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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3 年清字第 11737 號公懲裁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3年度清字第11737號移 送機 關 財政部 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代 表 人 蘇建榮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曾憲禮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專員

劉鎮中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課員翁國民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課員葉瑞卿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辦事員林東瑩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課員沈家慶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辦事員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財政部移送審議,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 由

一、按公務員懲戒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該法修正施行後,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該法第77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曾憲禮等應否受懲戒處分及處分之輕重,以其等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3年5月30日議決停止審議程序在案。查被付懲戒人等所涉刑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47號判決在案(現由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重訴字第28號審理中),此有該判決在卷可稽。本會合議庭因認本件以撤銷前開停止審議程序為宜,爰依職權撤銷該議決,續行審理程序。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洪佳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玲憶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19-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