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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3 年再審字第 1947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3 年度再審字第 1947 號再審議聲請人 劉淑媚上列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議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5 條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敘明聲請再審議理由,必須指明其據以聲請再審議之議決有如何合於公務員懲戒法第

33 條第 1 項所定再審議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聲請再審議,而無具體情事,或僅指其據以聲請再審議議決以外之議決,有如何合於公務員懲戒法第 33 條第 1項所定再審議事由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議事由,所為聲請,即屬不合法,應依同法第 3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為駁回之議決。

二、本件再審議聲請人劉淑媚(下稱聲請人)前於任職臺中縣沙鹿鎮000000000000道路用地取得,就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味丹公司)被徵收之臺中縣○○鎮○○段土地(經編定為臺中○○○區0000000道路)上變電站拆遷停電,該公司申請停工損失補償之處理,漠視行政法院確定判決之拘束力及內部單位之簽辦意見,逕予同意核發味丹公司鉅額停工損失補償,造成公帑嚴重損失,經監察院移送本會審議。經本會於 99 年 8 月 13 日,以 99 年度鑑字第 11765 號議決(下稱原議決):「蘇麗華、劉淑媚均不受懲戒。」嗣監察院以原議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33條第 1 項第 1 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之情形為由,對原議決移請再審議。經本會審議結果,以其再審議之移請為有理由,於 100 年 12 月 16 日,以 100 年度再審字第 1779 號議決:「原議決撤銷。蘇麗華、劉淑媚各降貳級改敘。」嗣聲請人多次聲請再審議,均經本會以其聲請為無理由或不合法,分別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本會 103年度再審字第 1937 號議決聲請再審議。按本會 103 年度再審字第 1937 號議決,係以聲請人對其據以聲請再審議之

103 年度再審字第 1920 號議決,並無一語指及有何合於公務員懲戒法第 33 條第 1 項所定得聲請再審議之情形,其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經核本件聲請意旨,仍係就本會 100 年度再審字第 1779 號議決,所為之實體主張,對其據以聲請再審議之 103 年度再審字第 1937 號議決,並無一語指及有何合於公務員懲戒法第 33 條第 1 項所定得聲請再審議之情形,其再審議之聲請,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其實體上之主張,因本件之聲請為不合法而無從審究,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8 條第 1 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高 秀 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 玲 憶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議
裁判日期:201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