 22 日評審委員會議-中華電信簡報及詢答內容錄影光碟審理勘驗譯文」(證物
3 ),據為聲請再審議之新證據。
三、惟查,關於上揭(一)及(二)之二件採購案,原議決認聲請人有違失行為,已於理由內詳述其所憑之證據及違失之依據,並以聲請人上揭所辯,均不足採信,而依法議決如上開之懲戒處分,經核認事及用法均無違誤,懲戒處分之輕重亦甚為適當。
四、聲請人所提出之所謂發現新證據之證物 1,指調查局所製作之會議紀錄譯文有漏譯、誤譯情形,紅色字體部分均屬漏譯,足見該評選會議已做出要邀請廠商來逐項討論規格修正、以及規格修正後要 7 天等標期等兩項決定後,聲請人始接獲葉吉堂邀請去短暫列席該評選委員會議云云。經查原議決並非以聲請人質疑有諸多漏譯、誤譯情形之「調查局所製作之會議紀錄」譯文,作為聲請人有違失行為之證據。況如聲請人所指紅色字體漏譯部分補齊後,並依各評選委員之發言紀錄(包括聲請人所指葉吉堂、謝志強等之發言),因該證物 1 並無關於第五次會議之最後決議事項,係如何作成之錄音譯文,僅係部分委員於會議中之片段發言,不但難以瞭解其整個發言之意旨,也無從證明聲請人上揭所辯屬實。況
93 年 8 月 30 日該評選會議結束後,同日由災防會資訊資料組蔡木火簽辦之檢送第五次會議紀錄予各委員之函稿,亦經由聲請人批核決行並發文,該會議紀錄記載第伍項:主席黃署長季敏、決議:本案招標文件內容計有 27 項規格建議修正,修正內容非屬重大變更等情。足見聲請人當時亦不否認係基於主席之身分出席該次採購評選委員會議,如會議紀錄非屬實情,聲請人自可於核批公文之過程要求承辦人更正,聲請人既未要求更正,該紀錄顯係屬實,聲請人辯稱渠僅係列席云云,自非可採。且聲請人上揭所辯,已為原議決所不採,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再審議案,再提出相同之辯解,既無證據可供證明,顯無理由。從而證物 1 尚不足以推翻原議決所認定聲請人有上揭(一)違失之事實。則該證物 1,經斟酌尚不足以動搖原議決之基礎,自無發現新證據可言。
五、聲請人所提出證物 2 即臺灣國際標準公司之異議函,經核該函內容並無關於其公司對於取得第一優先議價權之中華電信公司是否承諾須於一定期限內提供原設備廠商備用料件之異議。聲請人批示加會法制等單位提列意見再核,並隨即召開採購待澄清事項會議,且作成要求投標廠商須於一定期限內提供原設備廠商備用料件之承諾之決議,顯有不當。至於聲請人所提出之證物 3 即「維護案 97 年 12 月 22 日評審委員會議-中華電信簡報及詢答內容錄影光碟審理勘驗譯文」,因無關於要求投標廠商須於一定期限內提供原設備廠商備用料件之承諾之決議事項,係如何作成之錄音譯文。也僅係部分出席人員及某廠商於會議中之片段發言,不但難以瞭解其整個發言之意旨,也不能證明聲請人上揭所辯屬實。況聲請人上揭所辯,也據原議決認定與事實不符,不予採信,聲請人於本件再為主張,自也無理由。從而證物 2 及證物 3 均尚不足以推翻原議決所為聲請人有上揭(二)違失事實之認定。
六、綜上,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證物 1、證物 2 及證物 3 等,經斟酌均尚不足以動搖原議決之基礎,自無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之情形。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再審議之聲請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8 條第 1 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委 員 高 秀 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朱 家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