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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3 年清字第 11749 號公懲裁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3年度清字第011749號移送機關 臺灣省政府代 表 人 林政則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許萬成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科長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移送審議,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職權撤銷之,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許萬成涉嫌違法失職,應否懲戒,以其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3年6月20日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在案。惟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業經司法院定自105年5月2日施行。而依該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該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本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該法施行後,由本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查該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本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依此規定,該法施行前經本會議決停止審議程序之案件,於該法施行後,業經第一審判決者,本會合議庭即應撤銷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繼續審理程序。查被付懲戒人許萬成所涉刑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有該院104年3月31日,103年度訴字第101號刑事判決可稽。依上開說明,自應將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繼續審理程序。

三、據上論結,本件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應予撤銷,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楊隆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玲憶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16-05-18