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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3 年再審字第 1948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3 年度再審字第 1948 號再審議聲請人 林細貞上列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 102 年 8 月 16日鑑字第 12576 號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事 實再審議聲請意旨:

因下了封口令,斷絕所有資訊,聲請人又退休 5 年多了,什麼資料也調不到、看不到,非常不對等,也無從答辯。感謝管志明校長上任,在 103 年 9 月 29 日召開代位求償協調會中囑咐幕僚只要申請就會協助,聲請人才知道發生什麼事,才有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因行為人與受害人都是代號,A1 或 B1 ,公懲會給聲請人看的也是代號,如果有胡○○、曾○○與建議事項,有姓氏,至少可以與訓導處比對發生什麼事,不過當時張木生、林美慧與陳政鈞都忙到沒時間接聲請人的電話,再加上病了很久沒有體力去一一查明。

從公懲會的議決,有些必須澄清,監察院與公懲會都隔離偵訊,沒有交叉詰問,致使有一些證詞必須更正:

一、性平業務是輔導室最主要的業務(如南聰校務章則–證 1):

公懲會第 210-211 頁蔡璧娥主任證詞:性平事件她不知道,是因為訓導處沒告知,95 年 8 月 1 日接輔導室主任至 99 年 7 月 31 日止,共 4 年,蔡璧娥主任都是接輔導室主任(證 3)。97 年 8 月起聲請人指派輔導兼辦臺南校區業務與聽障巡輔班業務,所有輔導室的公文還是輔導組陳給輔導室主任,校長、輔導、總務、人事本來就要兩邊跑。因此性平業務理當由蔡璧娥主任負責。為推動訓輔合一,免疊床架屋,請輔導室與訓導處同一辦公室,以有效處理性平事件。並非把性平業務或輔導業務轉至訓導處,全校偏差行為與性平事件,兩個處室同時處理,零處罰的年代要做團體諮商。然蔡璧娥主任負有職務之義務卻不作為,怠於執行職務或拒不為職務上應為之行為,致使本校有 157 件性侵性騷事件未以性侵害防治法之準則執行,提供行為人與被行為人必要之輔導與通報。但 98 年 8 月以後的性平事件就不在聲請人之權責。

二、公懲會 102 年度鑑字第 12576 號議決書第 784、785 頁林細貞違失事實表件次 53、55、56、57 :溫生遭 A49、A13、A51、A50 於校車上性騷擾部分:

1.被害人溫○○之導師陳淑萍隱匿不報:(調查報告第 10頁至第 16 頁–證 8)證 10 即生輔員陳耀琪老師曾向溫生的導師反應溫生遭受性騷,陳淑萍老師沒有通報李進榮組長,違反教師法,應保障學生的受教權與嚴守教師職分。

2.溫生於校車上遭性騷,並非校車,而是外包車,本校有善盡責任簽約與發包,規定車齡與司機品德操守等,但無權請其裝設求救鈴與監視器。100 年法令才有規範,因此請把 53、55、56、57 校車更改為外包車。

3.調查時間前後歷經 2 個月,已經有串證之嫌,介入的人太複雜,157 件性侵性騷案件,在聲請人任內有通報的

14 件,其餘的都不知道,訓導處處理當做偏差行為,故沒有告知聲請人。聲請人手語所知有限,都要透過翻譯。

其中 44 件未調查未處理,68 件經調查成立,26 件未成立,7 件無法認定,10 件無調查結果。同樣的外聘專業調查人蔡佳鈴也不懂手語,必須透過翻譯。所以打手語的調查人是關鍵,就跟論文的問卷調查一樣,可以引導,所以訓導處調查完的結果,與調查委員會的結果出入會這麼大?以前常聽訓導主任陳阿媛說本校的學生問 10 遍,

10 遍答案都不一樣,手語就分很多種,大家調查都是半猜的,管理學生安全的訓導處調查的結果,全部被重啟調查,他們有手語專業證照,也了解學生的身心特質,訓導處時常喊業務量這麼重,相對地輔導室為什麼沒有主動去協助,98 年聲請人請輔導室搬過去與訓導處同一辦公室,共同處理性平事件,還是這麼多疏失,也沒告知聲請人。聲請人曾到訓導處一起處理學生的問題,但沒處理過性平事件。因此 157 件性平事件,輔導室更要負責,性平業務是輔導室最主要的業務,訓導處訂定學生輔導與管教辦法,性平事件要校安通報,輔導室訂定的是校園性侵性騷防治法,性平事件也要通報 113 或社會局,所以輔導室 157 件性平事件都不知道著實令人質疑?

4.應懲罰知情不報的人:生輔員陳耀琪向國小部老師張慈純、蔡淑珠、蔡佳伶、徐淑蕙等通報,但這些老師一句不知道要通報,表示知悉此事件。這麼嚴重的事也可以告知校方啊(證 8)!

5.行政部分懲處,部分對象錯誤:本校因有兩校區,臺南校區設有分部主任綜理國小與幼稚部工作。94 學年度設有分部主任柯玫芳、教務組長陳杉吉、訓育組長陳文通,後因實輔主任黃明正去報考校長,審核積分教育部認為沒有分部主任的名稱而廢除,因此 95 學年度由柯玫芳兼臺南校區、教務組長陳杉吉、訓育組長陳文通,96 學年度由李進榮、李欣蓉負責,當時沒有請主任過去兼職,所以發生在 96 學年度的性侵事件由李進榮組長與聲請人負責,

98 年請輔導室主任蔡璧娥兼辦臺南校區、林宗鍵、李進榮負責輔佐輔導室主任。

性平國賠之事件全部發生在臺南校區兩個班,臺南校區的分部主任或兼辦主任應負責臺南校區的部分,不是新化校區的訓導處負責,他們是獨立的組織,不隸屬新化校區訓導處管轄,發生性平事件也是由組長通報分部主任,再轉告聲請人。但輔導室與復健師須兩校跑。所以臺南校區發生的性平事件,理應由臺南校區分部主任、兼辦分部主任與生教組長、輔導室與聲請人負責。今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向我們幾個受懲戒之人求償,教育部委請的律師,一律以 A 女案之缺失,並以公懲會受懲罰之人為求償對象。聽到同仁哭泣傷心,聲請人也錐心泣血,聲淚俱下;不分日夜、不分假日、早出晚歸,盡心盡力、無怨無悔付出的同仁遭受懲罰又要國賠,真的情何以堪。大家都戰戰兢兢的拉緊發條、緊迫盯人的過日子,滿腔的愛心卻被外界誤解才是難過。

6.98 年 7 月以前有依法成立調查委員調查 A 女案與許○○老師案。所以必須更正戴千琇組長的言論 98 年 8月以前都沒有成立調查小組。有性侵事件發生時,大家分工,輔導室主任一向推得一乾二淨,什麼角色都不擔任,難怪輔導組不知道校方有成立調查小組。

三、漠視校園安全空間:

1.從調閱的公文看聲請人從 95 年 7 月起(A 女案發生在

95 年 6 月),南聰字第 2233 號函、96 年 1 月南聰字第 0133 號函,都有去函向教育部申請監視器與求救系統的經費,每次的經費都超過百萬,但都沒有獲得補助(證 4)。直到 96 年 12 月 4 日教中字第096052279813 號函獲得新臺幣(下同)50 萬補助(證

4 )。94 學年度會計室已無經費購置。95 學年度又因新化校區綜合大樓興建建材漲價,會計室撥了 100 多萬支應。因此也努力想施作,經費卻不足。

2.94 年設置臺南校區與新化校區女生宿舍監視器,96 年底向獅子會募款與教育部之 50 萬經費裝設新化校區監視器與求救鈴(證 4)。97 學年宿舍與教學區裝設保全與監視器與求救鈴。98 年 2 月南聰字第 0522 號函補助校園安全環境 165 萬,裝設監視器與求救鈴;98 年 3月 31 日南聰字第 0973 號函獲補助 30 萬裝設監視系統(證 4)。

3.為因應校園場地開放給社區民眾使用,教育部有補助校園安全監視器的經費,可是本校 94 年 7 月 31 日該發的文,卻遲至 95 年 7 月 31 日才發文,從前任黃端溶校長延遲至聲請人任內再由當時的總務主任蔡璧娥自行發文,自己收文自己簽辦,教育部校園監視系統的經費經過一年早已用罄,怎會有錢補助本校,錯過監視器申請的時段,聲請人任內一切付諸闕如,導致 A 女案發生時,新化校區才沒有監視器的裝設。當時聲請人任內新化活動中心已開放租用給社區使用,實在太危險了,門禁一定要做好(證 4,函稿南聰字第 2233 號書函教中字第0000000000 號)。

4.本校每年、每個月均有請總務處林義閔技士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4 條規範定期檢視校園安全並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且依檢視結果向教育部申請各類安全設施之經費補助,並未有任何消極不作為之違法(證 5)。

5.本校對其管理之公共設施並無嚴重缺失,學校於本案發生前,已一再對學生宣導學校安全須知,並有提醒校園安全危險區域。本校新化校園部分是接收新化高工 60 年興建的實習農場教室,部分行政大樓與宿舍是 72 年興建的,實習農場地勢低窪,每逢雨季把教學區淹到差不多到膝蓋,教學設備泡水,嚴重損傷財務設備,學生也不能上課,萬一電路設備漏電等校安事故發生或孳生蚊蟲引發全校登革熱怎麼辦?老背少的校區更遑論無障礙環境的設施,設校時都是聽障生,行動無障礙,93 年招收啟智類、肢障伴隨啟智與多障的學生,學生上課都用爬行上樓梯或騎腳踏車掉到大排水溝裡或在樓梯間摔到縫了好幾針,所以當然無障礙環境也要列入緊急急迫性工程,但是整建 1 條水溝與屋頂防漏幾乎就用掉 1 年的資本門,兩校區也是分了 3 年都尚未完成。

6.在 97 年 7 月以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於特殊學校的無障礙的環境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計,其中並無求救鈴之規定(證

6 ),行政院公共工程內政部於 00 年 0 月 0 日生效內政部 97 年 4 月 10 日台內營字第 0970802190 號訂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五章廁所盥洗室才有規範設置求救鈴,可見以前求助鈴並非特殊學校建置無障礙環境必備之設備。以前學校的監視器一再故障,老師更是怨聲載道沒有私生活;按照特殊教育法,本校就不符特殊教育學校無障礙環境的規定,為什麼以前都沒有優先改善。

性侵害防治法通過與內政部的規範不同調,教育部也沒有專款補助特殊學校裝設符合性侵害防治法規範的設備,導致巧婦難為無米之炊。還要被懲罰應作為而沒有作為。因此 94 年 6 月發布的性平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與 97 年

7 月內政部規範無障礙環境設施不同步。同時性平法施行細則第 9 條這樣的文字敘述,外行人根本無法理解要做到怎樣的程度才符合法條,又沒有細項說明清楚。

7.在經費未到位之前,聲請人開了幾次性平會議、導師會報、晨會都告知同仁務必:

a.加強巡邏與巡堂,導師整天都要留教室緊迫盯人,學生要上廁所也要有人陪同。

b.做柵欄隔絕頂樓與地下室的死角,活動中心沒有課不開放,1 樓教室全部要上鎖。

c.值夜工友 7:30 以後才可以拉開鐵捲門,校園各個角落設置巡邏箱,並確實記載等積極防堵措施。

d.97 年有幾個家長接送早到的學生先送到訓導處等導師來帶,清查學生的作息,務必掌握好。

e.大字書寫海報與標語,提醒學生通報、自救及申訴管道。教導學生危機處理與正當的兩性交往、幸福的婚姻等。

f.加強於晨光教學、週會時間宣導兩性教育,並排定輔導課加強。

g.請葉欣蕙與林美慧老師設計兩性視聽媒體教材,增加學生注意力,提升有效教學。

h.購買適合學生閱讀的兩性教育書籍,陳列各班,並請各班導師於班會與午餐時間放映指導。

i.努力爭取監視器與求救鈴之經費。

J.平時要多關心學生,能事先發覺學生的異狀,要有警覺性(所有防範措施詳見如 95 年 5 月 8 日晨會會議紀錄與 95 年 5 月 11 日性別平等委員會會議紀錄,證 7)。

k.聲請人每天與訓導主任、分部主任、生教組長或訓育組長到兩邊的宿舍陪學生從早上 6:30 到晚上 7 點才下班(發現宿舍許多問題:洗完澡裸奔–買浴巾給學生、用浴廉沒有門–生輔員稱可以看見 4 隻腳在裡頭,才可以制止防範不良行為,會站崗監督,睡覺不關門因怕地震無法叫醒學生,學校位於地震帶,助聽器收起來集中保管,他們說學生戴了一天覺得很吵,常常會拿下來,反而掉了,1 付助聽器要價 6-7 萬,掉了 1 支,家長負擔不起,睡通鋪與 4 人 1 間都各有利弊)。

l.每天早上、下午排定兩邊校區的行政人員協助訓導處迎接交通車,上下學的交通車都有排定人員點名記錄。

m.警覺問題以後一定會出現在宿舍,把復健組長去做住宿組長的工作(住宿組長的上班時間改為早上 11:00 至下午 7:00),還是沒有辦法杜絕性平事件。

n.排定導護老師與學生導護加強巡邏校園各死角。

o.直到退休前共施作監視器與求救鈴 460 個。

p.積極向教育部申請經費充實放學後之宿舍生活–放學後要升學排輔導課、不升學的排籃球、羽毛球、擊鼓隊、跳舞、散步、玩遊樂器材、書法、看電視等。

q.加強廁所的照明與拆掉廁所出入口的門板,增加空間的穿透性。

r.分散教師辦公室與行政辦公室,務必每個區域都隨時有教師或行政人員監督。

s.住宿生排路隊由生輔員隨同一起上學與放學。從案件來分析性平事件發生於三更半夜的宿舍(有排生輔員輪值夜間)或往返校區與返鄉途中的交通車上,都有排隨車人員,交通車返鄉聲請人與訓導主任都要留在學校待命,直到回報全部平安才會下班到宿舍看學生,陪同一起吃晚餐。住宿型學校問題特別多,又分兩校區人力分散,經費是一個經費兩校使用,校舍比北聰、中聰老舊。是以 92 學年度的特殊學校評鑑,本校評鑑項目沒有一項列入「尚可」,教育部才派北師大張蓓莉教授與高師大陳小娟教授駐校輔導,並希望兩校合併。教師會又結合家長會、聲暉、人本與學校對立。100 年的歷史沉疴,想要組織變革,都遭逢很大的阻力。每天忙著處理教師的反彈怕減班超額與家長會的問題,連一點放空思考辦學理念的時間都沒有。壓力大到崩潰失眠只好退休。沒想到退休已 2 年多了,從報章媒體知道梗概,但事實真相卻不清楚。教師助理員與生輔員工作了一天,還要跟車返鄉至屏東縣枋寮或雲林,發生事件後紛紛辭職,生活困窘。隨著代位求償的每個案件一一出現,就會有機會調閱調查報告,可能也會有一些新事證發現,只希望盡力為南聰裝點門面,不要太難看了。

四、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得聲請再審議,公務員懲戒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5 款定有明文。茲所發現之新證據,於原議決前已經存在,因未發現致貴會不及調查斟酌,至 103 年 10 月 2 日始行發現,該證據如經斟酌,應足以動搖原議決之基礎,為此依法聲請再審議,請貴會撤銷原議決,另為聲請人不受懲戒處分或另為較輕懲戒處分之議決。

五、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國立臺南啟聰校務章則。

(二)求償協商。

(三)教職員兼職一覽表。

(四)函稿 2233 號書函教中 0000000000 號、函稿南聰字第0133 號書函教中字第 0000000000B 號、0000000000號、函稿南聰字第 3871 號、書函教中字第 0960524058號、函稿南聰字第 0522 號 0973 號 ---- 已施作監視系統求救鈴等申請補助經費共 250 萬。

(五)校安檢核表。

(六)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

(七)晨會會議紀錄、性別平等委員會會議紀錄。

(八)調查報告第 10 頁至 16 頁。補充再審議理由:

最近開了兩次代位求償的會議,為求證案情,訓導處與輔導室從不接電話或改了電話號碼的人或調校的人,最近終於連絡上了。

因為聲請人退休兩年以後才爆發,記憶都很模糊。再求證南聰的學務處,發現新事證必須說明:

一、公懲會認定要負責校園安全管理的案 20、27、28、35 ,說明如下:

教育部對聲請人之懲處是記過 2 次,與聲請人有關之案件是 8 件,但這 8 件是聲請人不知道的,是聲請人退休 2年後才引爆的案外案,聲請人絕沒有隱匿不報。住宿型學校都是 24 小時待命,這輩子當老師聲請人都是盡心盡力,人生的最後一站要蓋棺論定的時候,聲請人卻背負降級改敘的命運,實在太傷心了。住宿日誌與隨車日誌也是聲請人不知道的,公懲會就以聲請人任內有通報的 14 件懲處,同樣有通報的也有聲請人不知道的,生教組長才有密碼,既然校長也要負責的事,為什麼不給校長密碼?在一個沒有行政倫理的學校,通報完如果聲請人沒要求下載知會聲請人,聲請人一樣被矇在鼓裡。甚至聲請人想起跟訓導主任要下載的資料,還發現填報不實的資料,栽贓給聲請人。調閱學校的檔案,發現 95 學年度校安通報的案件,都沒有知會聲請人。對於聲請人應負之責,本校有校安通報的 14 件,聲請人並沒有密碼,按照校園倫理訓導處通報的內容應下載給聲請人核章,但本校卻都沒有知會聲請人,通報的內容聲請人時常不知,A 女案聲請人請生教組長陳阿媛通報,通報完也沒有下載知會聲請人。調閱學校檔案資料,分別說明如下:

1.案 27 :聲請人並不知情,因為導師是生教組長王榮全的

太太羅昭蘭老師,如果知會聲請人,聲請人一定會去查哪位老師上課慢到教室,才會讓學生有時間借了電腦與單槍到教室放色情光碟,聲請人已三令五申告知教務處設備組一定要掌控好,也把下課時間縮短到 5 分鐘,如果任課老師沒有遲到,學生絕對沒有時間播放,因此,案 27 聲請人被隱瞞,調閱檔案也沒有下載給聲請人核章。

輔導室沒有召開性平委員會調查。

2.案 20 :記憶中發現的時候學校正在辦理聽障生升大專考

試,訓育組長林美慧與輔導組長戴千琇告知發生在校外而且是假日,而且加害人已經畢業了,聲請人慎重的告知是本校的學生,不管發生在什麼時候,都是本校的責任。後來聲請人問輔導組長戴千琇與訓育組長林美慧有無通報,告知已經通報了。教育部應該會與社會局連線,如果有哪裡不妥當,上級長官當時應該指正才對;簡○○與鄭○○是合意的行為,兩小無猜條款,為了保護被害人,被害人的家長要學校保證絕對不可透露半點風聲,而且加害人家長也願意配合,也向被害人道歉,也願意賠償,請民意代表來做證。案情很清楚,學校的性平委員只是熱心的老師,輔導室找來的,沒有性平調查的專業,如果給他們知道了,一定沒辦法保護被害人,一定又會賣新聞給媒體賺錢。A 女案就是這樣,兩校合併時親眼目睹臺南校區的同仁很大聲的爆料給媒體,聲請人無法掌控許多教師的行為,查也查不到誰洩漏出去,即使查到了,有責無權的校長又能怎樣?沒法律可以禁止老師不當的行為,教師會綁著考績委員會、家長會與教評會,想要有作為也是動彈不得。但是輔導組與訓育組把被害人照顧的很好,回到學校上課,被害人還是很高興展露她跳舞的才華。看到她快快樂樂的畢業,聲請人才放心;目前追蹤也在上班。追蹤加害人也在上班,家長也擔保會去注意。校園安全管理是校外發生,是社會局指揮錯誤,認為是兩小無猜條款,不需成立調查小組。

3.案 35 :陳○○與王○○,都在臺南校區搭車到新化上課

,聲請人都有跟他們的父母談過要注意,他們是合意行為,正值青春期好奇,家長希望淡化。學務處告知輔導室,輔導室沒有召開召開性平委員會調查。

4.案 28 :宋○○與陳○○也是合意的行為,也是兩小無猜

,是上課老師發現,學務處告知輔導室,輔導室沒有召開召開性平委員會調查。

調閱這些案子,有知會聲請人是案 20、28、35 ;同樣訓導處也有告知家長與輔導室,聲請人是最後一個知道。家長都認同學校的處理方式,也沒有提出申請要調查,有通報,也輔導學生了;輔導室是業務主辦單位,也沒有提出要召開性平會;訓導處與輔導室都已經處理了,案情又很清楚又通報了,校園安全管理應是上課老師,通報學務處或輔導室,學務處與輔導室都處理了,這幾個案子學務處與輔導室都沒有被懲處,不懂聲請人為什麼被加重懲處。

二、召開性平委員會是輔導室的業務:性平委員的聘書與成員,都是輔導室承辦的業務,輔導主任是執行秘書,A 女案發生時也是輔導組邱晨曦組長與輔導室主任黃清煌去通知召集開性平會議,性平法有規定校長是召集人嗎?教育部召開各種性平的專業成長研習,也是指名輔導室參加,她們對性平法應該比聲請人更懂。聲請人只參加過一次性平法的研習,而且是在高雄縣,一再強調校長的職掌就是通報。對 93 年 6月通過的性平法第 21 條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性侵或性騷事件,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外,並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到現在聲請人請教很多校長都說不管什麼性平事件都要召開性平委員會調查,可是成員都沒有受過任何專業培訓,怎有能力調查?沒有能力就要外聘,因此本校如果是案情不明,就會組成調查小組。求證輔導組長戴千琇,據她說聲請人被懲處都是聲請人沒有召開性平委員會,還說校長要去召集開會,原來輔導室無罪認定是這樣來的,把責任推給聲請人。翻遍了性平法,聲請人都找不到聲請人要擔任召集人的法令,輔導室承辦的業務怎會變成校長室的業務。每學年都是輔導室發性平委員的證書給全校的性平委員,期末也會召開會議一次;發生性平事件,老師與學生都會向輔導室通報,輔導室就應該提出要召開性平委員會,按舊制,全國的其他學校都是輔導室提出。就像人事室會提出召開校務會議,訓導處會召開操性評審會議,實輔處會召開職業轉銜會議,總務處會發包招標工程,各處室都有主辦的業務,除了校務會議是聲請人主持,其他會議聲請人只是列席。原來輔導室都搞不清楚自己的工作職掌,還是輔導組邱晨曦組長沒有把這個理念交接給新上任的戴千琇組長。可是許老師案輔導室也有召開性平會。所以 98年以前都沒有召開性平會是錯誤的。而且本校分兩校區,不希望老師開會而學生在自修,如此很容易有偶發事件,請學校同仁於放學後再召開,遭到許多同仁強烈反彈,認為已經下班了,學校沒有權利約束他們一定要參加。學生的校園安全與老師的專業成長研習衝突很大,如果在下班時間或假日辦理研習或開會,南聰的很多老師都不願意參加,她們很多是基督長老教會,假日都要去教會奉獻。聲請人在其他學校服務時,其他學校就不會反彈,南聰的校園文化根深蒂固很難變革。

三、調查失真:調查從 99 年 9 月開始,歷經將近 1 年到

100 年 9 月尚未完成,為什麼會調查這麼久?後因有一些糾結才被家長會長曲晉鳴爆料,這次代位求償,就有人爆料曾接過調查委員的電話,只要跟他配合就可以保證他們沒事,所以懲處時沒有他們的名單,但是代位求償他們卻被扯出來。所以學校的考績委員會都是教師會掌控與綁標,家長會會長也是臺南校區運作出來,整個學校都被教師會與家長會綁著,懲處很難公正,互相包庇。同時長達 1 年的調查,學生回家不敢保證有沒有其他人介入,許多聽障學生智能並沒有障礙,他們是教得來的,所以整個調查與懲處疑點重重。

四、國賠性平事件臺南校區國小老師也應負部分責任:不管胡案、秦案、溫案、黎案都集中在臺南校區的兩個班。陳淑萍與孫鴻榛老師包溫案的班,蔡佳伶與蘇柔珍老師包胡案與黎案的班,黃佩芬與謝慧霙老師包秦案的班。因為性平事件歷經好幾年都沒被發現。聲請人曾要○○○區0000000段,不要 1 年級帶到 6 年級,對學生不好。可是臺南校區集體反對,性平事件發生,導師和包班的另外一位老師與國小負責性平課程的心理諮商師陳曉婷,這 6 年到底教了學生什麼?學生跟她們是最接近的,為什麼學生那麼多年都沒有通報;按性平法第三章課程、教材與教學,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 4 小時。輔導室也曾報告有買各類有關性平的書陳列各班,也編了視聽媒體的教材供老師教學,所以第一線的導師與任課老師與負責國小性平課程的心理諮商師更應負部分責任。如果沒有懲處,永遠是老師有教師會挺著,有恃無恐,肆無忌憚,還可以放話。行政要善後又被懲處(調閱不到資料,請向學校調閱,導師名單靠記憶書寫)。

五、校園懲處不公:校園懲處由人事主任羅建惠與教師會陳杉吉主持,人事主任不了解聲請人任內各處室的業務,教師會綁標整個學校的考績委員會、教評會、家長會,全部運作來的能公平、公正嗎?教師會長陳杉吉常引導南聰的抗爭,造成校園不安寧及教師無心教學。學校老師錯誤的價值觀,忽視學生學習的權益,才會導致許多學生的性平事件而不自知。苦幹實幹、早出晚歸的訓導處同仁被懲處那麼重,還時常被學校同仁罵,著實替他們難過,懇請貴會在懲處時也應把努力、認真投入等因素納入考量。本校招收雲林以南遠自金門與臺東的聽障生,和高雄、臺南的智障與多障生,共 400多位,200 多位住宿,從幼稚園到高職 40 班,知道他們翻山越嶺、長途跋涉到本校讀書,食衣住行育樂都要照顧到,所以 24 小時待命,絲毫都不敢鬆懈。惕勵自己一定要對得起學生。可是要全校同仁都跟聲請人有相同的理念,校務才能順利推動。這次沒被發現的性平事件都發生在臺南校區下課後的小學男生宿舍與往返兩校區的外包車上,又因為雇用了殘障人士,無法有效管理學生,才會滾雪球一樣,接連好幾年。但聲請人很盡力,發生 A 女案後,聲請人就警覺宿舍像夜間部一樣,竟然沒人管,一再行文給教育部,希望把復健組長改為住宿組長,部裡卻不支持,原來是教師會在阻撓,但至少聲請人任內新化男生宿舍與女生宿舍都沒有性平事件。所以我們也是很努力。因本校的危險因素實在太多了。

原本以為懲處完了,就落幕了,讓學校能回歸平靜,安心教學。可是就有學校一些同仁不善罷甘休,挾怨報復,又找人本鬧要代位求償。分析國賠成立的案情,都是發生在不是上班時間內,我們的責任延伸至 24 小時,也不是我們幾個受懲處的要負擔,校園安全人人有責。教育部聽教師會與家長會,介入校務太多,忽視學校本位的管理,聲請人只是虛位的校長。主導兩校要合併、把小學部蓋宿舍的經費莫名其妙的收回,要小學部學生通車到新化住等等。從兩校合併不成後聲請人就無法領導,所以教育部也要負責。家長、家庭也要負責,學生哪來的色情光碟,零處罰與不准搜書包,查不勝查,又轉到手機裡。社會也要負責,媒體與報章雜誌太開放,國家無法提供乾淨的成長環境給下一代:所以這就是全民要買單的。而且我們幾個已經接受懲處,也沒有故意怠忽職守,又不是加害人,被害人又變成加害人,也獲得賠償,也會有負增強的效應。教師的工作太有保障,不敢做教師評鑑,不適任老師充斥整個校園,敢鬧、敢衝的通常都搖身一變為教師會長。整個脫序、無倫理的社會現象,豈是聲請人可以力挽狂瀾的。南聰都已經減班到沒有學生了也不擔心,都不為學校的永續經營著想,反正教師的工作太有保障了,還嗆說要毀了整個學校;而越認真的校長折舊率越高,越認真的校長越不受歡迎。這種現象已經氾濫到很多校園,校園裡犧牲奉獻的精神已少見,真讓人憂心忡忡。附上聲請人任內完成的校園安全與任內績效,聲請人努力耕耘的結果,南聰只有增班,增班就是家長肯定聲請人的辦學績效,不是周志岳校長聽信那些不認真教學的老師可以否定的。

六、無證物,開放調閱後,學校黑函很多,又不能調閱了,需要資料,請到學校調閱。

監察院核閱意見:

一、查被付懲戒人林細貞於擔任臺南啟聰學校校長期間,未依法設置監視器及緊急求救等校園安全設施,且未落實執行,致該校某女學生於 00 年及 95 年間多次遭受性侵害,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 100 年 4 月 14 日以 99 年度上國字第 1 號判決該校應賠償該名女學生共計新臺幣(下同)1,389,381 元確定在案,核有違失。

二、次查被付懲戒人林細貞身為該校前任校長,負有綜理校務之責,學校並依分層負責推動業務,校長綜理各項校務,對學校教職員工及教師負領導及監督之責,其情至明。本次再審議聲請書並稱:蔡璧娥主任負有職務之義務卻不作為,怠於執行職務或拒不為職務上應為之行為,致使該校有 157 件性侵性騷事件未以性侵害防治法之準則執行等語,益見渠督導不周,有虧職守。

三、且渠身為臺南啟聰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乙職,應依法督導該校通報、調查及處理性侵害性騷擾案件,渠竟辯稱:157 件性侵性騷案件,在本人任內有通報的 14 件,其餘的都不知道云云,渠應督導卻稱並不知情,足徵渠未善盡督導該校之職責,長期失於督管事證明確。

四、再查臺南啟聰學校以招收聽覺障礙學生為主,其校園求救設施應考量設置緊急求助系統(如閃光緊急求救鈴),並設監視器材專責監看校園,以維護聽覺障礙學生安全(特殊教育法第 18 條、93 年 6 月 4 日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第 94 年 3 月 30 日發布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4 條參照),再審議書所提校車係外包車或校車,並非所問。另,再審議書爰引建築技術規則第 10 章,該內容係指針對「行動不便者」之使用設施設計,渠明顯引用規定錯誤。

五、林細貞違法失職之事實及證據暨彈劾之理由,本院業於彈劾案文及歷次核閱意見敘明,再審議聲請書其餘所辯:渠手語所知有限、應懲罰知情不報的人、行政部分懲處,部分對象錯誤等情,所辯與渠之違失無涉,顯為混淆視聽、模糊焦點。是以,任何一件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都會對受害學生及其家庭造成傷害,而本次再審議書申辯內容多屬論其所涉違失推諉卸責,未見渠深切檢討,其因循敷衍之意,確有可議,且因渠之怠失,已確實造成學生受教權益之嚴重損害,請依法駁回。

理 由

一、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聲請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38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會 102 年 8 月 16 日鑑字第 12576 號議決(下稱原議決)對聲請人為懲戒之事實及理由略以:

(一)就原議決後附聲請人違失事實表基礎事實件次 20、27、

28、35 等 4 件疑似性平事件,均經校安通報人員林美慧依法通報,有即時通報表影本在卷可稽。時任臺南啟聰學校兩性平等委員會(下稱性平會)主任委員之聲請人,自應依法召開學校性平會,並將各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惟查卷內並無相關證據資料,可資證明基礎事實件次 20、27、28、35 等 4 件曾依法召開性平會,於法顯有未合。且各該案件既已依法通報所屬主管及上級機關,聲請人時任校長,自應熟知各該案情。其申辯意旨所稱對各該案件並不知情等語,縱無故意,亦難謂無過失。彈劾意旨認聲請人就上開基礎事實件次 20、27、28、

35 等 4 件有調查處理違失情形,為有理由。聲請人就基礎事實件次 20、27、28、35 等 4 件之調查處理,既應負違失責任,自應認其就各該案件之校園安全管理未力求切實,應負違失責任。

(二)臺南啟聰學校 94 學年度第 2 學期性平會於 95 年 5月 7 日召開,決議就 A 案之調查成立調查小組,有

95 年 5 月 7 日該校性平會會議紀錄影本在卷可稽。惟該小組成員聲請人、冉昭華主任、潘明山主任、蔡璧娥主任、黃清煌主任、蔡爾慧老師及劉伊珍老師均係臺南啟聰學校 94 學年度第 2 學期性平會委員,並無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與 93 年性平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不符。彈劾意旨認臺南啟聰學校

94 學年度第 2 學期性平會 95 年 5 月 7 日會議,決議就 A 案之調查成立調查小組,而該調查小組之組織違法部分,應可採信。

又臺南啟聰學校性平會就 A 案另組調查小組〔外聘委員:呂美枝教授(臺南大學)、洪秀珍教授(高苑科技大學);內聘委員:聲請人、冉昭華、潘明山〕,於 95 年 6月 21 日完成調查報告。確認 A 案為性侵害事件,並建議對加害人予以休學 1 年、8 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及心理輔導等處分。惟該校接獲性平會之調查,未先依法處理,逕於同年 6 月 23 日將調查報告以掛號分別寄給兩造監護人或委託人,遲至 95 年 7 月 31 日召開之性平會始作成對調查結果及議處無異議通過之決議,並報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辦理結案,為聲請人申辯意旨所不否認。

其程序與 93 年性平法第 31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之規定不符。彈劾意旨認 A 案性平會調查報告,未先依法處理即逕送當事人為違法部分,應可採信。

同案被付懲戒人黃清煌於 94 年 8 月 1 日至 95 年 7月 31 日擔任該校性平會副主任委員兼性平會執行秘書,綜理該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熟知性平法相關規定及性平會之組成合法性。是本件關於 A 案之調查處理,有該校

94 年學年度第 2 學期性平會 95 年 5 月 7 日決議就 A 案之調查成立調查小組,而該調查小組之組織違法及 A 案性平會調查報告,未先依法處理即逕送當事人之違法情形,同案被付懲戒人黃清煌縱無故意,亦難謂無過失,應負違失責任。而聲請人自 95 年 2 月 1 日至

98 年 7 月 31 日擔任臺南啟聰學校校長,並為該校性平會主任委員,就黃清煌擔任該校性平會副主任委員及兼任執行秘書所執行之性平會職務,依法負有督導之責。因黃清煌就 A 案之調查處理,關於該校 94 學年度第 2學期性平會 95 年 5 月 7 日決議就 A 案之調查成立調查小組,而該調查小組之組織違法及 A 案性平會調查報告,未先依法處理即逕送當事人之違法部分,應負違失責任,已如前述,聲請人就此縱無故意,亦難謂無過失,應負督管不週之違失責任。

(三)核聲請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7 條所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酌情為降 1 級改敘之懲戒處分。

三、本件聲請意旨主張:就上開基礎事實件次 27 部分,聲請人遭隱瞞。其調閱檔案發現承辦人員並未下載供其核章,輔導室亦未召開性平會調查等語。並聲請本會向學校調閱相關資料。

惟查原議決謂:就原議決後附聲請人違失事實表基礎事實件

27 疑似性平事件,業經校安通報人員林美慧依法通報,有即時通報表影本在卷可稽。時任臺南啟聰學校性平會主任委員之聲請人,自應依法召開學校性平會,並將各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惟查卷內並無相關證據資料,可資證明基礎事實件次 27 曾依法召開性平會,於法顯有未合。

該案件既已依法通報所屬主管及上級機關,聲請人時任校長,自應熟知該案情。其申辯意旨所稱對該案件並不知情等語,縱無故意,亦難謂無過失。彈劾意旨認聲請人就上開基礎事實件次 27 有調查處理違失情形,為有理由。聲請人就基礎事件次 27 之調查處理,既應負違失責任,自應認其就該案件之校園安全管理未力求切實,應負違失責任等語。顯見原議決就本件聲請意旨所稱其不知情一節已為斟酌。是其聲請調閱檔案以證明其不知情一節,並不足以動搖原議決之基礎。其執為聲請再審議之依據,即無理由。

聲請意旨復謂:性平會業務乃輔導室之主要業務,然因蔡璧娥主任怠於執行職務,致該校 157 件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未以性侵害防治法之準則執行。而原議決聲請人違失事實表件次 53、55、56、57 部分,應懲罰知情不報之人。且行政懲處對象錯誤,懲處亦有不公。至於漠視校園安全空間部分,聲請人想努力有所作為,然而經費卻有所不足。但聲請人仍戮力執行,故設施並無嚴重缺失,防範措施亦嚴格執行。且本件性侵案調查失真。而國家賠償責任部分,臺南校區國小老師亦應負責等語。並提出與所述相關之資料為證。

經查上開聲請意旨固主張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5 款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之規定聲請再審議。惟其所述之情事,或與原議決對聲請人為懲戒之部分無涉,或未敘明該部分有何合於上開第 5 款所定得聲請再審議之情形。此部分之聲請,亦無理由。

綜上,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無理由,應為駁回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8 條第 1 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高 秀 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議
裁判日期:2014-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