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3年度清字第11697號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 設新北市○○區○○路1段161號代 表 人 朱立倫 住同被付懲戒人 蔣武東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前技士
郭明芳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前技士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新北市政府移送審議,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 由
一、按「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付懲戒人蔣武東、郭明芳涉嫌違失,應否懲戒,以其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3年10月17日依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在案。茲被付懲戒人等刑事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87號刑事判決確定,有該項判決正本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新北院輝刑戊104訴1187字第42615號函在卷可稽,自應撤銷原議決,繼續審理程序。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黃水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